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政府建言 > 工商早(午)餐會建言工商早(午)餐會建言110.12 工商早餐會討論提案 提案一 為協助臺商因應全球供應鏈重組之趨勢,建議政府: 建議二、整備完善資訊安全環境,確立臺灣供應鏈之安全性與可信賴性,積極整備優質的經營環境。 建議三、打造各項關鍵產業的示範應用場域,吸引外商來臺投資採購。 建議四、鼓勵企業在臺灣設立運籌總部,啟用多元管理架構,因應供應鏈短鏈化與雙供應鏈化的需求 建議五、針對新興技術(半導體、5G)、資安環境,以及技術安全供應鏈與歐、美、日等國建立對話機制,加強建構信任體系,並推動與各國成立交流平台,如推動辦公室、籌組產業聯盟等。 建議六、人才培育與智慧財產權保護:政府應在育才、留才以及智財權保護等相關產業政策提出更積極且有效的措施。 提案二 建議一、建議政府積極與重要經貿夥伴或理念相近的國家,洽簽雙邊或多邊經貿協定,可先針對供應鏈關係推動雙邊合作,例如與美國、歐盟、匈牙利、捷克等洽簽經貿協議、投資協定或租稅協定等,進而進一步促成簽署FTA。 建議二、現階段臺灣加入RCEP確有難度,建議可以「臺紐經濟合作協定」建立雙邊FTA為例,利用我國與新南向國家現有投資保障協定(BIA)之基礎,尋求個別突破,推動洽簽FTA。 建議三、加速研析排除我國加入CPTPP之法規落差與制度性障礙,並建立輔導機制協助產業因應,加強與產業界及民眾溝通,成立「食安風險檢測的獨立機構」,以落實獨立檢測工作。 建議四、加速臺灣談判人才的培育與訓練,以因應臺灣未來加入其他區域經濟整合做準備。 提案三 建議一、「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草案第4條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建議應提出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各部門減碳策略。
建議二、修正草案第8條行政院永續會為因應氣候變遷的最高協調機關,惟在氣候治理中需要國家整體面對氣候變遷的挑戰時刻,建議成立中央氣候變遷因應專責單位,負責協調跨部會統合;明確區分各部會因應氣候變遷之權責,並依據專業及權責分工,檢討訂定相關子法之主管機關。
建議三、修正草案第23條(製造、運輸及建築等排放管制機制)、25條(減量措施及自願減量)、26條(碳費)等子法,應儘快制定並發布規範,並可研擬產業發展目錄,納入各產業減量規範、方法及相關之低碳轉型技術整合,以利企業了解產業發展機會並及早因應。 建議四、修正草案第25條針對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者,依自願減量計畫執行措施可取得減量額度,作為移轉或交易之對象,建議增加對於過往參與抵換專案取得之減量成果亦應予以承認。
建議五、修正草案第26條對國內排放源徵收碳費,建議應提出碳費增加路徑與計算公式、碳費徵收分期規劃,同時規劃建置國內碳權交易市場機制並明確實施之時程。此外,現有貨物稅、燃料稅等亦隱含碳定價性質,建議環保署偕同財政部檢討並調整相關稅目,以興利角度對企業提供減碳誘因。 建議六、修正草案第27條對特定產品訂定碳含量計算及認證方式,建議應增加授權明確性並說明「效能標準訂定之原則」,建立與國際接軌之產品效能標準與查驗制度,並確保我國碳抵換機制可被國際承認,避免出口產品雙重課稅。 建議七、修正草案第30條境外碳權抵換具有企業與國家雙重效益,建議提高國際認可的自願性市場碳權(VCS或GS等)抵換量(或比例),以實現淨零排放承諾或目標。 建議八、修正草案第33條強化碳足跡管理機制及產品標示,建議擴大並輔導台灣碳標籤制度由B2C產品延伸至B2B,以推動、強化碳足跡管理機制及產品標示。 提案四 建議一、 建議環保署加速投入ETS的研議與規劃,儘速推動我國碳交易體系的試行方案,甚至自然為本的碳權交易所,同時擴大企業在此議題之議合與對話機制。 建議二、建議環保署全面檢討並建置可與國際接軌之碳盤查標準、輔導措施、認證(或確信)標準與管理機制,並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規劃自然為本的碳權取得機制。
建議三、建議政府建置可與國際接軌之各產業組織型碳排放數據資料庫,俾利改善數據闕如難以進行後續低碳管理之困境。
