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投資人而言下列有關投資台積電股票面臨之風險何者為不可分散風險i.全球半導體產業生產過剩所產生降價的危機ii.亞洲金融危機所引起的世界經濟不景氣iii.韓國半導體產業蕭條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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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早(午)餐會建言

110.12 工商早餐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案由:建議政府調整產業發展長期策略,以因應產業供應鏈重組之國際趨勢。
說明:
一、 近年來全球經貿情勢變化多端,在美中貿易戰及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全球供應鏈出現解構與重組,國家安全與產業供應鏈安全成為各國產業政策的優先考量因素,供應鏈佈局的基礎,已從過往的降低成本轉為降低風險,主要國家透過關鍵產業本土化、強化與可信賴夥伴的供應鏈聯盟,推動實現「供應鏈自主」。
二、 長期以來,臺灣在國際產業分工體系扮演關鍵角色,尤其是半導體、資通訊、電子、汽車零組件等產業。為因應「一個世界、兩套系統」的雙供應鏈趨勢,臺商「同一技術、服務全球」、「臺灣生產、供應全球」的現狀必須改變,過去按經濟法則決定供應鏈據點的模式,未來除了調整結構、分散地點以提高韌性,還將參雜更多「安全、可信賴」等不易掌握的要素,令臺商備感壓力。

為協助臺商因應全球供應鏈重組之趨勢,建議政府:
建議一、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適時調整產業長期發展策略,有效整合運用國內在地供應鏈夥伴資源,扶持中小企業參與關鍵產業供應鏈。
【部會回應】(經濟部)
1. 因應供應鏈重組趨勢,政府已透過高階製造中心及半導體先進製程中心,整合國內在地供應鏈夥伴資源,強化供應鏈自主。
(1) 高階製造中心:透過法人及主題式研發補助,加速產業高值化與智慧化發展,如結合臺灣ICT技術與製造優勢,和大、台達電,發展機電與控制系統整合,切入Tesla供應鏈。
(2) 半導體先進製程中心:透過A+計畫,吸引ASML、Applied、Lam等晶圓製程設備在臺製造,並協助我國半導體材料與設備業者切入供應鏈,提高在地化比例。
A.目前廣明的硫酸、長春的雙氧水等已獲國內半導體大廠認證及採用。另推動國內開發管制或關鍵半導體材料,如環球晶開發六吋碳化矽晶圓材料。
B.透過研發補助,鼓勵國內業者如漢辰開發離子佈植設備,並協助通過台積電品質驗證,提高國產化設備的使用比例。
2. 扶持中小企業參與關鍵產業供應鏈:
(1) 研擬中小企業整體競爭力提升方案(草案):規劃投融資、研發補助及輔導等政策工具,促成「以大帶小」、「供應鏈協同」模式,加速中小企業跨域合作創新,增加參與關鍵產業供應鏈的機會。
(2) 解決中小企業資金需求:企業可憑訂單、發票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信保基金將提供保證手續費最低0.375%,保證成數最高9成,解決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鏈之資金需求。

建議二、整備完善資訊安全環境,確立臺灣供應鏈之安全性與可信賴性,積極整備優質的經營環境。
【部會回應】(行政院資安處、經濟部)
1.本院與經濟部、通傳會共同推動資通訊產品資安檢測暨驗證制度:
(1)目前已經發布了11項物聯網資安產業標準給國內產業參考,將協助提升產品的可信賴性,以及市場的競爭力。
(2)其中影像監控系列已成為國家標準,相關標準將持續增加。
2.經濟部正在研發晶片設計及5G的資安技術、推動資安新創公司:
(1)未來可應用半導體晶片木馬檢測,強化未來5G場域中工控及供應鏈資安的防護能力。
(2)帶動國內20家以上廠商共同修訂半導體產業資安國際標準SEMI-6506C草案,已通過美國審查和全球投票,預計於12月底正式對外發表,將成為第一個由臺灣主導的國際半導體資安標準,讓國內半導體產業接軌國際,提高國際競爭力。
3.目前透過補助智慧製造資安強化的具體案例有:
(1)促成群創光電強化機台的資安防護,預計每年投入3,000萬資安預算。
(2)輔導聚和國際進行供應鏈資安強化,提升出口產值,並且每年增加5%市占率。

建議三、打造各項關鍵產業的示範應用場域,吸引外商來臺投資採購。
【部會回應】(經濟部)
經濟部運用科技導入示範場域,建立實績以吸引外商投資採購:
1. 生醫產業跨域整合實驗場域:經濟部109年打造首座生醫產業跨域整合實驗場域,結合國內廠商與醫院發展智慧醫療解決方案,吸引國際藥廠AstraZeneca來臺合作,於竹北成立未來醫療實驗室。
2. 打造5G實驗場域:經濟部發展自主5G專網解決方案,於國家戲劇院、高雄展覽館、高雄電競館等地進行跨域合作,提供國產5G產品應用實績,提升獲國際訂單的機會。
3. 臺中智慧製造技術驗證場域:經濟部108年於臺中打造智慧製造技術驗證場域,以國產硬體設備及自主軟體,建立解決方案,吸引外商如微軟、亞馬遜完成SMB、機械雲平台驗證。
4. 德商創浦(TRUMPF)在臺設立先進雷射應用服務中心:促成創浦與工研院、機械公會共同成立,提供國內半導體設備商打樣測試與系統整合服務,已於110年11月於臺南六甲正式啟用。

建議四、鼓勵企業在臺灣設立運籌總部,啟用多元管理架構,因應供應鏈短鏈化與雙供應鏈化的需求
【部會回應】(經濟部)
為因應供應鏈短鏈化與雙供應鏈化的需求,經濟部積極引導跨國與臺商企業在臺灣設立高階研發及運籌中心,其運籌中心型態包括研發中心、高附加價值生產中心等,具體投資案例如下:
1. 跨國企業:
(1) 車用及網通晶片大廠恩智浦(NXP)在臺設立研發中心:經濟部推動歐洲車用及網通晶片大廠恩智浦(NXP)來臺設立研發中心,與台灣晶圓廠及封測廠合作,在高雄、新竹加碼投資車規毫米波雷達晶片、小基站RF通訊晶片等技術開發。
(2) 網通大廠思科(Cisco)在臺設立研發中心:經濟部刻正推動網通大廠思科(Cisco)在臺設立研發中心,預計研發高速網路交換器晶片與矽光子收發模組前瞻技術,預計與國內業者合作,共同搶攻新一代高速網通、資料中心市場。
2. 臺商企業:
已有1,100家廠商通過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審查,總投資金額逾新臺幣1.54兆元,包括高階面板、網通設備等。指標性案例:
(1) 和碩聯合科技:全球第二大電子代工廠,於關渡興建研發中心,以深化研發能量,亦在新店購入廠房生產物聯網感測器等高附加價值產品。
(2) 國巨:全球第一大晶片電阻(R-Chip)及全球前三大積層陶瓷電容(MLCC)製造商,於高雄投資設立全球研發中心及高階產品生產基地,另為因應5G及車用電子發展所需,加碼在高雄大社、楠梓及大發廠區擴充產線。

建議五、針對新興技術(半導體、5G)、資安環境,以及技術安全供應鏈與歐、美、日等國建立對話機制,加強建構信任體系,並推動與各國成立交流平台,如推動辦公室、籌組產業聯盟等。
【部會回應】(經濟部)
1. 臺灣是全球可信賴供應鏈夥伴:因應各國重視資安及信任體系,臺灣對智財權及營業秘密有完善保護,並掌握半導體與資通訊優勢,可協助客戶彈性調度與產出。
2. 半導體
(1) 已建立政府間跨國平台,並藉公協會與法人進行交流:參與世界半導體大會、建立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臺歐盟產業對話機制、透過臺灣半導體協會、智慧電子辦公室等進行交流。
(2) 推動臺灣AI晶片聯盟(AITA、愛台聯盟)、及美國國防部資助成立的產業研發聯盟UCLA CHIPS簽署MOU,結合我方AI晶片半導體技術及美方高效能運算系統領域,搶攻應用新商機。
3. 5G
推動成立臺灣資通產業標準協會(TAICS),建立與5G國際標準組織交流平台,整合產業力量促成聯發科代表當選國際標準組織3GPP會議主席,並協助國內廠商將標準意見與國際標準組織對接。
4. 資安
在美、日、歐盟市場,輔導業者參加國際指標新創輔導活動。如協助臺灣資安新創團隊(博歐科技、奧義智慧)參加SelectUSA,前進美國市場,獲當地投資。

建議六、人才培育與智慧財產權保護:政府應在育才、留才以及智財權保護等相關產業政策提出更積極且有效的措施。
【部會回應】(國發會、經濟部)
1. 育才及留才方面:
(1) 國發會協同相關部會推動「關鍵人才培育與延攬方案」
—加速培育產業數位轉型所需本土人才:擴充STEM系所師生名額;
—推動「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協助國立大學與企業合作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目前已通過臺成清交4校設立半導體領域研究學院。
—推動數位人才能力鑑定,鼓勵企業優先聘用及加薪等措施。
—此外,經濟部、勞動部、教育部亦成立三部會次長平台,針對人才供需媒合及人才發展議題討論解決。
(2) 政府致力打造友善留才環境:推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及「投資臺灣三大方案」,持續吸引國內外投資,並創造高薪就業機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等法令,完善留才法制,並積極打造新創環境。
2. 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
(1)為防制臺灣科技人才遭挖角,竊取我國產業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由以下面向健全營業秘密保護環境。
A.法制面:研擬修正「國家安全法」,新增經濟間諜罪,強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保護。
B.執法面:司法院修正「法院辦理重大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法務部訂定「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以達「速偵速審」之目的。
C.宣導面:與產業界合作辦理營業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研討會,協助企業完善營業秘密管理機制。
(2)持續推動跨部會「貫徹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執行各項保護智慧財產權具體措施,營造更有利我國及跨國企業在臺投資研發之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

提案二
案由:建議政府積極與重要經貿夥伴洽簽雙邊或多邊經貿協定,並研擬措施協助產業因應巨型自由貿易協定帶來之衝擊。
說明:
一、 因應世界貿易組織(WTO)杜哈回合談判停滯所引發的國際經貿自由化需求,近20年來區域貿易協定(RTA)蔚為風潮,從雙邊及多邊貿易談判,逐步發展出跨區域的巨型自由貿易協定(Mega FTAs),2018年底CPTPP正式生效,2020年7月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生效並更名為美墨加協定(USMCA),2020年11月RCEP亦完成簽署,全球區域經濟整合,邁向一個新的局面。
二、 過去20餘年來,臺灣礙於政治現實只與11個國家完成FTA,主要集中在邦交國,以貨品貿易可享有FTA優惠關稅的貿易涵蓋率看,我國已生效FTA的貿易涵蓋率不及1成,競爭對手國南韓約為7成。RCEP成員國目前已有10個國家完成批准程序,明(2022)年元旦協定將正式實施,產業衝擊不容忽視。
三、 伴隨全球產業鏈重組趨勢,臺灣應利用全球產業鏈之關鍵角色,把握機會以更具彈性的方式加入區域經貿整合。今(2021)年9月22日,我國已正式遞件申請加入CPTPP,未來如何降低對農業及部分製造業的衝擊,政府應加強與產業界溝通。
四、 本會與臺灣美國商會(AmCham)於今年9月30日舉辦「臺美企業圓桌論壇」,針對如何持續強化臺美經貿關係進行對話,雙方皆希望以簽訂臺美雙邊貿易協定為目標,並認為洽簽臺美租稅協定將有助於雙方建立更友善的商業環境。

建議一、建議政府積極與重要經貿夥伴或理念相近的國家,洽簽雙邊或多邊經貿協定,可先針對供應鏈關係推動雙邊合作,例如與美國、歐盟、匈牙利、捷克等洽簽經貿協議、投資協定或租稅協定等,進而進一步促成簽署FTA。
【部會回應】(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經濟部、財政部)
1.雙邊協定:爭取美、歐等重要貿易夥伴簽訂貿易協定
(1)早期雖已與30餘國簽訂投資保障協定(BIA),但大部分無正式之投資人-國家爭端處理機制(ISDS)。近年已與越、菲及印度等3國簽署更新版BIA,未來將進一步推動更新BIA,或進一步促成簽署FTA。
(2)另,我方亦積極推動與其他重要經貿夥伴及理念相近國家洽簽經貿協定,其中以洽簽臺美BTA及臺歐盟BIA為努力目標。
2.多邊協定:積極推動加入CPTPP
我國已於本(110)年9月22日正式申請加入CPTPP,刻正持續透過雙邊、區域、多邊等場合與各國進行意見交換,爭取各國支持,同時加強與國內利害關係人溝通,為我業者爭取有利的機會。
3.租稅協定:已與歐盟、澳、加、日等貿易夥伴簽訂34個租稅協定
(1)租稅協定具有消除雙重課稅,提升人民與企業對外競爭力及增加我國投資環境對外資吸引力之效益。
(2)我國生效租稅協定34個,包括13個歐盟會員國家 (含捷克及匈牙利),及澳大利亞、加拿大及日本等。
(3)財政部將賡續推動與其他重要經貿夥伴(例如美國)洽簽租稅協定,完善我國租稅協定網絡,提供友善租稅環境,以利建構供應鏈關係雙邊合作,營造推動洽簽雙邊或多邊經貿協定契機。

建議二、現階段臺灣加入RCEP確有難度,建議可以「臺紐經濟合作協定」建立雙邊FTA為例,利用我國與新南向國家現有投資保障協定(BIA)之基礎,尋求個別突破,推動洽簽FTA。
【部會回應】(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1.積極與新南向夥伴國推動洽簽投資協定
(1)近年我國已分別與越、菲及印度等3國簽署更新版BIA,擴大及強化投資保障範圍。
(2)其他部分國家如印尼、馬、泰雖已有傳統投資保障協定,但無正式爭端處理機制,因此我將再持續與其他國家接觸,推動洽簽更新版BIA。
2.持續尋求突破,與新南向夥伴國推動洽簽FTA
(1)未來將在現有BIA之基礎上,透過政府間雙邊經貿或區域經貿平台之對話機制,徵詢潛在洽簽對象之意願,再結合產業界與智庫交流、深入研究評估並宣導洽簽之雙邊利益,遊說潛在洽簽對象。
(2)藉由推動產業或制度性合作及洽簽議題別協定,逐步建構未來簽署FTA之基礎,個別突破,達到洽簽FTA之最終目標。

建議三、加速研析排除我國加入CPTPP之法規落差與制度性障礙,並建立輔導機制協助產業因應,加強與產業界及民眾溝通,成立「食安風險檢測的獨立機構」,以落實獨立檢測工作。
【部會回應】(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經濟部、衛福部)
1.完成國內法規盤點及推動相關修法工作
為推動加入CPTPP,政府相關部會積極修法促成我國經貿體制與CPTPP接軌,目前已完成國內法規盤點工作,完成9項法案修法。尚餘3項專利、商標、著作權法修正案,盼能推動該等法案於立法院本會期通過。
2.加強與產業界溝通
(1)經濟部分別於2016年及2018年與產業界就我推動加入TPP及CPTPP之背景、可能影響及因應對策等,舉行10場次及12場次的溝通會議。
(2)鑑於產業環境變化,經濟部於2021年針對汽車、加工食品、紡織、石化塑橡膠、金屬機電、生技醫藥、一般化學及建材等產業,召開產業座談會共計7場次,與相關產業公協會及企業代表進行公開溝通,聽取業者建議。
3.控管食安風險
(1)檢測實驗室足夠,量能充足:目前22個縣市衛生局共計23個實驗室,可檢測1,089項;民間機構部分,全國共計66家認證實驗室,可檢測1,373項。每年邊境及後市場抽驗約4萬多件檢體,經費約2億5,000萬元,目前國內檢測實驗室足夠,量能充足。
(2)公私協力確保檢測品質:檢驗結果攸關消費者保護及業者權益,為確保實驗室之檢驗品質,衛福部委請專業且獨立客觀的評鑑委員,查核認證實驗室,要求符合國際規範,因此國內認證實驗室之檢驗能力受到各界肯定,業者及消費者均對檢測結果鮮少疑義。

建議四、加速臺灣談判人才的培育與訓練,以因應臺灣未來加入其他區域經濟整合做準備。
【部會回應】(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經濟部)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及相關部會持續培育及訓練國際經貿談判人才:
1. 實務訓練:利用舉辦雙邊會議、參與WTO多邊談判 (如漁業補貼、農業議題)、複邊談判(如電子商務協定)機會,培育人才及累積實務經驗,為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作準備。
2. 開設談判訓練課程:政府各部會亦積極參與WTO、APEC等開設談判培訓或能力建構課程,另透過洽邀國際組織、智庫之官員與專家學者,舉行國際經貿議題講座,持續培養我國涉外業務同仁之專業能力。
3. 開設在職專班:教育部刻正規劃「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國際經貿談判在職專班」,預計最快可於2022年9月開班招生。

提案三
案由:有關環保署預告「氣候變遷因應法」(草),研提修正建議。
說明:
一、為加速我國減碳作為並強化氣候變遷調適,環保署於110年10月21日預告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草案重點包含: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提升層級強化氣候治理、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強化排放管制及誘因機制促進減量、徵收碳費專款專用。
二、修正草案明訂行政院永續會為因應氣候變遷的最高協調機關,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必須負責研提「因應氣候變遷的行動綱領」、「調適行動方案」、「國家調適計畫」,並訂定或修正之子法超過14個,除分工方式欠缺專業與效率,氣候變遷調適涉及範圍擴及災害、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土地使用、海岸、能源供給及產業、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與健康等,前述繁重任務僅賴永續會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恐難具有實質功效,有提高主管機關層級之必要。
三、2021年4月世界銀行「碳定價機制發展現狀與未來趨勢2021」(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1)報告顯示,全球目前計有29個碳排放交易(ETS),約覆蓋全球16%的排放量、近1/3的人口和54%的GDP。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草)雖訂有總量管制與碳排放交易架構,惟面對各界對於碳權交易市場之呼籲,環保署仍以「我國排放源集中,為免衝擊中小企業/為達有效減碳及使產業能以合理價格取得抵換額度」之理由,主張徵收碳費,並表示未來將不以金融商品形式推動碳權交易。
四、伴隨著全球淨零排放趨勢,企業因應國內環評法規的溫室氣體增量抵換需求;歐盟、美國、日本等主要出口市場徵收碳關稅;以及國際供應鏈碳中和承諾,國內企業對購置碳權之需求將持續擴大。惟臺灣並無碳權交易市場,亦缺乏可供交易之碳權,未來恐須向國外購置碳權以確保國際競爭優勢。

建議一、「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草案第4條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建議應提出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各部門減碳策略。
【部會回應】(環保署)
淨零排放路徑評估:
(1)行政院龔明鑫政務委員已邀集經濟部、科技部、交通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環保署等相關部會,成立「淨零排放路徑專案工作組」,由「去碳能源」、「產業及能源效率」、「綠運輸及運具電氣化」、「負碳技術」及「治理」等五大工作圈,刻正進行淨零排放路徑技術評估及藍圖規劃。
(2)我國參酌國際能源總署(IEA)建議之淨零路徑,比對後發現與政府目前規劃的政策方向並無太大落差,包括2050年前要大幅增加再生能源設置、氫能產業發展規劃等,將持續與社會各界進行討論,預計在明年上半年前公布初步路徑。

建議二、修正草案第8條行政院永續會為因應氣候變遷的最高協調機關,惟在氣候治理中需要國家整體面對氣候變遷的挑戰時刻,建議成立中央氣候變遷因應專責單位,負責協調跨部會統合;明確區分各部會因應氣候變遷之權責,並依據專業及權責分工,檢討訂定相關子法之主管機關。
【部會回應】(環保署、國發會)
1. 提升治理層級:
(1)鑒於氣候變遷日益嚴峻,對國家永續發展造成重大威脅,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已新增氣候變遷因應為永續會任務之一。
(2)為強化氣候變遷政策推動協調整合,永續會下設「氣候變遷與淨零轉型」專案小組,以有效推動氣候變遷因應、淨零轉型等工作。
2. 環保署成立專責單位:
環保署於110年7月1日成立氣候變遷辦公室,將致力整合執行氣候變遷減緩策略、強化排放源管理並結合碳定價機制、落實減碳行動向下紮根、提升調適韌性機制等四大核心業務,將優先完成溫管法修法工作,研析落實淨零碳排路徑,建構碳定價機制,強化全民低碳及教育工作,發展產業減量及調適揭露制度,整合跨部會調適行動方案等為重點工作,以建構因應氣候變遷的韌性臺灣,展現政府氣候行動力與決心。
3. 部會權責分工:
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眾多,目前係依107年3月22日行政院核定「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之機關權責分工原則辦理,如: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由經濟部主辦、科技部協辦;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協辦等。

建議三、修正草案第23條(製造、運輸及建築等排放管制機制)、25條(減量措施及自願減量)、26條(碳費)等子法,應儘快制定並發布規範,並可研擬產業發展目錄,納入各產業減量規範、方法及相關之低碳轉型技術整合,以利企業了解產業發展機會並及早因應。
【部會回應】(環保署)
環保署將持續辦理溫管法修法工作、研議相關子法規範,並於訂定相關子法規範時,積極與相關利害關係人深入溝通凝聚共識,相關規範並將及早公開以利產業因應。

建議四、修正草案第25條針對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者,依自願減量計畫執行措施可取得減量額度,作為移轉或交易之對象,建議增加對於過往參與抵換專案取得之減量成果亦應予以承認。
【部會回應】(環保署)
依環保署本年10月21日預告之溫管法修正草案第25條第2項規定:「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將經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及依前項取得之減量額度,登錄於資訊平台帳戶,並得移轉或交易之。」過往參與抵換專案取得之減量成果係可移轉或交易。

建議五、修正草案第26條對國內排放源徵收碳費,建議應提出碳費增加路徑與計算公式、碳費徵收分期規劃,同時規劃建置國內碳權交易市場機制並明確實施之時程。此外,現有貨物稅、燃料稅等亦隱含碳定價性質,建議環保署偕同財政部檢討並調整相關稅目,以興利角度對企業提供減碳誘因。
【部會回應】(環保署、財政部、金管會)
1. 完備碳定價機制:
(1)完備碳定價機制:有關碳費、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機制等碳定價機制,考量我國排放源集中,各界對於總量管制及市場流通等尚有疑慮。因此環保署擬修正溫管法,新增徵收碳費規定,分階段實施,碳費徵收所得則專款專用於減碳工作,並優先用於輔導、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發展低碳技術及低碳產業,促進低碳經濟發展。有關碳費徵收對象、費率及獎勵補助等相關事項,將於子法訂定時將再與相關利害關係人深入研商可行作法。
(2)初步規劃第一階段擬針對特定產業製程及全廠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2.5萬噸以上(約287家)徵收,搭配差別費率及減量計畫,詳細作法目前正積極與產業溝通中。
2. 財政部將審慎研議貨物稅與碳費等法規調和之配套措施,俾兼顧產業發展、節能減碳及環境永續。
3. 金管會將持續關注國際間碳權交易所之發展情形,並配合國家整體政策之規畫推動。

建議六、修正草案第27條對特定產品訂定碳含量計算及認證方式,建議應增加授權明確性並說明「效能標準訂定之原則」,建立與國際接軌之產品效能標準與查驗制度,並確保我國碳抵換機制可被國際承認,避免出口產品雙重課稅。
【部會回應】(環保署)
該條文主要係為因應國際碳邊境調整機制之趨勢,以歐盟為例,其碳邊境調整機制實施方式係依進口產品之「碳含量」及歐盟之碳價格計算,進口商需購買足量憑證繳納,因此產品碳含量之計算及認證方式非常重要,該條文即為協助事業計算其產品碳含量並認證而訂定,將參考國際碳邊境調整機制相關規定訂定,以與國際接軌。

建議七、修正草案第30條境外碳權抵換具有企業與國家雙重效益,建議提高國際認可的自願性市場碳權(VCS或GS等)抵換量(或比例),以實現淨零排放承諾或目標。
【部會回應】(環保署)
民間自願性市場碳權現況:
(1)由於VCS、GS等自願性市場碳權是民間組織核發,在各種民間倡議、供應鏈要求或政府制度下,是否承認之情形並不一樣。
(2)目前VCS主要是用於民間企業倡議之自願碳中和或供應鏈要求,在各國政府實施之碳權交易制度中尚未被認可,尚無法作為國家實現淨零排放目標之用。
(3)環保署將持續關注國際自願市場碳權認可及使用情形發展,參酌國際情勢評估修正相關規範。

建議八、修正草案第33條強化碳足跡管理機制及產品標示,建議擴大並輔導台灣碳標籤制度由B2C產品延伸至B2B,以推動、強化碳足跡管理機制及產品標示。
【部會回應】(環保署)
1. 強化碳足跡標示及管理:
(1)修正草案第33條強化碳足跡管理機制及產品標示,主要係為藉由延長生產者責任及提供民眾低碳的消費選擇,促使廠商生產低碳產品。
(2)後續對於產品碳足跡管理之政策規劃作法,係於「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公布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B2C產品),於指定期限取得並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標示碳足跡,則可進行同一類產品之碳足跡數值比較,低於規定碳足跡數值(例如碳足跡數值之平均值)者可視為排碳量較低產品(低碳產品);高於規定碳足跡數值者可視為排碳量較高產品(非低碳產品)。
(3)經標示為低碳產品者,可加強推廣民眾選購,藉由市場機制促使廠商生產低碳產品。
2. 由B2C產品帶動原物料供應鏈B2B產品進行碳足跡盤查
(1)產品碳足跡係指產品由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之碳排放量總和,至於廠商生產之中間產品(B2B產品),藉由推動B2C產品之碳足跡標籤標示及管理制度,將帶動原物料供應鏈之上游廠商進行產品(B2B產品)碳足跡盤查,同樣可達到鼓勵廠商核算產品碳足跡及持續減碳之成效。
(2)B2B產品碳足跡經第三方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出具查證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亦可作為該項產品之碳排放量證明。

提案四
案由:建議政府建置碳定價與碳盤查體系之低碳基礎建設。
說明:
一、2021年4月世界銀行「碳定價機制發展現狀與未來趨勢2021」(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1)報告顯示,全球目前計有64個碳定價機制,其中29個為碳排放交易體系(ETS),其餘為碳稅。碳有價的趨勢已在所難免,惟我國碳定價政策,捨棄國際主流課徵碳稅或基於碳總量管制下的ETS,並由環保署規劃收取碳費,企業不免憂慮難與國際接軌。
二、企業碳風險無所不在,無效率的化石能源補貼議題已正式在COP 26浮上檯面,今年APEC領袖峰會也發布聯合聲明將凍結每年近10兆元新台幣的化石燃料補貼,我國能源補貼政策恐難迴避國際審視,倘若能源價格被迫面臨大幅調整,企業衝擊難以估算。長期補貼的能源價格再加上碳費,也將導致碳定價被扭曲應用,反而延宕我國企業的低碳管理與低碳創新動能,影響低碳競爭優勢。
三、2030年我國電子產業、電動車產業將面臨國際主要品牌供應鏈的碳中和或淨零要求,相關企業短期內將面臨購置自然為本的碳權(如來自造林及農業所取得的碳權)抵減之需求。工商企業是任何國家減碳政策的實踐主體,在氣候行動已經緊急的情況下,我國氣候政策的溝通過程應落實更廣泛具體的工商企業參與機制,非侷限於排碳大戶。
四、我國的氣候行動已經落後許多先進國家,進行碳定價政策的同時必須同時啟動主要排碳產業(能源、交通運輸、建築與住商、製造、農業等)共同目標但差異化責任的體系,方能在保有公平性下,促進各產業同步的低碳化,建立更友善的低碳生態鏈,也有助於在綠色金融2.0的推動下,引導我國永續金融的資金動能成為各產業全面低碳轉型的後援。
五、紮實的碳排放盤查是建構碳定價體系的基礎,包含組織的碳盤查、企業價值鏈與產品生命週期的碳盤查,此與後續課徵碳稅、碳排放交易體系(ETS)的運作、或出口導向產品之碳足跡未來面臨的碳邊界調整稅(CBAM)息息相關。惟環保署目前的碳盤查與登錄系統,係以單一場址作為排放源來進行登錄,而非以組織型(亦即企業集團)作為盤查登錄,應登錄不同規模的產業也不夠多元,導致目前各產業的碳排放數據闕如,無明確可供參採的產業排放資料庫可供使用,令金融業投融資組合在進行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分析時,缺乏具體有效的各產業排碳資料庫可以引用。
六、國際碳交易制度日愈盛行,我國一直未見相關機制的規劃與試行,導致工商界缺乏做中學的機會,無法從中摸索出未來商業模式的創新經驗。此外,減碳專案必須具備「額外性」之規定,以及完備可以取得碳權的方法學,企業對於碳權交易長期處於資訊不對稱狀態,容易產生投資爭議或誤解,甚或發生欺騙與違法事件。

建議一、 建議環保署加速投入ETS的研議與規劃,儘速推動我國碳交易體系的試行方案,甚至自然為本的碳權交易所,同時擴大企業在此議題之議合與對話機制。
【部會回應】(環保署、金管會)
1.碳定價機制包含碳稅費及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機制(ETS),皆為環保署研議中的政策措施,由於我國排放源集中,實施總量管制會有市場流通性不足,加上大眾對於排放交易促成減碳也有疑慮,因此規劃碳費先行、同步完備ETS相關配套,加強碳定價制度宣傳,設計得以兼顧環境目標及產業競爭力與大眾支持的碳定價作法。
2.碳權交易制度為碳定價機制主要配套措施之一,我國已參酌國際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施行抵換專案核發碳權之措施,自願執行減量措施者,可提出抵換專案計畫書,經審查通過核發碳權,以鼓勵自願減量。其中亦包含畜牧業甲烷回收、設置再生能源、植樹造林等自然為本之減量措施。
3.在正式實施碳定價後,設立交易平台目的在於讓碳權供需雙方得以透過交易移轉碳權。因此,搭配實施之碳定價機制,未來交易平台上可交易之標的,將涵蓋透過執行特定減量專案(在我國即為抵換專案)所核證之減量成效型碳權,及ETS機制下核發的排放許可型碳權,後續將持續關注國際間碳權交易所之發展情形,參考國際間發展碳權交易所之經驗,並配合國家整體政策之規畫推動。

建議二、建議環保署全面檢討並建置可與國際接軌之碳盤查標準、輔導措施、認證(或確信)標準與管理機制,並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規劃自然為本的碳權取得機制。
【部會回應】(環保署)
我國已依國際間對於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監測、報告及驗證(Monitoring、Reporting及Verification(MRV))管理作法建立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制度,包含盤查範疇、排放量計算、數據品質及相關文件化程序等。已可明確掌握製造端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後續將依產業供應鏈上下游之生產關係,並參酌國際對於產品碳含量之管制要求(如碳邊境調整機制),建立產品碳含量之計算及認證機制,以協助產業國際競爭。

建議三、建議政府建置可與國際接軌之各產業組織型碳排放數據資料庫,俾利改善數據闕如難以進行後續低碳管理之困境。
【部會回應】(環保署、經濟部)
1. 我國已建置「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提供事業登載其組織型碳排放資訊,事業可將其各場(廠)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共同登載於一份盤查報告書內,惟仍需在該盤查報告書內分別列出各場(廠)涵蓋排放源之排放量及其總量。其相關登錄資訊(包含各製程設備之原燃物料活動數據、排放係數、數據品質等)除須符合我國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之要求外,事業亦可參考盤查登錄指引或國際標準(ISO14064)檢視其溫室氣體排放全貌,目前已登錄之事業其組織型碳排放數據均可與國際接軌。後續環保署亦將就前述建立之產品碳含量之計算及認證機制,完善碳排放數據資料庫,以利政府及事業據此進行低碳管理。
2. 因應全球淨零趨勢與國家淨零目標,需要逐步擴大公告範疇或另訂相關規範引導中小企業參與,使產業有所依循,經濟部會與環保署合作協助產業進行碳盤查與減碳輔導,並協助產業將碳排放資料依環保署規定登錄於指定資訊平台,完善國家資料庫。

建議四、建議經濟部積極掌握國際化石能源補貼凍結之情況,並及早提出我國能源價格補貼政策退場之因應策略,使企業有充分時間內化衝擊,將風險管理降至可胃納程度。
【部會回應】(經濟部)
1.國內油品市場已全面自由化,除離島地區油品海運運輸費用由石油基金補助外,無任何化石能源(包括煤、石油、天然氣)價格補貼。
2.離島地區油品海運運輸費用補助係為維護離島地區居民公平用油權益。
3.經濟部將持續關注本項議題發展。

建議五、建議政府加強有關碳權交易、減碳專案及其方法學之各種教育訓練與廣宣活動,促進減碳專案與碳權取得體系之健全發展。
【部會回應】(環保署)
為推動事業自願減量並透過已建立之抵換專案機制取得碳權,目前環保署已有以下作法:
1.於「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上公布減量方法學、以及抵換專案申請計畫書等資訊,利於自願執行減量措施者參酌規劃減量專案及研擬計畫之用。
2.辦理自願減量示範案例推廣,如畜牧業進行甲烷回收發電及再生能源設置、運輸及住商減量示範專案。
3.辦理抵換專案制度說明會,強化制度執行現況及申請方法說明等。未來將再強化相關教育訓練及推廣工作。

提案五
案由: 建請政府務實滾動檢討我國現有能源轉型政策,以供產業訂定中長期營運計畫時參考。
說明:
一、 今(2021)年以來,國內電力供應接連面對諸多挑戰,今年5月一週內出現513、517兩次全國性大停電,顯示台電對於供電系統跳脫的應變能力及每日備轉容量之規劃仍顯不足;尤其517大停電更因下午太陽光照不足,備援電力無法穩定供給,而延長復電時間,更突顯我國能源組成缺乏可穩定救援之項目。
二、 電力的穩定供應為台灣產業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發展半導體產業的關鍵先決條件,電力短缺將影響半導體營運以及先進製程研發,將對台灣半導體產業及總體經濟有重大不利影響。惟目前電力相關建設面臨挑戰,預估在2023~2024年備轉容量率可能受影響,企業競爭力恐將受到巨大衝擊。另南科為半導體先進製程的重鎮,是全球最重要的先進半導體聚落所在,用電成長快速,預計於2023年將面臨供電吃緊的情況,對於其作為先進製程重點聚落的未來發展將造成阻礙,亦不利產業中長期的投資規劃。
三、 台灣部分企業的國際重要客戶已承諾在2030年前達到產品碳中和,企業與其供應鏈需購置大量再生能源與碳權,如果購置不足將嚴重影響企業競爭力。現有能源組成實難以達成碳中和之國際承諾,工商界甚感憂心。
四、 近年來許多國家重新檢視其能源政策,再次將核能列入其達成2050碳中和的能源選項之一,以求穩定供電及降低火力發電帶來的空污。因此,我國也應以不同的思維務實檢討能源轉型政策,尤以臺灣為獨立電網,僅能自給自足,若無長遠規劃,恐將失去競爭力。
五、 2016年行政院成立能源及減碳辦公室,整合跨部會協調相關事務,推動能源轉型及溫室氣體減量,經查相關開會紀錄,2017年4次、2019年2次、2020及今年皆僅1次,且均為各部會進行政策報告,鮮有針對國內各項能源及減碳議題進行討論,並作出跨部會決策,顯已失去其原本設置之功能。

建議一、建請經濟部責成台電公司修正每日電力備用容量率之預測模型,除中午最大用電尖峰時之外,增加第二用電尖峰(傍晚日落時間)之預測,避免企業誤判用電情勢,導致電力供應不穩影響生產。
【部會回應】(經濟部)
1. 經濟部110年5月12日公告之「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已預期未來夜尖峰負載發生之情形。
2. 台電每日電力調度安排皆已考慮逐時電源及負載情況,已包含次尖峰(傍晚日落時間)的預估與因應準備。為利外界更加瞭解系統供電情勢,台電已研究將次尖峰資訊納入揭露。
3. 為因應夜尖峰帶來的挑戰,經濟部督導台電公司積極採取負載管理、調整抽蓄水力調度模式及擴建儲能系統等策略,維持系統穩定:
(1) 調整時間電價之尖峰時間帶:將尖峰時間由10時至17時調整至16時至22時,並已提供用戶選用。
(2) 精進負載管理:台電公司已調整既有需量反應方案執行時段,將需量反應月減8日型、日減6時型抑低用電時段延後為13~20時,以遞補日落時太陽光電減少之發電量。
(3) 調整抽蓄水力調度模式:現階段主要係運用抽蓄水力作為大型儲電電池,晚上抽水用電、白天放水發電,未來白天太陽光電供電充裕,改成白天抽水儲能,晚上放水發電(明潭電廠6部機組約1,600MW、大觀電廠4部機組約1,000MW)。
(4) 擴建儲能系統:現行目標2025年達590MW,其中包括台電公司自建160MW及採購430MW輔助服務,降低再生能源發電間歇性對電力系統之影響,未來推動目標將提高至1,000MW,增加夜間備轉容量。

建議二、建請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應定期於每一季召開會議,透過產官學共同研商能源與減碳政策,完善國家整體能源規劃。並說明如何在滿足2050碳中和及確保電力供應無虞間取得平衡。
【部會回應】(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
1.行政院能源與減碳業務由副院長、龔政務委員明鑫共同督導,視跨部會議題持續召會研議,並由能源辦擔任幕僚作業統籌相關進度,自109年迄今已召開超過200場跨部會研商會議。
2.有關能源轉型或溫室氣體減量議題如有顯著成果,將提至能源辦委員會進行說明,委員會依設置要點規定每3~6個月召會1次,該委員會有關之會議紀錄與簡報資料皆上網公開。
3.110年12月15日由龔政務委員明鑫召開「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110年第2次委員會議」,並由環保署說明「COP26後對我國淨零轉型治理策略之啟發」。

建議三、建議經濟部針對下列事項提出說明:
(一)研擬合理的電價公式,並提出因應對策,以免電價因原物料價格飆漲及徵收碳費而大幅調漲,造成企業與民眾之負擔。
【部會回應】(經濟部)
1. 經濟部依106年11月6日公告「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辦理電價檢討,電價調整為1年檢討2次,原則於每年4月及10月檢討調整電價。
2. 考量電價影響民生經濟及物價具有僵固性,「電價費率審議會」進行電價檢討時,除檢視電價成本因子外,並以照顧民生、穩定物價及節約能源等3原則進行評估。
3. 另電價公式設有平均電價漲跌幅限制(每次不超過3%)及電價穩定準備機制,減少對企業、物價及民生經濟衝擊。
4. 碳費係由環保署規劃及徵收,目前規劃一般企業與民眾之碳費不納入電價成本,由環保署透過附加費或其他形式直接對用電戶徵收。
5. 未來用戶用電之碳費將隨能源轉型之電力低碳化逐年減少,不會過度影響民生。

建議三
(二)再生能源相關設施興建,建議政府除加強民眾溝通外,亦應加速並擴大再生能源相關建設,如:增加再生能源電廠量能、建設城市級儲能設施以因應傍晚尖峰用電。
【部會回應】(經濟部)
1. 經濟部已明訂114年再生能源裝置容量達29 GW之政策目標,其中規劃設置太陽光電20 GW及離岸風電5.6 GW:
(1) 太陽光電:規劃屋頂型8 GW及地面型12 GW,分別推動農業、工業、學校、公有、民間屋頂,以及具社會共識及無環境生態爭議之專案場域。
(2) 離岸風電:第一階段示範已完成2座示範風場併網238 MW,加計第二階段潛力場址將於114年底前累計完成5.6 GW,第三階段區塊開發115~124年每年開發1.5 GW,至124年累計達20.6GW。
2. 儲能系統為穩定再生能源發電方法之一,台電已規劃114年儲能設置目標為1,000 MW以上。包括自建160 MW及採購430MW輔助服務,降低再生能源發電間歇性對電力系統影響,另已規劃再增加410MW,以增加夜間備轉容量裕度。
3. 刻正規劃、評估相關商業模式,推動再生能源(如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結合儲能系統,協助因應傍晚尖峰用電問題。其中太陽光電部分,規劃至2025年於太陽光電案場累計建置1GWh發電端儲能系統。

建議三
(三)縮小再生能源躉售電價適用範圍,建議政府能持續推動非躉購電價再生能源案場,俾使有需求的企業得以合理價格購入足量再生能源,強化其國際競爭力與善盡減緩氣候變遷的企業社會責任。
【部會回應】(經濟部)
政府已規劃115-120年離岸風電將以競價方式每年釋出1.5GW,可提供企業合理再生能源價格。

建議三
(四)請台電盤點南科電力供需,尤其須確保森霸電廠及南科超高壓變電所如期(或提前)於2024年7月及2025年6月開始供電營運。
【部會回應】(經濟部)
1. 台電公司已主動接洽南科園區廠商盤點電力需求,目前台電公司已核供南科304萬瓩用電,並依其用電成長,持續滿足南科所需用電。
2. 森霸電廠預計於2024年6月如期商轉,南科超高壓變電所擴建計畫可如期於2025年6月完成。

建議三
(五)台電第四波IPP獨立電廠競標進度應加快進行,為電力的持續穩定供應奠定良好基礎。
【部會回應】(經濟部)
1. 台電公司採購114年商轉IPP電力案於110年11月26日開價格標,因故廢標,目前台電公司刻正辦理第三次公告。
2. 採購115年商轉IPP電力案,預估於111年2月辦理。
3. 採購116年商轉IPP電力案則規劃於前二案決標後再辦理,預估約於111年10月底公告。
4. 因應公投後的供電情勢,由於核四重啟至少十年,本就不是短期選項。至於三接外推延後的兩年半,會影響到後年起112~113年的供氣,台電公司會持續讓大潭8、9號機組如期完工,將現有氣源優先供氣給較高效率的燃氣機組,以提高全廠總發電量;同時加強各電廠機組維護,減少機組故障機率,精進歲檢修技術,提高機組運轉可靠度;並擴大需量反應機制等作為,持續確保供電穩定。

提案六
案由: 建議政府修正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以協助企業因應氣候變遷、加速金融業數位轉型,並提高公民營事業參與工業區開發之意願。
說明:
一、 民國80年施行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6條,曾針對企業投資於防治污染、節約能源、溫室氣體減排等設備技術提供租稅減免優惠,該條例於99年廢止後,接軌施行之「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26條訂有主管機關得補助企業提升能資源使用效率、應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及相關技術等規定,卻未有針對環保相關投資之租稅獎勵政策。面對嚴峻的氣候變遷議題,主要國家均已提出因應對策,我國也將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納入「氣候變遷因應法」,未來因應國內淨零政策與國際碳關稅挑戰,各產業需投入龐大成本,政府實有必要給予租稅優惠,以協助業者加速淨零轉型,維持我國出口競爭力。
二、 金融業面對數位轉型浪潮之衝擊,以數位化方式處理巨量資料,創造智慧化管理模式,所需投入之系統研發、應用服務軟硬體設備、數據作業處理、資訊系統之調整等成本相當可觀。我國已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企業須投入相當之流程改造以為因應。另保險業者為符合IFRS 17保險合約適用,尚須增購相關軟硬設備及委任專業顧問進行分析、設計與導入測試等。金融業數位轉型期程長、投入經費高,有必要在產創條例中訂定金融業適用之租稅優惠專條,以協助金融業積極推動數位化轉型,創造新金融服務思維及模式。
三、 產創條例第47條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其資金「全部」由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籌措者,於委託開發契約期間,其開發成本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出售土地或建築物所得超過成本者,受託之公民營事業應將該差額之一定比率繳交至各該主管機關所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但差額之一定比率,不得低於50%。」另第68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國內現有不少工業區的開發契約,係於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時期簽訂,當時法規背景並未明定超成本結餘分配比例。時至今日,依產創條例第47條、68條規定,受託之公民營事業雖有權分配超成本結餘款,但因該條文規定並未明定可分配之比例,致使地方政府主張第47條繳交超成本結餘款之一定比率為100%,而非僅不得低於50%,並與受託之公民營事業不斷為此興訟。

建議經濟部增修產創條例
建議一、於產創條例針對企業有關製程減碳、污染防治、碳捕捉、綠色設施、儲能設備等環保相關投資,增列投資抵減的租稅獎勵措施:
1、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部會回應】(經濟部、財政部)
1.廠商將未分配盈餘用於環保投資,可依產創條例免徵5%營所稅:業者投資於環保相關設備符合實質投資範圍者,可依據產創條例第23條之3,享有免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適度減輕租稅負擔。
2.廠商於環保相關投資,符合產創條例研發、智慧機械範疇,亦可適用投資抵減:企業有關製程減碳、污染防治、碳捕捉、綠色設施、儲能設備等環保投資,只要具備智慧機械元素或功能、5G系統等,可依據產創條例第10條之1,享有抵減率當年度5%,3年內3%。

建議二、於產創條例增列金融專條第10-2條,條文內容如下:
為加速金融業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營利事業投資於人工智慧、巨量資料、物聯網、雲端技術/服務、第五代通訊技術(5G)、物聯網(IoT)、應用程式介面(API)應用及整合、機器人(RPA)、區塊鏈、高效能運算、自動排程、數位化管理,所投入採購軟硬體設備、專利權、技術及技術服務等支出,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1、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部會回應】(經濟部、財政部、金管會)
產創條例智慧機械投資抵減,金融業已可適用:
1. 產創條例第10-1條鼓勵業者智慧升級轉型,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都可適用。
2. 已有金融業34家業者申請,如玉山、富邦、第一金控等,投資於應用AI、巨量資料、物聯網等智慧設備以優化其營運服務。

建議三、修正產創條例第47條,其中所謂「不得低於50%」宜明定繳交至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比率,依資金籌措、風險負擔及開發貢獻度等,由地方主管機關與公民營事業雙方協商之,如無法協商,則受託之公民營事業分配之比例為50%,以杜爭議,並維政府公信力及公平、公正原則。
【部會回應】(經濟部)
1. 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開發收益全數繳回管理基金,惟為增加民間開發誘因,現行產創條例已修改為開發收益一定比例可歸於民間,惟繳回基金「不得低於50%」。
2. 考量園區開發完成後,開發收益並非全為民間開發單位之貢獻,且園區亦有後續維運之必要,若全由雙方協商而無訂定最低繳回比例,恐因造成繳回比例過低,而使基金籌措不足,導致維運困難。
3. 綜上,現行產創條例明定開發收益不得低於50%繳交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尚屬合理。

建議四、有關產創條例第10-1條,以及前項建議一、二之投資抵減應比照其他現有投資抵減,適用至118年底。
【部會回應】(經濟部、財政部)
1. 經濟部已提修正草案,智機及5G投資抵減延長至113年:經濟部已修訂產創條例(立院審議中),投資智慧機械或5G,抵減率3-5%,同時增列資安支出也可適用,年限延長至113年。
2. 產創條例第10條之1立法意旨是為了鼓勵產業加速導入智慧機械或5G,提升投資動能,是一種短期措施,若期間過長至118年底,恐失去鼓勵產業加快投資、提升國際競爭力的美意。

提案七
案由:建議財政部研擬「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2.0,以協助引導臺商匯回海外資金促進台灣經濟發展。
說明:
一、「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已於今(110)年8月16日落日,根據財政部統計,實施2年期間內,合計共有新台幣3,559億元申請匯回,創造實質投資超過1,000億元,並為國庫帶來超過250億元稅收,為國內經濟注入活水,發揮提振經濟效果。
二、鑒於臺商近年來在大陸的經營面臨經商成本日益高漲、中美貿易持續對峙、外匯管制力度增強、查稅頻繁,以及陸企崛起競爭激烈等問題,復以近期大陸實施「能耗雙控」,預計將導致臺商加速外移至東南亞或返回臺灣,政府應積極採取相關作為,協助引導台商匯回海外資金促進台灣經濟發展。

建議財政部研擬「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2.0,並放寬匯回資金用途限制,獎勵產業進行節能、環保、創新研發、智慧製造等實質投資,或基於產業發展之需要進行之併購或轉投資者,皆可適用。
【部會回應】(財政部)
1.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係為加速引導資金回臺投資,所提供之短期特別租稅措施。其實施年限(2年),係參考國際實施經驗多不超過2年,並衡酌吸引資金回流誘因並兼顧課稅公平性審慎訂定。
2. 目前該專法申請期限業屆滿,為避免國內在地經營臺商衍生公平性爭議,復考量目前因國際貨幣寬鬆政策,國內資金充沛,如再持續鼓勵資金匯回,恐引發不動產價格持續上漲及對股市、匯市產生衝擊之疑慮,且原專法匯回之資金刻陸續進行實質投資中,有助國內經濟發展,爰無再實施的規劃。
3. 因應國內產業發展需要,財政部配合有關部會業提供多項獎勵投資租稅措施,無論境外資金或國內資金投資均可適用,有助營造具競爭力之投資環境,鼓勵企業及個人在臺投資。

提案八
案由:建議政府儘速完成「企業併購法」修正之立法程序,並同步修正「所得稅法」相關法令,明確與客戶相關之無形資產認定及攤銷規範。
說明:
一、 財會公報就「客戶相關」之無形資產認定及攤銷規範為:
(一)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IFRS 3)企業合併公報規定,可辨認之無形資產類別,有行銷相關、客戶相關、合約基礎、藝術相關、科技基礎等。
(二)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IASs 38)無形資產公報規定,可辨認無形資產後續的耐用年限評估、攤銷期間及攤銷方法,以客戶關係為例,鑑價報告中若能舉證耐用年限,則可於耐用年限內攤銷。
二、 惟現行「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無形資產仍僅列示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之攤銷年限,前開無形資產項目始於民國37年訂立,歷時70餘載均未修正,未能與時俱進,無法因應現今快速發展的商業社會,致納稅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屢遭國稅局否准認列無形資產攤銷費用,雙方之間的爭訟時有所聞,徒浪費社會資源。
三、 考量企業為強化競爭力、拓展市場,取得無形資產已成為進行併購之重要因素,經濟部於109年10月7日預告「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考商業會計法41條之1、國際會計準則38號及營業袐密法等相關規定,新增第40條之1擴大無形資產適用項目,包含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且明訂無法定享有年數者,以10年為計算標準。其中修正理由雖然明文,新增之「營業秘密」廣納公司方法、製程、配方等及與具有合約之客戶關係或行銷項目等無形資產,惟將來「客戶名單或客戶關係」之認定仍難免除稅務爭議。

為降低稅務不確定性,有利企業進行併購強化競爭力及拓展國際市場:
建議一、經濟部將企業因合併、分割或收購營業或財產所產生與客戶相關之無形資產納入「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第40條之1,並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部會回應】(經濟部)
1. 經濟部已經研擬「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增訂第40條之1,公司因合併、分割、收購營業或財產而取得的無形資產,可以按實際取得成本在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
2. 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待行政院審查後會函請立法院審議,並將儘快完成修法程序。

建議二、財政部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等修正「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之定義,明定可攤銷項目及攤銷年限,令稅務處理與財務會計處理一致,以降低企業依規成本,切合時代之需求。
【部會回應】(財政部)
1.參考其他國家公司所得稅立法例,多數國家仍以法定權利始得於稅上認列攤銷費用,尚非逕以財務會計之無形資產認列攤銷費用。
2.財政部與經濟部共同研議增訂企業併購法第40條之1,經濟部於110年1月20日函送該修正草案予行政院審議,立法施行後,「客戶相關」之無形資產倘符合營業秘密法規定之營業秘密,得依規定認列攤銷費用。

提案九
案由:建議財政部重新檢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放寬「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說明:
一、 企業派員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出差,其膳宿雜費須依財政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列支:
1、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107年修訂)。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2、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104年修訂)。
二、 經查主計總處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其修正啟動機制為:每年8月檢視國際貨幣基金(IMF)發布各國物價指數資料,累計漲跌幅度大於5%以上,或主要國家貨幣兌換美元匯率變動情形,累計升貶幅度超過20%。
三、 近年來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物價指數逐年增長及生活型態改變等影響,企業員工因公出差至國內外各地,出差期間生活費(包含住宿費、膳食費及日用雜支費)因物價指數逐年增長,出差生活成本上升,現行「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之日支數額表標準,已不符物價水準,實有修正之必要。

建議財政部重新檢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放寬「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部會回應】(財政部、主計總處)
1.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營利事業提示證明與營業有關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可「核實認列」員工出差旅費。倘未能檢具膳宿雜費相關支出憑證時,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或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免檢具憑證。
2.主計總處已建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每年定期檢討修正機制,當各地區物價指數及該國貨幣對美元匯率(價)變動達一定比率,並洽詢各機關意見後予以檢討修正,最近一次檢討為110年9月,各地區標準尚敷支應。本案所提建議主計總處將錄案參考,未來將併同各機關意見納入檢討。

提案十
案由:建議中央銀行及內政部針對都市更新修正相關規定,並給予必要協助。
說明:
一、 政府戮力推廣都更案件,中央銀行109年12月24日重申金融機構承作不動產抵押貸款,其屬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其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之重建案件,不適用「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惟現行都更流程與實務令案件難以符合排除條件。
(一) 依「中央銀行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問與答」八、其他之說明,依都市更新條例之重建案件不適用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須符合之條件為:借款人應提出該土地(含建物)確實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於半年內取得相關證明文件),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屬實,且借款人切結於一定期限內(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實評定)拆除原建物,以及未依切結事項辦理之不利違約效果。
(二) 依現行都更流程與實務,前述規定不盡合理:
1、若非政府劃定更新地區,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始得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2、申請劃定都市更新單元流程約6個月(目前新北市及桃園市得於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併送更新單元劃定)。
3、待更新單元劃定後,需於半年內遞交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一年內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4、目前都更實務上,實施者皆傾向於一年內直接遞交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三) 綜合上述,中央銀行要求半年內取得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則需申請劃定更新範圍案件、或無法於半年內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都更案,皆無法排除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二、 都市更新性質有益於土地利用、落實都市計畫,具有增進公共利益之色彩,因而經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將作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具公共利益之擔保,並自發布之時起,發生強制更新事業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等參與都市更新之效力。
(一) 「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1、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2、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二) 依現行都更流程與實務,前述規定不盡合理:
1、過去都更案樓高以15層樓內為主,興建期間2年可完成,現今都更案以高樓層為主,興建期間拉長至2-4年不等。
2、都市更新實施權利變換主要精神為多數決,亦即存在不同意戶,故無法要求更新範圍內所有權100%信託,若非禁止公告期限內發生強制執行或產權移轉等事宜將影響都更流程。
3、自主都更案興建資金主要仰賴銀行融資,攸關授信風險。

建議一、中央銀行修正「中央銀行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問與答」內容,依都市更新條例之重建案件可不適用本規定,須符合之條件為:借款人提出應提出該土地(含建物)確實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申請都市更新單元劃定或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於一年半內取得相關證明文件),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屬實,且借款人切結於一定期限內(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實評定)拆除原建物,以及未依切結事項辦理之不利違約效果。
【部會回應】(中央銀行)
1.中央銀行在制定相關規範時,已事前與主要銀行溝通,考量申請都更事業概要(或計畫)所需時間,提供業者半年緩衝期,已具規劃彈性。
2.過去1年的實施經驗顯示,尚無窒礙難行之處,且能加速業者申請都更程序。
3.未來如有個案疑義,中央銀行行將於適法範圍內,提供必要協助。

建議二、考量興建完工風險及銀行授信風險,建議內政部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將禁止期限由「最長不得二年」修正為「權變核定後,最長不得逾第一次產權登記」
【部會回應】(內政部)
1.為避免過度影響所有權人權利,並促使計畫儘速完成,宜維持現行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之規定。
2.非公告禁止期限內倘有強制執行或產權移轉情形,實施者僅需於產權登記前辦理權利變換計畫變更,尚不至影響都更實施。

提案十一
案由:建議金管會修正擴大金融業對金融科技特別盈餘公積迴轉範圍。
說明:
一、 目前銀行、人壽、產險、證券、投信、期貨,依各相關解釋函令,自108會計年度起,於支用下列費用時,得就相同數額自105至107會計年度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餘額範圍內迴轉:
1. 員工轉職或安置之相關支出,包括協助員工於部門間或集團間轉調之相關支出,以及員工退離職所支付予員工優於勞動相關法令規定應給予之退休、離職金。
2. 為因應金融科技或保險業務發展需要,提升或培養員工職能所辦理教育訓練或參加課程之支出。
二、 依前述規定,雖可將支出在員工培訓Fintech相關費用,於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惟相關支出金額較依法提存金額占比相對偏低,為增加該特別盈餘公積有效運用,以及促進保險業提升金融科技技術應用,建議擴大該特別盈餘公積可使用範圍。

建議金管會修訂相關規定之解釋令,除原強化員工轉職轉型教育訓練支出範圍外,增加以下項目:
建議一、基於110至113年國家發展策略及金融科技發展有關以下項目之資本投入、設備支出及相關人力資源選用育留支出:
1、大數據應用開發等金融科技支出及Fintech系統;
2、配合國家雙語政策,有關建置雙語服務及環境;
3、發展亞洲企業資金調度及高資產財富管理中心;
4、為優化創新金融產業,例如,建置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保險業建置或優化電子保單認證及存證機制、及非現金支付及行動支付等系統建置或優化支出;
【部會回應】(金管會)
1.本項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目的,係為因應金融科技之發展,規定金融機構於稅後盈餘之0.5%~1%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以支應員工轉型所需之教育訓練、研習進修及相關權益使用,以保障員工就業。
2.考量提列該等特別盈餘公積之目的,係為保障員工權益,爰就所建議項目與保障員工權益較無關,請以其他資金支應。

建議二、金融業投資金融科技公司之資本金投入,於同一會計年度內得迴轉當年度投入成本之10%或5,000萬孰低可納入特別盈餘公積迴轉項目。
【部會回應】(金管會)
本項支出性質與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目的(保障員工權益)之關聯性較低,建議以其他資金支應。

建議三、委託國內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進行金融科技產學合作之委外研究費用。
【部會回應】(金管會)
本項支出性質與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目的(保障員工權益)之關聯性較低,建議以其他資金支應。

建議四、員工專業證照取得之補貼及語言(含方言及外語)課程支出。
【部會回應】(金管會)
本項支出目的如係協助員工轉型、轉職或提升員工職能,以因應金融科技或金融業務發展需要,自即得依規定迴轉。

建議五、有關教育訓練活動費用建議可明確列支範圍(含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及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等)。
【部會回應】(金管會)
本項支出目的如係協助員工轉型、轉職或提升員工職能,以因應金融科技或金融業務發展需要,自即得依規定迴轉。

提案十二
案由:建議財政部予以放寬認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金融控股公司收入成本費用歸屬原則」。
說明:
一、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下稱「金控法」)第36條第1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確保其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其業務以投資及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限。」之意,係賦予金控公司類似「總管理處」之角色,亦即,金控公司係以經營投資管理子公司為限。且財政部96年0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440號解釋函令,係依金控法第36條為基準,明揭金控公司非屬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其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於投資及對被投資事業管理之各項支出,得自投資收益項下減除外,免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雖稅捐稽徵機關於101年訂定「金融控股公司收入成本費用歸屬認定原則」,以作為金控公司收入成本費用歸屬認定之依據,並於102年6月檢討修正,放寬金控公司可自應稅收入項下減除之成本及費用,然金控公司仍有相當之成本費用,如董監事費用及非稽核、法遵、風控單位之人事費用,時有遭國稅局剔除或被要求協談依比例認列費用之情況。
二、金控公司受金控法之限制,除不得任意減少持股而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外,尚須以集團觀點受各項金融監理法規之限制,如金控法第40條(金控公司應以合併基礎計算資本適足率)、第43條(金控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應由金控公司事先向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第51條(金控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53條(金控公司之銀行、保險或證券子公司受增資處分時,金控公司應於持股比例範圍內為其籌募資金)、第56條(子公司未達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資本適足率或發生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時,金控公司應協助其回復正常營運),各項規範均顯示金控公司須擔負積極管理及督導子公司之義務,此與一般投資控股公司未受法規如此高度管控與要求迥不相同。
三、且近年來主管機關嚴格要求金控公司落實公司治理,對督導及管理子公司之責任加重,如106年修訂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第10項要求金控公司須建立集團層次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隨之產生之必要成本及 費用增加,依目前認定原則,與國稅局協商後,所需負擔之稅負成本並未因此減少。再者,依現行認定原則決定金控公司可認列之成本及費用是否合理,爭議不斷,增加徵納雙方稅務行政救濟成本。

為避免金控公司申報成本及費用之稅務爭議,建議財政部針對目前各地區國稅局審查金融控股公司收入成本費用歸屬原則,再予以放寬認定
【部會回應】(財政部)
為利徵納雙方遵循及解決認定爭議,財政部依循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收入成本配合原則及考量金控公司行業監理特性,訂定「金融控股公司收入成本費用歸屬認定原則」,稅捐稽徵機關依上開原則審查認定。如有個案適用爭議,建議可提供該個案具體資料,財政部將洽所在地國稅局瞭解個案事實協助認定。

提案十三
案由:建議金管會放寬金控子公司間資料運用方式。
說明:
一、 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現行金控子公司間,若擬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姓名與住址以外資料時,須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共同行銷辦法,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
二、 為符合國際潮流,金控公司成立之宗旨,即在結合不同類型的金融產品,例如銀行、保險、證券、創投、理財諮詢等,以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提供客戶綜合性金融服務。
三、 金控與其100%持有之子公司在法律實質上得視為同一人:
(一)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5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得持有子公司已發行全部股份或資本總額......。該子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前項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金融控股公司指派。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得為第一項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二)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1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確保其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其業務以投資及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限。」
四、 依據上述兩點,足見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關係極為密切,於持有子公司已發行全部股份或資本總額時,其股東會之職權甚至由董事會行使,而使子公司實質上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之一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作成諸多涉及母公司與各子公司事務之決定,乃屬可理解之常理。實務作業上,金控或其子公司依現行方式取得客戶同意實有困難。
五、 依據金管會2020年8月27日發布之「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其中推動措施2-3「訂定金控轄下子公司客戶資料共享之相關機制與規範」,原定2021年8月完成規劃,惟目前金管會尚未公布內容。
為有效服務客戶,建議金管會放寬金控子公司間資料運用方式,簡化取得客戶同意之方式,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於客戶未表示拒絕時,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改採推定同意。
【部會回應】(金管會)
為提升金融機構客戶便利性、強化金融機構之風險控管及促進金融機構間跨業合作,金管會刻正研議訂定「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其中包含金控公司子公司間資料共享之相關規定,本案業請各金融同業公會提供意見,並分別於110年9月15日及11月2日召開2場座談會,將儘速完成指引發布事宜。

提案十四
案由:建議金管會開放中小企業貸款業務委外行銷。
說明:
一、 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3條第1項第9至11款規定,金融機構貸款行銷作業委外範圍限於:車輛貸款業務之行銷、貸放作業管理及服務諮詢作業;消費性貸款行銷;房屋貸款行銷業務。
二、 中小企業因經濟規模小、自有資金不足,營運資金需求高,卻囿於信用評等標準,不易自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為協助中小企業發展,金管會鼓勵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下,對中小企業提供必要營運資金,營造有利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
三、 經由委外合作的融資租賃業者轉介具營運資金需求之中小企業,不僅有助於銀行中小企業授信業務發展,更可經由雙方對客戶服務之合作,改善中小企業融資取得來源及申貸程序,協助中小企業健全發展。

建議金管會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3條第1項所訂之委外事項,在以下條件範圍內,增列開放「中小企業貸款業務之行銷及服務諮詢作業」。
建議一、建議受託機構之門檻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設立10年以上,且營運正常之融資租賃業者。
(二) 實收資本額10億元(含)以上。
(三) 具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身分。
(四) 經銀行審核其財務及經營狀況,具備穩健經營能力。
建議二、建議得經受託機構轉介之申貸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新台幣5000萬元(含)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之事業,惟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
(二) 經主管機關依法核發營業證照之下列機構:
1、醫療保健服務業或建築師事務所。
2、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3、私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私立安養機構、私立養護機構或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部會回應】(金管會)
1. 銀行於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時,宜深入瞭解客戶業務財務狀況,與中小企業建立長期合作之夥伴關係,審慎管理產業授信風險,中小企業貸款業務仍宜由銀行與中小企業自行洽談。
2. 金管會會持續推動「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對放款績效優良之銀行,均特別表揚。

提案十五
案由:建請政府比照109年觀光產業紓困方案,續推紓困政策並加大力度,以協助觀光產業應對COVID-19疫情衝擊。
說明:
一、根據觀光局統計,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我國觀光產業年度產值由疫情前108年271.09億美元銳減至109年135.59億美元,營收幾近腰斬;今年5至7月又遭逢第三級警戒,境況更是雪上加霜,旅行業者唯一賴以生存的國內旅遊全面停止,觀光飯店客房收入無著,又因禁止內用以致餐飲收入銳減,多家知名飯店已不堪虧損黯然停業。
二、臺灣邊境管制檢疫嚴格,維護國內各行各業正常營運,經濟表現傲視全球。觀光產業長期配合國家防疫政策,大幅限縮營業範圍,且因邊境管制境外來客銳減90%,嚴重斲傷觀光產業發展,如何維持產業能量及就業,企盼政府大力協助。
三、觀光產業相關企業感謝政府研擬「紓困5.0」方案持續提供紓困措施;觀光產業從業人員達數十萬人,面對更為艱困的經營環境,亟需政府更多重視與協助,方能維持產業生存及員工生計。

建議一、建議交通部持續補助旅行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從業人員每人每月4成薪資費用,最高2萬元,自今年10月起,為期6個月;補貼導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每人每月1萬元,自今年10月起,為期6個月。
【部會回應】(交通部)
1.以振興取代紓困措施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交通部觀光局陸續辦理紓困方案,以協助旅行業、旅宿業者維持營運儘量不裁員及減輕以帶團及接團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之無雇主導遊、領隊人員生計負擔,惟紓困係屬短期協助措施,並非長遠做法,且近期疫情趨緩,國旅逐漸復甦,宜以振興取代紓困。
2.滾動檢討,給予適時協助
因考量政府資源有限,後續將盤點相關預算及國內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各項紓困及振興措施,積極爭取給予產業適時協助。

建議二、建議交通部提高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之周轉金貸款及資本性融資最高額度新臺幣至4,000萬元及6,000萬元,並補貼利息費用,延長周轉金貸款及資本性融資補貼利息期限為2年及6年。
【部會回應】(交通部)
配合紓困特別條例延長及特別預算編列,交通部觀光局已於110年7月22日延長周轉金利息補貼期限為2年,並提高融資貸款額度且申請期限至111年12月31日止。另考量運輸業貸款多屬融資租賃車貸,交通部已協調融資租賃業者持續提供相關貸款展延協助措施,協助運輸業者持續經營。

建議三、建議交通部補貼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必要之營運負擔,依其直接營業使用不動產之110年地價稅額及房屋稅額為基準,依以下規則合併計算補貼金額,凡稅額10萬元以下者,以10萬元計算;超過1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50%加計計算,最高不超過900萬元。
【部會回應】(交通部)
已會同財政部、直轄市政府研商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房屋稅地價稅減免補貼之可行性,請直轄市政府衡酌地方產業需要適時提供補貼措施減輕業者營運負擔。並請地方政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49條之授權研議訂定自治條例,以減免業者房屋稅及地價稅。

建議四、建議交通部對採租賃經營之飯店餐旅業者,依其客房月收入較108年同期收入之衰退比率,按月補助同等比率之租金,補貼期限自今年10月起,為期6個月。
【部會回應】(交通部)
交通部觀光局紓困方案係以合法領證業者為補貼對象,並未區分業者係自行營運、承租營運或委託經營。另財政部亦已函示公部門得因應疫情,就國有公用不動產、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辦理租金、權利金緩收或減收等優惠措施。

建議五、建議交通部續推安心旅遊團體旅遊補助方案,帶動國人觀光旅遊消費。
【部會回應】(交通部)
1.目前已頒布「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特色團體旅遊實施要點」,於110年10月13日至111年1月28日獎勵業者辦理特色團體旅遊,只要符合要點規定的特色內容,均可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補助。
2.另亦配合行政院振興五倍券加碼推出國旅券,吸引民眾國內旅遊,透過旅遊串聯內需產業,帶動異地消費效果,提高整體振興措施效益。

提案十六
案由:建議政府針對疫情控制穩定且疫情訊息透明之國家地區,鬆綁邊境管制措施,簡化商務人士及觀光客入境檢疫隔離規定,以有效促進觀光產業復甦振興。
說明:自COVID-19疫情爆發以來,雖然各國實施邊境管制,惟自本年11月起已有不少國家基於振興經濟之考量,開始審慎開放邊境。考量國內疫苗覆蓋率逐漸提升,隨著疫情持續穩定,在兼顧防疫情況下,應參考其他國家作法,有條件鬆綁邊境管制措施。

建議一、建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儘快啟動疫苗混打,並參考歐美公衛決策,在最短時間極大化第二劑覆蓋率,與歐美同步促進商務交流。

【部會回應】(衛福部)
業參採專家建議決定混打方案。截至本(110)年12月13日COVID-19疫苗第一劑接種人口涵蓋率為79.09%,第二劑為64.56%,已達成本年底第二劑涵蓋率6成之目標,將持續積極推動接種工作,提升國人第一劑、第二劑接種率。

建議二、請外交部儘快責成駐外使館重新啟動商務人士及其眷屬簽證之核發及正常化簽證作業,以利國際商務人士及跨國企業代表來台洽商與投資。
【部會回應】(外交部)
1. 疫期期間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係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各階段所定之防疫政策,受理符合經該中心許可開放類別之外籍人士簽證申請。至於其他外籍人士倘有特殊緊急事由擬來台履約、跨國企業代表擬來台洽商與投資及其眷屬擬隨行來台者,則須透過該公司(企業)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報獲指揮中心個案同意後,駐外館處始得受理其簽證申請。
2. 外交部將遵指揮中心整體防疫政策俟通案開放前述外籍商務人士及其眷屬類別來台後回歸駐外館處正常簽證作業。

建議三、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各國疫情分級,依其級別施予不同邊境管制待遇,並建議針對商務人士及臺灣主要外籍觀光客來源地區如日本、韓國進行試驗性放寬措施,再依施行成效決定是否擴大辦理,以促進觀光產業儘快復甦振興。
【部會回應】(衛福部)
由於國際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病毒持續變異,國內疫苗接種率尚未達足夠群體免疫力,為減少國內社區感染風險,現階段暫不放寬邊境管制措施,惟針對具有必要性、急迫性、不可取代性之案件可由主管機關專案申請許可入境。指揮中心將持續密切監測國際疫情趨勢,並視國內疫苗涵蓋率及風險評估結果等,規劃開放邊境管制作法及相關配套措施。

提案十七
案由:建議文化部撰擬臺灣文創產業發展20年關鍵報告,推動文化創意價值落實成為產業、創造產值。
說明:
一、文化創意產業自2002年在臺灣開始推動,2010年推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至2012年成立文化部,惟臺灣文創產業基於原產業分類,分別由經濟部、文化部、NCC等多部會主管、資源分散,不若韓國於2001年成立韓國文化內容振興院(KOCCA),集中資源推動文創產業發展。
二、韓國的文化產業可分為出版產業、漫畫產業、音樂產業、電玩遊戲產業、電影產業、動畫產業、電視產業、廣告產業、個性化商品及教育娛樂產業等等。臺灣的文化創意產業範圍雖然比韓國更廣,產值卻僅有三分之一,2018年,韓國內容產業營業額為新台幣2.84兆元,臺灣為8,798億元;2019年韓國營業額新台幣2.98兆元,臺灣為9,124億元。適值臺灣文創產業發展邁入第20年,政府應大刀闊斧進行改革,奮起直追。

建議一、建議文化部撰擬臺灣文創產業發展20年關鍵報告,研析臺灣與國際文創產業發展,尤其是臺灣與韓國文創產業比較分析;檢討臺灣過去20年發展策略,並提出未來20年的發展目標、產業建議及政策措施。並在報告中,設定文創發展關鍵指標,逐年檢討關鍵指標並據以進行改革。

【部會回應】(文化部)
1. 我國自2002年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啟動年,至今將近20年,文化部於2010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稱文創法)完成立法,至今已逾10年,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內政部及文化部,推動主責產業發展,惟近年來數位經濟帶動產業朝跨世代、跨境、跨領域、跨虛實等趨勢發展,促使全球產業格局翻轉,亦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趨勢產生巨大的影響。
2. 鑒於文化創意產業的快速變動,及因應文化創意產業跨領域發展趨勢,文化部於2018年進行文創法修法,參考英國、韓國等各國立法例,從環境面、產製面、資金面、通路面等四大面向重新架構修正草案,以完善文化創意產業整體發展環境,另參照韓國文化產業振興院(KOCCA),於2018年成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下稱文策院),以協助扶植我國文化創意內容業者達到產業化為最核心目標,使文化創意產業可與時俱進。
3. 有關所提建議,文化部將持續進行文創法修正並與文策院合作扶植文化創意產業,並將依建議撰擬臺灣文創產業發展20年關鍵報告,研析我國與先進國家如韓國之文創產業發展,及整體檢討臺灣過去20年發展策略,列為未來施政參考重點,提出未來20年的發展目標、產業建議及政策措施,逐年檢討並據以進行改革。

建議二、建議政府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不應僅停留在文化活動推廣,應以建立「產業」為發展目標,透過可複製的商業模式,將文化創意價值落實成為產業,創造出產值。
【部會回應】(文化部、經濟部)
1. 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完備產業專業支援體系,於2018年成立文策院,以國家隊概念振興市場,支持影視、流行音樂、圖文出版、數位出版等文化內容產業的產製、傳播及國際化發展,以打造文化內容新型態商業模式與商機。
2. 在促進影視音產業發展上,文化部將從「加強資金投入、拓展國際市場、整合人才培育機制,瞄準國際市場射三支箭」做為產業政策重點推動方向,包括強化國發基金能量,如研議加碼匡列基金額、投資大型影視作品等,以完善文化金融體系,並針對影視音專才進行系統性培訓(如影視學院平台),以健全產業人才培育生態,讓我國以文化軟實力走向世界
3. 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不侷限於文化活動推廣,已將文化創意價值落實成為產業,皆訂有相關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推動。
(1) 以時裝設計為例,文化部與經濟部已從107起合作推動時尚紡織產業,將設計師能量結合機能紡織布料,創造文化與時尚兼具的紡織品,透過臺北時裝週(110年已第四屆)向國際展示,並媒合國際買主採購,迄今已創造18億元以上產值。
(2) 經濟部與文化部共同投入資源,透過金漫獎平台辦理交流與工作坊,協助業者掌握跨域創新應用典範案例,支持產業創新與跨領域合作。

建議三、在即將踏入元宇宙(Metaverse)的嶄新時代,傳統文創產業將面臨科技與文化創意融合的挑戰,建議政府結合科技元素,以科文共融的方式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出虛實應用的商業模式。
【部會回應】(文化部、經濟部)
1. 前進元宇宙世代,除須提升資通訊網路軟硬體設備的支援外,具備豐富的數位文化內容更為重要,文化部自科技計畫與前瞻計畫開辦以來,即積極爭取相關經費,並將科技融入文化創意產品,以文化科技打造高品質的影音、歷史文物、藝術創作等數位資產,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結合科技元素奠定基礎。文化部持續爭取相關科技計畫及前瞻計畫經費,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應用於元宇宙做準備,讓文化科技可更廣泛的發展,並讓我國文化在元宇宙世代能具有一席之地。
2. 例如文化部科技計畫除推動藝文場館數位轉型外,還包括培育文化科技人才跨域應用,打造標竿性跨域整合案例,加強創作者、文化場館、技術廠商之間的密切溝通合作,滾動文化科技價值鏈持續生產,打造未來新型態展演。
3. 未來也會在既有基礎及產業優勢上,透過5G大頻寬、即時傳輸特性,融合元宇宙新興概念及各種載體,鏈結在地指標場域及文化能量,體驗 5G 文化科技示範案例,展現各場域應用成果,進一步推動發展跨域虛實應用的商業模式。
4. 另外經濟部與文化部已從107年起合作推動時尚紡織產業,由紡拓會建置數位媒合平台,整合產業鏈各環節、供應商資源及臺灣設計師品牌資訊,具體串接上中下游鏈結,快速將設計師創意發想商品化,介接製造端進行實質生產。

110.8 工商午餐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案由:建議政府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以協助企業於後疫情時代加速轉型升級,有效掌握復甦商機。(工商協進會提案)
說明:
一、 108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為扶植產業升級,政府將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明訂在3+1年內(5G給予4年)投資者,可適用營所稅投資抵減優惠。
二、 據最新統計,上述修法後,109年5月首年報稅,業者申請該二項設備抵稅案件約1,000件,申請投資金額約900多億元。申請件數及金額未如預期,主要是因製造業智慧化程度及腳步不一,再加上疫情衝擊不利企業籌措資金及拓展業務,不得不暫緩智慧機械與5G設備的投資計畫,惟現行產創條例有關智慧機械與5G設備的投資抵減優惠將於今、明年底陸續到期,該等企業恐將無法受惠。
三、 國外疫情嚴重而台灣防疫有成,廠商接到不少轉單,加上海外台商回台擴廠、國內廠商加碼投資,此時正是鼓勵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投資的時機。惟現行產創條例針對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才能減徵5%營所稅,誘因有限,未能發揮刺激投資的效果。
建議:建議經濟部會同財政部研議修正產創條例租稅優惠如下:
一、 延長智慧機械與5G設備投資抵減期限,比照其他現有投資抵減優惠期限至118年底止。
二、 未分配盈餘免加徵營所稅;或放寬未分配盈餘得減徵5%營所稅之實質投資項目範圍,例如以併購方式取得資產。
三、 108年度產創條例修正前,歷年未分配盈餘已加徵5%-10%營所稅者,於進行實質投資後應一併適用投資抵減,予以退稅。
【部會回應】(經濟部、財政部)
建議經濟部會同財政部研議修正產創條例租稅優惠如下:
一、延長智慧機械與5G設備投資抵減期限,比照其他現有投資抵減優惠期限至118年底止。
(經濟部)
(一) 產業創新條例於108年7月3日公布增訂第10條之1,提供業者投資於智慧機械或5G之租稅優惠措施,本措施定位為短期經濟點火措施,旨在鼓勵各產業加速導入智慧設備,適用年限不宜過長。
(二)鑑於本項措施施行期間適逢疫情影響,投資動能趨緩,智慧機械投資抵減即將於110年底屆期,為提升產業投資動能,使企業明年即可銜接適用,經濟部已協同財政部啟動修法程序。
建議二、未分配盈餘免加徵營所稅;或放寬未分配盈餘得減徵5%營所稅之實質投資項目範圍,例如以併購方式取得資產。
(財政部)
(一)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調降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為20%,並配合上開兩稅修正後之稅率差距縮小,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已減輕企業保留盈餘之所得稅稅負。又未分配盈餘稅制仍具有降低藉保留盈餘不分配為高所得個人股東規避稅負之誘因,以及對企業保留不分配之免稅所得加徵營所稅,減緩租稅減免之稅基流失等維護租稅公平之功能,尚不宜取消。
(二)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創條例增訂第23條之3規定,企業將盈餘再投入建築物、設備或技術等實質投資之支出,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有關企業併購取得資產,是否適用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考量企業併購態樣多元,應就個案事實是否符合上開產創條例規定,依法核實認定。
建議三、108年度產創條例修正前,歷年未分配盈餘已加徵5%-10%營所稅者,於進行實質投資後應一併適用投資抵減,予以退稅。
(財政部)
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係配合產業盈餘再投資運用需求,訂定之獎勵措施,並明定自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案件適用,基於租稅法律主義,106年度以前之未分配盈餘案件,尚不得據以適用並退還已加徵之營所稅。
提案二
案由:建議經濟部安排燃油及電動機車業者代表針對電動車發展策略進行討論,以順應國際趨勢,掌握產業發展契機。(茁壯創能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說明:
一、 近年來政府大力推動電動車,每年都編列預算補助新購及汰購電動機車,惟目前政府政策是電動機車和燃油機車並行,回歸市場機制。現行政策導致電動機車產業陷入瓶頸,未能更進一步突破,若依現今國內電動機車經濟規模,很難發展成具國際供應鏈之產業(電動機車市占率只有3~4%,燃油機車有96%),實有違政府為輔導電動車產業發展,補助民眾購(換)電動機車之本意。
二、 台灣是燃油機車生產大國,零組件自製率超過95%;而電動機車產業則是新興產業,雖然兩種機車有許多共用零組件,惟電動機車關鍵零組件如動力電池、動力馬達及控制器3樣即占整車成本近8成,且因市占率低,製造成本高,利潤微薄。台灣電動車產業雖具備國際競爭潛力,但仍須仰賴政府政策大力扶植,以及協助業者轉型。
三、 傳統機車行業者因必須重新學習電動車之修護技術,曾要求政府輔導技術升級轉型,經濟部乃協調某知名電動機車業者規劃並培訓傳統業者。惟查目前市面上已有多家電動車業者,但上述維修培訓教材只偏重個別廠牌,恐侷限受訓學員未來之發展機會。
四、 廣設充電站與電力供給亦是發展電動車產業的關鍵,惟目前實務上電動機車換電站設置完成後,仍須至少6個月才能通電,影響電動機車普及化。
建議:
一、 建議政府安排燃油及電動機車業者代表,針對我國電動機車發展策略進行討論,明確訂出電動機車在台灣的短、中、長期發展目標。
二、 建議經濟部輔導油、電機車業者攜手合作開發電動機車關鍵零組件動力電池、動力馬達及控制器等,共同開發國際市場。
三、 建議政府編撰電動機車教材,透過技職教育系統培育人才,輔導傳統機車行技術轉型,以促進傳統燃油機車及電動機車互相接軌。
四、 建議政府參考挪威、冰島、瑞典等國家,以「法律規範」、「財稅優惠」、「宣導教育」、「綠色採購」四大面向促進電動車發展。
五、 建議台灣電力公司加快充電站電力配置時程。
【部會回應】(經濟部、財政部、環保署)
建議一、政府安排燃油及電動機車業者代表,針對我國電動機車發展策略進行討論,明確訂出電動機車在台灣的短、中、長期發展目標。
(經濟部)
行政院蘇院長於宣示機車產業朝油電併行發展後,沈副院長於今(110)年5月業多次邀集國內油車3大廠共同研商電動機車發展策略,後續將由經濟部參酌與會業者相關建言,並遵循政府宣示評估淨零碳排政策目標,研提整體載具電動化推動措施,政策亦將適時公布,以促進電動機車產業蓬勃發展。
建議二、經濟部輔導油、電機車業者攜手合作開發電動機車關鍵零組件動力電池、動力馬達及控制器等,共同開發國際市場。
(經濟部)
(一) 國際車廠開發電動車輛,均優先掌握其馬達、控制器及電池模組之關鍵技術能力,最主要係涉及車輛性能、安全及車輛售價,須由車廠自行主導開發,另目前國內電動機車產業鏈可與燃油機車相通,皆有豐沛國產能量,至於電池模組、馬達組裝、定子與轉子以及控制器等電動機車關鍵零件,國內已有相當廠商投入。
(二)經濟部將鼓勵業者籌組研發聯盟,運用「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及「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等資源,協助業者降低研發成本,俾提升國際競爭力。
建議三、政府編撰電動機車教材,透過技職教育系統培育人才,輔導傳統機車行技術轉型,以促進傳統燃油機車及電動機車互相接軌。
(經濟部)
(一) 行政院於108年指示,機車產業朝向油電併行發展,同時輔導機車行升級轉型,讓傳統機車行能修、會賣電動機車,並於該年度於全國辦理18場說明會,讓機車行瞭解升級輔導作法,以提升職業技能及改善就業環境。108年共開設114班第1階段基礎課程,由車廠提供原廠師資、教材及教具,讓國內機車行員工報名參加,共逾3,700家(人)完訓。
(二) 109-111年辦理第2階段術科培訓補助課程,109年度共577家(人)完訓;110年度於4月10日啟動培訓課程,惟受疫情影響自5月19日暫停,並於7月27日起開始恢復辦理培訓課程,110年度累計有56家(人)完訓,現各主要車廠亦提供進階維修課程供國內機車行員工加速取得電動機車維修技能。
建議四、政府參考挪威、冰島、瑞典等國家,以「法律規範」、「財稅優惠」、「宣導教育」、「綠色採購」四大面向促進電動車發展。
(經濟部)
因應國際節能減碳趨勢,行政院於106年核定「電動機車產業創新躍升計畫」,經濟部透過5大策略推動電動機車產業發展,簡述如下:
(一) 推動產業鏈整合:深化產業並強化供應能力,及海外拓展帶動產業升級。
(二) 打造友善使用環境:訂定充電、換電共通產業標準及能源補充設施布建。
(三) 推動創新營運模式:推動車廠將營運模式整案輸出國際及以電動機車作為共享運具一環。
(四) 推動高性價比車款:鼓勵業者結盟使用共通零組件平臺,另推動車廠開發經濟型車款。
(五) 提高購車與使用誘因:強化後市場管理措施、協助國營事業建置能源補充設施、依車輛等級提供購車補助。
(財政部)
(一)財政部目前已對電動車輛提供適切之租稅優惠如下:
1.貨物稅
(1)為鼓勵消費者購買電動車輛及建構永續發展環境,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自106年1月28日至110年12月31日,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按規定稅率減半課徵。同條文第3項規定,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2)為利政策銜接,經濟部建議續延長該條文實施年限4年,財政部部刻就經濟部研提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辦理複評,俟完竣後將儘速陳報行政院核定延長實施年限。
2.使用牌照稅
(1)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與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下稱地方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各地方政府均依上開規定免徵轄內電動車輛使用牌照稅。
(2)上開租稅優惠將於本(110)年底屆期,財政部業依經濟部建議,擬具修法草案,延長地方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4年至114年12月31日,俾賡續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及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
(二)有關建議政府參考挪威、冰島、瑞典等國銷售電動車輛減免營業稅一節:
1.我國營業稅按國際體例,採消費地課稅原則,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稅營業稅;目前營業稅徵收率為5%,為實施相同稅制先進國家中最低。
2.我國已對電動車輛提供前開適切之租稅優惠,復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規定,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40%,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營業稅係地方政府重要財政收入來源,倘提供租稅優惠造成之稅收損失,無替代財源,將影響地方財政。又倘對特定產業之銷售行為提供租稅優惠,其他產業恐要求援引比照,將擴大侵蝕稅基,不利財政健全。
(環保署)
(一)環保署為鼓勵政府機關及民間單位採購車輛時可優先選擇電動車輛,已將電動車納入政府機關、民間企業及團體綠色採購範疇,以提升政府機關及民間單位於採購時優先選擇電動車輛之誘因。
(二)環保署將持續與國際管制趨勢接軌,適時逐步檢討車輛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透過限制油車廢氣排放,改善車輛排放,維護空氣品質。
建議五、台灣電力公司加快充電站電力配置時程。
(經濟部)
(一) 台電公司辦理業者申請用電案(含電動機車換電站),設計部門於受理後即約期辦理現場會勘,規劃設計供電路徑,除特殊原因須協調外(例如經過私人土地等),設計期程約6個工作天。
(二) 為加速工程施作以符合用戶要求供電期程,倘後續相關用電案工程施工倘遭遇須待道路主管機關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或設置供電設備位置遭民眾抗議等非台電公司可控因素,屆時亦請用戶協助溝通協調,俾利工程儘早完竣。

