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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失能老人機構安置服務單位清冊」公告 (111.07.18更新)公告本市「臺中市失能老人機構安置服務單位」清冊及申請表乙份,如后附件。 一、補助對象: 列冊低收、中低收之有長期照顧安置需求者,經衛生局照顧管理專員評估中度失能確有入住機構必要者,以專案核定之 (一) 無扶養義務知人或扶養義務知人無扶養能力(依據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 。 (二) 對扶養義務人有疏忽、虐待、遺棄、妨害自由、身心虐待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者。 (三) 無法生活自理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之老人。 (四) 被留置機構後棄之不理之老人。 (五) 無親屬獨居老人。 二、補助金額:每月22,000元整。 三、相關公告如附件。 檔案下載(或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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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年滿六十五歲之市民,安置或入住於本市、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評鑑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本市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以低收入戶身分申請者需甲等以上),或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以下簡稱機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本市低收入戶成員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二)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具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申請者提出申請時,倘未完成失能評估且已入住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機構者,入住時間須達三個月以上。 已領有老人收容安置費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因原安置機構辦理停業或歇業無法轉介入住第一項所定之機構,而需轉介入住桃園市經評鑑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視為繼續具有本補助之資格。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安置補助計畫
一、申請資格:(一) 居住地及戶籍地皆於宜蘭縣。(二) 年滿65歲以上。(三) 本所照顧專員評估失能等級為7-8級失能者。(四) 家庭總收入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五) 未聘看護、未接受其他機構收容安置、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補助、生活補助或津貼。(六) 未符合宜蘭縣其他低收入戶安置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補助資格。二、申請應備文件:(一) 長照服務申請單。(二) 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三) 未取得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者,請備妥以下資料以供審查:(1) 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應計算人口:本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 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2) 應計算人口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若應計算人口中之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為學生者 ,請附就學證明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三、受理單位:(一) 各鄉鎮市公所及衛生所。(二) 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一樓櫃台。(三) 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網站線上申請。四、補助費用:經本所核定符合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月服務費用補助新臺幣2萬2,000元整。(原領取之補助或津貼優於本補助標準者,依擇優領取原則,不予核定本項補助)五、服務費用申報流程及相關規定(一) 依據宜蘭縣長期照顧十年計劃2.0 – 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公費安置服務契約書辦理。(二) 乙方應於每兩個月之次月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甲方申報前兩個月份之服務費用:(1) 契約書影本(僅須於每年第一次申報核銷時檢附)(2) 若委託安置之個案有異動者,須檢附異動函(3) 領款收據(4) 經乙方用印之服務費用總表(5) 其他經甲方規定之文件、資料六、相關檔案:
1.111年簽約單位.pdf2.核銷資料檢查表(中低核銷)
3.低老核銷領據(空白).odt
4.低老核銷印領清冊(空白).odt
5.服務費用總表.odt6.衛福部補助核銷表件(共兩張).odt7.執行概況考核表.odt8.計算公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