建議四、建議經濟部積極掌握國際化石能源補貼凍結之情況,並及早提出我國能源價格補貼政策退場之因應策略,使企業有充分時間內化衝擊,將風險管理降至可胃納程度。 建議五、建議政府加強有關碳權交易、減碳專案及其方法學之各種教育訓練與廣宣活動,促進減碳專案與碳權取得體系之健全發展。 提案五 建議一、建請經濟部責成台電公司修正每日電力備用容量率之預測模型,除中午最大用電尖峰時之外,增加第二用電尖峰(傍晚日落時間)之預測,避免企業誤判用電情勢,導致電力供應不穩影響生產。 建議二、建請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應定期於每一季召開會議,透過產官學共同研商能源與減碳政策,完善國家整體能源規劃。並說明如何在滿足2050碳中和及確保電力供應無虞間取得平衡。 建議三、建議經濟部針對下列事項提出說明: 建議三 建議三
建議三 建議三 提案六 建議經濟部增修產創條例 建議二、於產創條例增列金融專條第10-2條,條文內容如下:
建議三、修正產創條例第47條,其中所謂「不得低於50%」宜明定繳交至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比率,依資金籌措、風險負擔及開發貢獻度等,由地方主管機關與公民營事業雙方協商之,如無法協商,則受託之公民營事業分配之比例為50%,以杜爭議,並維政府公信力及公平、公正原則。 建議四、有關產創條例第10-1條,以及前項建議一、二之投資抵減應比照其他現有投資抵減,適用至118年底。 提案七 建議財政部研擬「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2.0,並放寬匯回資金用途限制,獎勵產業進行節能、環保、創新研發、智慧製造等實質投資,或基於產業發展之需要進行之併購或轉投資者,皆可適用。 提案八 為降低稅務不確定性,有利企業進行併購強化競爭力及拓展國際市場: 建議二、財政部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等修正「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之定義,明定可攤銷項目及攤銷年限,令稅務處理與財務會計處理一致,以降低企業依規成本,切合時代之需求。 提案九 建議財政部重新檢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放寬「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提案十 建議一、中央銀行修正「中央銀行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問與答」內容,依都市更新條例之重建案件可不適用本規定,須符合之條件為:借款人提出應提出該土地(含建物)確實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申請都市更新單元劃定或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於一年半內取得相關證明文件),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屬實,且借款人切結於一定期限內(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實評定)拆除原建物,以及未依切結事項辦理之不利違約效果。 建議二、考量興建完工風險及銀行授信風險,建議內政部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將禁止期限由「最長不得二年」修正為「權變核定後,最長不得逾第一次產權登記」 提案十一 建議金管會修訂相關規定之解釋令,除原強化員工轉職轉型教育訓練支出範圍外,增加以下項目: 建議二、金融業投資金融科技公司之資本金投入,於同一會計年度內得迴轉當年度投入成本之10%或5,000萬孰低可納入特別盈餘公積迴轉項目。 建議三、委託國內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進行金融科技產學合作之委外研究費用。