提案三
案由:建議政府將電池芯材料列入國產化之必要條件,以開創產業發展之契機。(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說明:
一、 鋰電池產能已經成為國際最新戰略物資,從行動裝置、電動車,皆需仰賴鋰電池,而現今電池市場鋰電池大都由日本、韓國與中國等國家所主導。
二、 電池不斷進化,已成為安全、舒適生活不可或缺的產品。電池材料是影響電池性能最重要的關鍵,德、日政府皆宣布整合上中下游資源,致力於電芯材料與電池芯技術發展,我國政府也應大力培植鋰電池材料產業,列入下個世代主要產品發展目標。
三、 台灣電池產業受限於經濟規模,多半轉向異地追尋產業出海口,應用端成為國內電池產業發展的難關。另,除電池四大關鍵材料(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電解液、隔離膜)皆掌握在中、日、韓手中外,還要面對大陸及韓國低價傾銷的威脅。
建議:
一、 建議政府政策適當引導,諸如成立儲能輔導示範計畫,將國產芯列為必要項目,或採加碼補助方式,鼓勵應用端採用國產芯,提高國內產品出海口,促使國內電池芯廠產能提高,進而驅動上游材料產業發展。
二、 建議政府建立自主電池供應鏈,扶持國內材料商開發關鍵材料,組織台灣電池相關企業並建立供應鏈合作關係,直至應用端。
三、 建議補助項目如下:
(一) 針對電芯廠補助:如電池芯廠使用國產主要材料(正極、負極、隔離膜、電解液),依照國產化比例,給予適當補助。
(二) 針對消費者補助:購買電動機車電池芯含50%以上國產材料,加碼補助購車費用,至少每輛補助新台幣5,000元。
【部會回應】(經濟部、財政部)
建議一、政府政策適當引導,諸如成立儲能輔導示範計畫,將國產芯列為必要項目,或採加碼補助方式,鼓勵應用端採用國產芯,提高國內產品出海口,促使國內電池芯廠產能提高,進而驅動上游材料產業發展。
(經濟部)
(一) 針對擴大電池芯銷售部分,考量國內業者的出口競爭激烈,故透過由下游應用端漸進式國產化的要求,逐步提高對國內電池芯的使用誘因。
(二) 以電動巴士示範運行計畫為例,除已要求本(110)年需符合電池Pack及電池管理系統(BMS)的國產化外,目前交通部正評估採用國產電池芯之加碼補助的可行性。
建議二、政府建立自主電池供應鏈,扶持國內材料商開發關鍵材料,組織台灣電池相關企業並建立供應鏈合作關係,直至應用端。
(經濟部)
針對建立電池自主供應鏈部分,可由上中下游分別說明:
(一) 上游材料:目前國內較具競爭力的產品為負極銅箔與負極碳材,其他材料如隔離膜、電解液等,經濟部將持續提供產創計畫等政府補助資源,以提高業者強化競爭力並擴大投入的誘因。
(二) 中游電池芯:目前國內電池芯總年產能逾3GWh,部分業者在快速充放如家電、電動手工具、車輛等特殊市場區隔中已具發展實績,故將導引業者整合資源並朝利基型產品開發,以利提高產品競爭力。
(三) 下游應用載具:如電動車輛領域,將持續透過示範運行補助與公務採購的模式鼓勵廠商投入,以擴大對電池之需求,並將電池模組列為國產化的必要項目。
三、建議補助項目如下:
(一)針對電芯廠補助:如電池芯廠使用國產主要材料(正極、負極、隔離膜、電解液),依照國產化比例,給予適當補助。
(經濟部)
目前經濟部針對有意提升產品性能與技術能力的業者,提供產創平台計畫、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等政府補助資源。
(二)針對消費者補助:購買電動機車電池芯含50%以上國產材料,加碼補助購車費用,至少每輛補助新台幣5,000元。
(經濟部)
有關提高電動機車加碼補助並提高國產材料的比例,目前電動機車採用國產電池芯加碼補助已由新臺幣2,000元提高至3,000元,經濟部將持續針對國內電池材料產業之能量進行盤點,作為規劃未來階段政策之考量。
(財政部)
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並完成登記者,可免徵新機車貨物稅。

提案四
案由:建議政府協助豬肉產業生產自動化、智能化與數據化,以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台灣農畜產工業股有限公司提案)
說明:
一、 1997年前,台灣是豬肉外銷大國,每年豬肉出口總值高達新台幣 460 億元,後因爆發口蹄疫,20 幾年來,台灣豬肉出口市場只能拱手讓人。經過政府多年努力,2020年6月16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正式將台灣自口蹄疫區除名,預計兩年後可控制住豬瘟。台灣的優良豬肉有機會再度擴大外銷到日本、新加坡等國際市場。
二、 依據農委會統計,目前全台豬隻屠宰場共計58場,惟設備多屬老舊。另,目前台灣的屠宰分切還是以人工作業為主,作業人員年齡偏高,新血又不願意加入(3K+血腥),已面臨嚴重斷層。行政管理也是以人工作業為主,以致無法收集相關生產數據,作為效率提升與品種改良的依據。
三、 台灣是資通訊產業強國,適合發展智慧屠宰系統,透過感測、紅外線、物聯網、大數據分析等科技的應用,可節省管理人力,並能優化養殖環境,提升豬肉品質,有效提升豬肉產業的競爭力。
建議:
一、 建議農委會輔導豬肉業者轉型升級,進行屠宰設備自動化;業者購置自動化屠宰設備,給予投資抵減。
二、 建議針對願意投入設置新廠與引進全新設備的廠商,提供實質協助。
三、 建議政府協助業者拓銷海外市場,並整合駐外單位資源,讓台灣優良豬肉製品,在國際發光發熱,進而提升農民收入。

【部會回應】(財政部、農委會)
建議一、農委會輔導豬肉業者轉型升級,進行屠宰設備自動化;業者購置自動化屠宰設備,給予投資抵減。
(財政部)
(一)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提供「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投資智慧機械,其支出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就其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抵減1年」或「抵減率3%,抵減3年」擇一方式抵減營所稅額,豬肉業者購置自動化屠宰設備符合智慧機械範疇者,可申請適用該條租稅優惠。
(二)另為鼓勵企業從事實質投資,產創條例第23條之3提供「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免加徵5%營所稅優惠」,豬肉業者購置供自動化屠宰設備符合實質投資範圍者,可申請適用該條規定免加徵5%營所稅,以減輕租稅負擔。
(三)綜上,現行產創條例業考量產業需求,就鼓勵產業自動化從事相關設備投資,提供適度租稅優惠。
建議二、針對願意投入設置新廠與引進全新設備的廠商,提供實質協助。
(農委會)
(一)有關業者願意設置新廠並引進自動化屠宰設備,以建構屠宰場現代化及肉品冷鏈系統,對提升國內肉品消費安全,並開啟外銷契機與國際接軌,實有裨益。
(二)農業委員會為謀求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透過110-113年中程計畫穩健推動8大工作,以維繫國產豬肉9成自給率及提升臺灣養豬永續競爭力為目標。在前開計畫項下亦將「推動屠宰場現代化及肉品冷鏈升級」列為重點工作,輔導國內豬隻屠宰場逐步導入新式屠宰分切加工設施(備),改善屠宰作業水準,符合肉品衛生安全管制需求,並鼓勵加入屠宰場HACCP驗證,提升養豬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建議三、政府協助業者拓銷海外市場,並整合駐外單位資源,讓台灣優良豬肉製品,在國際發光發熱,進而提升農民收入。
(農委會)
(一) 農業委員會積極透過各國雙邊經貿諮商或農業合作會議,向貿易夥伴國提出我國優質豬肉及相關產品之市場進入案,依各國規定提交申請資料並諮商檢疫條件,以突破貿易障礙,爭取我國豬肉及相關產品拓銷海外市場。
(二) 迄今已陸續提交我國國家問卷予新加坡、越南、馬來西亞、香港及菲律賓等國,並透過雙邊會商場域積極追蹤洽詢進度,或適時請我駐外館處協助瞭解相關審核情形,盼加速我國優質豬肉及產品輸銷海外。
(三) 我國豬肉加工產品已可輸銷日本、香港、澳門、新加坡等地,在我國重回口蹄疫非疫區後,生鮮豬肉已可輸出至澳門,業者持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簽發之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即可輸出。
(四) 農業委員會將持續輔導外銷業者組團參加海外重要國際食品展與強化通路拓展,以及透過我國農產品海外據點辦理展售與宣傳促銷活動,以提高臺灣品牌之國際知名度與形象,深耕既有市場並持續開拓具潛力之海外市場;另透過辦理海外市場商情及消費資訊調查作業,協助業者瞭解生產符合目標市場需求之產品與訂定精準之銷售策略,亦將協助我國業者與目標市場之重要超市、百貨通路業者連結,媒合採購及辦理通路促銷活動,持續提升我產豬肉及相關產品之出口量值。

提案五
案由:建議政府研訂中長期水資源開發與利用計畫,開源與節流同步進行,以提升水資源的使用效能,並協助廠商進行智慧水管理,不宜貿然開徵耗水費。(工商協進會提案)
說明:
一、 台灣面臨56年來之乾旱,春耕停灌休耕,極端氣候讓台灣陷入缺水新常態。乾旱影響民生與產業,政府啟動分區供水措施、人工增雨作業、研擬開徵耗水費、開放科學園區鑿井取水等,惟這些抗旱措施,大部分是應急的短期作為。
二、 改善或解決水荒問題,除了從供給面著手外,落實強化節流更為重要。水價太便宜、管線老舊漏水(1年漏掉約4.4億噸自來水,相當於2.3座石門水庫水量)、農業用水比率偏高等問題,長年未解。目前產值占GDP 1.73%的農業用水量占用水70%,相較產值占GDP 36.57%的工業用水量占不到10%,如何有效調配水資源,是亟需面對的課題。

三、 以色列位處沙漠,雨量分布不均,是水資源極度缺乏的國家,卻能維持用水無虞,還有餘力對鄰近國家供水。以國的水資源管理堪稱典範,基本上建立在以科技為用,從灌溉、農業環境監測系統及作物管理、海水淡化、污水回收再利用到降低漏水率,再配合法規制度,具體落實智慧型的水資源管理。
四、 經濟部在此時提出開徵耗水費,將針對每月使用自來水和自行取用地面水、地下水超過10,000度的用水人課徵。但用水超過10,000度者多是工業用戶,工業用水量多並不代表浪費水,故耗水費僅針對占比極低的工業用水戶課徵,顯有失公允,而且對節約用水效果有限。事實上工業界在節水的工作上做出很多的努力與貢獻,108年工業用水回收率高達72.2%,整體產業節水達到667萬噸。國內用水最大戶台積電用水回收率近九成,第二大戶中鋼積極引用都市污水再生水,日增6萬多噸供水量,都是業界典範。
建議:建議政府推動水價合理化,不宜開徵耗水費,並應積極採取下列措施:
一、 新興水資源開發:提高污水下水道的接管率,以利推動再生水廠、回收水處理廠;興建海淡廠,並以促參方式與民間合作興建;積極開發伏流水,並設置雨水儲集系統。
二、 增加水儲蓄空間:利用水庫目前低水位時期,積極進行水庫清淤,從排砂、挖砂多方面著手清淤,提升蓄水量。
三、 提高管線輸水效率:積極進行水管汰換,並導入地理資訊系統(GIS)、數據監控系統(SCADA)及相關管理作業,改善自來水管線漏水率。
四、 推動數位農耕:運用人工智慧等數位科技,推動農業用水管線化、節水灌溉,運用大數據進行溫室裁培及精準農業。
五、 提升用水效率:推廣節水技術;持續推動節水獎勵措施,比照節電獎勵方式(住宅用或國中小學用電每節省一度,可獲得0.6元獎勵金),給予民生用水節水獎勵。
六、 協助工廠導入物聯網相關技術、雲端計算、智慧水表等智慧應用,進行「智慧水管理」。
【部會回應】(經濟部、農委會)
建議政府推動水價合理化,不宜開徵耗水費,並應積極採取下列措施:
一、新興水資源開發:提高污水下水道的接管率,以利推動再生水廠、回收水處理廠;興建海淡廠,並以促參方式與民間合作興建;積極開發伏流水,並設置雨水儲集系統。
(經濟部)
(一) 耗水費徵收目的為促進大用水戶加強節約用水,設置水回收系統、增加循環利用設備、使用再生水等措施以達到節水目的。自來水水價調整需兼顧基本民生用水、中小企業經營等所有用水戶,影響擴及全體人民。耗水費規劃已考量未來水價調整機制予以扣除,不會重複收費。
(二) 有關新興水資源開發,政府採取措施如下:
1. 提升公共污水下水道接管率,以擴大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再生利用量。
2. 行政院核定之11座再生水廠係由內政部營建署負責推動:目前高雄鳳山再生水廠已完工,每日產水4.5萬噸,臺南永康廠預計8月產水每日0.8萬噸、安平廠預計111年完成第一期工程,可供水每日1萬噸 ,高雄臨海廠預計於110年底完工後可供水3.3萬噸,臺中福田、水湳廠及桃園桃北廠已完成用水契約簽訂,餘廠(竹北、豐原、仁德、楠梓)陸續推動完成後,共可供應再生水每日28.9萬噸。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營建署、特定園區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持續開發潛在再生水廠,另
3. 興建海淡廠,並以促參方式與民間合作興建:依據110年4月28日「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請經濟部就目前規劃中5座海淡廠(桃園、新竹、臺南、嘉義及高雄)優先以促參方式辦理。目前新竹及臺南海淡廠已進入環評階段,經濟部水利署刻辦理相關促參作業中,另桃園、嘉義及高雄海淡廠預計110年底提出初步規劃,後續將視規劃內容辦理促參可行性評估。
4. 積極開發伏流水:近年在高雄高屏溪已開發多處伏流水,在這次抗旱過程可提供高屏地區每日45萬噸的備援水源,相當於高雄3成用水,對高雄用水穩定效益相當大。另這次抗旱的過程中,經濟部也緊急開發了台中大安溪及烏溪伏流水,其中烏溪伏流水可以提供每日4.5萬噸水源給北彰化地區使用,約為北彰化一半用水,而原本由台中支援的水量就可以留在台中地區運用,可舒緩中部地區旱象。後續水利署將持續評估合適經濟部的地點擴大推動,未來將在新竹、台中、雲林及高屏地區擴大開發伏流水。
5. 推廣設置雨水儲集系統:為推廣機關學校設置雨水貯留設施,經統計經濟部水利署自民國98年至104年共補助47案(預算編列5,525萬元),為能擴大推廣雨水貯留系統設施,經濟部水利署於106-109年已針對機關學校或風景區,補助設置大、中、小型雨水貯留系統超過200座,透過貯留之雨水替代自來水使用,預估每年可節省水量達34.5萬噸(總經費3.35億元),並自110年起至114年止預計設置58座雨水貯留,預估每年可節省水量達20萬噸。
建議二、增加水儲蓄空間:利用水庫目前低水位時期,積極進行水庫清淤,從排砂、挖砂多方面著手清淤,提升蓄水量。
(經濟部)
(一) 近年政府非常重視水庫清淤工作,除卡車運送外,以船運方式突破道路運輸限制。並採行水庫集水區保育、陸挖、抽泥及水力排砂等方式多管齊下,全台水庫清淤量統計至110年8月1日止已達1,224萬立方公尺,年度達成率80%,清淤量為歷年同期新高。
(二) 加上各項防淤或排砂隧道工程改造水庫陸續完成,如曾文水庫防淤隧道已於106年完工啟用、白河水庫防淤隧道已於108年完工、南化水庫防淤隧道已於110年6月完成啟用操作、石門水庫阿姆坪防淤隧道預計111年5月完成整體工程、白河水庫繞庫防淤隧道預計111年底完工等,將可大幅提高水庫於颱洪期間防淤能力。
建議三、提高管線輸水效率:積極進行水管汰換,並導入地理資訊系統(GIS)、數據監控系統(SCADA)及相關管理作業,改善自來水管線漏水率。
(經濟部)
(一) 為改善自來水管線漏水率,台水公司參考國際間降低漏水之實務,從「水壓管理」、「提升修漏速度及品質」、「主動防治漏水」、「管線資產維護」等4大策略著手,積極推動「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3年)」,投入經費1003.36億元,預計汰換管線7,968公里,並將漏水率由101年底19.55%降至113年底12.00%。截至109年底,台水公司已完成汰換管線長度5,716公里,漏水率已降至13.90%,符合分年管控目標。後續將持續積極推動降漏相關工作,以如期如質達到113年目標。
(二) 台水公司於95年即已完成地理資訊系統開發,並於105年底前陸續完成管線明細圖數位化、用戶分區明細圖數位化及閥栓座標實測等圖資整備工作,續於106年完成圖資管理資訊系統(原地理資訊系統)改版作業後,可藉由系統圖層套疊分析破管熱區,精確篩選汰換管線標的。
(三) 台水公司已建立完整數據監控系統,並完成整合監控整合雲端系統,管理層次提升為行動管理,隨時、隨地都可掌握供水狀況。另台水公司自行研發大數據漏水偵測輔助系統,經由前開數據監控系統收集供水管網內小區管網之即時及歷史流量、壓力進行大數據分析,透過E-MAIL主動對事件所在區域負責人送出異常警示,作為區域檢修漏參考,並建置事件資料庫管理追蹤。
建議四、推動數位農耕:運用人工智慧等數位科技,推動農業用水管線化、節水灌溉,運用大數據進行溫室裁培及精準農業。
(農委會)
(一) 農委會農水署於107~109配合行政院前瞻計畫,輔導水資源競用區5個管理處(桃園、石門、新竹、嘉南及高雄)之示範灌區面積4,072公頃,辦理農田水利水資源物聯網建置計畫,配合感測技術、智能機器、物聯網與大數據等數位科技,提升灌溉用水效率。
(二) 農委會預計111年啟動大數據精準灌溉農業節水科技計畫,進一步跨域整合科技部、交通部氣象局及經濟部水利署之技術合作,積極投入農業氣象水文之長期情勢預測精度提升、發展視覺化之農業水資源供需動態決策模擬。同時,結合現有的農業環境資料庫,以及整合農委會農試所運用之遙測技術、物聯網,全面提升農業露天及溫室栽培供之智慧節水灌溉,以及大尺度即時水情監測與未來長期農業水資源可用水量聯合運用及缺水預測。
(三) 農委會持續推廣旱作管路灌溉設施,輔導農民施設省水、省工及兼具灌溉、施肥、施藥等多目標旱作管路灌溉設施,每公頃可較傳統漫灌或溝灌方式有效節省50%灌溉用水;未來10年,預計可再推廣旱作管路灌溉設施約20,000公頃。
建議五、提升用水效率:推廣節水技術;持續推動節水獎勵措施,比照節電獎勵方式(住宅用或國中小學用電每節省一度,可獲得0.6元獎勵金),給予民生用水節水獎勵。
(經濟部)
(一) 依據自來水法規定,若用戶使用度數較去年同期減少,台水公司可視營業收支盈虧情況,給予用戶水費折扣;惟台水公司水價已逾27年未合理調整,水費收入已無法抵償成本,近10年平均每年淨損0.78億元,且向銀行借款達829億元,故尚無盈餘可辦理節水獎勵措施。
(二) 未來台水公司水價若有調整,並獲合理利潤之狀況下,將研議辦理節水獎勵措施,以鼓勵用戶節約用水。
建議六、協助工廠導入物聯網相關技術、雲端計算、智慧水表等智慧應用,進行「智慧水管理」。
(經濟部)
(一) 為提升產業用水效能,經濟部工業局持續辦理大用水戶用水診斷與節水輔導,2019年ISO發布之水資源效率管理體系(ISO46001),為帶動產業節水風氣,經濟部工業局已著手推動示範輔導,協助產業導入及建置自主水管理系統,加強與國際水管理及風險評估之趨勢接軌。
(二) 後續將透過收集國內外智慧水管理案例,並參照能源管理系統(ISO)50001的經驗,評估以IOT、智慧水表等結合廠商自主水管理系統之可行做法,逐步將產業用水管理推向智能化、智慧化應用。

提案六
案由:建議經濟部每年定期公布「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以供企業訂定中長期營運計畫時參考。(工商協進會提案)
說明:
一、 依電業法第9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國家整體電力資源供需狀況、電力建設進度及節能減碳期程,提出年度報告並公開。」,惟109年並未公布108年度的發電實績,遲至110年5月12日才公布108及109年的「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報告中對於電力供需及價格預測的滾動式檢討著墨甚少,報告發布後不到一週,接連發生513、517兩次大停電,令產業界對於每日供電備載容量是否能夠維持10%以上存有疑慮。
二、 110年以來,國內電力供應陸續因極端氣候、機組歲修與屆齡除役、環境保護等因素,面對諸多挑戰,例如:
(一) 水力發電受水情不佳影響,109年水力發購電量30億度,低於108年的55億度;110年1至2月全國水力發購電量低於4億度,亦少於去年同期,其中缺水最嚴重的台中地區不足1億度,大減近4成。另日前為因應517大停電,不得不釋放明潭水庫存水,以供水力發電補足供電缺口,招致耗損水資源之批評。
(二) 台電為兼顧機組運轉安全及供電穩定,4月間安排核三廠1號機歲修及夏季安排通霄燃氣機組歲修,為維持備轉容量10%的承諾,台電擬重啟未領有生煤許可證之中火3號機組,以致與台中市政府紛爭再起。
(三) 核二廠1號機(98.5萬瓩)運轉執照將於今年底到期,但因燃料池貯存容量不足,自年初即逐步降載,預估只能運轉至6月,形同「提早除役」。台電表示民營嘉惠電廠第2期機組(51萬瓩)及再生能源機組(裝置容量130萬瓩)可補足缺口,惟面對日前兩次大停電,以及參考台電公布之108年能源容量因數如下表,再生能源能否補足電力缺口,工商界仍存有疑慮。

(四) 「珍愛藻礁公投」連署成案,將於8月進行公投,不論結果為何,都將影響台灣未來的天然氣供應與國際形象。惟中油天然氣第三接收站案自104年起歷經兩任政府,在規劃、環評至興建期間都陸續出現爭議,主管機關雖提出三接外推的應對提案,惟亦應規劃倘公投通過之其他因應備案,否則在114年全面廢核的規劃下,勢將影響台灣整體電力供應。
(五) 110年4月4日高雄「反空汙大遊行」,高雄市陳其邁市長特別到場宣布,興達電廠燃煤機組將預定於114年提前一年全數除役,未來也不再核准任何燃煤機組之設置。
三、 此外,台中火力發電廠新設兩部燃氣機組計畫受阻,主因係地方政府與台電對於是否保留舊有燃煤機組做為備役機組有不同意見。同理,我國現有核二廠、核三廠,將於今年起陸續除役(運轉執照到期),但實際的除役拆廠計畫仍要到期數年後才能正式啟動(108年除役之核一廠仍未啟動拆廠),在核二、核三設備仍處於可穩定運轉的情況下,加上核能發電在遵守各項安全檢查規範下,為低汙染、低成本的發電方式,且國際間多有運轉超過40年的案例,或許也可以讓核電作為台灣次世代電力系統(火力及再生能源)運轉穩定前的備援電力,以求穩定供電及降低燃煤發電帶來的空污。
建議:
一、 建議經濟部依電業法規定,每年定期公布「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並滾動檢討電力供需及價格預測,以及向工商界說明電力供應遇歲修或突發狀況之因應對策,包括下列事項:
(一) 水情不佳導致水力發電量不足之因應對策。
(二) 發電機組的歲修排程應有更彈性的調整與緩衝,以穩定供電。
(三) 我國天然氣之儲備設施建置進度,除中油大潭第三接收站因公投案延宕外,其餘進行中的建置案進度,以及因應備案為何,政府應一併對外公開說明。
二、 建議經濟部每日公布最大供電能力資訊時,詳細說明基載(燃煤、核能)、中載(天然氣、水力)與尖載電力(抽蓄水力、風力、太陽能)之比例,供企業與民眾參考。
三、 建議經濟部規劃核二、核三作為備援電力之計畫,俾於舊有高汙染燃煤機組逐步退場,天然氣與再生能源新設機組尚未穩定供電之前,適時備援供電,並降低火力發電對環境之汙染。
【部會回應】(經濟部)
建議一、經濟部依電業法規定,每年定期公布「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並滾動檢討電力供需及價格預測,以及向工商界說明電力供應遇歲修或突發狀況之因應對策,包括下列事項:
(一)水情不佳導致水力發電量不足之因應對策。

(經濟部)
1.近年來水力發電貢獻易受氣候變遷影響有偏低狀況,經濟部在長期供需規劃方面,除既有平水情境外,將採取保守情境,額外將枯水情境納入考慮,藉以推動足夠之電源開發計畫,確保長期供電穩定。
2.因此,每日之用電供應,除了以傳統機組(核能、燃煤、燃氣、燃油)及再生能源(風力、太陽能)替代外,尖峰用電時段必要時將以較高成本之氣渦輪機、需量反應增購、非傳統機組輔助機組及臨時性減少用電等措施以替代水力發電的缺口。
建議(二)發電機組的歲修排程應有更彈性的調整與緩衝,以穩定 供電。
(經濟部)
1.近年來台電公司積極進行增氣減煤,並於秋冬季節加強興達及中火等燃煤電廠降載或停機,爰需妥善安排燃煤機組於秋冬季節歲修,而民間燃氣電廠皆安排於非夏月歲修。為補足秋冬季燃煤電廠停機之供電缺口,台電公司燃氣機組需保留於秋冬季節保持可用狀態,秋冬季將無法安排全部燃氣機組進行大修,導致排擠台電公司燃氣機組歲修排程,故部分機組須調整至夏月大修。
2.因應氣候變遷,過往大型發電機組均規劃於夏季尖峰來臨前之6月完成大修,惟近年來氣候變遷日益嚴竣,往往5月異常炎熱,用電接近7、8月之高峰,故未來在供電無虞且運轉機組有餘裕之情形下,將儘可能提前於5月中旬前完成機組大修。
建議(三)我國天然氣之儲備設施建置進度,除中油大潭第三接收站因公投案延宕外,其餘進行中的建置案進度,以及因應備案為何,政府應一併對外公開說明。
(經濟部)
1.中油公司為配合政府能源政策及經濟部於107年8月27日公告修正《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積極規劃推動多項LNG接收站中、長期投資計畫,以提升供氣能力。除大潭第三接收站因公投案延宕外,其他天然氣輸儲設施擴建計畫如下:
(1) 永安接收站:
A.興建氣化設施400噸/小時,預計111年底完成。
B.興建2座地下式LNG儲槽,預計116年底完成。
(2) 台中接收站:
A.興建氣化設施1600噸/小時(含備用600噸/小時),預計113年底完成。
B.興建2座地上式LNG儲槽,預計115年底完成。
(3) 有關三接工業港再外推455公尺,預計展延至114年6月供氣,中油公司將以維持儲槽高存量、提高船運調度、新增氣化設施等方式增加供氣能力,穩定供氣。
2.台電公司協和LNG接收站及台中LNG接收站,建置進度已通過環評部分,參照台電公司新興火力計畫,將計畫概述、投資總額、商轉日期及執行情形等資料於公司網站資訊揭露公開
(1) 協和LNG接收站:配合協和電廠總裝置容量260萬瓩新燃氣機組所需用氣,設置2座16萬公秉儲槽,年營運量約180萬噸,刻正辦理環評審查相關作業,預計116年起以浮動式天然氣接收站(FSRU)臨時供氣,121年完工商轉後全廠改由接收站供氣。
(2) 台中LNG接收站:配合台中一期及通霄二期總裝置容量585萬瓩新燃氣機組所需用氣,設置5座16萬公秉儲槽,年營運量約410萬噸,儲槽及站區部分已通過環評,相關興建統包工程已分別於109年2月25日及9月7日決標,台中港外廓防波堤及卸收碼頭刻辦理環評中,預計115年起開始供氣。
3.為確保天然氣基礎設施如期如質完工,經濟部定期召開「天然氣穩定供應專案會議」,監督管控中油及台電公司天然氣接收站計畫最新執行進度、期程目標及遭遇困難。

建議二、建議經濟部每日公布最大供電能力資訊時,詳細說明基載(燃煤、核能)、中載(天然氣、水力)與尖載電力(抽蓄水力、風力、太陽能)之比例,供企業與民眾參考。
(經濟部)
(一) 為因應大量再生能源併網,除核能機組以基載連續運轉外,其餘水、火力機組考慮綠電先行及環保調度,配合系統需求調整,各機組無明確區分基載、中載、尖載電力。
(二) 再生能源之供電能力為當日所預估或實際之發電量,並非機組裝置容量,故台電公司現行每日於網站資訊揭露各能源別即時發電量供企業及民眾參考。
(三) 有關資訊揭露網站公布之相關電力資訊內容,台電公司將全力配合電業管制機關要求辦理推動事宜。
建議三、經濟部規劃核二、核三作為備援電力之計畫,俾於舊有高汙染燃煤機組逐步退場,天然氣與再生能源新設機組尚未穩定供電之前,適時備援供電,並降低火力發電對環境之汙染。
(經濟部)
(一) 核二、核三作為備援電力涉及核能延役,經濟部已務實檢視核能延役之可行性,惟客觀事實不可行,地方政府也不支持,核二、核三延役困難重重,不具可行性。
(二) 為確保供電穩定,經濟部已規劃各項天然氣發電計畫及擴大推動再生能源,可因應核能電廠除役缺口及未來用電需求成長,建請貴會支持政府持續推動能源轉型。

提案七
案由:建議政府立即成立中央氣候變遷因應專責單位,統籌協調跨部會資源,制定與國際接軌之氣候變遷因應政策及法規,協助廠商因應全球低碳轉型趨勢。(工商協進會提案)
說明:
一、 氣候變遷加劇極端氣候災害,2020年台灣周邊之中國(2060年)、日本(2050年)、韓國(2050年)相繼宣布碳中和(Carbon neutrality)承諾。美國總統拜登上任以來,將氣候議題提升到國安、外交層級,擬定因應氣候變遷戰略,重返巴黎協定、召開「全球氣候變遷領袖視訊峰會」並公布碳中和目標。目前國際間已有逾127國、524個城市宣示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net zero emissions)目標,低碳轉型已成為全球共識。
二、 2019年歐盟公布「歐洲綠色政綱」,除了宣示全歐在2050年實現碳中和目標,更針對碳洩漏(Carbon leakage)風險提出「碳邊境調整措施」(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asure, CBAM),未來沒有施行碳定價(Carbon pricing)地區的高碳貨品進入歐盟,將被課以碳邊境稅(Carbon border tax)。歐盟執委會計劃在今年6月公布CBAM細則,2023年開始施行;美國現有7個碳邊境稅草案版本協商中;為避免引發貿易戰,WTO也啟動有關碳邊境稅的多邊磋商。國際碳邊境稅趨勢,將對以出口為導向的台灣造成巨大衝擊,復以國際品牌產業鏈日益重視RE100承諾(100%使用再生能源),政府應更積極面對碳定價議題,以協助廠商因應。
三、 溫室氣體排放給與「碳定價」是國際主流減碳方式,工具包括碳稅、碳市場交易體系(ETS)、碳信用機制等,其中碳市場交易除可滿足企業購買碳權作為抵銷義務,也能發揮金融市場力量,引導企業投入減碳製程或發展負碳產業,並能讓社會重視ESG議題,創造金融、產業與社會環境永續發展三贏局面。惟我國現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雖訂有總量管制及碳交易制度,卻遲未推行,今年初啟動修法(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又增訂徵收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俗稱「碳費」)作為管制手段。
四、 市場預期開徵碳費,石化、鋼鐵、半導體等能源密集、高碳製程產業將首當其衝,其中能源密集產業已因應「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俗稱「用電大戶條款」)設置再生能源義務容量,未來開徵碳費/稅若不將其納入考量,更加重企業營運負擔。此外,若我國徵收之碳費無法獲得國際認可進行扣抵,產品出口面臨碳關稅疊加,將喪失國際競爭力。另,財政部曾表示對汽機車徵收貨物稅是基於空污,未來對汽機車產業加徵碳費/碳稅,亦有重複課徵之疑慮。
五、 綜上所述,碳費(環保署)/碳稅(財政部)、用電大戶條款(經濟部)、碳交易制度(環保署、金管會)均為減碳手段,應當相輔相成,惟各種措施分屬不同部會,恐因相互牽制難收減碳成效。面對氣候變遷挑戰,政府應有全面性戰略思維,做好相關政策研究,利用「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法機遇,通盤考量制定與國際接軌之氣候變遷因應政策及法規。
六、 開徵碳費只是減碳方法之一,更應考慮能源運用。依政府非核家園規劃,2025年再生能源達到20%,台灣仍有80%發電量仰賴煤和天然氣,化石燃料使用令產品難以脫碳,政府的能源政策也必須要積極檢討。
建議:鑒於全球低碳轉型及碳邊境稅實施趨勢,建議政府:
一、 立即成立具有實權之中央氣候變遷因應專責單位,決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短中長期減量目標及其他重大政策,統籌分配相關資源、協調跨部會分工事務,以及督導、考核推動成果。
二、 環保署加速盤點我國產品碳足跡,公告產品效能標準與核配額度,儘速啟動碳交易制度。明確我國碳定價路徑藍圖,協助業者制定長期減碳規劃。
三、 通盤考量各種碳定價工具,優先採用減量額度能獲得國際認可或扣抵之方法,避免企業產品面臨國內、國際雙重課稅。在開徵碳費/碳稅前,環保署、財政部、經濟部應協調訂定企業使用再生能源或綠電憑證之抵換機制,同時配合檢討修正貨物稅。
四、 環保署研擬「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條文時,對於過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推動之抵換減量部分(如工業局推動產業溫室氣體自願減量),以及事業參與地方主管機關任何形式之溫室氣體減量專案之減量成果,皆應予以承認。
五、 配合國際低碳轉型趨勢,重新檢討國家能源政策,解決產品脫碳的根本問題。
六、 經濟部、財政部、環保署應掌握全球碳邊境稅之發展進度與內容,加強對企業宣導,並協助企業進行碳風險評估及因應。
【部會回應】(環保署、金管會、財政部、經濟部)
鑒於全球低碳轉型及碳邊境稅實施趨勢,建議政府:
建議一、立即成立具有實權之中央氣候變遷因應專責單位,決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短中長期減量目標及其他重大政策,統籌分配相關資源、協調跨部會分工事務,以及督導、考核推動成果。
(環保署)
(一)總統於今年世界地球日(4月22日)表示「2050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也是臺灣的目標」。我國針對淨零轉型正在積極部署,由行政院統籌各相關部會,開始評估及規劃臺灣在2050年達到淨零排放目標的可能路徑,除了推動中的能源轉型,包括製造、運輸、住宅、農業等部門,也將提出系統性的減碳策略,同時強化與民間部門對話。
(二)環保署依據總統及行政院對於氣候變遷議題之重大指示,於110年7月1日成立「氣候變遷辦公室」,下設政策規劃、排放管理、減碳行動及氣候變遷調適等4組,整合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減碳工作。
建議二、環保署加速盤點我國產品碳足跡,公告產品效能標準與核配額度,並與金管會儘速啟動碳交易制度,以明確我國碳定價路徑藍圖,協助業者制定長期減碳規劃。
(環保署)
(一)環保署將密切關注歐盟碳邊境管制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對於產品碳含量的計算方式、應備文件等相關子法規定,協助國內產業瞭解產品碳含量,並逐步建立我國產品碳含量查驗機制。
(二)考量我國有排放量集中於少數排放源情形,短期內施行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恐衝擊到中小企業,因此,環保署規劃碳費先行,同步進行我國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建構,以完備我國碳定價機制。
(金管會)
(一)環保署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於104.7.1公布施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溫管法),規定我國長期減量目標為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2005年溫室氣體排放量50%以下,環保署係我國溫室氣體排放中央主管機關,在溫室氣體排放管理方面,中央主管機關之主要權責在於建立適當之減量對策,包括總量管制、排放量分配、減量計畫,輔導排放源進行盤查、登錄、查證及排放交易等,以達成上述政策目標。
(二)我國碳權標的係由環保署溫室氣體登錄平台進行管理,有別於股權類金融商品,相關交易制度建立涉及法律授權及主管機關之行政監督,其交易須配合完整之碳排放資料庫、查驗管理機制、減量目標及核配制度,以循序漸進導入總量管制及交易制度。
(三)依溫管法規定,前揭各階段管控及相關交易制度等均屬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主管權限,故碳交易市場之建置,其前提須環保署先妥為規劃總量管制及額度等事宜,始得依管制之總量進行配額分配及後續交易。
(四)綜上所述,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主管機關為環保署,未來欲推動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要件,須先由環保署透過盤查登錄制度掌握重大排放源排放量,訂定排放源效能標準及相關自願減量誘因機制,待相關機制完備後,再研擬推動實施。金管會將持續視環保署有關碳權交易平台之規劃建置及發展狀況,配合提供協助。
建議三、通盤考量各種碳定價工具,優先採用減量額度能獲得國際認可或扣抵之方法,避免企業產品面臨國內、國際雙重課稅。在開徵碳費/碳稅前,環保署、財政部、經濟部應協調訂定企業使用再生能源或綠電憑證之抵換機制,同時配合檢討修正貨物稅。
(環保署)
依目前歐盟釋出碳邊境調整機制草案,進口商可於碳邊境管制機制(CBAM)申報單中提出產品已支付原產國碳定價費用,且無獲得任何形式的出口退費或補償的證明文件(須經第三方認證),以減少繳交CBAM憑證。環保署將密切關注歐盟對於相關證明文件之子法規定,以協助企業避免雙重課稅。
(財政部)
財政部將持續關注歐盟碳邊境管制機制(CBAM)後續進展,配合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政策之規劃、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發展整體策略、經濟部能源轉型政策、環保署環境保護政策、交通部交通政策及非租稅政策工具運用成效整合規劃,就能源稅(碳稅)之政策目的、配套措施、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等法規調合及國際環境稅費發展趨勢等面向審慎研議;並就整體政策之配合,通盤檢討貨物稅課稅項目。
(經濟部)
(一) 再生能源憑證是由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單位,利用可信賴的手段驗證憑證所記錄電力來源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發電量,確保發電量的正確性,並利用電子化追蹤系統,給予個別1MWh的再生能源電力獨一無二的再生能源憑證序號,如此可利用於儲存及查證每個再生能源憑證於溫室氣體盤查、社會責任宣告等類型的使用紀錄,避免憑證所登載的再生能源效用被重複計算,提高終端使用者宣告使用再生能源電力的可信賴度。
(二) 臺灣再生能源憑證符合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範疇二品質準則,因此臺灣再生能源憑證可作為企業於溫室氣體盤查時採取市場基準(market-based)方式計算範疇二(Scope 2)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契約工具(contractual instrument),因此可納入減碳計算依據。
(三) 以臺灣再生能源憑證應用於國家溫室氣體盤查為例,行政院環保署從2005年起推動產業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由自願性盤查登錄逐步推動,擁有憑證者得以抵扣範疇二排放量。依據溫室氣體排放係數管理表6.0.4版(如下表)指出,「使用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範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太陽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不含生質能、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再生能源憑證(意即電證合一)者,其作為全部或部分範疇二電力使用時,該憑證之排放係數可視為「0」計算。」。

建議四、環保署研擬「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條文時,對於過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推動之抵換減量部分(如工業局推動產業溫室氣體自願減量),以及事業參與地方主管機關任何形式之溫室氣體減量專案之減量成果,皆應予以承認。
(環保署)
對於企業自願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申請抵換專案,環保署樂見及鼓勵企業採行,有關額度之應用管理亦會依減量目標考量,納入「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檢討。
建議五、配合國際低碳轉型趨勢,重新檢討國家能源政策,解決產品脫碳的根本問題。
(經濟部)
(一) 提升低碳能源(如再生能源、天然氣發電)占比才是低碳轉型重點,依政府能源轉型規劃,低碳能源占比將由2017年46.74%提升至2025年70%,預估2025年電力排放係數(0.388)可較2017年(0.554)降低約30%,符合國際低碳轉型趨勢。
(二) 又其中能源轉型係以無碳再生能源發展為重點,已訂有明確目標與推動策略,除有助於降低碳排放,更可提供產業生產過程所需的無碳電力,以因應綠色供應鏈要求及未來國際可能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
(三) 發展綠能及使用綠電已成全球未來趨勢,政府已持續盤點並提高綠能設置量,包括光電於2026~2030年每年新增1GW;離岸風電於2026~2035年每年新增開發容量1.5 GW,讓企業願意投資綠能、使用綠電接軌國際。
建議六、經濟部、財政部、環保署應掌握全球碳邊境稅之發展進度與內容,加強對企業宣導,並協助企業進行碳風險評估及因應。
(經濟部)
(一) 歐盟2021年7月14日公布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後,經濟部已於7月底與歐盟進行CBAM工作階層會議交換意見,未來將持續掌握CBAM發展,並透過臺歐平台交流溝通。
(二) 依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公告草案,短期影響有限,主要是鋼鐵產品,依中鋼公司評估我國粗鋼耗能優於全球平均,仍具競爭力。中長期尚待觀察,將視產品擴大範圍、各國是否跟進及國際貿易談判發展而定,惟產品碳含量高低將成為影響產業競爭力的關鍵。
(三) 經濟部除了持續追蹤國際碳關稅動態,於綠色貿易資訊網設置「淨零碳排專區」,提供國際碳議題動態資訊予企業即時掌握,亦持續輔導產業提升能源效率、進行製程改善、使用低碳能源,協助產業盤查產品碳足跡、降低產品碳含量,取得國際碳足跡驗證,並規劃辦理一系列減碳議題研討會、協助廠商組團參加國內外綠色相關展覽、辦理新產品發表會及採購洽談會等,以增強競爭力,爭取全球綠色商機。

(財政部)
為避免推動能源稅(碳稅)對國內產業、民生及經濟造成衝擊,財政部將持續關注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後續進展,配合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政策之規劃、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發展整體策略、經濟部能源轉型政策、環保署環境保護政策、交通部交通政策及非租稅政策工具運用成效整合規劃,就能源稅(碳稅)之政策目的、配套措施、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等法規調合及國際環境稅費發展趨勢等面向審慎研議,通盤檢討。
(環保署)
環保署將密切關注全球碳邊境調整機制發展情形,並規劃相關措施協助企業因應。

提案八
案由:建議政府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延長外籍移工在台工作年限,以及繼續推動「新經濟移民法」立法。(工商協進會提案)
說明:
一、 依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規定,移工在台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同條第6項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勞動部所定之資格、條件,得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
二、 觀察鄰近國家之移工工作年限規定較為寬鬆,如:香港、韓國、新加坡,皆開放引進移工作為補充人力,但香港與韓國未設定工作年限上限;新加坡之工作年限原則上為6年,若移工來自菲律賓、泰國,工作年限為10年,若具有基礎技術,工作年限可長達18年,至於家事移工之工作年限則無限制。
三、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第1款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均已排除外籍移工在台工作可「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或「申請永久居留」,且延長外籍移工在台工作年限並不會增加外勞在台總人數,以及影響本國勞工工作機會。因此,外籍移工在台工作年限長短與移民問題無涉,無須限制其工作年限;另可穩固對台技術有利的移工,避免台灣淪為他國的技術移工培訓中心,亦可降低企業育才成本。
四、 國發會於107年訂定之「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主要係為解決國內產業短缺專業人才及技術人力,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及薪資水準前提下,延攬及補充外國優質人才與人力。該草案於107年12月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108年12月因屆期不續審,立法院已將草案退回行政院。工商界認為該草案可填補產業中階技術人力缺口,實有繼續推動的必要。
建議:
一、 建議勞動部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規定,延長外籍移工在台工作年限,從12年延長至少至14年。
二、 建議國發會繼續推動「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的立法工作,以擴大外籍中階人才來台服務。
【部會回應】(勞動部、國發會)
建議一、勞動部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規定,延長外籍移工在台工作年限,從12年延長至少至14年。
(勞動部)
(一)關於延長外國人在臺工作年限部分,「就業服務法」前於105年已修正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如符合特定資格及條件時,其在臺工作累計年限由12年延長至14年;至於其他類別之移工,仍維持12年。
(二)有關是否再放寬移工在臺工作年限,有論者認為國內人口結構老化,產業缺工而致勞力需求殷切,基於兼顧經濟社會發展,應同意放寬移工累計在臺工作年限。另有意見認為延長工作年限,僅係將缺工問題延後處理,未根本解決問題,且延長移工工作年限尚涉及社會安全、福利制度、保險給付等事項,除應考量社會經濟發展需求,尚需兼顧「就業服務法」第42條意旨。故延長移工累計工作年限,仍需經整體評估及凝聚共識,審慎研議。
建議二、國發會繼續推動「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的立法工作,以擴大外籍中階人才來台服務。
(國發會)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原規劃適用對象,可透過增修現有法規及政策鬆綁強化,達到留用人才、人力之原政策目標:
(一)針對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部分,國發會研提「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案,業於本(110)年6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7月7日由總統公布,將透過更完善的攬才法規,讓更多國際優秀人才能夠「進得來」、「留得住」,打造臺灣成為亞太地區人才匯聚中心。
(二)針對充沛中階技術人力部分,為留用具中階技術之資深移工,行政院已邀集勞動部、國發會、內政部、經濟部及相關部會,召開多次研商會議,就留用對象、額度、薪資門檻及銜接永久居留等內容進行檢討鬆綁。此外,國發會刻正偕同相關部會,研議鬆綁留用僑外生政策之可行方向,亦可補充產業所需中階技術人力。

提案九
案由:建議勞動部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放寬企業僱用專職護理人員之規定。(工商協進會提案)
說明:
一、 依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同條第4項規定,「第1項有關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資格、勞工健康保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 另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50人至299人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依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臨場健康服務(如下表)。」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所定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在200人至299人者,自107年7月1日施行;勞工總人數在100人至199人者,自109年1月1日施行;勞工總人數在50人至99人者,自111年1月1日施行。」
三、 依上述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50人至99人者,應遵循如上法規。由於勞工總人數在99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規模較小,專職人力恐配置不及,且現今正值疫情期間,醫護人員短缺,若強制要求符合一定規模之小型企業雇主須僱用或特約護理人員,將迫使事業單位可能違法受罰。
建議: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第3項,將勞工人數50人至99人者,延緩施行日期,或由事業單位自行管理。
【部會回應】(勞動部)
勞動部已將建議事項納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草案,並已於110年8月9日邀請有關機關、專業團體及雇主團體等代表共同研商該修正草案內容。會議初步共識為針對50人以上、99人以下事業單位,具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事業單位優先實施。未具有上開人員的事業單位,由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提供諮詢與服務。

提案十
案由:建議勞動部檢討修正「勞動基準法」有關七休一例外及定期契約等規定。(工商協進會提案)
說明:
一、 勞基法新制「七休一」規定之基準-「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附表」(如附表)採正面表列,缺乏彈性,例如:須符合4大特殊型態(時間、地點、性質及狀況)及子條件,且須勞資雙方同意,方可列入「七休一」例外行業,限制過於繁瑣,亦衍生諸多爭議。
二、 勞基法第9條與其施行細則第6條,對於定期契約之認定與限制過於嚴格,企業難以透過定期契約僱用短期勞工,只能商請現有勞工加班,惟又受到加班時數上限及「七休一」之限制,人力配置捉襟見肘,若遇勞檢,將陷入兩難局面。
三、 疫情過後經濟復甦,勞動市場的靈活性尤其重要,業者若因為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七休一」以及定期契約之限制,而無法及時掌握疫情後商機,其辛苦撐過疫情的努力恐將付諸流水。
建議:
一、 建議勞動部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全面放寬各行業均可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次數,每年至少應有6次,作為因應非可預期性或緊急性訂單所需。
二、 建議勞動部研議放寬定期契約之限制,刪除目前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與特定性之區分,全面開放企業只要有短期人力需求,即可以定期契約方式僱用勞工,並將定期契約期間一律放寬為2年;如有特殊情況超過2年者,應報請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即可。
【部會回應】(勞動部)
建議一、勞動部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全面放寬各行業均可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次數,每年至少應有6次,作為因應非可預期性或緊急性訂單所需。
(勞動部)
(一)事業單位如屬「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所定產業,如為復原重建工作而有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之必要時,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9條所定條例實施期間,即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之特殊加班規定。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計算;停止勞工之例假或休假,要求勞工繼續工作,不受「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之原則性規範,但仍應符合通知工會或報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之法定程序,並應遵守工資給付、休息或補假等相關規定。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規定,「七休一」例外行業,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再報送勞動部公告。特定行業如有適用需求,可循前開機制辦理。
建議二、勞動部研議放寬定期契約之限制,刪除目前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與特定性之區分,全面開放企業只要有短期人力需求,即可以定期契約方式僱用勞工,並將定期契約期間一律放寬為2年;如有特殊情況超過2年者,應報請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即可。
(勞動部)
(一)關於工商協進會所提檢討修正定期契約規範之建議,勞動部已基於該規定之立法意旨及衡平勞雇雙方利益,逐步檢討相關解釋,例如勞工於育嬰、兵役、傷病等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與替代人力簽訂定期契約,以兼顧企業經營及勞工權益。
(二)另考量我國勞動基準法係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定期契約為例外,以營造長期穩定之就業安全環境,如欲鬆綁定期契約類型及期限,尚需廣納各界意見,在目前勞雇團體對修正方向無法獲得共識前,若貿然推動,恐進一步形成勞資對立及衝突。爰勞動部將持續透過辦理工作坊、研討會或座談會等方式,邀集專家學者及勞雇團體等參與討論,作為蒐集各界意見及看法,以為未來政策研析之參考。
(三)此外,109年實行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65歲以上高齡者得以定期契約僱用,增加僱用彈性,提高高齡者之就業機會。

提案十一
案由:建議政府放寬自由貿易港區廠商進駐之相關規定,強化跨部會單一窗口之整合,以提升自由貿易港區的成效。(世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說明:
一、 92年7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條例」,迄今已有6個海港(基隆港、臺北港、蘇澳港、臺中港、安平港及高雄港)及1個桃園空港核准成立,並營運自由貿易港區。其中,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於94年1月1日設立,目前營運面積總計達520.42公頃,共有34家事業進駐。
二、 據部分高雄地區業者反映,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有以下問題:
(一) 港務組織缺乏彈性: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歸台灣港務公司高雄分公司管轄,上層還有交通部。港務事業體龐大,行政體系層層把關,效率與決策緩慢,無法及時因應航運物流市場的變化。
(二) 港區周邊各經貿園區有待整合:高雄港鄰近各經貿園區主管機關不同,適用法規不同,缺乏整合以致競爭力分散。
(三) 招商產業偏重物流產業: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貨物可區分為物流類及製造類,但目前以物流業者(轉口/轉運) 為主,只利用免關稅、拆併櫃及存儲貨物的功能,實際產生的附加價值有限。進駐廠商宜放寬納入深層加工者,運用製造業優勢,提高附加價值及競爭力。
建議:
一、 成立跨部會單一窗口,檢討簡化行政程序,以提高招商引資成效。
二、 依據各自由貿易港區特色及區域產業結構,彈性放寬進駐廠商資格,以帶動地方關聯產業發展。
【部會回應】(交通部)
建議一、成立跨部會單一窗口,檢討簡化行政程序,以提高招商引資成效。
(交通部)
(一)為提升我國航港競爭力,交通部於101年完成航港體制改革,透過政企分離方式來提升港埠組織經營彈性,所成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係以企業化經營方式因應國際海運市場變化,並以「港群」概念建立統合機制,提升我國港埠及航運市場發展競爭力。
(二)國內各經貿園區之設立均有其重點發展之產業及定位,交通部98年起擔任自由港區主管機關後,為強化自由港區與周邊經貿園區產業合作,已透過「前店後廠」委託區外加工、修理、檢驗、測試之制度,建立產業鏈結及合作,共同提升發展競爭力,尚無缺乏整合之情事。
(三)另為滿足企業進駐自由港區所需各項行政服務,交通部102年8月起成責成海、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航港局及民航局)結合營運機構(港務公司及機場公司)成立單一窗口服務機制,除提供「核發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證明函」、「審查核准委託加工申請案」、「簽發原產地證明書」、「公司登記及管理業務」、「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聘僱許可」及「審查製造業引進外籍勞工」等各項業務之單一窗口服務外,亦協助輔導業者辦理相關自由港區事業之申設工作,倘有需求相關聯絡窗口資訊可參閱「臺灣自由貿易港區網站」(https://taiwan-ftz.com),並可逕洽相關窗口提供協助。
建議二、依據各自由貿易港區特色及區域產業結構,彈性放寬進駐廠商資格,以帶動地方關聯產業發展。
(交通部)
(一) 目前6個海港自由港區已依其周邊產業發展及特色訂定各自發展定位,如港區內土地符合都市計畫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均可於區內進行加工、製造,如臺中港自由港區之禮福公司於區內從事自行車組裝。目前高雄港自由港區因區內土地資源有限,多數業者未能於區內進行加工製造,但多已透過「前店後廠」制度,於區外委託業者進行深層加工、製造來提升產品附加價值及競爭力,並享受與自由港區區內業者同等免稅優惠及待遇,相關案例包括委託區外廠商組裝汽車冷氣壓縮機、委託區外工廠進行海上鑽油平臺設備承製等。
(二)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指經核准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或技術服務之事業」,自由港區事業除可從事物流相關營運態樣外,亦包含加工、製造等共計19種態樣,招商對象尚非限於物流關聯產業。
(三) 另依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除經營特許業務須經許可者外,僅須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即可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無資格或門檻限制。故業者可依前開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提案十二
案由:建議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加速推動高雄捷運紅線延伸案,以紓解高速公路北高雄與台南間之交通壅塞。(高雄市港都企業家協會提案)
說明:
一、 路竹科學園區(簡稱路科)為高雄科技發展之基石,佐以近期橋頭科學園區(簡稱橋科)亦將投入營運,北高雄的就業市場將蓬勃發展。
二、 目前路科的就業人數約80,000人,龐大的就業人口衝擊台南、高雄間的交通,上下班尖峰時間,高速公路高雄北上及台南南下至路科段塞車嚴重,除影響區內員工通勤時間外,也對園區廠商招工帶來不利影響。
三、 未來橋科開始營運,可預見台南、高雄間的高速公路交通將陷入極度的擁擠,員工上下班將更面臨塞車之苦。
【部會回應】(交通部、高雄市政府)
建議一、高雄捷運紅線南岡山站已動工,建議相關權責機關加快進行,以利後續工程早日完工,紓解北高雄與台南間之交通壅塞。
(交通部)
高雄捷運岡山延伸路竹(第一階段)計畫,路線起點銜接高雄捷運紅線南岡山站(R24),止於岡山站(RK1),高雄市政府刻辦理施工作業中,預計113年6月30日前通車。
(高雄市政府)
高雄捷運岡山路竹延伸線之第一階段(R24(不含)至RK1)刻施工中,預計113年6月30日前完工通車;第二A階段(RK1(不含)至RK6)基本設計報告於110年7月審議通過後,刻正辦理招標前置作業,並於招決標後進入施工階段,預計116年底完工通車;相關計畫係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國家重大建設,未來將盡速完成本延伸線全線之推動,並作為未來臺南捷運紅線銜接高雄捷運之重要交通樞紐。
建議二、鑒於路科員工約有一半來自台南,若經費許可,應考慮儘速將高雄捷運紅線延伸與台南接軌,以同時解決路科及未來橋科的交通問題,並活絡園區廠商招工。
(交通部)
(一) 高雄捷運岡山延伸路竹(第一階段)計畫,路線起點銜接高雄捷運紅線南岡山站(R24),止於岡山站(RK1),高雄市政府刻辦理施工作業中,預計113年6月30日前通車。
(二) 高雄捷運岡山延伸路竹(第二A階段)計畫,路線起點銜接第一階段岡山車站(RK1),止於路竹市區南端(RK6),高雄市政府刻辦理招標作業中,預計116年通車。
(三) 高雄捷運岡山延伸路竹(第二B階段)計畫,路線起點銜接第二A階段南路竹站(RK6),止於大湖站(RK8),高雄市政府刻辦理綜合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中。
(四) 臺南市先進運輸系統紅線計畫,路線起點為第一期藍線大同路站,沿大同路往南、機場路及台1線南至高雄捷運岡山路竹延伸線大湖站,臺南市政府刻辦理可行性研究作業中。

109.11.4 工商早餐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案由: 建請行政院責成財政部加速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並同時配合研議取消印花稅、娛樂稅及檢討修正貨物稅等不合時宜稅制。
說明:
(一) 政府租稅改革多著重在股利所得、營所稅及個人綜所稅,近6年來政府稅收持續超徵,合計已超過6,600億元,惟事關中央與地方財源分配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雖經醞釀多年,仍缺乏具體行動,導致國稅、地方稅及統籌分配款分配失衡日趨嚴重。地方政府為填補其財政缺口,只能仰賴對企業及民眾徵收印花稅、娛樂稅等地方稅,而該等地方稅及貨物稅早已不合時宜,實應一併檢討,就整體稅制與財政分配做系統性調整。
(二) 目前不合時宜之稅制分述如下:
1. 印花稅:
(1) 印花稅原為74年實施加值型營業稅時計劃於實施後檢討取消之稅制,惟財政部一直以印花稅為地方稅收重要來源而拒絕取消,直到去(108)年5月蘇院長接見本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首獲院長同意修法廢止印花稅。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並列為優先法案,但因未能排入審查,致屆期不續審,財政部事後對外表示,將俟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後再行檢討,工商界咸感遺憾。
(2) 依財政部公布之稅收統計,印花稅在106年至108年3年平均約120億元,僅占整體稅收實徵淨額0.51%,占稅收比例甚低,且稽徵成本高,並有重複課稅疑慮、徵納雙方對課稅憑證時有爭議、申報完稅方式不易控管等問題。
2. 娛樂稅:
(1) 民眾消費若涉及營業及娛樂行為,將被課徵營業稅及娛樂稅。然而,娛樂稅為地方稅,財政部授權各縣市依娛樂行為及財政需求自行訂定稅率(自0.25%至25%不等),惟城鄉發展程度不一,各縣市娛樂稅之稅收也呈現大幅差距。
(2) 經查立法院於96年5月4日三讀通過娛樂稅法修正案時,對撞球場、保齡球館免徵娛樂稅,同時附帶決議1年後娛樂稅要全面廢除,並請財政部提出補充地方財源之配套辦法。惟財政部迄今仍以娛樂稅為地方重要財源為由,迄未檢討廢除。
3. 貨物稅:
(1) 早年政府針對奢侈品開徵貨物稅,確實有其歷史背景,惟世界各國貨物稅多已回歸加值型營業稅一併處理,並針對影響健康(如菸酒)、耗用能源及矯正外部性不利效果(如水泥、車輛、油氣類)之貨物另立稅目。查近期有立法委員提案廢除機車貨物稅,財政部於臉書粉絲專頁回應,機車貨物稅其實是空污稅;另查財政部曾於國發會法規鬆綁建言平台回覆民眾,目前飲料雖非奢侈品,卻隱含糖稅性質。若然,財政部宜另闢適當稅目(如能源稅、空污稅、糖稅…)徵稅,而不應仍以貨物稅處理。
(2) 去(108)年我國貨物稅收1,768.8億元,其中油氣類(含車輛)約1,594.5億元,占貨物稅總稅收超過9成,而一般民生用品約174.3億元,企業將之轉嫁於產品售價中,與營業稅並存,有重複課稅之嫌,明顯加重民眾負擔。再者,我國對非奢侈品的民生用品(如平板玻璃、家電、飲料、橡膠)課徵貨物稅,而手機、筆電、液晶顯示器等高單價消費型電子商品自始即免課貨物稅,更突顯此稅制不合理之處。
建議: 建請行政院責成財政部加速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重新調整國稅與地方稅之分配,同時配合研議取消印花稅、娛樂稅及檢討修正貨物稅等不合時宜稅制。

【部會回應】(財政部)
1.建議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部分:
(1) 101年財劃法修正草案曾送請立法院審議,惟未獲共識,屆期不續審。
(2) 為促進均衡區域發展,未來將依「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基礎」、「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強化地方財政努力誘因機制」等原則規劃,審視中央及地方財政狀況,並兼顧提升地方自主財源,配合政策通盤考量。
2.有關配合財劃法之修正,研議取消印花稅、娛樂稅及檢討修正貨物稅部分:
(1) 印花稅
I. 行政院於去年9月16日函送「印花稅法」廢止說明予立法院,惟未完成審議,屆期不續審。
II. 廢止「印花稅法」,將造成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減少(每年稅收約120億元),須籌妥替代財源,未來是否續提該案,仍須視國家整體財政狀況整體評估。
(2) 娛樂稅
I. 娛樂稅為地方稅,各級政府財政困窘,取消娛樂稅須有替代財源。
II. 娛樂稅就業者提供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收取之票價或收費額徵收,取消娛樂稅,業者如不降價,民眾無法受益,且形同租稅補貼業者,尚有不宜。
III. 娛樂稅課徵對象如電子遊戲機、網咖、舞廳舞場等,易產生治安事件,增加社會成本;高爾夫球場耗用廣大土地及環境資源等,課稅仍具政策意義。
IV. 現行「娛樂稅法」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已提供娛樂稅相關減免優惠,地方政府亦可視需要彈性規定徵收率(目前多已從低訂定)。

(3) 貨物稅
I. 108年度貨物稅實徵淨額1,768.8億元,為政府重要財政收入來源,取消貨物稅須有替代財源。
II. 貨物稅計有7大類課稅項目,尚不宜單就特定課稅項目取消課徵貨物稅,否則將引發其他應稅貨物由要求援引比照,對國家財政造成嚴重影響,宜通盤檢討。

提案二
案由: 建議政府修正產創條例租稅優惠,以協助企業於後疫情時代加速轉型升級,有效掌握復甦商機。
說明:
(一) 今年受疫情衝擊影響,許多企業因資金籌措或業務成長不如預期,不得不暫緩智慧機械與5G設備的投資計畫,惟現行產創條例有關智慧機械與5G設備的投資抵減優惠將於明、後年底陸續到期,該等企業恐將無法受惠。
(二) 智慧升級方案必須長期規劃,現行租稅優惠適用期限過短,導致無法申辦,不利產業升級,例如:保險業者因應IFRS 17保險合約,導入智慧化與5G設備,須委任專業顧問進行分析、設計與導入測試等;FinTech之研發必須一再測試,方能確保用戶的財產與資料安全,無法如同製造業快速裝設機器即可生產,依現行產創條例規定,恐都無法如期適用相關租稅優惠。
(三) 財政部近期將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恢復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最低稅負制」個人基本所得額,該修正案如獲通過,恐將影響個人天使投資人之投資意願。現行產創條例雖訂有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惟僅限於其投資金額之50%,且最高扣抵新台幣300萬元,天使投資人承受高風險之餘,若對所投資之新創股權交易所得再計入最低稅負制,恐不利新創事業之籌資。
建議: 建請經濟部會同財政部研議修正產創條例租稅優惠如下:
(一) 延長智慧機械與5G設備投資抵減期限,比照其他現有投資優惠至118年底止。
(二) 新增天使投資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於企業未上市櫃前出售股票所得,免計入最低稅負制課稅。
【部會回應】(經濟部、財政部)
建請經濟部會同財政部研議修正產創條例租稅優惠如下:
(一)延長智慧機械與5G設備投資抵減期限,比照其他現有投資優惠至118年底止。
《經濟部》
1.立法目的為引導產業加速投資:
為掌握智慧製造關鍵發展3年,加速5G通訊佈建,產創條例於去(108)年修法增訂智機或5G投資抵減,明訂為3+1年短期措施,鼓勵業者加速於108年至110年導入智慧機械、或108年至111年導入5G,能適用租稅獎勵。
2.及早投資才能享受租稅優惠:
(1)本項措施今(109)年1月開放業者申請,經統計已有1千多家公司提出。
(2)建議業者仍可把握今、明年導入智慧機械、今、明、後年投資5G佈建之時機,盡早投資以適用租稅獎勵。
3.未來視施行成效審慎評估修法:
後續將視施行成效及產業發展需求,由財經2部會同評估修法延長之必要性。
建議(二)新增天使投資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於企業未上市櫃前出售股票所得,免計入最低稅負制課稅。
《財政部》
財政部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業將投資或出售符合一定條件高風險新創公司股票者排除適用,其交易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與建議修正方向大致相同。

提案三
案由:建請財政部對企業總、分支機構在不同縣市者,調整其所得給付扣繳之報繳方式,以降低納稅義務人之稅務遵循成本。
說明:
(一) 查財政部69年10月28日台財稅第38882號函、76年1月27日台財稅第7518881號函及85年8月23日台財稅第851915281號函規定,企業總、分支機構分屬不同縣市者,其薪資所得或各項所得之給付,即便申報稅款統一在總公司會計作業,仍須分別向各分公司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納。
(二) 分公司受總公司管轄屬總公司之一部分,於法律上並無法人格,且人員聘僱、派任與合約簽訂、費用支付等行為均由總公司統一作業,故於納稅義務人整體未漏扣繳申報稅款,且扣繳稅款(所得稅)之稽徵結果係屬國稅而非地方稅之情況下,前述財政部函要求納稅義務人所扣繳之稅款須向各分公司所在地之稽徵機關分別申報乙節,將增加納稅義務人行政作業成本。
(三) 此外,考量目前稅政系統皆已電腦化,大部分稅捐已可透過線上申報,財政部應以簡政便民為出發點,與時俱進,檢討不合時宜之稅務函釋。
建議:建請財政部放寬總、分公司在不同縣市之企業,其各類所得給付扣繳之申報、繳納作業,可自行報准擇定由總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之稽徵機關集中報繳,並提供總公司及各分公司實際應扣繳稅額明細表,由受理稽徵機關協助稅款分別歸戶,以降低徴納雙方之稅務遵循成本。
【部會回應】(財政部)
1.總公司與分公司位於不同縣市者,現行稽徵實務作業,得自行擇定由總公司或分公司扣繳及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憑單,尚無強制一律由總公司辦理扣繳及申報。
2.業界如有相關疑義,可提供具體案例資料,俾財政部交由稽徵機關協助辦理。
提案四
案由: 建請金管會將銀行「不動產授信備抵呆帳提存率」自現行1.5%調降至1%,以提高銀行營運效能。
說明:
(一) 金管會為提前因應房市下滑風險,厚植銀行風險承擔能力,於103年公告「不動產授信備抵呆帳提存率」規範,將購置住宅加計修繕貸款及建築貸款餘額備抵呆帳提存率提高至1.5%,確實對銀行承擔違約風險有相當助益。但是近年來房市回穩,市場以自住需求為主,現行金融機構不動產授信資產品質穩定,且各家銀行對不動產放款之集中度不一,不動產放款備抵呆帳提存率統一訂為1.5%不甚公平。
(二) 此外,今109年4月金管會為鼓勵銀行積極對中小企業紓困貸款,銀行只要承做央行轉融通資金2,000億元的放款,提撥的備抵呆帳率即可降到0.5%,為期1年。
建議: 建請金管會比照銀行承作央行轉融通資金放款業務調降備抵呆帳率之作法,將個人購屋房貸與法人不動產貸款之「一類正常資產」提存比率,由現行之1.5%調降為1%,以提高商業銀行營運效能。
【部會回應】(金管會)
1. 鑒於本國銀行不動產貸款金額持續成長,且銀行放款仍集中於不動產。109年初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房市轉趨觀望,但7月起,隨國內疫情趨緩,房市交易恢復成長,顯示不動產市場風險仍高,宜持續注意不動產相關授信之信用風險。
2. 國際政經情勢變化多,銀行仍應具備足夠風險承受能力以維持穩健經營,故現階段仍宜維持提存1.5%之不動產貸款備抵呆帳提存率。

提案五
案由:建請金管會開放境外結構型商品可透過電子設備進行交易。
說明:目前境內結構型商品已可透過電子交易進行,境外結構型商品產品性質與境內結構型商品相近,惟仍須透過臨櫃簽署紙本文件始可交易。若能開放境外結構型商品可透過電子交易進行,不僅可提升民眾交易之便利性,亦符合金融數位化之趨勢。
建議:建請金管會開放境外結構型商品可透過電子交易進行,開放範圍如下:
1. 限定專業投資人。
2. 不保本首筆須臨櫃,後續電子交易僅限同類型商品。
3. 保本首筆須臨櫃,後續電子交易不受同類型商品限制。
4. 電子設備涵蓋網路、行動裝置、電話等。
【部會回應】(金管會)
1. 所謂境外結構型商品係由外國金融機構所發行的一種複合式金融商品(連動債)。
2. 按「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並未禁止透過電子設備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金管會已於109年8月11日以金管法字第1090133788號書函回復信託公會,如現行法規無特別為限制規定者,得由本會業務局督導所屬公會擬定交易安全控管自律規範。
3. 銀行業:金管會已於109年10月16日函復信託公會,同意開放專業投資人於第一次完成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後,往後都可以網路或行動裝置方式,投資同類型境外結構型商品(包括保本型及非保本型)。

提案六
案由: 建議政府提供政策誘因,引導民眾預作退休養老及高齡長照準備。
說明:
(一) 為因應高齡社會衍生之退休養老及長照需求等問題,推動商業保險以穩定社會發展是國際上普遍的做法,日本及韓國之經驗可做為借鏡,如:
1. 日本自2012年起提供減稅誘因,新增長照險所得稅免稅額,帶動業者開發多元化保障型商品。
2. 韓國則提供特定養老年金險免稅額度,且其投資收益免稅。
(二) 勞動部日前曾表示將研議調降勞保年金之所得替代率等策略,延後勞保年金破產之時限,顯見政府勞保年金準備缺口亟待解決。另外,長照與生活支出費用持續上漲,未來民眾只靠勞保年金作為退休保障明顯不足。現行綜所稅中人身保險費之列舉扣除額,除全民健保保費外,其餘各類保險費每人每年總計24,000元,且自79年適用至今,30年來均未調整,已不符保險多元化之需求。
建議:
(一) 建請金管會鼓勵保險業規劃銷售多元化之高齡長照及退休養老商品。
(二) 建請財政部提高綜所稅人身保險費扣除額由24,000元提高至48,000元,或新增長照保險費免稅額24,000元,以鼓勵民眾預作退休養老及高齡長照準備。
【部會回應】(金管會、財政部)
建議:(一)建請金管會鼓勵保險業規劃銷售多元化之高齡長照及退休養老商品。
《金管會》
為鼓勵保險業積極銷售高齡化保險商品(如長期照顧保險、年金保險及醫療保險等),金管會已提供多項政策誘因,茲說明如下:
1. 在商品送審方面,對於推動成效優良的業者,給予增加核准制商品送審件數、核准制商品得採備查代替審查的方式辦理等獎勵。
2. 在商品設計方面,對於符合特定保障型保險商品定義之高齡化保險商品,給予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得額外加碼(保險業者成本較低,保費較便宜)的獎勵。
3. 另其他方面,對於推動成效優良的業者,給予增加國外投資額度之優惠,以及可提撥較低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等獎勵。
另在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部分,金管會亦鼓勵業者推出符合高齡者需求的多元化金融理財商品,協助其透過金融服務享有健康安樂富足的樂齡人生,說明如下:
1. 鼓勵銀行辦理以房養老貸款業務:為利實現「在宅安老」,金管會鼓勵銀行開辦「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提供年長者生活經濟保障措施。截至109年9月底止,計有14家銀行辦理以房養老業務,承作件數計4,652件、總核貸額度為264億元,呈現穩定成長趨勢。
2. 推動安養信託業務:金管會於104年11月10日發布「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自105年度起實施5年,以鼓勵信託業者發展結合安養照護及醫療服務功能之安養信託商品,並於109年9月1日進一步發布信託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引導發展客戶生活各種面向需求之全方位信託服務。
3. 推動「全民退休自主投資實驗專案」:為建構國人退休理財規劃,集保公司於108年邀集專家學者及資產管理業者共同辦理「全民退休自主投資實驗專案」(即好享退專案),截至109年9月底止,參與實驗之投資人為39,245人,每月定期投資金額為3.4億元,平均每人每月投資金額為8,752元。

4. 持續鼓勵投信事業發行符合退休理財需求之基金商品:金管會訂有獎勵措施,鼓勵投信業者開發提供適合高齡者退休理財規劃之基金商品,例如以人生週期規劃的「目標日期基金」(Target Date Fund)。截至109年9月底,整體投信公私募基金規模4.43兆元,其中10檔目標日期基金上架規模共計56.21億元,受益人數3,257人。
建議:(二)建請財政部提高綜所稅人身保險費扣除額由24,000元提高至48,000元,或新增長照保險費免稅額24,000元,以鼓勵民眾預作退休養老及高齡長照準備。
《財政部》
倘保險費扣除限額由24,000元調高至48,000元或新增長照保險費扣除額24,000元,稅收損失約為50億元,須籌措替代財源支應。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已提供(1)人身保險(含長照保險)費24,000元扣除額、(2)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全額扣除、(3)保險給付免稅、(4)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等租稅優惠,可有效協助民眾預作退休準備及減輕長照負擔。

提案七
案由: 建請金管會取消我國金融業者投資中國大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僅能參股之限制。
說明:
(一)中國大陸證監會已於今年全面取消外資投資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之持股比率限制,允 許外國投資者可以直接或間接全資控股證券公司、基金管理、期貨公司,並已完成相關法規之修訂。
(二)截至今年8月底,大陸證監會已核准外資控股的情況摘述如下:
1.證券公司:已核准7家外資控股券商,其中有4家外資是透過提高持股至51%控股,分別是高盛高華證券、瑞銀證券、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瑞信方正證券;另外3家則是新設持股51%之控股券商,分別為摩根大通證券(中國)、野村東方國際證券、大和證券。
2.期貨公司:核准摩根大通提高對「摩根大通期貨」持股,成為大陸地區首家外資全資控股的期貨公司。
3.基金公司:核准摩根士丹利提高對「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持股比率至44%(第一大股東),成為第一家正式外資控股的基金公司;此外,核准貝萊德設立全資基金管理子公司「貝萊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過去金管會考量大陸對外資之投資限制,基於對等原則,訂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限制台資業者僅能參股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且持股比率不得超過50%(目前金管會規定赴陸投資參股比率不得超過50%)。然而,目前大陸證監會已取消對於外資持股比率之限制,而且金管會先前已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開放我國金融機構可於大陸設立銀行與保險子公司。
建議:建請金管會會同陸委會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取消我國金融業者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及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之參股比例限制,以利我國完善在亞洲證券市場之布局。
【部會回應】(金管會、陸委會)
《金管會》
金管會密切注意大陸整體金融市場環境發展狀況,與陸委會保持聯繫,並配合政府兩岸政策,適時研議法規調整。
《陸委會》
本案涉及兩岸金融開放措施,須經政策評估,宜請金管會先進行專業執行面評估後,陸委會再會同金管會後續處理。

提案八
案由: 建議政府規範進口豬肉標示產地及瘦肉精含量,並設立養豬產業損害基金,加強輔導國產豬肉業者開拓國際市場。
說明:
(一) 近期政府宣布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美豬(下稱美萊豬)及高齡美牛進口,引發各界關注。我國雖早於94年即已全面開放國外豬肉進口,但限制不可檢出萊克多巴胺等添加物。台灣一年進口豬肉約8萬公噸,占總銷售量比例約10%,主要來源為加拿大(市場占比約4.1%)、西班牙(1.5%)、美國(1.2%)、丹麥(0.9%)等國家。一般進口豬肉多為冷凍肉,通常流入食品加工或餐飲團膳等通路,作為營業用原料。
(二) 近年來經過各界努力宣導,國人食安意識大幅提升,普遍拒絕食用美萊豬,故開放美萊豬進口後,產品的標示至為關鍵,若僅單純標示原產地恐有排擠原「不含瘦肉精之美國豬肉」之虞,或因無法釐清原物料安全性,造成業者及消費者的困擾。另進口豬肉多用於加工品,落實產地標示有其難度,政府之實際稽核能力有待考驗。
(三) 今年6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正式認定,台灣自口蹄疫疫區除名,生鮮豬肉可望重啟外銷。回顧口蹄疫爆發前,國內養豬戶有2萬5,357戶、飼養豬隻1,000多萬頭,年產值高達新台幣886億元,豬肉出口排名世界第2,惟目前國內養豬戶僅6,759戶,飼養豬隻551.4萬頭。台灣豬肉離開國際市場超過20年,這段期間丹麥、美國、加拿大等國豬隻飼養量大,成本相對低,早已各自在國際市場站穩位置。針對國內養豬業者,政府應有完整的規劃,協助其轉型升級,重回世界市場。
建議:
(一) 建請衛福部會同農委會更新現有肉品溯源系統,自110年1月1日起,全面追蹤管控進口美萊豬業者之貨品流向並完整標示,建構「從港口到餐桌」透明的溯源履歷,進而推動食安標章註明產地及瘦肉精含量,透過直接識別,讓國人自由選擇是否選購。
(二) 建請農委會設立養豬產業損害基金,並會同經濟部、科技部等部會,規劃系統性產業輔導方案,提供損害救濟、體質調整、食安溯源系統建置、國際拓銷等支援措施,運用5G、區塊鏈等現代化科技基礎,協助養豬業者打造優良飼養環境,讓優質台灣豬肉進軍國際。
【部會回應】(衛福部、農委會)
建議:(一)建請衛福部會同農委會更新現有肉品溯源系統,自110年1月1日起,全面追蹤管控進口美萊豬業者之貨品流向並完整標示,建構「從港口到餐桌」透明的溯源履歷,進而推動食安標章註明產地及瘦肉精含量,透過直接識別,讓國人自由選擇是否選購。
《衛福部》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規範所有食品業者,皆應保存產品來源文件。
2. 肉品輸入業及從業人員達5人肉品工廠,應以電子申報追蹤追溯資料。
3. 自110年起,含有豬肉及其可食部位之食品,業者皆應依規定標示其原料原產地,衛福部將加強原產地標示稽查,並確認產地標示符合性,同時亦針對進口豬肉、豬雜碎及豬脂產品之輸入業者及其下游業者進行實地稽查,另業者可以自願標示產品是否含有瘦肉精,以保障民眾之選擇權。
《農委會》
全力配合衛福部推動豬肉原產地標示及管理,協同該部全面盤點豬肉及加工流向路徑,規劃相關配套作為予以落實。

建議:(二)建請農委會設立養豬產業損害基金,並會同經濟部、科技部等部會,規劃系統性產業輔導方案,提供損害救濟、體質調整、食安溯源系統建置、國際拓銷等支援措施,運用5G、區塊鏈等現代化科技基礎,協助養豬業者打造優良飼養環境,讓優質台灣豬肉進軍國際。
《農委會》
1.養豬產業損害基金將以四年中程計畫方式辦理,經積極與產業溝通,養豬全面轉型升級計畫之八大重點工作項目已獲共識,包括「保障豬農收益穩定產銷」、「豬隻死亡強制保險增加保費補助」、「策略性擴大出口拓銷臺灣豬」、「推動屠宰場現代化及肉品冷鏈升級」、「輔導養豬場現代化轉型升級」、「提升進口肉品萊劑查檢量能與產地標示查核」、「鼓勵餐廳標示使用國產畜產品」及「多元整合行銷養豬產業」等,正審慎綜整擬訂工作項目之細部內容及作法,刻正研提為期四年(110-113年)之中程計畫,將儘速於11月上旬提送行政院審議,並於行政院核准後,自110年落實推動執行各項工作。
2.另就涉及相關部會之業務項目,亦會協請經濟部、環保署、科技部等部會積極參與,期結合產官學研各領域的多元量能,透過公私協力執行前開中程計畫,用心建構養豬國家隊,發揮產業加值效益最大化,確實提高育成率、降低生產成本、改善經營環境、擴大外銷佈局,共同構築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確保產業永續發展競爭力。

提案九
案由: 建請經濟部研議將「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草案所列繳納代金之計算公式納入離岸風電競標費率,並延後2年實施。
說明:
(一)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自98年制定後,於去(108)年4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首次大幅修正,其中設有大戶條款,提供4種方式要求用電大戶設置一定比例再生能源(下稱綠電)發電,包括:
1. 自行裝設綠電發電裝置。
2. 裝置儲能設備。
3. 購買綠電或憑證。
4. 繳納代金。
(二) 經濟部續於今年研提「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草案,主要內容略以:
1. 「用電大戶」係指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的電力用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義務量為10%,並每2年檢討1次。
2.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義務量,3年內須完成50%,5年內完成100%。
3.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置綠能的用電大戶,其義務量可享折扣,例如:用電場所屋頂已設置或出租者,其所裝置的容量可以抵扣義務量,最高可抵20%。
4. 提早於3年內完成者,可打8折(即再生能源發電義務量為8%);4年內完成者打9折(即再生能源發電義務量為9%)。
5. 用電大戶未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者,須繳納代金,其計算公式為「年度繳納金額=義務裝置容量*2,500度/瓩*4元/度」。
(三) 經檢視上述草案內容與立法說明,工商界尚有下列疑義,亟待釐清:
1. 用電大戶若採繳納代金方式,其計算公式之「2,500度/瓩」及「4元」兩數值之計算公式與計算過程並未說明,令業者頗感困惑。
2. 繳納代金之費率,係按公告年度之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加權計算之平均值,惟查其中離岸風電之採購除躉購外,還有競標費率,且價差甚大。同時,前述費率係按公告年度(109年)之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加權計算之平均值,並四捨五入至個位數,與現行電費計算方式不同,似過於簡化。
(四) 此外,政府宣示2025年太陽光電預計建置20GW,高轉換率的太陽能板需求強勁,早年建置之太陽能板亦將陸續屆齡淘汰,但是政府對於此類廢棄物尚未有嚴謹的回收機制,若視作一般廢棄物處理或是不肖業者隨意丟棄,對環境永續將造成極大危害。
建議:
(一) 鑒於用電大戶繳納代金計算公式仍有相關疑慮尚待釐清,謹建請經濟部:
1. 向業界詳細說明用電大戶繳納代金計算公式其參數「2,500度/瓩」及「4元」之計算公式與計算過程,以解疑惑。
2. 制定代金之替代費率時,其中離岸風電之計算,應將躉購與競標兩模式之裝置容量與價格作為計算基礎,並同時納入公式,較為合理。
3. 由於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已逐年調降,採固定費率對用電大戶不利,建請應配合每年公告之躉購費率滾動調整,並比照一般電費計價每度定價採至小數點第2位。
(二)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短期間恐難恢復經濟榮景,為協助企業度過難關,建請經濟部將旨揭辦法於公告後2年始正式實施。
(三) 建請經濟部會同環保署共同研議太陽能板廢棄物回收機制,除可降低對環境的衝擊外,並可提高業者自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誘因。
【部會回應】(經濟部、環保署)
建議:(一)鑒於用電大戶繳納代金計算公式仍有相關疑慮尚待釐清,謹建請經濟部:
1.向業界詳細說明用電大戶繳納代金計算公式其參數「2,500度/瓩」及「4元」之計算公式與計算過程,以解疑惑。
《經濟部》
1.代金年度繳納金額計算之每瓩年售電量參數採用太陽光電(1,250度/瓩)、陸域風電(2,500度/瓩)及離岸風電(3,750度/瓩)之平均值,故定為2,500度/瓩。
2.代金費率亦採用109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其各項再生能源(包括太陽光電、陸域風電、離岸風電、小水力發電、生質能、廢棄物及地熱能)費率之平均值4.19元/度,經四捨五入至個位數後採用每度電4元計算。
建議:(一) 2.制定代金之替代費率時,其中離岸風電之計算,應將躉購與競標兩模式之裝置容量與價格作為計算基礎,並同時納入公式,較為合理。
《經濟部》
離岸風電之競標價格有如飲料第二杯半價,不是一般性費率含有開發商為取得開發權之目的,以及再生能源電能轉供之綠電交易商機;另躉購費率已可反映再生能源平均成本,因此不應納入離岸風電之競標價格。
建議:(一) 3.由於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已逐年調降,採固定費率對用電大戶不利,建請應配合每年公告之躉購費率滾動調整,並比照一般電費計價每度定價採至小數點第2位。

