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中的法律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并不能视作专业意见。如需获取法律相关的帮助或意见,请咨询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从业人士。详见法律声明。 《好撒马利亚人法》(英语:Good Samaritan law),在美国和加拿大是给自愿向伤者、病人救助的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目的在使见义勇为者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该法律的名称来源于《圣经》中耶稣所做的好撒马利亚人的著名比喻。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例如意大利、日本、法国、西班牙,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好撒马利亚人法甚至要求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如联络有关部门),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德国有法例规定“无视提供协助的责任”是违法的,在必要情况下,公民有义务提供急救,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损害,则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责。在德国,必须有紧急救助知识,才能获取例如驾照等文件。 英国戴安娜王妃发生死亡车祸后,当时据说有跟踪她的记者被调查是否违反了《好撒马利亚人法》。 来源[编辑]它来源于《圣经·路加福音》十章25至37节耶稣基督讲的寓言: 美国[编辑]共通处[编辑]虽然好撒马利亚人法的法律细节在联邦和各州有各种各样的司法变化,不过一些特点是共同的: 总则[编辑]
同意[编辑]作出回应的人,不应该在未经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帮助而使人受伤害。 默许同意[编辑]当病人陷入昏迷状态、受错觉影响或中毒──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这样──的情况下,则可视为病人已默许回应者的帮助。在法律拟制下,人遇上危难时会愿意接受其他人援助("peril invites rescue"),故法庭宣判时常会较宽容,若病人不被视为成年人(无论病人声称如何),当未能联络上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也可视为病人已默许。 父母同意[编辑]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依据各国所订定之法定成年或该国年龄计算方式之不同,未成年人之定义非单一标准),必须先得到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但是,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在场、陷入昏迷状态、受错觉影响或中毒时(如前述情况),也可视为默许同意。但若有虐待儿童的嫌疑,特别的情况也可出现。 相异处[编辑]适用一般民众/仅限取得证照者[编辑]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好撒马利亚人法只会保护从美国心脏协会、美国红十字会、美国安全及健康所(American Safety and Health Institute)或其他健康组织接受基本急救训练和取得证明的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只要回应者的行动合理,都受到此法保障。 加拿大[编辑]在加拿大,好撒马利亚人法是属于省司法权,例如:
安大略 – 好撒马利亚人法案给出典型的加拿大法律的例子:
同美国相似,大多数省规定公民没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 但魁北克有例外,“义务法案”规定公民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违者有法律责任。魁北克并且是唯一的省会补偿一位好撒马利亚人遭受的伤害或其它损失。 欧洲[编辑]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是近年来起源在法国和比利时的趋向。并扩展到高度均一的欧洲法律之中。根据欧洲大多数国家民法,不协助在紧急状态的个体是一个刑事罪。有趣的是,根据古罗马法典,它却未必要求人对陌生人提供紧急援助。 欧洲好撒马利亚人法要求每个司机当遇到事故或事件时,并基于安全的情况下,停车和提供援助。 中华民国[编辑]中华民国目前有类似的法规(刑法、民法、紧急医疗救护法),自2013年(民国102年)《紧急医疗救护法》修法后,已鲜少有非义务下进行救命急救反遭起诉赔偿之案例,但仍受法学者及医疗工作者认为其免责定义不够明确,质疑在司法判决中法官有过多的空间,应可更加完善。 《紧急医疗救护法》第十四条之二:“救护人员以外之人,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险,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救护人员于非值勤期间,前项规定亦适用之。” 《民法》第一百五十条:“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急迫之危险所为之行为,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以避免危险所必要,并未逾越危险所能致之损害程度者为限。” 《刑法》第二十四条:“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现代急救术常使用的心肺复苏术、哈姆立克法等,由未经专业训练者施行时可能造成二度伤害,若善意施救的好人因此反被冤枉时,便得引用上述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在无全国性法律规定前,在部分地区定已有相关规定,如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14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给予救助者相关保障[1],2013年8月1日正式生效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2],以及2015年11月3日杭州市人大常委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3]。 2017年10月1日,中国大陆的“好人法”以民法总则第184条形式颁布实施,"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4] 韩国[编辑]2000年4月18日,前棒球选手任秀赫没有获得应有的急救处置而变成植物人,于韩国国内成为重大的话题。因此韩国国会于2008年5月23日引入善良撒马利亚人法的旨趣,借此通过紧急医疗法修正案。2008年7月善良撒马利亚人法开始施行,在紧急情况下,一般目击者为了救援实施的应急处置行为免除法律责任。 香港[编辑]在香港地区,好人法暂时未有纳入法律条文之中。不过,社会上相关医疗团体及医护专家关注立法事宜。[5]香港心肺复苏委员自2013年起积极推动及组织专家及业界探讨好人法的议题。[6]好人法立法亦引起传媒关注。[7] 参见[编辑]
文内注释[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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