建議四、員工專業證照取得之補貼及語言(含方言及外語)課程支出。 建議五、有關教育訓練活動費用建議可明確列支範圍(含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及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等)。 提案十二 為避免金控公司申報成本及費用之稅務爭議,建議財政部針對目前各地區國稅局審查金融控股公司收入成本費用歸屬原則,再予以放寬認定 提案十三 提案十四 建議金管會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3條第1項所訂之委外事項,在以下條件範圍內,增列開放「中小企業貸款業務之行銷及服務諮詢作業」。 提案十五 建議一、建議交通部持續補助旅行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從業人員每人每月4成薪資費用,最高2萬元,自今年10月起,為期6個月;補貼導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每人每月1萬元,自今年10月起,為期6個月。 建議二、建議交通部提高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之周轉金貸款及資本性融資最高額度新臺幣至4,000萬元及6,000萬元,並補貼利息費用,延長周轉金貸款及資本性融資補貼利息期限為2年及6年。
建議三、建議交通部補貼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必要之營運負擔,依其直接營業使用不動產之110年地價稅額及房屋稅額為基準,依以下規則合併計算補貼金額,凡稅額10萬元以下者,以10萬元計算;超過1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50%加計計算,最高不超過900萬元。 建議四、建議交通部對採租賃經營之飯店餐旅業者,依其客房月收入較108年同期收入之衰退比率,按月補助同等比率之租金,補貼期限自今年10月起,為期6個月。
建議五、建議交通部續推安心旅遊團體旅遊補助方案,帶動國人觀光旅遊消費。 提案十六
建議一、建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儘快啟動疫苗混打,並參考歐美公衛決策,在最短時間極大化第二劑覆蓋率,與歐美同步促進商務交流。 建議二、請外交部儘快責成駐外使館重新啟動商務人士及其眷屬簽證之核發及正常化簽證作業,以利國際商務人士及跨國企業代表來台洽商與投資。 建議三、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各國疫情分級,依其級別施予不同邊境管制待遇,並建議針對商務人士及臺灣主要外籍觀光客來源地區如日本、韓國進行試驗性放寬措施,再依施行成效決定是否擴大辦理,以促進觀光產業儘快復甦振興。 提案十七 建議一、建議文化部撰擬臺灣文創產業發展20年關鍵報告,研析臺灣與國際文創產業發展,尤其是臺灣與韓國文創產業比較分析;檢討臺灣過去20年發展策略,並提出未來20年的發展目標、產業建議及政策措施。並在報告中,設定文創發展關鍵指標,逐年檢討關鍵指標並據以進行改革。 建議二、建議政府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不應僅停留在文化活動推廣,應以建立「產業」為發展目標,透過可複製的商業模式,將文化創意價值落實成為產業,創造出產值。
建議三、在即將踏入元宇宙(Metaverse)的嶄新時代,傳統文創產業將面臨科技與文化創意融合的挑戰,建議政府結合科技元素,以科文共融的方式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出虛實應用的商業模式。 提案一 提案三 提案四 【部會回應】(財政部、農委會) 提案五 三、
以色列位處沙漠,雨量分布不均,是水資源極度缺乏的國家,卻能維持用水無虞,還有餘力對鄰近國家供水。以國的水資源管理堪稱典範,基本上建立在以科技為用,從灌溉、農業環境監測系統及作物管理、海水淡化、污水回收再利用到降低漏水率,再配合法規制度,具體落實智慧型的水資源管理。 提案六 (四)
「珍愛藻礁公投」連署成案,將於8月進行公投,不論結果為何,都將影響台灣未來的天然氣供應與國際形象。惟中油天然氣第三接收站案自104年起歷經兩任政府,在規劃、環評至興建期間都陸續出現爭議,主管機關雖提出三接外推的應對提案,惟亦應規劃倘公投通過之其他因應備案,否則在114年全面廢核的規劃下,勢將影響台灣整體電力供應。 (經濟部)
建議二、建議經濟部每日公布最大供電能力資訊時,詳細說明基載(燃煤、核能)、中載(天然氣、水力)與尖載電力(抽蓄水力、風力、太陽能)之比例,供企業與民眾參考。 提案七 建議四、環保署研擬「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條文時,對於過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推動之抵換減量部分(如工業局推動產業溫室氣體自願減量),以及事業參與地方主管機關任何形式之溫室氣體減量專案之減量成果,皆應予以承認。 (財政部) 提案八 提案九 提案十 提案十一