《經濟部》
代金費率原計算為4.19元/度,考量代金水準已可引導業者優先設置設備或購買綠電,並為利用電大戶評估代金負擔,調整為4元/度,對用電大戶已相較有利;未來將會視推動情況、市場所需及外界意見,滾動調整檢討代金費率計算基準。
建議:(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短期間恐難恢復經濟榮景,為協助企業度過難關,建請經濟部將旨揭辦法於公告後2年始正式實施。
《經濟部》
本辦法草案已考量用電大戶盤點場址,規劃設計及建置業場之所需時間,並給予5年設置期限,已具時間規畫彈性。
建議:(三)建請經濟部會同環保署共同研議太陽能板廢棄物回收機制,除可降低對環境的衝擊外,並可提高業者自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誘因。
《經濟部》
1.為使汰役太陽光電模組能被妥善處理,經濟部能源局與行政院環保署協力推動模組回收機制,由能源局負責前端回收費用收取。
2.環保署負責後端處理管道建立,能源局將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向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收取模組回收費用,而環保署回收對象以用於國內發電系統之模組為主體,如設置者欲回收汰役之模組,可至環保署「廢太陽光電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https://pvis.epa.gov.tw)登錄需求,環保署將請合格業者前往案場協助清除。
《環保署》
1. 有關廢太陽光電板回收處理機制,自108年起能源局向業者徵收回收清除處理費用1000元/KW,並由環保署建立回收體系。當太陽能板屆齡淘汰或損壞之廢板,可先至「廢太陽能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https://pvis.epa.gov.tw)登記廢光電板排出資訊,排出登記累計達一定量後則安排清除處理,若有相關廢光電板清理疑問,可洽詢專線電話(03)582-0009。
2. 截至目前為止計有2家取得廢太陽能板許可之處理機構,而為提升我國廢太陽光電板處理量能及技術,未來將透過處理補貼差別費率,鼓勵業者處理技術精進,提高再利用比例。

提案十
案由:建請勞動部檢討修正「勞動基準法」有關加班時數上限、七休一例外,以及定期契約等規定。
說明:
(一) 現行勞基法於105年將每週工時降為40小時,106年實施「一例一休」;107年再次調整「一例一休」相關規定,並調整加班時數上限為每月54小時,或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經過上述調整,勞工權益已確實提升,亦稍有兼顧業者趕工需求,惟其執行方式仍有諸多不合理之限制與爭議,亟待滾動式檢討,以完善勞動環境。
(二) 勞基法新制之後續爭議,主要是加班時數上限仍然不符雇主需求,以及「七休一」規定之基準-「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附表」採正面表列,缺乏彈性,例如須符合4大特殊型態(時間、地點、性質及狀況)及子條件,且須勞資雙方同意,方可列入「七休一」例外行業,限制過於繁瑣,亦衍生許多爭議。
(三) 今年初以來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有些產業如口罩生產業者,其出貨須兼顧國家儲備口罩任務,供不應求,但疫情過後是否仍有此榮景不無疑問,致業者不敢貿然新聘員工,且因勞基法第9條與施行細則第6條對於定期契約之認定與限制過於嚴格,企業難以透過定期契約之方式雇用短期勞工,只能商請現有勞工加班,惟受到加班時數上限及「七休一」之限制,人力配置捉襟見肘,若遇勞檢,將陷入兩難局面。
(四) 此外,疫情過後預料會有一波報復性商機,業者若因為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七休一」以及定期契約之限制,而無法及時掌握此商機,其辛苦撐過疫情的努力恐將付諸流水。
建議:
(一) 建請勞動部研議全面放寬各行業均可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次數,每年至少應有6次,作為因應非可預期性或緊急性訂單所需。
(二) 建請勞動部研議在勞資雙方協商同意下,勞工每月加班上限可由現行54小時提高至60小時,每3個月上限由現行138小時提高至162小時,讓有意願加班的勞工可以增加收入,雇主也不需為排班煩惱。
(三) 建請勞動部研議放寬定期契約之限制,刪除目前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與特定性之區分,全面開放企業只要有短期人力需求即可以定期契約方式僱用勞工,並將定期契約期間放寬為2年,如有特殊情況超過2年者,應報請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即可。
【部會回應】(勞動部)
建議:(一)建請勞動部研議全面放寬各行業均可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次數,每年至少應有6次,作為因應非可預期性或緊急性訂單所需。
1. 經查勞動部109年3月6日公告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已指定「鋼線鋼纜製造業」、「金屬加工用機械製造修配業」、「紡織業」等12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因非可預期性或緊急性所需(急單),雇主得與勞工約定將例假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併規定各該行業每年得實施例假調整次數之上限。
2. 貴會所屬會員如非上開業經指定之業別,惟仍有於「非可預期性或緊急性所需(急單)」特殊情形時需使勞工連續出勤逾6日之必要,而有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調整例假之需求,可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反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勞資雙方意見後評估如確有需求,再送勞動部研議。
建議:(二)建請勞動部研議在勞資雙方協商同意下,勞工每月加班上限可由現行54小時提高至60小時,每3個月上限由現行138小時提高至162小時,讓有意願加班的勞工可以增加收入,雇主也不需為排班煩惱。

《勞動部》
1.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107年3月1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修正規定已增加「3個月加班時數總量管制」,使單月加班時數得調整為54小時,3個月之加班總時數不超過138小時規定,讓雇主能因應淡旺季接案需求,勞工亦有賺取加班費之機會。
2.所提建議,因涉及修法,仍需衡平考量勞工權益及企業營運需求,審慎評估。
建議:(三)建請勞動部研議放寬定期契約之限制,刪除目前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與特定性之區分,全面開放企業只要有短期人力需求即可以定期契約方式僱用勞工,並將定期契約期間放寬為2年,如有特殊情況超過2年者,應報請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即可。
1. 我國勞動基準法係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定期契約為例外,以維持勞工穩定就業。
2. 有關建議鬆綁定期契約有關規定,尚需廣納各界意見,不宜貿然推動,勞動部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及看法,作為未來政策研析之參考。

提案十一
案由:建議政府修訂「勞資爭議處理法」,明訂「職業工會」不得行使罷工權,並制定攸關民生公眾利益行業「罷工預告期」應有30天規範。
說明:
(一) 108年台灣兩大國航罷工事件皆由職業工會發起,兩者皆採突襲罷工方式,並挑選在交通運輸旺季進行,不僅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損害企業商譽,更重挫台灣國際形象。
(二) 罷工是勞工的權益,但罷工權應該是由公司全體員工投票決定罷工與否,職業別勞工不能單一發動罷工,例如英國就禁止職業別勞工罷工,同時也禁止外部工會之罷工權。回歸罷工事件起因,皆為企業內部勞資爭議引起,應回歸企業本體,由雇主與企業工會協商,方能快速有效解決。
(三) 依據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教師、國防部及所屬單位禁止罷工,而「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鑒於公共運輸業如航空、輪船、鐵路、公路、捷運等交通輸運攸關民生公眾利益,其罷工權行使理應審慎為之,並應選擇對社會衝擊最小之方式進行。
建議:
(一) 建議勞動部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明訂「企業工會」始得行使罷工權。
(二) 建議勞動部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將公共運輸業如航空、輪船、鐵路、公路、捷運等納入規範,除明訂「罷工預告期」30天外,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部會回應】(勞動部)
建議:(一)建議勞動部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明訂「企業工會」始得行使罷工權。
1.依工會法規定,勞工可組織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又工會為爭取會員權益,依團體協約法與雇主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可透過行使合法爭議行為,朝向與雇主協議提高會員權益之目的。因此,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於不同類型工會,其行使協商權及爭議權相關程序及保障目的,皆未有不同。
2.職業工會行使爭議行為(如進行罷工),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需有「經調解不成立」、「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不得罷工」及「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方式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等規範,始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3.實務上,先進國家如美國、英國、德國或日本等,皆有職業工會行使罷工權之諸多案例,而以我國為例,華航機師罷工事件,職業工會業於107年8月7日即取得罷工權,而事業單位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除主張職業工會未具有罷工權,並要求職業工會於法院判定前不得行使罷工,復經法院肯認職業工會有罷工權,及駁回雇主之聲請。
建議:(二)建議勞動部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將公共運輸業如航空、輪船、鐵路、公路、捷運等納入規範,除明訂「罷工預告期」30天外,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1.近年來航空運輸業發生數起罷工事件,各界對於工會行使爭議行為之實際作法,迭有各種利弊得失及正反意見,爰勞動部已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下爭議行為法制檢討實施計畫」,並已於108年7月啟動聽取各界對於現行罷工法制之相關建議,後續將持續建構各種溝通平台,以作為未來檢視相關法制之參考。
2.整體而言,勞資雙方認知差距極大,對於罷工預告期等勞資爭議之罷工程序未有共識,且工會於討論過程中強烈表達不應僅檢討罷工規範,否則有限制工會罷工權之疑慮,建議應併同檢討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整體制度,爰勞動部持續加強輔導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並已配合交通部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共同研議消費者權益處置措施。
3.另行政院羅政務委員於同年8月7日召開「研商民用航空運輸業罷工預告期法制化」會議後,勞動部除持續加強輔導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並已配合交通部及行政院消保處共同研議消費者權益處置措施,並經交通部於11至12月間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及「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明確要求航空業者應揭露勞資爭議進程(舉行罷工投票、取得罷工權、開使罷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
4.為避免類似航空業罷工之爭議情形再發生,損及消費者權益,並持續完善勞資爭議處理法制,勞動部已積極賡續建構各種溝通平台,以作為未來檢視相關法制之參考。

提案十二
案由:建請文化部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納入企業以包場(廳)方式行銷國片、展覽表演及視覺藝文活動,其捐贈的總額得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以扶植國片、展覽表演及視覺藝文產業。
說明:
(一) 根據文化部「民眾文化參與概況調查」及國藝會「表演藝術團體生態觀測指標研究」,表演藝術團隊虧損為常態,而民眾平均一年參與展覽表演、視覺藝文及電影活動僅分別為展覽表演1.6次、視覺藝文0.5次及電影2.4次。由於台灣國片及藝文產業票房收入有限,以致國片及藝文表演活動籌資困難,創作人才也因此失去創作舞台。
(二) 電影、展覽表演及視覺藝文活動為國家重要的文化創意產業,不僅可以提升國家形象,更能帶動國內觀光,建議政府鼓勵企業以包場(廳)方式行銷,增加客群,帶動企業投資意願,健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建議:建請文化部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納入企業以包場(廳)方式行銷國片、展覽表演及視覺藝文活動,其捐贈的總額得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部會回應】(文化部、財政部)
《文化部》
文化部認同並肯定企業以包場(廳)方式行銷國片、展覽表演及視覺藝文活動等,可促進民眾多觀賞臺灣原生創作,惟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所得稅法」已提供相關租稅措施,鼓勵企業參與及帶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財政部》
1. 現行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已就營利事業符合特定條件之支出得列為捐贈費用。
2. 企業以包場(廳)方式促進國片及藝文表演活動,如係提供員工觀賞,得列為薪資或職工福利等費用;如係提供往來客戶觀賞,係屬交際費支出;如以贊助方式則認列為廣告費用,可依現行所得稅法列支費用。

提案十三
案由:建請文化部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納入文化科技獎勵或補助條文,以提升文化科技跨界整合的系統能量。
說明:
(一) 經查文化部今年5月預告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大幅修法包括環境面、產製面、資金面及通路面等四大面向,重新架構各章節,優化文化產業生態系發展環境,有助於強化健全文化金融體系、促進產製量與產製品質提升、健全文創產業跨界媒合加值機制、拓展海外通路及強化文化國際傳播等。
(二) 文創產業必須翻轉傳統的經營方式,多元嘗試與科技創新結合,才是未來推陳出新的競爭優勢。惟推動文化產業與科技產業的整合需要投入大筆資金,甚至有賴跨部會合作,方能解決文化與科技融合問題,進而建立產業發展跨界模式,以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轉型升級。
(三) 依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國發會已從國發基金匡列新台幣100億元,主要是投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所稱之國內文化創意產業及文創基金,惟並未涵蓋文化科技產業。
建議:
(一) 建請文化部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納入獎勵或補助扶持政策,以鼓勵文化結合科技產業從事研發、製作及行銷。
(二) 建請文化部獎勵企業投資成立文化科技種子基金,凡投資於文化科技種子基金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得以一定投資金額之比例抵減五年內應納所得稅額。
(三) 建請國發會將國家發展基金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科技產業。
【部會回應】(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基金)
建議(一):建請文化部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納入獎勵或補助扶持政策,以鼓勵文化結合科技產業從事研發、製作及行銷。
《文化部》
文化內容結合數位科技產生的新形態數位化產品或服務已納入文創法修正草案產業範疇,爰亦適用相關獎補助事項。
建議:(二)建請文化部獎勵企業投資成立文化科技種子基金,凡投資於文化科技種子基金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得以一定投資金額之比例抵減五年內應納所得稅額。
《文化部》
有關對於文化創意事業之投資租稅減免相關規定,已於文創法修正條文新增納入,文化部將持續與財政部溝通。
《財政部》
產創條例已提供「有限合夥組織創投事業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第23條之1)及「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租稅優惠」(第23條之2,天使投資人優惠)等措施,文化創意事業如符合要件,均可申請適用,業有助引導資金挹注文化創意事業及落實鼓勵其發展。
建議:(三)建請國發會將國家發展基金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科技產業。
《國發基金》
1.國家發展基金已匡列100億元委由文化部投資國內文化創意產業,若文化部評估後將文化科技產業納為投資範圍,國家發展基金將配合辦理。
2.國家發展基金訂有各項投資方案,文化科技業者可依需求向國家發展基金申請投資。
《文化部》
1. 文化部執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運用國發基金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促進產業發展,投資對象包含國內文化創意業者及文化創意產業基金,並以文化內容業者為主。
2. 文化科技產業具跨域性,同時具備文化創意產業及科技產業之特性,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之投資對象亦包含具跨域性之文化創意產業,該業務業已轉由文策院辦理,建議有投資資金需求之文化科技業者可直接向文策院洽詢(電話:02-2745-8161)。

提案十四
案由:建議政府加速建設電動(汽)車快速充電站,並提供購車現金補助,以及積極推動「無軌智駕捷運電動公車」之交通運輸系統。
說明:
(一) 台灣人口密集,城市間距適當,交通建設便利,再加上出色的ICT產業,若能將台灣作為電動車發展的實驗基地,將可在電動車零組件供應鏈占有重要地位。
(二) 目前政府推行電動車,僅免徵燃料稅;貨物稅於推行期間(2016年1月28日~2021年12月31日),每輛價值140萬元以上的電動車,140萬元以下部分免徵貨物稅,超過140萬元的部分減半課徵貨物稅;牌照稅則依馬力換算排氣量課徵(最高將達28,220元),且無購車補助,2019年台灣電動車銷售僅3,394台,占汽車總銷售量0.78%。國內電動車目前尚未普及之情況下,家用充電樁已可處理電動車車主80%的用車需求,但長途旅遊仍有用到公用充電樁的機會,而國內已建置之公用充電站僅六都較為普及,且多數不具備快速充電功能,便利性不足,也會影響台灣電動車發展的速度。
(三) 臺灣在半導體及ICT產業領先全球,資通訊服務涵蓋率超過80%,具有發展MaaS(Mobility as a Service)之良好條件,而無人自駕服務可在解決「轉乘縫隙」及「服務不足」兩大公共運輸議題扮演重要角色。
(四) 由於發展無軌智慧捷運電動公車基礎建設費用最低廉,且最能建立短中長期的競爭優勢,並藉由建設「無軌智駕捷運電動公車」(ART Autonomous Rapid Transit) 系統而全力發展MaaS之各種型態系統整合商、自駕電動巴士系統平台、自駕車之關鍵性半導體及資通訊零件模組。此外,新興國家都市化趨勢明顯,亟待解決城市及週邊交通問題,惟缺乏足夠經費全面發展有軌捷運,ART系統將會是其重要解決方案,而我國發展ART之經驗,將可推展到新南向國家。
建議:
(一)建請經濟部及交通部加速於各公務機關、加油站、高速公路休息站及觀光景點等地,與民間業者合作建置電動車快速充電站;車主利用夜間離峰時間充電,並給予費率減半。
(二)建請經濟部及財政部延長購置電動車之貨物稅優惠至2026年,並提供購車現金補助,俾加速國內電動車市場之發展。
(三)建議中央及地方政府積極評估推動「無軌智駕捷運電動公車」之交通運輸系統,規劃實驗路線提供業者進行測試;並協助業者赴新南向國家發展,拓展商機。
【部會回應】(經濟部、交通部、財政部)
建議:(一)建請經濟部及交通部加速於各公務機關、加油站、高速公路休息站及觀光景點等地,與民間業者合作建置電動車快速充電站;車主利用夜間離峰時間充電,並給予費率減半。
《經濟部》
1. 有關充電設施的建置事宜,經濟部除早期推動「經濟部智慧電動車先導運行計畫」(100-105年),配合後續廠商自行建置共856座充電站外,目前持續辦理「智慧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普及計畫」(107-111年),推動台灣中油公司與業者合作於加油站設置能源補充設施1,000站。
2. 有關電價費率部分,目前高低壓各種用電類型均可選用時間電價,車主只要利用離峰時間充電,自可適用較低之離峰費率。以低壓二段式時間電價為例,非夏月尖峰時間流動電費每度3.33元,離峰時間每度僅1.39元,尚不及尖峰電費之一半。現行電價機制已有離峰優惠價格,故不宜再針對特定行業提供電價優惠,以免涉及公平性問題。
《交通部》
1. 交通部為提供電動汽車充電服務,於高速公路服務區及觀光局管理處轄管據點持續設置電動車充電站,高速公路服務區部分,目前已於關西服務區設置3個充電樁及清水服務區設置1個充電樁。另已擇定後續於北(國1湖口服務區)、中(國3清水服務區)、南(國3東山服務區)三個服務區之停車場供民間業者建置充電樁(共計設置12個充電樁,提供24個車位使用),進行充電營運服務,契約中並無排除特定規格。招商文件已於109年10月6日正式上網公告徵求業者投標中,預計於110年1月開標。
2. 另觀光局管理處轄管據點部分,目前已於西拉雅國家風景區(大埔旅遊資訊站、八田與一紀念園區及官田遊客中心等據點)設置8座一般電動車(非快充)充電椿。於日月潭國家風景區(中興停車場、向山遊客中心、伊達邵遊客中心)設置10座(非快充)電動車充電設備。前述風景區充電設備屬旅客服務項目之一,僅於白天(上班時間)免費提供遊客緊急充電用。
建議:(二)建請經濟部及財政部延長購置電動車之貨物稅優惠至2026年,並提供購車現金補助,俾加速國內電動車市場之發展。
《經濟部》
經濟部已協助財政部修正貨物稅第12條之3,就購置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完稅價格140萬元內),現行法規將於2021年底屆滿。經濟部將依國內產業共識,協助財政部進行屆期展延。
《財政部》
電動車輛貨物稅優惠自100年1月28日實施(106年1月18日增訂完稅價格140萬元內),將於110年底屆滿,是否延長問題,涉及電動車輛產業發展政策,財政部將會同經濟部、交通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評估辦理。
建議:(三)建議中央及地方政府積極評估推動「無軌智駕捷運電動公車」之交通運輸系統,規劃實驗路線提供業者進行測試;並協助業者赴新南向國家發展,拓展商機。

《交通部》
依據大眾捷運法第3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應滿足「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導引之路線」、「密集班次」、「大量快速」等要件,倘無軌智駕捷運電動公車 (ART Autonomous Rapid Transit)系統型式未來確認可符合大眾捷運法第3條之定義,將可適用大眾捷運法規定。惟ART目前國內無營運實績,有關所提ART系統規劃實驗路線提供業者進行測試之建議,宜由地方縣市政府納入研議,交通部將視地方政府發展情形適時協助。

提案十五
案由:建議政府協助觀光相關產業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衝擊。
說明:
(一) 根據觀光局「108年台灣旅遊狀況調查」,國人國內旅遊總支出為新台幣4,190億元,國人出國旅遊總支出為8,175億元;另根據觀光局「108年來台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我國去年度觀光外匯收入為4,456億元,國人出國旅遊及來台旅客消費之市場規模合計高達1兆2,631億元,顯見出入境旅遊消費對我國觀光產業發展之重要性。
(二) 惟今防疫邊境管制措施重挫我國觀光產業鏈,觀光產業僅剩國人國內旅遊消費支撐,而國人出國旅遊及來台旅客消費幾乎歸零,以致上市櫃旅行社業者營收皆年減9成以上,航空業客運量大幅衰退,大部分觀光飯店業者面臨虧損,免稅精品消費停滯,觀光產業陷入前所未有的崩潰危機。
(三) 觀光產業相關企業與勞工十分感謝政府推動「稅、費、薪、損」四大面向的紓困政策,然當前全球疫情仍然嚴峻,短期內邊境管制措施仍難解除,未來觀光產業業者恐掀停業潮,而觀光產業從業人口多達53萬人,所衍生之就業與社會問題,亟需政府加以重視。
建議:
(一) 建議政府與我國主要境外旅客來源且疫情透明穩定之國家地區洽簽「旅遊泡泡」協議,互相豁免出入境檢疫隔離措施,促進觀光產業復甦振興。
(二) 旅行社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免稅店業等以出入境旅客業務為主之行業,因政府實施邊境管制措施以致經營困難,建請交通部延長「紓困方案」,持續補貼綜合、甲種旅行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免稅店業從業人員4成薪資費用及導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期限至出入境旅客量達到108年同期百分之五十為止。
(三) 建請交通部遞延原與機場商場及免稅店業者所簽訂之合約期程,疫情期間不計入合約營運期。另機場商場及免稅店業者係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政府簽約合作,今因疫情影響以致促參案自償率嚴重不足,建請交通部秉持促參法「公私協力」之夥伴精神,補貼機場商場及免稅店業者之公共服務、基本維運、商品庫存利息及過期銷毀損失等費用,期限至出入境旅客量達到108年同期百分之五十為止。
(四) 建請交通部減免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使用機場附設停車場停車費用,期限至出入境旅客量達到108年同期百分之五十為止。
(五) 建請財政部研議比照「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時期,金融業營業稅率自5%調降為2%之應急措施」,減(免)觀光相關產業營業稅稅率。
(六) 建請經濟部於疫情期間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納入台電「優惠電價收費辦法」之優惠對象,按電價表之85%標準收費。
(七) 建請金管會協調銀行業者展延旅行業、旅宿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觀光遊樂業者貸款還款期限。
【部會回應】(衛福部、交通部、財政部、經濟部、金管會)
建議:(一)建議政府與我國主要境外旅客來源且疫情透明穩定之國家地區洽簽「旅遊泡泡」協議,互相豁免出入境檢疫隔離措施,促進觀光產業復甦振興。
《衛福部》
1. 自發生COVID-19疫情以來,許多國家停止了部分或全部的國際旅行,現階段朝向計畫重新開放旅遊,衛福部將持續參與外交部、交通部之決策作業規劃,視國際疫情滾動調整公共衛生和社會措施,包括:

(1) 就來源國和國內的疫情規模及趨勢、監測及檢驗量能、疫情資訊透明度、所屬區域及鄰近國家疫情狀況等面向進行評估;
(2) 落實邊境檢疫管制,減少病例輸入、持續執行入境旅客發燒篩檢與檢疫審查,外籍人士入境須持登機前3日內陰性檢驗報告等措施;
(3) 整備國內公共衛生體系量能,健全監測系統以早期發現病例及其接觸者,控制疾病的傳播,並避免推動「旅遊泡泡」造成國內社區傳播風險。
2. 外交部、交通部與衛福部前曾就台帛旅遊泡泡進行規劃與評估,考量帛琉醫療、採檢量能及政治氛圍,俟相關因素更明確時再行協同外交部、交通部深入討論前揭方案執行時間。
建議:(二)旅行社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免稅店業等以出入境旅客業務為主之行業,因政府實施邊境管制措施以致經營困難,建請交通部延長「紓困方案」,持續補貼綜合、甲種旅行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免稅店業從業人員4成薪資費用及導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期限至出入境旅客量達到108年同期百分之五十為止。
《交通部》
1. 在國際疫情仍然嚴峻,國內疫情控制得當下,觀光產業振興將以國內旅遊為先,繼政府推動安心旅遊(7-10月)帶動國內旅遊爆發之後,民間產業聯盟協會推出安心遊2.0計畫(11-1月)、地方政府亦紛紛推出在地補助或活動,以持續國人旅遊熱度,並暢旺地方經濟。
2. 考量國境持續管制,交通部將運用紓困3.0特別預算,就有心努力經營及積極轉型之業者,執行觀光產業相關紓困補助作業,協助觀光產業紓困貸款亦仍持續受理中,並滾動檢討相關紓困預算之執行成效,視疫情發展協助業者在疫情期間鞏固體質,同時積極推動觀光振興,期能藉由中央與地方、政府與民間共同營造有利國人持續出遊的誘因與環境,維持觀光產業永續經營。
建議:(三)建請交通部遞延原與機場商場及免稅店業者所簽訂之合約期程,疫情期間不計入合約營運期。另機場商場及免稅店業者係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政府簽約合作,今因疫情影響以致促參案自償率嚴重不足,建請交通部秉持促參法「公私協力」之夥伴精神,補貼機場商場及免稅店業者之公共服務、基本維運、商品庫存利息及過期銷毀損失等費用,期限至出入境旅客量達到108年同期百分之五十。
《交通部》
1.有關建請遞延合約期程及疫情期間不計入合約營運期一節,交通部已責成桃園機場公司及民航局依據合約之不可抗力因素規定,儘速會同業者完成合約協商相關作業,以保障業者權益。
2.有關補貼業者公共服務、基本維運、商品庫存利息及過期銷毀損失等費用一節,交通部已於紓困3.0方案中,提供業者自109年7月起公共服務設施維護、基本維運、員工薪資及水電費等費用補貼至109年12月,金額約12.69億元,其中基本維運費用補貼範疇涵括商品庫存利息及過期銷毀損失費用等;另為協助業者減少庫存商品壓力及成本,桃園機場公司及民航局亦已協助業者舉辦商品特賣會,以減緩業者經營壓力。
建議:(四)建請交通部減免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使用機場附設停車場停車費用,期限至出入境旅客量達到108年同期百分之五十為止。
《交通部》
1.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交通部公路總局前已將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納入紓困對象,並提供包含109年度汽燃費補貼50%、牌照稅補貼50%、駕駛人薪資補貼、所屬從業人員轉型培訓、融資貸款展延利息補貼等各項措施,以協助業者減輕營運負擔。
2. 交通部所轄主要機場附設停車場均為委外經營,在疫情造成客運量驟減影響下,交通部已補貼其房屋、土地租金及權利金費用,至於減免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使用機場附設停車場停車費用係屬該等業者私契約事項,建議依其營運狀況先行協調。
建議:(五)建請財政部研議比照「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時期,金融業營業稅率自5%調降為2%之應急措施」,減(免)觀光相關產業營業稅稅率。
《財政部》
1.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營業稅稅率最低不得少於5%,現行稅率5%已為法定最低稅率,調降稅率涉及修法。
2. 觀光產業營業人受疫情影響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其屬查定課徵營業稅者,稽徵機關將主動依視其營業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最低可免繳稅;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其應納營業稅額亦會降低,減輕營業人負擔。如有資金壓力無法如期繳稅者,可申請延(分)期繳納或退還溢付營業稅額。
3. 為因應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提供補貼措施,可即時有效發揮效益。
建議:(六)建請經濟部於疫情期間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納入台電「優惠電價收費辦法」之優惠對象,按電價表之85%標準收費。
《經濟部》
經濟部針對受COVID-19疫情影響之產業,已研擬「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考量用戶用電規模與特性不同,提供電費減免措施。

建議:(七)建請金管會協調銀行業者展延旅行業、旅宿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觀光遊樂業者貸款還款期限。
《金管會》
1. 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規範意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紓困、補貼、振興措施。金管會已督導銀行執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紓困計畫措施,協助受衝擊之產業及民眾順利度過疫情衝擊。
2. 金管會業責成銀行公會,配合行政院所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強化紓困振興貸款政策,提出協助企業貸款展延措施,針對企業有繼續經營意願且繳息正常者,如有財務週轉需要,在110年6月30日以前到期需展延之貸款本金,銀行得依企業申請,同意展延6個月至110年12月底止。觀光相關業者可適用之。

提案十六
案由:建請交通部修訂「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業員工薪資補貼要點」第4點第2款之申請條件。
說明: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員工薪資補貼必須提供營業額資料,並符合「較去年同期申報之401表合計營業額減少50%」之條件,惟申請人之營業額除客房收入外,還包含餐飲、會議、商店及休閒設施等不受邊境管制因素影響之業務收入,因此無法充分反映客房收入因配合政府邊境管制而導致境外旅客減少之衝擊。
建議:建請交通部觀光局修訂「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補貼要點」第4點第2款之申請條件為「依向本局申報之觀光旅館營運月報表,申請補貼日前一期或本局公告指定期日之房租收入(按:指客房收入)較去年同期減少百分之五十以上」。
【部會回應】(交通部)
1.交通部辦理紓困3.0補貼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係因國際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嚴峻,且國境尚未解封,致主要接待商務旅客之都會型旅館仍面臨極大衝擊;為協助前開業者度過難關,爰就前後年度同期營運收入衰退50%以上業者,予以員工薪資補貼。
2.前開業者之營運收入,包括客房、餐飲、會議等營業項目,倘業者僅客房收入衰退達50%,而其他業務營收因國旅暢旺,而得以維持正常營運,考量政府預算有限,且與協助業者度過營運難關之政策目的不符,爰仍宜維持原補貼條件。

108.10.26 中部工商午餐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案由:建議財政部全面廢除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5%之規定。(巨大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說明:
(一) 我國已於107年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稅制改革,取消兩稅合一制度,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由17%調高為20%、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由10%調降為5%、股利所得改為分離課稅(國人28%、外人21%),以及調降綜合所得稅率最高級距由45%調降為40%。續於本(108)年7月公告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新增企業保留盈餘於保留後次年起3年內,用於廠房、軟硬體設備等實質投資者,可申請返還溢繳之5%營所稅。
(二) 據財政部統計資料,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所稅約有300餘億元稅收,該筆稅收視企業營運、股利發放政策等因素而定,並非穩定的財源;惟對企業來說,則因增加租稅負擔,不利營運發展。
(三) 目前政府考量未分配盈餘用於實質投資,可創造經濟成果,亦可增加國庫稅收,故可返還溢繳之5%營所稅。但企業營運日趨多元,多數企業保留未分配盈餘係為厚實資本,以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其用途除用於實質投資或新舊年度盈虧互抵外,尚包括人才培育、企業併購…等項目,相關項目所創造的經濟效果,亦可為國庫帶來稅收,財政部也應一併考量。
(四) 此外,政府早年規劃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10%,係為避免在兩稅合一制度下,企業故意保留盈餘不分配給股東。取消兩稅合一制度改採股利分離課稅後,即應全數取消,而非僅由加徵10%調降為5%。而且我國為順應國際趨勢,陸續施行CRS(共同申報準則)、CFC(受控外國事業)、PEM(實際管理處所)等反避稅制度,企業已無法透過海外控股公司模式將保留盈餘等資金置於海外,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的時空背景已不復存在。

建議:建議財政部全面廢除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5%之規定,以協助企業增加營運彈性及強化財務結構。
【部會回應】(財政部)
1. 為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攬人才」之租稅環境,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且一體適用於全體營利事業,形同於原10%稅率下,企業得將保留盈餘半數留供營運使用並免稅,協助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2. 鑑於產業界迭有反映將盈餘再投資運用之需求,及因應中美貿易戰等國際因素對我國經濟之不利影響,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增訂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以當年度盈餘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購置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等實質投資之金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並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案件適用。
3. 上開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及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已適度考量企業需求,減輕或免除企業保留盈餘之所得稅負,應有助鼓勵企業投資,帶動國內經濟發展。

提案二
案由:建議經濟部會同財政部研議擴大產業創新條例的抵減項目或提高扣抵率。(巨大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說明:
(一) 99年政府為因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5%調降為17%,同步通過「產業創新條例」,惟其中相關租稅優惠措施,卻以營所稅率已大幅調降為由,大幅刪減適用項目及可扣抵額度,例如:
1. 原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自動化機器設備投資抵減、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5年免稅、股東投資抵減及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投資抵減等,均已落日不再延續。
2. 研發抵減項目原包含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除刪除人才培訓項目外,並調降可扣抵支出上限(35%->15%)*、可扣抵年限(5年->當年度)*及每年可扣抵營所稅總額(50%->30%)。
*現改為當年度最高扣抵15%,或最高10%可分3年扣抵。
(二) 產創條例實施迄今已近10年,期間陸續增加員工分紅擇低課稅、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有限合夥穿透式課稅及投資智慧化設備與5G設備抵減、未分配盈餘用於實質投資可返還加徵之5%營所稅等優惠,並延長相關優惠至118年(智慧化設備至110年;5G設備至111年)。
(三) 經查美國、中國大陸、日本及新南向國家促進產業發展所提供之租稅優惠如下:
1. 美國(聯邦營所稅稅率21%,州稅另計)除聯邦政府既有投資優惠外,尚由各州自行訂定租稅優惠政策,例如密西西比州提供創造就業人數、研發技術、製造投資及企業總部等租稅抵減。
2. 中國大陸(營所稅稅率25%)除中央現有高達60餘項投資優惠外,另由各省、市自行訂定租稅優惠或獎勵政策。
3. 日本(法人稅稅率23.20%)針對企業不同投資行為訂有相關租稅優惠措施,例如:
 設備投資抵減:特定設備支出扣抵率為25%,可扣抵稅額最高達7%。
 IoT抵減:投資智慧化設備支出扣抵率為30%,可扣抵稅額最高達5%。
4. 新南向國家:
 新加坡(營所稅稅率17%)提供投資新興工業區、擴展投資、研發、全球貿易、國際發展等租稅優惠。
 馬來西亞(營所稅率24%)提供研發(可扣抵率100%,扣抵稅額70%,最長20年)、優質新興工業、投資抵減等租稅優惠。
 泰國(營所稅稅率20%)提供進口機器及原物料免稅、投資支出可扣抵稅額70%、不適用其他租稅優惠者可減免營所稅50%等租稅優惠。
(四) 營所稅已於107年由17%調升回20%,企業稅負明顯加重,而108年7月公告修正產創條例,也僅增加投資智慧化與5G設備及未分配盈餘用於直接投資可返還加徵5%營所稅2項優惠。對照過往促產條例情況,以及為鼓勵產業邁向高值化、重創新、低汙染、聚人才等目的,以及透過電子商務等方式強化國際行銷,產創條例仍應研議擴大抵減項目或提高扣抵率。
(五) 另查產創條例第70條規定:「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惟企業若依本條例將未分配盈餘用於實質投資,並申請退還加徵之5%營所稅後,是否仍可就同一事項適用本條例其他投資抵減優惠,企業尚有疑義。

建議:(一)建議經濟部會同財政部持續研議擴大修正產創條例相關租稅優惠,以鼓勵產業投資台灣,例如:
1. 增列人才培訓(含員工教育訓練)、節(儲)能、環保設備、國際行銷(含參加大型國際展覽)等投資抵減項目,當年度15%,3年內10%,單一項目投資抵減金額不超過當年度30%,合併投資抵減金額不超過當年度營所稅額50%。
2. 提高研發投資抵減比率,當年度由15%提高至25%,3年內由10%調高至20%。
【部會回應】(經濟部、財政部)
《經濟部》
1.有關建議增列人才培訓(含員工教育訓練)、節(儲)能、環保設備、國際行銷(含參加大型國際展覽)等投資抵減項目:
(1) 產創條例提供功能別租稅優惠措施:
i. 前促產條例提供如人才培訓、自動化設備、污染防治設備、節約能源設備等租稅優惠措施。99年接續的產創條例配合「輕稅簡政」,僅保留功能別租稅優惠措施,所有產業皆可適用。
ii. 因應產業發展所需,產創條例現階段提供租稅優惠項目包含研發投抵、智慧機械或5G投資抵減,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等規定。
(2) 配合產業政策推動目標,另以補助或輔導方式鼓勵業者投入:
i. 人才培訓方面:
(a) 現階段經濟部已在執行AI智慧應用人才培育計畫,並結合勞動部、教育部等部會共同推動,未來也會持續爭取經費來加強輔導及補助業者進行人才培育。
(b) 鑑於國際間少有針對人才培訓提供租稅優惠,且外溢效果較小,爰不增訂人才培育投資抵減。
ii. 節(儲)能及環保設備方面:
(a) 產創條例於108年7月3日公布增訂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業者購買智慧化節(儲)能設備、環保設備,且符合該條規定即可申請適用。
(b) 106~109年辦理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業者購買高效率空壓機、風機及泵浦,可申請補助,依不同設備每臺每瓩補助2,000~5,000元。
(c) 提供廢熱回收技術示範應用補助,推動用戶導入廢熱回收技術,補助業者購置費用之1/3。
i. 國際行銷方面:
(a) 產創條例第16條已訂有獎勵國際行銷相關條文,經濟部貿易局依其授權訂定子辦法持續推動國際會展、拓銷或從事品牌發展事項相關業務,業者可多加利用。
(b) 國際行銷屬發展後段之競爭活動,倘得適用租稅優惠,使其他WTO會員遭致損害,恐援引爭端解決機制提出指控,或依協定規範進行調查及損害認定等程序,課徵平衡稅,對廠商及我國政府形象未必有利。
2.有關建議提高研發投資抵減比率,當年度由15%提高至25%,3年內由10%調高至20%:
(1) 經濟部提供多項補助及輔導計畫,例如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引導企業投入創新技術研發並強化系統整合能量。
(2) 鑑於政府對於業者投入研發活動已提供合宜之獎勵及補助、輔導措施,考量整體財政收支影響,現行抵減率15%(當年度)及10%(3年內),將維持不予提高。
《財政部》
1. 107年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措施,營所稅稅率提高為20%,同步亦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5%,企業稅後盈餘保留不分配部分之整體所得稅負由25.3%降為24%,合理化營所稅負擔,並配合產業發展政策,於產創條例等法令分從「資金面」、「技術面」及「人才面」提供多項合宜租稅優惠措施,已營造友善投資租稅環境。我國107年度租稅負擔率(不含社會安全捐)13.4%,相較其他國家如新加坡14.2%、韓國20%、美國20.9%,整體租稅環境具國際競爭力。
2. 有關建議擴大修正產創條例相關租稅優惠一節,說明如下:
(1) 節(儲)能、環保設備投資抵減部分,108年7月3日公布增訂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企業投資節(儲)能、環保設備符合規定者,可申請適用;又108年7月24日公布增訂產創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企業投資節(儲)能、環保設備符合實質投資範圍者,亦可申請適用,現行業提供適度租稅優惠措施。
(2) 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部分,營利事業之人才培訓支出如與業務相關,可核實認列訓練費減除,且為協助企業留才攬才,現行已對員工本身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另查國際上多未提供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尚不宜提供此項租稅優惠措施。
(3) 國際行銷投資抵減部分,產創條例第16條業提供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措施,協助業者發展自有品牌,另基於國際行銷支出具自利動機,效果多僅及於企業本身,尚非具有高度外溢效果,且提供國際行銷投資抵減恐違反WTO規範,尚不宜再提供租稅優惠措施。
(4) 提高研發投資抵減比率部分,產創條例現行已提供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當年度抵減率15%、分3年度抵減率10%)、智慧財產權收益範圍內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及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所得稅等租稅優惠,對投入研發活動之支出及成果提供合宜之租稅措施,尚不宜再提高研發投資抵減比率。
建議:(二)建議財政部同意企業將未分配盈餘直接投資於研發、智慧化及5G設備,可同時享有退還溢繳5%營所稅與投資支出抵減優惠。
【部會回應】(財政部)
1. 產創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免加徵營所稅)並未明定與同條例其他租稅優惠措施僅能擇一適用。倘企業進行實質投資同時符合產創條例第23條之3及其他租稅優惠之適用要件時,可依相關規定申請適用租稅優惠措施。
2. 綜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購置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設備或技術及購買用於研究發展之專利權、軟體程式等資本支出項目,除分別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或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尚可適用同條例第23條之3。

提案三
案由:為因應大數據、AI及機器人時代來臨,建議經濟部會同相關部會協助商業服務業升級轉型或研擬配套措施。(臺中市商業發展促進會提案)
說明:
(一) 近年來智慧製造、大數據與AI陸續應用於工商業,對於許多產業已帶來重大變化,同時也改變勞工的工作型態及消費者的消費習慣,最終將會造成勞動力失衡與中小企業難以生存的問題,例如:
1. 工商業陸續導入智慧製造、大數據、物聯網等先進技術,企業除需要雄厚資金轉型升級外,不再需要大量的基層勞動力,資金不足或規模過小的企業將被淘汰,無法勝任的中高齡勞工也將面臨失業問題。
2. 消費者可隨時隨地利用大型電子商務與物流業者上網購物到府,許多傳統零售業者紛紛歇業,各地商圈也逐漸沒落。
(二) 目前政府推動的5+2產業創新計畫較偏重製造業,期盼政府亦能協助商業服務業配合國家政策與國際趨勢進行升級轉型,並降低產學落差,將嚴峻挑戰轉為契機。

建議:(一) 教育部及科技部以專案方式編列預算,補助大專院校商管相關科系針對電子行銷、跨境電商與物流實務等新型態商業服務業增開專業學程,培養合適人才投入職場,協助企業有效轉型。
【部會回應】(教育部、科技部)
《教育部》
1. 為培育產業所需之相關人才,教育部業配合政府推動5+2產業政策,以專案方式編列預算,辦理各項人才培育計畫,包括電子行銷、跨境電商與物流實務等領域相關計畫,說明如下:
(1) 「產業學院計畫」:鼓勵技專校院針對業界具體人才需求,以就業銜接為導向,辦理相應之產業學程,培育具有實作力及就業力之優質專業人才為業界所用。106~108年度已核定電子行銷、跨境電商與物流實務等新型態商業服務業學程計44案,計培育1,049人。為提供產業轉型所需新型態商業服務人才,未來將媒合商管系科擴大辦理電子行銷、跨境電商與物流實務之專業學程或專班,預計109-110年擴增培育至2,000人。
(2)「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結合技術型高中、技專校院及產業界共同培育人才,學生於合作廠商之身分別,於高級中等學校,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之建教生辦理為原則;於技專校院,以勞動基準法之正式員工辦理為原則,以促進產學連結,兼顧學生就學就業需求。107~108年度已核定電子商務專班計2班,預計培育90人。未來將鼓勵及媒合技術型高中及技專校院商管系科擴大辦理電子商務專班,預計109-110年擴增培育500人。
2. 目前中部地區大專校院設有商管相關系所的學校計27校349個系所,有關新型態商業服務及商圈轉型發展需求,教育部自107年度起推動「大專校院社會責任實踐(USR)計畫」,鼓勵大專校院與區域強化連結合作,倘產業或商圈有相關需求,未來亦將鼓勵大專校院透過計畫機制,協助人才培育與在地商圈發展。
《科技部》
1.「創新營運模式產學合作專案計畫(IDEA)」:為協助企業善用我國學界創新能量優勢,結合科技與商業管理的創新,發展產業創新營運轉型所需的商業模式,培育相關技術或跨域人才,以創新技術為基盤導入商業營運過程,並讓學生在校時即有機會參與產業解題,替科技創造新價值。並按商業創新過程中各重要層面,分為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新商業應用及社會脈動等5大面向推動。IDEA計畫於107年10月開始推動,執行中計畫共160件,鏈結合作企業投入約6千萬元配合款(占總經費31%),預計培育產業創新營運轉型所需的商業模式、技術或跨域人才約384人,產出599件新產品或服務。
2.「AI主題式產學合作計畫」:為鼓勵企業導入AI之時,一併培育AI人才,科技部部與經濟部工業局「智慧城鄉生活應用補助計畫」(人工智慧領域)合作,提供學研機構AI能量導入業界解題,過程中,企業需投入至少60%之配合款,並與學研機構共同培育至少1位AI人才,科技部則提供AI人才所需課程,如Python與深度學習技術應用、智慧製造與生產線上的資料科學,以及電腦視覺與機器學習技術概論。108年度已核定17案,目前已有55位AI人才接受培育中,期望以作中學方式擴大我國AI人才資源為業界所用。
3.「重點產業高階人才培訓與就業計畫(RAISE)」:透過法人及學研機構擔任培訓單位,與企業合作提供博士為期一年之在職訓練,目標三年培訓1,000名博士(每年約330人)。截至108年10月已培訓782名博士,107年培訓357人,就業媒合率達74%;108年培訓425人,培訓單位包含商業發展研究院、中華顧問工程司等,領域涵蓋新商業模式及新消費型態、金融科技、及智慧交通等領域,與廠商共同培訓產業人才,亦協助產業轉型升級。
4.為掌握人工智慧(AI)創新價值及提升國家競爭力,根基於我國深厚之半導體與資通訊產業等基礎,本部自107年起,以「小國大戰略」思維,推動5大科研策略,包含建構AI主機、設立AI創新研究中心、打造智慧機器人創新基地、推動半導體射月計畫,及舉辦科技大擂台競賽,打造由人才、技術、場域以及產業等面向構築而成的AI創新生態圈。
其中,在人才培育部分,截至108年9月,AI創新研究中心專案已補助核心技術、生技醫療、智慧製造、智慧服務及人文社會等各領域共79件AI研究計畫,號召國內外超過300名專家深耕AI領域與應用,並培育約2,900名之碩博士生;半導體射月計畫則聚焦前瞻半導體製程與晶片系統研發,已衍生52件產學合作案,並培育半導體製程、晶片及系統架構設計之博碩士研發人才約700人;另智慧機器人創新基地計畫提供智慧機器人操控體驗環境,培育自造人才已逾40,000人次以上,並引進2家加速器進駐。
建議:(二)經濟部會同相關部會組成產業因應小組,並編列5億元以上經費供國內智庫及研究法人從多方面研究分析AI及大數據對商業服務業的衝擊,再透過產官學互動溝通,研擬合適政策。
【部會回應】(經濟部)
1. 人工智慧與大數據,可為商業服務領域帶來創新契機,提供升級轉型的關鍵基礎。經濟部為帶動國內智慧服務應用發展,針對AI與大數據已有相關資源投入及政策規劃推動,將協助臺灣商業服務業化衝擊爲契機,在下一波智慧革命中找到出路,取得競爭優勢及發展機會。
2. 經濟部已投入資源,推動國內產業在AI與大數據的產學合作與相關科技開發:
(1) 亞洲矽谷智慧商業服務應用推動計畫:109年度預算規模1.9億元,協助我國零售等產業運用智慧科技,發展創新服務應用,推動運用AI、大數據等科技,發展並發掘推廣智慧服務應用,人才培育並與業者合作打造實證範例。
(2) 另針對投入AI及大數據等創新研發與提升競爭力之商業服務業業者,均可透過以下計畫提出申請案爭取補助。
i. 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簡稱SIIR計畫):109年度預算規模1億元,透過補助方式鼓勵服務業者投入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創新服務,協助業者創新商業模式,提升創新研發能力。
ii.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簡稱SBIR計畫):109年度預算規模6億元,鼓勵中小企業應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科技提出研發計畫,進行產業技術、產品與服務之創新研發,進而提升產業競爭力及加速傳統產業轉型與升級。
iii. 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109年度預算規模20億元,引導企業投入前瞻產業技術開發,並鼓勵進行垂直領域及跨領域整合,推動人工智慧技術及大數據相關應用。
建議:(三)將現有創新法規沙盒機制立法規範,讓政府可從傳統監管轉型為協助興利角色,避免現有法規影響產業創新發展,同時有助於創建產業創新生態圈。
【部會回應】(經濟部、國發會)
《經濟部》
1. 沙盒機制立法是政府長久以來持續推動的方向,金管會與經濟部已分別於107年1月及 12 月公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鼓勵產業踴躍創新。
2.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創新業者新技術、新服務或新應用的法規鬆綁或限制排除,多數需要透過法律明文規定,才可排除適用。爰程序上,爰需先確認目前有沙盒機制立法需求的產業為何,再由相關主管機關共同評估沙盒機制立法的可行性與必要性,以加速立法進程。
3. 目前創新業者若遭遇監理法規適用及釐清問題,可由經濟部(中企處)協助;若涉及跨機關的法規調適問題,則可由國發會新創法規調適平台協處。
《國發會》
1. 國發會建置「新創法規調適平臺」,係為協助新創業者釐清新興商業模式適用法規之不確定性,便利業者可於該平臺線上申請或書面提出需求,由國發會邀集主管機關及新創業者召開協調會溝通,降低新創法規遵循成本。
2. 推動新創與商業服務業合作,創造新型態服務
由於新創事業富創意及活力,且較能掌握AI及大數據等新科技之發展,如與國內商業服務業者積極合作,將有助加速產業數位轉型並提升企業績效。基此,為協助國內新創事業發展,本會已於去(107)年2月提出「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從資金、法規、人才、市場等面向著手,建構有利新創發展的生態系,並積極促成新創事業與企業合作,具體案例如:
(1) 阿瘦公司與新創事業思凱睿克(SkyREC)合作,利用AI影像分析,記錄顧客在門市的動線分佈和停留時間,找出冷熱門商品並改變陳列方式,讓營業額成功提升2成以上。
(2) 新創事業創意引擎(Viscovery)利用其AI影像辨識系統,和85度C、一之軒等烘培店家合作,以加快結帳速度,並提升客戶服務滿意度。
此外,因區塊鏈已成全球新興科技重要趨勢,為掌握此一發展契機,本會特號召業界、學界及政府部門共同參與,成立臺灣區塊鏈大聯盟,以促進臺灣區塊鏈技術與應用發展,建立共通、共創、共享、共榮的區塊鏈生態圈。
臺灣區塊鏈大聯盟以積極促進業界與政府雙向交流、共同推動法規調適、場域應用、技術研發與人才培育為主要目標,全國商業總會(區塊鏈研究所)亦已加入,後續將與商總共同努力,優化區塊鏈在旅宿、票務、物流、零售等商業服務業之各種可能應用,以促進臺灣商業服務業之創新轉型。
3. 協助店家導入行動支付,帶動商業服務數位轉型
行動支付可協助商家減少使用現金造成的人力成本、錯帳以及竊盜等風險,還可利用數據分析顧客行為,加強精準行銷,帶入更多的客源,並有助國內產業數位轉型。基此,本會已成立跨部會機制,協同經濟部、財政部及金管會等15個機關,擬定擴大應用場域、加強使用體驗、完備基礎環境三大政策主軸,以協助零售、餐飲等相關產業導入行動支付普及,重點措施如次:
(1) 為協助大型連鎖業者加速服務流程數位化,經濟部藉「擴大行動支付普及應用服務補助計畫」,共補助48案商業計畫,並輔導13案行動支付智慧應用方案,包含麥味登、鬍鬚張及CAMA咖啡等,全台共計導入超過5.8萬店家。
(2) 另,考量小商家收益少,數位轉型不易,經濟部將辦理「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方案」,編列9.9億經費補助零售、餐飲業者推動點餐、結帳及行銷數位化,每家商店每年上限3萬元。此外,財政部亦已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提供導入行動支付之小商家1%營業稅優惠,執行期限至114年止,期擴大政策推動效益。

提案四
案由:建議經濟部規劃合適措施解決都市型工業區依容積獎勵增設的建物,因影響鄰近廠房屋頂太陽能發電日照效能所發生之爭議。(台中磐石會謝平上創始人提案)
說明:
(一)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於今年4月12日三讀通過,其中增設大戶條款,提供4種方式要求用電大戶設置一定比例(據報載初步規劃10%以上)再生能源發電(下稱綠電),在此之前,已有部分縣市訂定用電大戶相關自治條例,要求用電大戶必須裝置一定比例之綠電(多為屋頂太陽能發電設備),例如: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
(二) 經濟部刻正推動「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企業可透過新增投資與能源管理及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等兩種方式,取得容積獎勵額度,合併最高可達各工業區法定容積之50%。
(三) 然而,前述兩項政策似有扞格,以台中工業區為例,區內部分企業配合前述自治條例建置占用電量10%之太陽能發電設備,其中某A業者上線發電數年後,隔壁高科技B廠商取得立體化獎勵容積,興建高樓層廠辦,以致A業者太陽能發電減少日照效能1/3。惟兩業主均依政府政策合法設置,但A業者配合政策設置太陽能發電投資在前,B廠商興建高樓層廠辦投資在後,A業者受損權益迄今仍無解。未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用電大戶條款正式實施後,此類問題勢將層出不窮,主管機關必須嚴肅面對。
建議:建議經濟部於「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中,規範都市型工業區依容積獎勵增設的建物,如影響鄰近廠房屋頂太陽能發電日照效能,得採直接補償受影響者,或是減少獎勵容積等方式辦理。

【部會回應】(經濟部)
1. 為配合「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推動,經濟部工業局特訂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審議規範(容積獎勵案適用)(以下簡稱審議規範)公告受理廠商申請。
2.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須於擬變更基地內豎立告示牌,並舉行公開說明會,受理機關將彙整利害關係人意見,一併提送至審查小組審查,申請程序中考量鄰近地主權益,審查時亦併同考量對鄰近地主之影響,避免爭議。倘於申請個案通過後仍有利害關係人意見,將由經濟部工業局邀集協調。
3. 已受遮陰影響發電之光電場域,可遷移部分或全數至合適場址,搬移期間採暫停躉售,並於1年內完成搬遷及設備登記,能適用原費率。

提案五
案由: 建請經濟部會同相關部會協助企業因應產業升級轉型與在台擴大投資的需求。(工商協進會綜合提案)
說明:
(一) 本(108)年初政府推動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以來,截至9月底已有超過140家企業響應,計劃投資金額已超過6,000億元,可創造超過5萬個工作機會,充分顯示台商對台灣投資環境的信心,惟政府也應配合提出對應政策,才能確保上述投資案有效落實。
(二) 立法院法制局日前提出的109年總預算案評估報告,對台商回台產業環境提出示警,例如:
1. 南部區域產業用水相對吃緊,允宜督促如期如質完成產業穩定供水策略行動方案各項措施,以促進區域產業發展。
2. 我國未來新增電源主要仰賴燃氣發電及離岸風電,宜持續關注新開發電源能否順利如期如質完成設置,俾利能源安全。
3. 近年執行相關措施以培育優質人力,惟尚未能滿足產業對專業人才之需求,且逢台商返台投資潮對人才需求更加殷切,亟待強化策略成效。
4. 「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2.0)」預估新增本國就業4萬餘人,惟考量目前特定產業勞動力較為短缺,宜預為因應。

建議:(一)建議經濟部強化水資源永續利用,例如:農業用水增設攔水壩或管線化、自來水管線改用新式複合材料(如FRP等)降低漏水率、水庫與河道加強清淤並加強水土保持等。
【部會回應】(經濟部)
1. 現況民生及產業供水無虞:
(1) 目前全臺各水庫蓄水率約8~9成以上:水情優於歷年平均值,民生及產業供水沒有問題。
(2) 已盤點政府開發之產業園區,水源沒有問題:依76處政府開發園區之用水計畫,已核配總用水每日272萬噸,實際用水每日162萬噸,尚有每日110萬噸水源可供用水;而臺商回流進駐政府開發園區截至108年10月18日止,總需水量每日11.3萬噸,用水沒有問題。
(3) 如廠商進駐非屬前述有用水計畫產業區:預估總需水量每日5萬噸,目前多有用水供應,且政府會專案協助。
2. 後續持續趕辦各項穩定供水建設,確保滿足產業投資用水:
(1) 行政院106年11月研提穩定供水方案,透過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4大策略工作,預計在120年前全臺可增加水源每日519萬噸(相當於全臺4成用水)。
(2) 其中南部已完成曾文水庫加高蓄升、鳳山溪再生水及大樹伏流水等,增加每日19.5萬噸水源及10萬噸備援。目前南部正趕辦臺南高雄水源聯合運用、高屏溪伏流水、再生水及曾文南化聯通管等工作,可滿足產業投資用水。
3. 推動各標的節約用水,有效利用水資源:
(1) 加強灌溉管理,落實農業節水:經濟部與農委會合作擴大推動掌水工、一期作轉旱作獎勵節水、並導入智慧灌溉,可有效提升農業用水效率,預期108年底合計可節水約1億噸。
(2) 加強自來水漏水改善:已策訂全臺平均漏水改善目標於120年降至10%以下,南部更將管控提早於111年達成。其中,至107年底全臺自來水漏水率改善已降至15.0%,預估節水約每日10萬噸。另在管材使用上,台水公司將依現地條件採用耐震性佳、使用年限較長及防漏效果佳管材(如DIP管及不銹鋼波浪管等)。
(3) 協助產業用水回收利用:成立節水輔導團協助產業落實節水,並協助媒合使用再生水,提高水資源利用。
4. 持續加強河道及水庫清淤,維持供水能力:
(1) 已策訂水庫庫容維持計畫:已針對全臺主要供水及淤積較嚴重的13座水庫策訂庫容維持計畫,透過加強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水庫清淤及興建水庫防淤隧道等工作,於120年達成淤積零成長目標,有效維持水庫庫容及供水能力。
(2) 持續趕辦河道及水庫清淤:歷年水庫總清淤量約1.5億m3,相當一座日月潭水庫容量,其中107年水庫清淤量為歷年1.7倍;另108年為加強河川安全與維持水庫庫容,原預定辦理水庫清淤與河川疏濬之年度目標約3,700萬m3,惟為充裕國內砂石穩定供需,已於9月份提前啟動109年度疏濬案,預期至108年底可提升至4,000萬m3。

建議:(二) 政府須有完整配套以確保供電供無虞,例如:
1. 目前台中港天然氣擴建工程因須作二階環評造成卡關,建議經濟部會同環保署妥為因應,以免影響進度。
2. 部分離岸風電業者申請建照及施工許可進度落後,建議經濟部儘速協調解決。
3. 建議經濟部會同地方政府再次研議核二、核三延役事宜,以確保備援電力無虞,才能全力發展綠電。
【部會回應】(環保署、經濟部)
《環保署》
有關台中港天然氣擴建工程前經本署於107年8月9日公告「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審查結論,開發單位於108年8月2日函送第二階段環評範疇界定資料至本署,本署續於108年9月3日完成評估界定範疇。後續開發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環評法第11條至第13條完備本案第二階段環評相關程序,且將本案評估報告書初稿轉送至本署後,本署將依環評法相關規定辦理審查作業。
《經濟部》
1. 有關臺中電廠LNG接收站相關卸收設施工程之環評工作係併入臺中港外港區擴建計畫環評,由臺中港務分公司及台電公司共同列為開發單位,目前該案之相關工作重點,說明如下:
(1) 臺中港外港區擴建計畫包含填海造陸等工程,依規定須辦理2階段環評,臺中港務分公司及台電公司申請直接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並已獲環評大會同意,可加速環評時程,並非卡關。
(2) 環保署業於108年9月3日召開會議並完成環評範疇界定,臺中港務分公司及台電公司刻正依據範疇界定會議結論新增調查項目評估作業及外界意見彙整回應,預計109年2月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稿,俾儘速提送環保署審查。
(3) 本環評案外界及環團關注之重要議題為白海豚保育及相關減輕對策等,臺中港務分公司及台電公司已請專家、學者持續整合相關研究,研擬妥適之保育措施及因應對策俾利通過環評審查。
(4) 臺中港務分公司及台電公司已持續與環保署溝通、說明,以利後續環評審查作業之開展。
2. 有關部分離岸風電業者申請建照及施工許可進度落後,建議經濟部儘速協調解決之說明:
(1) 依據電業法規定,電廠之申請設立分為「籌設許可」、「施工許可」與「成立給照」等三階段。
(2) 截至目前為止,已取得籌設許可尚未取得施工許可案件,皆尚未向經濟部提出申請,經濟部俟業者提送申請案件後,將依電業法及電業登記規則辦理,並儘速協助業者完成審查作業。
(3) 另陸上變電站依建築法規規定需取得地方政府核發之相關建築執照,如有實際推動困難情形,經濟部將適時協助雙方溝通協調。
3. 有關建議經濟部會同地方政府再次研議核二、核三延役事宜:
(1) 公投之後,經濟部針對核二、核三延役務實評估,實務不可行。
(2) 核二延役之說明:
i. 核二在運轉年限前燃料池會滿,且新北市政府不發核二乾貯建照,燃料池內用過核燃料無法移至乾貯,致爐心核燃料無法退至燃料池,根本無法繼續運轉,無法延役。
ii. 用過核燃料送國外處理有困難:
(a) 法國、日本等有技術可將用過核燃料再提煉製造成鈽鈾混合核燃料(MOX),但仍有25%廢料需運回置入乾貯,台電公司於103年曾有規劃,惟送立法院審查遭民意、環團反對,無法進行。
(b) 國際環保團體也會抗議用過核燃料外(海)運。
iii. 最終處置場推動困難:
(a) 因地質條件符合的潛在場址皆在東部及離島,但該七縣市皆已表態反對。
(b) 最終處置因在地質及設施等各方面之條件要求嚴格,目前國際上僅瑞典(預計2020年興建)、芬蘭開始規劃外,尚未進行商業運轉,其餘各國均屬發展階段。
(3) 核三延役之說明:
i. 屏東縣政府已表態不支持延役,將面臨與核二廠同樣燃料池滿、用過核燃料無處去問題。
ii. 延役預算難獲支持:延役預算須經立法院同意,擁/反核民眾意見兩極,立法院難獲共識與支持。
(4) 總統再三宣示「非核家園」及「能源轉型」之決心,經濟部將落實能源政策,並確保整體供電穩定:
i. 備轉容量率逐年顯著改善,今(2019)年皆維持10%以上水準。
(a) 自2016年起至今,最低備轉容量率均逐年改善。
(b) 今(2019)年在林口新#3、大林新#2及通霄新#2等新機組陸續併聯完工商轉下,備轉容量率幾乎天天都在10%以上。
ii. 目前中部地區發電機組相當足夠,惟地方政府限煤會影響機組發電能力,造成供電隱憂:
(a) 依據台電公司統計資料顯示,今(2019)年中部地區約有87%的時間,用電量皆大於發電量,尚需其它地區供電。
(b) 提供穩定電力除了需要中央及電力公司持續努力之外,也需要地方政府支持。目前中部地區發電機組相當足夠,但是地方政府限煤會影響機組發電能力,造成供電隱憂,近期已經可以看到中部地區因為限制中火機組運轉產生供電缺口,需要南部及北部支援,希望業者能夠適時向地方政府反應,一起為國家供電穩定及產業發展努力。
建議:(三) 台商回台投資將創造大量人力需求,在本勞職能與工作意願未必能配合的情況下,建請政府調整相關勞動政策,例如:
1. 適度調降外勞就業安定費,同時擴大外勞EXTRA機制適用範圍,並將外勞上限比例由40%調高至45%。
2. 為解決彰濱缺工問題,建議勞動部同意試辦彰濱工業區外勞外展制度。
【部會回應】(勞動部、經濟部)
《勞動部》
1. 有關建議調降移工就業安定費、移工上限比例由40%調高至45%一節:
(1) 按政府開放引進移工之基本原則,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對於國內產業所缺勞動力,採補充性開放引進移工,並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及就業情勢,共同研商適切之移工政策。
(2) 考量製造業製程及時程特性,99年10月經勞動部及經濟部整體考量3K行業缺工情形、產業關聯度及產業3K特性不同,實施移工比率10%、15%、20%、25%、35%等之5級制(3K5級制);另因應產業彈性用人需求,102年3月實施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移工數額機制(Extra制),業者得外加就業安定費(新臺幣3千元、5千元、7千元),即可額外取得5%、10%、15%不等之移工核配比率,最高可達40%,倘廠商於國內招募仍無法滿足人力需求者,即可依現行上開機制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動力,以舒緩缺工問題。
(3) 勞動部實施Extra制主要係提高聘僱移工使用效率,雇主如願意以額外增加就業安定費之聘僱成本聘僱移工,則表示該產業雇主係在合理勞動條件下仍有缺工情事,非因勞動條件偏低致生缺工之情事,且為因應一般3K5級制核配移工後,仍有非工資成本考量的實質缺工需求,爰應採「以價制量」方式執行,以保障國人就業權益及勞動條件。
(4) 勞動部已於104年2月完成「實施3K產業外勞新制之影響及效益評估」委託研究,指出薪資福利偏低、勞動條件與工作環境不佳為3K產業缺工重要因素,如後續再提高移工核配比率,將使企業更依賴移工,而不願改善薪資福利與工作環境,現行3K5級制度及移工核配比率係基於各產業缺工狀況與產業關聯程度整體考量訂定,應予維持;另為發揮以價制量效果,目前Extra機制尚屬合理。
(5) 另統計至108年8月底止,在臺製造業移工計43萬5,875人,其中Extra移工計10萬60人,顯示現行移工政策已大幅協助廠商用人需求;另統計至108年8月底止,聘僱Extra 5%移工之廠商(1萬3,420家)佔聘僱製造業移工總家數(4萬3,962家)之30.53%,聘僱Extra 10%移工之廠商(6,829家)佔聘僱製造業移工總家數15.53%,聘僱Extra 15%移工之廠商(3,260家)佔聘僱製造業移工總家數7.42%,建議廠商可優先運用Extra機制。
(6) 另為因應中美貿易戰並吸引臺商回臺投資,國發會已訂定「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臺商方案),並於107年12月7日經行政院核定。依臺商回臺方案,廠商倘具臺商共同及特定資格者,經取得經濟部臺商認定文件,即得於移工比率40%上限前提下,向本部預核移工配額,依現有Extra制再提高15%比率,解決臺商用人需求。截至108年10月24日,本部已配合經濟部召開39場聯審會議,審核149家廠商之臺商資格。另統計至108年9月底止,4家廠商已向本部申請行動方案移工,其中3家廠商已核發移工聘僱許可人數計1,197人,引進移工人數計171人。
(7)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已設立專案服務窗口,受理企業求才及聯繫瞭解服務需求,並依需求提供勞動部就業媒合、職業訓練及申請移工等服務資源。另為協助企業招募人才,勞動部除透過全國300多個就業服務據點提供求職求才推介服務外,並可針對企業需求辦理徵才活動,以協助企業儘速補實職缺。
2. 有關試辦彰濱工業區移工外展制度一節:經濟部為解決彰濱工業區因地處偏遠交通不便,與當地勞動力外移招募本勞不易之缺工問題,已研擬「推動外籍製造工外展彰濱工業區試辦服務方案」,規劃由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委託非營利組織(NPO)擔任雇主調度移工至缺工廠商從事製造工作,並已分別於108年1月30日及6月26日,於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以下稱政策小組)第28次及第29次2次會議討論,決議略以請經濟部工業局參依政策小組委員意見,修正上開試辦方案後再提送政策小組討論。勞動部後續將配合經濟部工業局所擬方案及政策小組討論情形,研議推動移工外展方案之可行性。
《經濟部》
1. 有關解決彰濱缺工問題一節,經濟部業依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108年6月26日第29次會議決議修正「推動外籍製造工外展彰濱工業區試辦服務方案」,並於108年7月30日函文提送本案修正後提案資料予該小組進行審議,俟政策小組委員審查同意後,續陳報行政院審議。
2. 為使本試辦方案推動順利,經濟部於108年10月8日與勞動部針對方案內容細節研商討論,並於108年10年18日提送修正草案予該部,嗣經108年10月21日再討論,本案續依其建議調整方案內容,並與該部確認後,再提送修正後資料予政策小組審議。

提案六
案由:建議財政部全面檢討貨物稅條例。(工商協進會綜合提案)
說明:
(一) 查我國目前貨物稅每年約收1,800餘億元,其中屬非油氣類之電器、水泥、飲料、橡膠輪胎及平板玻璃等商品,稅額占課稅總額約10%,工商界已多次建議優先檢討。另查貨物稅原規劃徵收之目的係針對早年的高級消費品或奢侈品,隱含奢侈稅性質,惟隨著經濟發展與稅制改革、民眾生活水準顯著提升,絕大多數國家已將貨物稅與營業稅(VAT)合併,僅我國仍保留貨物稅與營業稅併行,且財政部一向表示貨物稅須配合能源稅共同檢討。
(二) 然而,經濟部與財政部為鼓勵民眾汰換節能家電(冰箱、冷暖氣及除濕機)與大型老舊柴油車,在期限內汰換可享有貨物稅退稅優惠,家電類可享最高2千元,舊車報廢後購置新車可減徵最高40萬元。近期更在與機車公會會面後,研議以直接或汰舊換新方式調降機車類貨物稅。
(三) 經查前開項目之貨物稅率既有檢討空間,則財政部應全面檢視現有貨物稅課徵項目,若符合節能或可降低民眾負擔的項目,均可免稅,例如:
1. 透過循環經濟模式產製的水泥。
2. 用於製作節能建材,可隔絕外界高低溫,減少冷暖氣機使用頻率之平板玻璃。
3. 使用一定比例循環材質產製之橡膠輪胎。
4. 各式飲料(影響健康的含糖飲料除外)。
5. 符合節能標準之各類電器。
(四) 調降或取消貨物稅,其最終受益人將會是消費大眾;而且透過差別稅率,可促使廠商生產節能、環保或健康的產品,對於產業升級、降低汙染或節約能源皆有助益。

建議:建議財政部基於節能、鼓勵產業升級與降低民眾負擔的前提下,邀請相關產業公會與消費者團體,全面檢討貨物稅條例。
【部會回應】(財政部)
1. 為配合產業發展與環保政策,財政部檢討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規定,降低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汰換老舊車輛購買新車貨物稅負擔,可促使廠商生產節能、環保或健康的產品,對於產業升級、降低污染或節約能源皆有助益。
2. 目前世界各國貨物稅發展趨勢為對影響健康(如含糖飲料)、耗用能源(如電器類)及矯正外部性不利效果(如水泥、橡膠輪胎、平板玻璃)之貨物課稅。我國貨物稅課稅項目尚符合國際課稅趨勢。
3. 由於貨物稅總收入10%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給地方,依財政紀律法第5條第1項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規定,修法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考量地方政府財政困窘,貨物稅課稅項目之檢討,宜配合整體政策通盤考量。

提案七
案由: 建請衛生福利部遵循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落實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以確保健保財務健全。(工商協進會綜合提案)
說明:
(一) 依據健保法第2條、第3條及第76條第1項規定,略以: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亦即,政府應負擔健保經費之金額≧ 36%×〔(保險給付支出+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法定收入〕。
(二) 惟追蹤近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會議紀錄,其中「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附屬單位決算備查案」,連續兩年度決議「不予備查」(107年4月27日及108年4月26日),其主因在衛福部所提報之決算基礎,有關政府應依法負擔36%健保經費部分,納入多項政府代繳之弱勢者健保費,與付費者團體認知有所出入;付費者團體初估政府須實際負擔健保經費之不足數,105年約45億元、106年約103億元、107年約151億元。

(三) 根據上述政府負擔健保經費不足數計算,近3年政府實際承擔健保總經費比率,105年約35%、106年約34%、107年約34%,皆未達法定36%下限,健保安全準備近3年亦顯著減少約299億元;安全準備之下降,將會帶動日後健保費率調漲,影響投保民眾及雇主權益甚鉅。

建議:建議行政院兼顧健保財務健全與照顧弱勢者就醫權益,責成衛福部研議,若將弱勢者健保費納入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36%中,須明定每年度負擔金額上限,超出部分改由社會福利相關預算支應,以維護健保付費者權益及費率適足性,並確保健保財務平衡及穩健經營。

【部會回應】(衛福部)
1. 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36%,為102年實施之二代健保新制度,過去(102~105年)因本部與主計總處對法規見解差異,致相關預算編列受到影響。案經行政院協商確立法律見解及計算方式,並配合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以下稱施行細則)第45條,自105年度起,將政府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外其他法律規定補助各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及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政府補助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計入政府每年度負擔健保之總經費。
2. 前開施行細則修正案嗣經立法院實質審查確定及主管機關依法發布,已完備法制程序,並據以計算及編列每年政府應負擔之健保總經費;至於過去爭議期間預算編列不足數,業已分年撥補中。
3. 全民健康保險會付費者團體代表於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附屬單位決算備查案中,以政府依其他法律對特定對象補助之健保費,係屬社會福利範疇,為政府代繳之弱勢者健保費為由,認為不應納入政府負擔數計算而不予備查,本部予以尊重,惟依上開規定計算政府應負擔下限經費,歷年皆符合法定下限36%之規範。
4. 貴會長期關注健保財務議題,為本保險投入之努力與貢獻,本部至感欽佩。本案所提建議,對健保財務之長期穩定有正面意義,容供本部於未來相關法規修正時通盤考量。

提案八
案由:建請政府積極向美國政府爭取洽簽租稅協定。(工商協進會綜合提案)
說明:
(一) 近年來台美關係日趨活絡,不僅雙方高階官員互訪密切,台灣企業也在美國進行多項大型投資案;今年1到8月台灣對美出口成長18%,自美進口成長8%;今年6月美國商務部在華府舉辦的「選擇美國投資高峰會」(Select USA Investment Summit),台灣為與會規模最大的代表團,深受美國官員的重視;日前國貿局與外貿協會在台灣主辦的美國商機日,相關商機也較去年成長1至2成。
(二) 然而,目前台灣企業轉投資美國子公司,子公司若將盈餘自美國直接匯回台灣母公司,須依IRS繳納股利所得稅,其稅率高達30%。反觀與美國簽有租稅協定的國家,稅率僅約為0%至15%(詳下表),差距極大,致許多台灣企業透過第三地轉赴美國投資。
被投資方
(子公司) 投資方應繳稅率
台灣 英國 中國大陸 日本 韓國 俄羅斯 泰國
美國 30% 0%-15% 10% 5%-10% 10%-15% 5%-10% 10%-15%
(三) 對於有意赴美國投資的中小型企業來說,匯回盈餘須繳納過高稅率的股利所得稅實為一大負擔,同時由於規模較小,無法利用第三地轉赴美國投資的方式在美拓展業務。
建議:建請政府值此台美關係升溫之際,積極向美國洽簽租稅協定,以爭取我國企業在美國子公司將盈餘匯回台灣時,得享股利所得稅減免優惠。

【部會回應】(財政部)
1. 為營造有利臺商全球投資布局合理租稅環境,財政部向積極推動與經貿關係密切國家洽簽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下稱租稅協定),目前簽署生效租稅協定32個。
2. 鑑於臺美關係持續升溫,財政部部長近年出席亞太經濟合作(APEC)等國際會議均積極向美方代表說明必要性及效益;本年4月亦主動致函美國財政部部長表達推動意願;財政部將持續結合外交部、經濟部、駐外館處等力量,利用各機會表達推動洽簽期望。
3. 臺美經貿關係密切,與美國洽簽租稅協定有助減輕我國企業(無論規模大小)赴美直接投資稅負,提升我國企業競爭力,財政部持續推動與美國洽簽該協定,惟美方均因其國內法律程序問題,未能與我方啟動洽談,暫無與我國進行洽簽規劃。租稅協定之洽簽屬雙邊議題,需以兩國政府意願為前提,倘臺商亦積極向美國表達該協定之重要性,將提升美國推動意願,尚請臺商適時協助推動。

108.5.21 工商早餐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案由: 建請經濟部審慎研議企業購置綠電之比例、採購方式與價格等規定,並在再生能源未普及前,採取以核養綠方式降低火力發電對環境之汙染。
說明:
(一)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自民國98年制定後,於今年4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首次大幅修正,其中設有大戶條款,提供4種方式要求用電大戶設置一定比例(據報載初步規劃10%以上)再生能源(下稱綠電)發電,包括:
1. 自行裝設綠電發電裝置。
2. 裝置儲能設備。
3. 購買綠電或憑證。
4. 繳納代金。
(二) 近年來,由於綠電技術發展迅速,國際間成本價格已大幅降低,例如:
1. 美國智庫(Energy Innovation)研究報告顯示,美國全國約有74% 的燃煤發電成本已經比風能和太陽能發電更高,綠電成本價格每度電均低於新台幣0.8元(USD 0.021元至0.026元間)。
2. 澳洲能源市場管理局(Australian Energy Market Operator,AEMO)發表「發電成本 2018」(GenCost 2018)顯示,綠電已經成為澳洲最便宜的能源,在加上了平衡間歇性的儲能相關成本,澳洲風能與太陽能成本每度電約為新台幣1元至1.43元間(澳幣0.05元至0.065元間), 遠低於燃煤發電(每度電新台幣1.87元)與燃氣發電(每度電新台幣1.54元)的價格。
(三) 然而,我國目前綠電躉購價格過高(離岸風電5.5元、太陽能4.3元至6.1元),強制企業向台電採購綠電,恐有將台電過高經營成本轉嫁企業之疑慮,以離岸風電為例:
1. 台灣離岸風電潛在供應量已超過10GW,經濟部在第一階段3GW採遴選制,108年躉購費率每度5.5元;第二階段2.5GW採競標制,業者競標費率每度2.2元至2.5元。
2. 前述競標費率與國際平均離岸風電售價(每度約2.5元)相近,而經濟部表示競標制躉購價格較高原因,係要求國外業者須產業在地化,如此一來,每年須較競標價多付給風電業者450億元以上,最終仍轉嫁給用戶負擔。
(四) 此外,目前各式綠電因建置進度不一,且性質迥異,如冬季日照不足、晚上無日照或夏季無風等,尚難有效互補。若貿然要求企業向台電購置10%以上綠電,在尚未達到規劃裝置容量目標之前,台電是否能充分供應綠電,不無疑問。
(五) 核能發電在遵守各項安全檢查規範下,為低汙染、低成本的發電方式,且國際間多有運轉超過40年的案例,在去(107)年以核養綠公投過關之後,經濟部並未採行核二、核三延役事宜,讓核電作為綠電發展的備援電力,以求穩定供電及降低火電帶來的空污,工商界頗感遺憾。
建議:
(一) 建請經濟部審慎研議企業購置綠電之比例、採購方式與價格等規定,如:
1. 企業採購綠電的比例應採漸進方式規劃,如自實施日至2021年為2%,往後每年調高2%,2025年後再調高為10%。
2. 離岸風電及太陽能躉購價格過高,勢必會抬高綠電成本,但為鼓勵用戶購買綠電,並維持合理價格,例如現行向台電認購綠電的價格,在原本的電費上,每度附加1.06元。
3. 在產創條例新增節(儲)能設備投資抵減項目,或提供低利貸款,以降低業者自行建置儲能設備之成本壓力。
(二) 建請經濟部積極規劃核二、核三延役事宜,俾於綠電尚未普及前做為備援電力,以穩定供電及降低火力發電對環境之汙染,並有效降低發電成本,減緩電價上漲之壓力。

【部會回應】(經濟部)
建議:(一)建請經濟部審慎研議企業購置綠電之比例、採購方式與價格等規定,如:
1.企業採購綠電的比例應採漸進方式規劃,如自實施日至2021年為2%,往後每年調高2%,2025年後再調高為10%。
2.離岸風電及太陽能躉購價格過高,勢必會抬高綠電成本,但為鼓勵用戶購買綠電,並維持合理價格,例如現行向台電認購綠電的價格,在原本的電費上,每度附加1.06元。
3.在產創條例新增節(儲)能設備投資抵減項目,或提供低利貸款,以降低業者自行建置儲能設備之成本壓力。
1.綠電比例應採漸進方式規劃:
(1)有關用電大戶設置綠電之比例及期程,以及在何種規模以上才算是用電大戶,除了會將協進會所提「漸進方式」納入討論,經濟部會邀七大工商團體代表及地方政府一起研商。
(2)經濟部將於今年5月1日「總統府公布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起的6個月內,儘速完成子法擬定並公告。(最後一天為今年11月1日)
(3)對於業界關心的綠電比例,條例中規定,對於用電大戶跟台電的申請用電,要求其中的一定比例要設置綠電設施。
(4)另外,對於綠電的採購及取得方式,規劃有:
①自設綠電、②自設儲能設施、③由發電業者直供、④由發電業者透過電力網轉供、⑤不足的部分繳納代金。
2.用戶購置綠電應維持合理價格:
(1)經濟部前於103至106年辦理「自願性綠色電價制度計畫」,於市電價格上附加1.06元/度作為綠電價格,惟此方式被國際大廠視為灰電,也就是混有化石燃料的電,不是完全綠電,爰自107年起停辦。
(2)有關維持綠電在合理價格,經濟部會持續努力:
A.過去的陸域風電:英華威自行與台電簽約供應,裝置容量約200MW,每度收購價格2元。
B.近期的競價的太陽光電,以嘉義鹽田為例:
-台灣艾貴公司的義竹鄉新店段:裝置容量70MW,每度2.6元。
-曄恆公司的布袋鎮新南段:裝置容量20MW,每度3.4元。
C.2025年競價的離岸風電:已於去年完成競價招標作業,裝置容量達1.6GW,價格為每度2.2~2.6元。
D.2026年~2030年競價的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經濟部初步規劃每年設置裝置容量1GW。由於屆時離岸風電的國內相關產業及設施環境已完備下,價格預估也與2025年競價風場相當。
3.產創條例新增節(儲)能設備投資抵減項目或低利貸款:
(1)有關投資抵減部分,本次產創條例增訂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業者購買節(儲)能設備如有附加物聯網、大數據或是AI人工智慧等功能符合規定者,就可適用。
(2)有關節能設備貸款部分,國發基金有辦理「機器設備升級貸款」,貸款範圍包括節能設備、污染防治、自動化等項目,承貸銀行遍及國內公民營銀行,若業者有資金需求,可洽該貸款經理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或其往來銀行進一步瞭解及申請。
(3)有關儲能設備貸款部分,國發基金之「機器設備升級貸款」貸款範圍包括購置節約能源設備、新及淨潔能源設備之投資計畫,應可因應業者儲能設備相關貸款需求。

建議:(二)建請經濟部積極規劃核二、核三延役事宜,俾於綠電尚未普及前做為備援電力,以穩定供電及降低火力發電對環境之汙染,並有效降低發電成本,減緩電價上漲之壓力。
(一) 公投之後,經濟部針對核二、核三延役務實評估,實務不可行。
(二) 核二延役之說明:
1. 若先不管法規問題,技術上要先讓爐心的燃料棒退出至燃料池,但核二在運轉年限(25年)前會滿,所以無法退出,無法延役。
2. 為什麼燃料池已滿為患?
(1) 用過的燃料棒可以用乾貯設施來存放,但目前障礙為:核二乾貯,新北市府不發建照,所以無法興建。
(2) 有人說用過的燃料棒可以送國外處理,但也有困難:
A.以用過核燃料來發電的加速器驅動次臨界系統(ADS),及可以減少核廢料的第四代核反應爐,但都在研發中,無商轉實例。
B.法國、日本等有技術可以將用過核燃料再提煉製造成鈽鈾混合核燃料(MOX),有9成的產率,且剩下25%的廢料(需運回置入乾貯,當時洽談可暫存法國廠20年);我們103年有規劃過,但送立法院審查遭民意、環團反對,因此在104及105年度連續2年預算遭立法院擱置,只好緩辦。
C.國際環保團體也會抗議用過核燃料的外(海)運。
3. 但市府為什麼會卡乾貯設施,市府擔心因為沒有最終處置場,會被當作永久儲存地點。
4. 為什麼沒有最終處置場:
A.因為地質條件符合的潛在場址皆在東部及離島,但該七縣市皆已表態反對。
B.最終處置因在地質及設施等各方面之條件要求嚴格,目前國際上僅瑞典(預計2020年興建)、芬蘭開始規劃外,尚未進行商業運轉,其餘各國均屬發展階段。
(三) 核三延役之說明:
1.屏東縣政府已表態不支持延役,將面臨與核二廠同樣燃料池滿、用過核燃料無處去問題。
2.延役預算難獲支持:延役預算須經立法院同意,擁/反核民眾意見兩極,立法院難獲共識與支持。

