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發現廠商違反採購法 第 101 條,應將事實 理由及依 第 103 條 第 1 項 所定 期間通知廠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機關發現廠商違反採購法 第 101 條,應將事實 理由及依 第 103 條 第 1 項 所定 期間通知廠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機關發現廠商違反採購法 第 101 條,應將事實 理由及依 第 103 條 第 1 項 所定 期間通知廠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F

emulous001 高三上 (2015/11/27)

102條: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03條: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
    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應註銷之。
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機關發現廠商違反採購法 第 101 條,應將事實 理由及依 第 103 條 第 1 項 所定 期間通知廠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2F

胖 國二下 (2022/09/30)

(B)
政府採購法
102條: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D)
政府採購法
103條: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
    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應註銷之。
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陳芳逸 大一下 (2022/08/13)

第102條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檢舉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不良廠商之禁止

(一) 應通知廠商並刊登公報之廠商違法情形 採購法 第 101 條

    1.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3)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5)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6) 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7)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8)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9)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10)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 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12)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13) 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14) 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15) 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2.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3.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4.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二) 廠商得對機關認為違法之情事提出異議及申訴 採購法 第 102 條

    1.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2.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3.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三) 陳述意見及異議處理之程序 採購法施 第 109-1 條

    1.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給予廠商陳述意見之機會,應以書面告知,廠商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向機關陳述意見。

    2. 廠商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以口頭方式向機關陳述意見時,應至機關指定場所陳述,機關應以文字、錄音或錄影等方式記錄。

    3.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為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4.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提第一部分出異議之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對該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四) 登於公報之廠商不得投標之期限 採購法第 103 條

    1.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 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 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3) 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2. 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3. 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經判決無罪確定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得參加投標及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法條補給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12-1 條:

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通知日,為機關通知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發文日期。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所稱特殊需要,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基於公共利益考量確有必要者:

一、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者。

二、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結果,廢標二次以上,且未調高底價或建議減價金額者。

三、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試題練習

1. 機關發現廠商違反採購法第 101 條,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通知主管機關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B) 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即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C) 如廠商提出異 議、申訴及行政訴訟,機關應俟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再行刊登公報

   (D) 機關通知廠商函不必附記廠商救濟之教示規定。

                                                                               Ans:B

2.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得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A)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B) 借 用他人名義投標者

   (C) 重整程序中之廠商

   (D)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An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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