提案十二 提案一 【部會回應】(財政部) (3) 貨物稅 提案二 提案三 提案五 提案六 4. 持續鼓勵投信事業發行符合退休理財需求之基金商品:金管會訂有獎勵措施,鼓勵投信業者開發提供適合高齡者退休理財規劃之基金商品,例如以人生週期規劃的「目標日期基金」(Target Date Fund)。截至109年9月底,整體投信公私募基金規模4.43兆元,其中10檔目標日期基金上架規模共計56.21億元,受益人數3,257人。 提案七 提案八
建議:(二)建請農委會設立養豬產業損害基金,並會同經濟部、科技部等部會,規劃系統性產業輔導方案,提供損害救濟、體質調整、食安溯源系統建置、國際拓銷等支援措施,運用5G、區塊鏈等現代化科技基礎,協助養豬業者打造優良飼養環境,讓優質台灣豬肉進軍國際。 提案九 《經濟部》 提案十 《勞動部》 提案十一 【部會回應】(勞動部) 提案十二 提案十三 提案十四 《交通部》 提案十五 (1) 就來源國和國內的疫情規模及趨勢、監測及檢驗量能、疫情資訊透明度、所屬區域及鄰近國家疫情狀況等面向進行評估; 建議:(七)建請金管會協調銀行業者展延旅行業、旅宿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觀光遊樂業者貸款還款期限。 提案十六 提案一、
建議:建議財政部全面廢除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5%之規定,以協助企業增加營運彈性及強化財務結構。 提案二
建議:(一)建議經濟部會同財政部持續研議擴大修正產創條例相關租稅優惠,以鼓勵產業投資台灣,例如: 提案三 建議:(一) 教育部及科技部以專案方式編列預算,補助大專院校商管相關科系針對電子行銷、跨境電商與物流實務等新型態商業服務業增開專業學程,培養合適人才投入職場,協助企業有效轉型。 提案四 【部會回應】(經濟部) 提案五 建議:(一)建議經濟部強化水資源永續利用,例如:農業用水增設攔水壩或管線化、自來水管線改用新式複合材料(如FRP等)降低漏水率、水庫與河道加強清淤並加強水土保持等。 建議:(二) 政府須有完整配套以確保供電供無虞,例如: 提案六 建議:建議財政部基於節能、鼓勵產業升級與降低民眾負擔的前提下,邀請相關產業公會與消費者團體,全面檢討貨物稅條例。 提案七 (三) 根據上述政府負擔健保經費不足數計算,近3年政府實際承擔健保總經費比率,105年約35%、106年約34%、107年約34%,皆未達法定36%下限,健保安全準備近3年亦顯著減少約299億元;安全準備之下降,將會帶動日後健保費率調漲,影響投保民眾及雇主權益甚鉅。 建議:建議行政院兼顧健保財務健全與照顧弱勢者就醫權益,責成衛福部研議,若將弱勢者健保費納入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36%中,須明定每年度負擔金額上限,超出部分改由社會福利相關預算支應,以維護健保付費者權益及費率適足性,並確保健保財務平衡及穩健經營。 【部會回應】(衛福部) 提案八 【部會回應】(財政部) 提案一 【部會回應】(經濟部) 建議:(二)建請經濟部積極規劃核二、核三延役事宜,俾於綠電尚未普及前做為備援電力,以穩定供電及降低火力發電對環境之汙染,並有效降低發電成本,減緩電價上漲之壓力。 提案二 【部會回應】(財政部、經濟部)
建議:(一)配合海外資金歸戶與實際投資時間,將租稅優惠期間延長為5年,稅率可訂為8%、10%、12%、14%、16%。 建議:(二)擴大投資範圍,凡所有產業進行節能、環保、創新研發、智慧製造等投資,或基於產業發展之需要進行之併購或轉投資者,皆可適用。 提案三 【部會回應】(經濟部、財政部) 建議:(一)增列人才培訓、節(儲)能、環保設備投資抵減,當年度15%,3年內10%。 建議:(二)提高研發投資抵減比率,當年度由15%提高至25%,3年內由10%調高至20%。 建議:(三)未分配盈餘免加徵5%營所稅,應先行免稅,如未進行投資,再行補課。實質投資範圍,應擴大包括人才培訓及企業併購或轉投資等項目。 提案四 【部會回應】(財政部) (二) 另查,與鄰近國家留用僑外生之政策相比較,我國規定限制較多: 【部會回應】(勞動部、外交部、內政部、國發會)