提案二
案由:建議行政院會同立法院再放寬「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相關規定,以有效吸引海外資金回台投資。
說明:
(一) 在國際反避稅(CRS)趨勢下,印尼、義大利、美國等國相繼採取租稅特赦措施,成功吸引海外資金回流,復以中國大陸經營成本日益高漲,以及中美貿易衝突未見停歇,有不少海外台商考慮回台投資。
(二) 行政院院會已於上(4)月11日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盼以專法鼓勵海外資金回台投資,內容略以:
1. 匯回資金程序:
(1) 須存入外匯存款專戶。
(2) 第1年申請匯回,稅率為8%,第2年則為10%。
(3) 對特定產業進行實質投資,再退回半數稅額(即第1年4%,第二年5%),若資金未用於投資,須放在專戶5年以上分3次提領。
2. 匯回資金用途:
(1) 自由運用:5%,惟不得購置房地產。
(2) 金融投資:25%,金管會將另訂可投資金融商品類別。
(3) 產業投資:70%,直接投資或透過創投或私募基金投資國家重點重要產業(如5+2或長照),實質投資範圍將由經濟部另訂子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三) 經查上述海外資金回台,其租稅優惠年限只有2年,仍嫌過短,因企業海外資產並非全數可立即處分;至於匯回資金用途,不應限於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實質投資,對於提升各領域之研究發展、技術、專利權,以及強化節能、環保設備等附屬投資,皆因包括在內。
建議:綜上所述,建請行政院會同立法院研議再放寬「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相關規定如下,以有效吸引海外資金回台投資:
(一) 配合海外資金歸戶與實際投資時間,將租稅優惠期間延長為5年,稅率可訂為8%、10%、12%、14%、16%。
(二) 擴大投資範圍,凡所有產業進行節能、環保、創新研發、智慧製造等投資,或基於產業發展之需要進行之併購或轉投資者,皆可適用。

【部會回應】(財政部、經濟部)
《財政部》
為引導臺商境外資金回國投資,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促進整體經濟發展,財政部於防制洗錢、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公平三原則下,與相關部會共同研擬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與租稅規範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草案,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分別匯回境外資金及自境外受控轉投資事業獲配投資收益,並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依規定管理運用者,得適用特別稅率8%或10%課稅,並就從事實質投資且取得完成證明者,得再享減半課稅(即稅率4%或5%)優惠,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前開草案業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建議:(一)配合海外資金歸戶與實際投資時間,將租稅優惠期間延長為5年,稅率可訂為8%、10%、12%、14%、16%。
《財政部》
1.本條例係為因應當前國內外經濟環境變遷,配合國家經濟發展政策,提供短期(2年)租稅措施,期於兼顧租稅公平原則下,加速引導資金回臺從事投資,協助產業發展。
2.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規定,稅捐優惠應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且應明定適當實施年限,以避免浮濫。爰本條例實施年限及稅率,已衡酌吸引資金回流誘因與顧及在地公平性,倘延長實施期間,恐不利加速資金回流投資之政策美意,亦衍生租稅不公之爭議。

建議:(二)擴大投資範圍,凡所有產業進行節能、環保、創新研發、智慧製造等投資,或基於產業發展之需要進行之併購或轉投資者,皆可適用。
《經濟部》
1.目前規劃的投資方式分兩部分,一部分是業者直接投資產業,不限產業別,只要投資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技術等,都可提出投資計畫來申請適用。
2.另一部分是業者透過創投或私募基金間接投資重要產業,例如5+2產業、長照、觀光旅遊、餐飲服務、物流倉儲等,後續會廣為徵詢各界意見,並於子法中訂定(不會只限5+2產業)。
3.至於協進會所提併購、轉投資等投資方式,由於這兩個方式並無「實質投資產業」,這也這個條例的一大重點,因此目前沒有納入。

提案三
案由:建請行政院協調立法院擴大修正產創條例相關租稅優惠,以鼓勵產業投資台灣。
說明:
(一) 行政院於3月21日院會通過產創條例修正草案,現行研發投資抵減、員工分紅擇低課稅等4大優惠延長10年,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另新增未分配盈餘用於「實質投資」,可免加徵5%營所稅,惟須先繳5%營所稅,俟完成實質投資再行退稅。(實質投資範圍:廠房興建、運輸工具、營建工程、機器及設備、智慧財產及研究發展等)
(二) 產創條例修正草案於行政院會通過的版本,與經濟部最早提出的版本及工商界期望落差過大,並未納入人才培訓、節能與環保設備投資抵減等項目,租稅抵減稅率也低於預期,工商界頗感遺憾。
建議:建請行政院協調立法院擴大修正產創條例相關租稅優惠如下,以鼓勵產業投資台灣:
(一) 增列人才培訓、節(儲)能、環保設備投資抵減,當年度15%,3年內10%。
(二) 提高研發投資抵減比率,當年度由15%提高至25%,3年內由10%調高至20%。
(三) 未分配盈餘免加徵5%營所稅,應先行免稅,如未進行投資,再行補課。實質投資範圍,應擴大包括人才培訓及企業併購或轉投資等項目。

【部會回應】(經濟部、財政部)

建議:(一)增列人才培訓、節(儲)能、環保設備投資抵減,當年度15%,3年內10%。
《經濟部》
1.經濟部瞭解業界有期待,行政院也召開了幾次會議來協調,但因目前國際間很少針對人才培訓提供投資抵減,而且也會影響稅收,所以並沒有列入這次的修法。
2.節(儲)能、環保設備:本次產創條例增訂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業者購買節(儲)能、環保設備如有附加物聯網、大數據或是AI人工智慧等功能符合規定者,就可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
1.查國際上多未提供人才培訓投資抵減租稅優惠,顯見其效益有限,並考量人才培育支出較不具高度外溢效果、提供該項租稅優惠恐干擾企業僱用員工決策及可能拉低我國薪資水準,且為協助企業留才攬才已對員工本身提供適切之租稅措施,爰尚不宜提供該項租稅優惠措施。
2.租稅優惠非有效之能源政策工具,按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提供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優惠,該條例施行期間逾20年,對於我國環境保護及節約能源成效有限,足證租稅優惠尚非有效之政策工具;再者,公司為符合環保相關法令自有購置節約能源或防治污染機器設備或技術之動機,提供租稅優惠似不具獎勵之必要性,恐僅具降低購置設備成本之效果。

建議:(二)提高研發投資抵減比率,當年度由15%提高至25%,3年內由10%調高至20%。
《經濟部》
有關研發投資抵減率,因提高抵減率將會影響財政收支,行政院已裁示維持現行抵減率15%(當年度)及10%(3年內)。
《財政部》
有關建議提高研發投資抵減比率乙節,尚有不宜,說明如下:
1.鑑於創新研發活動具有外溢效果,為我國產業升級之關鍵成功因素,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提供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當年度抵減率15%、分3年度抵減率10%)、智慧財產權收益範圍內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及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所得稅等租稅優惠,對投入研發活動之支出及成果提供合宜之租稅措施,有助於提升國內整體技術水準及創新能量。
2.107年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措施,提高營所稅稅率同步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5%,企業稅後盈餘保留不分配部分之整體所得稅負不升反降(由25.3%降為24%),且本次稅制改革係通盤考量整體產業發展,所作整體所得稅制結構性調整。再者,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率之訂定,不宜僅著眼營所稅稅率之調整,尚須考量研究發展活動之創新程度、對國家整體經濟之外溢效果及企業承擔研發成敗風險程度等因素。
3.綜上,現行產創條例已提供適切之租稅誘因鼓勵公司投入研發活動,且本次產創條例修正草案新增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免徵5%營所稅,適度鼓勵企業從事實質投資活動,以及提供購置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第1項揭示租稅優惠不得過度原則,且考量政府資源有限,尚不宜提高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率。

建議:(三)未分配盈餘免加徵5%營所稅,應先行免稅,如未進行投資,再行補課。實質投資範圍,應擴大包括人才培訓及企業併購或轉投資等項目。
《經濟部》
1.財政部表示如果先都讓業者免稅,再去查全國每年約60萬家有未分配盈餘的公司是否有完成實質投資,稅務單位會有稽徵成本及技術上的困難,所以才會採申請制,在條文草案中明訂業者須先完成實質投資才能申報免稅或是申請退稅。
2.實質投資範圍以能夠創造GDP的項目為主,例如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因此人才培訓、企業併購或轉投資並未包含在內。
《財政部》
有關建議放寬未分配盈餘免加徵5%營所稅之程序及適用範圍乙節,說明如下:
1.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降至5%,已減輕企業保留盈餘之資金成本,有助累積投資動能,提升投資意願。
2.考量營利事業有將盈餘再投資運用之需求,以及因應中美貿易戰等國際因素對我國經濟之不利影響,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爰參考國外(美、韓)做法,於產創條例草案增訂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以當年度盈餘用於實質投資之金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期藉由免除其租稅負擔來提升企業再投資之意願,推升國內經濟動能。
3.本項租稅優惠之政策目的係為促進國內實質投資,爰投資範圍係以有助於促進固定資本形成之實質投資為限;另為確保達成促進投資之目的,爰規定營利事業確實將其盈餘運用於興建廠房、購置設備等實質投資之金額,始得列為減項,免予加徵營所稅,以促使營利事業加速投資。另考量部分營利事業投資期較長,其於申報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後始完成投資者,得申請重行計算未分配盈餘並退還溢繳稅款。

提案四
案由:建請行政院責成財政部加速修訂財政收支劃分法,並配合修正印花稅及貨物稅等稅制。
說明:
(一) 近5年來政府稅收因為稅制改革而持續超徵,合計已達到6,101億元,然而近幾次政府租稅改革多著重在股利所得、營所稅及個人綜所稅,對於其他稅制並未做整體考量。
(二) 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自88年修正後,至今未再作修正,導致國稅、地方稅及統籌分配款分配失衡,也連帶影響不合時宜的稅制無法配合稅制改革檢討。例如:印花稅原為74年實施加值型營業稅於實施後之檢討取消項目,然加值型營業稅為國稅,印花稅為地方稅,迄今財政部則以印花稅為地方稅收來源之一(臺北市106年印花稅收占其總稅收6.11%),表示印花稅不宜取消,否則將影響地方財政,作為其存續理由。
(三) 隨著經濟發展,民眾生活水準顯著提升,非油氣類之電器、飲料、橡膠輪胎及平板玻璃等商品已屬民生必需品,不再列屬高級消費品及奢侈品,而且絕大多數國家已不再針對特定商品課徵貨物稅,惟我國仍保留貨物稅,企業只好轉嫁於產品售價中,明顯加重民眾之生活負擔。至於油氣類(含汽車類)貨物稅課稅金額較高,且與能源消耗及排碳有關,財政部已宣示將併同能源稅共同檢討。
建議:建請行政院責成財政部加速修訂財政收支劃分法,重新調整國稅與地方稅之分配,並同步修正取消印花稅及非油氣類商品之貨物稅等不合時宜稅制。

【部會回應】(財政部)
1.有關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
(1)為改善地方財政及提升地方財政自主,行政院於101年將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地方政府立場各異,未獲共識,未能於第8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審議,屆期不續審。
(2)為促進區域均衡發展,財政部仍將依「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基礎」、「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強化地方財政努力誘因機制」及「落實財政紀律」等原則規劃。在中央統籌稅款分配方面,將改按同一公式分配,主要係優先彌補基準財政收支差短,貧瘠縣市因基準財政收支差短相對較大,故在分配上較為有利,可發揮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功能。另為激勵財政努力,可研議將「營利事業營業額」納為分配指標之一,或透過補助制度予以適當回饋,以強化地方招商誘因。
(3)鑑於中央刻推動前瞻基礎建設、長照及少子女化對策等重大政策,有關財劃法修正案釋出財源及稅目擇選,財政部將審視中央及地方財政狀況,並兼顧提升地方自主財源,配合政策通盤考量。
(4)財劃法修正案係財源重分配之「零和機制」,無法完全解決地方財政問題,惟有地方政府本於財政自我負責精神,開源節流,始能改善財政。
2.印花稅部分:按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印花稅為100%直轄市及縣(市)稅收來源;次按同法第38條之1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據統計,103年度至107年度近5年每年印花稅稅收均達新臺幣(下同)100億元以上,係地方政府重要財政收入,於未籌妥替代財源前,尚不宜廢止印花稅,以避免影響地方財政及其施政。
3.貨物稅部分:貨物稅課稅項目檢討,宜就整體稅制通盤考量,尚不宜單就特定課稅項目個別檢討,以維稅制完整性及兼顧財政健全。
提案五
案由: 建議政府放寬僑外生與打工度假之外籍人士續留台灣工作之相關限制,以緩解企業缺工情形。
說明:
(一) 目前僑外生在台就學畢業後,如欲續留台灣工作,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規定,須透過評點制,通過審核取得工作資格。評點分為8項目:學歷、華語能力、他國語言能力、他國成長經驗、聘用薪資、工作經驗、擔任職務資格、配合政府產業發展政策等(如附表),總分達70分者,方可申請留台工作證。目前常遇到的困境有:
1. 評點制標準與現行在台外籍畢業生難以達標,即使達標也無法保證一定能拿到工作證。
2. 外籍生在台畢業後,若無法透過評點制取得工作證,即必須回國,無其它機會。
3. 台灣並非外籍人士求職偏愛地區,所以更需要開放、彈性及便捷的申請程序,才能吸引更多外國人才來台工作。

(二) 另查,與鄰近國家留用僑外生之政策相比較,我國規定限制較多:
地區 畢業生留任條件 優勢/劣勢
台灣 當地學士以上學歷,
評點制達70分,才符合申請資格 審核常因承辦人不同而結果各異,充滿不確定性
日本 當地學士以上學歷,
年收入需達300萬日幣(不限行業) 就職行業別無需與就讀科系相關
港澳 當地學士以上學歷,
提供一年謀職簽證(INAG) 應屆畢業外籍人士皆可申請謀職簽證
企業提供聘僱機會,政府協助核發相關證件
新加坡 當地學士以上學歷,
月收入不得低於1800新幣 企業提供聘僱機會,政府協助核發相關證件
(三) 此外,外籍人士在台求學、就業尚有許多不友善之處,亟待政府重視與檢討:
1. 政府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東南亞學生來台就學與日俱增,但相關文件驗證手續相較歐美日韓等國複雜許多,甚至須返回原居地辦理。此外,外籍人士辦理入台簽證用之文件(畢業證書、證照、成績單、顧客意見函)皆須翻譯成中文,費時、費力、費用高。
2. 外籍生在台實習及來台打工度假之年輕人均不適用評點制,但除評點制外,目前並無其他方案或管道可供外國年輕人在台就業。世界各國皆在爭取年輕族群加入服務業,造成近年本地大學生大量流出,在內需人力供給不足的情況下,盼能有條件引進優秀外籍人才。
建議:建議政府放寬僑外生在台求學畢業後續留台灣工作之相關限制,以緩解企業缺工情形,如:
(一) 將實習列入評點制計點,增加在台畢業外藉生評點制達標機會。
(二) 針對在台外籍畢業生提供不同留台求職機會,可參考香港給有意謀職的外籍人士在當地畢業後,給發一年的謀職簽證。
(三) 政府審核外籍人士在台工作資格應以協助企業徵才留才為主,若有績優企業申請聘僱僑外生,建請承辦單位基於留才考量,協助核發相關簽證。
(四) 參考歐美日韓等國現行制度,簡化外籍人士文件驗證程序,以提升外籍人士來台意願;並接受以英文之申辦文件,以縮短準備文件時間。
(五) 除評點制外,再研擬其他多元政策供在台實習之外籍生及打工度假的外籍人士有機會申請續留工作,亦可提供企業多一個管道聘僱優秀外籍人才。

【部會回應】(勞動部、外交部、內政部、國發會)
建議:(一)將實習列入評點制計點,增加在台畢業外藉生評點制達標機會。
《勞動部》
僑外生評點制:
1.為留用我國投入教育資源所培育之大學畢業僑外生,國發會前已擬定「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行動計畫」方案,並經行政院103年6月核定,勞動部配合自103年7月1日建立「僑外生工作評點配額制」,以學歷、聘僱薪資、工作經驗、擔任職務資格、華語語文、他國語言、他國成長經驗及配合政府政策等8個項目進行評點,其聘僱薪資、工作經驗等條件並非必要門檻,經各項評點累計達70點以上(總點數190點),且雇主符合相關資格者,即可申請許可留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2.至其工作經驗採認,係以取得學士學位後之工作經驗證明始予採計,如為在學期間之實習經驗,考量該實習係基於課程學習或取得畢業條件之一環,其性質尚與一般專業工作經驗有別,爰不宜採計。
3.自僑外生評點制施行起至108年3月底止,累計核准人數計6,088人、核准計10,039人次;為持續吸引優秀畢業僑外生留臺服務,強化評點制效益,勞動部將會同國發會、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參考實施情形、各屆畢業人數、雇主需求人數、國內就業市場及經濟情勢,滾動檢討相關法規。

建議:(二)針對在台外籍畢業生提供不同留台求職機會,可參考香港給有意謀職的外籍人士在當地畢業後,給發一年的謀職簽證。
《內政部、外交部》
已提供僑外生畢業留臺尋職期限1年:為因應政府育才、留才及攬才政策,吸引來臺就學之僑外生留臺工作,內政部業於107年12月5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2條之1」,放寬來臺就學之外國人畢業後尋職之離境規定,由6個月延長至1年。修正重點如下:放寬外國人來臺就學,於畢業後得申請延期居留6個月,如延期屆滿前,尚有尋職事實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1次,總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提供渠等充裕的尋職期間。另對境外外籍人士欲來臺求職者,外交部目前已訂有尋職簽證之類別。

建議:(三)政府審核外籍人士在台工作資格應以協助企業徵才留才為主,若有績優企業申請聘僱僑外生,建請承辦單位基於留才考量,協助核發相關簽證。
(五)除評點制外,再研擬其他多元政策供在台實習之外籍生及打工度假的外籍人士有機會申請續留工作,亦可提供企業多一個管道聘僱優秀外籍人才。
《勞動部》
1.我國引進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係為補充本國專業人員之不足,並期藉由引進外國專業人才,提升國內產業競爭力及創造國人就業機會,故外國專業人才引進政策係採從寬及彈性作法。
2.一般引進規定
(1)現行開放外國人來臺從事專業性及技術性工作,為確保外國人確實具有一定專門知識或技能水準,僅規定外國人應符合取得專技證照或相關學經歷資格(如大學畢業具2年以上工作經驗),且月薪須達新臺幣4萬7,971元以上。
(2)另參酌美國、德國、新加坡等主要國家,均有設立外國專業人才入國工作之學經歷及最低薪資門檻,以確保外國人具有一定專門知識或技能水準;且我國規範措施已訂有相關會商機制,經勞動部專案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免除外國人相關學經歷資格限制,故現行我國規範已屬寬鬆,無論一般外國專業人才、在臺大學畢業僑外生、來臺實習或度假打工之外國人,符合資格者均可依規定申請許可,對於外國人來臺工作尚不致造成阻礙。
3.影響國際人才流動因素眾多,主要仍在於薪資條件、產業發展願景、友善環境、家庭團聚、子女教育與居住環境等,亦涉及跨部會業務及資源整合,勞動部將配合政府整體攬才留才政策,檢討相關規範,以兼顧國人就業權益及攬才需要。
《國發會》
1.在數位科技加速發展的全球化時代下,量足質精的人才是國家競爭力核心。為加強吸引我國產業創新轉型所需之外國優秀人才,行政院已於106年提出攬才七大策略,並於107年2月8日正式推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簽證、工作、居留相關規定,且優化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以提升渠等來臺、留臺的誘因。
2.另為強化產業升級,改善人口結構,本會研擬推動「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已於107年12月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期能解決企業界人才及人力不足問題,進而促進產業升級發展。其中為解決國內產業中階技術人力不足問題,留用中階技術人力,草案已規劃提供聘僱具中階技術工作能力僑外生來(留)臺工作之規定,並訂定薪資門檻限制、須具備專業證照(明)、總量管制及產業別配額等限制,以貼合產業短缺人力需求,提供企業多元人才進用管道。
《外交部》
1.有關雇主申請聘僱僑外生:凡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交部均依規定審核其簽證申請。
2.外籍實習生部分:針對在臺實習之僑外生,倘實習停(居)留期限屆滿前,申獲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擬就地申請續留工作,外交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權責。
3.度假打工外籍人士部分:目前我與16國簽有度假打工協議,若干協議內容明定屆期不得再延長或變更停留資格。鑒於度假打工計畫係以兩國政府間正式雙邊協議為基礎,自應以協議內容為準,至於度假打工事由結束後離境再來臺工作者,目前之簽證機制已提供企業多元聘僱優秀外籍人士之管道。
《內政部》
現行各國青年符合來臺度假打工之國家中,因我國青年至英國度假打工可取得英國當地居留簽證,基於雙方互惠原則,故僅英國青年得申獲居留簽證來臺,並於入臺後向本部移民署改申辦外僑居留證在臺「居留」(得在臺參加健保),其餘符合資格之各國青年,皆僅能申辦停留簽證來臺「停留」,且無法在臺參加健保。

建議:(四)參考歐美日韓等國現行制度,簡化外籍人士文件驗證程序,以提升外籍人士來台意願;並接受以英文之申辦文件,以縮短準備文件時間
《勞動部》
簡化外籍人士文件驗證程序:
1.有關申請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之文件驗證
(1)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依本部現行令釋(如附件1),全球僅25個國家或地區作成之文件,需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2)另針對跨國企業出具之工作經驗證明、學術研究工作者之學經歷,以及申請評點制之在臺畢業僑外生,其前一階段畢業證明文件,本部均已於前開令釋放寬免除驗證程序。
2.有關申請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之文件翻譯
(1)申請工作許可之文件包含學經歷、履約、證照等涉及147個國家或地區且高達63種類型,格式與內容多樣化、複雜度高,且雇主或外國人於翻譯時,可同步確認文件是否符合法規規範,亦可縮短申請案審核天數,爰應仍有維持之必要。
(2)為簡化申請程序,勞動部業已全面盤點各類可能以外文作成之應備文件,並評估相關簡化作法之可行性,於107年6月20日函知相關單位有關中譯本翻譯範圍之簡化措施,即各類應備文件以外文作成者,均得予以節譯,惟節譯之範圍應包含法規明訂之資格相關必要內容。
《外交部》
1.外國文件持來國內使用者是否須經驗證或逕接受英文原文文件,均由要證機關決定。
2.至於簡化文件驗證流程部分,目前在先進國家,我駐外館處多接受郵寄申請,至於開發中國家及東南亞地區,因偽變造文件情形嚴重,為保障國內雇主權益及維護社會互動之穩定,文件驗證機制仍屬必要。

提案六
案由:建請金管會重視並協助解決國內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發展所面臨的問題,以擴大市場規模。
說明:
(一) 目前台灣股市總市值約1兆美元,惟REITs市場規模僅約25.6億美元,占比極低,相較美國5%、日本2.4%及新加坡6.6%,仍有極大發展空間。
(二) 國內REITs發展受阻,略有下列原因
1. 申請流程冗長,業者因而卻步
不動產買賣交易貴在時效,REITs上市上櫃之流程經主管機關修正後雖有簡化,但是金管會銀行局並非不動產的專家,卻必須採實質審查並承擔核准之責任,致審查過程冗長費時,降低業者發行REITs的意願。
2. 國內REITs由受託機構主導,營運較為保守
國內REITs架構下之營運決策權在受託機構,但是受託機構屬金融業,並非不動產投資管理的專業,因此受託機構多採保守之營運模式,績效不彰。反觀美、日、新加坡以及香港REITs之決策權在管理機構,受託機構則受委託保管不動產標的。
3. 政府未將REITs列為投資標的
美、日等國均開放年金基金或政府相關基金直接或間接投資REITs,提升市場之活絡。由此可見,政府積極參與REITs市場實有先例可循,若能以長期持有為前提下,將政府基金投入REITs,不但可活絡交易,帶動市場成長,尚可獲得長期穩定的收益。
4. 「境外資金匯回」不得投資REITs:
(1) 日前行政院通過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中,規定匯回資金不可投資「REITs」,但是卻可投資「營建類股」。
(2) 全球的REITs市場,是以退休基金、壽險基金、甚至政府基金等收取長期穩定收益的投資人為主,REITs是投資在有穩定收益之商用不動產,不僅與「住宅市場」沒有直接的關連,更不是「炒房」的推手。
(3) 「營建類股」的獲利模式是以賺取土地及建物開發後的價差為主,在「買低賣高」的原則下,似與「穩定房價」的政策有所矛盾。政府既然同意海外回台資金可以投資「營建類股」,對於以長期持有不動產並追求穩定收益的REITs,更是可以開放投資的項目。
5. REITs資金參與都更限制過多
目前國內開發型REITs的投資標的侷限於都更及公共建設,立意雖佳,但實際上因缺乏政策誘因而窒礙難行。
建議:建請金管會檢討修正現行REITs相關法令,以有效吸引資金投入REITs市場,例如:
(一) REITs發行已超過十年,並非新型商品,建議改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主導REITs之審查程序及核發上市(櫃)同意函,並且將原先法規的主管機關由「銀行局」改為「證期局」,並由現行「申請核准」制改採「核備」制。
(二) 由於REITs相關不動產之管理具有高度專業性,對於標的不動產之管理營運等投資決策宜以具有專業背景之不動產管理機構為決策主導,落實專業管理之目的。
(三) 以長期持有獲取穩定收益為前提,開放四大基金可投資國內REITs商品。
(四) 開放境外回台資金可投資REITs。
(五) 修改相關法令,並提供政策誘因,鼓勵REITs資金可以在都更初期就參與規劃,讓REITs的投資大眾可享受都更的收益,也可讓都更案因REITs資金的投入而順利執行。

【部會回應】(金管會、財政部、內政部、銓敘部、勞動部、交通部)
建議:(一)REITs發行已超過十年,並非新型商品,建議改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主導REITs之審查程序及核發上市(櫃)同意函,並且將原先法規的主管機關由「銀行局」改為「證期局」,並由現行「申請核准」制改採「核備」制。
(二)由於REITs相關不動產之管理具有高度專業性,對於標的不動產之管理營運等投資決策宜以具有專業背景之不動產管理機構為決策主導,落實專業管理之目的。
《金管會》
關於建議調整REITs法規主管機關改為金管會證期局,以及投資標的不動產決策改由不動產管理機構擔任一節,金管會已於107年10月31日請臺灣證券交易所委外研究「探討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法制架構」一案進行簡報,研究單位(環宇法律事務所)業提出有關REITs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法規整合及監理架構調整之相關建議,金管會證期局並已於107年11月15日函請投信投顧公會就前揭建議之REITs監理架構調整研提意見,金管會將持續研議合宜之監理架構及核准方式,並辦理後續修法事宜。

建議:(三)以長期持有獲取穩定收益為前提,開放四大基金可投資國內REITs商品。
《金管會》
關於建議開放四大基金可投資國內REITs商品一節,查四大基金(退撫基金、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及郵政儲金)得投資標的之規範,係由該等基金主管機關訂定,尚非金管會權責。
《銓敘部》
有關工商協進會建議「以長期持有獲取穩定收益為前提,開放四大基金可投資國內REITs商品」部分: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為保障軍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在兼顧安全性與收益性的原則下,以穩健之經營策略,追求長期穩定之收益,以達永續經營之目標。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已開放REITs為可投資項目之一,惟須就其投資商品特性、投資風險、收益性及投資策略等,視市場狀況審慎評估,以提升退撫基金投資運用效益,保障資產安全。
《勞動部》
1.勞退、勞保、國保及積欠基金可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之法令依據:
(1)新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
(2)勞工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
(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6條第1項。
(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19條。
2.本局經管勞保基金目前持有兆豐國泰二號(01007T)及積欠基金持有兆豐新光一號(01003T)REITs,投資金額分別為3.97億元及0.1342億元。
3.目前掛牌7檔REITs,其中,107年上市2檔REITs,其中1檔在面額以下,季均價約9元,另1檔則維持票面10元。各REITs市價及殖利率資料如下表:

國內7檔REITs市場資料分析
富邦1號 國泰1號 新光1號 富邦2號 國泰2號 圓滿1號 樂富1號
上市(櫃)日 2005/3/10 2005/10/3 2005/12/26 2006/4/13 2006/10/13 2018/6/21 2018/12/5
市價 15.3 15.37 16.71 13.4 16.45 9.01 10
平均年
殖利率 3.30% 3.20% 3.10% 3.20% 3.00% 3.20% -
資料來源:公開資料觀測站、台灣股市資訊網及自行整理(截至日期: 2019.4.30)

《交通部》
1.中華郵政公司郵政儲金業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7月6日金管銀(二)字第0938011207號函辦理國內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商品投資。
2.目前掛牌上市REITs計7檔,中華郵政公司郵政儲金截至108年5月14日止,共投資5檔,該公司亦持續關注REITs交易情形,鑒於該商品目前缺乏流動性,每日成交量約100-200張,爰採小量區間操作策略。

建議:(四)開放境外回台資金可投資REITs。
《金管會》
關於開放境外回台資金可投資REITs一節:
1.依財政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第4條第3項規劃適用本條例規定匯回之資金,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但依同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經經濟部核准投資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者,不在此限,以防止不動產投機炒作行為。
2.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為投資不動產,主要以獲取不動產租金收入為目標並分配予投資人。目前規劃境外回台資金可運用於國內有價證券範圍不包含REITs。
《財政部》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有關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內資金管理運用範圍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主管機關金管會於子法規中審慎擬定。

建議:(五)修改相關法令,並提供政策誘因,鼓勵REITs資金可以在都更初期就參與規劃,讓REITs的投資大眾可享受都更的收益,也可讓都更案因REITs資金的投入而順利執行。
《金管會》
1.查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訂有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40%之規定,惟為引導長期資金投入公共建設,金管會已於106年6月30日修正放寬私募REITs投資開發型不動產之規定,私募REITs投資於公共建設(包含「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參與之公共建設)時,對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投資上限放寬為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之100%。
2.如業者因實務運作需就私募REITs投資於都市更新之開發型不動產比率由現行40%再予放寬,金管會將再行研議,以利業者實務運作需要。
《內政部》
1.「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已經開放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可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包括都市更新項目。
2.政府主導大規模都更案所需開發經費龐大,非單一實施者或政府編列預算得以支應,藉由不動產證券化引進大眾資金共同投資並分享開發利益應屬可行,如可以檢討放寬動用該基金款項之時機,在都更初期就參與,使資金運用上較為彈性,對於都市更新政策推動將有所助益。

提案七
案由: 建請行政院召集財政部、經濟部等相關部會,逐案檢視現行稅務函令,並消除干擾產業正常運作之狀況。
說明:
(一) 財政部各稅函釋彙編與新頒函釋系統,現有拘束力的稅務函令超過9千則之多,民國80年以前約占了3分之2。稅務函令沒有法律授權,實際運作上,納稅人違反稅務函令,會被當作過失逃漏稅處罰。稅務函令訂立過程缺乏外部意見反饋,多以便利稽徵為出發點,衍生不少訟案爭執函令違法,敗訴納稅人不得已訴諸大法官釋憲,近10年27件稅務釋憲案,高達6成(16件)涉及稅務函令。
(二) 然而,106年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正式實施,其中第9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
(三) 經查現行財政部尚無計畫進行全盤、地毯式檢視每則稅務函令,而是接續既往每四年「更新」彙編系統的作法,流於形式,有損納稅人權益。尤以未經外部公開諮詢逕自發布的稅務函令,往往衍生干擾產業運作的不良影響,例如:(相關函釋請詳附件2)
1. 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盈餘盈虧互抵。自87年改採兩稅合一至今,投資收益係「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之免稅部門,66年函釋卻將之納入盈虧互抵計算,違法稀釋應稅部門得扣抵的虧損。
2. 財政部100年8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004073270號函限制營業權須法律有明文才可進行攤銷,限縮營業權與資產收購認列商譽的權利。
3. 財政部83年7月13日台財稅第831601183號函不當剝奪盈虧互抵權益,只要企業漏報所得超過20萬元,或超過10%所得額,且未主動補報補繳,即喪失10年虧損扣除權益。
4. 財政部84年2月8日台財稅第841605101號函規定廠商以米(糯米或糙米)及花生等為原料製成之米漿(即米奶),具有米漿固有色澤及香味,且並未添加人工香料、色素。若飲料商加入多元穀類或改用未烘烤新鮮花生,此類創新飲品就會因為喪失了「固有色澤及香味」,業者須額外多繳15%貨物稅。
5. 財政部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 10100069320號令釋規定公司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計入可處分日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然該函釋並未納入證交法第157條「短線交易歸入權」之概念,導致符合內部人定義之高階經理人,可能因為證交法規定之閉鎖期內無法交易股票而蒙受損失。
建議:建請行政院召集財政部、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儘速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檢討干擾產業運作的稅務函釋,並請於重要稅務函令發出前,先公告徵求業界意見。

【部會回應】(財政部、金管會、經濟部)
《財政部》
1.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第3項規定,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本部現行發布解釋函令悉依上開規定辦理,應尚無函釋內容凌駕所解釋法規情事。
2.現行稅法解釋函令檢討機制,除每年定期檢討外,亦因應納稅義務人或相關機關提出適用疑義,即時檢討相關解釋之合宜性,使解釋函令符合現今工商經營環境、切合實務,落實法規鬆綁。
3.本部研議相關解釋函令,均廣納稽徵機關及有關機關意見,必要時蒐集國外課稅方式及專家學者意見,就業界之建議及各方意見通盤考量,審慎就稅法規定、立法意旨核釋,爰現行作業已有考量業界建議之機制。
4.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06年10月起,啟動法規鬆綁工作,促請各部會以興利便民角度,積極檢討鬆綁管制性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函釋等規定,截至108年5月8日止本部共提報198則,居各部會之冠,未來賡續積極辦理解釋函令檢討作業,鬆綁不合時宜之相關解釋函令,以興利便民。
5.說明(三)第5項有關財政部函釋員工認股課徵所得稅額計算方式並未納入證交法「短線交易歸入權」之概念一節,就金管會所提意見,財政部補充意見如下:有關本部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69320號令規範員工認股所得課稅時點,應否考量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短線交易歸入權」6個月期間,本部已洽相關學者專家意見,研議可行方案。
《金管會》
有關說明(三)第5項財政部函釋員工認股課徵所得稅額計算方式並未納入證交法「短線交易歸入權」之概念一節:
1.查工商協進會108年1月曾就財政部前開令釋規定,建議就高階經理人行使員工認股選擇權之課稅時點調整發函行政院,並副知財政部及金管會
2.復查該函釋以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依法課徵所得稅。其中可處分日係指「以公司交付股票日加上一定期間(依法令規定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屆滿翌日」。
3.工商協進會認為財政部上開令釋以可處分日之價格計算課稅所得,惟可處分日可能在股票交付日的6個月內,尚有證交法第157條歸入權利益計算問題,員工需俟交付股票日屆滿6個月後始可處分,如屆滿後收盤價格,低於可處分日時價格,依現行規定【所得額=收盤價(可處分時)-認購價格】,則需繳交較高額稅負。
4.按證交法第157條規定,係讓內部人無法因短線交易而獲得利益,並藉此達到嚇阻內線交易之功效,故規範公司內部人於6個月內取得再賣出(或賣出再買入)該公司股票,因而獲有利益者,應將利益歸於公司。
5.綜上,本項財政部101年5月24日令釋之課稅時點一節,該函釋是適用所有員工,其中僅部分員工涉及有證交法第157條規範,財政部是否將「短線交易歸入權」6個月期間納入考量,修訂該令釋課稅時點之認定,金管會尊重財政部職權。
《經濟部》
1.本次提案訴求內容所提及之稅務函令,係由財政部主政發布,相關涉及法條包含所得稅法、貨物稅條例等。
2.針對本議題,未來行政院召集相關研商會議,經濟部將配合辦理。

提案八
案由:建請金管會檢討金融營業稅之合理性及推動改善方案,以維護租稅公平原則,並減輕金融業稅賦成本,提升競爭力。
說明:
(一) 我國現行營業稅制為加值型營業稅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並行,前者適用對象為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以下簡稱「金融業」)及典當業以外之行業,其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營業稅額(進項稅額),得扣抵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向買方所收取之營業稅額(銷項稅額),亦即按進銷差額課徵營業稅。非加值型營業稅之適用對象則為金融業,其營業稅課徵係按銷售總額課稅,且其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其銷售總額依規定稅率計算之營業稅額。
(二) 我國金融業之營業稅稅率發展歷程如下:
1. 88年以前金融業營業稅稅率為5%。
2. 88年考量銀行業保險等金融業係按銷售總額課徵營業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致其營業稅稅負相對於國內其他行業,較為偏重;實施加值稅之大多數國家對銀行業保險業等之主要金融勞務及保險勞務,均予以免徵加值稅,故我國銀行業等金融業之營業稅稅負亦較國外同業為重,遂於88年修法調降金融業營業稅率為2%。
3. 90年金融業營業稅率維持為2%,惟為配合發展我國成為亞太金融中心,改善金融機構之營運績效,強化其經營體質,維護資本市場之穩定,於營業稅法第11條增訂金融業自91年1月起至94年12月底4年期間之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之限制,92年6月修法延長至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規定停止列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之日止,94年6月為擴大財源,加速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並促進我國金融業之健全發展,明定金融業營業稅稅款自100年1月起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及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
4. 103年財政部為健全國家財政,擬議調增金融業營業稅率為5%。銀行公會103年4月24日理監事聯席會議,基於銀行業願意承擔社會責任,於政府財政困難時共體時艱,通過支持政府提高金融業營業稅;惟同時亦建請主管機關除適時澄清銀行業未享租稅特權外,並於未來適當時機,在兼顧銀行業國際競爭力及產業間租稅公平正義原則下,研議取消或降低「回饋稅」,嗣後並經立法院於103年6月4日修正將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營業稅稅率,由2%調增至5%。
(三) 銀行業、保險業之金融業在非加值型營業稅制下,其銷售額須依總額課徵5%營業稅、購買貨物及勞務所支付之5%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購買國外勞務需支付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又因其屬加值型營業人,其所開立之銀錢收據不具發票性質,須另繳納0.4%之印花稅,無疑一頭牛剝四層皮,徒增業者之經營成本。相較於國際間金融保險業務多免徵營業稅,我國業者相對不具成本競爭力。又營業稅屬銷售稅,係對銷售行為課稅。我國現行稅法將營業人區分為加值型營業人及非加值型營業人,致被歸類於非加值型營業稅體系下之金融業營業稅負擔遠較其他產業為高,似有以法害義,有違產業間租稅公平正義原則。
(四)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本業之營業稅稅率於103年6月調高至5%,係財政部103年推出財政健全方案,建立「回饋稅」制度下之調整配套措施之一。該回饋稅制度鎖定的三個稅目,包括銀行業、保險業營業稅由2%調高至5%、兩稅合一制度的股利可扣抵率從100%降至50%,以及修正綜合所得稅稅率,將所得淨額在1,000萬元以上者,增加一級稅率,由40%提高至45%。前開營業稅及所得稅之調整,其中綜合所得稅稅率部分,雖於104年度修正調高為45%,惟因財政部於107年度推出所得稅制優化措施方案,基於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考量,已調整降低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並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級距。同為回饋稅性質之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營業稅稅率調高部分,卻仍維持不變,實屬差別待遇,應再行衡酌評估,以提升金融業之國際競爭力。
建議:綜上所述,建請金管會會同財政部檢討金融營業稅之合理性及推動改善方案如下:
(一) 銀行業、保險業之金融業營業稅率由5%降低為2%。
(二) 金融業營業稅之計稅基礎以淨收益(例如:利息收入扣除利息費用之利息淨收益,手續費收入扣除手續費支出後之手續費淨收益)為計稅基礎。
(三) 金融業購買貨物及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抵減其應納營業稅額。
(四) 免徵銀錢收據之印花稅。

【部會回應】(財政部、金管會)
建議:(一)銀行業、保險業之金融業營業稅率由5%降低為2%。
《財政部》
103年7月1日起恢復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5%,係考量銀行業及保險業存在高度系統性風險,政府自91年起運用金融業營業稅稅款挹注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目前營運狀況良好,是否調整該二業稅制結構,允宜俟稅款挹注金融業特別準備金於113年12月31日屆滿前1年內,視我國金融產業發展趨勢、國際相關稅制規定及金融業營業稅是否順利自114年回歸國庫等因素,再行衡酌評估;至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現行規定仍維持2%之營業稅稅率。
《金管會》
1.金管會103年6月23日向財政部表示,本項金融營業稅之修正有回饋稅性質,為兼顧銀行業、保險業國際競爭力,營業稅5%之適用期間不宜過長,爰建議落日條件之適用期間為8年。
2.財政部研議後分別於103年7月16日及8月4日函陳行政院秘書長及立法院略以,本修正案應否落日,該部將俟金融業營業稅款專款專用挹注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屆滿(即113年底)前1年內,視我國整體財政改善情形、金融產業發展趨勢、國際相關稅制規定、以及金融業營業稅是否順利自114年回歸國庫等因素,再行衡酌評估。
3.金融業營業稅是否由5%調降為2%,因涉及財稅收入及國家整體收支平衡,金管會尊重財政部權責。

建議:(二)金融業營業稅之計稅基礎以淨收益(例如:利息收入扣除利息費用之利息淨收益,手續費收入扣除手續費支出後之手續費淨收益)為計稅基礎。
(三)金融業購買貨物及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抵減其應納營業稅額。
(四)免徵銀錢收據之印花稅。
《財政部》
1.我國75年實施新制營業稅時,考量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業性質特殊,不宜按進銷差額課徵營業稅,仍按銷售總額課稅。營業稅屬銷售稅性質,營業人有銷售行為即應依法課徵,尚不考量其盈虧,與所得稅性質不同,不宜以利息收入減除利息支出或手續費收入扣除手續費支出之淨收益為稅基,避免影響整體銷售稅制度之設計。
2.我國金融業營業稅係採總額方式課徵,原則上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考量銀行業及保險業等營業人,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之收入,與一般非金融業之銷售收入性質相同,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該等業別經營非專屬本業銷售額部分,得申請按加值型方式課徵營業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現行稅法已有相關機制。
3.查73年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營業稅法修正草案」,係建立進銷差額課徵新制,並將營業發票之印花稅併入營業稅課徵,爰刪除印花稅法「營業發票」課徵印花稅之規定,明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非屬銀錢收據,不再課徵印花稅,與銀行業掣給銀錢收據印花稅未併入新制營業稅課徵應繳納印花稅有間,尚無與加值型營業稅重複課稅情事。再者,印花稅為100%直轄市及縣(市)稅,於未籌妥替代財源前,尚不宜擴大免稅範圍,避免影響地方財政及其施政。
《金管會》
金融業營業稅以淨收益為計稅基礎、購買貨物及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列為可扣抵項目及免徵銀錢收據之印花稅等建議事項,涉及稅制之整體規劃,宜由財政部通盤考量,金管會尊重財政部權責。

提案九
案由:建請金管會擴大數位存款帳戶開戶驗證機制,增加數位帳戶普及性與使用便利性,以加速銀行業數位化進程,提升我國金融產業競爭力。
說明:
(一) 根據「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以下簡稱「作業範本」)規定,具備完整數位帳戶功能之「數位存款帳戶之第一類帳戶」(簡稱「數一帳戶」)之開立,除臨櫃審核外,以網路方式開立者多使用自然人憑證辦理驗證,惟依內政部相關資料估計,我國18歲以上成人自然人憑證發證率約3成,且若未有讀卡機時,上述驗證方式無法於手機完成。
(二) 另依作業範本之規定:「數位存款帳戶之第三類帳戶」(簡稱「數三帳戶」)之開立,需連結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進行身分驗證,若以本人銀行帳戶作為進行驗證之機制,可透過財金公司之「金融帳戶資訊核驗程序」平台進行,惟目前僅23家金融機構加入該平台,致有民眾受限於未持有可資驗證之銀行帳戶而無法開立可轉帳他人之「數三帳戶」。
建議: 為提升數位存款帳戶開立之普及性與便利性,加速銀行業數位化進程,提升我國金融產業競爭力,謹建請金管會:
(一) 擴大「數一帳戶」開戶之驗證機制,如推動新式數位身分證、電信Mobile ID、臉部及指紋生物辨識、視訊等新認證機制。
(二) 促請金融機構全面加入財金公司之「金融帳戶資訊核驗程序」平台,強化「數三帳戶」開立驗證機制之完整性,俾保障民眾使用數位金融服務之權益。
(三) 俟上述各類帳戶驗證方式成熟後,研議整合為單一型態數位帳戶,以簡政便民,擴大數位金融使用率。

【部會回應】(金管會、內政部、通傳會)
《金管會》
數一、數二、數三帳戶之特性與區別說明:
1.目前數位存款帳戶有數一、數二及數三等三種類型,其中數一之驗證強度最高(主要以自然人憑證驗證),其次依序為數二及數三,因此數一能從事之交易範圍較大,數三則較小。
2.數位存款帳戶之開戶驗證機制及帳戶使用範圍係依銀行公會所訂「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下稱作業範本)」辦理,其規範內容詳表。

帳戶
身分驗證程序 帳戶使用範圍
第一類 採用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硬體或實體憑證進行驗證並建立客戶影像檔(例如:自然人憑證及視訊) 「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簡稱安控基準)」之高風險及低風險交易(此類帳戶等同一般新臺幣活存帳戶)
採用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憑證進行驗證但無建立客戶影像檔(例如:僅自然人憑證) 「安控基準」之低風險交易且不得提高非約定轉入帳戶之轉帳限額(例如:申辦信用卡、轉帳、ATM存提款服務,但非約定轉帳不得提高轉帳限額)
第二類 已於自行開立存款帳戶之舊戶,透過連結本人之自行金融支付工具進行驗證(例如:自行臨櫃開立之存款帳戶) 「安控基準」之低風險交易 (例如:申辦信用卡、轉帳、ATM存提款服務)
第三類 已於他行開立存款帳戶或持有自行或他行信用卡者,透過連結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進行驗證(例如:他行臨櫃開立之存款帳戶、他行信用卡) 「安控基準」之低風險交易,僅限同一ID(即同戶名)之帳務交易,惟若透過透過財金平台驗證,能與非同一ID之帳戶交易但有限額(例如:未透過財金平台驗證,僅能轉帳至本人帳戶,如透過財金平台驗證,則每筆最高能轉1萬元至他人帳戶。)

建議:(一)擴大「數一帳戶」開戶之驗證機制,如推動新式數位身分證、電信Mobile ID、臉部及指紋生物辨識、視訊等新認證機制。
《金管會》
金管會107年10月23日函請銀行公會研議修正「作業範本」,以達成透過行動裝置完成開戶作業之目標,銀行公會並於108年1月9日召開研商會議,對於電信Mobile ID及視訊等新驗證方式於會議中均充分討論並作有決議略以,驗證有效性及執行細節等議題需釐清,將持續蒐集相關意見後再進一步研商。
《內政部》
1.為打造智慧政府藍圖所稱之「數位身分識別證」,內政部規劃國民身分證結合自然人憑證,單純作為身分辨識之用,作為通往跨機關服務入口之鑰匙,預計109年10月進行全面換發作業。未來各機關、業者可依其業務需求搭配數位身分識別證進行流程改造,提升產業競爭力。
2.內政部並結合自然人憑證系統,開發建置並試辦符合FIDO(Fast IDentity Online)標準之行動身分識別驗證服務,未來可提供政府機關及民間依業務需求介接使用。
《通傳會》
Mobile ID非通傳會監理之電信業務,係行動通信業者與台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TWCA)合作推出以電信門號輔助認證之應用服務,相關功能是否符合金融主管機關需求及是否可用於開戶驗證機制,通傳會均尊重金管會考量。

建議:(二)促請金融機構全面加入財金公司之「金融帳戶資訊核驗程序」平台,強化「數三帳戶」開立驗證機制之完整性,俾保障民眾使用數位金融服務之權益。
《金管會》
1.依作業範本規定數三帳戶原則不得從事轉入他人帳戶之轉帳交易,惟為鼓勵金融機構加入財金公司之「金融帳戶資訊核驗程序」平台,銀行公會已於107年7月30日修正該範本第4條第3款,明定透過此平台驗證通過之數三帳戶,其交易範圍可包含「非同一統一編號」(即非同一人)之轉帳交易。
2.金管會將持續鼓勵銀行加入此平台,使此平台運作更具便利及有效。

建議:(三)俟上述各類帳戶驗證方式成熟後,研議整合為單一型態數位帳戶,以簡政便民,擴大數位金融使用率。
《金管會》
1.目前數位存款帳戶區分為「數一、數二及數三」三類,係為兼顧交易安全性及民眾開戶之便利性,讓民眾得依其方便之驗證機制及對帳戶之使用需求,選擇適當之帳戶類型開戶,推動數位帳戶之普及率。
2.金管會將持續請銀行公會配合國內相關查驗平台建置之發展及參考國外實務做法,研商修正「作業範本」,以提供客戶更完善之金融服務及擴大數位金融使用率。

提案十
案由:建請金管會會同經濟部研訂專法管理租賃公司、融資公司及網路借貸平台業者,以促進金融科技發展,並保護消費者權益。
說明:
(一) 因應租賃、融資公司辦理資金貸與及融資分期業務規模日益擴大,網路借貸平台(P2P)業者亦相繼成立,交易漸趨熱絡,若可設立專法依循,且由專責單位管理,可促進金融市場風險控管更趨完善,消費者權益更加獲得保障,並有助於金融科技迅速發展。
(二) 目前非銀行業之租賃公司及融資公司所辦理的融資分期業務、應收帳款收買業務及資金貸與,與銀行授信業務本質相似,但因主管機關不同,尚無適當之法令依循,且管理及統計機制亦尚闕如,無法有效控管整體金融市場之曝險程度,恐造成本國金融發展之風險。
(三) 此外,網路借貸平台(P2P)業者雖僅擔任借貸雙方搓合之中介平台,惟仍涉及金流及費用收取,目前雖由銀行公會訂有銀行與P2P業者合作業務之自律規範,惟對於透過平台完成之借貸尚無管理及統計機制,恐造成消費者信用過度擴張之風險。
建議:建請金管會會同經濟部研訂專法管理租賃公司、融資公司及網路借貸平台業者,以促進金融科技發展,並保護消費者權益。

【部會回應】(金管會、經濟部)
《金管會》
1.依據金管會組織法規定,金管會所轄管機構係以金融機構為限,爰非銀行業之租賃公司及融資公司非依金管會主管法規所設立之機構,非金管會所轄管範圍。
2.按融資公司與客戶間本質上係屬民間借貸,尚非特許業務,不涉及吸收社會大眾資金,若有違法情事依行為管理原則,得依其違法行為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職權處理。
3.為增加中小企業融資管道,本會業已參採租賃公會建議,於108年3月7日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放寬符合本會所訂條件之租賃業從事短期資金融通之限額,不受淨值40%之限制,但不得超過淨值之100%。
4.金管會對P2P網路借貸平臺(以下簡稱P2P)業者之立場:
(1)P2P業者不納入金融監理:
A.金融借貸屬我國民法規範事項,我國法律未禁止民間金錢借貸,亦未禁止針對民間金錢借貸提供媒合中介服務,故P2P服務非屬金融特許業務,提供服務之平台業者亦非金管會核發營業執照之金融機構。
B.考量我國網路借貸服務尚在發展初期,於兼顧金融科技創新、消費者保護及風險控管前提下,對於P2P服務之發展宜適度保留空間與彈性,故不予納入金融監理。
C.金管會經蒐集國外資訊,綜合評估我國金融市場與融資環境,針對我國P2P服務之發展及管理,採取「鼓勵銀行與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合作」模式,以共同發展創新且具效率之商業模式,並適度降低參與者之相關風險。金管會已於106年12月1日備查銀行公會所訂「銀行與P2P業者間之業務合作自律規範」。
(2)P2P業者雖未納入金融監理,惟仍應於符合現行法規前提下提供撮合借貸契約相關服務,包括:
A.不得涉及發行有價證券。
B.不得涉及收受存款及收受儲值款項。
C.不得違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D.不得有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
E.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法令規定。

《經濟部》
本提案涉及金流、金融發展,經濟部尊重金管會意見。

提案十一
案由:建議金管會將「創業投資事業」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事業」列為保險法規定之「保險相關事業」,並提高持股比率為100%。
說明:
(一) 創業投資事業(下稱創投事業)實質上係為一資金池之概念,並對被投資事業直接提供資本、企業經營、管理及諮詢服務業務,就本質上創投事業亦屬資產管理事業之一環,乃以投資為本業,具備投資管理與分散風險之專業。然而,相對現行已納入保險相關事業之其他資產管理事業,如投信、投顧或資產管理公司等,創投事業則多投資處於初創或未成熟時期但未來可能發展迅速之公司;長期以來,保險業皆為創投事業主要之投資機構之一。另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事業則係提供創投事業尋找案源、資訊蒐集及經營管理服務,亦可帶動創投事業之發展。
(二) 目前保險業投資每一創投事業,仍依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每案持股比例上限為25%,並不得擔任董監事。
(三) 經查現行保險法第146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若能將創投事業納入前開規定之「保險相關事業」,對保險業將有以下助益:
1. 改善保險業目前因投資各創投事業僅能持股25%上限,所造成的營運管理效益不彰;若能視為「保險相關事業」而持股100%,將可有效管理創投子公司,並監督其投資效益,主管機關也能即時掌握該創投事業之財務、業務及經營狀況。
2. 保險業因可擔任董監事而參與創投事業經營管理,可提高投資意願,並增加了保險資金去化管道。並可藉由創投事業,將上市櫃公司之治理規範導入被投資事業,以強化投資收益。
3. 有助於引導保險業之中長期資金,透過投資創投事業注入政策性產業(如國內5加2實體事業或國家基礎建設等),以協助國家整體產業的發展。
建議:建請金管會將創投事業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事業納入保險法第146條第4項所稱之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並依「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進行申請及辦理事後管理,以利保險業除可100%投資創投事業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事業,亦可派任董監事。至於原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作為資金運用之方式仍予保留。

【部會回應】(金管會)
1.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及第7條規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得投資創投事業,保險業對同一創投事業之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該創投事業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之25%,又保險業投資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金之10%;另依保險法第146條之5第3項規定,保險業投資創投事業不得擔任該創投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截至108年3月保險業已投資創投事業金額新臺幣205.7億元。
2.考量保險業係以經營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為本業,並非以投資為本業,保險相關事業之性質係為輔助保險業本業之經營,創投事業之性質係為協助新創事業籌資,又依提案說明,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事業則係提供創投事業尋找案源、資訊蒐集及經營管理服務,此二事業均非輔助保險業本業之經營,更遑論創投事業管理顧問事業並無法源依據及主管機關(經濟部業管「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3條僅明定創投事業之定義),爰不宜將創投事業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事業納入保險法第146條第4項所稱之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提案十二
案由:建請金管會研議針對經營績效良好保險業之海外保險事業投資,得採「報備制」陳報主管機關,以提升業者之國際競爭力。
說明:
(一) 現行保險業參與海外保險事業競標,須敘明審批時程及流程規劃,相關時程規劃為競標衡量要素之一,惟依現行實務,審批時程約3-6個月,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進行後續作業,影響業者參與海外保險事業投資競標時程。
(二) 近年來金管會持續推動金融業以深耕台灣為基礎,強化布局海外市場;近期亦推動預警指標,逐步實施差異化管理。故保險業海外保險事業投資應可依保險業者經營績效及不同風險等級等條件,分級管理,例如:
1. 經營績效良好之保險業,如最近一年之RBC達200%以上。
2. 加計投資案後保險業投資總額不超過限定範圍內,如:
 加計該投資案後,國外投資總額扣除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低於國外投資總額上限。
 加計該投資案後,保險相關事業總額低於業主權益。
3. 投資金額不超過限定範圍內之海外保險相關事業,如:個案投資金額不超過台幣15億之投資案。
建議: 建議金管會針對符合前述說明(二)所列條件之保險業海外保險事業投資,予以鬆綁,得以「報備制」或其他方式陳報主管機關,加速業者進行海外保險事業之併購或申設作業,落實政府鼓勵金融業海外佈局之政策。

【部會回應】(金管會)
1.鑒於保險業參股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所承擔之投資風險高於一般財務性投資,基於保險業資金之安全性及審慎監理等原則,爰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保險業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從事此類投資。
2.由於保險業國外投資比重偏高,金管會配合10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3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得就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之規定,金管會已於107年11月21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明定保險業國外投資(包含國際板債券)上限為保險業資金之65.25%,以強化國外投資匯率風險之控管。
3.基於保險業截至108年3月國外投資總額為新臺幣17.01兆元,約占整體資金67.77%,且本項提案建議「最近一年RBC達200%以上」之條件,係法定標準,尚難認定符合此標準之保險業屬經營績效良好,又建議「加計投資案後保險業投資總額」,亦為目前法定投資限額,尚難認屬差異化管理。綜上,金管會認為仍宜維持現行事前核准方式,不參採備查制建議。
4.關於審查時程,部分業者於送件前即來會溝通討論,金管會亦盡力協助釐清法規之適用及審查文件之妥適性,若公司所送申請文件均完備而無須補件,金管會均儘速就公司所送申請文件及其資格條件、經營與風險管控能力、被投資事業財業務狀況等,審慎審核後回復申請公司,並無延宕之情事。

提案十三
案由:建請財政部放寬境外所得納稅憑證之認定範圍,納入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以降低納稅義務人重複課稅之現象。
說明:
(一) 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有關境外所得已納稅款扣抵證明之規定,對於消弭重覆課稅,減輕納稅義務人之負擔立意甚佳。惟各國稅務機關之稅務行政並非全球統一模式辦理,不必然有核發納稅憑證之機制,致使實際提出抵扣之抵稅證明文件多數不被台灣稅局核定,立法良意大打折扣。
(二) 實務上多數國家係以金融機構或保管銀行為扣繳義務人,由其代為向當地稅務機關納稅,加上保管銀行依國際慣例,多採集合帳戶投資,保管銀行於所得來源國扣繳之稅款證明無法顯示各別委託人之納稅金額,致外國投資者多數可能僅取得保管銀行或金融機構所能給予之納稅憑證,目前許多國家稅局即准許企業以自保管銀行或金融機構轉開立的納稅憑證,作為境外已納稅額證明予以抵減國內之所得稅,例如澳洲、新加坡、英國和韓國。
建議:建請財政部基於所得稅法第3條立法原意暨實務情形,修訂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條文,或者頒布解釋函令,放寬境外所得納稅憑證之認定範圍,納入依該所得來源國之法令規定由保管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之納稅憑證,以降低納稅義務人重複課稅之現象。

【部會回應】(財政部)
1.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取自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2.揆諸上開但書規定意旨,係為消除重複課稅,爰請營利事業提示文件證明境外所得在所得來源國確已納稅之事實,如其提示之證明文件,雖非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惟能提供其他文件足資證明其為該筆境外所得之納稅義務人且已繳納所得來源國所得稅款之事實,准予扣抵。
3.有關所提企業提供文件未獲國稅局核認一節,近來透過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稽徵機關就此類案件未予核認之件數已減少,倘有個案認定疑義,可提供具體案例,將請財政部國稅局審酌認定。

提案十四
案由:建請金管會會同財政部研議興櫃巿場可比照上市櫃交易當日當沖證交稅減半,以擴大興櫃市場交易量。
說明: 目前上市櫃投資當日有買進和賣出時,證交稅可以減免一半,興櫃巿場目前並未實施。鑑於興櫃巿場為上巿櫃巿場之預備巿場,且上巿櫃巿場因當日當沖明顯對成交量有所幫助,故該當日當沖應有助於興櫃巿場交易活絡性。
建議: 建請金管會會同財政部研議將興櫃市場交易當日當沖的證券交易稅,比照上巿櫃目前實施的規範當沖證交稅減半。

【部會回應】(金管會、財政部)
《金管會》
1.查興櫃股票市場建置之目的主係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制度化管理,採申請登錄方式,且未對公司設立年限、獲利能力及股權分散等條件進行實質審查,僅需二家以上證券商推薦即可申請登錄。
2.考量興櫃公司之財務業務風險較高,為過濾申請登錄興櫃股票公司之品質,並保護市場投資人,興櫃股票交易係由推薦證券商擔任推薦股票買賣一方,及負有造市義務,以確保市場交易順利進行,故投資人買賣興櫃股票,成交相對方必是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而與上櫃股票交易方式不同,且未建置交割結算基金機制及不得借券與信用交易,故興櫃股票並無當沖交易機制,尚無當沖交易稅減半之議題。
《財政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係金融市場主管機關,尊重金管會評估結果。

提案十五
案由:建請金管會開放證券商亦可擔任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得指定之保管機構。
說明:
(一) 依現行「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7條第2項規定,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委任人應指定保管機構,並與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任契約,委託保管機構辦理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之開戶、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款券保管、結算交割、帳務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 惟依據同規則第28條第1項規定,委任人指定之保管機構,以「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前條第二項保管機構有關業務之期貨結算機構」二種機構為限。即得承作保管機構業務之機構僅有「銀行」及「期貨交易所」。
(三) 但因期貨經理事業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於國內尚屬新興業務,規模仍在積極推廣發展中。基於成本效益考量,國內具備前述保管機構資格之銀行參與承作意願低落,目前僅有1家對外承作此項業務,導致交易人實際上無從選擇指定,且前述唯一承作此項業務之銀行曾因內部管理因素暫停受理,而使全體期貨經理事業停擺業務近2個月。
建議:為促進國內期貨經理事業健全發展,並提供交易人委託保管機構多元選擇,建請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規定,發布函令開放證券商承作擔任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得指定之保管機構業務,並修正「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8條,開放證券商可擔任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得指定之保管機構(建議修正條文詳附件3)。

【部會回應】(金管會)
1.目前證券商僅得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之保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
2.現行資產管理業除期貨經理事業外,尚包括投信事業管理之投信基金、期信事業管理之期信基金、投信或投顧事業經營之全權委託證券投資業務等,渠等保管機構負有監督功能,均僅限由銀行擔任。爰是否宜由證券商擔任期貨經理事業之保管機構,有無涉利益衝突,宜就整體資產管理業通盤考量。
3.綜上,本提案宜先瞭解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之實務作業可行性,有無涉利益衝突等,建議提案單位可向證券商公會提出討論後,轉報金管會通盤研議。

提案十六
案由: 建請金管會將國內非自用住宅風險權重由75%調整為35%,以與國際標準接軌。
說明:
(一) 現行巴塞爾資本協定規範住宅用不動產為擔保債權適用35%風險權數,而目前國內自用住宅風險權數為35%,非自用住宅風險權數為75%,非自用住宅權數過高,已影響銀行業資本準備。
(二) 另查金管會曾於103年9月22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4912號函釋:鑒於海外房貸因各國規範不同,尚難與國內採取一致確認自用住宅之方式及標準,且各海外分行承作房貸業務之情況不盡相同,故回歸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規範,海外分行承作之海外房貸案件,借款人以購建住宅或房屋裝修為目的,提供本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購(所有)之住宅為十足擔保並設定抵押權者,得適用35%風險權數。
建議:建請金管會修訂銀行資本適足率之資本計提規範,將非自用住宅風險權重比照國銀承作海外房貸與國內自用住宅貸款風險權重,由現行75%調整為35%,俾與國際標準接軌,並有助我國銀行與國際間銀行業在同一個標準下公平競爭。

【部會回應】(金管會)
1.資本適足率係衡量銀行之自有資本所能承受經營業務發生損失之程度,銀行之業務發生損失之風險愈高,則應適用愈高之風險權數,亦即應準備更多之資本。我國資本計提相關規範,原則均依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所定國際標準而訂定,並依國內經濟金融現況酌予調整。
2.金管會於100年間為控管本國銀行不動產放款集中度較高情形,配合調整非自用不動產放款風險權數至100%,復於106年11月考量其確較主要國家規定嚴格,為提升本國銀行資本有效運用及國際競爭力,爰將自用不動產放款適用之風險權數由45%下調為35%,非自用不動產放款之風險權數則下調為75%,已與鄰近國家之要求相近。
3.BCBS業於106年12月發布「Basel Ⅲ最終改革」文件,修正現行信用風險標準法各類暴險之資本計提方式。其中以住宅用不動產為擔保之債權,將視還款來源之不同,以及放款餘額占不動產鑑估價之比率適用不同之風險權數,與現行國際規範適用固定35%風險權數之計提方式,已有顯著差異。金管會刻正與銀行公會、銀行業者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共同研議修正草案,後續將通盤評估對本國銀行之影響,並規劃比照BCBS所定時程自111年起實施為目標,以與國際接軌。

107.11.10 南部工商午餐會討論提案

提案一、建議政府訂定配套措施,鼓勵台商匯回海外資金在台投資。(提案單位:工商協進會嘉南暨高屏地區委員會)
建言 部會回應
(一)建請經濟部會同財政部參考立法院余宛如委員等16位委員於去年9月提出「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儘速針對海外(含大陸)資金回台投資,給予個人或企業一次性的租稅優惠,若投資政府鼓勵的5+2物聯網、生醫、綠能、智慧機械、國防、新農業、以及循環經濟等產業,再提供減稅措施,以創造就業,並對台灣經濟轉型升級帶來正面效益。
《財政部》
1.海外資金匯回未必涉課稅問題:海外資金並不等同海外所得,臺商將海外資金匯回國內,屬資金運用事項,未必涉海外所得課徵所得稅或基本稅額問題,且未必須繳納所得稅或基本稅額,資金匯回與課稅之間尚無必然關係。
2.國際間實施租稅特赦或赦免經驗及相關規範:依據國際透明組織(TI)2017年報告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ATF)2012年報告,國際間多於經濟蕭條或金融危機期間,當財政收入受限且支出快速增長時,實施短期租稅特赦措施,盼藉此增加短期稅收及吸引滯留於海外資金回流,俾增加國內投資並創造就業機會,創造經濟成長動能。惟實施租稅特赦是否有助資金回流並投入實質投資,尚值商榷,例如印尼105年7月至106年3月實施租稅特赦,其匯回資金僅占申報總資產3%,效果似屬有限;且租稅特赦對大多數誠實納稅義務人,顯失公平,恐造成降低納稅義務人租稅依從度,反增加逃漏稅誘因。
3.我國已有一般性、經常性租稅赦免措施:我國正面臨「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檢視,且現階段並無上述經濟蕭條或金融危機情形,國內資金亦屬充裕,考量實施租稅特赦衍生降低納稅依從度及租稅不公等隱藏成本,且我國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已有一般性、經常性租稅赦免措施,爰未參採前述國際經驗實施租稅特赦。
4.為因應部分立法委員提案修法及臺商調整投資架構與營運布局訴求,財政部陸續蒐集國際間已實施「自願性稅務遵從(VTC)」國家,及其向APG報告未違反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之相關資料,將與相關部會從洗錢與資恐防制、資金有效管理、租稅公平、經濟穩定與發展等面向,在合於國際租稅規範前提下,就資金匯回所涉課稅事宜審慎研議。

《經濟部》
1.海外資金匯回投資之政策方向
(1)政策原則:在資金有效管理與經濟穩定發展下,引導資金投入重要產業。
(2)實質投資重點產業:投資人提具投資計畫經核定後,實質投資重點產業(如5+2產業創新、前瞻計畫、半導體、高值化石化、紡織等)。
(3)經濟部配合辦理:本案政策方向尚處研議階段,俟定案後,經濟部將配合辦理。
2.完善投資服務:由投資臺灣事務所擔任單一窗口,提供專人專案專責投資服務。

(二)建請經濟部會同地方政府通力協助廠商尋找合適的土地,建立單一窗口提供環評、建廠、水電供應等後續協助。
《經濟部》
1.解決產業缺地,協助取得設廠用地:推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及「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三大策略及十二項具體措施,預估至111年提供用地約1,470公頃。
(1)公有土地優惠方案: 前2年免租金,包括台南科工、彰濱鹿港及彰濱崙尾、雲科工(石榴班)、花蓮和平等,至107.9止約144公頃。
(2)民間閒置空地:經濟部轄管工業區已依產創條例規定於107.9.26公告閒置土地名單。面積約214.5公頃(北區約33.1公頃、中區約142.1公頃、南區39.3公頃),輔導其釋出,供給使用。
(3)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方案:法定容積1.2倍以上之30%獎勵項目採回饋空間與回饋金雙軌並行,預計新增45萬坪樓地板面積。
2.建立單一窗口-「投資臺灣事務所」:
(1)強化排除投資障礙:結合各地方政府等現有行政協調機制,共同協助廠商排除投資障礙,建立緊密合作關係。包括各工業區服務中心、加工處、各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地方政府跨單位共同協助廠商取得用地供給資訊。
(2)提供客製化投資服務:以「專案、專人、專責、全程客製化」之方式,於深入了解投資廠商需求後,提供投資前、投資中及投資後的全程協助服務,加速落實在臺投資計畫。
3.多元管道對外說明溝通:經濟部已於各工業區辦理說明會議,並於參與產業公會座談及會員大會,拜會工商團體等各種場合,主動對外公開產業用地相關資訊,使各工商團體能充份瞭解目前策略作法。
(三)建請放寬企業海外(含大陸)中高階幹部來台的規定,台商回台投資經核准後,其海外(含大陸)中高階技術及管理人員得申請來台工作。
《內政部》
1.目前海外(含大陸)中高階技術及管理人員申請來臺工作相關規定如下:
(1)外國籍人士:依現行規定,外國籍人士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後,得持停留簽證於入國後15日內至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因此企業海外外國籍中高階幹部得持勞動部聘僱許可核准函及停留簽證,於入國後15日內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以應聘事由在臺居留。
(2)大陸籍人士:
A.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我政府目前並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工作。
B.次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之規定,現行大陸地區人民已可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其交流事由包括商務研習、履約活動、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及短期商務活動交流等,而停留期間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為例,其每次在臺停留可長達3年,且得在臺申請延期(無須出境)。
2.另大陸地區人民若符合上述進入許可辦法之商務活動交流資格者,亦得依該辦法相關規定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

《勞動部》
1.依現行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符合4項資格之一(取得我國專技證照、碩士以上學歷或大學畢業具2年以上工作經驗、服務跨國企業1年以上調動及經專業訓練而有特殊表現,且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且月薪須達新臺幣(以下同)47,971元;另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業或批發業工作,其資格應符合資本額500萬元或營業額1,000萬元等條件。
2.上開外籍專業人士僱用規範係為確保引進之外國人才,具有一定專門知識或技能水準,符合一般社會認知及實務狀況。另勞動部針對大學畢業須2年工作經驗、專業訓練有5年工作經驗、及雇主營業額或資本額等部分資格規範訂有會商機制得予免除,爰目前對於外國專業人士資格條件實屬寬鬆,尚不致對外國人來臺工作造成阻礙。
3.另勞動部為鬆綁跨國企業外籍幹部調臺任職,建立人才雙向交流機制,已於107年7月2日發布修正令釋,依內政部相關規定放寬跨國企業定義範圍,新增倘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我國之跨國企業,外國人才在我國跨國企業國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工作滿1年,亦可申請來臺任職,以利我國跨國企業海外人才來臺工作。

《陸委會》
1.目前政府政策仍未開放大陸勞工來臺工作,且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規定,如欲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工作,必須先經過立法院決議,尚非行政部門片面即可逕行處理,合先敘明。
2.為因應跨國企業全球佈局與國內科技或產業發展需要,相關企業如具備特定條件或需要,可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之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說明如次:
(1)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符合前揭辦法第40條所稱跨國企業者,可申請服務(任職滿1年)於跨國企業內部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專門性、技術性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含海外陸籍人士)來臺,初次停留期間最長3年,停留屆滿後得申請延期,無延期次數限制。
(2)長期產業科技研究:符合產業專業領域相關之生產事業、技術服務業(達一定資本額或營業額)或研究機構等,可申請具相關學經歷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專業人士(含海外陸籍人士),來臺參與科技研究、產業研發或技術指導活動,總停留期間最長可達6年。
3.政府歡迎臺商回臺投資,也相當重視企業對於放寬中國大陸人士來臺之建議,針對因應美中貿易爭端,中國大陸臺商回臺投資企業有陸籍幹部來臺之需求時,陸委會將配合行政院「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積極協處,以營造友善投資及營運環境。

提案二、建議政府對領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台灣民眾寬容管理,不宜嚴加限制。(提案單位:工商協進會嘉南暨高屏地區委員會)
建言 部會回應
(一)建議政府對於台灣民眾申請「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之申報期限應給予一定之緩衝期,並簡化申報方式。
《陸委會》
1.政府一向鼓勵兩岸正常交流互動,尊重國人赴陸發展的自由,也充分體諒往來兩岸生活、工作或求學的臺灣民眾,在中國大陸所面臨的種種不便及承受的壓力,但仍要提醒臺商及所有赴陸的民眾,申領居住證可能衍生一些相關風險,例如,未來持有「居住證」的臺灣民眾都可能會被要求依陸方「個人所得稅法」,就全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另臺灣民眾申請「居住證」需提供指紋資料,未來在陸也會面臨行動遭受監控與暴露隱私的風險等。故政府基於保護國民的立場,仍須提醒民眾在申領「居住證」前應先停、看、聽。
2.近期民調顯示,面對中國大陸利用「居住證」接連對臺進行統戰,多數國人認為領用「居住證」的民眾須於一定期間內向戶政機關進行申報,也支持政府應採取管理作為。陸委會刻正研擬兩岸條例相關修法草案,推動國人領用「居住證」的申報機制,未來本機制建置後,政府將加強對於完成申報的國人,提供相關風險資訊、諮詢服務與急難協處,強化在陸國人權益的保障。為簡政便民,政府亦規劃包括可委託他人代辦或網路申報等多元、便捷的申報管道,以減輕民眾的負擔。
3.陸委會將持續聽取朝野政黨、專家學者的意見,並將透過民調與座談,廣泛而充分徵詢各界建議,找出最佳平衡點與最大公約數,並據以研擬妥適方案。

(二)台灣民眾領用大陸居住證,並未在大陸設籍或領用護照者,尚無違反現行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的規定,不應註銷其戶籍或加諸過多限制,建議政府比照國人領有他國居留證(如美國綠卡、加拿大楓葉卡)之處理方式同等對待。
《陸委會》
1.在陸臺灣民眾領用「居住證」,並未在中國大陸設籍或領用其護照,尚無違反現行兩岸條例第9條之1的規定,沒有立即被註銷戶籍的問題。
2.惟該證印有象徵中共政權之圖徽、給予類比公民身分編碼,提供趨近已設籍身分的社會生活便利待遇,單方面將國人納入其戶政管理,陸方藉由操作「居住證」實質改變以往將兩岸人民身分區隔處理的作法,模糊兩岸間實質與心理的界線,並在國際法與國內法層面製造對臺行使管轄的假象,其政治圖謀極為明顯。
3.政府理解國人因經濟或生活便利而持有「居住證」,會寬容予以對待,但對「居住證」背後隱藏的政治意圖,政府必須嚴加防範,為有效因應中共對臺統戰作為,並降低對於國家安全所帶來的風險,陸委會已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徵詢學者專家與社會各界意見,積極研議採取限制領用「居住證」者擔任公職等嚴密的安全管理作為,並秉持「兼顧民眾權益、尋求社會共識」的原則,在政策面及法制面進一步建立更為完善的國家安全防線。

《內政部》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國人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由戶政機關廢止其在臺戶籍登記。現行實務上,戶政機關係依據內政部移民署通報,辦理前開廢止戶籍登記。依據陸委會表示,國人申領大陸地區居住證者,並未在大陸設籍,不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爰不涉及廢止戶籍登記。

提案三、行政院規劃108年為「地方創生」元年,邀請企業共同參與投資故鄉,謹研提相關建議供政府參考。(提案單位:工商協進會嘉南暨高屏地區委員會)
建言 部會回應
(一)外界均將「地方創生政策」視為過去「一鄉一特色」政策的升級版,建議政府檢討「一鄉一特色」政策推動30年(78至107)的成果及缺失,以作為推動地方創生的基礎。此外,為符合經濟規模,推動地方創生建議以縣(市)或4-5個鄉(鎮市區)為單位,避免資源過度分散。

《國發會》
國發會為推動地方創生,經考量資源運用之優先順序及地區居民經濟弱勢情形,目前係將134處鄉鎮區列為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期望該等地區於108年第1季優先提出地方創生事業提案,縣(市)政府亦得基於地方實際需要,提出跨鄉鎮市區之地方創生事業提案,以集中政府及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地方創生。

《經濟部》
1.「一鄉一特色」OTOP輔導成果:經濟部自民國78年起推動臺灣「一鄉一特色」OTOP輔導計畫,採「由下而上」提案機制,協助地方特色產業及群聚發展,地方產業政府資源普及率已達全國95.38%。
2.配合行政院推動地方創生政策:經濟部以推動城鄉特色產業及各種產業輔導之經驗為基礎,積極與地方政府合作,透過城鄉特色產業園區及場域之發展,以優化產業發展環境,作為地方發展之堅實基礎。
(二)政府希望企業出資認養地方創生事業,或是捐助「地方創生帳戶」,建議提供合適誘因,例如:配合產創條例之修法,將「投資地方創生事業」列為租稅抵減項目,並給予高額扣抵額度。同時,政府在審查地方創生事業提案時,建議以穩定獲利及永續經營為前提,建立成功企業回饋機制。
《國發會》
為鼓勵企業參與地方創生,國發會已針對企業投資故鄉之稅賦優惠等事項研提相關建議,並於107年10月29日邀集財政部等部會召開「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第3次工作會議進行協商,會中主席裁示本項由財政部攜回研議。此外,未來地方創生事業提案,將由「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辦理審查,將考量事業營運之穩定與永續等面向,以順利推動地方創生工作。

《財政部》
1.捐助「地方創生帳戶」部分:地方創生帳戶倘屬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依法令所定應設立專戶存管其他公款或保管款項,或屬政府設置特種基金,企業對該帳戶捐贈,為對政府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2.「投資地方創生事業」列為租稅抵減部分:
(1)為營造「投資臺灣優先」、「有利留才攬才」及「鼓勵新創事業發展」租稅環境,我國107年1月1日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措施,調降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二擇一課稅新制,配合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為20%,並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建立公平、合理、簡化所得稅環境,減少租稅對企業決策影響,提升投資效率。
(2)為引導投資者將資金投入新創事業,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新增「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個人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事業投資金額減除優惠」等租稅優惠,業就投資新創事業,不論產業或地區,提供適宜租稅優惠。
(3)提供租稅優惠對協助區域發展未具即時效益,且須經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及稅捐稽徵機關審核,其行政與遵從成本均高且易滋生徵納雙方稅務爭議,不符簡政便民原則。考量現階段各地方發展需求,宜由主管機關盤點及運用其主管非租稅政策工具(如規劃地區特色產業、政府參與投資及加強基礎建設),以獲最直接政策效果。

(三)建議政府對於有發展潛力的地方創生事業,可透過經濟部「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信保基金」及各項輔導計畫提供前期協助後,再由前述地方創生帳戶的資金進入,擴大資源運用效益。
《國發會》
國發會目前係規劃透過「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媒合政府(包含經濟部「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信保基金」及各項輔導計畫等)及民間(包含地方創生專戶等)相關資源,共同支援地方創生事業之推動。本項建言將納入後續實際進行地方創生資源媒合之重要參考。

《經濟部》
1.地產基金轉型: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自107年起併入中小基金辦理,除提供地方政府補助資源外,並辦理中小企業輔導業務,協助城鄉產業轉型與升級。
2.運用信保機制:透過信保基金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擔保品不足之「地方創生」中小企業,自金融機構取得營運所需資金。
3.發展地方創生:
(1)城鄉特色產業園區發展:透過中央與地方合作,協助推動城鄉特色產業園區及創新場域發展,提供城鄉特色產業良好發展環境。
(2)城鄉特色產業創生轉型輔導:中小企業依其需求提案,經濟部提供資源輔導改善生產流程及營運模式,帶動城鄉產業發展。

(四)政府鼓勵企業進駐人口流失較嚴重地區,企業若聘雇在地員工建議給予租稅優惠,同時提供員工相關補助,鼓勵在地青年返鄉工作。
《財政部》
1.為提升就業及員工薪資水準,復考量我國全體營利事業約有97%為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已提供「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及「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不論產業或地區別,中小企業增僱員工或為基層員工加薪符合規定者,均得適用,惟成效並不顯著,顯見減稅尚非企業增僱員工或加薪關鍵因素。
2.偏鄉地區工商發展情形雖不若都會區,惟多具有地方特色(DNA),如能結合新創事業予以發展,可創造就業機會,進一步協助改善人口流失嚴重地區就業情形。現行產業創新條例已提供「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第23條之1)」或「個人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事業投資金額減除優惠(第23條之2)」,鼓勵創業投資事業及個人投資新創事業。

(五)建議政府利用目前推動前瞻基礎建設之機會,強化地方基礎建設,建立便利生活機能,例如:增設急重症醫療院所、交通建設(聯繫國道或快速道路)、建設汙水下水道、更新自來水管等,增加企業參與地方創生之誘因。
《國發會》
為整合部會地方創生相關計畫資源,國發會已於107年6、7月期間召開10多場次會議盤點部會相關計畫,並將12部會共39項計畫整合納入作為政府地方創生資源,其中包含14項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未來均將依地方創生精神與策略,共同推動地方創生工作。

《交通部》
有關聯繫國道或快速道路之聯絡道路除中央管理之省道外,其餘為縣市政府管轄之地方道路。中央部分,目前省道連結國道及快速道路之聯絡路網已有完善建置,未來若因交通需求或配合產業發展須新闢或拓寬改善,交通部亦將配合研處;至於地方道路部分,目前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內政部(營建署)均刻正推動「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據以協助地方辦理道路建設,縣市政府可依區域路網、產業發展及交通需求等予以評估規劃,俟完成後循生活圈計畫規定向權責機關(營建署或公路總局)申請經費補助進行實質工程建設。

(六)近年來BOO、BOT及ROT等由企業直接參與的建設案,在地方政府大幅提高權利金的情況下,企業投資意願大幅降低。建議政府將公共建設改採不動產證券化方式推動,鼓勵企業間接投資具有可行性、發展性的地方建設案。
《金管會》
關於推動公共建設辦理不動產證券化相關措施:
1.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授權規定:金管會於106年6月30日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7條第6項之授權規定,放寬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公共建設時,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時,不受信託財產價值40%上限限制,即投資比率放寬為100%,以鼓勵民間資金投資公共建設。
2.研議「證券化多元發行方案」:為引進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已研議修正相關法規,俾利以公共建設為證券化標的,並就公共建設在建造階段無現金流入時,得以私募方式發行,並由專業投資人參與;俟有穩定現金流量後,轉為公開發行引進一般大眾投資,以私募及公募接軌方式協助公共建設以證券化方式籌資。

《財政部》
1.有關地方政府大幅提高促參案權利金部分:
(1)107年8月28日行政院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第20次會議結論略以,政府資源有限,唯有公私協力合作,才能順利推動各項公共建設,請秉持推動促參並非以收取權利金為目的原則,精進促參相關作法,俾持續提升公共服務品質。
(2)財政部107年6月21日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權利金設定及調整參考原則」,於第2點明定促參案核心價值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非以收取權利金為目的,已提供主辦機關地方政府參考運用,為加強宣導,於赴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啟案及諮詢服務時,協助檢視權利金設定之合理性並強調促參案之核心價值,請主辦機關納入考量,另為凝聚推動共識,每年均辦理促參中高階主管、主計、會計、審計、廉政及檢調人員促參研習會,提升其對促參之基本認知。
2.促參案公共建設不動產證券化可行性: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證券化方式包括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
(1)公共建設促參案得為「不動產投資信託」投資標的: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7條第5項第2款規定,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標的,包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所稱公共建設。
(2)公共建設促參案無法依「不動產資產信託」規定辦理: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條及信託法第1條規定,辦理「不動產資產信託」,須將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移轉予受託機構,並由受託機構管理及處分,涉促參法第51條第1項禁止民間機構移轉依投資契約所取得權利規定,爰無法辦理。
(3)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途徑多元,得採購買股權、公司債、公共建設債券或其他證券化商品方式,亦得於促參法外,靈活運用國有財產法等相關法律或地方公產法令,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
(4)促參案是否辦理證券化,係由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依個案實情評估辦理。經查目前尚無促參案證券化案例,僅國立臺灣大學長興街暨水源校區學生宿舍BOT案之民間機構(太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評估以宿舍租金收入證券化之可行性,惟後續並未辦理。
(5)據瞭解近10年我國利率市場情形,依不動產證劵化條例籌資發行成本(票面利率約2.2%至3%)相對比融資高,較不具發行誘因。

提案四、建請財政部會同相關部會修訂貨物稅、印花稅等不合時宜稅制,並將民眾長照保險費另列綜所稅扣除額、擴大產創條例租稅抵減項目,以及延長期貨交易稅減半期限。(提案單位:工商協進會嘉南暨高屏地區委員會)
建言 部會回應
(一)建請財政部基於輕稅簡政、與時俱進之原則,取消非油氣類商品之貨物稅及印花稅,以減輕企業與民眾負擔。
《財政部》
1.建議取消非油氣類商品之貨物稅乙節:貨物稅總收入10%由中央統籌分配給地方,貨物稅課稅項目檢討,宜就整體稅制通盤考量,尚不宜單就特定課稅項目割裂檢討,以維稅制完整性及兼顧財政健全。財政部業就電器、飲料品、橡膠輪胎及平板玻璃4類貨物稅課稅項目之檢討,列為研議能源稅配套措施,將賡續參酌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政策擬議,就產業競爭力、經濟發展及環境永續等面向凝聚共識,配合我國減碳路徑、非租稅工具運用成效及國內外經濟情勢,持續聽取各方意見,蒐集國外相關課稅資訊,適時辦理並檢討修正貨物稅相關法令,維護租稅公平並創造友善租稅環境。
2.有關印花稅法仍有許多項目與現行其他稅制重疊,建議取消印花稅乙節
(1)查73年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營業稅法修正草案」,係建立進銷差額課徵新制,採循序漸進方式將營業發票之印花稅併入營業稅課徵,爰刪除印花稅法「營業發票」課徵印花稅規定,明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非屬銀錢收據,不再課徵印花稅,與銀行業掣給銀錢收據印花稅未併入新制營業稅課徵而應繳納印花稅有間,尚無與加值型營業稅重複課稅情事,並自75年起大幅簡化印花稅課徵範圍。
(2)印花稅為100%直轄市及縣(市)稅,在目前財政不寬裕且無替代財源之際,尚不宜廢止印花稅法,以免影響地方施政。

