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金融服務業違反金融法令,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為下列重大裁罰及處分措施,本會應予公布: 一、限期命其補足資本。 二、命令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 三、命令解任、解除或撤換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職務。 四、停止股東會、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全部或部分職權。 五、命令停止、禁止、變更、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六、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七、命令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限制其營業範圍。 八、命令停售保險商品、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或保險新契約額。 九、限制投資或資金運用範圍。 十、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之處分或移轉。 十一、派員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或命令解散。 十二、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十三、單一違法行為處罰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新臺幣(以下同)三百萬元以上之罰鍰。 (二)未達三百萬元而達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以上之罰鍰。但法定罰鍰最高額未逾一百萬元者,不在此限。 十四、其他重大裁罰及處分措施。 本會依前條公布重大裁罰及處分措施之內容,應包括裁罰及處分時間、受裁罰及處分之對象、裁罰及處分之法令依據、違反事實理由、裁罰及處分結果。 本會依第二條應公布之重大裁罰及處分措施,應於處分書發文日當日公布於本會網站。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於處分書發文日之次一營業日公布。 本會依第二條所公布之重大裁罰及處分措施,如經本會變更其內容,應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公布之。 預告金管會涉及重大裁罰法令修正草案2022-01-27 金管會表示,因應近年金融法令已陸續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例如銀行法第129條,由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提高到5,000萬元,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由600萬元提高到1,200萬元。金管會組織法第11條授權訂定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辧法」(以下簡稱公布說明辧法)第2條第13款規定,以100萬元,或未達100萬元但在法定最低限額三倍以上,作為重大裁罰的認定依據,有與時俱進配合調整的必要。所以參考110年各局裁處罰鍰金額中位數情形,將該款規定予以修正,由原來1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並配合金融業規模特性,雖處罰鍰金額未達到300萬元,而已達到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仍是符合重大裁罰。同時對於法定罰鍰最高額未逾100萬元者,以但書規定排除(例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4項規定處6萬至30萬元)。 聯絡單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
金融業重大裁罰門檻 上調金管會決定將重大裁罰案公布標準及認定門檻,讓金融業者可「鬆口氣」,不會隨便就達標。圖/本報資料照片金融重大裁罰公布標準「通貨膨脹」了。金管會27日表示,考量各金融業法最高罰鍰提高,且2021年各局裁罰金額中位數,決定將重大裁罰案公布標準及認定門檻,由現行100萬元拉高到300萬元、或罰鍰達法定罰鍰最高額1/2者,讓金融業者可「鬆口氣」,不會隨便就達標。 同時,過去金融業申請新業務、併購案,近期是否有重大裁罰案亦會被納入審查考慮,金管會也「高抬貴手」,強調考慮「重大性原則」及「明確性原則」,將修正11項金融法規,未來重大裁罰案要與申請案有直接關聯性才會納入審查考量,也就是說未來金控申請併購保險公司,將不會再因為子銀行理專A錢被卡住。 金管會表示相關法規修正要預告60日,預計今年3月底前完成預告,後續再進行相關作業程序,即最快4、5月上路,在這之前被罰的金融業者,仍是以100萬元為重大罰案的門檻。 金管會強調這次修正,主要是因應近年金融法令已陸續提高罰鍰上限,如銀行法最高罰鍰由1,000萬元提高到5,000萬元,保險法亦由600萬元提高到1,200萬元。金管會先前定義必須對外說明且視為重大裁罰的標準是100萬元、或未達100萬元但在法定最低限額三倍以上,有必要配合法令拉高罰鍰上限來調整。 所以參考2021年金管會三局罰鍰金額中位數,將重大裁罰標準由原來1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並配合金融業規模特性,雖處罰鍰金額未達到300萬元,而已達到法定罰鍰最高額1/2者,仍是符合重大裁罰。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金融機構申請投資、併購、開辦新業務、設新據點等,守法性亦是重要審查項目,是否有受到重大裁罰,目前也是以100萬元來認定。金管會考慮「重大性原則」及「明確性原則」,將同步修正11項法令。 即如金控併購、金控子公司減資、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理財、保險業申請海外投資上限或投資特殊標的、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等金控公司投資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證券商設立國際證券分公司等,重大裁罰都會被列為審查項目,未來也會一併放寬為300萬元以上或達最高罰鍰1/2、且與申請的業務具直接關聯等。 螢幕解析度建議:1024X768 電話:02-8773-5100‧02-8773-5111 傳真:02-8773-4143 檢舉電話:02-8773-4136(發展證券期貨市場,維護投資大眾權益) 服務時間:08:30~17:30 本會駐紐約代表辦事處:1 E.42 Street, 13F, New York, NY 10017, U.S.A. 聯絡電話:(1-212) 317-7326 本會駐倫敦代表辦事處:Level 17, 99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3XD, United Kingdom 聯絡電話:(44-20)7628-1501 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資料。 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螢幕解析度建議:1024X768 ;瀏覽器建議:IE11 以上版本 申訴專線:02-8968-9665(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執行蒐集陳情人之相關個人資訊) 傳真專線:02-8969-1366 本會駐紐約代表辦事處:1 E.42 Street, 13F, New York, NY 10017, U.S.A. 聯絡電話:(1-212) 317-7326 本會駐倫敦代表辦事處:Level 17, 99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3XD, United Kingdom 聯絡電話:(44-20)7628-1501 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資料。 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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