建議:(二)針對在台外籍畢業生提供不同留台求職機會,可參考香港給有意謀職的外籍人士在當地畢業後,給發一年的謀職簽證。 建議:(三)政府審核外籍人士在台工作資格應以協助企業徵才留才為主,若有績優企業申請聘僱僑外生,建請承辦單位基於留才考量,協助核發相關簽證。 建議:(四)參考歐美日韓等國現行制度,簡化外籍人士文件驗證程序,以提升外籍人士來台意願;並接受以英文之申辦文件,以縮短準備文件時間 提案六 【部會回應】(金管會、財政部、內政部、銓敘部、勞動部、交通部) 建議:(三)以長期持有獲取穩定收益為前提,開放四大基金可投資國內REITs商品。 國內7檔REITs市場資料分析 《交通部》 建議:(四)開放境外回台資金可投資REITs。
建議:(五)修改相關法令,並提供政策誘因,鼓勵REITs資金可以在都更初期就參與規劃,讓REITs的投資大眾可享受都更的收益,也可讓都更案因REITs資金的投入而順利執行。 提案七 【部會回應】(財政部、金管會、經濟部) 提案八 【部會回應】(財政部、金管會) 建議:(二)金融業營業稅之計稅基礎以淨收益(例如:利息收入扣除利息費用之利息淨收益,手續費收入扣除手續費支出後之手續費淨收益)為計稅基礎。 提案九 【部會回應】(金管會、內政部、通傳會) 帳戶 建議:(一)擴大「數一帳戶」開戶之驗證機制,如推動新式數位身分證、電信Mobile ID、臉部及指紋生物辨識、視訊等新認證機制。 建議:(二)促請金融機構全面加入財金公司之「金融帳戶資訊核驗程序」平台,強化「數三帳戶」開立驗證機制之完整性,俾保障民眾使用數位金融服務之權益。 建議:(三)俟上述各類帳戶驗證方式成熟後,研議整合為單一型態數位帳戶,以簡政便民,擴大數位金融使用率。 提案十 【部會回應】(金管會、經濟部) 《經濟部》 提案十一 【部會回應】(金管會) 【部會回應】(金管會) 提案十三 【部會回應】(財政部) 提案十四 【部會回應】(金管會、財政部) 提案十五 【部會回應】(金管會)
提案十六 【部會回應】(金管會) 提案一、建議政府訂定配套措施,鼓勵台商匯回海外資金在台投資。(提案單位:工商協進會嘉南暨高屏地區委員會) 《經濟部》 (二)建請經濟部會同地方政府通力協助廠商尋找合適的土地,建立單一窗口提供環評、建廠、水電供應等後續協助。 《勞動部》 《陸委會》
提案二、建議政府對領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台灣民眾寬容管理,不宜嚴加限制。(提案單位:工商協進會嘉南暨高屏地區委員會) (二)台灣民眾領用大陸居住證,並未在大陸設籍或領用護照者,尚無違反現行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的規定,不應註銷其戶籍或加諸過多限制,建議政府比照國人領有他國居留證(如美國綠卡、加拿大楓葉卡)之處理方式同等對待。 《內政部》 提案三、行政院規劃108年為「地方創生」元年,邀請企業共同參與投資故鄉,謹研提相關建議供政府參考。(提案單位:工商協進會嘉南暨高屏地區委員會) 《國發會》 《經濟部》 《財政部》
(三)建議政府對於有發展潛力的地方創生事業,可透過經濟部「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信保基金」及各項輔導計畫提供前期協助後,再由前述地方創生帳戶的資金進入,擴大資源運用效益。 《經濟部》 (四)政府鼓勵企業進駐人口流失較嚴重地區,企業若聘雇在地員工建議給予租稅優惠,同時提供員工相關補助,鼓勵在地青年返鄉工作。
(五)建議政府利用目前推動前瞻基礎建設之機會,強化地方基礎建設,建立便利生活機能,例如:增設急重症醫療院所、交通建設(聯繫國道或快速道路)、建設汙水下水道、更新自來水管等,增加企業參與地方創生之誘因。 《交通部》
(六)近年來BOO、BOT及ROT等由企業直接參與的建設案,在地方政府大幅提高權利金的情況下,企業投資意願大幅降低。建議政府將公共建設改採不動產證券化方式推動,鼓勵企業間接投資具有可行性、發展性的地方建設案。 《財政部》