(二)建請財政部修正所得稅法,將保險費之列舉扣除額項目增列「長期照護保險費」,並單獨給予24,000元之扣除額度。
《財政部》
1.現行所得稅法已提供個人購買相關人身保險商品租稅誘因:按個人之人身商業保險(含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及年金保險)及相關強制性職業保險(如勞保、軍、公、教保險等)之保險費在新臺幣(下同)24,000元限額內,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全額,得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已具鼓勵個人購買相關人身保險商品效果。
2.政府業挹注相當資源用以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長期照顧服務財源係採稅收制,截至107年9月底,遺產稅及贈與稅、菸稅與房地合一稅稅課收入撥入長照基金合計338.74億元,政府業挹注相當資源用以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
3.107年提高綜所稅4項扣除額,應足以支應一般家庭基本生活所需支出:107年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提高綜所稅4項扣除額額度,應可支應一般家庭基本生活所需。長期照顧需求民眾中,近50%以上為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大幅提高至20萬元,可兼顧長期照顧需求者,且民眾因長期照顧發生醫藥費可核實列舉減除,適度減輕其租稅負擔。
4.綜上,個人支付長期照顧保險費享有保險費列舉扣除及保險給付免稅雙重優惠,且現行扣除額規定應足以支應一般家庭基本生活所需支出,爰現階段宜採行其他非租稅措施,較具政策效果。
(三)建請經濟部會同財政部修正產創條例,除延長現行優惠項目落日時限外,並擴大租稅抵減之適用範圍,如:增設環保防治設備、提高智慧化生產比例、鼓勵海外資金返台投資5+2產業、擴大聘僱專業人才等項目,以吸引國內外企業在台投資。
《經濟部》
1.產創條例近年修法已適度回應產業需求:產創條例執行8年餘,因應產業發展變遷,歷經4次修正,具有營造新創事業發展、促進產業研發創新及活化投資環境等效益。
2.租稅優惠條文108年底屆期,現研議延長實施,並進行修法評估:
(1)延長租稅優惠施行期間:考量其帶動研發、強化企業留才攬才、加速研發成果產業化及導引民間資金投入新創產業,有延長實施之必要。
(2)廣納各業意見,進行修法評估作業:經濟部將陸續辦理公聽會、產業座談及跨部會協商會議,廣納各界建議,進行修法評估作業。

《財政部》
1.為協助企業轉型創新及留才攬才,政府已提供下列租稅措施
(1)優化所得稅制,減輕企業稅負,協助企業轉型創新及留攬人才
A.107年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07年度起,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至5%,綜所稅最高稅率由45%調降至40%,並大幅提高4項扣除額額度,建立公平、合理、簡化且具國際競爭力租稅環境,有助吸引企業投資及留攬優秀專業人才,協助產業創新升級。
B.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使企業保留盈餘不分配稅負由25.3%降為24%,減輕企業稅負,形同於原10%稅率下,企業得將保留盈餘半數用於最有效率用途(如購買環保防治設備、投資智慧化生產)並予免稅,以協助企業轉型創新。
(2)提供國際專業人才來臺工作薪資所得稅優惠:為引進國外高階優秀人才,「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規定要件者,其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半數免稅、海外所得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有助吸引國外專業人才,協助企業轉型升級,提高國際競爭力。
2.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揭示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相關租稅優惠措施是否繼續提供,宜就其實施有效性、產業影響、稅式支出評估後續追蹤情形及是否達成政策目的進行檢討,俾兼顧經濟發展及財政健全;至擴大租稅抵減範圍,宜請主管機關先就是否違反國際規範及產業需求詳予考量,盤點及運用主管政策工具,以獲最直接且具效益政策效果,俟窮盡非租稅措施後,再探討提供租稅優惠必要性。

(四)建請財政部參採金管會意見,維持期交稅率為10萬分之2,並刪除落日條款。
《金管會》
考量目前適用之股價類期貨契約期交稅徵收率10萬分之2,係於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0.125,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0.6之法定稅率範圍,應可公告股價類期貨契約適用之期交稅徵收率,無須特別訂定實施期限,且若仍定期(每二至三年)檢討股價類期交稅徵收率10萬分之2是否再延長,將影響期貨市場交易人預期心理,不利期貨市場之穩定發展,爰建議財政部刪除股價類期交稅徵收率10萬分之2之實施期限。

《財政部》
股價類期貨契約期貨交易稅徵收率原定為10萬分之4,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2年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股市提振方案將調降期貨交易稅列為活絡股市措施之一,二度報經行政院核定自102年4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及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調降為目前實施中之10萬分之2。107年底徵收率10萬分之2實施屆期後,是否延長此項調降措施或調整徵收率,財政部將參酌金管會意見及市場狀況等綜合評估,報請行政院核定108年1年1日起交易適用之徵收率。

提案五、建議政府調整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及修正相關子法。(提案單位:工商協進會嘉南暨高屏地區委員會)
建言 部會回應
(一)建請環保署將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回歸整廠(管制編號)總量管制,讓業者能考量成本有效及技術可行等條件,達成整廠排放量符合BACT之要求。 《環保署》
高屏地區空氣品質受地形及氣候因素影響顯著。環保署刻正務實檢討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第一期程實施成效,配合本次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期間之承諾事項,重新規劃下階段高屏地區總量管制推動方式,期能直接落實空氣污染物之實質減量,具體改善區域空氣品質,減輕環境負荷,本次工商協進會嘉南暨高屏地區委員會所提建議事項,將會納入整體法規修正評估研議之參考,後續於草案規劃階段,將會重新邀集相關單位共同進行討論,兼顧環境保護及產業經濟發展。

(二)刪除「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於當期程結束前提出申請之規定,或修正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年內提出削減量差額申請」。 《環保署》
現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所訂公私場所應於當期程結束前提出申請之規定,主要希望可以促進高屏總量管制區內之排放量交易市場之額度流通,增加工廠能有改善設備效能降低空污排放之經濟誘因,本次所提修正提出申請減量額度申請時間點之問題,環保署後續將納入修正法規之參考。
提案六、建請環保署修正事業變更營業用地範圍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提案單位:工商協進會嘉南暨高屏地區委員會)
建言 部會回應
建請環保署審酌實務需求,訂定土污法第9條公告之事業變更營業用地範圍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認定原則,供地方主管機關依循辦理。
《環保署》
1.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事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中檢附證明文件,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同意後免予採樣檢測,不受前項最少採樣點數規定之限制:(一)事業用地全部位於二樓以上。(二)事業用地下方全部為地下室。(三)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認定。」;另同法第7條規定「……僅變更事業用地範圍者,應針對事業用地中擴增或縮減之範圍執行規劃。」。
2.依工廠登記申請書內容,廠房面積係指有從事製造加工之作業空間(含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面積係指未從事製造加工之其他建物空間(含樓地板面積)。屬工廠類型之公告事業在自有土地從事興建辦公室、停車場等非從事製造加工之作業空間,若僅涉及工廠登記之建築物面積異動時,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變更營業用地範圍行為,應於行為前依土污法第9條規定辦理;惟其增加之作業空間若為地下室或二樓以上,即符合前項規定,則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免予採樣檢測,但仍應依規定申報以符合法令要求。
3.針對「事業變更營業用地範圍」得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實務案例,環保署將持續蒐集相關資料後研議認定原則,俾利地方主管機關於案件認定上有所依循。

提案七、建議鬆綁公開發行公司共同承攬背書保證規定及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盈餘轉增資有條件改採列為事後申報範圍等案。(提案單位:東元電機公司)
建言 部會回應
(一)為促進企業擴大參與政府採購,建議金管會鬆綁共同承攬背書保證規定,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五條條文如附件條文對照表。
《金管會》
1.按「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另其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應訂定得辦理背書保證之額度,如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淨值50%以上,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2.有關反映資本額較低之機電公司辦理背書保證須召開股東會說明,造成企業間適用法規實質不平等一節:按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係指公司於訂定或修正作業程序時應於股東會說明,而非實際從事背書保證行為時再另行召開股東會;另同一共同投標案件,資本額較低之機電公司須與土建公司互保,對機電公司而言,其擔負之風險較高,理應讓股東知悉其從事背書保證之風險情形,故應無企業間適用法規不平等之情形。
3.至提案建議修正處理準則規定,將「公開發行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之情形排除於準則所稱「背書保證」一節,考量公司依合約規定進行互保,實質上仍負有保證責任,故無法將其排除適用處理準則之背書保證規定。

(二)建議經濟部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肆、一、申報案件,增訂條文內容為「投資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及大陸投資事業盈餘轉增(投)資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並應於投資實行後六個月內,備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經濟部》
1.現行規定:
(1)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先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許可。
(2)但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者,應於實行後六個月內向投審會申報。
(3)另投資人將大陸投資事業之股本或盈餘匯回臺灣地區者,得扣減其累計投資金額。
2.將與相關機關共同研商:有關建議大陸投資事業盈餘轉增(投)資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涉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修正,經濟部後續將函請大陸委員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相關機關進行研商。

提案八、建議政府協助鋼鐵產業消弭貿易障礙。(提案單位:中國鋼鐵公司)
建言 部會回應
建請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持續與美國諮商,爭取我國得豁免鋼鋁產品關稅,或協助業者與當地下游廠商合作取得個別鋼品豁免。同時積極推動洽簽區域經貿合作協定(如CPTTP),協助鋼鐵業者消弭我國與競爭國之關稅差異,提升出口競爭力,並建立公平的貿易環境。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1.有關美國232鋼鋁加徵關稅案,目前我政府立場仍為「持續與美國諮商,爭取我國輸美鋼鋁產品豁免加徵關稅」;政府相關部門已建立鋼品進出口監督機制,密切注意本案後續發展及對我業者可能造成之影響,加強與業者及公協會聯繫互動,適時提供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有關協助國內業者與美國當地下游廠商合作取得個別鋼品豁免加徵關稅部份,經濟部業於107年7月邀請美國律師來臺舉辦說明會。截至107年10月25日,國內鋼廠獲得美國商務部核准未來一年可免加徵關稅的鋼品總重量超過17萬公噸,占106年我輸美232調查涵蓋鋼品比率為14.8%。
2.「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預計在明年一、二月間生效,政府已經宣布,爭取參與CPTPP第二輪談判是我國現階段的施政重點項目之一,將積極向區域夥伴爭取支持。目前各相關部會已檢視CPTPP的條文規定,進行必要的法律修訂,同時持續推動我產業結構調整,協助鋼鐵業者提升出口競爭力。

提案九、建議政府配合5+2政策,將高雄中油原五輕場址規劃作為國家級材料研發專區,以提升大高雄地區及南台灣相關產業之發展。(提案單位:長興材料公司)
建言 部會回應
建議政府配合5+2政策,將高雄中油原五輕廠址,規劃作為國家級材料研發專區,以提升大高雄地區暨南台灣相關產業之發展,提供更多就業機會。
《經濟部》
1.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區(含原五輕廠址)土地概況:總面積約252.99公頃(分為行政區76.29公頃與工廠區176.7公頃),行政區分為第一期與第二期開發作業,工廠區列為第三期開發範圍,現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辦理整治中。
2.新材料創新研發專區規劃
(1)優先於高雄煉油廠非污染區設置:已規劃17公頃土地建置「新材料創新研發專區」,包括新材料創新研發中心、材料國際學院、中油綠能科技研究所等。
(2)研發專區相關規劃已納入「循環經濟推動方案」:方案已陳報行政院審查中。
(3)專區硬體建設及後續營運由中油主政;法人與學院經費待方案核定後另案爭取。
3.後續辦理情形:高廠全區土地刻正進行都市計畫變更前置作業,採「一次變更、分期分區開發」之原則,預計107年底向高市府提出都市計畫變更申請,經變更完成即可接續啟動,行政區第二期土地開發進駐作業,逐步帶動北高雄地區轉型發展,提升大高雄地區的產業發展能量,並提供就業機會。
提案十、建議政府延長現存臨時工廠登記有效期限,並協助規劃價格合理之產業園區供相關業者進駐,以維持業者與其勞工之權益。(提案單位:高雄市田園工廠創新協會)
建言 部會回應
(一)建請經濟部加速研議修訂工廠管理輔導法,擴大未登記工廠納管資格,將105年5月20日以前、既有低污染事業的未登記工廠也列入納管對象;並放寬臨時工廠登記於109年6月2日到期後,倘業者無重大違規事項,得申請展延10年。
《經濟部》
1.農地未登記工廠全面清查
(1)推估全臺未登記工廠約3.8萬家,農地盤查結果約1.4萬公頃:推估106年底未登記工廠約3.8萬家。另依農委會公布之農地盤查結果,全臺未登記工廠約1.4萬公頃土地。
(2)以前瞻經費補助地方政府清查農地上未登記工廠:將以農委會資料為基礎,以前瞻經費7,5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於108年底前完成清查全臺農地上未登記工廠相關資訊。
(3)調查資料後續作為:釐清、掌握目前農地上既存之未登工廠量體現況,建立未登工廠資料庫,以供分析,分級輔導。
2.臨登期限將屆,展延臨登不是治本之道:
109.6.2臨登屆期之前,行政院會尋求澈底解決方案,已召開4次跨部會會議研擬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方向及配套作為,提出修法版本方向如下,與立委版本併同審議:
(1)105.5.20前:低污染者全面納管、輔導改善、合法經營;中高污染者遷廠或轉型。
(2)105.5.20後:即報即拆。
(3)中大型群聚:採新訂都市計畫及開發產業園區處理,銜接國土計畫劃為城鄉發展區。
(4)相關執行細節仍在研議中:農地上零星工廠的處理方式,規劃以使用計畫納管,有關產業發展與國土計畫法接軌之過渡期,跨部會研議中,尚未定案。

(二) 建請經濟部會同其他部會與地方政府,加速仿效「鹿港水五金田園生產聚落專區」,將農地上違章工廠聚落轉為產業園區之案例,規劃推動現有中型或大型未登記工廠群聚地區,轉型成為生產聚落或產業園區;並規劃「平價產業園區」政策,採以租代購或是低利貸款等方式,輔導零星臨時工廠進駐,加速臨時工廠合法化之目標。 《經濟部》
1.未登記工廠聚落處理方式
(1)中、大規模未登記工廠群聚地區:行政院張政委景森指示,採新訂都市計畫(彰化水五金模式)及開發產業園區方式,並銜接國土計畫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方式處理。
(2)零星分布於農地上之未登記工廠:數量多且牽涉廣,由經濟部會同農委會、內政部等機關,督促地方政府澈底調查全國未登記工廠相關資訊,作為政策規劃參據。
2.有關彰化水五金田園化生產聚落推動模式:
(1)行政院政策指示:行政院107.5.14召開跨部會會議決議新訂都市計畫採「市地重劃」及「開發許可」併行,由彰化縣政府辦理。
(2)經濟部:工業局同意以前瞻計畫經費補助彰化縣政府辦理新訂都市計畫規劃費用,及經濟部認定案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需要,宜由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3)彰化縣府:辦理水五金新訂都市計畫規劃案作業,未來形成範例後,由各縣市複製推動。
3.有關規劃「平價產業園區」政策
(1)高雄市田園工廠創新協會建請經濟部會同其他部會與地方政府,仿效「鹿港水五金田園生產聚落專區」,轉型未登記工廠為生產聚落或產業園區。
(2)倘後續經濟部工業局辦理補助事宜,則高雄市政府可循彰化縣政府方式提報,工業局將提供相關協助。

《內政部》
如經濟部會同相關部會及當地縣(市)政府審認,有將農地上違章工廠聚落轉為產業園區之需要,且涉及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事項者,內政部將協助完成法定程序相關事宜。至於產業園區之開發方式,將依地方實際情形與需求,併案提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農委會》
行政院已邀集經濟部、內政部、環保署及農委會,召開多次研商會議,研議農地上既有1.3萬公頃違規工廠之整體處理原則,並指示由經濟部督促地方政府於108年底前,清查及掌握全國違規工廠之產業別、規模、區位、家數、面積、違規年期等資訊,以作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研修之依據;針對違規工廠群聚地區,地方政府可朝新訂都市計畫及開發產業園區之方式辦理,如彰化縣政府刻正研擬鹿港水五金田園生產聚落計畫,以銜接國土計畫規劃為城鄉發展地區,並與農業生產區域區隔,確保農地資源。

107.05.12中部工商午餐會討論提案

提案一、建議政府務實研析中美貿易衝突對台灣產業發展之影響,並研擬妥善因應對策。(提案單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建言 部會回應
台灣對中美兩國貿易依存度皆高,建議政府務實因應,研擬對策協助企業降低衝擊,例如:
(一)加大與美國談判力道,爭取獲得鋼鋁等產品的懲罰性關稅豁免。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經濟部》
1. 業者所提建議符合政府最高政策目標,政府相關單位如經濟部、外交部及我國駐美國代表處等,均會全力繼續爭取,直到美國同意給予我國國家豁免。
2. 對於美國未將我國列入4月30日公布之232條款關稅豁免清單,我國對此決定表達失望,將持續與美方合作處理其關切事項,積極爭取國家豁免。為協助降低對產業的衝擊,減輕對臺灣經濟的影響,政府將持續採取下列措施:
(1) 加大臺灣研發及生產比重:持續強化臺灣作為生產以及技術開發的貿易基地,及增加產品的臺灣成分。
(2) 加速內需投資:加速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落實,並持續推動能源轉型等有助於內需發展之計畫,讓內需擴大成為支撐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
(3) 提高創新能量:加速及加大推行5+2產業創新以及各項科技產業發展的計畫。
(4) 多元布局:積極推動貿易和生產基地的多元化,尤其透過新南向政策,加速臺灣在新南向國家的布局。積極規劃臺灣參與CPTPP等亞太、印太經貿合作體系,拓增對外貿易布局,重拾臺灣在亞洲的經貿關鍵地位。

補充資訊:232鋼、鋁增稅案件背景:
(1) 美國對全球進口鋼、鋁加徵關稅:美國川普總統3月8日就232鋼、鋁國安調查發布總統文告,公布自3月23日零時起針對進口鋼鐵、鋁分別加徵25%、10%之關稅。
(2) 豁免部分國家加徵上述關稅:川普總統於4月30日公布總統文告,美方將豁免名單分成3類:
A.韓國因美韓自由貿易協定(KORUS)完成重談,故鋼鐵部分給予永久豁免,鋁則自5月1日起加徵10%關稅。
B.澳洲、阿根廷、巴西,繼續列入豁免,雖沒有截止期限,惟並未永久豁免。
C.歐盟以及刻與美國重談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加拿大、墨西哥,因談判還在進行,故關稅豁免展延至6月1日。

《財政部》
1.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為向美方展現我國杜絕232條款所涵蓋範圍鋼鐵產品自中國大陸輸入我國之決心,爭取獲得關稅豁免,提出我國爭取美國鋼鐵關稅豁免案行動方案。
2.財政部配合上開行動方案,審酌目前國際局勢及其他國家採行因應措施,107年4月16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及鋅合金扁軋鋼品、碳鋼鋼板、不銹鋼冷軋鋼品進行反補貼調查,及對不銹鋼熱軋鋼品、特定碳鋼冷軋鋼品同時進行反補貼暨反傾銷調查,避免中國大陸去化其鋼鐵產品過剩產能,低價出口該等產品至我國。

(二)針對美中貿易衝突對我之影響,先行評估短期因應對策,再邀請智庫就國際貿易衝突對台灣出口產品供應鏈之影響進行長期性評估,並隨時將研究成果詳細對外界說明。 《經濟部》
1.積極掌握相關資訊:
(1)經濟部於美國公布301措施之加徵關稅清單當日即盤點該清單各品項內容,並洽業者瞭解是否涉及美中臺供應鏈,亦於4月17日邀集鋼鐵、電機、造船、顯示器、電子及生技等業者,瞭解產業界看法。
(2)經濟部貿易局已建置「美國301措施專區」網頁,提供相關資訊供各界參閱。
2.初步評估對我影響有限:
(1)由於積體電路、筆記型電腦與手機等集中於中國大陸代工生產製造轉銷至美國的商品,雖未在美方301清單內,惟美中臺電子產業互動緊密,後續影響仍待觀察。
(2)而鋼鐵、工具機、面板等其他行業,我國業者在中國大陸布局係以其內需市場為主,故影響相對有限。
(3)至於醫療儀器及器材使用臺灣出口之原材料占比小,預估影響亦為有限。
(4)惟因LED、電視等產品亦列入301清單,可能對我銷往中國大陸之相關零組件,或有少許影響。
3.持續留意間接影響:
(1)若中國大陸產品銷美受阻,恐轉銷至其他市場,可能對我國產品在其他市場的競爭造成間接影響。
(2)另若美方後續公布貿易額近1,000億之加徵關稅建議清單,由於涉及產品範圍勢將擴大,我業者恐連帶遭受波及。

4.密切關注美中經貿後續進展及對我影響:
(1)美國301案之加徵關稅建議清單於107年4月3日公布,美國將於5月15日舉辦公聽會,各界之書面意見須於5月22日前提交,美國貿易代表署將於完成前述程序後做出最後決定;經濟部將密切注意後續發展,持續與公協會進行全面盤點,就我出口中國大陸之中間財及在當地投資的產業,瞭解對我產業之影響。
(2)後續並以加大臺灣研發及生產比重、加速臺灣內需投資、提高創新能量及多元布局等以為因應。

(三)協助廠商有效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於中國大陸以外第三地出口美國;或配合「美國製造」政策,赴美投資生產。 《經濟部》
1.我持續協助企業投資臺灣,惟企業仍有布局全球之需要。
2.持續協助業者赴新南向國家布局:
(1)運用臺灣投資窗口:於越南、印度、印尼、菲律賓、泰國、緬甸設置臺灣投資窗口,熟稔中文、當地語言及投資經商法規的專業團隊,提供國內有意赴東南亞與南亞國家投資布局的廠商相關諮詢服務。
(2)籌組投資合作促進團:
A.邀集業者赴當地考察投資環境:邀集有意前往新南向國家布局之業者實際赴訪當地考察,拜會當地投資主管機關,以瞭解當地投資環境。106年已前往寮國、緬甸、印度。
B.促進新南向國家來臺投資:107年除持續協助業者赴當地考察投資環境外,將配合政府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促進新南向國家來臺投資,規劃組團赴越南、泰國與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國訪問。
(3)推動更新投資保障協定(BIA):
A.持續推動更新BIA:我國與新南向國家簽署之投資保障協定隨時間及環境改變,已無法提供我業者完善保障,故將推動更新已簽署之協定,亦將與尚未簽署者積極推動簽署。
B.已有成功案例:在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與經濟部共同努力下,與菲律賓更新之投資保障協定已於107年3月生效,將持續推動與其他國家展開洽談。
3.協助廠商與美產業鏈結,降低赴美投資風險:
(1)協助廠商與美產業鏈結:美國是臺灣第2大貿易夥伴,也是最重要的海外市場和技術來源,我商赴美考察投資是在雙邊已密切結合的產業鏈上尋求新商機。經濟部將持續協助廠商與美進行產業鏈結,俾貼近美國當地市場,並協助產業升級轉型。
(2)降低赴美投資風險:經濟部對國內廠商赴美國投資之立場,係積極協助排除在國內投資遭遇之困難,以鼓勵廠商持續擴大在臺投資。惟我商為因應市場開發、原物料及人才取得或維持供應鏈競爭地位之需而赴美國投資,將提供相關協助如次:
A.協助提供投資評估資訊。
B.透過海外駐館單位蒐集特定投資資訊及安排洽訪當地國投資政府單位及考察投資地點等。
C.協助廠商爭取有利的投資條件及降低投資風險。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1. 美國的「Indo-Pacific」策略與我國「新南向政策」理念相近,包括夥伴國、總體目標及個別領域等,我國已向美方表達,盼就在此區域之合作啟動討論。
2. 推動新南向政策確有助於我國多元化布局的策略目標,在貿易、投資、金融支援、產業鏈結、電子商務、人才培訓、衛生醫療及觀光文化等均已有具體成果,相信新南向政策有助於在此區域布局的臺商強化其生產與貿易能量。
3. 美國為全球重要消費市場,政府持續籌組代表團參加107年6月20日至22日的SelectUSA投資論壇,倘我商有意赴美投資,如有需要,政府非常樂意提供協助。

(四)落實產業轉型升級,對提高附加價值之企業提供獎勵,維持台灣在中美台產業供應鏈之關鍵優勢。 《經濟部》
經濟部透過研發補助等政策工具,引導國內廠商投入創新研發,減輕廠商研發時的負擔,以提升產品附加價值及協助產業升級轉型。目前已推動「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及「產業升級創新平臺」兩大研發補助計畫。說明如下:
1.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業者可以單獨一家、多家聯盟共同開發產品,或與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等方式申請補助。單獨一家申請補助上限為200萬元,多家聯盟補助上限則為1,000萬元。
2.產業升級創新平臺輔導計畫:
(1)產業高值計畫:產品具備切入高端市場之潛力,且掌握關鍵技術及創新性,可創造高倍數成長之高單價(毛利)或銷售量產品,同時可帶動產業價值鏈再翻身,提供小於計畫總金額50%之補助。
(2)創新優化計畫:提供產品或整體系統服務須具備市場潛力,提供小於計畫總金額50%之補助。
(3)新興育成計畫:產品或服務須能因應產業需求及政策發展方向,發展替代性的主流新興產業,進而構築產業生態體系。計畫內涵應具新興產業形象與市場先導示範性,提供小於計畫總金額50%之補助。
(4)主題式研發計畫:引導業者朝特定技術領域進行研發,由經濟部工業局不定時公告主題(不限產業),提供小於計畫總金額50%之補助。
(5)研發貸款計畫:定位為提供企業貸款資金為主,提供小於計畫總金額80%之補助,上限為6,500萬元。

提案二、建請經濟部不宜對用電大戶採取懲罰性節電之政策,以免影響產業發展。(提案單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建言 部會回應
(一)建請經濟部以合理且不影響產值為前提,規劃工業部門設備節能標章,並以逐年遞減方式給予企業更換節能設備租稅抵減、經費補貼等高額獎勵誘因,越早更換節能設備可享有越高的獎勵。
(二)建請經濟部加速核二廠二號機重啟作業,並於用電高峰來臨前完成核三廠歲修作業,以避免夏季用電尖峰期間電力供應不足。
(三)建請經濟部取消對用電大戶採取懲罰性節電之政策,以免影響產業發展。 《經濟部》
1.因應缺電危機,針對1,000KW以上工商業用電大戶訂出節電5%的措施,並非懲罰性、限電性、經常性措施,是藉由企業帶頭進行節電,在不影響產業生產與運作下,減少尖峰供電壓力,以確實達到快速抑低尖峰負載。
(1)本措施非懲罰性:訂出獎懲制度,用戶若達成節能目標則給予獎勵,若未能達成,僅暫加計違約費用,並按各用戶以專款方式保留。當用戶配合進行節能改善後,即予返還,絕非懲罰性,而是鼓勵大用戶積極進行節能改善,改善用電行為。
(2)本措施非限電性:此措施之推動目的為節電,並非不供應電源予用戶,不會停止電力供應。
(3)本措施非經常性:倘台電公司預估隔日備轉容量低於90萬瓩以下時,才會啟動通知用戶於隔日指定時段減少用電5%(參考106年實際供電備轉容量率低於90萬瓩以下之次數共3次),未來用戶需配合之次數少,本措施之目的係為避免電力系統突發狀況引發供電危機之節能強化措施。
(4)專款用於節能改善:設置個別用戶專戶,按每次加計之金額專案管理,用戶配合節電措施或節能改善予以返還。
2.有關建議規劃工業部門設備節能標章,並給予企業更換節能設備誘因事宜,目前已有下列獎勵補助措施:
(1)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補助產業購置依規定登錄之空氣壓縮機、風機及泵浦產品,以新臺幣500萬元為上限,每瓩補助2,500至5,000元,另中小企業給予1.2倍補助優惠。
(2)廢熱與廢冷回收技術示範應用專案補助:契約用電容量超過100瓩之法人,示範補助廢熱與廢冷回收相關技術,補助購置成本之1/3,並以新臺幣500萬元為上限。
(3)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補助:契約用電容量達100瓩以上之法人,補助金額以新臺幣500萬元為上限,且不逾計畫經費20%為原則,中小企業得提高補助比例至30%,冰水機組連鎖控制系統最佳化、泵浦、風機、空壓機、馬達等優先補助項目,再提高10%補助上限。
3.加速核二廠2號機重啟及核三廠1號機歲修作業,以免影響夏季尖峰供電:
(1)核二廠2號機重啟:核二廠2號機107年3月20日獲原能會同意再運轉申請,107年3月28日併聯測試過程之參數動態調校,尚未達最佳化,引動反應爐安全保護系統動作,機組自動安全停機,目前已於107年4月9日依正常程序向原能會提出再轉申請,確認完成改善後才會再運轉。
(2)核三廠1號機歲修作業:核三廠1號機於107年4月3日開始進行歲修作業,目前依原計劃時程進行中,預計於107年5月17日完成,恢復供電。
(3)穩定電力供應:經濟部已從供給面加強推動各項措施,包括強化既有機組運轉維護、新建機組如期完成、既有機組如期完成大修等,並在需求面,擴大推動需量反應措施、積極爭取用戶加入需量競價等措施(107年目標抑低尖峰139萬瓩),同時推行「新節電運動」讓節電成為全民運動,估計107年可仰低需求38.69萬瓩、節電22.28億度,以達節能極大化終極目標,並全力確保國內產業用電供應無虞。
《財政部》
1.為應新興產業發展趨勢,財政部參考經濟部等部會建議,於106年2月3日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增訂物聯網相關雲端設備、自動化倉儲設備及包裝設備、縮短工業機器人耐用年數(由4年改為2年),並將該等設備之耐用年數定於2至4年間,以較低之耐用年數使企業購置設備初期折舊費用提高,減輕所得稅稅負,鼓勵企業投資新設備。
2.另為掌握智慧製造潮流契機,財政部正與經濟部研商於產業創新條例提供智慧機械投資抵減之可行性,倘未來政策決定提供該項優惠,業者購置之節能設備如符合規定要件得適用智慧機械投資抵減。

提案三、建議政府研擬合適租稅政策,鼓勵企業與國人匯回海外資金在台投資。(提案單位:台灣上市櫃公司協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建言 部會回應
建議政府協調立法院加速審議「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鼓勵企業與國人將海外資金匯回,並用於投資國內重點發展產業。 《財政部》《金管會》
1.現行或有國家實施租稅赦免或租稅大赦(特赦),惟實施成果是否有助資金回流並為實質投資,尚值商榷,如印尼105年7月至106年3月實施租稅特赦,其匯回資金僅占申報總資產3%,效果似屬有限。
2.我國的租稅赦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如涉有漏稅罰或刑事罰均免予處罰,係適用於所有稅目,為一般性、經常性租稅赦免,且無期間限制。至於對過去未誠實申報的所得,另給予降低稅率的優惠,對大多數誠實納稅義務人而言,顯失公平,反增加逃漏稅之誘因。
3.鑑於海外資金並不等同海外所得,我國居住者個人將海外資金匯回國內投資,係屬資金運用事項,未必涉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問題。又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須同時符合所得(海外所得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及基本所得額670萬元以上)及稅額(基本稅額大於綜合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門檻,始須繳納基本稅額(稅率為20%),且得扣抵該海外所得在所得來源國已繳納之所得稅,不生重複課稅問題。
4.基於租稅公平,兼顧經濟發展,將於常態稅制下,就海外資金是否涉課稅問題,研議合宜可行認定方式,減少海外資金匯回衍生是否課稅疑慮,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5.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公平合理所得稅制,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投資環境,財政部配合我國現行產業發展政策,從「資金面」、「人才面」及「技術面」提供適宜租稅措施,例如107年通過所得稅制優化措施、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產業創新條例提供技術作價入股及員工獎酬股票緩課所得稅等相關租稅優惠,有助引導資金回臺投資。
6.金管會為吸引國際資金來臺,持續發展多樣化金融服務及多元創新商品,近年來OBU、OSU及OIU在吸收境外華人資金、臺商跨國資金調度、境外投資理財、提供境外證券服務以及辦理境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等業務,已發揮關鍵功能,未來亦將持續推動檢討鬆綁法規。另近期金管會強化OBU、OSU及OIU落實執行客戶盡職審查、防制洗錢及反避稅措施,均係依國際洗錢防制規範所為,且與對境內金融業務採取一致性標準,期共同維護國際金融業務聲譽及穩健發展,以增進我國金融市場之國際競爭力。

提案四、建請經濟部就所擬「能源轉型白皮書」初稿擴大徵詢工商界意見。(提案單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建言 部會回應
(一)建請經濟部將所擬「能源轉型白皮書」初稿意見徵詢期限延至5月底,以擴大徵詢工商界意見,避免能源政策不符產業發展需求。 《經濟部》
1.能源轉型白皮書為擴大公民參與,撰擬程序分三階段辦理,其中第三階段已辦理產業團體及社會團體會議,另就學研團體規劃採書面意見徵詢方式,一般民眾規劃「能源轉型公民面對面」活動2場次,並針對無法參與會議民眾開放網路、Email、傳真等提供意見。
2.第三階段蒐集意見歸整後,預計於5月中旬送交由產、官、學、研及民間團體組成之工作小組開會討論,考量白皮書撰擬已有整體規劃,建議產業界若仍有相關意見,宜於5月中旬前以書面方式提供經濟部能源局彙辦,以利白皮書撰擬之進行。

(二)就上述「白皮書」初稿內容提出修正建議。 《經濟部》《環保署》《財政部》
1.感謝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對白皮書初稿提供之寶貴意見,相關意見將與第三階段所蒐集到的意見一起彙整後,經濟部(能源局)將送交權責單位參酌修正白皮書內容,並由產、官、學、研及民間團體組成之工作小組召開會議確認修正內容。
2.有關工商協進會建議能源治理(含空污防治)相關法規應由中央統一制定,以及建請說明電力穩定供應相關之環評議題等部分,說明如下:
(1)環保署所提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中,近期將完成法案三讀法制作業程序,後續將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訂定子法,統一業者所提許可申請審查原則、明定既存固定污染源削減原則,避免地方自治法規與中央法規相互競合。
(2)台電公司「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業經環保署於95年7月25日公告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結論,又台電公司106年所提「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1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變更審查結論」環保署亦於107年3月14日提環評審查委員會第328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另環保署審查中之中油公司「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包含「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桃園縣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等2案,環保署107年1月23日召開「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專案小組第2次暨「觀塘工業區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專案小組初審延續會議,決議略以:「補充、修正再審」「建議依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就本案開發對大潭藻礁生態系統可能影響及因應,召開專家會議討論」。
3.有關工商協進會所提能源稅之課稅範圍係由油氣類貨物稅改制,爰建議先行檢討取消不合時宜之貨物稅課徵項目(如橡膠輪胎、飲料、平板電腦及電器等)、印花稅及娛樂稅等部分,說明如下:
(1)為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有關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之規定,98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將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及電器類4項貨物免徵貨物稅及取消印花稅、娛樂稅之財政改革方案,列為實施能源稅稅收運用配套措施。惟考量國內景氣及油電價格等因素,能源稅制推動極為審慎,各界對於能源稅推動時機仍無法聚焦。目前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賡續就綠色稅制規劃召開會議,財政部將參與該辦公室政策擬議,就產業競爭力、經濟發展及環境永續等面向凝聚共識,配合我國減碳路徑、非租稅工具運用成效及國內外經濟情勢,適時辦理推動能源稅立法事宜。
(2)由於貨物稅總收入有10%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給地方,且印花稅及娛樂稅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考量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健全,宜就整體政策配合通盤考量,在未覓妥替代財源前,尚不宜單獨減免特定貨物之貨物稅及取消印花稅、娛樂稅,避免稅收損失,不利政府財政。

提案五、建請勞動部檢討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附表」。(提案單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建言 部會回應
(一)建請勞動部參照已廢止之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令規定,不分行業別,凡勞工於國外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者,指定為「七休一」規定之例外情形。 《勞動部》
1.依新法規定,勞工於國外執行職務得例外調整例假之情形,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始得為之。
2.事業單位如有例假調整需求,得透過公會或聯合該產業事業單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反映。由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行業需求與勞雇團體溝通並評估後,再送勞動部;勞動部依程序提送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後,再依法制作業指定公告之。經指定之行業,其事業單位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得適用例外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3.目前已公告指定勞工於國外執行職務得例外調整例假之行業,如製造業、水電燃氣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藥品及化妝品零售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旅行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前述指定行業,均係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相關勞雇團體溝通,並評估後確有適用例外規定之必要,再送勞動部依程序公告之。

(二)建請勞動部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適用放寬「七休一」規定之行業別,依企業實務面臨之難題,重新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附表」。 《勞動部》
依新法規定,企業如有「例假七休一」例外調整規定之必要,應透過相關公會向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行業需求會商勞雇團體,並評估確有必要適用例外規定後,再報請勞動部研議;勞動部將依程序提送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再依法制作業指定公告之。

提案六、建請行政院協調立法院各黨團於審查公司法修正案時,一併參採工商界之意見。(提案單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建言 部會回應
鑑於公司法之修正對工商企業實務運作至為重要,經彙整工商界所提意見,建請行政院協調立法院各黨團於審查公司法修正案時一併參採。例如:
(一)刪除公司法第27條,取消法人董事,改派自然人,將影響國營企業營運及法人投資優質企業之意願;此外,自然人董事若不適任,任期內無法改派。
(二)新增173條之1,持有股份總數過半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恐將讓經營權爭奪戰時時上演,永無寧日。
(三)刪除第177條,取消委託書可行使表決權,對公司經營權衝擊太大。
(四)新增第215條之1,設置公司治理人員,惟公司治理人員與法遵人員有職務重疊之虞,且會增加企業成本。 《經濟部》
1.所提建言認為影響企業運作之草案第27條及第177條,係委員提案,行政院也支持不刪除,維持現行條文。此外,針對第173條之1和第215條之1的不同意見,將納入考量。
2.委員提案刪除公司法第27條,取消法人董事改派自然人。政府立場不刪除,維持現行條文:
(1)第27條規定政府或法人可以擔任董事、監察人;或可派數代表人(自然人)擔任董事、監察人,可隨時改派。
(2)經濟部於107年1月19日召開公聽會,工商界及各政府機關反對,認為刪除後影響投資意願、無法即時改派恐造成職位空窗有違實務需要,目前法人董監公司約2.7萬家,不宜修正。
3.委員提案刪除第177條,取消委託書可行使表決權(係高志鵬委員提案)。政府立場不刪除,維持現行條文:委託書受託人可選舉董、監行之有年,公司派或市場派都可為之,刪除將影響投資意願及公司運作,各界建議維持現制。
4.院版新增173條之1,持有股份過半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會。政府立場將建言內容納入考量:
(1)行政院版草案第173條之1,持股過半之股東符合股份多數決原則,允其自行召集股東會,解決實務董事會拒不召開股東會僵局,與曾銘宗委員、高志鵬委員、許毓仁委員提案相同。
(2)外界擔心市場派利用爭奪經營權,應增加配套程序及持股期間限制。經濟部將以院版為基礎,增加持股過半股東應先向董事會請求召集,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持股過半之股東即可自行召集之方向,與委員協商。
5.院版新增第215條之1,設置公司治理人員。政府立場將建言內容納入考量:行政院版草案第215條之1,引進公司治理人員,係為使其協助董事善盡職責與經營活動遵法性,非公發公司不強制設置,可自行決定;公發公司視規模、股東人數或結構等情形,逐步推動。
6.本次公司法興利多於除弊,必能有利於產業發展,近期引起工商團體爭議之修正條文,將以行政院版為基礎,充分與各界溝通,在未獲共識前,不會輕率修法,務求化解企業疑慮。

提案七、建議政府配合組織改造,研議將相關機關遷往台中辦公。(提案單位:台中磐石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建言 部會回應
建議政府配合組織改造,審慎研議將相關機關遷往台中辦公之可能性,其中可由立法院先行之。 《人事總處》
所提建議政府配合組織改造,審慎研議將相關機關遷往臺中辦公一節,人事總處將配合行政院政策方向及組織改造之進程,就機關業務屬性、現有辦公廳舍容納空間、人員權益及相關配套誘因等因素,予以綜合考量評估研議。至建議立法院先行遷移一節,事涉該院權責,人事總處尊重該院意見。

《內政部》
長年以來,臺灣行政區域歷經人口流動、都市化及產業型態轉變,造成城鄉落差日益擴大,資源分配不均等現象,為解決當前區域發展失衡問題,行政院賴院長已提出「均衡臺灣」政策目標,以及審慎討論行政區域重劃課題之政策指示。對於外界所關切政府相關機關遷移臺中議題,有助於中部區域發展,惟因涉及大量人口流動、產業變遷、資源重分配及區域發展等層面問題,需有全面性思考和配套措施,尚待審慎研議。內政部目前乃以完備行政區劃立法工作為優先,並持續蒐集社會各界對於行政區域調整之看法及意見,未來將積極配合國土空間整體發展,協助地方政府規劃完成行政區劃相關工作。

106.12.12工商早餐會討論提案

提案一、行政院於11月初針對「五缺」議題連續5日召開記者會,公布多項因應策略,對於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已向前邁開步伐。惟各項策略仍待相關部會提出後續規劃,工商協進會謹在此提出幾點建議,提供政府列入後續規劃之參考:
(一)穩定的電力供應及合理的電價,是產業持續根留台灣的關鍵,惟面對空污減排、工商發展及民生需求等多元面向,行政院提出的「多元創能,積極節能,靈活調度」三大策略,並宣示核電再轉為最後手段,工商協進會有下列建議:
建言 部會回應
1、依政府規劃,燃煤發電將在2020年達到發電量50%,之後再逐年遞減,惟近來面對地方政府要求台電台中火力發電廠及雲林麥寮電廠減燒生煤並降載發電,以及環保團體對燃煤發電造成空污的質疑,建請行政院明確表明:空污須以末端排放標準作為管制依據之立場,在未超標的情況下,不宜限制火力發電廠使用之原料及發電方式。 《經濟部》
1.有關污染排放管制部分,我國環保法規亦以管末管制為主,但部分縣市政府進行生煤管制(源頭管制),環保署之法令亦未禁止。
(1)現況:部分縣市政府為達環保訴求,透過審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權限,限縮業者燃料使用量達成實質源頭管制之目的,環保署之法令對此種做法並未禁止。
(2)案例:以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生煤許可證為例,雲林縣政府除於末端排放管制加嚴標準外,另分別限縮麥寮電廠1號機及2號機燃料(生煤)使用量21%~27%, 可能降低我國備轉容量率。
2.能源以進口為主之國家,因難以掌握燃料來源或批次之成分及比例,多以管末管制污染排放。以日本為例,因高度仰賴能源進口,須考量購買能源之穩定性,爰僅於大氣污染防制法以排放標準進行管制,業者相對必須裝設防制設備確保符合標準,並未對原料成分進行管制。

《環保署》
考量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對於三級防制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執行方式未有一致性做法,因此本署刻正研擬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及全國一致性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審查原則,俾利地方主管機關於削減三級防制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之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核定許可之排放量時有所遵循。俟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施行,本署於訂定上述削減準則及審查原則時,將考量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可行性,予以合理訂定,以利後續污染管制工作之順利推行。
2、政府宣示將全面推動太陽能屋頂發電計畫,惟須考量現有建築物的承重能力,以及太陽能板汰舊回收處理問題,而且在政府零補助、用戶零出資的情況下,建議政府規範太陽能業者審核機制,要求具備履約保證、建築專業證照、廢料回收處理及永續經營20年以上等能力,在相關問題未釐清前,工商界及民眾對投入太陽能屋頂發電計畫會存有疑慮。 《經濟部》
1.業者帶著資金與技術來投資,為了能長期20年躉售電能,業者會注意結構維運及回收等議題:目前太陽光電系統設置主要均為透過能源技術服務廠商(PV-ESCO或SI業者)方式建置,亦即由PV-ESCO或SI業者承租建築物屋頂設置,業者帶著資金與技術來投資,為了能長期20年躉售電能,相關履約能力並不會有問題,業者勢必會盡力來履行合約。太陽光電系統之結構設計、建置、運轉、維護、售電、汰役廢棄物處理等,均由PV-ESCO業者負責。
2.政府規劃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方案,係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將會完整的廠商遴選機制、履約規範、建築管理機制,說明如下:
(1)嚴格遴選營運商確保設置品質及運維能力:政府透過2階段評選機制,嚴格遴選營運商,把關設備安全及品質。具備完整能力與完善解決方案的營運商,協助政府及民眾推動綠能屋頂設置。
(2)設計及完工需經2階段專業技師簽證以確保結構安全:綠能屋頂設置標的必須排除影響公共安全及被列為分期拆除之建築物,太陽光電之設計及完工須經2階段專業技師簽證,並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確保結構安全。
3.綠能屋頂合約會要求PV-ESCO或SI業者必須廢料回收處理:目前太陽光電設備設置者有廢棄處理之義務,本部將於綠能屋頂合約中載明業者必須除役後廢料回收處理,並規劃由本部(能源局、工業局)與環保署、民間業者共組專案小組,建立完整回收機制規範。
3、天然氣發電將在2025年占總發電量50%,建議政府加速增建天然氣接收與儲存設施,並提高安全備用容量由現行15天達到30天以上。 《經濟部》
1.為因應未來天然氣使用量增加,政府確有需要增建天然氣接收與儲存設施並提高安全存量
(1)新建接收站
A.中油公司:規劃新建觀塘第三接收站(1~2期),預計114年供應量可達600萬噸/年。
B.台電公司:規劃新建台中接收站及協和接收站,預計114年供應量可達270萬噸/年。
(2)擴建現有卸儲設施:中油公司規劃擴建現有天然氣廠之卸儲設施:
A.永安液化天然氣廠:供應量現為1,050萬噸/年,預計114年可達1,100萬噸/年。(增加50萬噸/年)
B.台中液化天然氣廠:供應量現為550萬噸/年,預計114年可達1,300萬噸/年。(增加750萬噸/年)
2.積極推動提高天然氣安全存量
(1)提升儲槽容量:依現行規定,天然氣進口業者應至少自備15天之儲槽容量(中油公司為16.7天),未來將採漸進式規劃逐年提高天數,目標在116年儲槽容量天數達24天。
(2)提升安全存量:依現行規定,天然氣進口業者之存量下限天數為4.6天(中油公司平均存量天數為9.8天),未來將採漸進式規劃逐年提高天數,目標在116年安全存量天數達14天。
(單位:天) 108年 111年 114年 116年
儲槽容量天數 15 16 20 24
安全存量天數 7 8 11 14
3.未來2025年天然氣發電所需用氣可充分供應無虞。
4、時間電價及需量競價等方案係電力供應不足時所採取之措施,惟將會影響企業員工休假、排班及加班之安排,此外,非重點產業之用電亦可能因而受排擠,為利企業及早因應調整,建議政府採行上述方案時,一併規劃詳細配套措施,以避免產業用電競合影響經濟發展。 《經濟部》
1.時間電價部分
(1)工商協進會認為時間電價主要是台電藉由尖離峰差別訂價,以抑低用電尖峰負載,但廠商因員工休假、排班及加班之安排,難以配合。
(2)考量世界各國均採用時間電價之尖離峰價差舒緩尖峰供電緊澀,我國工商業用戶時間電價尖離峰價與鄰近韓國相當(我國2.22~6倍、韓國2.49~5.35倍),仍請產業界共同配合。
2.需量競價部分
(1)工商協進會認為台電透過需量競價,把電力賣給出價高之用電戶,造成非重點產業之用電可能因競價而受排擠(出不起較高電價而無電可用)。
(2)但是台電需量競價制度,是用戶自願在用電尖峰時間減少用電,依自身選擇方案自訂回售價格,回售電力給台電。且屬於自願性措施,以鼓勵節電,非強制實施,惟仍希望產業界能踴躍配合參與,共同努力抑低尖峰負載。
5、建議政府就重啟核電之三大前提(窮盡一切方法、安全無虞、社會共識),訂定具體指標,以利取得全民共識。此外,國內培養之大量核工人才,在逐步廢核之後是否會被外國挖角,造成核工領域人才流失,建議政府亦需審慎規劃因應。 《經濟部》
1.推動非核家園政策目標明確,且已列入電業法條文:我國推動非核家園政策目標已臻明確,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明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所有核能機組將如期除役。
2.未來將全力執行穩定供電措施,確保供電穩定,達成108年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目標:經濟部已嚴格管制台電工程進度,確保機組如期如質完工商轉,並透過大修妥善排程、擴大推動需量反應措施及推出新時間電價等措施,從供給面及需求面著手,確保電力供應穩定。達到108年備用容量率達15%、備轉容量率10%目標。
3.核能領域人才留用,並規劃核能產業(運維、除役)輸出計畫
(1)台電公司已積極拓展國際核能發電廠之運轉維護業務,並朝向對外提供技術服務輸出。
(2)台電公司利用既有核能機組陸續除役之時機,落實除役技術自主化及產業化,於將來更可進軍國際市場。
6、近年來新型儲能系統設計及電池管理技術已有重大突破,輔以汰舊電池的回收率及處理技術亦有顯著提升,利用儲能管理系統在離峰時段儲存多餘電力,提高尖峰備載容量、降低用電峰值,已不再是夢想,且更加具有經濟及環保效益。因此,建議政府訂定企業或民眾建置儲能設備之獎勵政策,例如:獎勵產業投入儲能技術之研發、補助民間建置儲能設備、大幅降低離峰電價等,以利使用離峰時段儲能。 《經濟部》
1.我國目前以抽蓄水力作為主要儲能調度
(1)我國明潭及明湖抽蓄水力電廠已有2.6GW裝置量且儲能成本低廉,惟若增建水庫將有環境衝擊之虞。
(2)至於再生能源如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目前尚在發展推動階段,並無剩餘得以儲存。
(3)目前國際趨勢為發展不受環境限制的化學儲能電池,但因國際儲能電池成本昂貴,仍需國際合作技術研發,使價格下降,方具經濟及推動效益。
2.國際中小型儲能系統成本仍高不具裝置誘因
(1)目前國際上僅德國及日本曾補助家庭儲能
A.日本2011年福島核災後,為引導尖峰用電至離峰時段,以達削峰填谷之效,並藉此發展電池產業而補助家庭及商用儲能,惟後因成效不彰,僅執行2012年至2015年即停止。
B.德國自2012年起,因太陽光電躉購費率開始低於市電價格,民眾傾向自發自用,政府以補助鼓勵民眾採購儲能設備,減少電網倂網負荷。
(2)太陽光電躉購費率仍高於市電價格,難有自發自用之效。
(3)我國電價便宜(註:我國105年市電價格平均約每度2.6159元,遠低於太陽光電躉購費率每度4.67~6.48元),使用中小型儲能系統仍不具經濟效益。
3.電網級儲能未來推動方向
(1)優先輔導我國廠商進行配電級、大型儲能系統示範驗證開發。
(2)鼓勵國內外電池廠商與台電公司合作進行變電站示範,藉此釐清我國電力系統於儲能之需求面。
(3)於離島(如金門、澎湖)及台南沙崙皆規畫儲能示範,未來所需儲能將搭配再生能源建置量擴展逐步評估。

(二)企業從尋地、建廠到實際投產需要多年時間,政府若能簡化申請建照、環評等相關程序及縮短審核時間,並確保水、電供應無虞,相信將能帶動企業投資意願,否則如同中科四期二林園區,自開發迄今已逾8年,仍有631公頃土地閒置,受到二階環評卡關及用水限制,原有意願投資的廠商已紛紛退出。針對土地、環評及用水的穩定供應,工商協進會有下列建議:
建言 部會回應
1、建議政府利用前瞻基礎建設經費加速更新老舊工業區內外之基礎建設,並在合適區段開發無環評疑慮的新工業區,以吸引有需求的廠商前來投資。另外,有關放寬容積率及建蔽率之政策,建議應擴及全國,不宜僅限於六都,以鼓勵業者更新或增建廠房,擴大投資。 《經濟部》
1.有關加速更新老舊工業區內外之基礎建設:經濟部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中規劃「強化地方工業區之公共設施補助方案」,補助地方政府加速更新老舊工業區,已編列預算90億元,預期釋出產業用地約204公頃。
2.有關在合適區段開發新工業區:經濟部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中規劃「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補助地方政府增設適地性用地,已編列預算45億元,預期新增用地128公頃。
3.有關放寬容積率與建蔽率:
(1)經濟部工業局現正研提「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草案)」,屬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且由經濟部或地方政府管轄者,均可依本方案申請容積獎勵,適用範圍擴及全臺(不限六都)。
(2)方案中容積獎勵項目包括:A.新增投資、B.綠色製程、C.智慧管理、D.能源管理、E.營運總部及F.產業空間回饋6大項,其中A~E項獎勵後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1.2倍,A~F項加總後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1.5倍,以法定容積210%之工業區為例,容積最高可提升至315%。
(3)至建蔽率放寬之建議,因近期著重立體發展需求導向及留設緩衝空間功能,爰現階段暫免予以考慮。
2、有關強制拍賣工業區內閒置土地,若其購買合約未註明應開發時間及強制拍賣等規定者,建議不應溯及既往。 《經濟部》
1.主管機關以徵收方式取得園區開發所需土地,廠商需提設廠計畫核准始得承購,爰廠商有依計畫完成建廠義務。
2.倘未依計畫完成建廠,目前已修法採輔導、限期改善、罰鍰及協商等先行機制,公開強制拍賣為最後手段之控管機制:
(1)盤點政府機關設置之園區,符合閒置土地認定基準,取得所有權3年未完成建廠者約589.2公頃。
(2)主管機關公告及通知閒置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於二年緩衝期內完成使用。
(3)於二年緩衝期仍未完成使用時,採先處以公告現值當期百分之十以下行政罰鍰及限期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協商,促使其改善。
(4)最後倘屆期仍未辦理或協商未果,持續囤地,才會將該閒置土地依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予以公開強制拍賣。
3.廠商有依核定計畫完成建廠之義務,政府已採多元式措施輔導使用工業區內閒置土地,為促進工業區土地有效利用,爰仍適用強制拍賣規定,以符合社會之期待。
3、建議提供投資抵減或經費補助,以鼓勵產業更換節能設備及提高用水回收率。 《經濟部》
1.有關鼓勵產業更換節能設備
(1)以往辦理情形:為提高產業能源使用效率,經濟部採取獎勵補助企業加裝熱能回收設備、汰舊換新耗能設備等措施,於95~105年共計投入6.38億元。
(2)106年加強措施:相關補助措施細部內容,可洽經濟部能源局
A.措施內容:動力及公用設備(包括空壓機、風機、泵浦)、熱能回收設備、節能績效保證專案(包括冰水主機、照明、能源管理系統等)。
B.補助對象: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工廠等法人、醫療機構、機關、學校。
C.辦理期間:106~107年。
D.預算總額:32億元。
2.有關鼓勵產業提高用水回收率
(1)透過用水計畫書審查來要求用水回收率:全國工業用水回收率目前約70%,未來將於120年提升至80%。
(2)輔導產業節水:於前瞻水環境產業節水計畫4年 (106年9月至110年8月)共編列2億元,輔導大用水戶約500案,給予專業節水協助與建議,以節省用水及提升用水效率。
4、建議加速農業用水管線化,以及降低自來水漏水率,相關管線亦應採用使用年限較長的材質。 《經濟部》
1.有關降低自來水漏水率
(1)目前執行成果:台水公司102年至105年投入預算279億元,漏水率由101年底19.55%降至105年底16.16%,主要係採用國際間辦理降低漏水之策略,從「水壓管理」、「修漏之速度及品質」、「主動漏水控制」、「管線及資產管理」等4大面向辦理。
(2)未來規劃目標:106年至120年規劃再投入預算1,147億元,預計漏水率可由105年底16.16%降至120年10%。
2.相關管線已採用使用年限較長的材質
(1)送配水幹管:自82年起開始採用延性鑄鐵管(DIP),使用年限40年,為目前PVC塑膠管之2倍。
(2)用戶外線:主要採用符合CNS國家標準之耐衝擊塑膠管,使用至今並無問題,後續自103年起逐步擇全省16處供水管網試辦採用不銹鋼波狀管(SSP),惟其材料費約為現行採用之耐衝擊塑膠管的6~7倍。

《農委會》
1.農業灌溉用水年平均用水量約110~116億噸,主要仍以明渠輸水為主,農委會每年編列經費辦理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減低輸漏水損失。
2.此外,農委會積極推動省水管路灌溉,以每年推動2,000公頃為目標,提升農民用水穩定度並降低作物灌溉用水量,統計72年至106年10月底為止,省水管路灌溉累計推廣4.7餘萬公頃,年總節水效益達2.4億噸。
5、環保署近1年來對於環評案件均在3次會議內完成准駁,審查效率明顯提升,工商界甚表感佩。惟本年9月20日環保署預告之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修正內容與工商界期待尚有落差,預告期兩個月恐顯不足。建請行政院利用解決「五缺」議題的機會,持續參酌工商團體研提之相關意見,重新檢視環評法修正草案,讓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能相容並存。例如:環評法修正草案第35條新增個案環評結論污染物排放標準較一般環保法規更嚴者,採從嚴規定,環評委員會商結論可凌駕現行環保法規,且未有明確依據,此一不穩定性將影響產業投資意願。 《環保署》
1.為檢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發揮實質篩選開發行為功能,提升審查效率及公信力,以建構「明確、有效率」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環保署已陸續提出環境影響評估相關策略與實施作為,包括推動調整行政程序措施、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子法。
2.針對調整行政程序措施,環保署落實環境影響說明書專案小組初審會議次數,以不超過3次為原則,除個案特殊情形則須經主任委員同意外,另為延續現行書面審查程序,調整審查意見表型式,加強聚焦追蹤前次意見回覆情形,藉以提升開發單位補正品質及審查效率。
3.針對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子法修正,環保署於106年9月20日預告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 ,並依據行政院規定各機關研擬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使各界能事先瞭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且於106年11月10日、13日、20日及22日於北、中、南、東召開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另為簡化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環保署亦於106年3月10日預告修正「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草案。
4.關於「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第35 條,補充說明如下:
(1)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行為於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中,考量開發行為基地之環境背景、當地之總量管制因素或個案事實狀況之不同,於評估或審查過程中,開發行為即可能承諾採取較各環境保護法規更嚴格之排放標準或管制作為,以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
(2)現行「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7條第2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應執行總量管制者,核發機關應依審查通過之環評書件及審查結論或總量管制方式及相關規定核准。但環評書件及審查結論載明之各項污染物排放限值較本法更嚴格者,核發機關核准各項污染物排放限值時,不得高於該限值。」以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1 條:「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核發。」均有類似之規定,惟為避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發相關許可時,未注意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之所載承諾事項,造成各污染管制法規所核發之許可與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不符情形,爰於本次修草案納入第35條之規範。
5.環保署自106年9月20日預告「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後,已召開6場公聽研商會,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就工商團體關於修正草案第35條之建議,環保署將慎重納入修法考量。

(三)企業求才若渴,也需要合理勞動彈性,為改善薪資結構、勞動條件,以及提升勞工素質,工商協進會有下列建議:
建言 部會回應
1、上市櫃公司配合政府政策將國人起薪調整至3萬以上應屬可行,惟建議政府承諾5年內不再調高基本工資,對於生活拮据的邊際勞工,另輔以社福政策協助改善其生活。 《勞動部》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之調整,係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參考國家經濟發展狀況、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調查等資料,通盤考量經濟及社會情勢後,由勞、資、政、學四方代表共同審議擬定數額後,由勞動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基本工資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適時調整基本工資並有助於帶動內需面的總體經濟成長。

《衛福部》
勞工如有經濟困難生活拮据者,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經審核通過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扶助措施如下:
1.低收入戶:提供生活扶助、醫療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費全額補助、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全免。
2.中低收入戶:提供醫療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費戶內成人補助1/2、18歲以下兒少及70歲以上老人補助全額、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60%。
2、修訂勞工政策與相關勞動法規應以勞資和諧共贏為前提,並建議針對產業特性制定專章,避免法律僵化,造成企業營運困境。另有關勞資協商機制,勞方代表應為企業所屬工會,而非產業工會等外部公會組織。 《勞動部》
1.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制定施行時,社會經濟結構雖以製造業為主,惟歷經多年之修正,已有2週、4週、8週彈性工時及第84條之1「特殊工作者工時」等規定。另第37條所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服務業如為符該產業假日尖峰營運時段之需求,可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或與勞工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調移」進行協商。現行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之規定已兼具彈性及安全。
2.查各國工時規範均未對服務業設置專章規範,我國勞動基準法為基本法,本應一體適用所有勞工。又為使各行各業順利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部已提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106年11月9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函送立法院審議。
3.另查依團體協約法規定企業工會具有代表會員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之協商資格,至於企業外之產、職業工會要求與該企業進行團體協商時,現行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第2款至第3款已有明定,即產、職業工會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人數,須超過其所僱用勞工人數或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雇主始負有與企業外之產、職業工會進行團體協商之義務。爰現行團體協約法已針對企業外工會之協商資格規範一定要件,以強化工會之協商代表性。
3、有關特休假部分,倘多名勞工同時申請休假,將影響企業營運,故建議特休假改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不應僅由勞工單方面排定。 《勞動部》
特別休假係勞工法定權益,為落實該條規定,勞動基準法明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同時考量企業營運需求,但書規定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前開規定已兼顧勞雇雙方需求。
4、政府雖已修法放寬外國人才來台相關限制,但將台灣建設為適合國際人才居住的生活環境,仍有改進空間,建議政府繼續研擬相關政策措施。 《國發會》
1. 為加強建置友善加強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留臺生活環境,國發會透過舉辦各項調查及座談會,盤點外籍人才來臺留臺遭遇之問題與困境,完成「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並於105年10月19日奉行政院核定推動,迄今已獲致初步成效。
2. 為通盤解決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留臺問題所涉修法事宜,國發會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推動放寬渠等簽證、工作、居留相關規定,並優化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本法已於106年10月31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由總統於同年11月22日公布,預計於107年農曆年前施行。本法主要立法重點包括:
(1)鬆綁工作、簽證及居留規定
A. 核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就業金卡」,提供自由尋職及轉換工作之便利性;聘僱許可期間由最長3年延長至5年。
B. 核發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個人工作許可。
C. 開放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外國教師於補習班授課。
D. 核發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尋職簽證。
E. 放寬廢止取得永久居留者須每年在臺居留183天以上之規定。
(2)鬆綁父母配偶及子女停居留規定
A. 放寬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身心障礙子女申請在臺永久居留。
B. 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身心障礙子女隨同申請永居。
C. 核發取得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符合條件之成年子女個人工作許可,鬆綁留臺工作相關規定。
D. 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期限由最長6個月延長至1年。
(3)提供退休、健保及租稅優惠
A. 取得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得適用勞退新制、外籍公立學校教師得支領月退休金。
B. 放寬受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身心障礙子女納入健保免除6個月等待期。
C.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來臺首3年,薪資所得超過新台幣300萬元部分,折半課稅。
3.另為提升人才專法之綜效,國發會將協同相關部會持續推動辦理專法配套之攬才政策與措施,以打造臺灣成為更友善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與居住之環境。相關配套措施包括:
(1)協調經濟部於國家層級單一網路平台「Contact Taiwan」上公告專法(中英文),使相關資訊公開透明。
(2)持續請我國駐外館處於海外佈建人才網絡,廣宣專法通過後之效益及「Contact Taiwan」國家品牌,強化推展全球攬才行動,並協請各外國商會、產業公協會及海外社群就其所屬會員及外國人才協助宣傳。
(3)進一步擴大推動積極性攬才政策,啟動新一波外國專業人才全球延攬行動。
(4)研擬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讓海外人才「進得來」、「留得住」,並放寬海外國人及其第二代回臺居留、定居條件,建構友善便利之生活環境。
(5)鬆綁5+2產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的雇主資本額或營業額限制,有助中小企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協助企業升級,增加國際競爭力。
(6)鬆綁僑外生留臺尋職期限,由6個月延長到1年,預期新南向國際生源將由105年的3.2萬人成長至108年的5.8萬人,有助於強化渠等留臺工作,厚植我國人力資本。
(7)鬆綁跨國企業外籍幹部調臺任職及受訓,建立新南向人才雙向交流機制,強化與新南向國家人才之交流與運用,充裕我國企業人才,並協助拓展海外市場。
(8)增設公立高中及國中小學雙語實驗班,解決外國人才來臺及海外國人返臺之子女教育問題,並提供學生更多教育選擇機會。
5、建議政府規劃鼓勵學生學習第二甚至第三專長之機制,強化工作能力,進入職場的起薪自然就會提高。同時,建議政府輔導企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包含員工再進修、建教合作等相關項目。 《教育部》
1.有關培養學生第二專長、第三專長部分,目前各大專校院學生可透過輔系及雙主修方式,習得原就讀系科以外之專業能力,以因應職場及產業所需,另各校亦可規劃開設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課程模組、微學分等機制,提供學生更彈性的學習機會,培養學生具備多元且跨領域之能力。
2.教育部將於107年起推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以四大目標「落實教學創新及提升教學品質、發展學校特色、提升高教公共性、善盡社會責任」引導學校發展多元特色,並培養學生關鍵能力與就業力,作法如下:
(1)培養學生關鍵能力:因應工業4.0趨勢,學校應培育學生具有跨領域、問題解決、運用程式語言、創新創意等關鍵能力,透過規劃跨領域課程學程、引導學生透過實作產出技術突破或應用價值之原型、開設程式設計課程,引導學生邏輯化解決問題,並能將創意構想實體化。
(2)提升學生就業力:技專校院應訂定符合產業所需的專業核心能力,以理論與實務並重進行課程規劃、引導學生做中學,並透過實作方式進行檢核,例如校內外實習與專業技術考照等;強化教學內容與產業實務接軌之定期檢討制度,依職能基準檢討更新課程設計等,培育過程貼近產業,使學生習得專業實務技術能力。
3.教育部並將透過開放式大學概念,提供彈性學習之環境,有助學習者習得第二專長,規劃作法如下:
(1)研議鬆綁修業年限:未具備學士學位者,如高中職畢業即投入職場者,教育部將研議鬆綁學生修讀學士學位之修業期限及每學年最低應修學分,使在職者能彈性調配學習時間,邊就業邊學習,同步配合職場需求提升專業能力,同時取得學士學位。
(2)規劃大學辦理多元專長培力方案:已具備學士學位之高齡者及二度就業者,刻正規劃「大學辦理多元專長培力方案」,於入學前,透過推廣教育、職業繼續教育等彈性取得專業課程學分,入學後補足畢業應修專業課程學分數至少48學分,最快於一年後即可取得第二專長學士學位,以符應職場多元專業能力之需求。

《經濟部》
1.由經濟部與教育部至產業聚落舉辦產學座談會
(1)106年已辦理7場交流會議,包括半導體、生技醫藥、機械、航太、鋼鐵、紡織、資通訊,邀請公協會理事長與校長座談,目前已由教育部媒合1,041人。
(2)107年預計辦理智慧機械、鋼鐵、半導體、資通訊、航空、造船、離岸風電、綠電創新材料、健康福祉、保健食品、智慧紡織等約10場次,透過公協會掌握產學培育需求,並協調教育部及勞動部媒合。
2.產學合作案例
(1)透過模具公會促成秀水高工與帝寶、大立機器等企業建教合作,學生自秀水畢業後直接進入建國科大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以連結秀水高工與建國科大之課程規劃及技能實作,打造從技術人員至工程師具扎實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之人才。
(2)由工具機公會促成上銀科技與台中高工及台科大合作,培育全球化接班梯隊培育50名優秀機械工程人才,共同規劃80學分(27門課)、提供月薪3萬大四全年實習、依學生專長與特質派任職務,考取對應證照第1年年薪70萬元起。
6、目前公立大學院校教師持有單一公司股權比例上限僅10%,技術入股含股票股利最高40%,若是兼職則不得擔任高階經理人職位,僅能擔任技術顧問等職位。建議政府放寬學術界技術入股比例或是在企業兼職之規定,才能更有效強化產學合作的機制。 《教育部》《科技部》
1.教育部於105年9月2日臺教高(一)字第1050104100號函釋公立大學未兼行政職教師及私立大學教師得投資學校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不受教師持股10%之限制。
2.為使教師投入創業時能瞭解所需之相關資源及法規資訊,教育部業彙編「大專校院教師創新創業手冊」,提供各校教師參考。
3.科技部已於106年6月14日推動修正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增加公立學校處分技術股之彈性,期提供學研機構收取技術股之誘因,以鼓勵新創企業發展;並排除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之規定,放寬學術研究人員可在企業兼職。科技部現擬於子法「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中,放寬研究人員皆得兼任新創公司董事及研究人員技術股持股比例(新創公司股份不受40%之限制)。該草案經行政院於10月24日原則審查完竣,待相關部會確認後續辦理修正發布事宜。期透過前述修法,促進我國產學合作效益,並鼓勵研發成果創新運用。
4.未來教育部將配合科學技術基本法及該辦法之修正,訂定「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強化學校研發成果管理機制,以提供學校或師生在推動創新創業有更為友善之環境。

提案二、合理的稅制改革有利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國內外投資及增強企業競爭力。工商協進會謹建議:
建言 部會回應
(一)國內金融業者為響應政府推動綠能的決心,已在市場推出綠色債券,認購亦相當踴躍,顯示國人對綠能發展及相關債券市場的信心。因此,為達成政府綠能政策目標,以及加速發展國內綠色債券市場,建請財政部比照國外作法,對綠色債券投資人提供租稅減免誘因,活絡綠能市場之流通性。 《財政部》《金管會》
1.行政院106年8月4日綠色金融追蹤會議決議,有關提供綠色債券投資人租稅優惠乙節,自綠色金融行動方案中刪除。行政院106年10月核定「綠色金融行動方案」,將透過非租稅誘因,鼓勵綠色債券發行與投資。
2.有關對綠色債券投資人提供租稅減免誘因未採行之原因,考量現行以發行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做為籌措資金工具,投資人應負擔相關交易稅及所得稅較其他籌資工具優惠(自99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居住者個人持有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利息所得按稅率10%分離課稅;非居住者個人及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扣繳率15%就源扣繳)。再生能源業者發行綠色債券(公司債),或銀行為放款予再生能源業者所發行金融債券,其投資人均可適用該等優惠課稅規定。爰建請採取其他非租稅措施(如給予債券發行人利息債息補貼、信用增強)達成政策目的。
(二)貨物稅自35年7月實施迄今,已與當年加稅打奢的原意有所背離,近年來財政部只願意針對單一細項進行檢討,如含固形物之飲料、用於顯示器及太陽能之平板玻璃等項目取消貨物稅,至若提及全面取消貨物稅,則以須併同開徵能源稅討論之。惟現代化商品設計日新月異,與原貨物稅條例規定之項目已多所不同,易生稅務糾紛,為避免擾民,建請財政部研議取消現行貨物稅制,如對環境保護有不利影響或能源消耗過多者,另協調相關部會研擬合理附加稅(費)制。 《財政部》
1.為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有關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規定,98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將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及電器類4項貨物免徵貨物稅之財政改革方案,列為實施能源稅稅收運用配套措施,惟考量國內景氣及油電價格等因素,對推動能源稅制極為審慎,104年全國能源會議全體大會,各界對能源稅推動時機仍無法聚焦。目前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賡續就綠色稅制規劃召開會議,財政部將參與該辦公室政策擬議,就產業競爭力、經濟發展及環境永續等面向凝聚共識,配合我國減碳路徑、非租稅工具運用成效及國內外經濟情勢,適時辦理推動能源稅立法事宜。
2.由於貨物稅總收入10%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給地方,考量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困窘,貨物稅減免宜就整體政策通盤考量,財政部將賡續就產品設計性質功能,配合檢討貨物稅課徵規定。
(三)歐美推行電子發票主要應用於企業對政府(B2G)及企業對企業(B2B)間之交易,可用於檢核業者間交易的虛實,以及降低稅務查核之繁瑣,後續再推廣至企業對顧客(B2C)之交易;而台灣反其道而行,目前係以B2C之交易開立電子發票為主要推廣對象,B2B及B2G的交易行為僅食品業須強制使用電子發票。因此,建請財政部加速規劃B2G及B2B的交易行為全面導入電子發票之時程,以提升稅務資料完整性,並可扶植電子發票相關資訊產業之發展。 《財政部》
1.財政部自89年起推動電子發票,係以企業間發票(B2B)為主,期藉由稅務憑證自動化,提升稅務機關查核成效及降低企業依從成本,惟推動初期未如預期。因應環保意識抬頭,全民提倡節能減碳,考量B2C消費者發票張數占總發票數約95%,爰調整推動策略,自99年12月起改以推動B2C電子發票,帶動B2B電子發票推動策略。
2.105年度B2C電子發票開立張數超過60億張,占當年度B2C統一發票總張數62%,爰106年起財政部以B2B、 B2G及無實體電子發票為推動主軸,期逐步達到發票全面無紙化目標。B2B及B2G推動情形概述如下:
(1)B2B電子發票推動情形
A.106年2月製作B2B電子發票懶人包,提供營業人快速瞭解導入B2B電子發票步驟,就其營業狀況採行適合導入方案。
B.積極推動指標型營業人導入B2B電子發票,帶動其上、下游業者同步導入,扶植電子發票相關資訊產業發展,提升B2B電子發票導入成效。
C.106年3月至5月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自擇選轄內使用B2B電子發票營業人10餘家訪查,瞭解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困難及窒礙處。有關營業人訪查反映意見,法規面部分,相關規定修正草案刻進行預告;資訊面部分,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提系統程式修正需求,陸續完成修正作業。
(2)B2G電子發票推動情形
A.積極推動企業對政府(B2G)使用電子發票,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財政資訊中心率先推動,臺北市政府亦積極推行。財政部於106年9月20日函請各機關轉知所屬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配合辦理。
B.洽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劃共用性經費結報系統結合電子發票,批次提供電子發票資料匯入經費結報系統資料庫,作為電子化支出憑證之一,供政府機關辦理經費報支;第一階段擇定審計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開始試辦。
(四)「國際共同申報標準」(CRS)實施後,已牽動國際資金移動,各國相繼採取租稅措施,吸引海外資金回流,具體方式如租稅減免,鼓勵納稅人申報資產,以增加國庫稅收。惟依據我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台商資金回台需視為一般海外所得課徵20%,稅負過重,不利台商資金回流。建請財政部參考國外做法,針對國人海外資產回流,提供階段性租稅減免,國人在實施期間主動申報匯回金額,可享較低稅率,以鼓勵海外資金加速回流。 《財政部》
1.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如涉有漏稅罰或刑事罰均免予處罰,係適用於所有稅目,為一般性、經常性租稅赦免(維持原稅率並減免處罰),且無期間限制。考量租稅特赦係對少數逃漏稅者有利,對大多數誠實納稅義務人顯失公平,恐造成納稅義務人對未來之投機預期而降低其租稅依從度,增加逃漏稅之誘因。
2.海外資金並不等同海外所得,納稅義務人將海外資金匯回國內投資,係屬資金運用事項,未必涉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問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須同時符合所得及稅額門檻,始須繳納基本稅額,僅有少數高所得者適用,影響人數有限,相關稅制尚屬合理。
3.為使境外資金穩定且持續回流,宜由健全國內投資環境、協助產業轉型升級等各方向著手,透過國家整體規劃提升競爭力,促使境外資金回流進行實質投資,俾利我國經濟發展。財政部將配合國家政策方向,持續推動稅制改革,建構具競爭力之優質賦稅環境。

提案三、近幾十年來,歐美提倡的文化產業、創意經濟或創意產業在本質上是一種經濟策略,利用文化或藝術的商品及服務輔助經濟發展,而不是以經濟發展作為扶植文化藝術之手段。然而在台灣,發展文創產業卻把文化視為創意的根本,產業的發展與政策被扭曲為文化藝術補助政策,導致台灣創意經濟及產業的發展因而受限。工商協進會謹建議:
建言 部會回應
(一)鑒於現有多數新創的「文創企業」,其性質均屬於創意經濟之範疇,卻僅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規範由文化部主管,建議政府將「文創產業」重新定義為「創意經濟」,參考國外做法,以「創意」為核心提升經濟動能。在文創法規範內,原以在地文化及藝術為核心的文創產業仍由文化部協助其發展,其他如數位內容、創意生活等產業則改由經濟部及相關部會提供政策協助其發展。 《文化部》
1.文化部於103年~104年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進行盤點及重新檢視,廣徵產、官、學界意見,包括函詢文創產業相關主管機關、60家文創相關公協會、訪談32位產學研界專家,召開4場文創法修法檢討座談會,並以問卷調查方式徵詢逾135家文創業者意見。
2.文化部刻正規劃辦理修法公聽會,期結合審議式民主概念,於「北」、「中」、「南」、「東」等四區,辦理4場座談會(包含1場全國性)廣蒐意見,期完備各界對現行文創法之修法建議。

《經濟部》
數位內容、創意生活目前已由經濟部主政,相關推動措施如下:
1.有關數位內容
(1)以科技創新推動原創內容產製「台北國際數位內容交流會(Digital Taipei)」,累積促成媒合商機達43億元。
(2)透過數位內容產業補助計畫,鼓勵開發原創內容跨領域應用與服務,輔導近300件研發計畫。
(3)透過「放視大賞」、「數位內容競賽」等活動,協助人才交流與產品露出曝光;106年放視大賞之參觀人數超過6萬人次、數位內容競賽作品入圍多達30件以上。
(4)數位內容跨域整合實例
A.透過產品研發補助協助霹靂多媒體與數位內容業者,如:兔匠、星木、大畫、繪聖等,共同製作偶動畫3D電影「奇人密碼」,並將國內傳統IP品牌躍升國際電影舞台。
B.衍生效益:
(A)將傳統掌中戲成功拓展至海外市場:霹靂多媒體把累積多年製作偶動畫3D電影之經驗,成功以新戲「東籬劍遊記」打入日本市場。
(B)國內數位內容業者成功打入國際電影二線特效製作:兔匠公司已成功將相關內容製作業者籌組成艦隊,由原本單打獨鬥爭取4線特效製作,以旗艦型式共同爭取2線特效製作,如:蜘蛛人電影特效製作。
2.有關創意生活:
(1)評選創意生活:創意生活涵蓋食、衣、住、行、育、樂等消費性產業,透過評選出具備傳遞核心知識、深度體驗、高質美感特色之業者,以樹立學習典範,目前評選通過之業者共167家。
(2)導入顧客體驗輔導:協助業者服務、產品、空間導入文化、科技、體驗等元素,以提升整體質感,包括經營管理、市場行銷、同異業合作等領域之專業診斷輔導。
(3)多元行銷推廣:運用網路媒體行銷、與旅遊相關平台策略聯盟,及跨部會、地方政府洽談合作等方式,推廣創意生活業者。
(4)案例:張連昌薩克斯風博物館,以「活的音樂教科書」為主軸,塑造一個音樂教育環境,顧客可瞭解薩克斯風製造過程、體驗不同管樂器之聽覺刺激,106年提高來客數15%,帶動投資1,000萬元。
(二)建議政府利用國發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成立「國際創意生活實驗室(Living Lab)」,由新南向國家開始,串連國內外資源,邀請各國新創企業、設計師、各領域學者在Living Lab的平臺進行雙向腦力激盪,落實雙向市場開發及推廣,有效研發出更精準符合各國市場需求導向的商品與服務,提升我國創意業者的技術創新能力,並拓展外貿商機。 《文化部》
「Living Lab」的概念較偏向商品服務之國際企業交流平臺,未來若有相關民間企業成立類似事業,且所營內容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範疇,則文化部可協助媒合創投資金,並評估是否以文創投資計畫進行投資。

《國發會》
國發基金辦理各項投資,並無產業限制,政府或民間成立國際創意生活實驗室(Living Lab)公司,均可申請國發基金投資。

(三)國內創意業者在草創初期每年需花費數百萬元,經過3、5年的時間,才能進入成長期、成熟期,且在未有實際擔保品的狀況下,金融援助以及相關政府資源的協助至少要到成長期、成熟期才會介入。為協助產業發展,建議政府借鏡韓國政府推動的技術保證基金,於現有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之外,另設智慧財產之信保機制,對創意業者發展各階段量身規劃信保機制,以利其取得融資,提升創意產業競爭力。 《文化部》
1.為建立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文化創意事業取得所需資金,文化部自99年起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九條訂定「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要點」,並搭配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直接保證機制、推動優惠貸款利息補貼政策。文化部同時與金管會協調,請金融機構適時提供信用融通外,亦輔以多元資金挹注,如獎補助、投資等,以扶植文創業者。
2.有關文化部文創評價制度執行成果如下:
(1)建置文創內容評等機制:參考韓國Kibo(技術保證基金),初步建置影視內容評等指標與評等模型,未來再視運作情形,逐步擴大建置其他類別之文創內容評等機制,以協助文創業者籌措資金發揮內容產製能量。
(2)個案評價無形資產:先行針對個別影視案件進行無形資產評價,並促請金融機構參酌辦理融資擔保相關事宜。

《經濟部》
1.信保基金自93年6月起已開辦直接信用保證,對於具智財權等無形資產之中小企業,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審查其創新、創意、研發及技術能力,審查通過案件由信保基金直接核發平均八成,最高九成之保證函,協助具有智財權之中小企業向銀行融資。
2.106年1至10月信保基金以直接保證方式核准取得融資保證之智財權企業計52家,核准金額為10億4,097萬元。
3.案例:微程式資訊(股)公司
(1)該企業軟體開發之專利等無形資產,因鑑價不易且無法作為擔保品而無法取得銀行融資,透過信保基金提供九成之直接保證,該公司順利取得銀行貸款。
(2)獲得直接保證後,該企業營收及獲利均逐年成長,101年標得北市府U-Bike自動化管理及中控系統,已陸續推廣至新北、台中、彰化、桃園及新竹,目前U-Bike騎乘次數已破1億人次,日本並擬將該系統導入2020東京奧運。

提案四、台灣的產業根基厚實,發展穩定,但面對近年來國際市場競爭激烈,為求搶得先機,仍待政府提供相關政策及發展環境之相關協助。工商協進會謹建議:
(一) FinTech對全球金融市場已經帶來巨大的衝擊,從產業環境、法規制度、商業模式、銷售通路、支付行為,甚至從業人員的就業機會,都已出現完全不同的新模式,各國均嚴陣以待。金管會正在推動監理沙盒機制立法,期盼能參考下列建議:
建言 部會回應
1、金融監理沙盒屬於推動現有法規外的金融創新業務之先行實驗性質,惟現行草案規範免責保護範圍只限申請人,負責審核相關新創業務之公務員亦須比照申請人享有相對的免責保護,以促進金融發展,並可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 《金管會》
有關建議明定負責審核相關新創業務之公務員得享有相對的免責保護一節:
1.金管會尊重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監察院之職掌,說明如下:
(1)公務員本應依法行政,依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已有免責規定。
(2)公務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依法負其責任,且公務人員責任尚涉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監察院權責,爰需尊重該二院之職掌。
2.另立法院財委會審查通過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亦不列入公務員之免責規定。
2、金融監理沙盒屬於實驗性質,參與的投資人應具備專業投資及風險估算能力,倘金融業者在商品推出前,向投資人善盡風險告知之義務,並規劃爭端解決機制,消費者保護機制就不須介入處理。 《金管會》
1.鑑於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係為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環境,促進普惠金融及科技發展,並落實對參與創新實驗者(下稱參與者)及金融消費者之保護。對參與者未有資格條件之限制,亦未規範僅專業投資人始得參與實驗,合先敘明。
2.按金融消費爭議之發生,不因金融業者於商品推出前,已向投資人善盡風險告知義務,並規劃爭端解決機制,即可消弭於無形,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亦然。
3.此外,創新實驗業者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屬實驗性質,原無金保法消費者保護規定及爭議處理機制之適用,惟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申請人與參與者所生之民事爭議,以保護參與者之權益,立法院財委會審查通過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業規範,申請人與參與者因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參與者得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向申請人提出申訴及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之相關規定,申請人對於創新實驗範圍、權利義務及保護措施等,應於訂約前明確告知參與者,並取得其同意。
(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針對投入數位經濟的新創事業,推動創新法規沙盒,除協助業者釐清其事業與現有法規是否有所牴觸之外,並將提供企業實證應用制度,讓業者可以在規定特例措施下,進行小規模的場域試驗。然而,此項計畫是否獲得其他部會的支持,將會是關鍵,因此,當新創事業之業務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時,建請行政院授權經濟部協助調處,並提供合適的創新法規沙盒協助,避免扼殺新創事業之發展。 《經濟部》
1.背景說明:我國中小企業為追求創新時效,常有未經法規確認即投入營運成本,後遭遇法規障礙或限制之痛點。且因中小企業經營之規模特性,難以直接與法規主管機關溝通釐清新興產業與既有法規間之適用疑義。因此,亟需建立兩者間溝通橋樑,協助業者快速解決適法疑慮,引導企業遵法並減少營運風險。
2.推動法規釐清諮詢服務
(1)線上申請:「創新法規沙盒」提供「法規釐清諮詢服務」案件線上申請平台單一窗口,並已於本年度8月1日正式上線,協助企業就其創新事業活動(商品、服務或商業模式)涉及法規適用灰色地帶之疑義進行釐清。
(2)服務流程:「創新法規沙盒」係扮演企業與各部會溝通之橋樑,第一線蒐集業者問題,並由專家智庫群協助釐清、收斂問題點後,再向相關法規主管機關請求釋疑(程序包含:收件會商受理公告)。
(3)辦理情形:諮詢案件截至106年11月24日止,已收件53案,已發函主管機關釐清11案,公告函復結果2案。目前案件可分為智慧醫療、數位金融、循環經濟、智慧交通、平台經濟及其他等六大類型,業者反映問題領域例示如下:
A.智慧醫療:醫療個資書面同意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心理師執業場所限制之疑義。
B.數位金融:區塊鍊技術應用於通勤媒合、平台刊登保險商品DM涉及保經代資格之疑義。
C.循環經濟: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生質能源設施設置限制。
D.智慧交通:四輪電動代步車輛認定、非自用遊艇作為營業船舶之限制。
E.平台經濟:共乘媒合涉及汽車運輸業、旅遊平台涉及旅行業別之疑義。
(4)後續推動作法:倘若確涉及法規障礙者,後續亦將藉由既有政府資源管道(如:國家發展委員會「新創法規調適平台」等),進行跨部會協商,以類似前店後廠概念,加速創新法規鬆綁。