提案四、建請財政部會同相關部會修訂貨物稅、印花稅等不合時宜稅制,並將民眾長照保險費另列綜所稅扣除額、擴大產創條例租稅抵減項目,以及延長期貨交易稅減半期限。(提案單位:工商協進會嘉南暨高屏地區委員會) (二)建請財政部修正所得稅法,將保險費之列舉扣除額項目增列「長期照護保險費」,並單獨給予24,000元之扣除額度。 《財政部》 (四)建請財政部參採金管會意見,維持期交稅率為10萬分之2,並刪除落日條款。 《財政部》 提案五、建議政府調整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及修正相關子法。(提案單位:工商協進會嘉南暨高屏地區委員會) (二)刪除「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於當期程結束前提出申請之規定,或修正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年內提出削減量差額申請」。 《環保署》 提案七、建議鬆綁公開發行公司共同承攬背書保證規定及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盈餘轉增資有條件改採列為事後申報範圍等案。(提案單位:東元電機公司) (二)建議經濟部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肆、一、申報案件,增訂條文內容為「投資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及大陸投資事業盈餘轉增(投)資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並應於投資實行後六個月內,備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經濟部》 提案八、建議政府協助鋼鐵產業消弭貿易障礙。(提案單位:中國鋼鐵公司) 提案九、建議政府配合5+2政策,將高雄中油原五輕場址規劃作為國家級材料研發專區,以提升大高雄地區及南台灣相關產業之發展。(提案單位:長興材料公司) (二)
建請經濟部會同其他部會與地方政府,加速仿效「鹿港水五金田園生產聚落專區」,將農地上違章工廠聚落轉為產業園區之案例,規劃推動現有中型或大型未登記工廠群聚地區,轉型成為生產聚落或產業園區;並規劃「平價產業園區」政策,採以租代購或是低利貸款等方式,輔導零星臨時工廠進駐,加速臨時工廠合法化之目標。 《經濟部》 《內政部》 《農委會》 提案一、建議政府務實研析中美貿易衝突對台灣產業發展之影響,並研擬妥善因應對策。(提案單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補充資訊:232鋼、鋁增稅案件背景: 《財政部》 (二)針對美中貿易衝突對我之影響,先行評估短期因應對策,再邀請智庫就國際貿易衝突對台灣出口產品供應鏈之影響進行長期性評估,並隨時將研究成果詳細對外界說明。 《經濟部》 4.密切關注美中經貿後續進展及對我影響: (三)協助廠商有效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於中國大陸以外第三地出口美國;或配合「美國製造」政策,赴美投資生產。 《經濟部》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四)落實產業轉型升級,對提高附加價值之企業提供獎勵,維持台灣在中美台產業供應鏈之關鍵優勢。 《經濟部》
提案二、建請經濟部不宜對用電大戶採取懲罰性節電之政策,以免影響產業發展。(提案單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提案三、建議政府研擬合適租稅政策,鼓勵企業與國人匯回海外資金在台投資。(提案單位:台灣上市櫃公司協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提案四、建請經濟部就所擬「能源轉型白皮書」初稿擴大徵詢工商界意見。(提案單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二)就上述「白皮書」初稿內容提出修正建議。 《經濟部》《環保署》《財政部》 提案五、建請勞動部檢討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附表」。(提案單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二)建請勞動部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適用放寬「七休一」規定之行業別,依企業實務面臨之難題,重新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附表」。 《勞動部》 提案六、建請行政院協調立法院各黨團於審查公司法修正案時,一併參採工商界之意見。(提案單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提案七、建議政府配合組織改造,研議將相關機關遷往台中辦公。(提案單位:台中磐石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內政部》 提案一、行政院於11月初針對「五缺」議題連續5日召開記者會,公布多項因應策略,對於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已向前邁開步伐。惟各項策略仍待相關部會提出後續規劃,工商協進會謹在此提出幾點建議,提供政府列入後續規劃之參考: 《環保署》