《國發會》
1.為協助新創業者釐清商業模式適用法規之不確定性,國發會於106年10月18日建置「新創法規調適平臺」,業者可於該平臺線上申請或書面提出需求,由國發會召開會議透過主管機關及新創業者面對面溝通之方式,加速釐清相關法規適用關係。
2.目前已接獲11項申請案、召開7場跨部會會議,相關議題處理情形如下:
(1)已釐清並解決4項議題:
A.設備共享平臺營運模式適用法規疑義。
B.取得創業家簽證之外國人是否需申請聘僱許可即可在臺工作;外國人持有聘僱許可改以創業家簽證,其合法居留期間計算不中斷。
C.公立學校利用私人公司共享網站之服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D.有關「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認定。
(2)持續追蹤辦理7項議題:調適心理師透過網路平台提供諮商服務之法規、放寬NFC智慧指環於四大超商之讀卡機感應距離限制、放寬外國新創事業於我國辦理OBU開戶事宜、釐清新創事業經營貨幣轉換電子帳戶餘額服務之適法性等。
(三)目前已有多項國內生技公司自行研發的新藥或醫材獲准上市,為落實行政院扶植生技產業發展,強化生技產業國際競爭力,建請衛福部將我國自行研發成功的新藥或創新醫材納入健保給付,並從優核價。 《衛福部》
1.有關健保新藥納入給付之相關鼓勵措施
(1)鼓勵全球性創新,訂定優惠核價措施:衛福部於105年12月6日公布修訂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17條之1,對於在我國為國際間第一個上市新藥,衛福部健保署已擬訂鼓勵之核價措施,不限於新成分新藥,擴大其適用範圍至新劑型、新給藥途徑及新療效複方等新藥,同時明訂臨床價值之範圍,放寬為增進療效、減少不良反應或降低抗藥性,也可參考市場交易價、成本計算法、核價參考品或治療類似品之十國藥價等方式核價。
(2)鼓勵於本土臨床研究,訂定加價措施:除依國際藥價或療程劑量比例法核價之外,另訂有下列加算機制:
A.對於致力於國人族群特異性療效及安全性之研發,在國內實施臨床試驗達一定規模者,則可加算10%;於國內進行藥物經濟學(PE)之臨床研究者,最高加算10%。
B.若較既有藥品的療效佳、安全性高、更具方便性及兒童製劑之新藥,價格均可分別再加算,每項條件最高加算15%。
2.有關健保新特材納入給付之相關鼓勵措施
(1)鼓勵創新功能特材,訂定優惠核價措施:採國際價格、市場價格如公立醫院採購價及自費價格、以及成本計算法等方式核價。
(2)鼓勵於本土製造研發,訂定加價措施:與既有類似功能類別特材比較具有效性、安全性、可改善疾病、降低侵襲性、兒童使用、減少醫療費用、罕病或使用人數較少等條件,於核價時得予以加算,每項條件最高加算15%。
(3)鼓勵本土產業,國產及國外輸入產品訂定同一價格:針對同功能類別之特材,無論國產或進口特材,均支付同一價格,以鼓勵國內生技產業。
3.目前已有我國廠商研發之治療社區型肺炎抗生素新藥,通過106年10月「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決議,適用在我國為國際間第1個上市且具臨床價值新藥(§17-1)規定核價。
(四)近十年來外國旅客來台人數逐年攀升,104年、105年皆突破千萬人次,惟近期我國旅遊相關業者常聽聞外國旅客抱怨證照查驗時間過長,倘係因證照查驗人力配置不足,或設備受限、動線規劃不佳等因素,導致旅客大排長龍,恐將讓外國旅客對台灣的第一印象打上折扣。因此,建請內政部加速於各機場、港口全面建置外國旅客電子化入出境審查設備(目前僅有小港機場試辦電子出境審查),規劃單次、1年多次、3年多次等多元收費方案,並簡化申請手續,或另提供付費人工快速通關服務,以利外國旅客來台使用;同時改善證照查驗之動線規劃及增加服務人員,以加速去化尖峰時刻入境人流。 《內政部》
1.內政部(移民署)於104年9月在高雄機場建置啟用2座「外來人口快速查驗閘門」(以下稱f-Gate),有效提升外籍旅客出境通關效率,嗣於106年在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已擴建8座f-Gate,107年將在桃園機場第二航廈及松山機場分別擴建8座及2座f-Gate,以擴大推廣f-Gate效益;另移民署運用f-Gate節省之出境查驗人力,亦調度於入境查驗審核,並加開檯數消化尖峰時刻入境人潮。
2.外籍旅客於入境完成指紋及臉部特徵採擷,出境即可使用f-Gate通關,無需辦理申請手續亦不需繳交費用,請工商協進會協助推廣。
(五)台灣目前移動空氣污染源有3成來自大客車,其中多以柴油車為主,交通部規劃10年內增加1萬輛電動大客車上路,每年將可減少百萬噸廢氣排放。然而,台灣目前僅不到300輛電動公車上路,同時交通部為鼓勵地區客運業者汰換老舊柴油公車,換新低地板柴油公車,每部補助車價49%,上限為新台幣223萬元,如此優惠的補助方案,雖可加速促進地區客運業者汰換老舊公車,暫時解決移動汙染源對空污之影響,但數年後,老化的柴油公車仍將對環境造成影響,亦無助推動電動公車上路。因此,建請交通部與經濟部跨部會研擬擴大業者換購電動巴士補助方案,業者如申請新購大客車補助,至少每3輛須有1輛電動大客車,且逐年提升比率,以兼顧汰換老舊大客車之環境污染議題,以及推動國內電動大客車產業發展。 《交通部》
1.交通部前依行政院核定經濟部「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推動電動公車相關補助計畫,自100年起訂定「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為鼓勵更多客運業者購置使用電動大客車營運使用,103年起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跨部會合作,由交通部補助不含電池成本之電動大客車車體,環保署加碼補助車體及電池,經濟部負責車輛製造之附加價值率審議。
2.統計至105年止,交通部共核定209輛電動大客車;另配合交通部刻正推動之「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106-109年)」,故交通部將持續辦理電動大客車補助。

《經濟部》
1.推動電動大客車產業已收初步成果
(1)經濟部「智慧電動車先導運行計畫」已於105年底屆滿,100年至105年間已推動「智慧電動車先導運行計畫」共10案,協助國內各界導入82輛電動大客車上路運行,並成功帶動國內廠商完成電動大客車關鍵零組件(馬達及控制器)國產化並提升其車輛附加價值率達到約60%。
(2)有關「每3輛須有1輛電動大客車」之提案,有利於國內電動大客車相關產業發展,經濟部樂觀其成;建請公共運輸主管機關持續研議。
2.持續鼓勵電動大客車品質性能提升並拓展外銷
(1)經濟部已推動國內電動大客車廠(如華德動能)與具關鍵技術及銷售管道能量之外商合作,共同開發整車控制及電池管理技術,以強化國內車廠之國際競爭力及國產化,並行銷至中南美洲、東南亞及南亞等市場。
(2)經濟部將持續鼓勵國內業者研發如動力電池組、電池管理系統及整車控制等電動大客車關鍵自主技術,以協助國內優質廠商拓展外銷增進產業規模。

提案五、銀行業是工商界的後盾,為配合產業全球化佈局,實有必要赴外設點;此外,金融業經營與景氣循環高度相關,有獲利時須預為提列備抵呆帳或充實資本,否則在新一波經濟低潮來襲之際,將無法提供工商界有力的支援。工商協進會謹建議:
建言 部會回應
(一)依現行「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我國銀行業赴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須具備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經營業務2年以上之經驗;如設立分行、子行或參股投資,則須具備在OECD會員國經營業務5年以上之經驗,致我國部分銀行業者因此無法進入中國市場。惟近年來大陸陸續放寬外資銀行的投資限制,除無OECD會員國設點之條件限制外,對外資投資中國銀行業之股權限制亦加以放寬,甚至較「兩岸服貿協議」內容更加優惠。爰建議政府針對國銀赴大陸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取消須在OECD設點之條件,使有意願前往大陸投資之金融業者皆能公平競爭,以利台商在兩岸四地甚或新南向國家都能獲得國銀之金融服務。 《金管會》
1.按100年9月7日修正發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兩岸金融辦法),係基於兩岸金融雙向往來開放,策略上應有遵循穩健、有序原則之考量,爰允宜優先開放已具備相當海外分支機構營運經驗及國際金融業務經驗之兩岸銀行業者。
2.該辦法對於兩岸銀行業互設代表人辦事處、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之資格條件(第20條、第25條、第35條、第47條及第57條、第62條、第72條),均納入「已在OECD之會員國家設立分支機構並經營業務五年(代表人辦事處為二年)以上」之條件,係為確保銀行已具有相當程度國際金融業務經驗。
(二)我國銀行業之營業稅自103年7月起由2%調高至5%,當時將3%漲幅定義為回饋稅性質,惟我國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係採銷售總額課徵營業稅,屬非加值性質,與一般行業適用之加值型營業稅,其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可相抵之性質不同,致實質稅負遠較一般行業為重,缺乏租稅公平之原則,不但加重銀行業負擔,同時侵蝕股東權益,減少銀行資本累積及削減呆帳之速度,阻礙銀行業整體發展。因此,建請金管會會同財政部考慮將銀行業之營業稅調降回2%,以強化我國銀行業資本累積能力,提升國際競爭力,並達成各產業租稅公平之原則。 《金管會》《財政部》
1.有關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營業稅稅率調 高至5%之部分,金管會業於103年6月23日向財政部表示,本項金融營業稅之修正有回饋稅性質,為兼顧銀行業、保險業國際競爭力,營業稅5%之適用期間不宜過長,爰建議落日條件之適用期間為8年。
2.本案經財政部研議後分別於103年7月16日及8月4日函陳行政院秘書長及立法院略以,本修正案應否落日,財政部將俟金融業營業稅款專款專用挹注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屆滿(即113年底)前1年內,視我國整體財政改善情形、金融產業發展趨勢、國際相關稅制規定、以及金融業營業稅是否順利自114年回歸國庫等因素,再行衡酌評估。
提案六、為維護台商在國際間持續成長茁壯,政府應與重要經貿夥伴維持良好關係。工商協進會謹建議:
建言 部會回應
(一)推動「新南向政策」係強化我國與東協及南亞國家之關係,建議政府積極檢視我國業者赴南向國家發展所遭遇之困難,提供政策鬆綁或法規檢討等協助。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1.推動新南向政策對我國經濟發展非常重要,經貿談判辦公室將持續與各部會合作,檢討106年推動情形,並據以規劃107年度的整體工作方案。基本上,政府必須掌握「雙向互惠」、「多元發展」、「策略計畫」及「雙贏目標」等四大原則,協助我國業者參與東南亞及南亞等市場商機。
2.106年度推動新南向政策過程,經貿談判辦公室協調相關部會,協助推動有利我國業者發展的方案,例如協調三大信保基金提供新台幣500億元保證融資額度,為赴新南向國家投資之中小企業提供信用保證、以及協調解決國際產學合作專班學生來臺簽證問題等。
3.此外,我國國際處境特殊,對外洽簽經貿協定有其困難度,不過台菲新版投資保障協定已順利於12月7日簽署,政府將持續秉持踏實原則,推動與此區域重點國家建立更多制度性鏈結的機制。
《經濟部》
1.業者目前反映對外拓展市場所面臨之困難包括:關稅過高、非關稅貿易障礙、關務便捷化、進口國法規繁瑣等問題。
2.經濟部協助解決之作法:
(1)關稅過高
A.積極參與區域經濟整合與主要貿易夥伴國洽簽經濟合作協定,係經濟部長期努力目標,推動過程雖遭遇政治上之困難,然經濟部仍積極努力尋求突破。
B.目前先透過產業及貿易之連結,篩選我國具優勢產業,並結合夥伴國發展需求,架接緊密之貿易及產業合作關係,未來於適當時機向該等國家提議洽簽經濟合作協定時,較可突破政治問題。
(2)非關稅貿易障礙與關務便捷化
A.透過定期召開之雙邊經貿對話會議,討論相互法規之調和、簽署相互承認協議,協助解決業者遭遇之非關稅貿易障礙,如我國已取消食品GMP制度,以致業者未能順利將保健食品輸往馬來西亞,經對話會議討論,已與馬方達成共識,可由我業者以通過二級品管及食品擴充驗證證明向馬國申請上市販售。
B.此外,倘對手國有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之措施,亦透過WTO架構,爭取我應有之待遇。如已成功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在印尼實施鋼品防衛措施案贏得勝訴,確保我國出口利益及競爭力。
(3)進口國法規繁瑣:透過駐外單位蒐集當地國法規與商情,請公協會轉知相關業者,並上傳網站方便各界查閱,舉辦座談會說明當地法規及市場商機。例如已建置我國具有出口能量之化妝品、醫療器材等產業,新南向重點國家如新加坡、澳洲、越南、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印尼、菲律賓等之法規,另已請駐印尼及越南經濟組主管返臺與業者分享。
(二)隨著台商陸續向國外發展,建請政府加速與台商重點投資之國家或地區洽簽或更新租稅、投資保障等經濟合作協定,以維護台商在國外之權益。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1.為促進我與重要貿易夥伴國的雙邊投資及維護企業投資權益,且配合「新南向政策」,我國目前正積極推動與新南向國家洽簽及更新現有雙邊投資協定之工作。
2.已簽署雙邊投資保障協定的新南向國家包括新加坡(79年簽署)、印尼(79年)、菲律賓(81年)、馬來西亞(82年)、越南(82年)、泰國(85年)、印度(91年)等7國。目前我國正在積極透過各種諮商管道爭取更新舊有的投資保障協定,使臺商能獲得更充分的投資保障。
3.我國已與新加坡及紐西蘭於102年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均已包含投資專章。目前正在與部分新南向國家進行BIA更新談判,其中,臺菲BIA已於106年12月7日簽署。

《經濟部》
1.協定簽署情形
(1)截至106年12月7日,我國已與32個國家/地區簽署投資保障協定,或含投資專章的ECA(FTA)。
(2)近年來,我國已陸續簽署ECA(FTA)與投資保障協定,並擴大協定涵蓋範圍及開放項目,對象包括日本、中國大陸、紐西蘭、新加坡,以及甫於106年7月12日簽署之臺巴(巴拉圭)經濟合作協定等。
2.推動更新投資保障協定:就我國已簽署超過10年以上的投資保障協定,政府刻依最新國際標準及臺商需求推動更新,以提升投資保障強度與範圍。
3.最新進展與未來目標
(1)106年度已與菲律賓就更新投資保障協定條文達成共識,並於12月7日在菲律賓馬尼拉簽署新版臺菲投資保障協定。
(2)政府將持續推動洽簽或更新投資保障協定,重點目標國家包括新南向政策國家等臺商主要投資地區,及與我國經貿往來密切地區(如歐美)。

《財政部》
1.為消除雙重課稅,提升我國人民企業對外競爭力及增加臺灣投資環境對外資吸引力效益,財政部積極推動簽署租稅協定。目前租稅協定32個,包括8個新南向政策國家(新加坡、印尼、越南、馬來西亞、泰國、印度、澳大利亞及紐西蘭)、15個歐洲國家(馬其頓、荷蘭、英國、瑞典、比利時、丹麥、匈牙利、法國、斯洛伐克、瑞士、德國、盧森堡、奧地利、義大利及波蘭)及與我經貿關係密切之日本與加拿大,臺商在該等國家或地區從事經濟活動可享有優惠租稅待遇,維護其權益。
2.財政部將賡續配合國家經貿策略布局,推動與其他有意願新南向政策國家及經貿關係密切國家洽簽租稅協定,提供臺商完善且綿密租稅協定網絡,弭平雙重課稅投資障礙,營造公平合理租稅環境。
(三)中國大陸對世界的影響力日漸增加之際,建議政府發揮智慧,突破當前兩岸僵局,重建互信基礎。例如:
1、維持與大陸官方或智庫人士的交流管道,為改善兩岸關係營造契機,其中「兩岸企業家峰會」是很好的一個交流管道,建議政府善加運用。 《陸委會》
1.自105年520以來,政府展現最大的善意與彈性,努力維繫兩岸關係和平穩定及良性互動,希望透過不設前提且建設性的溝通及交流往來,化解雙方的政治分歧,多次呼籲陸方恢復與我官方溝通及對話,並且支持雙方智庫及各類民間交流,共同協助兩岸企業深化合作,互利共榮。但陸方對於官方互動、智庫交流等,均設置政治障礙或限制。
2.兩岸企業家峰會是兩岸民間推動產業合作交流的重要平臺,協助臺灣企業與陸方企業交流合作,已簽署100多項合作備忘錄,只要有助兩岸產業及臺灣經濟發展,交流時注意政府相關規範,政府均持正面態度看待。

《經濟部》
1.感謝「兩岸企業家峰會」歷年來推動兩岸產業合作之努力,尤其在5G通訊、互聯網+、IC與顯示器、精密機械及智慧城市等產業領域,創造兩岸企業優勢互補與合作創新之合作機會,深化雙方的交流合作。
2.兩岸經貿開放方向不變:兩岸經貿關係是臺灣經濟發展重要的一環,政府珍惜當前兩岸交流既有的成果。目前兩岸官方交流雖暫時停滯,但政府對於兩岸經貿持續開放交流的方向沒有改變,也會持續正面看待兩岸民間透過各種管道與平台持續往來。
3.透過民間公協會、法人團體、智庫持續交流:經濟部持續透過工總、商總、中小企業總會、青年創業總會等產業公協會,及貿協、華聚基金會等法人團體,與中國大陸產學研各界進行各項經貿議題之交流與合作,也鼓勵兩岸智庫互訪,例如:
(1)華聚基金會自2005年起與對岸合辦「海峽兩岸資訊產業和技術標準論壇」,累計達成385項共識結論、發布52種共通標準文本,並簽署17項合作備忘錄。
(2)中華經濟研究院與上海社科院簽署交流合作備忘錄,除人員互訪並合辦論壇、研討會外,也共同編製「兩岸產業關聯指數」。
2、近來大陸全面從嚴查稅、追稅,建請行政院促請立法院加速通過兩岸監督條例,並儘早生效兩岸已簽署之「租稅協議」,以利台商與陸方協商合理移轉定價及避免雙重課稅問題,並可藉兩岸企業所得稅率差異之誘因,吸引台商將海外公司移回台灣註冊納稅,充實政府稅收。 《陸委會》《財政部》
1.有關中國大陸近期採行從嚴查稅、追稅等作法,對我臺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營造成若干影響,陸委會、經濟部及財政部等機關均十分關注,在辦理臺商服務及輔導工作時,蒐集相關資訊,提供臺商因應參考。
2.兩岸經貿關係密切,為解決雙方人民及企業因兩岸稅捐機關依各自內部規定課稅產生重複課稅問題,財政部自98年配合陸委會推動洽簽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下稱兩岸租稅協議),推動期間依據各界意見爭取對我方整體有利減免稅措施,減輕臺商因國際經濟環境變化調整經營策略及重組投資布局之稅負成本,該協議並納入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及完善爭議解決機制,有助解決臺商面臨大陸稅捐機關移轉訂價查核重複課稅問題,合理歸屬在各地從事經濟活動(研發、製造、銷售等)應有利潤,降低稅務風險,提升臺商整體競爭力並永續經營。
3.兩岸兩會於104年8月簽署「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同年9月送請立法院審議,為落實「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國會監督」原則,有關兩岸租稅協議及其配套法案之後續審議,行政部門將俟「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再依規定推動後續審議及生效程序。
4.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各界關切之重要法案,攸關兩岸關係的發展,行政院已列為本會期優先審議通過之重大法案,政府將積極推動,促請立法院儘早審議通過。
3、建議政府以台灣利益優先為原則,審慎研判兩岸與國際局勢,充分授權談判代表與陸方談判,加速完成「服貿協議」、「貨貿協議」等後續協議,透過和平穩定的兩岸關係,以保障台灣經濟永續發展。 《陸委會》
1.臺灣為外貿導向經濟體,政府積極推動洽簽雙邊經貿協定及加入多邊區域經濟整合協定,以提升經濟競爭力。中國大陸是臺灣主要經貿對象,平等協商洽簽兩岸協議,也是政府推動對外經貿的一環。
2.有關兩岸服貿協議,已送立法院待審,由於服貿協議在國內引發許多爭議,為落實兩岸協議「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國會監督」原則,政府將俟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依據相關規定進行檢視,審酌國會及各界意見進行後續處理。
3.兩岸貨貿協議攸關我相關產業利益,政府積極推動兩岸協商的態度不變,將積極促請立法院儘早審議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再依據監督條例相關規定,進行後續協商工作。

《經濟部》
1.現況:兩岸持續交流互動,雙方依ECFA早收計畫繼續執行關稅減免及服務業市場開放。貨貿協議協商攸關我相關產業利益,政府持續推動兩岸貨貿協議之態度不變。
2.作法:
(1)經濟部將持續推動兩岸經貿交流,並持續辦理貿易拓銷活動,維持經貿聯繫交流工作,為兩岸氛圍創造往來順暢條件。
(2)為落實「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國會監督」之原則,服貿協議草案及貨貿協議協商都將俟「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後,依相關規定處理。

提案七、簡化行政組織及區域劃分,提升行政效率,並優先規劃便捷公路網,強化城鄉連結。工商協進會謹建議:
建言 部會回應
(一)地方政府於99年改制為5都(現為6都)之後,對於各縣市間的資源分配亦有大者恆大之現象,為有效合理分配國家資源,建議政府加速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有效分配資源,讓各縣市能透過積極招商強化其財政收入。 《財政部》
1.現制下,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並無獨厚六都:基於直轄市較縣(市)職能及權責為重,以105年底直轄市及縣(市)人口所占比率(69%:31%)觀之,直轄市及縣(市)(包含鄉、鎮、市)統籌稅款分配比率為61.76%及32.24%,直轄市獲配統籌分配稅款並未較縣(市)為多。就106年度及107年度預算數而言,縣(市)每人獲配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平均數為新臺幣(下同)2萬3,240元及2萬4,272元,均較直轄市1萬7,375元及1萬7,479元為多。
2.中央對地方財源挹注,適度考量招商努力:現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係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所定公式分配,主要在滿足地方基本財政需要,為反映產業對地方貢獻,亦將營利事業營業額列為分配指標之一,適度回饋地方政府招商努力;補助款方面,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中央部會得就配合政府整體經濟發展吸引廠商投資,對高污染性產業所在地,優先調增該等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補助比率,強化招商誘因。
3.為協助改善地方財政,財政部於101年研提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未及於第8屆立法院委員任期內完成審議,屆期不續審,該修正案可改善地方財政立足點平等,有助激勵財政努力及強化財政紀律,財政部將其列為重點推動工作。鑑於中央政府刻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等重大政策,釋出財源將視稅收情形,配合中央財政及施政財源需要,兼顧提升地方自主財源通盤考量。

《主計總處》
1.修法前由財政部及主計總處分別研修統籌稅款分配辦法及補助辦法,以挹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需財源:自88年1月25日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公布,期間行政院曾於91年、96年、97年、99年及101年函送於立法院審議,均因審議未獲共識,致屆期不續審未獲通過。爰為因應該法尚未審議通過,及部分縣(市)合併或單獨改制為直轄市,除由財政部研修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因應外,主計總處係研修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透過一般性與專案補助款挹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需財源。
2.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保障不低於103年度改制基準年水準: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規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其他直轄市、縣(市)所受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總額不得少於該直轄市改制前。爰107年度中央係依上開規定,保障各縣(市)獲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一般性及專案補助款合計數,不低於103年度(桃園市改制基準年)之獲配水準。
3.保障縣(市)整體財源成長率高於直轄市:又為避免地方政府間獲配整體財源差異過大,101年度起訂定各地方政府獲配財源成長率上下限原則,以107年度為例,成長率保障直轄市不低於106年度獲配數0.3%,不超過0.6%;縣(市)不低於1.2%,不超過2.2%。
4.自94年度起編列促參獎勵金:行政院為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函頒「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作業要點」,由財政部(102年度組改前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按年(104年度前係按季)逐案依地方政府與民間投資簽約成功金額,經財政部依上開要點規定核算獎勵金後,由一般性補助款撥付支應。
(二)前瞻基礎建設應以民眾權益及經濟發展等面向進行規劃,並應有優先順序,對於載客量低且維護不易的軌道建設,建議政府改以規劃完善的高速、快速公路網,以強化城鄉間的連結。 《交通部》
1.前瞻軌道建設係建構在未來30年軌道運輸發展願景下,藉由軌道運輸系統分工與整合,提供友善、安全、便捷及可靠的公共運輸系統服務,係提升投資環境、擴大經濟發展的基礎建設。每項計畫均依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環評等程序核定,且滾動檢討、訂定退場機制。
2.為健全高快速路網完整性,交通部持續進行國道、東西向快速公路、西濱快速公路新建暨改善計畫,每年編列預算執行。後續亦將視整體運輸發展情形,依據需求繼續研擬高快速公路計畫。
3.東西向快速公路路網計畫已於105年完成,總計通車路段達約364餘公里,完成率達94.72%,所剩台76線在台19以西路段(約20.3公里)已奉行政院核定,預定114年完工。西濱快速公路到106年總計通車路約為304公里,完成率約85%,後續分別在107年完成永安~新豐、白沙屯~南通灣、房裡~大安,合計29.62km,及108年完成新豐~鳳鼻、芳苑~新街、新街~大城,合計14.91km,屆時通車率將達97.2%,僅剩鳯鼻至香山約10公里路段,因路線方案行經香山國家級溼地,刻正與各單位協調中,預計環評及建設計畫通過後8年內完工。國道已通車路網總長1,049.7公里。另已奉行政院核定新建國2甲長約2公里,預計107年動工、110年完工;施工中之國道4號長約10.9公里,預計110年完工。除此之外,國1五楊延伸至頭份已完成先期評估工作,將著手辦理可行性評估作業、國1台中至彰化興建高架道路先期評估作業刻進行中、國1甲刻進行規劃及環評作業中、國7也已進行二階環評作業中。

106.05.06中部工商午餐會討論提案

編按:本(106)年5月6日工商協進會召開「中部工商午餐會」,由行政院林錫耀副院長與工商協進會林伯豐理事長共同主持,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陳添枝主任委員、環境保護署李應元署長、中央銀行楊金龍副總裁、經濟部沈榮津政務次長、內政部花敬群政務次長、勞動部郭國文政務次長、教育部蔡清華政務次長、科技部許有進政務次長、財政部吳自心常務次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天牧副主任委員、交通部祁文中常務次長等中央部會首長及台中市林佳龍市長、彰化縣林明裕副縣長、南投縣洪瑞智秘書長、雲林縣建設處蘇孔志處長等中部4縣市政府代表出席,與中部地區企業代表面對面溝通,研商工商界關切之財經議題,與會業者均把握機會踴躍發言,反映各項興革意見,互動良好,意義重大。謹刊載本次「中部工商午餐會」討論議題(案由及建議)及政府書面答覆內容,提供企業界參考。

提案一、建請財政部建立合理的股利所得課稅制度及配套措施,以促進國內外投資,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
建議:建立稅負合理且與國際接軌的租稅環境,有利促進國內外投資,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因此,建請財政部將下列股利所得課稅制度及配套措施納入規劃:
(一)股利所得採取分離課稅,內外資稅率皆為20%,並針對小額投資人設定免稅額。
(二)營所稅稅率17%不宜調高,以免影響投資意願;如因稅收不足,必須調高營所稅,應有配套措施,例如將現行經濟部主管之「產業創新條例」有關適用創新研發或投資之抵減項目予以擴大,以鼓勵更多企業積極從事轉型升級。另,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讓企業能依自身營運需求,選擇分配股利或保留盈餘。
(三)個人綜所稅最高稅率45%應至少調降至38%(與韓國相同),以避免中高階人才出走、資金外流,造成稅基減少,稅收流失。
行政部門辦理情形:
《財政部》
1.有關工商團體所提股利所得稅制改革建議(股利所得採取分離課稅,內外資一致稅率20%及對小額投資人訂定免稅額等)及相關配套措施(擴大研發或投資抵減項目、取消未分配盈餘課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45%調降至38%等)部分:
(1)本議題涉兩稅合一稅制改革、兩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稅制結構調整、各類所得(薪資所得與資本所得)間稅負衡平,本部賦稅署已委託中華財政學會進行研究,於106年4月底完成研究報告,並於5月2日上網公告。
(2)研究報告建議取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股利所得分開計稅或維持於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並給予抵減稅額等3大類共11個方案。
(3)本部日前業就上開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各委員請益,聽取委員看法。另為瞭解社會各界對本次稅制改革看法,本部賦稅署對外舉辦多場座談會,蒐集各界意見,並將相關研究報告等資料置於本部網頁「友善租稅環境專區」供各界參閱,歡迎各界至討論區提供意見,以凝聚共識。
(4)鑑於本次稅改涉及層面甚廣,本部刻參考研究報告、國際股利所得稅制改革趨勢及外界意見,將在兼顧經濟效率、租稅公平、稅政簡化、財政收入、中低股利所得者衝擊最小及衡平薪資所得與資本所得稅負等原則下進行規劃,另為適度減輕中低股利所得者及非股利所得者(如薪資所得者)之稅負,將視財政空間,配套檢討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調高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金額等,使中低所得者及薪資所得者得共享穩定長久之稅改利益,預計於近期提出符合政府施政需要及社會各界期待之改革方案。
2.另為期透過引進國外高階人才,使國內人才能夠相互觀摩,以激盪學習,進而帶動產業升級,本部業配合行政院「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擬具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增訂符合一定條件之國際人才,其來臺工作並成為我國居住者起算3年內,其薪資所得超過200萬元部分半數免稅,且不適用海外所得應課徵個人基本稅額之規定,行政院業於106年4月21日將前開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期藉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政策,吸引專業人才來(留)臺。
《經濟部》
1.有關「政府稅改如調高營所稅稅率,公司研發投抵項目應擴大」之建議:
(1)99年度起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已調降為17%;另為鼓勵公司投入創新研發,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仍提供公司研發投資抵減規定,抵減率為15%。
(2)考量公司新創初期或研發投入當年度可能尚無盈餘可抵減,104年產創條例修正放寬公司研發投抵年限之適用,公司得就研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兩者擇一適用,公司得依情形自行選用。
(3)財政部刻就股利所得課稅及兩稅合一制度改革等議題進行研議,106年2月份已辦理2場次座談會,另為廣泛蒐集意見,財政部賦稅署已於網頁設置專區,供各界表達建言。至擴大創新研發或投資抵減項目宜俟稅改方向而定,並須與該部研商。
2.有關「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之建議:未分配盈餘是企業運用資金之重要來源,惟加徵10%營所稅為87年起實施兩稅合一制度之配套作法,現財政部刻就稅制改革等議題進行研議,是否取消加徵10%營所稅宜由財政部就我國稅制作整體考量。

提案二:建議政府研擬合適政策,促進台灣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發展。
建議(一):強化我國現有「自由貿易港區」之功能,協助電商業者利用電子商務技術及智慧化物流管理,邁向零庫存的跨境營運模式發展。
行政部門辦理情形:
《交通部》
1.為應全球跨境電商趨勢,並加速改善臺灣物流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本部已積極推動跨境電商相關營運發展,包括所轄華航、陽明、中華郵政於104年底建立貨運(如海空運物流倉儲)、郵運(如全球包裹運送及貨轉郵)、倉儲配送(如物流倉庫分享及冷鏈物流)及電子商務(陽明My Captain、華航免稅商品網購及emall購物平台、中華郵政郵政商城)策略聯盟,搶攻「貨轉郵 to door」商機;桃園機場公司及臺灣港務公司亦於105年8月結盟整合海空運輸,推動貨轉中心及海空聯運來發展轉口跨境電商業務等。
2.目前桃園空港自由港區已有多家事業規劃從事跨境電商業務,其中105年已有國際業者結合比利時郵政透過自由港區轉運(貨轉郵)電商包裹至比利時後運送歐洲各地,顯見我自由港區已具備發展跨境電商營運環境。
3.未來將善用臺灣地理區位與海、空運航網運能優勢,積極吸引電商業者來臺設立發貨中心,利用我自由港區便捷制度及海運快遞營運模式串聯國際物流供應鏈,推動臺灣成為亞太區域轉運樞紐。
《經濟部》
以自由貿易港區為基地,推動港區中轉物流服務作業效率化,期吸引外貨來臺灣中轉、加值與發貨。辦理內容包含:
1.推動自由貿易港區委外加工物流服務模式,應用智慧物流相關技術,協助港區物流業者強化保稅貨物控管運作效率,並將擴大應用產業範圍,期提升產業出口產值以及物流服務商機。
2.因應國際海事組織要求貨櫃裝船前需核實重量的新規定,透過整合感知辨識、貨物重量自動量測等技術與導入物流作業自動化設備,支援貨物集散拆併貨作業,提升港區貨物轉運效率。
3.本部持續支援臺灣跨境電商之發展
(1)以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市場為目標,整合我國電商業者、供應商與物流業者(含自由貿易區內外之業者),推動跨境電商效率化物流服務模式,協助我國物流業者(如翔丰)建立集貨代運(各供應商貨品在國內集貨後再整批出貨)與海外寄倉(預測市場需求先寄一批貨量至海外物流中心)服務
(2)同時將於馬來西亞與當地業者合作設立2處海外發貨倉,降低跨境電商之物流成本。
建議(二):持續檢討第三方支付相關法規與限制,並提供獎勵政策,鼓勵民眾採用行動支付,減少現金交易。
行政部門辦理情形:
《金管會》
為加速提升國內電子化支付及行動支付普及率,邁向無現金社會,本會已提出「電子化支付比率五年倍增計畫」,希冀2020年能將我國電子化支付比率提升至52%,並已於「金融科技發展推動計畫」訂定擴大行動支付之運用及創新,支持金融機構以行動裝置作為載具推廣行動支付,以促進國內行動支付相關產業之發展。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1.電子化支付比率五年倍增計畫:本會已擬訂四項措施並積極推動,包括:(1)建構友善之法規環境、(2)加速整合電子化支付端末設備、(3)提升公部門及醫療機構提供電子化支付服務及(4)提出韓國電子化支付政策成效與借鏡研析報告,並於105年4月18日將報告送予財政部參處。
2.擴大行動支付之運用及創新:現行國內行動支付相關法規已成熟且完備,尚無法規障礙,且目前國內金融機構已積極應用新科技推展各項行動支付服務,包括手機信用卡、行動金融卡、QR Code、mPOS行動收單等行動支付服務,截至106年2月底,總交易金額約新臺幣28億元,與104年12月底總交易金額6.09億元相較成長率達359%。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動支付係架構於行動網路基礎建設之上層創新應用服務之一,本會將配合要求電信業者於辦理代收代付時,充分揭露相關資訊。另考量行動網路基礎建設與優化網路涵蓋率乃是一切數位經濟創新發展的重要基礎,本會為配合政府推動普及電子支付比率5年倍增計畫,業將持續推動行動寬頻網路建設,提升我國行動通訊服務產業動能等事項列為施政主軸,希冀藉由跨部會之同心齊力與並肩合作,帶領國人進入新的優質生活境界。
建議(三)放寬資訊業者與金融業者跨領域合作或投資之相關規範,並強化資安保障,以加速金融業務數位化。
行政部門辦理情形:
《金管會》
1.已放寬金融業轉投資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之相關規範:
(1)開放銀行及金控公司符合一定條件下,可100%轉投資從事與金融機構業務密切相關之金融科技事業。
(2)開放證券期貨業得轉投資國內外金融科技產業,包括「金融資訊服務業」、「第三方支付業」、「行動支付業」、「大數據」、「雲端運算」、「CA認證」、「生物特徵認證」及其他以資訊或科技為基礎,設計或發展數位化或創新服務之事業。
(3)放寬保險業轉投資金融科技相關產業限制,以及採列舉式明訂適用對象,持股可達100%。
2.已強化金融機構提供數位化金融服務之資訊安全:
(1)請銀行公會及證券商公會等單位就目前資訊科技發展所面臨之資安議題,研訂相關資通安全自律規範。
(2)訂定資訊安全作業規範及檢查機制,並每年因應內外部資安需求定期檢討。
(3)網路交易採用電子憑證,以確保交易安全。
(4)因應DDOS攻擊,業者導入流量清洗機制及訂定內部資安攻擊防禦與應變作業程序。
(5)強化資安預警機制,建置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平台。
(6)建置資安通報系統,及時掌握業者資安事件及因應。
(7)相關單位定期就資安新威脅與資訊科技發展等,評估未來資通安全風險,及檢視現有資通安全防護機制是否須強化或改善等。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
因應近年來各國金融機構遭受網路攻擊之事件層出不窮,行政院已責成金管會加速建置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F-ISAC),以加速跨金融機構間之資安情資流通效率及強化資安事件之監控與應處能力;另行政院已完成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並於106年4月28日函送立法院,將課予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含金融機構)負擔應有之資通安全管理責任,配合資通安全管理法之施行,行政院將與金管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協助各金融機構(關鍵基礎設施)逐步強化相關資安防護作為。
建議(四)以補助、獎勵或輔導等方式,鼓勵企業挑選合適人才進行跨領域課程進修,以協助企業提升營運績效。
行政部門辦理情形:
《經濟部》
1.本部工業局辦理前瞻技術跨領域課程:針對數位經濟相關產業需求,106年預計辦理雲端、大數據、物聯網、智慧自動化等前瞻技術跨領域課程,並負擔每位學員50%學費,企業可至工業技術人才培訓全球資訊網查詢並派員進修。
2.本部中小企業處透過「網實整合」模式,供企業內部人員進行跨域課程進修:
(1)建構「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數位學習平台,規劃資訊科技、人力資源、財務融通、行銷流通、創業育成及綜合知識等六大學程、近700門線上課程。
(2)另有數位學習輔導業師協助建置企業專屬的學習專區,規劃客製化的學習環境及激勵措施。
(3)推動「中小企業經營領袖暨傳承培訓」計畫,藉由培訓及交流模式協助中小企業累積永續經營量能。
3.本部商業司辦理智慧商業服務跨領域人才培訓及餐飲業跨領域課程進修:
(1)智慧商業服務跨領域人才培訓:透過「亞洲矽谷智慧商業服務應用培訓課程」,協助零售與物流業者培育大數據分析、數位行銷、物聯網等領域之專業人才。
(2)餐飲業跨領域課程進修
A.辦理餐飲服務科技創新工作坊:促成餐飲業者與技術服務業者跨界交流,進而輔導餐飲業者導入科技化應用,提升服務營運效能。
B.開辦國際展店經營策略與實務中高階主管培訓課程:提供經營管理人才財務及營運等相關新知,並配合新南向政策,協助東南亞市場實務探討,以加速國內餐飲業者國際展店。
《勞動部》
1.本部協助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係以培育跨域數位人才,協助企業研提訓練計畫,提升從業人員跨域數位技能,以支援5+2產業創新發展之行動計畫。
2.鼓勵企業辦理跨域數位技能培訓
(1)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提供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課程之部份訓練費用補助,以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員工訓練,有效投資人力資本(內部訓練補助: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費;外部訓練補助50~70%訓練費用)。個別型最高補助95萬元、聯合型補助190萬。
(2)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協助僱用員工人數50人以下小型企業強化健全人才培訓發展,透過政府全額支付費用提供輔導諮詢及訓練執行等措施,有效投資人力資本。
(3)上述2計畫之預擬目標:自106年起推動100家企業辦理跨域數位技能培訓,共計2,500人次,屬本方案課程範圍者,得優先核定,並給予訓練計畫之補助。
建議(五)放寬學術專利技轉之相關限制,例如放寬學校、研發法人或專利持有人可直接持有股票或技術入股之上限,以及專利持有人擔任新創公司經營者之規定等,以鼓勵大專院校教授或研發法人之研究團隊創業,透過產學合一開發利基市場,讓台灣大量的研究專利能夠成功商業化。
行政部門辦理情形:
《科技部》
1.依「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規定公立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之教師、研究人員,因其研發成果貢獻而分得持有公司股份,不得超過股份總數之40%。至於其他專利持有人、學校與研發法人,並無持有股票或技術入股之上限。
2.依前揭辦法規定,公立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之教師及研究人員,已可於企業、機構或團體兼任發起人、科技諮詢委員、技術顧問;公立學校非行政職之教師並可兼任新創公司董事。
3.為提升產學研發商業化動能,科技部已著手推動相關配套法令修正,包括:
(1)修正「科學技術基本法」,放寬學研機構研究人員得經營商業並兼任新創公司之職務,已送請立法院審議。
(2)研擬修正「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解除研究人員因研發成果貢獻而分得新創公司股份之持股上限限制;並將得兼任新創公司董事之對象,擴及公立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及公立學校兼行政職之教師。
《教育部》
1.放寬教師技術作價持股比例部分,本部業於105年9月2日臺教高(一)字第1050104100號文大專校院表示,公立大學未兼行政職教師得投資學校衍生新創公司,不受本部62年及87年函釋有關教師持股10%之限制;私立大學教師投資持股依校內規範及教師聘約。
2.本部為鼓勵學校教師研發成果或創新知能技術移轉或商品化,業編纂「大專校院教師創新創業參考手冊」,並針對教師兼任新創公司之職務,提供下列資訊:
(1)公立學校教師如為一般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除諮詢或技術員外,可兼任非實際參與籌集設立之發起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還得兼任董事。
(2)公立學校教師如為新創生技新藥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不論在學校是否兼有行政職務,皆可擔任公司董事。
(3)科技部業針對兼行政職教師研擬放寬其得兼任新創公司之職務及持股10%之限制。
3.本部為引導學校建立完善科研成果管理及運用之內部控制機制,正研擬大學科研成果歸屬及管理相關辦法,協助學校建立完整利益衝突、迴避及揭露等規範。
4.依科學技術基本法,學校專利技轉已由學校自行管理運用;另本部業與科技部、經濟部及財政部等,針對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協商放寬學研機構人員因學校技術入股所分配到的股票,得延緩繳納所得稅。

提案三、建請行政院以多元方式推動「空氣污染防治策略」,以改善台灣空污現況。
建議:建請行政院責成環保署、經濟部、交通部等相關部會,在「空氣污染防制策略」之外,另針對空污排放提出完善之中長期對策,與產業界共同努力改善空污對台灣環境之影響,例如:
(一)在產業升級方面,企業空污排放若符合環保標準,不宜限制其原料規格或是處理設備與方法。如有必要提高空污排放標準,應在兼顧經濟發展的前提下,明訂合理改善時程,並提供產業空污處理設備更新補助或低利貸款,鼓勵企業改用先進低碳技術或循環資源,以及使用綠電進行生產。
行政部門辦理情形:
《環保署》
1.本署考量空氣品質改善需要,如有提高空污排放標準之需要,均會審查評估包括:管制必要性、目標合理性、技術可行性、衝擊評估及預期成果分析,並給予既有工廠合理之緩衝期後,再據以推動以減少產業衝擊。
2.業者如有因裝設較先進之空污減量設備有達到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之條件者,即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用之減免,鼓勵業者改善空氣污染排放情形。
3.國外雖已陸續提出廢除燃煤電廠構想,但時程多設定在10年甚至30年後,顯見電廠燃料變革,仍需時間按部就班推動,但因涉及既有設備替換、配套緩衝期程及電力供應量穩定,尚須會同相關能源機關進行評估後做長遠規劃,以減少燃生煤使用之相關產業衝擊
4.本署已要求既有電廠汰換老舊燃煤機組設備(亞臨界機組),增加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或提升燃燒效率;設置中之新林口、新大林電廠機組裝設超超臨界燃煤機組,藉以減少空氣污染排放。
《經濟部》
1.強化與地方政府之溝通:將強化與地方政府協調,於相關審查規範,需導入務實原則,以符合產業現況。
2.兼顧社會、環境與經濟層面:以「符合法令規定、產業配合可行」的務實原則,與環保署及地方政府就提高相關環保法規的規定進行充分溝通,在考量法規合理性、技術可行性、比例原則(產業成本)及適當調適期程下,訂定合理之法規標準。
3.提供產業空污處理設備更新補助或低利貸款:
(1)政府提供多種政策性專案貸款,如:
A.「機器設備升級貸款」(主辦單位:國發基金):目前利率最高為3.27%,貸款額度最高為4億元,保證成數最高9成。
B.「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貸款」(主辦單位:工業局):目前利率最高為3.345%,貸款額度最高為6,500萬元,保證成數最高9成。
C.「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第6期」(主辦單位:中小企業處):目前利率最高為3.14%,貸款額度最高為8,000萬元,保證成數最高9成。
D.「低碳永續家園專案貸款」(主辦單位:環保署):目前利率最高為2.72%,貸款額度最高為5,000萬元,保證成數最高9成。
(2)與其他銀行之一般放款利率比較:目前一般銀行企業放款利率常介於4%~5%,上述4項政策性貸款利率比一般銀行貸款之利率低,且均可搭配信用保證機制,提高銀行承貸意願。
(3)補助部分:「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1年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
4.輔導產業邁向低污染發展:為追求經濟與環保均衡發展,將持續鼓勵產業引進低碳技術或採行循環經濟之模式,輔導產業更換低污染之清潔能源,如:燃油改燃氣,逐步邁向綠色經濟之趨勢。
5.推動能源部門之空氣污染防制策略
(1)全面加速推動能源轉型:推動「太陽光電2年計畫」及「風力發電4年計畫」等重點計畫,規劃再生能源發電占比於114年達20%之目標;同時也加速完成天然氣第三接收站,增建天然氣卸收、輸儲設備,以擴大燃氣發電。
(2)既有發電設施持續空污改善:既有電廠設施採加嚴空污標準,並投資新污染防制設備(如臺中火力發電之靜電集塵器與排煙脫硫設備效率提升改善、規劃加蓋室內煤倉等)。
(3)因應嚴重空污配合緊急降載:當區域空氣品質部分時間嚴重惡化時,台電公司於確保供電穩定安全前提下,燃煤電廠亦可配合緊急降載。
(4)電廠汰舊換新要求採行最佳可行技術:依「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之規範,要求新設或擴建能源設施須採行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汰舊換新採行超超臨界高效率發電機組)。
6.使用綠電方面
(1)提供產業綠電供給之多元管道:106年1月電業法修法通過,推動綠電先行,並促進電業多元供給,開放再生能源電力直供、轉供(代輸)等形式,提供產業取得綠電進行生產之多元管道。
(2)提高產業綠電使用誘因:刻正規劃綠電誘因機制及再生能源憑證機制,並與溫管法之相關機制連結,以提高產業綠電使用誘因,本部與環保署未來將就綠電碳權之相關機制研議。

建議(二)在運輸方面,除現行規劃補助汰換老舊柴油車與二行程機車之政策外,另建議研擬出廠10年以上舊車徵收較高額稅費(如牌照稅、燃料稅及污染防制費等),以及購入節能一級車輛再額外提供貨物稅減免等政策,加速民眾汰換節能減排之新型車種之意願。
行政部門辦理情形:
《交通部》
1.為改善國內空污問題,行政院於106年4月13日已通過「空氣污染防制策略」,整合中央各部會量能與地方政府及全民一起努力,規劃3年投入2,150億元辦理14項改善措施,多面向推動空氣污染改善工作,本部將會依分工事項積極辦理。
2.建議研擬出廠10年以上舊車徵收較高額稅費(如牌照稅、燃料稅及污染防制費等)部分,現行電動車輛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已可提供車輛汰舊換新為低污染車輛之鼓勵誘因,「汽車燃料使用費」為車輛使用道路所衍生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本質為「道路使用費」,各型汽車汽燃費徵收費額按車輛排氣量、行駛里程及使用率推估計算。僅針對高齡車輛加徵汽燃費,恐與公路法立法徵收目的未符。
《環保署》
1.就改善國內空污問題,行政院業已於106年4月13日通過「空污防制策略」,其中涉及柴油大貨車之污染改善政策如下:
(1)補助淘汰1~2期柴油大貨車8萬輛(經費需求137.5億元)
(2)補助3期柴油大貨車加裝濾煙器3.8萬輛(經費需求26億元)
2.為積極落實上述政策,本署除運用空污基金支應所需經費外,不足部分將以調高車用汽柴油空污費率(汽油由0.2元/升調高為0.3元/升,柴油由0.2元/升調高為0.4元/升)及借貸方式籌措財源。
3.本署已提供財政部稅式支出評估報告,請財政部針對汰舊換新大貨車退還定額貨物稅進行評估。
《財政部》
1.貨物稅部分
(1)為促使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提升國內汽、機車產業發展,減少老舊車輛數量,達節能減碳目標,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汽車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每輛定額減徵4千元。
(2)有關淘汰1、2期柴油大貨車換購新車,提供新車貨物稅減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4月27日提出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予本部,本部刻辦理複評,配合辦理修法事宜。
2.使用牌照稅部分
(1)依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1項規定,機動車輛係依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依同法第6條第1款附表計徵使用牌照稅,不因車齡而增減其稅額。
(2)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使用牌照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稅收歸屬於地方政府,本部前就加重老舊車輛持有成本議題洽詢地方政府意見,多基於只對老舊車輛加重課稅不符租稅公平及社會正義考量,建議審慎評估。

提案四、建請經濟部責成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檢討取消「週六半尖峰」時間電價,原時間改以「離峰」時間計費。
建議:建請經濟部責成臺電公司檢討取消「週六半尖峰」時間電價,原時間改以「離峰」時間計費,以引導產業儘量利用離峰時間生產,紓緩核電廠陸續除役後,尖峰時間備載容量不足之壓力。
行政部門辦理情形:
《經濟部》
1.現行電價表之尖、離峰時間係以電力系統負載高低時段劃分:台電公司以最經濟方式供應用戶之負載需求,必須依發電機組運轉及成本特性規劃配置尖、中、基載不同機組,在電力系統最低成本規劃及經濟調度原則下,將優先啟用成本較低之機組供應負載,爰供電成本隨電力系統不同時間之負載高低而變動。因此,台電公司現行電價表之尖、離峰時間即按照長期以來系統負載高低之時段為劃分標準。
2.離峰日規定非依國定假日、補假日或週休二日排定:現行電價表有關尖、離峰時間劃分係參酌電力系統負載情形訂定,並非單純以國定假日、補假日或週休二日而予排定。
3.目前星期六仍不宜列為離峰日:經台電公司分析近5年電力系統負載資料顯示,星期六半尖峰時間平均負載仍高於離峰時間平均負載約294~338萬瓩(105年為324萬瓩),基於星期六與離峰日之負載差距,為合理反映不同負載之供電成本,目前星期六仍不宜列為離峰日。

提案五、建議政府徹底檢討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修訂規範不明確及不合時宜之相關規定,並明訂環評審查應限期完成,讓投資廠商有所依循。
建議:建議行政院加速彙整環保署、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及各界意見,徹底檢討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修訂規範不明確及不合時宜之相關規定,並明訂環評審查應限期完成。
行政部門辦理情形:
《環保署》
為使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發揮實質篩選開發行為功能,提升審查效率,本署針對環評制度修正方向已提出精進策略及環評相關法規修正,促使政府各部門共同肩負起環境保護之責任,且結合民間活力,公私協力一同達成環境、經濟、公義之永續發展。
1.在精進策略方面,已執行「廣徵當地民意、盤點納入審查」「落實初審會議以3次為原則」及「調整委員審查意見表格」等措施,105年6月至106年3月已有60場初審會議,均於3次以內獲致建議結論,具提升審查效率之實益。另完成35案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決議,其中31案審核修正通過,僅4案需重辦環評,顯示本署所執行之精進策略,促使環評制度除能提升審查效率,亦具實質篩選開發行為功能。
2.在環評法規修正方面:
(1)106年3月1日將政策細項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建議將「能源密集基礎工業政策」調整為「石化工業」「鋼鐵工業」「水泥業(含大理石、石灰石原料等主要礦石原料探採)」及「其他能源密集基礎工業政策」等4項。
(2)106年3月10日預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修正草案,並於4月10日召開公聽研商會,修正重點將朝向縮短第一階段環評程序,並強化第二階段環評功能。
(3)為簡化環評程序,並強化環境敏感區之保護,預計於106年4月底預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4)關於環評法之檢討修正,將朝向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角色、強化政策環評功能,藉以引導簡化個案開發環評、簡化環評書件審查方式及調整後續監督與查核之機制,以提升環評審查之公信力及審查效率。
3.另本署和經濟部有定期的協商機制,對於任何包括環評、產業開發的問題,都在該機制中討論。
《經濟部》
1.本部與環保署達成初步共識如下:
(1)短期目標:
A.105年8月8日與環保署溝通協調後決議成立「環評協處交流平台」,刻由本部工業局盤點須協處個案環評中。
B.「環評協處交流平台」將針對國家重大投資政策,所涉爭點部分邀集相關機關釐清,達成共識,以協助環評審查順利:
-就非環保爭點部分進行協處:於進入環評審查前,邀請所涉權責主管機關,釐清目前法令規定及既有政策方向,達成共識,並於後續環評審查會議上說明,減少環評審查時之爭議。如:離岸風機設置之漁業權問題。
-就環保爭點溝通交流:本部將協助代表業者與環保署持續溝通,釐清各方(環評委員、公民團體)意見及立場,就外界疑慮部分協助回應,以利後續說服環評委員,使審查順利。如:桃園觀塘工業區及工業專用港開發案涉及藻礁保育議題。
(2)長期目標:未來將配合環保署修法期程,蒐集產業意見,適時提供建議修正內容,協助訂定合理可行之環評審查制度。
2.積極辦理石化、鋼鐵、水泥產業政策規劃,並與環保署積極協調在不犧牲環境的前提下,簡化行政流程,加速推動產業轉型及汰舊更新製程,以達經濟與環境雙贏之目標。

提案六、建請勞動部研修勞基法及勞保年金費率,以兼顧勞工權益與企業穩定經營,避免僵化的勞動條件與龐大的勞保費支出影響台灣經濟發展。
建議(一) 加速修訂勞基法,化解「一例一休」相關爭議:
1.「休息日」加班時數(4/8/12小時)應依實際加班時數核實計算。
2.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過於複雜,且因加乘計算墊高人事成本,勞工反而減少加班機會,應改採平日薪資加倍計算。
3.調高每月加班工時上限,由現行每月46小時調高至60小時;或按季、4個月或半年加班工時總量管制,以提高工作安排彈性,亦可預防勞工連續加班過勞,例如每4個月加班總工時不超過200小時,期間每月加班時數上限不超過60小時。
4.放寬變形工時週期及適用行業,由現行2/4/8週之外,增列12週之選項,讓企業調整產能及人力運用更具彈性。
5.長期而言,應全面檢討修正勞基法,依產業特性制定專章,分別規範,並建構友善的勞資協商機制,儘量保留雇主與員工協商之彈性。
行政部門辦理情形:
《勞動部》
1.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任何工時規範均應充分考量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以避免勞工因過勞發生職業災害或職業病情事,反造成勞資對立並更增企業成本。
2.本次勞動基準法之主要修法內容係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全國國定假日一致,及增加資淺勞工之特別休假,因此有關建議增加加班時數與放寬彈性工時制度之適用行業,與本次「週休二日新制」無涉。
3.本次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除修正第36條規定外,亦增訂第24條第3項及第36條第3項前段規定,同時採行提高休息日出勤加班費及休息日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計算之配套作法,以落實勞工週休二日。爰有關勞工於休息日出勤之加班時數,仍應依上開規定計算並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4.勞動基準法於制定施行時,社會經濟結構雖以製造業為主,惟現已有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另針對少數工作性質特殊之工作者,經申請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後,亦可循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另訂書面契約,報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之。事業單位如係24小時營運,勞工工作時間可採輪班制作業,雇主亦可經徵得勞工同意後,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或將國定假日與正常工作日對調,相關規定已具有相當彈性。
5.勞動基準法所定延長工時、計算區間是否調整、休息日加班時數免計入及增列彈性工時選項等建議,由於涉及修法,且考量涉及勞工之健康福祉與企業經營需求之衡平,仍須進一步蒐集勞資雙方意見,凝聚共識,審慎評估。
6.考量勞動基準法修正通過後,各行業需要時間調整工時及人力配置等制度,且部分產業別尚有若干疑義,為使政策推動更為順利,本部已與熟悉產業運作特性之主管部會共同合作,盤點整合產業因應新法施行後關注之議題,並針對行業特性,建立常見疑義說明機制及相關因應措施指引,持續協助產業調適。
7.為協助各業者調適法令,正藉由「宣導、輔導、檢查」三個階段,協助雇主及勞工適應法規,自本(106)年4月進行「臨場輔導」、「集體輔導」及「申請輔導」3項措施,協助各產業調適週休二日新制。事業單位可向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及各縣市政府申請輔導。
建議(二)考量經濟發展現況與勞資付費者之承受能力,建議將勞保費率每年調整幅度,由現行規劃每年調高0.5%改為調高0.3%,並於接近12%時再併同勞退基金提繳率(現行雇主強制提繳6%,員工自行選擇是否另提繳6%)一起檢討,以兼顧勞保永續經營及勞資承受能力。
行政部門辦理情形:
《勞動部》
1.查為健全勞保財務,行政院業於106年3月30日將勞保年金改革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2.至所提將勞保費率改為每年調高0.5%部分:
(1)查近3年(103-105年)勞保總給付支出,平均每年增加300至400億元,然而費率每提高0.5%,每年保費收入約增加177億元,故現行費率每2年提高0.5%,已不符未來給付需求(費率至少每年需提高1%),確有調整必要。
(2)又本次費率調整已參酌工商團體反應費率每年提高1%及上限18%負擔過於沈重之意見,僅係先將現行費率調升速度改為每年0.5%,費率上限仍維持現制12%,之後費率調整幅度及上限則保留彈性,並配合至少每5年定期檢討保險財務之機制,依當時最新人口結構、財務狀況再檢討調整,以兼顧勞資雙方負擔及制度永續,實已儘可能降低對資方保費影響。如調整幅度再予調降,將嚴重影響財務改善效果,宜予審慎。
3.另如待勞保基金用罄後,再調整費率,屆時所需費率將由17.9%逐年增加為40%,其保費負擔將更加沉重,非各方所能承受。又本次改革已納入政府最後支付責任,如費率不即時調升,屆時勞保財務缺口龐大,將非政府財政所能負擔,勢須增加稅收因應,對企業未必有利。
4.另為保障勞工老年退休基本經濟安全,94年7月起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退休金由勞動基準法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明定雇主須為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已考量勞資雙方權益與義務衡平。

提案七、建請經濟部及相關部會針對美國總統川普提出之「美國製造」政策對我國帶來的商機或威脅,協助廠商擬定因應策略。
建議(一)建請經濟部針對美國推動「美國製造」對我國海外經貿與投資布局之影響,適時對國內企業提出示警,以免營運遭受衝擊。並加速與美國進行TIFA之後續談判,洽簽投資保障、租稅等協定,以維護國人在美國投資之相關權益。
行政部門辦理情形:
《經濟部》
1.針對美國推動「美國製造」對我國海外經貿與投資布局之影響,適時對國內企業提出示警:
(1)責成駐美國各經濟組加強蒐集川普政府之稅改、貿易措施、勞動條件及基礎建設等相關資訊,適時發布新聞稿並通知公協會轉知相關會員廠商預為因應,以及透過本部投資業務處網站之「各國商情」網路平台,隨時刊登美國最新投資相關資訊。
(2)於北中南區舉辦「川普保護主義下的產業因應之道」等相關座談會及研討會,強化宣導,並提升業者因應能力。
2.協助我商加強對美經貿
(1)拓銷美國重點市場: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與力量,分別就行銷拓展面、能量建構面、海外服務面及形象提升面等多元面向作法,協助我商拓展海外市場,並鎖定智慧機械與中間財、生技醫藥產業及內需市場商機加強拓銷。
(2)赴美投資考察:我商赴美國投資考察時,可透過本部駐館單位協助,聯繫安排與美國州政府投資相關單位洽談及考察投資地點等。另臺商如在美國遭遇營運問題,亦可透過本部駐館單位洽美國政府相關部門協助處理,以維護臺商在美國投資權益。
(3)掌握美國投資商機
A.協助我商出席「2017年選擇美國投資高峰會」活動:該高峰會預計於106年6月18日至20日在美國馬里蘭州舉行,屆時可能由川普總統出席專題演講,並由相關部會報告美國最新法規環境及措施,有助廠商掌握美國最新投資環境商機及資訊。
B.辦理「美國投資商機說明會」:106年8月29日辦理1場說明會,介紹美國最新投資措施。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1.臺美TIFA會議迄今已舉行10回合,第10屆TIFA會議於105年10月4日在美國華府舉行,由我國經濟部王次長美花及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副貿易代表何禮曼(Robert Holleyman)大使主持會議。
2.雙方就農業、智慧財產權、投資及非關稅貿易障礙、藥品及醫材、區域及多邊合作共5大議題進行深入討論,並均認為該次會議甚具建設性。美方對我方多項正面作為表示歡迎,包括提升我投資環境之可預測性及透明化、落實營業秘密之保護等,另美方亦肯定我方在強化藥品智財權保護方面之積極作為。
3.透過TIFA平臺,雙方就各項經貿議題進行對話溝通,有助推動我經貿體制與國際接軌,此對改善我投資環境以吸引外人投資,以及強化臺美經貿夥伴關係等,均具正面意義。在美國已宣布退出TPP的情況下,我國將善加利用TIFA平台,與美方保持密切溝通,以維護國人在美投資權益並推動洽簽相關協定,加強雙方經貿關係。
《財政部》
1.鑑於租稅協定主要係締約雙方於平等互惠原則下相互提供對方人民及企業合宜之減免稅措施,避免跨境重複課稅,本部一向積極推動洽簽,目前簽署生效租稅協定32個。
2.臺美經貿投資關係密切,雙方簽署租稅協定可減輕投資人稅負及增加稅負確定性,提升相互投資意願,雖美方現階段因國內法律問題,暫無法與我簽署,惟本部將持續透過各部會及駐外代表處運用各種管道努力推動,並盼雙方企業向美國政府表達意願,促請美方與我國啟動洽簽。
3.為促進臺美稅務合作關係,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相互換函,承諾就促進雙方相互提供稅務資訊交換合宜協定可行性進行討論。雙方已建立聯繫窗口,就各自國內稅務資訊交換相關法律規定、銀行資訊保密及雙方對所取得資訊保護等事項進行評估,確保雙方未來可在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下依約定互惠執行資訊交換。
建議(二)建請經濟部責成外貿協會擴大協助國內工具機及資訊系統等相關產業公會在台灣辦理大型專業展覽,或是組團赴國外參展;並利用大數據分析,對國內外相關企業進行精準行銷,提高台灣產品之國際能見度,以利掌握「美國製造」帶來的商機,並為十大產業創新方案帶來實質助益。
行政部門辦理情形:
《經濟部》
1.擴大協助國內工具機及資訊系統等相關產業公會在臺灣辦理大型專業展覽
(1)2017台北國際工具機展(TIMTOS):於3月辦理,以「工業4.0及智慧生產」為主題,參展廠商總計1,100家,國外買主超過7,300名,較上屆成長2.3%。
(2)2016台北國際電腦展(COMPUTEX Taipei):於5月辦理,吸引來自全球177國40,969名專業人士參觀。買主來源國較上屆成長9%,買主數成長4.7%,商機逾300億美元。
2.組團赴國外參展
(1)本部(國際貿易局)每年籌組展團帶領廠商赴海外參展,美國市場主要參展活動如下:
A.美國拉斯維加斯消費電子展、美西光電展、美西國際安全科技展等資訊系統相關展覽:2016及2017年我商參展總家數106家,洽談買主6,946家,商機1億1,981萬美元。
B.2016芝加哥工具機展(IMTS):我商參展家數19家,現場接單金額258萬美元(較上屆增加22倍),後續接單金額約1,657萬美元(增加58%)。
C.2016美國汽車售後服務零件展(AAPEX):我商參展家數190家,較上屆成長近4成,現場成交金額306萬美元,後續商機約1,499萬美元。
D.2016北美生技展(BIO):我國有11個生技單位及15家企業參展,現場交易金額達67萬美元,後續商機達1,761萬美元。
(2)補助公協會參加專業展:106年度已核定補助40個公協會赴美國參加54個國際專業展。
3.利用大數據分析,對國內外相關企業進行精準行銷
(1)建置全球貿易大數據平台,協助業者運用大數據即時掌握出口數據及產業動向。
(2)建置海外參展決策輔助平台,提供各國展覽資訊、產業別進出口分析、參展廠商數等資料。

建議(三)近期新台幣大幅升值,國內多數企業第一季皆出現大幅匯損,侵蝕獲利,建請央行在兼顧國內進出口產業發展的前提下,觀察主要貿易對手國(日、韓、中、馬)匯率變動情形,宏觀調控我國匯率。
行政部門辦理情形:
《中央銀行》
1.影響匯率變動的因素眾多,並非純粹國內的問題,宜尊重市場機能
(1)我國採行管理浮動匯率制度,在此制度下,匯率除反映一國之國際收支外,尚受美國經貿政策、各國貨幣政策的變動、經濟指標的變化、國際資金移動、市場預期心理等等因素所影響。
(2)新臺幣匯率宜由外匯市場之供需所決定,惟若有不規則因素(如短期資金大量進出)及季節因素,導致匯率過度波動與失序變化,不利我國經濟與金融穩定時,本行將本於職責,維持外匯市場秩序。
2.近期因歐洲政治具高度不確定性,以及美國總統川普重申目前美元太過強勢並樂見美國低利率政策,導致亞洲貨幣呈現升值態勢,如外資本年以來(截至4月底止)淨買超臺灣、印度、韓國及馬來西亞股市67.4、65.3、57.6、18.7億美元,致新臺幣、印度盧比、韓元、馬來幣兌美元升值6.8%、5.9%、6.1%、3.3%;此外,日圓、新加坡幣、泰銖兌美元亦升值5.2%、3.7%、3.4%。
3.根據國際清算銀行(BIS)編製之實質有效匯率指數(REER),以2010年為基期,本年3月新臺幣REER為107.73,分別低於新加坡幣的108.89、韓元的114.65及人民幣的120.43,顯示臺灣出口價格競爭力優於新加坡、韓國及中國大陸。
4.新臺幣匯率猶如一刀兩刃,出口商與製造業希望新臺幣貶值,進口商與消費者希望新臺幣升值,惟同一時間匯率只有一個,匯率升貶無法滿足所有市場參與者。且匯率大幅貶值,或可提升出口產業競爭力,亦將使進口物價走揚,造成國內廠商進口原物料成本增加,及國內通貨膨脹。
5.本行深切體會中小企業及貿易進出口商之經營處境,亦瞭解匯率為影響廠商拓展國際貿易之重要因素,多年來持續關注外資動向及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並採取彈性的匯率政策,竭盡心力維持新臺幣匯率的動態穩定。惟中央銀行對匯率並無為所欲為的自由與能力,須順應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的發展。

提案八、建請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建置「國人身分認證系統」,並開放供民間商業服務使用,以避免企業自行建置相關系統造成資安漏洞。
建議:
(一)建請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建置「國人身分認證系統」,供民間業者利用現行各項電子憑證進行使用者身分認證,除可降低業者個別建置認證系統的成本外,亦可經由統一介面機制簡化認證手續,提高便利性,並達到維護資安之目的,進而提升民眾接受網路服務的意願。
(二)建議政府順應世界發展趨勢,研議導入人臉、指紋、聲紋等新世代生物辨識技術作為身分認證機制,打造政府科技形象、產業提昇、民眾便利三贏局面。
行政部門辦理情形:
《內政部、科技部》
1.內政部刻正進行「網路身分識別中心」建置計畫,因應本案「國人身分認證系統」需求,謹說明如下:
(1)推動目的
國內身分識別從實體紙本身分證到實體電子身分證(自然人憑證),隨著網路及行動裝置普及化,加上資通訊技術進步與應用環境日趨成熟,無實體網路身分辨識需求無所不在,網路身分認證機制為數位經濟下,國家政策與產業發展的重要基礎環境,以因應智慧終端、物聯網、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新興數位科技的發展,本計畫整合網路身分認證機制,建立國家公信力之網路身分識別中心,提供各行各業如金融業Fin-tech金融科技應用、網路交易第三方支付身分驗證等運用。
(2)計畫概述
目前國內網路交易已可使用自然人憑證電子簽章取代簽名與蓋章,銀行及證券公司藉此身分確認機制進行網路開戶等作業,本案再進階提供認證強度,包括:
A.與戶政等政府機構連線,進行個人申辦資料身分比對,如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婚姻狀況等等。
B.與移民署等政府機構連線,運用指紋、虹膜、臉部辨識等生物特徵進行使用者本人親辦之身分辨識服務。
2.科技部每年已於專題研究計畫中,補助國內專家學者進行新世代生物辨識技術研發,包含人臉、指紋、聲紋等各生物辨識技術,技術上已無門檻限制。
3.未來,內政部及相關部會將研議導入人臉、指紋、聲紋等新世代生物辨識技術作為身分認證機制,以強化政府身分識別之多樣性。

105.10.24工商早餐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案由:建請中央政府嚴肅面對「地方自治」與「環境保護」對企業發展造成之重大障礙,以免影響地方產業發展、勞工工作權及廠商投資意願。
建議:
(一) 建請經濟部針對企業在地方發展受到的不合理限制之情況加以彙整,並會同相關部會及各縣市政府加強協調,在第一時間防止企業發展受到阻礙;倘若地方政府提出之自治條例或業務執行與中央法規相牴觸,中央政府應明確且及時表態,以免影響廠商權益及投資意願。此外,中央已訂定法規或施行細則者,應明確向地方說明執行要點,避免中央與地方認知有所差異。
(二) 建請經濟部會同環保署及地方政府就空氣污染排放標準進行研議,提出完善之中長期計畫;如有必要提高空污排放標準,應在不影響經濟發展的前提下,明訂合理改善時程,並協助廠商進行設備更新。企業空污排放若符合環保標準,不應限制其原料規格或是處理設備與方法。
(三) 依現行礦業法規定,採礦權到期後,若無違規事項,得依法辦理展延,無須重新辦理環評。有關環保署擬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要求礦業權辦理展延時須重新環評,不僅違反現行環評法與礦業法的規定及精神,且未顧及產業需求,建請環保署會同經濟部審慎評估,以免造成企業被迫停工或歇業,影響員工生計。
(四) 企業一旦被迫停業或關廠而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解僱員工時,建請勞動部及各縣市勞工局應依法行政,不宜用社會觀感不佳或維持勞工工作權等理由駁回其申請計畫。
主管機關書面回應:
(一) 有關建議(一)、(二)兩節,係環境保護、地方自治與產業發展三者之間的衝突問題,經過經濟部與環保署協調後,統一回應如後:
1. 中央政府會強化部會及各縣市政府間之協調機制
(1) 經濟部已與環保署建立定期溝通平台:經濟部長與環保署長已建立定期聯繫會議之溝通平台,就相關議題進行溝通,使環保署推動環保政策的同時,也能兼顧產業競爭力。
(2) 中央政府將強化與地方政府溝通機制:如地方自治與環境保護或經濟發展間發生爭議,環保署及經濟部將與各地方政府進行協調;另經濟部亦將加強與地方政府經發單位互動機制,並適時提供如環保法規對地方產業可能影響等資訊,使地方首長對於地方政策推動與法規訂定能有更全面的考量。
2. 打造良好、穩定的投資環境
(1) 遵守法制原則:倘自治條例內容若牴觸中央法規,中央主管機關將採取請地方政府釐清、不予核定、函告全部或部分無效等作為,若無牴觸中央法規,中央主管機關將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尊重各地方政府之權限。
(2) 環保標準加嚴應遵循一定之作業流程規範:地方政府如需加嚴環保署已訂定之空污排放標準,環保署會請地方政府與相關機關及廠商先行溝通,在審查過程中,也會考量管制必要性、目標合理性、技術可行性、衝擊評估及預期成果分析等,以作為准駁之依據。
3. 提供產業輔導配套措施:
(1) 關注法規動態:經濟部將持續關注環保單位法規修正動態,並與相關公會保持密切合作,建議法規修訂之合理作法,並爭取適當之調適期程。
(2) 提供輔導資源:經濟部將藉由輔導團隊資源,提供產業清潔生產製程或污染源減量技術,協助產業符合法規加嚴後之要求。
(3) 辦理法規宣導:邀請環保單位、公會與產業參加法規宣導,說明法令研訂趨勢,以建立雙方溝通管道。
(二) 有關建議(三),經濟部與環保署共同回應:有關業者申請展延礦業權時,是否需重新辦理環評的爭議,因牽涉到礦業及其下游相關產業發展,同時也涉及國土計畫、水土保持及環境保護等主管機關執掌法令規定,影響層面甚廣,過去礦權僅有年限而沒有「量」之限制,對環境亦有所影響;展延係新權利的授與,應如何界定礦權展延要否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會再進一步協商。
(三) 有關建議(四),勞動部回應:
1. 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事業單位如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解僱人數於一定期間內達一定人數或比例時,應於合乎該法第2條規定情事之日起60日前,填具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於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應本勞資自治精神與勞方協商。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10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如事業單位違反第4條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者,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17條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2. 綜上,各縣市勞工局如收到事業單位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通報之大量解僱計畫書後,將依法請勞雇雙方進行自治協商,如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將於10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應俾利兼顧勞工權益及公司之營運。

提案二
案由:建請勞動部與民進黨立院黨團研擬增加勞工特休假作為「週休二日」之配套措施時,考量企業對勞動成本上漲之承受能力,以免對企業之營運造成沉重負擔。
建議: 建請勞動部協調民進黨立院黨團於研擬增加勞工特休假作為「週休二日」之配套措施時,能參酌下列意見:
(一) 考量新進員工到職後,對其負責之工作尚未熟悉,應維持現行規定滿一年始得享有特休假。
(二) 考量中小企業對勞動成本上漲之承受能力有限,若增加特休假天數,可先由上市櫃公司開始執行,視適當時機再擴及全體企業。
勞動部書面回應:
為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全國一致,有關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本年6月30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中,至特別休假天數如何調整,立法院當衡平考量勞資雙方權益,適當處理。至勞動基準週休二日相關條文之修正,勞動部當尊重立法。

提案三
案由:建請金管會會同相關部會檢討改善相關稅(費)制,以促進資本市場交易活絡。
建議:為促進資本市場交易活絡,建請金管會會同財政部及衛福部檢討改善相關稅(費)制如下:
(一) 本國人所獲配之股利所得比照外國人,改以20%稅率分離課稅,並取消股利加徵補充健保費之規定。
(二) 修訂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市場狀況,彈性調整證交稅率(0.1%至0.3%之間)。
(三) 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制;若無法一體適用全體企業,建請財政部研議以修法或發佈行政函令方式,針對金控業與其子公司盈餘分配限制之差額,於計算未分配盈餘稅時,納入稅基計算之減項。
(四) 鼓勵投資人長期持有股票,以穩定資本市場發展,建議投資人持有同檔股票1年以上,其獲配之股利應享有合理優惠,如:股利扣抵率得提高至100%,或設定股利所得免稅額,在一定額度內免徵所得稅。
主管機關書面回應:
(一) 有關建議(一),財政部、衛福部及金管會分別回應如下:
1. 財政部:
(1) 我國中低所得居住者股利所得實質有效稅率,相較相同所得非居住者,尚無偏高;惟就適用稅率45%高所得居住者而言,其股利所得整體稅負(含營利事業階段及個人階段49.68%),高於相同所得非居住者(含營利事業階段及個人階段33.6%)。
(2) 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統計,103年度高所得者股利所得占其綜合所得總額比例(如適用稅率40%,占比為59.42%)高於中低所得者(如適用稅率20%以下者,占比5.39~12.6%),股利所得如採單一稅率20%分離課稅,將減少高所得者稅負,增加中低所得者稅負,涉及租稅公平性問題。
(3) 經查大多數歐洲國家對股利所得課稅方式,有採部分免稅(如英國、法國、芬蘭等)或分離課稅(如西班牙),惟無論採何種方式,皆無股東可扣抵稅額制度適用。依此,貴會建議股利所得改採分離課稅,並對長期持有股票給予相關租稅優惠,與採行股利所得分離課稅國家,已無股東可扣抵稅額制度趨勢不符,且恐有過度消除兩稅雙重課稅之虞,另採股利所得分離課稅國家,亦多未再給予股利所得定額免稅優惠。
(4) 綜上,股利所得稅制檢討,尚非單一所得項目課題,涉及各類所得(薪資所得與資本所得)之間及內、外資稅負衡平、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二稅稅制結構調整等層面,稅制改革之推動,除應考量經濟效率,亦須兼顧所得分配,本案財政部賦稅署已於網站設置「友善租稅環境」專區,廣徵各界意見,並委託中華財政學會就「我國股利所得課稅及兩稅合一制度之檢討」進行研究,研究過程中,除蒐集參考國外制度外,業界意見、立委質詢議題及公民團體建議均將納入考量,如有初步可行方案,亦將公布供社會各界參與討論,俾形成調整股利所得稅制之社會共識,屆時,財政部將配合擬具符合政府施政需要及社會各界期待之改革方案。
2. 衛福部:
(1) 另對其他可以掌握卻未列入計費之6項所得(收入)計收補充保險費,使費基由過去僅占綜合所得的6成擴大至9成以上,所得相同者之保險費負擔得以趨近,可強化量能負擔之精神,提升負擔公平性。目前計繳補充保險費之各項所得(收入)認定,皆依循所得稅法之規範辦理。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公司股東獲配之股利,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一部分,列入計費應屬合理。
(2) 由於補充保險費之挹注及強化政府財務責任,使102年一般保險費費率得以自5.17%降為4.91%,並自105年起再調降為4.69%,補充保險費費率亦隨之由2%調降為1.91%。此外,補充保險費亦為健保費之一部分,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全數列舉扣除,不受所得稅法第17條每人每年保險費扣除額2萬4千元之限制,有助於減低投資人之稅賦負擔;另衛福部自105年起,股利所得之補充保險費扣費標準已從單筆給付5千元放寬為2萬元,對於減輕投資人之負擔已儘可能考量。
3. 金管會:
有關建議股利所得採分離課稅、取消加徵補充健保費及對長期投資者之股利所得稅優惠等節,金管會前業請證交所委外研究「我國證券市場相關成本之合理性」,並於105.5.16將該報告提供財政部及衛福部參考;據財政部表示,現階段關於股利所得課稅制度是否調整,尚在討論階段,財政部已將檢討我國個人股利所得稅制度列入中期政策推動方向,並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設置「友善租稅環境」專區,廣徵各界意見,金管會亦將適時向財政部反映外界意見。
(二) 有關建議(二),財政部與金管會分別回應如下:
1. 財政部:
(1) 證券交易市場量值受政治、經濟、國際情勢及投資人心理等多種因素影響,未必因證券交易稅之調降而提升。近10年我國資本市場交易情形與國際經濟走勢相仿,顯示受國際經濟影響甚鉅。投資人係依據其投資效益評估結果而決定是否交易。
(2) 調降證券交易稅稅率係因應股票市場特殊情況之政策工具,應審慎使用。又證券市場易受消息面影響,極為敏感,須有明確遊戲規則及充分資訊,供投資人評估參考,授權主管機關機動調整稅率,恐有干擾正常交易,有違租稅中性原則,且使投資人於股價指數下跌時紛紛要求調降稅率,而喪失穩定股市立意。
2. 金管會:
證券交易稅條例、未分配盈餘加徵10%等稅制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有關稅負議題,仍尊重主管機關財政部意見。金管會將持續關注相關稅費制度對股票市場之影響,適時與財政部溝通協調合理證券市場稅制。
(三) 有關建議(三)、(四),財政部與金管會共同回應如下:
1.建議「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1) 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稅率17%,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最高稅率45%,兩稅稅率差距28%,為減少營利事業藉保留盈餘規避股東或社員稅負誘因,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規定,仍宜維持。
(2) 營利事業盈餘分配政策取決於其企業治理及整體資金運用決策,稅負尚非唯一考量因素。未分配盈餘經加徵10%營所稅後,公司可自行決定該盈餘運用方式。
2.建議「以修法或發布行政函令,對於金控公司與其子公司盈餘分配限制之差額,於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作為減項」部分:
(1)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係以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當年度稅後純益為準。復依同條第2項第7款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得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2) 按一般營利事業認列其子公司之投資損益,與金融控股公司認列其子公司之投資損益,皆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按權益法認列並計入當年度稅後純益,尚非以子公司提列法定(或特別)盈餘公積後,實際上繳母公司之盈餘認列投資收益,為維持產業間租稅待遇一致性及所得稅制完整性,對於金控公司與其子公司盈餘分配限制差額,尚不宜修法或逕予核釋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3) 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上開差額部分,如依其他法律規定命令金控公司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規定減除。

提案四
案由:建請金管會會同財政部研議擴大開放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標的範圍。
建議: 為活絡台灣證券化市場,建請金管會會同財政部修訂「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時,將所有future cash flow案件(不論是否屬於促參案件),都能作為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標的,做一次性的開放。
主管機關書面回應:
(一) 金管會回應:
1. 金管會已於105年9月22日修正發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第2條,放寬促參案件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依投資契約取得公共建設營運收入之金錢債權辦理證券化者,得不受創始機構與債務人簽訂契約約定之限制,以利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並增加促參案件民間機構籌措資金管道。
2. 鑒於促參案件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已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且民間機構興建、營運公共建設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倘民間機構於營運期有發生經營不善等情事,該法已訂有相關處理程序,其風險相對較小,目前本細則放寬之範圍係以促參案件為限,尚未包括其他非促參法之公共建設案件。
3. 就非屬於促參法的公共建設案件,如有潛在機構投資人具有投資意願,金管會將再研議。
(二) 財政部回應:
1. 有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案件辦理資產證券化乙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5年9月22日修正「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增訂第2項:「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參與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依投資契約取得公共建設營運收入之金錢債權辦理證券化者,得不受前項創始機構與債務人簽訂契約約定之限制。」
2. 有關將所有future cash flow案件(不論是否屬於促參案件),都能作為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標的,做一次性開放乙節,屬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主管機關(金管會)權責,財政部無意見。

提案五
案由:建請金管會會同財政部檢討我國金融營業稅制,以強化我國金融業之國際競爭力。
建議:建請金管會會同財政部參考各國金融營業稅制,全面檢討我國金融營業稅制之合理性,並將稅率調降為2%,以符合租稅公平與租稅中立原則,強化銀行業之整體競爭力。
主管機關書面回應:
(一) 財政部回應:
1. 我國75年實施新制營業稅時,考量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業性質特殊,加值額計算不易,不宜按進銷差額課徵營業稅,爰仍按銷售總額課稅。
2. 103年7月1日起恢復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5%,係鑑於銀行業及保險業存在高度系統性風險,多年來受惠政府運用金融業營業稅稅款挹注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目前營運狀況良好,允應增加部分稅負,以挹注國家稅收。
3. 金融業稅制結構是否調整,將俟稅款挹注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屆滿前1年內,視我國金融產業發展趨勢、國際相關稅制規定及金融業營業稅是否順利自114年回歸國庫等因素,再行衡酌評估。
(二) 金管會回應:
針對「檢討金融營業稅合理性,並與財政部研議營業稅調增3%之落日條件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減輕銀行業及保險業營業稅賦成本,提升其競爭力。」金管會目前已與財政部共同建置「財金稅制聯繫平台」,將持續與財政部溝通。