(二)企業從尋地、建廠到實際投產需要多年時間,政府若能簡化申請建照、環評等相關程序及縮短審核時間,並確保水、電供應無虞,相信將能帶動企業投資意願,否則如同中科四期二林園區,自開發迄今已逾8年,仍有631公頃土地閒置,受到二階環評卡關及用水限制,原有意願投資的廠商已紛紛退出。針對土地、環評及用水的穩定供應,工商協進會有下列建議: 《農委會》 (三)企業求才若渴,也需要合理勞動彈性,為改善薪資結構、勞動條件,以及提升勞工素質,工商協進會有下列建議: 《衛福部》 《經濟部》 提案二、合理的稅制改革有利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國內外投資及增強企業競爭力。工商協進會謹建議:
提案三、近幾十年來,歐美提倡的文化產業、創意經濟或創意產業在本質上是一種經濟策略,利用文化或藝術的商品及服務輔助經濟發展,而不是以經濟發展作為扶植文化藝術之手段。然而在台灣,發展文創產業卻把文化視為創意的根本,產業的發展與政策被扭曲為文化藝術補助政策,導致台灣創意經濟及產業的發展因而受限。工商協進會謹建議: 《經濟部》 《國發會》
(三)國內創意業者在草創初期每年需花費數百萬元,經過3、5年的時間,才能進入成長期、成熟期,且在未有實際擔保品的狀況下,金融援助以及相關政府資源的協助至少要到成長期、成熟期才會介入。為協助產業發展,建議政府借鏡韓國政府推動的技術保證基金,於現有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之外,另設智慧財產之信保機制,對創意業者發展各階段量身規劃信保機制,以利其取得融資,提升創意產業競爭力。 《文化部》 《經濟部》 提案四、台灣的產業根基厚實,發展穩定,但面對近年來國際市場競爭激烈,為求搶得先機,仍待政府提供相關政策及發展環境之相關協助。工商協進會謹建議: 《國發會》 《經濟部》 提案五、銀行業是工商界的後盾,為配合產業全球化佈局,實有必要赴外設點;此外,金融業經營與景氣循環高度相關,有獲利時須預為提列備抵呆帳或充實資本,否則在新一波經濟低潮來襲之際,將無法提供工商界有力的支援。工商協進會謹建議: 《經濟部》 《財政部》 《經濟部》 《經濟部》 提案七、簡化行政組織及區域劃分,提升行政效率,並優先規劃便捷公路網,強化城鄉連結。工商協進會謹建議: 《主計總處》 編按:本(106)年5月6日工商協進會召開「中部工商午餐會」,由行政院林錫耀副院長與工商協進會林伯豐理事長共同主持,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陳添枝主任委員、環境保護署李應元署長、中央銀行楊金龍副總裁、經濟部沈榮津政務次長、內政部花敬群政務次長、勞動部郭國文政務次長、教育部蔡清華政務次長、科技部許有進政務次長、財政部吳自心常務次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天牧副主任委員、交通部祁文中常務次長等中央部會首長及台中市林佳龍市長、彰化縣林明裕副縣長、南投縣洪瑞智秘書長、雲林縣建設處蘇孔志處長等中部4縣市政府代表出席,與中部地區企業代表面對面溝通,研商工商界關切之財經議題,與會業者均把握機會踴躍發言,反映各項興革意見,互動良好,意義重大。謹刊載本次「中部工商午餐會」討論議題(案由及建議)及政府書面答覆內容,提供企業界參考。 提案一、建請財政部建立合理的股利所得課稅制度及配套措施,以促進國內外投資,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
提案二:建議政府研擬合適政策,促進台灣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發展。 提案三、建請行政院以多元方式推動「空氣污染防治策略」,以改善台灣空污現況。 建議(二)在運輸方面,除現行規劃補助汰換老舊柴油車與二行程機車之政策外,另建議研擬出廠10年以上舊車徵收較高額稅費(如牌照稅、燃料稅及污染防制費等),以及購入節能一級車輛再額外提供貨物稅減免等政策,加速民眾汰換節能減排之新型車種之意願。 提案四、建請經濟部責成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檢討取消「週六半尖峰」時間電價,原時間改以「離峰」時間計費。 提案五、建議政府徹底檢討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修訂規範不明確及不合時宜之相關規定,並明訂環評審查應限期完成,讓投資廠商有所依循。
提案六、建請勞動部研修勞基法及勞保年金費率,以兼顧勞工權益與企業穩定經營,避免僵化的勞動條件與龐大的勞保費支出影響台灣經濟發展。 提案七、建請經濟部及相關部會針對美國總統川普提出之「美國製造」政策對我國帶來的商機或威脅,協助廠商擬定因應策略。 建議(三)近期新台幣大幅升值,國內多數企業第一季皆出現大幅匯損,侵蝕獲利,建請央行在兼顧國內進出口產業發展的前提下,觀察主要貿易對手國(日、韓、中、馬)匯率變動情形,宏觀調控我國匯率。 提案八、建請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建置「國人身分認證系統」,並開放供民間商業服務使用,以避免企業自行建置相關系統造成資安漏洞。 提案一 提案二 提案三 提案四 提案五 提案六 提案七 提案八 提案一 提案二 提案三 提案四 提案五 提案六 提案七 提案八 提案九 提案十 提案一、 提案二、
提案三、 提案四、 提案五、 提案六、 提案七、 提案一 提案二 提案三 提案四 建議: (三)建議內政部仿效經濟部早期推行之工業區土地006688方案,以租代買,未來年輕人承租青年住宅,若同一單位租滿10年以上,可優先承購現居房舍,已繳納之租金可以扣抵購房價金,以降低年輕人負擔。 提案五 (二)建議經濟部加速修訂相關法規,遏止囤地炒作,並研擬維持產業用地合理供需之政策,以滿足優良企業擴大投資之購地需求。 提案六 提案七 提案八 提案九 提案十一 提案十二 提案十三 提案一 提案二 提案三 提案四 提案五 提案六 (二) 然而,房地合一課稅並非僅編修單一法條,尚牽涉許多法規如:憲法(憲法第143條土地政策規定,土地屬全體國民,地價上漲應歸公,恐與房地合一課稅衝突,須修憲或申請釋憲)、土地稅法(房地合一課稅時,已繳納之地價稅等稅賦能否扣除)、所得稅法(規範將來不動產交易所得,是否分離課稅)、平均地權條例(公告現值調整速度、幅度是否要進一步接近市價)、財政收支劃分法(土地增值稅以及將來的土地交易所得稅,地方、中央應如何分配)等之修法,修法程序相當複雜。 提案七 提案八 提案九 提案十 提案十一 (二) 擴展污泥副產品的市場:建請行政院環保署會同相關研究機構能協助改善資源化之品質與程序控制,提高污泥再製之商品價值,並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相關業者商討污泥再利用許可申請之可行性。 提案十二 提案十三 提案十四 提案一
(四)此外,近來財經部會不僅呼籲企業為員工加薪,並擬修法鼓勵盈餘分享;金管會則計劃公佈低薪企業;也有縣市首長提出企業不加薪就要多繳稅之主張。企業成長的果實應與員工分享,大多數的企業主均表認同,但加薪的背後需要實質生產力增加,盈餘增加。如企業盈餘未增加,由政府強制企業為員工加薪,將扼殺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提案二 提案三 提案四 說明: 建議: 提案五 提案六 提案七 提案八 提案一 提案三 說明: 提案四
提案五 提案六 提案七 詳附件一 ),明訂計畫目標、經費來源及研究員義務,盼運用此計畫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共同參加。 提案八 提案一 建議:建請政府未來與澳洲、印度、智利及東協國家洽簽經濟合作協議(ECA)時,協助鋼鐵業者消彌我國與競爭國之關稅差異,以提升業者出口競爭力。 提案二 提案三 提案四 提案五 建議: 建請經濟部修訂「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取消補助金額每年500萬元為上限之規定,以鼓勵國內企業研發創新,並藉此留住高階研發人才。 提案六 提案七 提案八 提案九 提案十 提案十一 提案十二 提案一 提案二 提案三 提案四 提案五 提案一
提案二 提案三 提案四 提案五 提案六 提案七 提案八 提案九 提案十 提案十一 提案一 提案二 建議: 提案三 提案四 提案五 提案六 提案七 提案八 提案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