提案六
案由:建請金管會放寬銀行業承作不動產相關授信業務之規定,以利引導房地產回復穩定發展。
建議: 為引導房地產回復穩定發展,建請金管會放寬銀行業承作不動產相關授信業務之規定如下:
(一) 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權數,建議與國際接軌,適用Basel規範(以住宅不動產擔保債權適用35%、合格零售債權適用75%)。
(二) 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備抵呆帳提存比率,建議回歸法定備抵提存準備率,依資產品質分類提存。
金管會書面回應:
(一) 因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簡稱BCBS)就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權數已發布2次修正方向諮詢文件,惟尚未發布最終規定,我國現行規定未來勢須配合調整,爰將俟BCBS最終規定發布後再配合研議修正我國相關規定。
(二) 有關不動產貸款備抵呆帳提列比率調整乙案,金管會已就不動產貸款備抵呆帳提列情形及不動產市場變化等,研議是否調整不動產貸款備抵呆帳提列比率。

提案七
案由:建請金管會會同經濟部研議刪除證券交易法第26條第1項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監持股成數之規定。
建議:鑒於法令相關規定與現今時空環境不符,建請金管會會同經濟部參採主要國家之作法,研議刪除證券交易法第26條第1項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監持股成數之規定,另訂適當之規定。
主管機關書面回應:
(一) 金管會回應:
1. 證券交易法第26條規定公司全體董監事持股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一定成數,查該法條之立法意旨,係為使董事、監察人對公司產生休戚相關,利害與共之觀念,亦即藉由對董監事最低持有股數之規範來加強董監事責任,促進公司經營效能,並間接達成公司治理目的。
2. 經查現行主要證券市場(如英、美、日等),係採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完全分離之理念,故並無全體董事、監察人最低持股成數要求之相關規範。惟考量目前我國仍存在家族企業,致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未能完全分離,故我國法制仍有依我國企業情形而作與外國不同規範之必要。
3. 目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2條2項已就設置2席以上獨立董事之公開發行公司,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成數降為80%;另同條第3項亦就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不適用監察人需持有一定成數之規定。據上,現行查核實施規則已配合公司治理制度,逐步調整董監事持股成數之規定,未來將視公司治理制度推動情形及實施成效,再研議檢討證券交易法第26條董監事持股成數規定。
(二) 財政部回應:
1. 為落實專業經營,公司法已修法,董監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公司法第192條及第216條於90年修正時,已取消董監須具備「股東身分」之限制,其修正理由:「現行規定以股東充任董監,並不能與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世界潮流相契合,且公司之獲利率與公司董監由股東選任無特殊關聯,故董監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
2.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要求董監持股須達一定成數:現行證券交易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董監事持股成數,其立法意旨係以增強公司經營體質、健全公司資本結構並防止其對公司股票作投機性買賣,致影響證券交易及投資人利益。
3. 本案屬主管機關金管會業務考量範疇:前揭兩法立法目的不同,有關建議研議刪除證券交易法第26條第1項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監持股成數之規定,允應回歸證券交易法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業務考量範疇。

提案八
案由:建請文化部會同相關部會對小微型文創公司積極給予協助輔導,以利台灣文創產業之發展。
建議:
(一) 台灣文創產業大部分為小型或微型企業,常在融資及產業化上出現困難,建請文化部會同經濟部、金管會等相關部會對具潛力之優質文創業者,以運用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提高擔保成數,或鼓勵國內外創投及金融業擴大投資,以及提供投資媒合平台等方式協助其發展。
(二) 建請文化部會同經濟部組織輔導團隊,協助小型、微型文創業者建立財務、內控等制度,健全文創業者公司治理,並尋求拓展海外市場及跨業合作之機會。
主管機關書面回應:
(一) 有關建議(一),文化部、經濟部及金管會分別回應如下:
1. 文化部:
(1) 文化部自100年起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計畫」,針對微小型之文創業者,如有融資需求且符合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文化創意產業業者,申請者遞送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後,經文化部審查通過者,即可獲文化部推薦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協助擔保,而非由文化部直接提供業者擔保;且業者如獲金融機構同意核貸,文化部另按年利率補貼2%利息,自100年開辦至105年9月,累計審核通過297案,核定之貸款金額為26.91億元,利息補助計約6,068萬元。文化部另陸續在今年開辦16場財務工作坊的課程,協助文創業者瞭解資金市場的供給者(如銀行、投資人等)如何評估公司的財務狀況,以促其強化公司的財務體質,拉近與資金市場的距離。
(2) 本年度開辦的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第二期實施方案,就是鑑於文創事業因規模小,外部資金難以直接挹注,又尚未具備穩定的獲利模式,投資風險高,造成微小型文創業者不易獲得投資,故第二期方案投資對象除具潛力之文創業者外,凡能帶動跨域整合之功能,發揮以大帶小之效,間接促進文創產業鏈整體發展之一般公司亦可獲投資,迄今第二期投資核定金額為1.43億元。而文化部也將結合各項補助資源,主動篩選具潛力之業者推薦予專業管理公司並加強投資媒合;另針對具指標性的文創業者,亦將提高國發基金投資比例(與專業管理公司占比約為3:1),由政府帶頭承擔投資風險,以鼓勵民間創投業界積極投資。
2. 經濟部:
(1) 文化創意產業為政策重點產業,信保基金已配合將最高保證成數由8成提高至9成,如:結合文化部辦理「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結合金管會推動「金融挺創意產業專案計畫」
(2) 目前一般送保案件平均保證成數為7.2成,而文創產業平均已近8成,顯現政府對文創產業融資之支持已具成效。目前信保基金針對新興、文化及創意產業等,截至105年9月底止,累計承保2萬2,648件,保證金額531.9億元,協助取得689.1億元資金。
(3) 經濟部推動「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已成立專案推動辦公室,提供投資媒合機制,協助創投發掘潛力投資案源,並協助小型服務業者提升募資能力,透過精準媒合積極促成投資。目前計已投資53案,其中8案屬數位內容、設計等文創產業,約佔15%。
3. 金管會:
(1) 如協調經濟部針對文創產業提高中小企業保證基金保證成數,金管會將請銀行配合辦理。
(2) 另為鼓勵金融機構協助創意產業發展,金管會自103年起推動「金融挺創意產業專案計畫」,截至105年8月底止,本國銀行對創意產業放款餘額達新臺幣4,717億元;強化創櫃板、股權募資及興櫃等多層次資本市場機制,截至105年9月底止,已協助93家微型創意企業公司籌資13.2億元,並有3家創櫃板公司辦理公開發行。
(二) 有關建議(二),文化部與經濟部分別回應如下:
1. 文化部:
(1) 為協助微小型文創業者成長,文化部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輔導陪伴計畫」,增進文創業者瞭解文化創意產業之相關法規,並提供財務、法律、稅務、行銷、智慧財產權等經營管理課程,另針對業者公司之個別需求進行深度輔導與陪伴諮詢服務;另建置「iMatch文創咖啡廳媒合平臺」,藉由該平台辦理競賽徵件,並主動依文創業者的需求,透過重點輔導、辦理工作坊、媒合會及成果發表會等,安排創投、通路商、製造商、空間提供者,或其他可能之合作廠商參與,以鏈結文創業者所需各式資源(包括資金、輔導、行銷通路等),協助文創業者找到所需資源及跨業合作之機會,截至105年9月底,已成功媒合537件,媒合成功率達50%。
(2) 文化部將持續透過搭建商貿交易平臺(臺灣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國際買家媒合服務(搭橋計畫)、整體形象輸出(以Fresh Taiwan國家館集結參展)、個別品牌參展補助等策略,協助文創業者拓展海外市場。
2. 經濟部:
(1) 經濟部結合會計師公會、記帳士公會及報稅代理人公會等專業財會團體,透過座談、廣宣說明會等方式,協助微中小型文創業建立財會(含財務及內控等)觀念。
(2) 透過網實整合、「金點設計獎」及辦理數位內容拓銷等方式,協助業者拓展海外市場。以網實整合方式協助業者行銷:結合跨國電商平台及海外通路商、代理商,以網實整合方式協助微小型文創業者行銷產品,拓展海外市場。透過「金點設計獎」推動國際行銷:「金點設計獎」為我國推動重要設計獎項,也提供得獎業者行銷、募資、通路、展覽等整合服務;如104年與SOGO百貨合作辦理展銷會,創造小型文創業者精品通路合作與商機;另赴德國、法國及中國大陸等辦理展覽推廣,增加業者品牌與產品的國際商機。每年辦理數位內容海內外拓銷活動:包括美國(E3)、日本(東京授權展)、中國大陸(ChinaJoy)及東南亞(越南、印尼拓銷團)等,並於國內辦理Digital Taipei活動,邀請國際買主來臺,105年至第3季累計促成潛在商機6.6億元。
(3) 持續運用研發補助輔導跨業合作,並結合臺灣創意與日本精造,積極拓展海外市場。持續運用研發補助輔導跨業合作,包括軟硬整合與一源多用等相關模式。軟硬整合部分,如推動國內多媒體及遊戲業者與國內機電、虛擬實境(VR)、遊戲及動畫業者合作,開發VR遊戲及沉浸式體感影院等。一源多用部分,如協助霹靂國際與日本講談社、Tokyo MX電視臺等組成製作委員會,開發電視影集、漫畫、戲偶、文具及玩具等週邊產品,行銷日本及全球華語文地區。

104.08.15南部工商午餐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案由:建請政府積極營造有利產業發展及投資的友善環境,奠定厚實經濟基礎,以利在當前國際環境突破難關,避免被邊緣化之危機。(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擬案)
說明:
(一) 由於國際經濟局勢快速變化以及大陸紅色供應鏈的威脅,本(104)年上半年我國出口衰退7.1%,6月更衰退13.9%。面對嚴峻的挑戰,行政院刻正推動「經濟體質強化措施」及「工業4.0」等相關政策,期盼透過積極營造產業創新升級轉型的友善環境,持續厚實經濟基礎。然而,過多的政策宣示,若缺乏基礎建設、研發投資抵減、合適土地及水電供應、勞動及環評條件合理化、法規鬆綁等配合措施,將難以吸引產業大幅投資進行智動化轉型、提升高附加價值及出口動能。
(二) 行政院曾於102年底研擬「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惟迄今仍未三讀通過,產業界倍感焦急。尤其「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大幅放寬企業研發投資抵減適用範圍,對於產業擴大在台投資,強化研發及生產能量極為關鍵,倘持續延宕,產業祇能將研發業務陸續移往海外,對台灣整體研發能量的廣度及深度將會是嚴重打擊。
(三) 除前述研發抵減範圍修法延宕之外,企業如有意在台灣擴大投資,目前還有合適土地難尋的問題,不是新園區開發速度過慢,就是現有土地價格過高,原地擴廠又受限於容積率上限。其次,自105年起,備載電力將低於10%,核一、二、三廠自107年起陸續退役,部分地方政府抵制燃燒生煤發電,未來甚至非用電尖峰都可能發生跳電危機。另外,現行環評程序過於繁瑣,還發生已通過環評之開發案遭法院判決駁回之案例,就連環保資優生的台積電中科擴廠案也因環評問題而受阻。還有,國內現行法定勞動成本已達薪資20%以上,法定工時也將於105年起調整為每週40小時,但相關配套措施,如提高每月加班工時、延長變形工時週期、提高旺季臨時工約聘比率等,遲未能推動。
建議:
(一) 建請行政院持續與立法院溝通,加速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及「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延長企業研究發展支出的費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限,並提高可扣抵成數,以營造對產業升級轉型創新的友善環境;另,透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的設立,吸引國內外投資,增加我出口動能。
(二) 建請經濟部會同相關部會依產業需求,加速開發工業區,以協助廠商取得合適土地建廠,或協調地方政府提高工業區容積率,或得依個案放寬。例如:台南市開發中之新吉工業區,應向廠商說明完工及開放售租之相關時程及價格,讓有意進駐之廠商能及早規劃,爭取建廠時效。
(三) 建請經濟部重視缺電危機,除加速會同環保署與地方政府協調取消禁燒生煤發電之相關自治條例外,並應研議核四安全商轉與否之相關政策,以及扶植國內風電業者參與離岸風電廠區之建置。
(四) 建請勞動部會同經濟部積極研議法定工時降為每週40小時之後續配套措施,如提高每月加班工時、延長變形工時週期、提高旺季派遣工聘僱比率等方案,避免過度僵化的勞工政策影響廠商投資意願。
(五) 環保署雖於本年7月3日修正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但仍未針對審查時程冗長及程序繁瑣提出合理改善方式,為避免少數反對民意凌駕於企業投資發展之環評爭議層出不窮,建請環保署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研議合理的環評程序。

提案二
案由:建請政府展現發展綠色能源決心,扶植國內風電產業發展。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說明:
(一) 經濟部於近期提報行政院之「經濟體質強化措施」中,將離岸風電列為重點發展產業之一。然而,基於國內現有陸域風機皆為外商投標興建,未能促進國內產業發展之殷鑑,政府未來發展離岸風電,應透過建置國內離岸風電自主產業鏈自產自建,以促進技術升級、增加就業,逐步達成經濟部能源局規劃119年離岸風電裝置容量4GW之目標。
(二) 綜觀各國離岸風電政策,多由政府擬訂政策規劃大規模區塊開發,並由政府單位執行政策環評,編列預算,建置屬於國家重大基礎建設之離岸風電碼頭及風電園區等公用設施,以促進離岸風電之發展。以台電彰化示範風場(110MW)一案為例,該案預計於107年進行海上施工,惟政府迄今無法確定風電碼頭及風電園區位置並編列預算,恐影響風電碼頭及園區之營運時程,109年完成320MW之政策目標將難以達成。
(三) 此外,依各國推動離岸風電政策之經驗,行政院應連結各部會資源並導入相關研究,例如交通部協助執行航運安全、水域利用評估等調查,以及環保署研擬海域生態與環境因子分析,透過全面性的可行性研究,以利業者未來投入開發有所依循。
(四) 國內風電產業將由零組件製造進入整機建置之階段,目前台中港區尚有大面積且低度利用之海埔新生地,可供風電業者租用設置陸域風機,以強化國產風機製造及建設之能力。同時,設立風機尚可增加台中港租金收入,促進港區發展,並有助於提升台中港之環保形象。
建議:
(一) 建請經濟部會同相關部會儘速落實離岸風電區塊開發前置作業,包含完成政策環評、建立漁業補償機制、規劃航道限制、進行風海域資源與資訊基礎調查,以及確認電網電纜、變電站、風電碼頭及風電園區位置等。
(二) 建請經濟部以扶植國內風電產業之發展作為推動離岸風電之主軸,在投標案之設計上,應讓國內廠商能與國外廠商公平競爭。
(三) 政府刻正推動「澎湖低碳島專案計畫」,其中「再生能源」部分與台電併聯所需之用地、陸纜架設成本(含電纜通過私人地),皆非開發商所能承擔,建議由政府出資主導建置。
(四) 建請經濟部協調交通部航港局與臺灣港務公司同意風電業者租用台中港區內低度發展及利用之海埔新生地建置陸域風機,且租金不宜過高(可參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11月20日台財產署公字第10300341800號函),以扶植本國風電產業發展。

提案三
案由:建請經濟部儘速推動鍍烤產品之CNS驗證登錄制度。(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說明:
(一) 經濟部標檢局原訂於103年6月1日實施鍍烤產品CNS驗證登錄制度,但當時因電機電子公會(電電公會)反對,標檢局乃於103年5月28日公告廢止。經鋼鐵公會全力與電電公會溝通後,雙方決定烤漆鋼片暫不予列檢,並獲得電電公會同意實施CNS驗證登錄。惟標檢局表示,因尚有部分進口業者反對,故要求需弭平所有反對意見才能實施CNS。
(二) 目前鋼鐵公會正積極與相關進口業者溝通,期能化解反對意見,但因進口商多不願被驗證制度束縛,導致立場對立,溝通曠日廢時。建請政府正視並儘速推動CNS驗證登錄制度,以免鋼鐵公會3年多(100年10月迄今)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與財力付諸流水。業者引頸期盼早日公告實施,以防止品質不符驗證規範的劣質鋼料大量進口,危及國內業者生存發展。
(三) 熱浸鍍鋅鋼品國內設備年產能共435萬噸,103年產量(含自用)327萬噸,設備稼動率75%,國內產能已嚴重過剩,業者幾無獲利空間。由於國內市場需求不足,過剩產量必須大量仰賴出口,近期美國控訴臺灣等5國特定抗腐蝕性鋼品傾銷,東南亞國家則祭出非關稅貿易障礙,業者出口難度提升,國內市場又受低價劣質鋼材侵蝕,業者不排除減產因應,恐影響國內就業及經濟發展。
建議:建請經濟部加速推動鍍烤產品之CNS驗證登錄制度,以維護國內公共工程與營造建築安全,並保障國內用料品質與民眾生命財產,不宜斷然中止本案。

提案四
案由:建請金管會會同財政部及相關部會共同檢討資本市場相關稅(費)制,避免繁瑣稅制阻礙國內資本市場之發展。(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擬案)
說明:
(一) 綜觀國際間資本利得的稅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其一係為鼓勵投資人勇於承受各項投資風險,將資金投入資本市場,促進經濟發展;其次,在當前資本市場趨向國際化,徵收太高且繁瑣的資本利得稅率,將對資金產生排擠作用。
(二) 經查我國證券相關稅(費)制與鄰近韓國、香港及新加坡相較實過於繁重,如證券交易稅0.3%,與韓國同為最高;證所稅部份,韓、港、星均原則免徵,惟我國依交易方式不同須部分課稅,除已暫緩實施之大戶條款外,另包括企業IPO股票課稅、興櫃股票出售超過10萬股課稅、未上市櫃股票核實課稅及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核實課稅等條款,分離稅率高達15%,打擊在地企業創新創業之精神及其資本形成,阻卻企業在台募資之意願,對我國「初級市場」的發展造成相當大的衝擊。
(三) 此外,我國將股利所得全數計入個人所得稅徵收(稅率5%至45%) ,102年徵收稅額約895億元,且股利扣抵率自104年起減為50%,前述股利所得稅額更將大幅提高;同時投資人須就股利所得繳納健保補充保費2%,103年徵收約116億元,2年多來已大幅超收,有效挹注健保財源,衛福部亦正研議於股利所得中就源扣繳長照保險費。惟沉重之稅費負擔已導致多數投資人逐漸不願意參與除權息,影響企業無法在資本市場有效籌資。
(四) 另,自101年財政部研議證所稅制以來,股市量能不振長達3年多,期間財政部雖多次修正,金管會亦自102年至本(104)年7月陸續推出多項活絡股市措施,希望股市回復以往榮景。惟受限於證所稅相關規定的心理影響,以及資金國際流動之便利性,期間雖然一度站上萬點,但平均交易量仍無法回復到101年以前之每日千億以上的水準;且我國金融帳自99年第3季起,已連續19季淨流出,合計1,871億美元,顯示投資人不再將台灣視為主要的投資市場。
建議:
(一) 建請財政部在鼓勵企業創新創業及健全股市發展的前提下,將證所稅併入證交稅課徵,稅率維持0.3%,並同步廢除大戶條款、企業IPO股票課稅、興櫃股票出售超過10萬股課稅、未上市櫃股票核實課稅及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核實課稅等規定,再配合金管會推出之活絡股市措施,恢復投資人對股市信心,強化股市動能,健全國內資本市場之發展。
(二) 建請衛福部考量健保補充保費已大額超收的情況下,規劃中之長照保險費似可先與健保補充保費於股利所得中合併徵收2%即可,待日後財源籌措有困難時,再行研議分離徵收。

提案五
案由:建請財政部加速與主要國家洽簽租稅協定,以避免企業海外投資之獲利遭重複課稅,影響企業獲利能力。(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擬案)
說明:
(一) 查與國外簽署租稅協定之目的,係為避免雙重課稅、防杜逃漏稅,以及增進兩國經貿及投資關係、文化交流及人民往來,目前國際間所簽訂之租稅協定均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並考量雙方之政治、財政、經濟及貿易狀況而商定。
(二) 我國已與28國簽署雙邊全面性租稅協定(詳如附件),惟台商主要投資國家如美國、日本、韓國、中國大陸等並未列在其中。另查近年來國際間對移轉訂價查核趨嚴,若無法與主要投資國家簽署租稅協定,將導致企業營收遭重複課稅,大幅侵蝕獲利。
(三) 目前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累計金額已達 1,470 億美元,相當於台商對外投資總額之 62%,為我國對外投資重點地區。然而,大陸已與102個國家或地區簽署租稅協定,台商之稅負相對處於不利競爭地位,實有必要加速簽署兩岸租稅協議,以提升台商在大陸的競爭力及增加我國投資環境的吸引力,同時建立兩岸稅務合作機制,解決租稅爭議,維護租稅公平。
建議: 建請財政部加速與主要國家(包括中國大陸)洽簽租稅協定(議),以避免企業海外投資之獲利遭重複課稅,影響企業獲利能力。

提案六
案由: 建請財政部邀集各地方政府研議合理之房屋稅制,避免調整過度,增加民眾及企業之沉重負擔。(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擬案)
說明:
(一) 近年來政府倡議居住正義,除財政部於本(104)年7月底發函要求各縣市加速大幅調升「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之外,各地方政府亦可隨時進行房屋稅相關徵收條件的檢討與修正。以台北市為例,去(103)年11月調整房屋稅徵收規定,並溯自去年7月1日起徵,共有4大措施,其一是大幅調高「新建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致去年7月1日以後取得使用執照的屋主,房屋稅均調高1至3倍不等;其二是調高99條路段的路段率,平均調幅為9%,共有6.6萬戶受影響;最後則是針對投資客及豪宅,祭出囤房稅率及調整豪宅評定標準;若前述4項條件皆符合者,其稅率可能相差10餘倍以上,實過於嚴苛。而桃園市、新竹縣及宜蘭縣也相繼調整了囤房稅率。
(二) 房屋稅制的調整,雖然實現了政府重視居住正義的立場,但是也增加民眾及企業持有房地產的相關稅負,尤其同一區段因取得使用執照時點不同,致新舊房屋稅率差異可達數倍以上,或同一物件之房屋稅逐年以倍數成長,且「非自用房屋稅」的調升可能直接轉嫁給承租方,變相造成租金上漲,已悖離各地方政府擬打擊投資客及豪宅客之原意。
(三) 此外,倘各縣市政府皆依財政部要求調高「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及路段率,將迫使持有老舊房產的屋主不願意參與都更,因為都更後的新建房屋,將以新的建造單價計算房屋稅,若是位於較好地段,更有可能課以較高路段率或被列為豪宅,持有成本的大幅增加,將會是老舊市容無法更新的阻礙之一。
建議:建請財政部邀集各地方政府就房屋稅課徵事宜進行研議,視國內經濟發展、房屋租金漲跌幅及其他相關因素,建立合理調整機制,避免房屋稅因地方政府過度調整,而逐年大幅提高倍數以上,造成民眾及企業之沉重負擔。

提案七
案由:建請金管會協調財政部檢討調降金融營業稅之時程及相關配套措施,避免影響金融業之發展。(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擬案)
說明:
(一) 查金融業(銀行及保險)負擔營業稅稅率於去(103)年7月由2%調升至5%,每年預計可徵收240億元。惟金融業近年獲利雖屢創新高,卻僅為絕對數字之表象,我國銀行業ROE在101至103年分別為10.41%、10.26%、11.65%、ROA為0.68%、0.68%、0.79%,對比亞洲前100大銀行ROE長期維持在14%以上,ROA維持在1%以上之水準,仍有相當差距,顯示銀行獲利績效仍有改善空間。另查我國金融業遵循巴賽爾協定提高資本適足率,實不宜過度提高營業稅,影響金融業資本累積之速度。
(二) 現行金融營業稅為非加值型營業稅,是以本業所有銷售額為計算基礎,與一般產業所採加值型營業稅不同,加值型營業稅因為進項及銷項可以扣抵,實質稅率往往不到2%,所以從稅率結構來看,5%的金融營業稅已較一般產業高出許多。
(三) 相較於國際間金融業本業的「營業稅」都為免稅,我國金融業營業稅制加徵部分實屬「回饋稅」性質,不僅悖離國際潮流,更不宜作為常態性稅收。考量銀行業拓展業務經營狀況與國際競爭力,其「營業稅」應予以調降或免稅;倘須仿效其他國家另徵回饋性質之稅費,則應視金融業發展健全後再從長計議,不宜以「營業稅」之名行「回饋稅」之實。
(四) 經查去年中立法院財委會審查金融營業稅時,係以附帶決議通過,要求財政部與金管會應於3個月內研訂定營業稅增加3%之落日條款。嗣金管會於去年8月宣稱應於實施8年後落日,金融業者亦表示勉強接受,然而迄今金管會與財政部除放寬保經、保代業者之營業稅率得免由2%調升為5%之外,並未有後續配套措施及落日規劃,金融業者頗感遺憾。
建議:建請金管會協調財政部檢討調降金融營業稅之時程,最多不宜超過8年;並加速與金融業者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建立合理稅基,避免影響金融業之發展。

提案八
案由:建請金管會簡化證券戶網路線上開戶作業相關規定,以利推動證券交易業務電子化。(中國信託綜合證券公司提案)
說明:
(一) 金管會自去(103)年宣布啟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計畫以來,已陸續透過各種法規鬆綁,讓多項金融業務可在網路線上辦理。金管會曾主委並宣稱:「金融數位化、網路化、行動化將是未來趨勢,金管會必須走在前面,調整相關法規、培訓官員提升資訊專業能力,金管會要引導國內業者加速升級,不是作業者的絆腳石!」金融業者對金管會加速推動數位金融,均表示樂觀其成。
(二) 茲以證券業為例,目前證券透過網路下單比率已達34.86%,電子化程度已較其他金融業務為高,本(104)年6月金管會亦已同意開放自然人可於網路開證券戶。然而,現行證券網路開戶相關規定限制過多(如印鑑卡、存摺及密碼條仍須紙本作業),致業者無法有效簡化開戶流程及推動證券全面數位交易。
建議:建議金管會開放證券業者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考量下,自行設計線上開戶作業,包括各項存取客戶印鑑樣式、電子式網路查詢介面與加密之電子郵件取代密碼條等,以實現客戶完全線上開戶,享受網路之便利性。

提案九
案由:建請勞動部不宜以動用「就業保險基金」獎勵工會之方式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以免造成勞資對立。(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擬案)
說明:
(一) 勞動部以國內企業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之家數過少(約300家)為由,規劃自105年起動用就業保險基金2億元,鼓勵工會與雇主協商團體協約,完成簽訂提供10萬元獎金;協約內容若納入調降工時,獎金加碼為30萬元;若有「加薪條款」,獎金提高為50萬元。
(二) 依據世界銀行的最新統計(Paying Taxes 2015: The global picture, PWC & the WORLD BANK Group),目前我國法定勞動成本(Labour tax Total Tax Rate)約為18.1%,中國大陸為49.3%,日本為18.1%,新加坡為15.1%,韓國為13.6%,香港為5.1%,我國目前法定勞動成本已較鄰近新加坡、韓國、香港等國為高。
(三) 此外,自本(104)年以來,政府推動加薪四法、縮短每週工時,但未規劃相關配套措施,致我國勞動環境已逐漸缺乏彈性;加上行政院正在研擬長照保險費率等相關社會福利措施,勞動成本持續墊高。
(四) 另,依「工會法」規定計有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三種工會,惟現行「團體協約法」內所稱工會究指何者,定義不明;況且,同一企業法人內亦可能因廠址、事業單位不同,存在數個工會組織,工會間難免有功能互斥之情形,使得各工會與雇主分別訂立團體協約有其困難及代表性問題。
建議:建請勞動部考量我國目前已訂有勞基法等相關規定,已對勞工權益提供合理保障,不宜以動用「就業保險基金」獎勵工會之方式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以免造成勞資對立,影響企業運作。

提案十
案由:建請交通部強化高雄國際航空站各項軟硬體設備,俾吸引航空公司開拓新航線或增加既有班次,以方便南部地區國人出國。(高雄港都企業家協會提案)
說明:
(一) 高雄國際航空站(小港機場)為國內第二大國際機場,目前已有許多直飛中國大陸、日、韓及東南亞國家之直飛航班,但飛往北美洲、歐洲、印度、中東、澳紐的旅客,則必須至桃園國際機場搭機出境,或透過香港、東京、曼谷及新加坡等國外機場轉機,對於南部國人規劃長途商務或旅遊行程仍相當不方便。
(二) 高雄國際航空站之國際航廈於86年完工後,現有12個登機門、16座空橋及4座旅客報到櫃檯(80個報到窗口),早已不敷使用。目前雖正進行簡易擴充工程,但也只增加報到窗口至88個及部分購物空間,並無法有效緩解尖峰時段之旅客流量。此外,高雄航空站之跑道僅3,150公尺,已不敷國際主流中大型客貨機(B747、B777、B787、A340、A380)起降所需。
(三) 我國在開放陸客自由行之後,陸客來台旅遊已漸由以往環台一圈的旅遊方式,轉變為區域或單一城市的深度旅遊,若相關航點無法提供大陸飛往高雄每週3次以上的直航航班,將使自由行陸客受限於航班而放棄旅遊南部,轉以旅遊北部及中部為主。
建議:建請交通部研議持續擴建高雄國際航空站各項軟硬體設施,如新建第二國際航廈及延長現有跑道長度,俾吸引航空公司開拓新航線或增加航班,以提升機場利用率及方便南部地區國人出國,並增加觀光客由高雄進出國門之意願。

104.05.09中部工商午餐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案由: 鑑於近年來地方政府基於地方自治原則,制定部分窒礙難行之自治條例,建議行政院深入了解地方需求,並積極疏通協調,以免影響地方產業發展及投資意願。
說明:
(一) 近年來「地方自治」已成為地方政府用來與中央抗衡的利器,如雲林縣政府於98年提出「雲林縣碳稅自治條例」,擬以「碳稅」名義向在地廠商課稅;高雄市政府於101年提出「高雄市事業氣候變遷調適費徵收自治條例」,對排放溫室氣體的廠商課徵具碳稅性質的「氣候變遷調適費」;高雄市政府於本(104)年3月提出「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明定既有工業管線所有人應於105年底以前,將總公司遷到高雄才能繼續使用;雲林縣政府於本年4月提出「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及「雲林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將限制產業使用生煤及石油焦作為燃料,並規範嚴格之空污排放標準。
(二) 然而,前述縣市政府所提之相關自治條例,雖多與環保及公共安全有關,惟其條文內容多數已逾越地方與中央之分際,同時也影響在地產業的生存與發展,以及所屬員工之生計。尤以前述縣市政府最關心的空污排放議題,空污排放具有特殊性、非局部性及跨境效應等特質,所以空污排放標準之立法與罰則理應全國一致,由中央立法訂定方為正確,否則各縣市群起效尤,標準不一,廠商將無所適從,對產業發展影響甚鉅。
(三) 再深究其原因,地方政府頻頻挑戰中央權責,係因財政資源分配不均,地方政府感覺汙染留在當地,稅收分配卻沒有大幅增加,因而產生不滿。行政院若無法正視此一問題,放任地方政府擴張自主權限,我國憲政體制恐將分崩離析。
建議:
(一) 建議行政院各部會加強與各縣市政府相關局處協調,俾於第一時間深入了解地方需求,避免地方政府制定不利產業發展之自治條例;倘若地方自治條例或業務執行與中央法規相牴觸,行政院亦應明確且及時表態,以免影響廠商權益及投資意願。另,中央已訂定法規或施行細則者,應明確向地方說明執行要點,避免中央與地方認知有異。
(二) 建議經濟部會同環保署及地方政府就空氣污染排放標準及產業發展進行研議,提出完善之中長期計畫;如有需要提升產業空污排放標準,應在不影響經濟發展的前提下,明訂改善時程,並協助廠商進行設備更新,以免貿然推動致影響產業發展。
(三) 建議行政院調整中央統籌分配款之分配方式,讓污染性較高產業所繳之稅收,能直接有效分配給因實際生產造成環境影響之縣市,以免地方政府以各類名目限制相關產業發展,造成產業經營之困擾及不確定性。

提案二、
案由: 水資源為全民共享,使用者付費為全民共識,產業界已努力進行節水相關措施,建議經濟部不宜向產業用水大戶加徵「耗水費」,應從調整旱水期之水費收費標準作起,以價制量,方為正途。
說明:
(一) 經濟部日前提案修訂「水利法」,預計於明(105)年針對每月用水超過1千度的用水大戶(排除機關、學校及醫院)開徵「耗水費」,並將專款用於改善自來水管線、補償停灌支出與獎勵節水等用途,每年估計徵收最多16億元。然而,水資源為全民共享,使用者付費為全民共識,台灣自來水公司水價自1994 年調整迄今逾20年皆未全面大幅檢討修正,如今卻只針對產業大戶開徵「耗水費」,卻未檢討整體水價結構,有失公允。
(二) 經查台灣水資源之各標的用水中,以農業用水量約127 億立方公尺(占72%)最多,其次為民生用水約34 億立方公尺(占19%),工業用水約16 億立方公尺(占9%)。另,目前台灣整體自來水漏損率偏高,部分地區漏損率達30%以上,嚴重影響水資源利用效率。
(三) 此外,產業界積極配合政府推動工業節水的政策,工業用水回收率(R2)已由2003年47.7%提升至 2013 年 69.8%,並規劃2031 年工業用水回收率達 75%為目標,顯示產業界積極節水之用心及實際行動。另,目前台灣家庭民生用水量偏高(2013年全台平均每人每日用水約268公升,台北地區每人每日約216公升),相對於產業界已努力推動節水,民生用水仍有大幅節約的空間。
(四) 環保署於今年5月1日起針對企業開徵「水污費」,企業生產成本將大幅增加,若經濟部於此時持續推動開徵「耗水費」,勢必再次墊高生產成本;當企業無法負擔時,最後被迫提高產品價格甚至外移,如此不僅降低產品競爭力,最終也會影響到消費者或經濟活動。
建議:
(一) 建議經濟部不宜向產業用水大戶加徵「耗水費」,應優先調整旱水期民生及產業用水之水費累進級距與費率,以價制量,並讓所有使用者都能節省用水及承擔各項管線維護成本,待時機成熟後再全面調整水價。且應在水價全面調升之後,對節水有成且用水量大之客戶提供水費優待,俾符合市場供需原則。
(二) 建議經濟部會同相關單位持續推動節約民生用水至每人每日200公升以下,由各方面積少成多,方能實現「節流亦是開源」的目標。
(三) 農業發展之節水計畫(產量不變之情況下減少灌溉用水)、作好水土保持以防止水庫淤積、全面汰換老舊管線以降低漏損率、工業及家庭廢水之回收再利用及污染防制費用等相關議題,都與水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有關,爰建議行政院就國家長遠發展的角度,對水資源相關議題提出完整計畫,從治本作起。

提案三、
案由: 建議經濟部放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相關規定,以利業者拓展先進國家市場。
說明:
(一)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trategic Hi-Tech Commodity,簡稱SHTC) 泛指所有可供作生產或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貨品。目前經濟部公告SHTC種類為:
1. 輸往北韓及伊朗敏感性貨品清單、歐盟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以及歐盟一般軍用貨品清單。
2. 非屬前述清單內項目,惟其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有可能供作生產或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輸出貨品。
3. 依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取得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或其他相關保證文件之輸入貨品。
(二) 依現行規定,出口(或再出口)任何屬於經濟部公告之「SHTC種類」、「特定SHTC種類」之貨品時,皆須申請SHTC輸出許可證,並非只有輸出至該部公告之「輸出管制地區」(目前為伊朗、伊拉克、北韓、大陸地區、古巴、蘇丹、敘利亞等7國)時才需申請。
(三) 然而,隨著國內製造技術之提升,許多高附加價值之高科技產品(如工具機零組件)已有自產能力,卻因被列入SHTC名單中,造成出口歐盟、美國、日本及韓國等先進國家時受到相當限制,致廠商未能充分掌握商機,實為可惜。
建議:建議經濟部定期檢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清單,將技術成熟且已消除戰略疑慮之產品陸續排除,並放寬相關產品輸出之規定,日後銷往歐盟、美國、日本及韓國等先進國家之非軍事製造商免申請許可證,以利相關業者拓展先進國家市場,爭取商機。

提案四、
案由: 建議行政院積極檢討改善我國對緬甸經貿交流之不利因素,俾開創兩國日後加強合作之契機,並為台商赴緬投資提供合理保障。
說明:
(一) 近年來,緬甸在政治及經濟方面都逐漸開放,人口約8,000萬,15至54歲的緬甸人占總人口61%,男女人數均等,成人識字率也近9成,屬典型豐沛勞動力和潛在消費力的經濟結構,在「東南亞國家協會」(ASEAN)的重要性已日漸提升,也已經成為各國大型企業爭相進入的新興製造市場之一。
(二) 以往緬甸政府基於「一中政策」,該國企業無法與台灣進行直接貿易與投資,台商只能透過第三地轉進緬甸投資。但在我國外貿單位努力下,緬甸政府已於102年3月起解除禁令,允許緬商與台商進行直接貿易與投資,外貿協會也已在緬甸開設辦事處,協助台商拓展新市場,並提供緬甸投資環境發展相關資訊,對於台商赴緬發展實屬利多。
(三) 然而,台緬經貿往來雖已有突破,但是在人員往來簽證方面卻未同步簡化,仍有限制,成為兩國經貿往來的最大阻礙。目前台緬因無邦交,且未互設辦事處,所以無法在兩地直接核發簽證,須轉送第三地外館申辦簽證。不過,緬甸對於台灣居民的簽證申請,流程已簡化到可由旅行社代為快遞香港總領事館投件,一般件3天內取回,商務旅客也能直接在緬甸機場申請落地簽證;反觀我國仍不准許緬甸居民申辦落地簽證,不論是官員、商務人士或一般平民,均須向我國駐泰國代表處(曼谷)提交申請書(含我國關係人出具之保證書),必要時還要赴曼谷進行個人面談,呈現極度不平等狀態。
建議:
(一) 建議經濟部、勞動部及相關部會針對經貿、投資、資訊、勞工、農業等個別合作議題之推動,與緬甸政府進行具體合作協議之洽商,強化台緬雙邊合作之深度及廣度。
(二) 建議外交部積極與緬方洽商互設辦事處辦理入境簽證核發,以利兩國經貿交流。

提案五、
案由: 建議行政院研議「房地合一稅」時應再適度放寬,並因地制宜,避免過多限制影響民眾權益。
說明:
(一) 有關房地合一稅,目前財政部規劃持有超過兩年且十年以下為單一稅率17%,超過十年者稅率調降為12%,不僅房屋持有期間所繳交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及貸款利息等費用皆不能列為成本扣除,更沒有其他長期持有之減徵優惠配套,對於一般民眾已屬沉重。
(二) 此外,現行總價4,000萬元自住出售免稅額過於僵化,4,000萬元在某些縣市已可購入百餘坪豪宅,但是在雙北某些區域只能買到幾十坪的小宅;或是部分地區民眾售出4,000餘萬元,扣除相關稅費後,些許獲利仍須繳房地合一稅,但是其他地區的民眾售屋總價2,000多萬元,不須繳稅,但其獲利可能有數百萬元,造成不公平之觀感。
建議:
(一) 建議行政院應將房地產相關費用列作成本扣除,或提高房地合一稅之長期持有之減徵優惠及簡化計算方式,如持有超過3年以上,應稅總額每年可遞減5%,避免造成民眾過多負擔。
(二) 建議行政院制訂房地合一稅自住部分之免稅額時,應以地區別考量採取機動調整(例如:台北市及新北市部分地區可調高至5,000萬元以上),或改採「獲利金額」作為課稅基準,訂定固定之免稅額。

提案六、
案由: 為因應BANK 3.0時代來臨,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研議放寬相關法規及金融業或第三方支付業者可承作之業務,俾讓我國金融業或第三方支付業者可在國際金融數位化時代取得先機。
說明:
(一) 金管會在本(104)年1月間宣布,為因應行動通訊、社群媒體、大數據、雲端科技等資通訊技術之進步,金融服務勢必須順應時代潮流、配合資訊發展,以提升消費者便利性。因此,將致力推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BANK 3.0)」計畫,並正式自本年起全面啟動。
(二) 消費者使用銀行服務的行為正經歷大幅的轉變,消費者可能透過網路銀行、ATM、第三方支付等多種方式與銀行互動,但受限於主管機關的法規及政策,而無法提供更多的創新及便利服務。因此,金管會應拋棄傳統思維,在「網路金融」、「電子票證」及「第三方支付」等新興金融服務崛起的時代,突破現有框架,開創我國金融發展的新局。
(三) 此外,面對產業版圖變遷,銀行在 Bank 3.0 時代勢必要積極的進行數位轉型,整合產品、交易與支付平台,積極與非金融業者如悠遊卡、一卡通、PayPal、APPLE PAY、支付寶等各類型支付業者廣泛合作,透過金融業的專業Know How結合行動支付業者的行動力,方能讓銀行的服務逐步邁向網路無紙化、個人專屬化、行動便利化、交易國際化。
(四) 然而,目前第三方支付雖然已於本年5月3日正式上路,但是金管會仍以「防弊大於興利」的思維訂定相關子法,讓民眾及業者無法感受到第三方支付可以帶來的便利性,對於金融業及第三方支付業者的業務推廣也沒有益處。例如:第三方支付帳戶禁止信用卡儲值、第三方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平台間資金移轉限制過多等等。
建議:
(一) 鑑於國外純網路銀行及民間借貸業務(P2P)已有多項成功案例,例如美國網路銀行Discover去(103)年ROE(股東權益報酬率)達25%、ROA(資產報酬率)為2.9%,以及中國大陸的民間借貸業務去年獲利超過2千億人民幣,英國超過20億英鎊,美國超過70億美元等,建議金管會加速研議開放純網路銀行及民間借貸等創新金融業務,俾與國際金融趨勢接軌。
(二) 建議金管會在迎合國際金融趨勢及不影響整體金融秩序的前提下,持續研議放寬第三方支付相關限制,如同一使用者之電子票證及第三方支付帳戶內資金不需透過實體銀行帳戶即可自由轉移、可利用信用卡小額儲值第三方支付帳戶、簡化第三方支付帳戶轉移手續等,避免政府推動第三方支付的美意流於形式。

提案七、
案由: 建請交通部調降台中航空站之航機降落費及強化週邊交通措施,俾吸引航空公司開拓新航線或增加既有班次,以緩解中部地區民眾出國須浪費時間北上桃園或南下高雄之窘境。
說明:
(一) 交通部為使台中航空站(即清泉崗機場)可運作較大型國際包機,以配合國際航線運量持續快速成長,及滿足中部地區航空運輸需求,於102年4月10日啟用第二(國際)航廈,以提升機場服務水準,增進中部地區民眾出國之便捷,有效扮演大臺中地區國家門戶之腳色,並帶動中部地區觀光、旅遊與產業發展。此外,交通部民航局亦自102年7月起將松山機場的國際線降落費調漲3成,高雄小港和台中清泉崗機場小幅調降1成,希望透過差別費率吸引國內外航空公司進駐台中。
(二) 經查103年經台中航空站入出境的旅客(1,377,157人次)只占我國全年入出境總人數(44,799,495人次)的3.07%,比例極低。目前台中航空站僅飛往香港及胡志明有每日航班,其餘航點均每周3-6班,更甚者只有1班或是不定期包機,且國人出國熱門旅遊或轉機航點如日本東京、泰國曼谷及新加坡等地皆無航班。
(三) 鑑於上述,中部地區國人如有出國洽公及旅遊之需求,由於難以利用在地機場規劃出國往返之班機行程,只能北上桃園或南下高雄搭機出國,不僅舟車勞頓,亦增加旅遊成本;同時顯示新建國際航廈及小幅調降降落費並無顯著成效,交通部應加強研擬其他配套措施。
(四) 此外,在開放陸客自由行之後,陸客來台旅遊已漸由以往環台一圈的旅遊方式,轉變為以區域或單一城市的深度旅遊,若相關航點無法提供飛往台中或高雄每周3次以上的直航航班,將讓自由行陸客受限於航班及南北奔波的時間與金錢,而放棄規劃旅遊中南部的行程,轉以旅遊北部為主,對於發展中南部觀光並無助益。
建議:
(一) 建請交通部再次大幅調降台中航空站之航機降落費,並深入檢討航空公司不願在台中增設航班之原因,提出因應方案,俾吸引航空公司開拓新航線或增加既有班次,以提升機場利用率。
(二) 建請交通部會同台中市政府以中部地區鐵公路重要轉運點及台中航空站為端點,增開大眾運輸路線,協助旅客專車往返,有效縮短進出機場之時間及增加便利性。

104.02.03工商早餐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案由:建議行政院未來推動新一波財政改革方案,宜從擴大稅基、簡化稅政及改革間接稅等方面著手,以增加稅收;並重新修訂財政收支劃分法,健全國家財政。
說明:
(一)近年來財政部推行多項稅改方案,例如特種勞務及貨物稅、證所稅等,推動過程欠缺跨部會協商,也沒有廣泛徵詢各界意見,即迅速通過立法,導致新法實施後,不僅稅收不如預期,面對各界反彈聲浪,才又著手修改相關稅法規定。然而,對於工商界及全民的傷害已經造成。
(二)例如102年監察院就曾因當時證所稅設計不嚴謹,結果造成市場恐慌,成交量大幅萎縮,證交稅收大幅減少,而行文糾正行政院與財政部。財政部雖旋即提出修正案,改設大戶條款,金管會並配合提出多項提振股市措施,但受到大戶條款之影響,股市動能仍無法回復以往榮景。之後,面對投資人呼籲廢除大戶條款之聲浪,立法院最終也只作出暫緩3年實施之決議,將現存之問題擱置,台灣的資本市場是否禁得起如此考驗,不無疑問。
(三)此外,財政部上(103)年公布之財政健全方案及配套措施係著眼於增加稅收、紓緩財政困窘,惟不符國際租稅潮流,亦違背工商界期待。例如87年建制兩稅合一,其基本精神在消除投資所得的重複課稅,符合租稅公平原則及個人所得稅的內涵。調降股利扣抵率雖然不是完全廢除兩稅合一制度,但已無法貫徹消除重複課稅之原意,更何況102年以前企業依法多繳10%營所稅而提存之保留盈餘,無法於104年新制實施後享有全額扣抵之抵稅權。
(四)依據OECD提出之稅改報告,由於全球化,資金流通便利,近年來各國稅改都不以打擊工作意願或造成資金流出的所得稅為主,反以強化間接稅如消費稅等之改革為主。
(五)我國現行財經政策與環保政策過分對立,在環保意識抬頭的情況下,振興經濟的聲音越來越小,產業界無以為據,加上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及稅收因分配不均,造成地方不願意配合中央規劃之財經政策及環保政策,令企業投資頻頻受阻。
建議:財政健全為國家永續發展之基石,有適足的財源,完善的規劃,各級政府才能有效推行各項政策,謹提出下列建議供行政院推動新一波財政健全方案時之參考:
(一)調升營業稅率:其他國家營業稅率如韓國10%、日本8%、泰國7%、新加坡7%、歐盟平均21%以上。我國營業稅徵收率與其他國家比較,尚有調升空間,在避免衝擊國內物價及兼顧財政收支(每加徵1%可增加500億稅收)之情形下,可審慎研議於適當時機分期推動。
(二)機動調整證交稅:證券交易稅稽徵手續簡便,且稽徵成本低,稅收隨股市成交量之增加而增加,近一年來,政府已積極提出振興股市方案,但仍應大幅鬆綁法規如廢除大戶條款等。若未來股市發展活絡,或可研議機動調升證交稅千分之0.5,以增加稅收。
(三)修訂財政收支劃分法:透過修訂「財政收支劃分法」重新分配國稅及地方稅的項目,在地方可支配的直接稅收有可能增加的情況下,相信地方招商引資的力度將會倍增,也會在招商與環保之間作出較理性的決定。

提案二
案由:建請金管會會同財政部檢討我國金融相關稅制,以強化我國金融業之國際競爭力。
說明:
(一)金管會目前積極推動金融業的發展策略與具體措施,以提升我國金融業者國際競爭力,惟我國金融相關稅制的繁複及不確定性,始終成為台灣資本市場活躍發展的阻力;且在區域金融市場,乃至全球金融市場的競爭下,台灣資本市場的稅賦負擔明顯較其他市場更重。若因台灣市場缺乏簡明、公平的稅制,而斲傷台灣資本市場競爭力,實將成為打造台灣邁向區域金融中心的路障。
(二)金管會近兩年來衡量國際情勢,為協助銀行儲備因應未來景氣反轉之能力,以及因應不動產放款風險之增加,陸續要求銀行業者第一類授信資產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列比率應提高至1%以上,以及不動產備抵呆帳提存比率至少達1.5%。惟依所得稅法規定,金融業得就其債權餘額之1%限度內提列備抵呆帳,金融監理與稅法之間顯著的落差,造成我國銀行提列呆帳影響損益,但稅上又不得認列抵稅之雙重影響。
(三)現行金控連結稅制所引起之金控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認列相關爭議,財政部雖已於101年訂定「審查金融控股公司收入成本費用歸屬認定原則」,放寬追認部分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項目,部分項目則以比率方式認列,惟仍與金融控股公司法定義金控公司之總管理處角色有所出入。
(四)綜觀金融業所負營業稅之立法歷程,去(103)年銀行業本業業務之營業稅稅率由2%調升至5%係屬「回饋稅」性質,然而,國際間金融業本業的營業稅都為免稅,我國金融業營業稅制已悖離國際潮流,考量銀行業拓展業務經營狀況與國際競爭力,應予以調整。
(五)近年來,金融實務發展迅速,稅務解釋卻未能與時俱進,例如: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比照投信基金,在信託利益實際分配時才課稅的議題於101年8月行政院召開「財經議題研商會議」金融場次時即已提出,惟迄今仍未能解決;以及現行證券交易中,個股期貨已可取代現股功能,且具有節稅效果,但稅務單位對個股期貨交易之稅務認定結論尚未一致,投資人將因稅賦疑慮而影響交易意願。
建議:
(一)建請金管會就現行金融業呆帳提列比率之相關規範,會同財政部研議修訂所得稅法,同步提高稅法規定金融業就其債權餘額估列備抵呆帳之比率上限。
(二)建請財政部修訂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明定金控公司獲配之投資收益免分攤成本費用。並參考各國金融營業稅制,全面檢討我國金融營業稅制,且同時訂定銀行保險業營業稅調升之落日條款。
(三) 建請金管會就現行金融實務發展,會同財政部釐清個股期貨交易之稅務認定,並修訂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得比照投信基金,在信託利益實際分配時才課稅之規定,在去除不確定的稅務風險之後,強化投資人投入資本市場之交易信心。

提案三
案由:建議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提高職工每月伙食費免稅限額。
說明:
(一)企業為吸引優秀的專業人才與公司一起成長,除提供具市場競爭力的整體薪酬制度外,便是法定福利措施,例如勞健保,更會提供許多生活福利措施,照顧員工基本生活所需,讓員工在努力認真工作之餘,也能夠擁有強大的後盾支援,以確保個人與家庭的生活品質,其中最常見的就是供給膳食或伙食津貼。
(二)然而,企業照顧員工基本生活的伙食費,稅務機關卻給予不合理的免稅限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職工每月免稅伙食費限額1,800元,且未明定調整機制,致多年來(75年至103年)皆未調整,早已無法反應當前物價漲幅。
(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所公開之資訊,截至102年底外食費物價指數(原始值103.9)較75年(原始值55.53)相比已上漲87.11%。另,現行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係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日支數額認定,為求適度、合宜地貼近各地區生活實況,該日支數額表會依當地消費者物價指數或住宿平均價格調整(近期三次修正為93年、99年、102年)。
建議:鑑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所定之職工每月免稅伙食費1,800元限額顯已偏低,建議財政部提高免稅伙食費限額至至少3,400元(1,800元 × 1.8711 = 3,368元),並比照「出差日支數額表」依物價指數上漲幅度定期調整模式明定調整機制,以支持企業照顧員工之美意,並減輕基層員工之稅賦。

提案四
案由:建請政府規劃完善的青年政策,構建青年創(就)業環境,並提供合適的住宅政策,讓青年能安心在台灣打拼發展,擁有累積財富的環境與機會。
說明: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人力資源調查統計,我國上(103)年10月份失業率為3.95%,係近7年同月最低水準(最低為96年10月3.92%),但是15至24歲青年年齡層失業率達13.02%,是全年齡層最高,且遠高於平均失業率。而根據行政院我國人力運用調查資料,顯示我國青年失業者尋工作過程中遭遇之主要困難以工作性質與技術不合為主,尤其近年來由於高等教育擴張,青年受教年限延長,導致擁有高學歷者不願由低薪(階)工作開始發展,或有所學未能在職場上充分應用等現象。
(二)此外,許多青年充滿創意與願景,卻因為在台灣沒有合適管道募集創業所需資金,從而轉往香港、新加坡或美國等地發展。政府如能提供合適政策,讓這些新創企業留在台灣發展,台灣的經濟將會更加活絡,並成為產業發展的創新者,而不是跟隨者。
(三)青年因房價高不可攀,而對未來產生恐懼,嚴重打擊其深耕發展之信心,實不利國家發展。目前政府雖願意面對及解決此一問題,推出青年住宅政策,強調只租不賣,然而,青年在收入不充裕的情況下,即使以較便宜的租金承租青年住宅,也無多餘資金可進行大額儲蓄購買新房。因此,政府應思考在提供大量青年住宅出租之餘,是否有其他政策能讓青年不為「房事」煩心。

建議:
(一)建請教育部會同相關部會加強推廣技職教育,除強化產學連結,降低人才供需落差外,另可提供完善線上免費學習平台,以平衡城鄉求學資源差距,並改善現行青年就業輔導制度及媒合機制,提高青年就業率。
(二)建請經濟部會同金管會積極構建青年創業之友善環境,除消極輔導青年就業外,更應透過規劃合宜的青年創業基金制度,提供有能力的青年堅強資金後盾,鼓勵其勇敢創業,邁向成功。

(三)建議內政部仿效經濟部早期推行之工業區土地006688方案,以租代買,未來年輕人承租青年住宅,若同一單位租滿10年以上,可優先承購現居房舍,已繳納之租金可以扣抵購房價金,以降低年輕人負擔。

提案五
案由:為協助企業降低營運成本,加強投資意願,建請經濟部協助提供合適工業用地,以提高業者之投資意願。
說明:
(一)國內許多優秀廠商為提高其經營效率,強化國際競爭力,均有意在台灣持續擴大投資,尤其全球景氣穩健復甦,市場需求增加,對於合適土地的取得,國內外優秀勞工的需求,愈形殷切。其中尤以土地因素最為重要。目前國內的土地,不僅合適的素地在有心人刻意炒作下,價格不斷攀升,讓想投資的企業望「地」興嘆之外,許多老舊的公有工業區也因為原規劃產業沒落,或是基礎建設不佳而閒置荒廢,實為可惜,如能活化利用,將能提供企業尋地投資的新契機。
(二)此外,據報導經濟部正規劃「產業用地革新方案」,將與金管會、中央銀行共同合作,透過金融政策工具,抑制工業區私有土地炒作。
建議:
(一)建議經濟部將目前全國老舊工業區進行區內全面基礎建設之更新,並與地方政府及其他部會共同就閒置工業用地造冊、配合都市發展變更老舊工業區用途、提高容積率、依產業別開設新工業區等項目深入協調,俾提供合適土地作為企業在台擴大投資生產之基地。

(二)建議經濟部加速修訂相關法規,遏止囤地炒作,並研擬維持產業用地合理供需之政策,以滿足優良企業擴大投資之購地需求。

提案六
案由:建請經濟部會同相關部會研議充實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資本之方案,以提高融資保證能量,擴大協助有需要的中小企業度過難關。
說明:
(一)中小企業之資金除自有資金外,其餘資金多以向金融機構借貸為主,但受限於金融機構授信審查嚴格、借貸利率太高、無法提供足夠擔保品等限制,時常造成資金缺口而關門歇業。故實有賴透過政府因「政策性、公益性」成立之中小企業信保基金的協助,讓中小企業能有機會於種子期及創建期取得足夠資金發展茁壯。
(二)信保基金之資金來源除固定手續費與極少數的委辦費用收入外,絕大部分均須長期依賴政府資金大力挹注。然而,近年來政府財政困窘,信保基金難以獲得政府充分資金挹注,以致於保證倍數已達12倍多,不但存在營運風險,也無法對中小企業長遠發展提供有系統之規劃。
(三)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13條規定,銀行應捐助信保基金,其捐助額度得視需要至全數捐助之35%。惟至102年底止,其捐助比率僅達22%左右,明顯偏低。反觀韓國政府為充實及穩定其信保機構保證能量,於該國信保基金法中明確規範所有金融機構皆須依其貸款餘額之一定比率捐助信用保證機構。此外,我國獲信保基金協助而成功上市櫃的企業雖不計其數,然有心回饋捐助的企業卻屈指可數。
建議:
(一)建請經濟部配合經濟情勢及中小企業需求,每年規劃固定預算挹注信保基金。
(二)建請經濟部會同金管會參照韓國作法,修訂「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金融機構應逐年依其授信餘額一定比率捐助信保基金,並規劃受益成功企業之回饋機制,以穩定信保基金之保證能量,落實協助中小企業之政策。

提案七
案由:建請金管會取消銀行到大陸拓展據點須先具備OECD國家經營經驗之限制,俾使我國所有銀行業均能享有相同立足點之經營待遇,共同爭取中國大陸近日放寬外銀准入和經營人民幣業務門檻帶來的金融商機。
說明: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我國申請赴大陸設立分行、子銀行或申請參股投資大陸的銀行(國銀),須在OECD(經濟合作開發組織)之會員國家設立分支機構,並經營業務5年以上。此門檻令部分資本適足率及資產品質符合申請條件之銀行,至今仍無法赴中國大陸設立據點,在提供兩岸三地客戶服務方面有所不足,落後於已有大陸分行的其他國銀。
(二)102年6月21日,海基會及海協會簽署「兩岸服貿協議」,將當年4月1日「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三次會議(金銀三會)雙方對於銀行業相關開放事項之共識,納入此協議承諾表。其中,我方承諾之「儘速取消大陸的銀行來臺灣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的OECD條件」乙項,金管會於同年7月11日兩岸服貿協議之金融宣導說明會所作簡報中,補充敘明「資格條件放寬係屬雙向,國銀赴大陸之OECD條件亦將取消」;惟受兩岸服貿協議啟動延宕影響,迄今未能修法及付諸施行。
(三)中國大陸近期修改其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自本(104)年1月1日起放寬外資銀行准入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關於外資銀行准入條件,今後可直接設立大陸分行,不再需要先設立代表處兩年。在經營人民幣業務方面,過去須滿足開業3年的年限要求,目前已改為「1年以上」即可;其次,不再要求提出申請前2年必須連續盈利,且首家分行一旦獲得人民幣業務資格後,第2家及後續設立之分行不必再等待,可立即承作人民幣業務。檢視上述人民幣業務放寬的條件,承作客戶不分中外,其優惠業已超越在兩岸服貿協議中所載之有關承諾─即國銀大陸分行設立滿1年僅能開辦「台資企業」之人民幣業務。
(四)前揭新法意涵,中國大陸目前基於銀行業創新和發展,只要有利其改革紅利就放手推行,不會侷限於與我方簽署之兩岸服貿協議內容;因此,在大陸已設分行的國銀競爭優勢將益發凸顯,使得受限於OECD條件無法登陸設點之銀行愈形受到差別待遇。
(五)由於兩岸服貿協議何時通過無法預期,且如說明(二)所述,「國銀赴大陸之OECD條件取消」並未見諸於協議書面,此項放寬毋須與兩岸服貿協議掛鉤,完全可操之在我。
建議:建請政府儘速修法取消銀行到大陸拓展據點須先具備OECD條件的限制,俾使所有國銀均得以爭取中國大陸近日放寬外銀准入和經營人民幣業務門檻帶來的金融商機。

提案八
案由:建請金管會妥善規劃開放大陸個人投資人投資台股相關措施,不宜過度限制,避免衍生無謂爭議而無法吸引資金來台投資。
說明:
(一)目前許多國家皆提供外國人在當地開設存款戶或證券戶,再利用網路操作進行交易,不需要在當地長期居住。因此,我國也已經有許多民眾利用出國旅遊或出差機會,在海外開設相關帳戶,再透過網路下單,在國內進行投資理財行為。
(二)日前金管會曾宣示將開放陸籍或外籍個人投資人來台直接開戶參與投資,金融業樂觀其成。尤其陸客來台觀光人數逐年快速成長,這些觀光客中,不乏高資產且對投資台灣金融商品有高度興趣者。若能開放大陸籍觀光客開設銀行存款、證券交易與財富管理等帳戶,將可藉由發展觀光產業,順勢帶動金融產業商機,兩者相輔相成。金融業者亦可至大陸地區舉辦說明會,吸引對投資台灣金融商品有興趣之大陸人士來台觀光消費,並同時開戶投資國內之金融商品。
(三)此外,面對大陸個人投資人來台開戶,對我國股市進行投資,應抱持正面態度,視作一般外國投資人來台投資即可。但是面對可能發生的洗錢防制、個人資料保護及租稅議題,政府也應有完善規劃,避免好的政策卻因過度限制而失敗。
建議:建議金管會研擬開放大陸個人投資人投資台股相關措施時,對於大陸投資人,除對特殊產業予以適當限制,且皆不得參與公司經營外,其餘規定宜比照一般外資看待即可。

提案九
案由:建請金管會研議推動「台滬通」,建構陸、港、台兩岸三地四大證券交易市場互聯互通機制。
說明:
(一)近半年來,大陸為開放其資本市場,積極進行長期結構轉型之政策安排,其中「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於2014年11月17日正式啟動後,上證指數及恆生指數聯袂走高,成交量也頻創新高。此外,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2015年1月5日亦公開表示「滬港通後應該有深港通」,且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表示港交所與深交所會很快完成深港通連接準備工作。該等政策,對陸、港兩地股市發展、資本流動以及人民幣國際化發展都具重大戰略意義。
(二)政府為推動台灣股市之國際化,刻正積極規劃「台日通」、「台新通」及「台英通」等跨境交易平台,據專業機構分析,此部分並無急迫性與成長性。然而,台灣與大陸股市在地域、時區相近,語言及文化相通,加上台灣具相當大的人民幣資金池,而且具備效率交易市場及完整證券法治基礎,如能結合陸、港二地股市,發展成為大中華區域證券交易平台之一環,將有利於台灣資本市場在亞太地區之競爭力及影響力。
(三)目前台灣專業投資人可以複委託方式透過「滬股通」管道投資大陸股市,而大陸地區資金目前投資台股仍受嚴格限制;又複委託方式是透過國內券商轉單至香港當地券商投資陸股,然以直通方式則可由台灣地區券商直接下單,除省卻投資人交易成本、效率高,也利於本土券商發展。
建議:建議金管會會同相關部會以「滬港通」、「深港通」之建構為模式,推動兩岸證券交易市場之「台滬通」互聯互通機制,且與QFII與RQFII並行進行投資,讓陸、港、台未來成為世界最大的證券交易市場平台。
提案十
案由:建請金管會放寬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上市或上櫃公司金額及持股比例之限制。
說明:
(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上市或上櫃公司限額及應遵行事項辦法」之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對非上市或上櫃企業之投資比例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5%時,投資金額不得逾新台幣5,000萬元(限僅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者)。
(二)主管機關已於103年10月放寬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對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第1項所訂之非上市或上櫃文化創意產業(不含同條項第6款廣播電視產業、第7款出版產業及第16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在持股比例不超過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5%(限僅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者)時,投資金額可逾新台幣1億5千萬元外,如投資限額於1億5千萬元內,則持股比例仍受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7條第5項之持股比率限制(限僅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者)。
(三)有鑑於全球產業急遽變化、中國大陸企業崛起且規模日益壯大及台灣新創產業取得銀行投、融資不易情況下,建議應可依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對「文化創意產業」放寬投資限額之理念與規定,或以負面表列之方式適度放寬「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對非上市或上櫃公司之限額規定,但仍維持或適度放寬原持股比例之限制,以解決金融業與產業不宜過度連結之產金分離原則,並兼顧台灣中小或新興產業募資及融資不易之困難。
建議:建議金管會以負面表列之方式適度放寬「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對非上市或上櫃公司之限額規定,以解決金融業與產業不宜過度連結之產金分離原則,並兼顧台灣中小或新興產業募資及融資不易之困難。在僅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之前提,及持股比例在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7條第5項之持股比率之限制下,投資額度可比照對「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限額放寬至1億5千萬元;或修改「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7條第5項之持股比率限制,以不具控制權且不為第一大股東為持股比例限制。

提案十一
案由:建請金管會研議開放本國銀行業投資大陸消費金融公司。
說明:
(一)大陸銀監會自 2009年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2010年在北京、天津、上海、及成都各批准一家消費金融公司試點,至2013年各家消費金融公司均稱已實現獲利,且大陸銀監會於2013年底通過修訂「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管理辦法重點針對主要出資人條件、業務範圍和經營規則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調整,並新增瀋陽、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漢、廣州、重慶、西安、青島等10個城市加入試點,且未來並可依託零售商網點的方式展開異地業務。
(二)大陸具高度消費意願的中階客群正在擴展,消費市場成長潛力大,且消費金融公司屬大陸銀監會監管,營業內容具良好規範,業務拓展有十倍槓桿空間,可作為我國金融業進入大陸消費金融的另類管道。目前,經濟部已於2012年4月公告修正規定,開放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可以到大陸投資「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及「融資性擔保公司」等三類金融相關事業。金管會於2012年邀業者對開放設「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3大另類管道召開公聽會,惟因當時大陸銀監會僅小幅試點承辦消費金融公司,故金管會決議尚需評估,暫緩處理。
建議: 建請金管會核定大陸地區消費金融公司屬「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第二點第一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放寬我國金融業得前往大陸投資消費金融公司。

提案十二
案由: 為建立政府與企業雲化發展之合理基礎規範,建請行政院研議修訂雲端發展相關法規,以提升我國全體產業雲化後之國際競爭力。
說明:
(一)在產業全球化趨勢下,伴隨雲端科技逐漸蓬勃發展與應用普及化,政府與企業為確保競爭優勢,了解在面對擴張市場、提高獲利、降低成本、提升經營效率等嚴峻挑戰時,導入雲端技術或服務可對組織營運帶來的機會與效益。
(二)然而,雲端資料所包含之公務或企業機密、個人隱私資料等,若未妥善管理,可能具有資料未經授權存取、服務合約未清楚定義資料使用權、或跨境資料可能會依他國法令法規要求而被強制取得,而造成個人資料外洩的風險。例如政府並未規範各部會之電子郵件使用何種系統或服務,故環保署於102年底起改用谷歌(GOOGLE)所提供的電子郵件服務(GMAIL),引發外界對於政府機要資訊是否外洩的疑慮及討論。因此,修訂資料保護的相關法規刻不容緩(如電子簽章法自90年首次公布後迄今皆未曾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自101年9月修正迄今),俾有效釐清服務委託方與受委託方在「系統穩定」、「資料保護」、「跨境資料的管理方式」等之責任。
建議:為有效釐清雲端服務委託方與受委託方應負之責任,建立政府與企業雲化發展之合理基礎規範,建請行政院召集相關部會研議修訂雲端發展相關法規,如電子簽章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以提升我國產業雲化後之國際競爭力。

提案十三
案由:建請行政院協調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有效落實食品衛生監管政策,以維護我國食品產業經濟及國際商譽,並重振國人對食安的信心。
說明:
(一)近年來國內陸續爆發塑化劑、毒澱粉、毒豆干及連串的黑心油事件,不僅導致部分上游原料廠停工歇業,下游相關食品業也慘遭株連,台灣美食王國的形象已嚴重受損,連帶影響國人、觀光客對各類食品的信心。食品安全除了依賴政府嚴格執法及有效管理之外,尚需企業的道德自律,別無良方。
(二)衛生福利部自103年9月以來已針對食品安全管理提出多項改善方案,並加強食品進口原料之邊境管制措施,立法院亦於同年11月18日三讀通過「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高違法刑責及罰金。惟食安制度的完善仍需要基層確實執行,否則再完善的法規、制度與政策亦會落空,食安把關必須環環相扣,不能推卸是中央、地方政府或業者任一方的責任。
(三)此外,歷來多次食安案件,已讓食品GMP制度之公信力大打折扣,政府雖已經規劃多項如廠商產品全數認證、落實源頭管理、追蹤管理強化、國際接軌、民間認證官方授證等精進措施,盼能挽回民眾對GMP標章的信心,但是能否有效落實,尚待觀察。
建議:
(一)建請行政院協調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有效落實食品衛生監管政策及原料進口之邊境查驗規範,從源頭做起,以維護我國食品產業經濟及國際商譽,並重振國人對食安的信心。
(二)建請經濟部於強化食品GMP制度後,對業者及民眾加強推廣,讓優質業者能加速完成各項產品認證,消費者也能放心購買合格商品。
提案十四
案由:建請衛生福利部加速與主計總處協商政府每年度負擔健保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依法確保健保長期穩健經營。
說明:
(一)依據健保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略以: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即保險給付支出+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法定收入)金額之36%,惟主計總處與衛福部健保署針對相關條文之解釋不一,主計總處以「支出面」及達到安全準備最低標準作為計算基準,健保署以「收入面」及依法提列安全準備作為計算基準,致102年政府原應支出395.78億元(健保署依規定計算),最終僅支出237.42億元(主計總處),兩造差異158億元,即102年被逕行減列158億元,而103年估計也將減列260億元,致政府近兩年負擔健保之總經費比率皆未達年度「保險經費」之36%,變相造成健保安全準備下降,同時也對事業單位雇主(投保單位)所貢獻的健保安全準備,產生折減效果,而且健保安全準備下降,將影響未來健保費率適足性,長期也會帶動日後健保費率調漲,對全體投保民眾及雇主權益影響甚鉅。
(二)本會曾於去(103)年10月18日南部工商午餐會反應本案,獲行政院江前院長重視,指示有關健保署與主計總處對政府健保費用計算方法之歧異,請鄧振中政務委員(現任經濟部長)介入協調。會後鄧政務委員亦邀集相關部會及本會代表研商,惟主計總處不顧工商界對健全健保制度之期盼,仍堅持以「支出面」及達到安全準備最低標準作為計算基準。
建議:建請衛生福利部遵循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意旨,加速與主計總處協商,使政府每年度負擔健保之總經費,實質不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以維護健保繳費人之權益,並可確保財務穩健。
提案十五
案由:建議交通部開放國道5號「石碇交流道至頭城交流道」於夜間或離峰時段通行大貨車,以降低運輸成本,促進東部地區產業之發展。
說明:
(一)國道5號(北宜高速公路)「石碇交流道至頭城交流道」雙向採二階段通車,第一階段自95年6月16日起開放小型車輛通行,第二階段自96年11月15日起開放大客車通行,不開放大貨車通行。其考量主因係雪山隧道長達12.9公里,已屬密閉空間,隧道內如遇大貨車發生事故在隧道內將不易排除,對交通影響極大,若造成火災更可能對隧道結構體產生不利影響。
(二)然而,東部地區因蘇澳港尚不具備航商開闢貨櫃輪航線之經濟規模,且國道5號「石碇交流道—頭城交流道」全面禁行大貨車,以致貨物運輸北上必須行駛濱海或北宜公路,宜蘭至台北之車程需花費3個多小時,運輸成本甚高,成為影響工商業赴東部投資或設廠的阻力之一。
建議:
(一)國道5號自95年6月開放迄今,平假日尖離峰時段車流已有詳細統計資料,建請交通部會同相關部會研議開放大貨車於夜間離峰時段行駛國道5號「石碇交流道—頭城交流道」路段,俾提高運輸效能及減少能源消耗,提高企業至東部投資之意願。
(二)如有安全疑慮,可訂定大貨車行駛雪山隧道行車規定及消防救災等標準作業程序,讓符合規定之大貨車於登記報備後,行駛上開路段,並對於硬闖之不肖運輸業者,處以重罰。

103.10.18南部工商午餐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案由: 建請政府加速與石化業者及地方政府協調籌設石化專區相關事宜,並積極檢討相關產業管理辦法及環評法規,讓石化業在符合環保及工安的規定下進入專區設廠生產,以減少民眾疑慮及對環境之危害。(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擬案)
說明:
(一) 今年7、8月間,高雄市發生氣爆事件,造成多人傷亡,多條重要道路嚴重損壞,市容、建物及民生損失金額難以估計,亦讓民眾對石化業聞之色變,各種檢討聲浪四起。
(二) 然而,石化業對我國的經濟貢獻,是以支援並帶動其他相關產業發展為主,依據主計處最新統計52部門產業關聯表,石化業對上、下游的影響,在各產業中分別居第1與第2位。此外,102年我國石化業產值為1.92兆元,占製造業產值13.9兆元的13.8%,間接帶動產值為7.29兆元,超過本業甚多,其重要性不言可喻。綜觀先進國家亦大多以石化業作為產業布局重點,西歐、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即擁有全球百分之八十的生產能量,荷蘭與比利時等環保大國的石化業更是重要的出口產業,各國並未因社會環境的變化而轉移石化業的重心。
(三) 惟我國石化業近年來面臨國光石化環評未過而出走、多家業者擴產計畫受阻、高雄氣爆事件及104年高雄五輕屆齡關廠等影響,其發展已經面臨高度瓶頸,業者雖願意在高效率、低污染的雙重嚴格要求下投資新建石化廠,卻仍受限於相關產業管理辦法及環評法規而無法順利推動,實為可惜。高效率、低污染的石化工廠未能興建,不但台灣石化業自給率無法提升,而且影響上下游產業發展,一旦石化與相關業者為了生存而紛紛外移,對國內經濟發展影響甚鉅。
建議:
(一) 建請政府加速與石化業者及地方政府協調籌設石化專區相關事宜,並積極檢討相關產業管理辦法及環評法規,讓石化業在符合環保及工安的規定下進入專區設廠生產,不僅可減少民眾疑慮及對環境之危害,更能透過產業群聚創造更高產值,並關閉老舊廠區重新活化土地使用。
(二) 建請政府加速檢修全國行經都市區內之石化管線,並視情況改道遠離住商密集區域,如無法更改者須加強監控,以維護人民居住安全。

提案二
案由:建請政府積極推動臺灣加入區域經貿整合,並儘速完成兩岸貨品貿易協議簽署,且協助在陸臺商爭取維持加工貿易進口鋼材保稅政策。(中國鋼鐵公司提案)
說明:
(一) 全球化是提升經濟活力與產業動能的主要手段,開放市場與國際接軌,才能取得更寬廣的商機,並將國際市場作為內需市場的延伸。臺灣於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2004年鋼鐵進口關稅全部調降為零,短短數年間對外貿易大幅成長,成為全球前20大貿易國。但在區域經濟整合浪潮下,臺灣逐漸被邊緣化,關稅差異嚴重衝擊國內各產業的出口空間,對以出口為導向的臺灣產業,造成嚴重的貿易障礙與營運損失。
(二) 鋼鐵業對外貿易依存度極高,中鋼公司約有36%產品外銷,臺灣鋼鐵業則約有43%產品外銷。我國與他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常因中國大陸的掣肘而阻礙重重,於目前國際政經環境,我國已面臨市場被其他競爭者取代的危機。
(三) 我國雖然領先日、韓與大陸簽有ECFA,但僅早收清單項目享受優惠關稅,大部分仍有3%~8%不等的關稅,且早收範圍有限,受惠層面不足。此外,大陸於2014年7月驟然宣佈取消加工貿易進口鋼材保稅措施,對熱軋、冷軋、窄帶鋼、棒線、型材、鋼鐵絲、電工鋼等78個稅號進口鋼材徵收進口關稅與進口環節稅(即增值稅),造成從事加工出口的廣大臺商鋼鐵下游產業,因政策優惠取消造成原料成本驟升。
建議:
(一) 建請政府積極與主要歐美國家、東協、印度等貿易夥伴簽署FTA,消除出口關稅障礙,讓廠商享有全面公平競爭的國際貿易環境。並持續宣導開放市場的優點,使民眾瞭解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可為臺灣整體換取更大利益。
(二) 建請政府應加速兩岸貨品貿易談判,促成大陸應比照臺灣,鋼材進口關稅立即全面調降為零,以塑造對等公平的競爭環境,共創雙贏。
(三) 建請政府爭取維持在陸臺商加工貿易進口鋼材保稅政策,避免從事再加工出口的廣大臺商鋼鐵下游產業因政策優惠取消,造成原料成本驟升而出走他國,對兩岸經濟長遠發展帶來不利影響與衝擊。

提案三
案由:建請經濟部會同各縣市政府修改都市計畫法相關法規,提升乙種工業區建物容積率之使用規定。(東又悅公司提案)
說明:現行都市計畫法授權各縣市自行規劃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其中乙種工業區部分,建蔽率大多介於60%至70%,容積率210%至300%不等。然而廠商如有意於原廠區增設產線,卻受到各縣市不同容積率標準而限制其發展,倘擴大遷廠又涉及土地難尋及建置成本高漲,實為兩難。
建議:建請經濟部會同各縣市政府修改都市計畫法相關法規,統一提升乙種工業區建物容積率至300%以上。

提案四
案由: 建請財政部暫緩實施自明年元月起投資人出售股票逾10億元須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0.1%之規定,並研議放寬出售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課徵證所稅之規定,以健全國內資本市場之發展。(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擬案)
說明:
(一) 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5項規定,自明(104)年1月1日起,投資人出售股票逾10億元者,須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0.1%(俗稱「大戶條款」)。雖然財政部已宣示不會針對大戶資金假課徵證所稅之名行全面查稅之實,但大戶仍存有疑慮。而且,每年賣出股票超過10億元的大戶,看似門檻很高,並非人人可及,其實如果進出股市頻繁,以一個中實戶每次交易1,000萬元為例,只要1週進出2次以上,1年就會超過10億元,受到大戶條款的影響,反讓這些中實戶降低參與股市的意願。
(二) 金管會雖於去年至今年6月推出多項活絡股市措施,如:開放投資人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現股當日沖銷交易、擴大平盤下可融(借)券賣出標的、放寬證券自營商得以漲跌停板申報買賣股票等,實施以來亦略有成效,但股市動能仍趨於停滯,顯示資金依然不願意積極投入股市。近期金管會將再提出3項新的活絡股市措施:(1)放寬信用交易資券互抵額度,將不再列入投資人融資券限額內;(2)刪除現行整戶融資限額,改由券商自行風險控管;(3)鼓勵上市櫃公司辦業績發表會,希望能引領股市回復以往榮景,但受限於大戶條款的預期心理,能吸引多少資金回流仍有待觀察。
(三) 此外,企業須經多年辛苦經營,始能符合政府規定之條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IPO,惟企業IPO後,原始股東之股票交易所得超過1萬股(10張)即須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不僅打擊在地企業創新創業之精神及其資本形成,進而阻卻企業在台募資之意願,降低我國資本市場之競爭力,也迫使許多原本有意IPO的企業轉向購入經營不善之上市櫃企業以「借殼上市」,對「初級市場」的發展將造成相當大的衝擊。
(四) 而且證所稅核實課徵稅率達15%,即使訂有持股1年以上所得減半課徵、上市3年後出售僅須依所得1/4課徵之優惠,但不論課稅金額或課稅對象,仍然高於鄰近的亞洲競爭對手國(香港、新加坡、日本及韓國等),勢必衝擊優良企業在我國掛牌之意願,更將使獲利佳、成長高、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在減少課稅的考量下轉往其他稅負較低的國家掛牌上市。
建議:
(一) 建請財政部暫緩實施自明年元月起投資人出售股票逾10億元須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0.1%之規定,俾配合金管會推出之活絡股市措施,恢復投資人對股市信心,強化股市動能,以健全國內資本市場之發展。
(二) 建請財政部在鼓勵企業創新創業的基礎上,取消或再放寬股東於IPO後出售股票課徵15%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規定。

提案五
案由: 建議財政部對於現行兩稅合一由「完全設算扣抵制」改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不應溯及既往,以維企業及股東權益。(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擬案)
說明:
(一) 財政部為因應當前財政問題提出「財政健全方案」,限縮現行兩稅合一制度獲配股利可扣抵稅額之規定,經擬具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於本年5月16日三讀通過,施行日訂為104年1月1日,屆時不論是境內個人股東或境外股東,獲配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或得抵繳稅額將「減半」計算。
(二) 財政部曾明示營利事業得利用所得稅法修正案公布後至103年底前之緩衝期間,審酌資金運用情形及考量股東權益,將保留盈餘於104年1月1日前決議盈餘再分配或轉增資,可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然而,企業發放股利與否,其考量者為企業之長期資金計畫,並審酌保留盈餘所產生之稅務成本。企業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於保留盈餘時加徵10%之營所稅,列明於帳目中,且未對該等盈餘設定保留年限,其自屬信賴稅法之「可以保留、可扣抵稅額為全額」之明文規定,方予加徵營所稅後予以保留,則該等實體稅法上之股東權利,自不當因嗣後之修法變動,而生溯及之情形。
(三) 此外,企業貿然於短短半年內將盈餘再分配或轉增資,係長期營運計畫之重大變動,不僅損及投資者權益,更降低投資意願,嚴重影響企業長期投資發展計畫之推展,進而阻礙經濟成長,影響甚遠。
建議: 鑒於企業保留盈餘及後續使用皆有明帳可查,且企業長期營運計畫不宜貿然變動,爰建議財政部對企業於103年12月31日前列明帳上之保留盈餘,得適用「可全額扣抵稅額」之舊制規定。

提案六
案由: 建請財政部研擬房地合一課稅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時,能兼顧一般國人購換屋自用需求,避免稅改造成其額外負擔,同時應提出長遠住宅政策。(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擬案)
說明:
(一) 本年7月上旬,行政院江院長公開表示,為免過多資金投入房地市場,造成炒作哄抬歪風,在財政健全方案中特別將「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改革列為中程計畫;同時,財政部張盛和部長更指出,奢侈稅為推動實價課稅打下重要的基礎,希望在104年5月奢侈稅屆滿四年之前,完成房地合一稅制立法程序,105年正式實施。

(二) 然而,房地合一課稅並非僅編修單一法條,尚牽涉許多法規如:憲法(憲法第143條土地政策規定,土地屬全體國民,地價上漲應歸公,恐與房地合一課稅衝突,須修憲或申請釋憲)、土地稅法(房地合一課稅時,已繳納之地價稅等稅賦能否扣除)、所得稅法(規範將來不動產交易所得,是否分離課稅)、平均地權條例(公告現值調整速度、幅度是否要進一步接近市價)、財政收支劃分法(土地增值稅以及將來的土地交易所得稅,地方、中央應如何分配)等之修法,修法程序相當複雜。
(三) 住宅政策必須有全盤規劃,要解決住宅問題,除了稅制改革外,最根本必須解決「城鄉均衡發展」的問題,以前瞻、更高層次做好國土規劃,從地理、區域、產業、就業的均衡發展,甚至是縣市行政區域的重新調整作為考量。
建議:
(一) 建請財政部修訂房地合一課稅相關法規時,能兼顧一般國人購換屋自用需求,避免稅改造成其額外負擔。
(二) 建請行政院於稅改進行之同時,就國土規劃及國人住宅政策提出完善之長遠(如10~20年)規劃,避免稅改與未來住宅政策有所牴觸,讓國人無所適從。

提案七
案由:建請行政院協調立法院儘速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違法罰則,嚴懲不法廠商,以維護我國食品產業經濟及國際商譽,並重振國人對「食」的信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擬案)
說明:
(一) 近年來,國內陸續爆發塑化劑、毒澱粉及連串的黑心油事件,不僅導致部分上游原料廠停工歇業,下游相關食品業也慘遭株連,台灣美食王國的形象已嚴重受損,連帶影響國人、觀光客對各類食品的信心。食品安全除了依賴政府嚴格執法及有效管理之外,尚須企業的道德自律,別無良方。
(二) 102年6月19日公布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雖已全面加重罰則,惟仍有違法業者為牟取私利,不顧食品產業經濟及國際商譽,因此行政院於本年1月中旬再次研議修法提高罰鍰及刑責,並納入業者自主管理、認證單位檢驗、政府抽驗管理之食品三級品管概念,同時新增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國人健康。修正法案業已送請立法院審議,惟迄今仍未完成立法,實感遺憾。
(三) 此外,馬總統於本月13日晚間召開「食安國安高層會議」,會後宣示:將現有行政院食品安全推動工作小組,擴大成「食品安全辦公室」,以推動跨部會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並呼籲立法院早日完成「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立法程序。
建議:建請行政院協調立法院儘速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違法罰則,嚴懲不法廠商,以維護我國食品產業經濟及國際商譽,並重振國人對「食」的信心。

提案八
案由:建請衛生福利部遵循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政府每年度負擔健保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並調降雇主負擔員工健保費之平均眷屬人數,以確保健保制度之健全。(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擬案)
說明:
(一) 依據健保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略以: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惟主計總處與衛福部健保署針對相關條文之解釋不一,主計總處以「支出面」及達到安全準備最低標準作為計算基準,健保署以「收入面」及依法提列安全準備作為計算基準,致102年政府原應支出395.78億元(健保署依規定計算),最終僅支出237.42億元(主計總處),兩造差異158億元,即102年被逕行減列158億元,變相造成健保安全準備下降,同時也對事業單位雇主(投保單位)所貢獻的健保安全準備,產生折減效果,而且健保安全準備下降,也會帶動日後健保費率調漲,影響雇主及投保民眾權益甚鉅。
(二) 此外,全民健保自84年3月1日開辦實施,19年來納保率已達99.9%,醫療院所特約率亦高達93%,民眾就醫相當方便。回顧健保開辦初期,雇主負擔員工平均眷口數健保費,第1年的平均眷口數以1.36人為計算標準,比實際的0.81人高出甚多,讓健保財務有所結餘!其後配合實況歷經多次公告調整,惟自96年1月調整至0.7人之後,至今8年未再提出檢討修正。
(三) 近年來,在少子化趨勢下,我國的新生兒出生率及人口成長率均降低,民眾的眷屬也減少,至101年統計數據,健保第一類第一至三目被保險人「實際」平均眷屬人數,已降至0.62人,現行健保「公告」平均眷屬人數0.7人之計費基礎,已呈現高估情形,顯然與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第29條採「實際」平均眷屬人數之規定不符,該項保險費計收標準值得商榷。且自96年公告新標準起,雇主「以『公告平均眷屬人數』支付員工保費」,相較「以『實際眷屬人數』衡量其投保單位員工保費」之差異,每年皆呈現雇主超額支付情形,計算至101年底,6年來事業單位雇主溢付約243億元,單單是101年雇主超額負擔即高達82.4億元,已對雇主增加不合理之勞動成本。
建議:
(一) 建請衛生福利部遵循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意旨,依健保署告知全民方式,使政府每年度負擔健保之總經費,實質不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以維護健保繳費人之權益,並可確保財務穩健。
(二) 建請衛生福利部儘速修正雇主負擔員工健保費之計費標準,將現行被保險人平均眷屬人數0.7人,調降為0.6人,並自明(104)年起實施。

提案九
案由:建請行政院審議勞動部研擬之「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時,不宜於母法中設定使用派遣勞工上限比例,以免企業失去彈性人力運用,傷害我國產業之發展。(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擬案)
說明:
(一) 勞動部為使派遣公司、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之權利義務有所規範,業於本年2月6日召開臨時委員會通過「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並已送請行政院審議。
(二) 勞動派遣人力已成世界各國勞動趨勢,依據歐盟經驗顯示,每年有超過650萬人以上的派遣勞工,其中英國、法國、荷蘭及德國等國家就占90%,人力派遣勞工在先進國家已是一種普遍現象; 2008年受國際金融海嘯衝擊,派遣勞動者失業所衍生的社會問題,也凸顯了保障人力派遣勞工權益保障的重要性。
(三) 針對人力派遣議題,勞動部擬將派遣勞工員額從無上限規範,限縮至不得超過3%,突如其來的政策改變,急速壓縮企業用人空間。台灣中小企業占企業總家數近98%,換言之,等同宣告30人以下之中小企業無法使用派遣人力,中小企業未來將無法享有派遣人力迅速彌補短期人力缺口的優點。
(四) 此外,國內製造產業,係以接單生產或季節性生產占大宗,企業雖可自行聘僱定期契約勞工,惟其運用彈性及效益遠不如運用派遣人力;另服務業如證券業、銀行業、光電通訊業、清潔服務業、餐飲業甚至政府部門等亦都大量利用派遣人力,顯見派遣人力業已普遍運用於國內各行業中。
建議:建請行政院審議勞動部研擬之「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時,不宜於母法中設定使用派遣勞工上限比例,以免企業失去彈性人力運用,傷害我國產業之發展。

提案十
案由:建請政府加速實施資源物填海造島(陸)計畫,以解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後剩餘物最終處置問題。(中國鋼鐵公司提案)
說明:
(一) 資源物填海造島(陸)計畫為環保署提出之國家黃金十年願景中「永續環境」策略之一,惟迄今進展緩慢,尚無任何成果。此外,無害的事業廢棄物經回收再利用後,仍會存在剩餘物,最終處置多以掩埋或是燃燒處理,但是廢棄物處理場仍有其運作極限,倘超出其負荷,終仍將嚴重影響產業的生產與營運,政府應重視此一現象,並協助解決。
(二) 因此,以無害、安定性的資源物作為填海造島(陸)料源,結合國內商港或工業區發展計畫,取代原有抽砂填海的方式,避免對海域的二次影響,且能達成配合國家重大商港興建計畫,或濱海工業區開發計畫,創造新生國土,同時可維持天然海岸線長度。資源物填海造島(陸)計畫不僅提供開發案所需土石方資源問題,避免抽砂填海對海域的二次影響,也能解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後剩餘物最終處置問題,配合開發案後續土地利用規劃,從而得到零廢棄效果。
建議:建請政府加速實施資源物填海造島(陸)計畫,以解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後剩餘物最終處置問題,避免影響產業生產營運及增加環境負荷。

提案十一
案由: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處理產業界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無機性污泥,俾產業界得以去化污泥,避免產生環境危害。(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提案)
說明:
(一) 依行政院環保署「國內產業污泥處理處置現況與展望」統計資料,100年全國無機性污泥(D-0902)年總申報清理量共1,223,564噸(平均101,964噸/月),為各事業單位產出污泥類別中之最大宗。然迄100年底,總暫存量高達335,447噸,主要係因近年合格之處理機構數量減少,促使合格之處理機構處理量幾近飽和,進而造成暫存量增加。不過,由於各事業單位污泥貯存區空間有限,且污泥為具高含水率之廢棄物,若長期大量暫存污泥,將造成事業單位之困擾。
(二) 目前已有許多高溫熱處理的技術,可將污泥轉換成各種有用的產品,例如路基回填材、人工骨材、污泥磚等,然因品質無法控制,市場接受度不高。
(三) 目前台灣區玻璃公會會員廠廢水處理程序所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亦面臨上述(一)相同問題,即因處理機構處理量幾近飽和,迫使處理機構於合約尚未到期前即拒絕再收受(僅收到102年7月底)。產業界雖有意善盡企業社會責任(CSR),但污泥如無有效及妥善之處理管道,勢必對事業單位營運及環境造成衝擊及影響,故殷望行政院環保署能與產業界共同攜手合作,共同探討降低污泥產量的方案。
建議:
(一) 擴大國內污泥清理量之額度:建請行政院環保署放寬增設合法處理機構,或輔導企業自行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俾增加國內總處理量,以降低污泥暫存量對環境的衝擊,以及有效抑止污泥處理價格逐步攀升之情形。

(二) 擴展污泥副產品的市場:建請行政院環保署會同相關研究機構能協助改善資源化之品質與程序控制,提高污泥再製之商品價值,並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相關業者商討污泥再利用許可申請之可行性。

提案十二
案由: 建請環境保護署修正「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之「總鉻」項目,改為高毒性「六價鉻」與低毒性「三價鉻」分別管制,並依分區用途制定合理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中國鋼鐵公司提案)
說明:
(一) 煉鋼製程產出副產物轉爐石,成分中含少量重金屬「鉻」,此鉻為無危害的「三價鉻」,並非高毒性的「六價鉻」,但於資源化再利用時常遭誤解。
(二) 三價鉻為人體必要元素,攝取不足時易導致胰島素失調及糖尿病;六價鉻則具有刺激性,成人若誤食六價鉻3~5克,將造成肝腎損壞及造血器官中毒致死,同時六價鉻亦確定為致癌物質。世界衛生組織(WHO)出版的「環境健康準則(Environmental Health Criteria)」一書中強調,由於三價鉻與六價鉻對人體健康的差異太大,二者應予以各別考量。
(三) 歐、美、日、韓等先進國家於2004年後,已將毒性差異極大的六價鉻及三價鉻分別管制;業界已多次建議環保署修正我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環保署卻遲遲未跟進先進國家趨勢,仍採用「總鉻」管制方式,十分不合理,不僅可能誤導民眾對無害三價鉻過於恐慌,更有可能漏放有害重金屬六價鉻造成環境污染及健康的危害。
建議:
(一) 建請環境保護署修正現行「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之「總鉻」250mg/kg規定,改為「六價鉻」、「三價鉻」予以分別管制;以避免轉爐石於一般土木工程及道路用料之資源化再利用,遭受民眾誤解。
(二) 建請環境保護署依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將農地、學校或公園用地、住宅區及工業區等,分區制定合理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提案十三
案由: 建請政府放寬大陸來台自由行旅客每日總量管制,以促進國內觀光業發展。(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擬案)
說明:
(一) 政府推動六大新興關鍵產業,計劃以「觀光」串連各個產業,運用大三通及臺灣特殊自然、人文與社經資源優勢,發展臺灣成為東亞觀光交流轉運中心及國際觀光重要旅遊目的地。計畫目標為103年來臺旅客達950萬人次,創造6,585億元觀光收入,帶動43.7萬觀光相關就業人口,吸引2,500億元民間投資。
(二) 自97年開放陸客來台觀光後,陸客人數逐年遞增,由97年的32.9萬人次遞增至102年的287萬人次;若依觀光局102年「來台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統計資料,陸客來台消費能力每人每日為259.64美元,僅次於日本來台旅客的265.28美元,但就消費細項觀察,購物花費則以陸客每人每日142.57美元為各國最高,可見開放陸客來台觀光挹注外匯收入頗為可觀。
(三) 此外,近年觀光局積極推動陸客團優質行程,杜絕以往低價購物團造成之旅遊亂象,加上目前(統計至本年8月底)已開放大陸36個城市民眾可來台自由行,每日限額4,000人,尤其依據尼爾森行銷研究顧問公司(NYSE:NLSN)本年4月提出之「中國自由行旅客來台消費研究」,大陸一線城市自由行旅客,平均月收入為18,520元人民幣;二、三線城市自由行陸客,平均月收入為19,726元人民幣,顯示陸客來台的「質」已逐漸提升,且具備相當程度的消費能力。而且自由行旅客可依個人興趣自由選擇景點遊玩,除對於國內旅遊發展更加平面化外,也可以讓各地的商家均享有陸客來台所帶來的消費熱潮,避免以往陸客消費僅有少數業者獲利的現象。
建議: 建請政府放寬大陸來台自由行旅客總量管制,每日來台上限增為6,000人,並加速與中國大陸協調開放更多城市旅客可來台自由行,以促進國內觀光業均衡發展。

提案十四
案由: 建請行政院協調立法院儘速通過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俾符合離島居民對於觀光發展之期待。(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擬案)
說明:
(一) 我國於98年修正離島建設條例新增第10條之2,賦予離島設置觀光賭場之法源依據,101年馬祖地區依該條例規定通過博弈公投,為促使實現公民投票內容,政府有必要依前述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之2第4 項之規定,儘速制定博弈專法以建立監管機制。故行政院乃於102年5月擬具「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查,惟迄今仍未完成三讀,離島民眾及觀光業者甚表遺憾。
(二) 近年來,亞洲紛紛擴建大型博弈賭場,日本正在規劃建立全球第2大博弈中心,新加坡聖陶沙、韓國濟州島、澳門新區、泰國金三角、俄國海森崴也陸續規劃擴建。根據美林證券統計,2014年亞洲博弈收入將達616.19億美元,年成長率10.01%,其中澳門占比超過7成最大。我國若不在此刻加緊腳步,評估開放、發展博奕事業之可行性,則未來想經由開放與上述國家競爭,也將望塵莫及。
(三) 開放博弈事業有利有弊,除了帶來人潮及錢潮之外,治安案件及對當地人文環境的影響亦不可避免,但是政府可以參考他國經驗,取其利而減其害,在法規通過後,儘速公布相關建設及管理配套措施,以獲得設置地居民的信任,加速引進投資資金,建設離島發展觀光賭場。
建議: 建請行政院協調立法院儘速通過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並於法案通過後,儘速公布相關建設及管理配套措施,俾符合離島居民對於觀光發展之期待,並化解外界對博弈的負面觀感。

103.06.10工商早餐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案由:建請政府重視我國競爭力連續三年下降之警訊,加速建構優質的投資經營環境,使企業能順利轉型升級,提升附加價值,並有能力為員工加薪。
說明:
(一)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5月中公布2014年全球競爭力排名,台灣從去(2013)年第11名退到第13名,連續三年退步,其中以「政府效能」及「企業效能」名次更是連續三年下滑,值得政府及全民關注。
(二)茲值國際競爭激烈,經濟情勢快速變化之際,「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審議進度緩慢,「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擱置在立法院,因而影響後續「貨品貿易協議」的協商。此外,經過反核四團體遊行後,政府決定核四1號機封存、2號機停工,在在均令業界憂心。
(三)截至目前為止,我國與7個貿易夥伴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及ECFA早收清單下的貿易涵蓋率僅為9.69%,而我國最大競爭對手韓國已與49個貿易夥伴簽署自由貿易協定,貿易涵蓋率高達38.93%,若洽簽中的FTA達成協議並生效,涵蓋率將高達82.83%。也就是說,台灣廠商與外國廠商做生意,每100美元中只有9.69美元的生意有資格享受低關稅或免關稅優惠待遇,而韓國廠商則有38.93 元享有優惠,嚴重影響我國業者的國際競爭力。近來,由於社會反服貿抗爭不斷,造成許多國家對與我國的經貿談判改採觀望態度,未來台灣廠商在國際間與其他國家競爭之路將更為艱辛。

(四)此外,近來財經部會不僅呼籲企業為員工加薪,並擬修法鼓勵盈餘分享;金管會則計劃公佈低薪企業;也有縣市首長提出企業不加薪就要多繳稅之主張。企業成長的果實應與員工分享,大多數的企業主均表認同,但加薪的背後需要實質生產力增加,盈餘增加。如企業盈餘未增加,由政府強制企業為員工加薪,將扼殺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建議:
(一) 籲請朝野摒棄政治對立,體念民間疾苦,回歸國會正常議事功能,加速審議各項法案。尤其「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及「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攸關國家整體競爭力的提升,宜儘早完成審議。
(二) 建請政府加速與其他國家簽署經濟合作協議(ECA),以提升可享受低關稅或免關稅優惠待遇之貿易涵蓋率,讓我國業者能與他國企業站在同一公平競爭立場。
(三)核四封存停工後,建請政府加強核一、二、三廠之維護及延展服務年限,以增強穩定之電源。另建請政府在未來召開能源會議時,擬訂確實可行的中長期能源政策,並向業界及國人妥為說明,以免影響國內外企業對台灣的投資意願。
(四)台灣日照量充足、半導體和電子產業發展健全,太陽能發電在台灣具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建請政府擴大補助太陽能發電系統裝置及購置節能設備費用,簡化申請手續,並積極奬助各種可行之綠色能源。
(五)環境影響評估冗長,且審查結果具高度不確定性(環評通過後有經法院撤銷之案例),建請政府徹底檢討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修訂規範不清楚及不合時宜之條文,提出既透明又有效率之環評法規。

提案二
案由: 建請財政部停止適用有關員工參與現金增資認購股票,應於「可處分日」就股票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列入員工當年度其他所得課稅之規定,以符公平課稅原則。
說明:
(一)依財政部97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函示:「員工依認股計畫認購公司新發行股票者,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可處分年度員工之所得額。」
(二)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承購價格、承購條件皆一體適用於員工、股東及特定人士,員工並無更優渥之認購條件,且仍須一同承擔股價波動風險。惟員工須於取得股票時列入當年度之所得課稅,而股東及特定人士可遞延至轉讓時課稅,實非合理。
(三)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7號所示:「個人所得歸屬之年度,係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亦即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惟員工現金增資於可處分年度即須就時價及認購價之差額列入綜合所得稅課稅,似有違上述規定。
(四)此外,公司法立法意旨係為具體落實入股政策,俾融合勞資為一體,使員工變股東,以有利企業之經營。惟現行課稅原則,將導致員工利益尚未實現即須負擔高額稅負,實有違公司法立法美意。
建議:建請財政部停止適用上述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函之規定,使員工參與現金增資能比照股東及特定人士,於「實際轉讓時」,始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以符公平課徵原則。

提案三
案由:建請財政部對於投資人在興櫃市場買進之股票,於上市、上櫃後出售者,如當年度出售股數在10,000股以下,能比照承銷取得初次上市上櫃(IPO)股票免申報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說明:
(一)依所得稅法第14-2條規定,個人每年出售承銷取得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者,免申報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二)上述條文並未適用於投資人在興櫃市場買進,且於上市、上櫃後出售之股票,以致投資人凡於興櫃市場買進票,於上市、市櫃後出售者,不論股數多少,當年度均應申報課稅,不但稅收少且稽徵成本高,更造成為數眾多10,000股以下小額投資人之困擾。甚至一般投資人均誤以為當年度在興櫃市場買進,於上市、上櫃後出售之股票,如在10,000股以下免申報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三)在興櫃市場買進股票之成本,往往比初次上市(櫃)股票承銷價高,因此,獲利有限,甚至虧本,又無法比照承銷取得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免申報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規定,有失公允。
建議:建請財政部以公允及寛容的原則,對於投資人在興櫃市場買進之股票,於上市、市櫃後出售者,如當年度出售股數在10,000股以下,能比照IPO股票免申報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俾減輕徵納雙方之作業成本。

提案四
案由:為加速國內電動(汽)車市場之發展,達成節能減碳及成為電動車輸出大國之目標,建請政府加速建設電動車快速充電站,且持續提供購置電動車之租稅補助等誘因。

說明:
(一) 由於台灣具有人口密集,城市間距適當,交通建設便利,電力供應穩定等條件,適合發展電動車。因此,行政院將電動車產業列為積極推動的四大「智慧產業」之一,已將2010至2013年訂為啟動期,推動10個智慧電動車先導運行專案,創造3,000輛智慧電動車上路;2014至2016年為成長期,預計在2016年我國智慧電動車生產量可超過6萬輛,關鍵零組件核心技術皆能自主研發,行銷國際。
(二) 目前政府對於電動車推動策略,賦稅方面僅免徵燃料稅,貨物稅減半課徵(推行期間暫時免徵,2011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27日),牌照稅則依馬力換算排氣量課徵(最高將達28,220元),惟5月8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電動車(含油電車)貨物稅減半金額以10萬元為上限,已動搖國內電動車產業發展之信心。
(三) 此外,至2013年底,國內已建置之充電站僅114處計有324個充電座(部分可充兩部車),且充滿電最快亦須2.5小時以上,便利性大幅降低,導致雖然已有部分縣市引進電動車試運作,但普及率仍低,未能透過政策利多吸引民眾購買使用,造成外界對於建設電動車相關設施屬蚊子設備之不良觀感,誠屬遺憾。
(四) 綜觀美國、法國及日本,均採取雙軌並行策略,透過購車補貼刺激充電站使用需求,另透過廣設公共充電設施來營造電動車友善的使用環境。
(五) 從世界主要國家2012年電動車(EV)、插電式油電混和車(PHEV)占市場新車銷售比例來看,法國以0.43%位居第一、日本以0.4%緊追在後、再來是美國的0.35%、德國則因「僅推廣而不補助」只占0.11%。由此可知,購車補貼政策與公共充電設施的普及是刺激民眾換購電動車的重要推手。

建議:
(一) 建請政府加速於各公務機關、加油站、高速公路休息站及觀光景點等地建設電動車快速充電站,且提供購置電動車之現金補助。
(二) 我國電動車產業才剛萌芽,行政院應協調立法院取消貨物稅減半金額以10萬元為上限之提案,俾加速國內電動車市場之發展,達成節能減碳及成為電動車輸出大國之目標。

提案五
案由:建請勞動部勿修法科以雇主無法給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刑責,以免影響國內外企業投資意願,引發就業機會減少,失業率提高之風險。
說明:
(一) 勞動部業於102年11月28日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56條增訂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專戶內金額必須足以支應未來1年內符合退休資格的勞工退休金,如不足額,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未來勞動部實施勞動檢查,若發現雇主未足額提撥舊制勞退金,將依第78條罰則規定,先處以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行政罰鍰,如雇主仍未改善,致積欠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者,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45萬元以下罰金。
(二) 經營企業無法保證都會獲利,若公司誠信經營,受景氣循環或如金融海嘯之影響而虧損,致無力給付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乃心有餘力不足,實不宜再科以刑責及提高罰鍰額度。如有蓄意掏空公司,致拒不給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者,目前尚有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可資規範。
(三) 公營事業也常有因景氣循環,致營運不佳或陷入虧損等情事。然公營事業財源不足時,尚可由國家編列預算支付退休金或資遣費,而私人企業須自負盈虧,如動輒科以刑責,恐導致人民畏懼開(創)業,從而引發就業機會減少,失業率增加之反效果,不可不慎!
建議:在政府積極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國內外企業投資之際,建請勞動部不宜修法科以雇主無法給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刑責,以免企業出走,人民畏懼開(創)業,導致就業機會跟著萎縮,實得不償失。

提案六
案由:勞動部研擬之「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部分條文窒礙難行,宜妥適修訂方能合理推動,有效維護企業及勞工權益。
說明:
(一) 勞動部為使派遣公司、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之權利義務有所規範,業於本(103)年2月6日召開臨時委員會通過「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
(二) 該草案立法重點包括:
1. 派遣勞工之工資不得低於要派公司從事相同工作性質、內容及職務勞工之工資。
2. 企業運用派遣人力不得逾其總僱用人數3%。
3. 要派公司不得面試派遣勞工。
4. 派遣勞工在要派公司工作屆滿1年,有權利要求轉為正職員工,若公司在收到通知後10日內未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該勞動契約即成立。
5. 派遣公司應與派遣勞工訂定不定期契約。
6. 派遣勞工遭派遣公司積欠工資,要派公司應負補充責任等。
(三) 派遣勞工係補充性人力,從實際面來看,大多數企業會依據淡季、旺季,彈性使用短期派遣工,草案第24條規定使用人數上限為要派公司僱用總人數3%,會使有些仰賴臨時訂單之產業,在接到急單需要大量短期人力時,面臨無法彈性運用的困難。
(四) 草案第7條要求要派單位不可指定特定派遣勞工及參與派遣勞工面試一節,由於企業因產業特性不同,用人有一定的資格條件及程序之要求,要派單位參與派遣勞工之資格審核或面試,自屬必要。若無法面試,派遣勞工是否能勝任要派單位工作之不確定性將升高,也影響要派單位營運效率。
(五) 草案第8條規定,派遣勞工於同一要派公司工作滿1年,並繼續為該要派公司提供勞務者,得以書面向要派公司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要派公司於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未以書面表示反對者,該勞務契約即成立。若適逢連續假期,要派公司恐不及因應。
(六) 草案第14條規定,派遣公司積欠派遣勞工薪資,經該勞工請求仍未給付時,要派公司應負給付責任。要派公司依前項給付部分,得向派遣公司求償。惟如要派公司已將薪資撥付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卻未給付派遣勞工薪資時,如依上述規定,會發生要派公司給付二次工資情事,並不合理。
建議:建議勞動部再審視「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採納下列意見,方能有效維護企業及勞工權益:
(一) 要派公司使用派遣勞工之比率,宜由3%提高至20%,讓企業接到急單時可充分運用派遣人力。
(二) 放寬草案第7條規定,要派公司可面試派遣勞工,讓要派公司能覓得適當之人才,維持企業營運效能。
(三) 草案第8條規定,派遣勞工於同一要派公司工作滿1年,得以書面向要派公司提出轉為正職之權利,要派公司應於10日內答覆,宜修訂為10個工作日內答覆,較為可行。
(四) 由於派遣公司為人力供應業,適用勞動基準法,須依法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且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訂定之契約,已負擔全部費用(派遣勞工工資及其他法定勞動成本),故有關派遣公司積欠派遣勞工工資時,自應由該基金墊償,不應由要派公司負擔工資給付補充責任。

提案七
案由:建請政府積極協助擴大人民幣資金回流中國大陸機制,俾利我國人民幣離岸中心之健全發展。
說明:
(一) 查英商渣打銀行人民幣環球指數(以下稱指數),已將台灣、香港、倫敦、新加坡及紐約列為全球五大人民幣離岸中心,惟截至目前,台灣在整體所占比重仍落後香港、倫敦、新加坡,五大中心中僅領先剛加入的紐約。就該指數之組成分析,我國僅在人民幣存款乙項佔有相對優勢,其他在人民幣計價債券、貿易結算和其他國際付款等方面均落後於主要競爭對手。
(二) 為利我國人民幣離岸中心之健全發展,金融業者咸賴政府積極協助,以擴大寶島債市場之發展,並支持早日通過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落實得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RQFII)方式投資大陸資本市場。此外,請政府加快與中國大陸官方協商,比照前海模式,使我銀行業者得直接放款人民幣予在昆山等金改試驗區內之台資企業。
建議:建請政府協助擴大人民幣資金回流中國大陸機制,提出我國人民幣離岸中心發展之短、中、長期目標,以及配套作法。

提案八
案由:為強化我國在亞洲區域之金融競爭力,建請政府訂定公、民營金融機構一體適用且明確之推動金融整併標準及獎勵配套措施,以催生能發揮合併綜效的指標性案例。
說明:
(一) 為強化我國在亞洲區域之金融競爭力,政府擬推動「公營金融機構合併」,預計在一至兩年內推出成功案例,打造具指標性的亞洲區域銀行。此項規劃有利我國金融業的長遠發展,值得肯定;惟如能使公股及民營銀行共同參與,將更能發揮相乘效果!台北富邦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過去各自歷經合併,之後也都能發揮綜效,可作為金融整併的範例。因此,金融整併應不限於「公公併」,在合於規範之各種公、民營合併組合亦需一併考量,方顯政策之周延。
(二) 近期美國在「2014年貿易政策議程」報告提及,我國投資環境缺乏足夠的透明度及可預期性,以吸引外人投資,並以「併購」為例,說明管理當局維持著廣泛又模糊的標準,令人無所適從。
建議:建請政府訂定明確之推動金融整併標準及獎勵配套,使公、民營金融機構得以一體適用,除可提升我國金融競爭力外,亦可回應前揭美國報告所提出之質疑。

102.12.21中部工商午餐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案由: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勿修法科以雇主無法給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刑責,以免影響國內外企業投資意願,引發就業機會減少,失業率提高之風險。(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提案)
說明: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於本(102)年11月28日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增訂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專戶內金額必須足以支應未來1年內符合退休資格的勞工退休金,如不足額,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未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實施勞動檢查,若發現雇主未足額提撥舊制勞退金,將先處以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行政罰鍰,如雇主仍未改善,致積欠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者,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最高新台幣45萬元罰金。
(二) 按經營企業並非保證都會獲利,若公司誠信經營,受景氣循環或如金融海嘯之影響而虧損,致無力給付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乃心有餘力不足,實不宜再科以刑責及提高罰鍰額度。如有蓄意掏空公司,致拒不給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者,尚有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可資規範。
(三) 公營事業也常有因景氣循環,致營運不佳或陷入虧損等情形,然公營事業財源不足時,尚可由國家編列預算支付退休金或資遣費,而私人企業須自負盈虧,如動輒科以刑責,恐導致人民畏懼開(創)業,從而引發就業機會減少,失業率增加之反效果,不可不慎。
建議:在政府積極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國內外企業投資之際,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宜修法科以雇主無法給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刑責,以免企業出走,人民畏懼開(創)業,就業機會跟著萎縮。
提案二
案由: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勿修法將雇主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債權受清償順位,與擔保物權並列為同一順位,以免企業融資受限,連帶衝擊我國經濟發展。(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提案)
說明:
(一)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積欠勞工工資未滿6個月之債權部分優先於一般債權,次於一切稅捐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受清償之權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於本(102)年11月28日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8條增訂雇主積欠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債權,將與銀行擔保物權並列為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二) 將退休金及資遣費受清償順位與擔保物權並列之立法設計,牽涉資本市場與勞動市場,影響層面極廣,若銀行之擔保物權法律地位受到動搖,恐影響銀行的授信、融資意願,造成中小企業信用緊縮,不利企業永續經營。
(三) 參照美國、日本、德國等主要先進國家,多採以擔保品之債權優先於勞工債權,而擔保物權制度本身,更是確保債權人願意出借資金,進而活絡國家整體經濟活動之重要方式。
建議:退休金及資遣費係屬社會福利之一環,將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與民法擔保物權並列,改變擔保物權的法律優先次序,會破壞原有法律及整體經濟秩序。且隨著94年勞退新制實施後,適用勞退舊制人數逐年下降,積欠退休金之案件將越來越少,已無必要修法將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納入優先債權,與金融機構擔保物權並列同一受償順位。

提案三
案由: 建請政府擴大補助廠商赴國外參展金額,以擴大企業出口動能,全力衝刺外銷。(順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猷男董事長提案提案)

說明:
(一)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協助國內相關中小企業廠商積極參與相關展會,積極開發潛在需求市場,自民國100年起辦理「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國際展覽業務計畫」以來,已補助達4,300家廠商赴海外參加11,000餘件展覽計畫,有效拓展我國出口商機,提高「MIT」產品及廠商的國際能見度,強化國內各種中小企業生產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增加出口外匯收入,達成政府與產業雙贏的目標。
(二) 目前補助額度計算方式係以「每展補助額度」及「全年補助總額」合併計算之:
1. 「每展補助額度」:依市場及攤位數計算,第1級重點補助/新興市場,每展補助新台幣25,000~45,000元,第2級其他市場,每展補助新台幣20,000~40,000元。
2. 「全年補助總額」:依廠商前一年出進口實績計算之103全年度各級距補助上限提高為新台幣14~30萬元,總額內不限申請展數。
建議: 建請政府調整增加廠商參加國際展覽之各項補助金額,以降低中小企業廠商參與展會的負擔,吸引中小企業廠商積極參與各產業相關展會。

提案四
案由: 建請政府加強針對民眾宣導LED照明裝置之優點,同時比照美國等先進國家補助裝設LED照明,以協助拉動國內LED照明需求,並達到節能減碳之目標。(順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猷男董事長提案)
說明:
(一) 為因應國際上LED照明產業之激烈競爭,政府已陸續在國內營造有利LED產業的發展環境,例如經濟部能源局於98年至100年間推動「LED交通號誌燈汰換計畫」,以部分補助之精神協助各地方政府完成全臺69.67萬盞LED交通號誌燈換裝,全國完成換裝後,每年將節省2.47億度電,減少15.51萬公噸二氧化碳排放,並為LED號誌燈產業創造約新臺幣14億元產值。同時自98年起亦推動全台水銀路燈改用LED路燈照明,不僅省電且耐用度增加,多數民眾亦認為LED路燈有改善街道整體景觀及夜間安全性
(二) 然而,在公共事務上雖已大量採用LED燈具作為照明之用,可惜政府未能充分向民眾宣導使用LED照明的優點,致一般民眾對於採用LED照明相關燈具僅知省電,且普遍存在價格偏高,耐用度堪虞等顧慮,致民間採用LED照明之動力尚嫌不足。
建議: 建請政府訂立全國性之照明節能減碳目標,並製作LED照明裝置的節能減碳、使用特性及耐用度之文宣,積極針對民眾進行宣導,並比照美國等先進國家補助企業及民眾更換獲節能標章LED裝置之相關計畫,以拉動國內LED照明市場需求,營造有利LED產業的發展環境。

提案五
案由:建請政府建構讓企業創造更高附加價值的投資環境,將投資競爭力變成吸引外資的引力。(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提案)
說明:
(一) 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本(2013)年發表之世界競爭力報告,台灣名列第11名(共評比60國),並於該報告屆滿25年之際,特別統計出自1997年以來,進步5名以上者,列入「贏者群」,台灣名列其中;世界經濟論壇(WEF)於本年度「全球競爭力報告」將台灣排在第12名(共評比148國),並將台灣列為先進的「創新驅動」階段;美國商業環境風險評估公司(BERI)在今年的投資環境評比中,將台灣名列全球第三(共評比50國),僅次於新加坡與瑞士,並建議投資人對台灣「增加投資承諾」。而中國大陸及韓國在上述評比中排名均落後台灣許多。
(二) 然而,台灣雖然在上述各項競爭力排名及國際投資環境評比中名列前茅,卻無法吸引外商前來投資,根據聯合國統計資料(UNCTAD, FDI/TNC database),台灣的FDI(外國人直接投資)淨流入金額,從2007年的77億6,900萬美元,一路下滑至去(2012)年只剩32億500萬美元。在同一時間,香港、新加坡則成長了約2成,韓國也成長了1成。
(三) 深究其因,雖然台灣具有強大的創新動能及勞動力,但是受到台灣未能加入區域經貿合作的影響,外商無法將台灣作為進軍亞洲的基地;此外,外商即使有意來台進行重大投資,卻時常受到環評、金融管制及投資程序繁瑣的限制;加上台灣部分產業未能有效洞悉國際消費趨勢的轉移,以致轉型升級的動能不足,無法提升其附加價值。在諸多因素影響之下,自然無法吸引外商來台投資。
建議:為讓台灣的投資競爭力變成吸引外資的引力,建請政府:
(一) 積極與歐盟洽簽經濟合作協議(ECA),以及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議(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ECP)。
(二) 檢討鬆綁私募基金業者進入台灣市場的障礙,以吸引國際私募基金來台投資,藉由私募基金的專業知識與經驗,創造更高的附加價值。
(三) 主要財經法案協商立法院加速審議時程,俾早日完成立法並公布實施,以免喪失先機。尤其「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立法院已審議多時,業界憂心忡忡,也恐影響日後「貨品貿易協議」之簽署。

提案六
案由:建請行政院洽商立法院各黨團不宜貿然下修民法第205條利率上限,避免弱勢企業及民眾轉向非法管道借款,反將負擔較高之利率。(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提案)
說明:
(一)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本(2013)年11月28日初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擬將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上限,由20%降至16%。
(二) 我國在雙卡(信用卡、現金卡)風暴後,已大幅限制民眾無擔保借款金額上限(不能超過月收入的22倍);且各銀行針對雙卡借款,都已採行「差別費率」,並非所有民眾都適用最高利率20%。
(三) 利率上限倘降低至16%,銀行及相關業者若無法將風險轉嫁於放款利率時,只能選擇退出市場,並非原負擔利率16%~20%之客戶其利率即刻可降至16%,該階層之風險客戶反將被迫轉向私人借貸或地下融資,進而衍生不當討債等社會問題。此外,原經由銀行無擔保借款以進行公司營運周轉之弱勢小型企業,未來恐將借貸無門,自是未蒙其利反受其害。
(四) 環顧歐美主要經濟體及亞洲四小龍中,除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及新加坡未設利率上限外,香港利率上限為60%,韓國為39%,法國為22%,德國為21%,日本為20%。外資表示,限縮利率上限將使台灣消費金融毫無前景,且將導致外資卻步。
(五) 日本於2006年通過消費性融資最高利率由29.2%調降至20%,為此日本付出龐大的經濟及社會成本。貸金業由原來1萬家因倒閉減至6,800多家,不但小型企業因借貸困難導致破產家數創2001年來新高,外資方面GE Capital退出日本市場,花旗亦停止日本消貸業務。日本金融廳將重新思考與檢討放寬利率政策。另美國參議院於2009年5月13日以損及自由市場與危害低收入戶為由,以60票對33票之懸殊票數,否決了信用卡利率設限之提案,台灣應引為殷鑑。
建議:我國民法規定之利率上限,並未比他國為高,且日本調降利率上限所產生之影響,殷鑑不遠。建請行政院洽商立法院各黨團不宜貿然下修民法第205條利率上限,以免影響弱勢民眾及企業缺乏向銀行融資管道,從而轉向地下金融業借款,以致負擔較高的利率。

提案七
案由: 建請政府協助推動企業自發性「創新產學就業興業留才計劃」,以大幅提升產學合作績效,使產業能留住高階研究人才從事研發創新,並可媒合博士後無工作經驗之人才就業。(車王電子公司蔡裕慶董事長提案)
說明:
(一) 產業界認為產學合作之量與質皆不佳之主要原因包含:
1. 由於政府產學合作專案經費有限,接案教授欠缺經費增聘所需之高級研究助理(碩士級以上),各項事務皆須親力親為,因而無法兼顧教學、個人研究與產學合作,致忍痛放棄參與產學合作專案。
2. 教育部已授權大多數大學由校內自審教授之升等,但是各校仍以論文發表作為升等評鑑之重點項目,而未將產學合作績效列入升等審查或比重偏低。
(二) 由於國內學術與產業實務脫節,以致於產業界增聘博士後無實務經驗人才之意願偏低,博士後人才亦因無法適應業界實務運作,而偏好留在學術研究單位工作。
(三) 「臺灣臺北科技大學產官學研菁英協會」(台北科大菁英會)所擬「創新產學就業興業留才計畫」(

詳附件一 ),明訂計畫目標、經費來源及研究員義務,盼運用此計畫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共同參加。
建議:
(一) 建請政府協助推動企業自發性「創新產學就業興業留才計劃」,以大幅提升產學合作績效,除鼓勵產業界支助經費外,亦請政府提撥經費適度補助,以提升產學合作之績效。
(二) 建請教育部洽商經濟部共同研商明訂綜合大學及科技大學教授升等審查,應將產學合作績效納為升等指標之一,且比例不宜過低,並擇優給予適當獎勵。

提案八
案由: 建請經濟部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放寬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具備之專業資格,以擴大兩岸經貿交流。(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提案)
說明:
(一) 依現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七、「乙類」規定:「大陸地區省(市)級以上民間經貿機構高階職位人員及必要之隨團秘書,始具有資格受邀來台從事經貿性質之參觀訪問及參加會議」。上述民間經貿機構之高階職位人員,指擔任該機構理監事、秘書長及其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
(二) 鑑於政府已經開放大陸人士來台觀光及自由行,在兩岸專業人事交流上亦宜有所放寬,透過全面性的經貿交流,方能的相互瞭解,建立更緊密的合作關係。
建議:建請經濟部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將「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七、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乙類」規定之「大陸地區省(市)級以上民間經貿機構高階職位人員及必要之隨團秘書」修訂為「大陸地區縣(市)級以上民間經貿機構之理監事、會務人員及其會員」,以擴大兩岸經貿交流。

102.08.10南部工商午餐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案由: 建請政府未來與澳洲、印度、智利及東協國家洽簽經濟合作協議(ECA)時,協助鋼鐵業者消彌我國與競爭國間之關稅差異,以提升業者出口競爭力。(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提案)
說明:
(一) 歐美近年受金融風暴影響,經濟復甦力道不穩,又中國大陸鋼鐵產能、產量逐漸增加,在台灣鋼品市場胃納有限之情況下,東南亞及新興市場之重要性遂與日俱增。
(二) 台灣加入WTO後對鋼品進口零關稅,但東協與澳洲等國對台灣之鋼品則仍課徵進口關稅。針對國內鋼鐵業生產之鍍(鋁)鋅與烤漆鋼品,其出口市場國家對台灣及台灣之主要競爭國所課進口關稅差異如下表:

對投資人而言下列有關投資台積電股票面臨之風險何者為不可分散風險i.全球半導體產業生產過剩所產生降價的危機ii.亞洲金融危機所引起的世界經濟不景氣iii.韓國半導體產業蕭條所引起

建議:建請政府未來與澳洲、印度、智利及東協國家洽簽經濟合作協議(ECA)時,協助鋼鐵業者消彌我國與競爭國之關稅差異,以提升業者出口競爭力。

提案二
案由:建請政府積極與中國大陸協商降低國內畜禽產品外銷大陸之關稅,並增加開放天津、大連、廣州等口岸,簡化通關驗證程序,以利業者拓展大陸市場。(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說明:
(一) 現行國內優質冷凍豬肉熟製品輸銷中國大陸被課徵15- 20%關稅,再加上17%的增值稅,末端售價均為台灣售價的3倍以上,其沉重稅負完全稀釋我國相關產品在大陸市場的競爭力,即使產品打著「台灣製造」的名號,也很難與其他國家產品、甚至當地高級品爭奪市場。
(二) 目前中國大陸同意台灣畜禽產品進入的口岸為上海、廈門及北京,未來台灣廠商希望能與更多口岸有交流的機會,例如天津、大連、廣州等口岸,平時即承接許多台灣商品進口的案件,對台灣商品非常熟悉。增加口岸除了可以活絡兩岸交流,亦可為廠商節省部分內陸運輸的費用與時間,大幅提升競爭力。
(三) 台灣畜禽產品從到達大陸港口至領取衛生證明,在無補件或整改的情形下,需要約1個半月的時間,尤其開立衛生證明所需時間通常需10- 15工作天。
建議:建請政府積極與中國大陸協商降低畜禽產品銷陸之關稅,並增加開放天津、大連、廣州等口岸,簡化通關驗證程序,以利業者拓展大陸市場。

提案三
案由: 建請政府建立對外貿易談判的透明化制度,及與立法部門良性互動的溝通機制,增進國內各界之共識,以利推動與其他國家簽署經濟合作協議 (ECA)。(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提案)
說明:
(一) 對任何國家而言,在進行WTO多邊談判、參與區域貿易自由化,以及推動與他國雙邊經貿關係或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時,所面臨最困難挑戰之一,就是爭取國內民眾與國會對貿易政策的支持。兩岸日前簽署之服務貿易協議即為一例,不僅國內受影響產業宣稱事先未獲溝通而極力反彈,立法委員也因事先未知談判內容而拒絕背書,倘此次未能處理得宜,將不利日後與其他國家簽署經濟合作協議。
(二) 由於國內目前欠缺貿易談判的透明化制度,且行政部門與立法院並未建立良性溝通機制,導致政府在與立法院及有利害關係之產業溝通時,皆以內容須保密,如對外洩漏將會破局,且內容絕對利大於弊等理由,未能充分說明及交換意見,致簽署後無法獲得諒解與支持,也影響我國對外貿易談判之公信力,對於我國日後與中國大陸簽署貨品貿易協議及與其他國家簽署經濟合作協議將有深遠影響。
(三) 美國政府對於貿易談判的處理程序,係各項貿易政策於草擬、公聽會及立法等階段,皆須於「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發布廣徵評論之公告,要求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意見。同時美國政府在1975年至1994年間及2002年至2007年6月間曾推動貿易談判的「快速授權程序」(Fast-Track Procedures, TPA),要求行政機關於開始自由貿易協定(FTA)談判前90天,應通知國會,並與國會相關委員會諮商;在談判過程中,貿易談判代表也須定期與國會各相關委員會成員組成之國會觀察團諮商,而在此程序下完成簽署之FTA,國會僅可就FTA之內容決議全數通過或否決,不可作逐條表決或其他方式之審查。此一作法,無疑是確保與外國政府談判達成之FTA,最終能在國會順利表決通過之關鍵。
(四) 此外,中國大陸在與貿易夥伴召開年度雙邊經貿會議前,會向行政部門、地方政府與企業,就雙邊貿易、投資與經濟技術合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徵求相關意見,事先發現談判過程中,可能面對的問題,進而有助談判策略的規劃。
建議:建請政府參考美國及中國大陸的作法,儘快建立貿易談判的透明化制度,及與立法部門良性互動的溝通機制,並事前委託相關公協會蒐集業界意見,以減少爭議,俾利推動我國與中國大陸簽署貨品貿易協議,以及與其他國家簽署經濟合作協議(ECA)。

提案四
案由: 建請政府重視創新事業的發展,放寬研發投資租稅抵減年限,鼓勵企業不斷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以營造對創新事業的友善環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提案)
說明:
(一) 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為促進產業創新,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相較於先前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規定:「…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五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且逐步限縮抵減金額,不利創新事業的發展。
(二) 面對國際經濟局勢快速變化,我國應營造創新事業的友善環境,如鬆綁法規、投資抵減、政府補助等,以培植研發新科技、高知識密集的產業,透過併購具有技術能力之新創公司、強化產學合作等方式,培養高附加價值的能力,並廣佈通路,打造「創新經濟」的發展模式。
建議: 建請經濟部會同財政部修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條文,將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的費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限由1年恢復延長為5年,以營造對創新事業的友善環境。

提案五
案由: 建請經濟部擴大「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之補助經費。(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說明:
(一) 經濟部為鼓勵企業從事創新研發活動,訂定「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以導引企業成立組織型態的研發團隊,使企業研發組織之規模與內涵均能持續成長,蓄積研發能量,提升研發中心於組織中之位階;同時,研發中心須以從事前瞻創新研發工作為主,與公司原產品開發、技術開發等部門有所區隔,著重長期研發布局與專利申請。
(二) 惟上開計畫補助經費,各年度經費補助款最高僅達新台幣500萬元(計畫執行期間以3年為限),或計畫總經費50%,相較於該部推動之「鼓勵國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對於國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之補助經費僅規範計畫總經費上限50%,並無每年補助金額上限之規定,誘因明顯不足。
(三) 當前國際間企業與人才流動迅速且方便,倘國內企業因在台設立研發中心之誘因不足,紛紛遠赴其他有投資補助之國家設立創新中心,並招攬國內外人才進行相關創新研究,不僅無法帶動國內相關創新技術之發展,也無法遏止高階人才赴國外尋求發展機會,實為我國一大損失。

建議: 建請經濟部修訂「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取消補助金額每年500萬元為上限之規定,以鼓勵國內企業研發創新,並藉此留住高階研發人才。

提案六
案由: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溫室氣體減量法未完成立法前,勿逕行以空氣汙染防制法管制溫室氣體減量事宜,避免違背減碳兼顧經濟發展之原則。(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說明: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參考美國以清淨空氣法管制溫室氣體經驗,於本(102)年5月9日公告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並以空氣汙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進行管制,近來又多次對外宣稱將於明年度以空污法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標準,並於104年後實施空污費及總量管制等措施。
(二) 有關環保署擬將二氧化碳(CO2)納入空污法的管制範圍,經濟部早於101年5月17日即發函環保署表示反對,工商團體亦表達強烈反對立場。
(三) 溫室氣體減量法(以下簡稱溫減法)已排入立法院優先法案,行政部門應朝儘速讓溫減法完成立法的目標共同努力,且應主動積極與環保團體保持協商溝通與討論,以兼顧環境保護與產業競爭力。
建議:建請環保署在溫減法尚未完成立法前,勿逕行以空污法管制溫室氣體減量之事宜,以免妨礙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提案七
案由: 建請政府儘速與中國大陸協商比照香港CEPA模式,將台灣的銀行業赴大陸設立分行總資產門檻由200億美元調降為60億美元,加快我國銀行赴大陸設點之腳步,以因應台商在大陸迅速擴展的資金需求。(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金融研究委員會提案)
說明:
(一) 近一、兩年來,為因應沿海地區人工成本不斷飆漲,許多傳統產業之台商已逐漸往大陸內陸遷移,台商足跡已遍及大陸各地,不再只是集中於東南沿海地區。然而截至目前為止,我國銀行在大陸已開業的10家分行僅侷限於沿海地區,半數位於上海市,其餘分佈於江蘇的蘇州、昆山及廣東省的深圳、東莞幾個大城市,以大陸的幅員廣大及台商佈局現況,區區10家大陸分行據點,合計總營運資金不過才79億元,難以支持總投資金額已超過3千億美元,分佈於大陸各地的10萬家台商融資需求。
(二) 目前我國銀行登陸設分行資產總額門檻為200億美元,截至今年5月,我國39家銀行當中只有19家符合登陸設立分行之門檻,家數只占49%,主要原因為我國銀行赴大陸設立分行之門檻過高,有待與大陸協商解決。
(三) 此外,在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中,對於我國銀行登陸投資參股已有層層規範保護,如登陸投資及資產曝險不得超過其淨值一倍等限制。而且台灣已有超過7成的上市櫃公司赴大陸投資,即我國銀行有超過7成密切往來的客戶都已經到大陸設廠,所以許多我國銀行規劃至大陸設分行的目的,是為了服務台灣上市櫃公司轉投資大陸的台商,應屬國內業務的延伸,若受限於資產門檻而使我國銀行無法至大陸設點,將造成我國銀行對企業金流因無法掌握而增加授信風險。
建議: 建請政府儘速與中國大陸協商比照香港CEPA模式,將台灣的銀行業赴大陸設立分行總資產門檻由200億美元調降為60億美元,以增加我國銀行登陸設點的數量,降低台灣的銀行業授信風險,並解決台商融資困難之窘境。

提案八
案由:台灣金融機構家數過多,呈現過度競爭的現象,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降低金融控股公司設立門檻,鼓勵金融機構合併,以減少金融機構家數,提升金融業競爭力。(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金融研究委員會提案)
說明:
(一) 國內金融業者由於規模小、家數過多、同質性高而造成資源重複配置,資本運用效益不彰,整體金融業報酬低;加上政府金融政策限制過多,致台灣金融業無法透過市場機制進一步整併,金融市場版圖破碎而分散,金融產業產值佔GDP比重逐年下降,金融業發展面臨極大的困境。
(二) 鼓勵金融業者跨業經營是當初金控法立法原意,金融整併可提升金融業者的資本使用效率,提高其靈活的市場運作機能。依據國內若干針對金控業者的調查研究顯示,國內金控業者對於金控的資本運用、交叉行銷及成本降低的3C綜效,也都抱持肯定態度。
(三) 由於現行金控設立門檻過高,常見為特定對象量身訂做,致使不少中小型金融業者無緣參與金控跨業平台這個良好機制。截至今年5月,共有22家本國銀行(占本國銀行家數56%),總資產規模佔比28%,仍屬獨立經營之銀行,市場整併空間很大。以美國為例,在開放金控平台申設時,也沒有規模及總家數限制;尤其在跨業經營鬆綁後,其國內金控業者因出自市場誘因掀起金融併購潮。
建議:建請金管會將金控公司的申設門檻由現行資本額新台幣600億元及資產總額7,500億元適度調降,以鼓勵金融機構合併,提升金融業競爭力。

提案九
案由:「職業安全衛生法」業於本(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研擬該法施行細則及條文授權另訂之相關標準、規則或辦法時,應廣邀業者研商。(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說明:
(一) 「勞工安全衛生法」自63年公布施行,除於80年間全案修正外,迄今歷22年未有大幅修正。基於我國產業結構改變,勞工已面臨諸多新興職業疾病的危害,且隨著新材料、新物質及新科技的發展,勞工也可能暴露於新風險之中,「勞工安全衛生法」 亦需因應修正。因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95年即積極展開修法作業,直至本年6月18日立法院完成三讀,並將「勞工安全衛生法」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二) 「職業安全衛生法」此次修正幅度頗大,適用範圍從指定行業擴大到所有行業,保障人數由670萬人擴大至1,067萬人,未來各行各業從事工作者均能享有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惟尚有14個條文授權行政機關另訂 相關標準、規則或辦法,事關業者與勞工之權益及義務,宜審慎擬訂,以避免業者因微罪而遭到嚴重處分,影響營運績效及勞工就業權益。
建議:
(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攸關業者與勞工之權益及義務,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研擬該法條文授權另訂之相關標準、規則或辦法時,廣邀業者研商,並尊重業者之實務意見。
(二) 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修訂施行細則時,在不違背母法的原則下,宜從寬訂定,避免條文過嚴影響業者營運。

提案十
案由: 建請政府慎重檢討承辦民間企業參與OT案之程序與作業方式,重視地方中小企業,以免妨害民間企業組織參與經濟發展。(高雄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提案)
說明:
(一) 高雄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為參與地方重大經濟建設之營運,整合全國各大公會資源,於101年9月份聯合全國各大辦理展覽業務之電腦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台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儀器公會、中華民國海西文化經濟發展促進會、澳門國際展覽公司、輝祐實業有限公司、揆眾展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等10餘家優質企業及公會合組法人聯盟,參與投標高雄展覽館OT案委外經營權,以上之全國各大公會要以數萬廠家及商家會員之力量,用心在高雄經營,協助政府推廣國際經貿展覽之活動。
(二) 事關全國幾萬家廠商會員之權益,為慎重起見,在招標公告期間多次與聯盟成員代表,前往經濟部國貿局諮詢有關社團法人合組法人聯盟投標資格之相關問題,經與國貿局官員會議討論答覆,主辦單位國貿局皆表示歡迎由公會代表組成法人聯盟投標。
(三) 本會發起籌組之全國法人聯盟為在法定時間內完成國貿局規定要求之各項投標、釋疑、補件等程序,期間各大公會各自召開所屬會員說明會,多次理監事會議表決作業,並辦理各項要求文件之法院公證,過程費時且繁複,國貿局開標前竟通知高雄市電腦公會以『社團法人不具公司法人發起人』為由,令本會喪失競標資格,無法參與完成後續的投標程序,國貿局出爾反爾,事前說一套,事後做一套,要如何給全國幾萬個廠商會員一個交代?
(四) 高雄展覽館OT案之評審,國貿局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本法人聯盟為好好經營高雄展覽館,發展地方經濟以在地服務、在地經營、在地繳稅、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回饋鄉里的精神,經營計畫書中承諾回饋金高達16.8%(中央受益),另將其中5%將捐給高雄市社會局做公益(地方受益),並承諾要提供25-100名的工作名額給街友(落實愛心公益)。為發展國際化,投標期間曾多次前往東南亞地區、日本、港澳、歐洲德國、荷蘭、奧地利、北歐丹麥、瑞典等地開創國際合作契機,欲藉由拓展國際展覽產業之商務發展,引領大高雄市邁入國際商務中心的新時代。本法人聯盟為競標中回饋金比例最高,最有利地方及中央的最優候選者,然而,德商候選人所承諾之回饋金不到10%,更沒提出配套辦法來回饋地方,既沒全國代表性,以單一廠商取得經營權,國貿局的審核要全國中小企業如何相信這叫最有利標?
(五) 整合中小企業之力量,發展旗艦企業及藍海計畫,應是政府該做之事,全國各大公會長期支持政府政策,默默盡力投入,係為配合政府發展經濟,惟國貿局已公布高雄展覽館OT案由德商取得經營權,本法人聯盟已舉行3次對國貿局的集會遊行抗議活動,長期以來國貿局及外貿協會掌控國家資源已是不爭事實,如今黑箱作業,要讓支持政府的無數中小企業情何以堪?
建議:
(一) 經濟部國貿局應重新檢討缺失,重新辦理高雄展覽館OT案招標事宜。
(二) 因事關全國各大公會數萬廠商會員之權益,政府如不妥善處理本案,將會引發持續長久性之抗爭,建請政府應召開聯合會議,提出補救措施,重建人民對政府的信心,以降低巨大社會成本。

提案十一
案由: 建請經濟部積極督促工業局改善台南市安平工業區部分區域排水系統,以澈底解決積水問題,避免廠商蒙受損失。(東又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案)
說明:
(一) 往年安平工業區新愛路中段於大雨過後 未曾有立即積水情形,惟自本(102)年起,每逢大雨就立即積水,另區內新孝路及新義南路亦有同樣情況。經區內廠商緊急聯繫後,安平工業區服務中心工務部雖派員察看,但皆以急雨予以回覆,未見有其他作為。
(二) 安平工業區內各廠商每月繳納管理費予安平工業區服務中心,雖請安平工業區服務中心予以注意此積水情況及解決積水問題,惟日前安平工業區曾有改造排水溝工程,依理不應再有積水情形,是否該工程施工不足或不當而造成此一積水情形?應予以徹查(該工程目前管理中心與施工廠商正在打官司);如屬事實,安平工業區服務中心應先行研擬解決方法,以維業者權益,而非等待官司結束方有作為。
建議:建請經濟部工業局督導安平工業區服務中心澈底解決大雨後之積水問題,否則若因雨積水造成各公司、工廠損失,受害工業區廠商將聯合請求損害賠償。

提案十二
案由:建請政府力促新台幣貶值,以提升出口競爭優勢與企業競爭能力,使國內經濟儘速復甦。(高雄市工業總會提案)
說明:
(一) 台灣屬於一個外銷導向的經濟體系,工業用原料中有30 %靠進口,而生產成品有80%仰賴出口,所以新台幣的升貶值亦即匯率的波動,對台灣經濟的影響非常大。我國無法加入東協,對於東協國家的競爭因面臨關稅障礙而失去競爭優勢。而與日、韓的競爭也因日元、韓圜的貶值而處於相對弱勢。在競爭優勢逐漸喪失的情況下,促使台幣貶值是使國內經濟復甦的最快方法。
(二) 自1980年底至2013年4月間,中國人民幣貶值305%,韓圜貶值72%,日元升值51%,台幣升值16%,顯示出貨幣貶值最多的經濟體崛起越快。1997年東南亞經歷金融風暴,比較1996年至1998年的匯率,韓圜貶值74%,日元貶值20%,台幣貶值21%,韓國在此時因貨幣的貶值打敗日本。2008年金融海嘯時,比較2007年底至2008年底的匯率,韓圜貶值34%,日元升值18%,台幣貶值1%,人民幣升值6%,此時期為韓國三星滅台最重要時刻,也是日本失去競爭力的時刻。2012年底日本首相安倍上任後至2013年5月底,採取寬鬆政策的匯率對策,日元貶值20%,而使日本經濟活絡起來。(數據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三) 物價上漲通貨膨脹未必與台幣貶值有相對應的關係,而日、韓貨幣貶值提升了競爭能力,也未見兩國有通貨膨脹的情況發生。世界主要貨品如大宗物資、石油及煤製品、基本金屬與化學材料等價格走跌的趨勢,躉售物價指數下跌,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指出5月份躉售物價總指數(WPI)為 96.05(100年=100),較上月跌0.73%,經調整季節變動因素後跌0.11%;較上年同月跌3.28%,1-5月平均,較上年同期跌3.24%。此時,應是引導匯率適時貶值的最佳時機,以增加企業競爭力,增加就業機會。
建議:
(一) 建請政府力促新台幣貶值,以提升出口競爭優勢與企業競爭能力,使國內經濟儘速復甦。
(二) 為防止台幣貶值可能影響物價波動,請政府研擬其他相關的配套措施。
提案十三
案由: 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速重新檢討東港溪攔河堰分級分類規定,以排除投資障礙,提升廠商投資意願。(屏東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提案)
說明: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把供應大高雄鳳山地區工業用水的屏東縣東港溪攔河堰列為水庫集水區域,從下游的新園鄉港西取水口以北,包括十三個鄉鎮在內。依經濟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負面表列的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等五十項產業在水庫集水區進行開發行為,必須依法環評,屏東縣政府與工商團體都支持這項環境保護的規定。
(二) 惟上開集水區內之已開發的工業區,以及已編定尚未開發的工業區,對於非屬上開負面表列的五十項產業以外的廠商投資開發或變更營業項目、變更負責人,甚至用水量甚少的營業項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要求依法環評。簡要的環評動輒一至二百萬元,而且曠日廢時,廠商怨聲載道,四處陳清,多次向屏東縣縣政府反應法令綁住廠商投資意願,縣政府多次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反應,也透過立委建議,期望加速推動東港溪攔河堰能夠採分級分類辦理,但是環保署仍顧及到環保團體的壓力,無法加速鬆綁法令的設限,導致影響廠商在屏東縣的投資意願低落。
(三) 這波台商回流返鄉投資熱潮,屏東縣因為受到東港溪攔河堰的環評規定,失去許多的商機,同時原有的廠商擴廠計劃也受到設限,政府一直希望排除投資障礙,但目前,不但沒有排除反而增加投資障礙,讓廠商無法理解政府的政策。
建議: 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速重新檢討東港溪攔河堰分級分類規定,除了負面表列的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等五十項產業之外的產業開發行為,能夠免除辦理環評,以利屏東縣的工商發展,提昇廠商投資意願,減少失業。

102.04.16工商早餐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案由: 建請政府加速金融整併,鬆綁各項金融法規,並定期召開「全國金融產業發展會議」,以促進台灣金融產業的發展。
說明: 我國金融業發展雖在政府推動開放與改革的政策下,逐步健全發展,惟近年成長動能明顯縮小,顯示金融產業發展策略宜有突破性的變革。分析國內金融業發展現況,面臨之挑戰有:
(一) 在金融市場開放政策下,台灣先後成立16家新銀行,此後台灣金融市場即呈現過度競爭現象,以致利差難以擴大,壓縮金融業者獲利,整體金融業ROA、ROE的表現,較之國際間具有競爭力的大型銀行,呈偏低的情況。另台灣金融服務業產值占GDP比重由2001年之8.23%,降到2012年之6.52%,而同期間香港與新加坡卻逐年增加,香港2012年已達16.37%、新加坡2012年則達12.1%。
(二) 現今國內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其對國內金融機構進行高度的監督與管理,致使國內金融機構難以伸展。在扶植產業發展上,政府政策應以興利為主軸,防弊為輔,金融產業的發展亦同。
(三) 金融業是規模經濟的產業,規模越大越能發揮綜效,競爭力也就越高。因此,在全球化的訴求下,國內金融機構應儘速進行整併,擴大資產規模,以提高經營效益。此外,國內金融業併購,有些係因主管機關認為有「股東適格性」問題而遭否決,但所謂「股東適格性」的行政裁量權在主管機關,欠缺明確標準。
(四) 我國金管會則成為部級單位,致在運作及各項重要政策之協調上,增加許多困難,不利於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建議及主管機關書面回應:
(一) 建請行政院成立金融發展及整併小組,與業界共同研商金融機構整併方向及鼓勵辦法。
金管會回應要點:
國內金融機構同質性高,在業務高度競爭下,致國銀報酬率偏低,爰金管會鼓勵我國金融機構透過自體成長或併購,以擴大資產規模及經營範疇。惟依據學者實證研究,金融機構規模與經營績效未必成正比,金融機構提升競爭力之方法,除透過整併以追求規模之擴大外,更重要的是市場的選擇與拓展,透過研發創新,尋求其特殊利基(niche),以藍海策略擺脫價格競爭,帶來長期獲利。為此,金管會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及推動「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規劃方案等興利措施,即係為協助業者開拓新商機及業務,建立我國銀行於國際金融市場中之特殊利基。
故未來金融整併之目的與對象,不能僅考慮規模與方便二因素,應優先考慮如何達成互補及綜效之效果,以提升經營效率,俾得與全球性金融集團於國際市場上競爭,對加強我國金融產業競爭力方有助益。
金管會就併購案件將以尊重市場機制為基本原則,依法令規定審查併購案件,並監督整併程序之公正、公平、公開及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及注意金融機構財務健全性,同時兼顧股東、員工及客戶之權益。
(二) 金管會與財政部共同組成之「金融賦稅專案小組」宜持續積極運作,以降低金融產業發展之租稅阻礙。
金管會與財政部回應:
金管會與財政部已於101年11月1日召開第一次金融賦稅專案小組會議,雙方陸續就金融相關賦稅議題進行充分之意見交換,至101年12月12日共召開5次會議,並經行政院102年3月13日進行研商後,對於101年8月12日召開之「財經議題研商會議-金融場次」所提賦稅建議均已研議完成,其中財政部初步同意5項建議。未來金管會將視金融業發展狀況及前例之成效,適時向財政部提出活絡金融活動之稅制建議,以利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三) 建議每二年召開一次「全國金融產業發展會議」,邀集國內外金融業者共商國際金融產業發展趨勢與政府金融政策。
金管會回應:
金管會與金融業的溝通管道一向暢通,並已持續透過各種型式的溝通平台進行意見交流。而且金融業如有新的經營模式或業務構想,於推動時面臨法令面或政策面問題時,金管會會就各個面向充分研議,如屬合理可行者,即予採行。是以,金管會與金融機構溝通之重點在於瞭解問題爭點及如何解決,至於會議形式及召開頻率並非主要重點。
(四) 鼓勵新金融商品之推出,其審查宜改採負面表列方式與概括性管理。
金管會回應:
為協助金融產業發展,金管會一向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經營模式、開發新金融商品,對於各項金融商品均積極開放並簡化相關程序。惟各國對於金融商品之管理甚少採負面表列方式,尤其自金融海嘯後,負面表列方式已非國際金融監理主流趨勢。
中央銀行回應:
為利新金融商品業務發展,對已許可首家銀行辦理之衍生性外匯商品,中央銀行允許其他銀行採事後報備方式開辦。此外,證券商承辦與其本業相關之外匯業務,中央銀行一向秉持支持態度,依目前規定,證券商得辦理之外幣有價證券相關業務範圍已相當廣泛。有關涉及匯率避險商品,如換匯交易、換匯換利、匯率選擇權及遠期外匯等,證券商得以客戶身分洽指定銀行辦理,毋需申請。至於證券商若從事銀行專屬之外匯交易,已涉及跨業經營,自屬不宜,如有證券商辦理外幣證券業務涉及外匯交易之服務,可透過同一金控下之銀行子公司或策略聯盟提供。
(五) 建議政府放寬法規並改善國內金融環境,以吸引海外及國內金融人才在台灣拓展事業,帶動國內金融產業發展。
金管會回應:
金管會已就我國金融業發展現況及所面臨之問題,提出金融服務業發展方向、計畫及執行策略,業經行政院核定。另已適時建議財政部檢討金融賦稅制度及各項鬆綁措施,除有助於促進金融商品之多元化、擴大業務範圍及吸引海外資金回流外,亦可為國內金融人才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提升國際競爭力,對於激發金融市場的活力與成長有相當大的助益。
(六) 以差別化的管理,促進金融產業之發展。
金管會回應:
金管會已施行差異化檢查機制,調整檢查週期、金融檢查項目及抽查比率等,實施分級管理。為促進金融業健全發展,亦已經以差異化管理機制,鼓勵金融機構打銷呆帳及提高備抵呆帳之提列。此外,未來將運用更精緻差異化管理措施,鼓勵金融業創新經營模式與金融商品,給予體質佳之金融機構更大經營空間。
(七) 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生產性之投資及公共建設。
金管會回應:
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金管會近期除放寬保險業參與公共建設及長期照護之資本適足率計算方式外,已放寬保險業對公共投資及社會福利事業之單一被投資對象投資上限(35%),並放寬得投資社會福利事業所需之設施,並就保險業配合政府公共建設投資特定地上權之案件訂定相關規範,以提高保險業投資能量及投資意願。去(101)年度已有多家壽險業者投資政府大型地上權案件之個案,未來金管會亦將積極鼓勵保險業參與該類案件。
此外,為解決保險業者實際參與公共建設個案時所面臨之問題,金管會已多次召開會議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及業者共同研商,並就業者所提「發行公共建設證券化商品」及「促參案件由保險業出資興建,並出租予專業經營廠商經營」等需跨部會協調事項,洽商相關主管機關協助研議法規鬆綁事宜,並透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平台」持續協調溝通。
綜上,金管會已持續檢討相關法令,並將持續就需跨部會協助事項,洽商相關主管機關協處,以共同引導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
(八) 依銀行之股權結構,彈性放寬陸資來台投資參股比例及資格限制。
金管會回應:
就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之經營權,金管會考量差異性提高陸資持股比率上限,如:
1. 單一大陸地區銀行投資臺灣地區上市(櫃)銀行、金融控股公司的持股比率將提高至10%;投資未上市(櫃)銀行、金融控股公司的持股比率將提高至15%等。
2. 有關建議開放大陸民間企業參股台灣金融機構乙項,目前僅得由大陸地區銀行或陸資銀行擇一參股臺灣金融機構,主要係基於國內金融機構為達策略性目的開拓大陸市場所採股權合作之措施,且大股東須有專業適格性等考量。
(九) 協助我國銀行業向中國大陸爭取降低登陸門檻。
金管會回應:
本項建議未來將適時研議納入後續兩岸協商之議題。
(十) 建議債券 ETF比照現行債券交易免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回應:
1. 「債券ETF」因本質上仍屬於受益憑證,與債券有所不同,而僅課徵1‰證券交易稅,而非賣出股票以「3‰」課徵,尚屬合理。
2. 觀察100年至102年3月間債券ETF交易情形,其每月成交筆數及金額變動幅度甚大,說明證券交易稅並非影響債券ETF交易量主要因素。
金管會回應:
國內首檔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富盈債券基金」(下稱「債券ETF」)於100年1月27日上櫃掛牌交易,櫃買中心為增加該債券ETF之活絡性,曾多次向財政部賦稅署建議減免債券ETF之證券交易稅。然該檔債券ETF將於今年5月份終止上櫃,故本案目前應無急迫性。
(十一) 建請加速開放兩岸證券及期貨交流,以深化市場合作,強化台灣金融之優勢。
金管會回應:
今(102)年1月29日舉辦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雙方初步同意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下納入「大陸允許臺資期貨中介機構在大陸申請設立合資期貨經紀公司,臺資期貨中介機構持股比例可達49%」。金管會將持續與陸方溝通,為我國期貨商爭取有利之參股投資機會。
陸委會回應:
上述會議已落實「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中所定各項監理合作事項,並建立制度化的定期會晤機制,俾雙方得就市場進入政策協調、證券期貨業務經營、監理法規等議題進行意見交流,形成共識。
(十二) 金管會除金融監理工作外,亦應提出金融產業發展政策。
金管會回應:
為建構更具活力及競爭力之金融環境,已陸續與金融業界研商我國金融服務業發展之方向與策略,研擬完成「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及「發展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兩項計畫與8大發展策略,並擬定具體執行內容及推動時程,俾據以持續積極推動各項工作,以滾動檢討方式,參採金融界相關意見,適時調整執行內容。

提案二
案由:為解決金控公司適用連結稅制申報繳納所得稅之疑義,建請財政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相關解釋函令,俾導正金控公司應有之課稅處遇。
說明:
(一) 財政部在研擬「金融機構合併法」與「金融控股公司法」二法案時,深知賦稅面之配套措施至為重要,從而在草擬「金融控股公司法」時,亦對金融異業結合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納機制有所籌謀,爰有第49條之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者,得自其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十二個月之年度起,選擇以金融控股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立法理由並確切敘明:「由於金融控股公司與其持有百分之九十股份之子公司,已為經濟上之同一實體,與公司內部部門無異,尚不宜因分設子公司而增加其租稅負擔,以維租稅中立原則,爰為本條連結稅制之規定。」此即金控公司連結稅制之由來。
(二) 金融控股公司法所需賦稅層面之配合條文,無論在財政部起草與立法院審議過程,賦稅署官員必然充分參與。惟因賦稅署嗣後認為金控「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或「以投資有價證券為專業」,於96年雖承認金控「尚非屬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惟因似乎未改變「以投資有價證券為專業」之堅持,再加上對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之適用,亦不符兩稅合一之真意,爰幾乎全數否准金控母公司所產生之各項成本費用。致使僅因異業結合成金控經營模式,即形成稅負劇增之不合理現象,與 馬總統競選連任時所提出落實依法課稅,增進徵納雙方和諧關係的政見背道而馳,業者深感遺憾。
建議: 金控連結稅制爭議不僅涉及財政部所提之解釋函令嚴重逾越金融控股公司法與所得稅法之規範,且造成全體金融業經營之莫大干擾與負擔。爰再次建請財政部與金管會共同籌組之「金融賦稅專案小組」加速研商解決此項課稅爭議,俾回歸連結稅制之基本精神,以維金控公司租稅中立之初衷。
主管機關書面回應:
財政部回應:
(一) 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第49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金控公司)與其子公司符合一定要件,得選擇由金控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金控公司自其子公司獲配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依同法第24條及財政部96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440號函規定,其相關成本費用,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投資及被投資事業管理之各項支出,得自該免稅之投資收益項下減除外,其餘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費用支出,免分攤至投資收益。
(二) 本案涉及金控公司收益費用歸屬認定問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已參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意見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金融控股公司收入成本費用歸屬認定原則」,並經財政部101年9月7日台財稅字第10100170790號函准予備查,稽徵機關得依前開認定原則,依個案事實核實認定,紓解爭議。
(三) 此外,部分業者反映金控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薪資費用應予認列乙節,金管會依金融賦稅議題小組會議結論函洽銀行公會意見,並於102年1月28日函復財政部,財政部同年4月10日以台財稅字第10200516580號函請國稅局參酌金管會意見,就個別金控公司經營型態及費用支出內容核實認定。
金管會回應:
金控公司連結稅制所生費用支出認列問題,已與財政部獲得共識,訂定前述收入成本費用歸屬認定原則。除認定原則所列費用之其他費用之認列仍應基於租稅公平性、中立性及稽徵實務以個別化方式審慎衡酌為宜。

提案三
案由: 建請政府重視我國科技研發成果與產業發展脫鉤之現象,重新配置科技研發經費,積極協助產學合作取得專利智財,進行商業化之推廣及運用。
說明:
(一) 我政府在財政逐漸吃緊的情況下,每年投入科技研發之經費仍持續成長,去(101)年已超過千億元,金額相當可觀。惟觀其成效與實質對產業的貢獻,落差相當大,尤其每年科技研發經費僅由國科會作一般性審查,除經濟部、國科會、中研院、教育部均有編列經費外,國史館、原民會、等與產業關聯度較低之部會亦編列科技研發經費,進而壓縮經濟部所分配到的科技研發經費金額,凸顯政府科技研發資源錯置的問題。
(二) 此外,取得大筆科技研發經費的國科會、中研院及教育部,均將大部分經費投入在學術專題研究,而相關研究多為學者個人學術成就上所需,雖大部分皆於國際期刊發表,卻無法與產業相互結合,不但研發成果無法商業化,也未能有效協助產業提升。
建議及主管機關書面回應:
(一) 未來政府整體科技研發經費宜由經濟部、國科會及教育部共同協商宏觀配置與應用,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並增加科專計畫相關經費補助中國生產力中心、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及中衛發展中心等輔導性質之財團法人,協助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研發創新。
經建會彙整相關部會回應:
1.針對科研經費之配置與應用部分
行政院已設置「科技會報」,由院長主持,邀集會報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共同檢視評估科技發展重大課題。目前政府科技發展計畫經費審議,係由國科會會同財政部、主計總處及科技會報辦公室共同辦理,審查結果先經由國科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陳報行政院核定,該會議即為一跨機關之溝通協商平台,會議除由國科會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外,主要科技機關之首長皆為委員。
2.針對增加科專計畫相關經費補助輔導性質之財團法人,協助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研發創新部分
經濟部對於財團法人研發創新之補助,每年均編列新台幣140億元以上之法人科專經費,推動相關事宜。此外,為協助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經濟部推動「地方產業創新引擎計畫」專案及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國科會於101年規劃推動「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產學小聯盟),將學術界所擁有的專業技術能有系統性的對外擴散,強化產學技術銜接,落實產學互動,提升業界競爭能力,同時亦可增加學術研究人員的實務經驗,縮減研究人員之產業落差。
教育部將於102至105年啟動「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深耕特定專業技術」,對於具特定產業領域研發能量之科技大學,以額外經費方式引導其進行產業相應技術之創新研發環境建構,並帶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及智慧財產加值之效益。
(二) 相關部會年度研發預算宜統一設置專屬網站公佈週知,提高透明度,以利民間企業瞭解及有效參與。
經建會彙整相關部會回應:
政府相關部會之預決算資料,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公布於官方網頁之「政府資訊公開」處,以利社會大眾瞭解。
(三) 各相關部會及所屬財團法人研發取得專利或專門技術而達可商業化運用時,應以透明公開方式向產業界說明,並公平客觀移轉民間有償使用。
經建會彙整相關部會回應:
經濟部各法人研究單位於單位網站公開揭露可移轉技術資料,亦建置「經濟部技術處專利暨可移轉技術資料庫」與經濟部技術處網站連結公告。同時,定期要求各執行單位提供專利暨可供移轉之技術資料,以利產業與社會大眾查詢。
國科會所屬財團法人,其研發成果達可商業化運用時,除依技術性質刊登於國家實驗研究院及相關中心網頁外,並不定期舉辦各類展覽或研發成果專利技術說明會,邀請需求廠商/潛在買家前來瞭解,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積極推廣予民間產業運用。

提案四
案由: 建請自由經濟示範區主管機關研訂相關法規時,宜放寬現行僱用外勞之限制,且僱用原住民之比例以不低於員工總人數1%為原則,俾藉由自由經濟示範區之成功發展,引領台灣加速成為自由貿易島。
說明:
(一) 已公布的自由經濟示範區方案中,僅提出白領外勞鬆綁的配套措施,尚未見放寬僱用藍領外勞的配套措施,不利吸引廠商進駐。
(二) 現行自由貿易港區都位於港口或是機場旁,進用原住民不易,且流動性高,常有企業僱用後不久即離職,造成僱主人力調度上之困難。
建議: 自由經濟示範區主關機關研訂相關法規時,參酌下列建議:
(一) 進駐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之產業(含物流、倉儲等服務業及製造業)均可僱用藍領外勞,以提高廠商進駐意願。
(二) 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之產業僱用原住民比例宜比照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以不低於員工總人數1%為佳。
政府書面回應:
經建會回應:
目前自由經濟示範區之規劃,並未涉及外籍勞工或原住民聘僱限制之議題。經建會現正與各界就示範區之細部規劃內容進行協商,未來特別條例之相關規範將參考各界意見研訂。
勞委會回應:
服務業所運用的勞力多屬非體力型的初級勞力;服務業缺工比率不高,爰評估尚無引進服務業外籍勞工之必要性,相關研究發現原住民或因教育程度偏低、專業技能較為薄弱及與漢人社會文化差異等因素致就業困難,惟大多數體能狀況甚佳,對於自由貿易港區之工作確實合適。

提案五
案由: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放寬出入境攜帶人民幣額度從2萬元提高為人民幣4萬元,以增進兩岸觀光關聯產業的互利與發展。
說明: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第1項及第5項,訂定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之限額為人民幣2萬元(約新台幣9萬4千元),惟相較於旅客攜帶外幣限額為1萬美元(約新台幣29萬5千元),上述人民幣限額明顯偏低。
(二) 政府鼓勵臺商回臺投資已有顯著成效,且逐漸放寬陸資來臺投資相關規定,兩岸經貿交流將持續熱絡,陸客來臺觀光人數亦將逐年增加,為因應商務或觀光購物需要,旅客出入境攜帶人民幣限額有待提高。
建議:為便利大陸商務人士來台洽公或觀光客購物需求,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放寬旅客出入境攜帶人民幣上限從2萬元提高為4萬元。
金管會書面回應:
旅客出入境攜帶人民幣上限為2萬元,係參考大陸人民銀行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攜帶的人民幣限額為2萬元。在陸方之規定未調整前,我方單方面提高前揭限額規定並無實益。

101.12.08中部工商午餐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案由: 建請行政院成立專案小組,整合相關部會資源,積極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扶植國內中小企業,促進總體經濟發展。
建議:鑑於「中堅企業躍升計畫」涉及多個政府部會,謹建議行政院成立專案小組,匯集相關部會力量,整合各方資源,切實推動本項計畫,從制度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政府書面回應:
經濟部表示:
(一) 依據行政院101年10月8日核定之「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經濟部已成立「中堅企業發展推動小組」,成員包括經建會、教育部、財政部、勞委會、內政部與國科會等部會。後續將結合各部會資源積極推動本計畫,創造台灣產業成長之新動能,帶動經濟發展。
(二) 各部會辦理之重要措施如下:
1. 人才面:培育重點輔導企業所需中階與學士藍領等進階工藝人才、提升產業人才培訓補助額度及能量、提高人才培訓補助成數、加強人力扎根、運用替代役支持、協助延攬國外人才、積極協助雇主招募所需人力。
2. 技術面:提高研發類科專計畫協助、研發貸款協助、研發投抵優先支持。
3. 智財面:辦理智財管理與專利布局。
4. 品牌行銷:強化品牌及行銷相關協助。

提案二
案由:為持續推動台灣文創產業發展,建請政府落實六大文創產業旗艦計畫,重新審視資源分配,俾均衡發展各類文創產業。
建議: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黃金十年國家願景」計畫將文創產業列為未來經濟發展重點,建請政府落實執行六大旗艦計畫,發揮台灣創意之競爭優勢,輔導中小微型文創廠商轉型升級,積極拓展國際及大陸通路,提交整體文創產業產值,並創造實際效益。
政府書面回應:
文化部表示:
(一) 2009年起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以環境整備五大主軸及六大旗艦產業為主要推動策略,在此計畫架構下,文化部與經濟部合力推動工藝、廣播電視、電影、流行音樂、數位內容、設計等六大產業。
(二) 六大旗艦計畫除電影產業外,其餘計畫也投入相當資源扶植產業,如電視旗艦-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流行音樂旗艦-辦理「金曲獎」及「金音創作獎」等、工藝旗艦-輔導工藝之家培育工藝卓越人才等,另臺灣流行音樂產業在華語地區市占率約八成,無論在音樂製作、創作、藝人培育、行銷經驗等,均為華語流行音樂發展指標,未來將在既有優勢下進軍國際市場,鼓勵民間跨產業合作、發揮創意、增進民間投資,以流行音樂優勢帶動其他文創產業發展。
(三) 2010年臺灣文創產業產值較原計畫目標短少,主要係因全球、國內經濟等大環境不景氣之影響及年度預算不足所致;另「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之設置條例刻正於立法院審議中,文化部將持續努力促其儘速完成法定程序。
(四) 未來將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架構下,長期暨全面性持續推動整體文創產業。

提案三
案由:建請經濟部籌設「輔導補助自主創新研發發展基金」,擴大補助中小企業研發創新所需財源,以増強中小企業全球化競爭力。
建議:為擴大補助中小企業研發創新所需財源,解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發展的財務束縛,讓企業在最需要資源的幼苗時期,獲致充裕的資金,以提升研發創新能力,建請經濟部籌設「輔導補助自主創新研發發展基金」。
政府書面回應:
經濟部表示:
(一) 為協助及鼓勵我國中小企業加強自主技術創新研發,經濟部自88年起推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旨在運用政府研發資源,降低研發投資風險,彌補其研發與技術發展環節之不足點外,並引導受補助之中小企業在升級轉型過程中強化研發能力、調整企業體質、營運服務模式,以提升中小企業之競爭力。爰此,現行SBIR計畫與順集科技公司所提建議「輔導補助自主創新研發發展基金」具相同精神。
(二) SBIR計畫之申請階段分為「先期研究(Phase 1)」、「研究開發(Phase 2)」及「加值應用(Phase 2+)」,其補助金額上限分別可達100萬元、1,000萬元及500萬元。
(三) 另為鼓勵更多中小企業建立自主創新研發能量,補助之形式已不只是被動的接受申請補助,經濟部更提出多元化的配套措施,包括:導入學界豐沛研發能量進入產業,以及透過法人研究單位推動產業聚落研發聯盟價值創新及升級轉型,提升中小企業核心技術能量。統計近3年(98~100年)受SBIR計畫補助之中小企業已達2,071家,政府補助金額累計已逾33億9,000萬元。

提案四
案由:環境影響評估通過或獲得開發許可之案件頻遭法院撤銷,重創政府威信與國內外投資人的信心,也影響台商回台投資的意願,建請政府儘速檢討修訂環評相關法規,促進經濟之發展。
建議: 由於環評相關法規涉及各部會,建議行政院成立專案小組,全面檢討修訂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建立以經濟發展為導向之環保政策。
政府書面回應:
環保署表示:
(一) 101年10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係撤銷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發給國科會「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許可」,並非環保署環評審查結論,特先敘明。
(二) 97年1月高等行政法院撤銷環保署對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后里基地」(七星農場)環評審查結論,其主要原因係認為本署審查過程並未考量健康風險;99年1月本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全案定讞後,國科會中科管理局於99年3月補送健康風險評估相關資料,環保署於99年9月完成審查,後續本案陸續有26件相關行政訴訟,但因環保署已充分考量對環境之影響,因此並未再發生撤銷審查結論之情況。另中科三期行政訴訟過程,園區內友達及旭能二家廠商持續建廠、量產,並未對企業投資及營運有造成影響。
(三) 參照上述行政法院判例,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建議「建立以經濟發展為導向之環保政策」而不充分考量環境影響因素,可能造成未來環評被法院撤銷結論之可能性。
(四) 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於83年通過,至今施行近20年,隨著社會的變遷,確實面臨到重新檢討的必要,例如,我國環評制度具有否決權,可能造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須負擔開發的決策政治責任、環評由環境保護機關審查造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須考量環境保護與永續原則、現行制度使環評成為所有開發案之爭議聚焦,可能延宕時程而影響開發時效等。
(五) 環評制度在歐美已行多年,美國、日本、德國都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而非環保機關辦理,亦無「否決權」之設計,臺灣的環評制度確實有改進的空間,目前行政院正進行環評制度之檢討,且環保署將與經濟部討論務實可行之建議解決方案,歡迎社會各界對於環評制度提出建言,提出兼顧環境永續、社會公平與經濟成長且適合我國未來發展方向的環評制度。

提案五
案由:建請加速彰化縣「二林精密機械園區」之開發,期望在102年年底前公告園區土地出售相關方案,以利廠商進駐投資。
建議:為協助機械業廠商根留台灣,擴大精密機械產業聚落的能量,以期吸引國內外投資、創造在地就業、繁榮地方經濟與均衡區域發展,並提升附加價值、創造產業利潤,建請加速「二林精密機械園區」之開發。
政府書面回應:
經濟部表示:
(一) 經濟部前於100年9月27日函復彰化縣政府,本案宜俟本園區用水計畫書經經濟部水利署核定後,重新調查產業用地需求及供給情形,並據以調整可行性規劃報告內容,再依「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本園區申設作業。
(二) 本園區用水計畫書業經經濟部水利署101年2月13日經水源字第10115014480號函同意在案。經洽彰化縣政府表示,茲因本案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部分資料需重新進行調查,該府將俟環評書件內容於府內審查完成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3條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設置產業園區。
(三) 針對後續彰化縣政府提出之相關申請事宜,經濟部將提供該府必要之行政協助。

提案六
案由: 建議將企業併購而移轉之土地及房屋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符企業併購法獎勵企業併購,健全公司體制,並發揮整體經濟效益。
建議:建議財政部修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或由經濟部修訂「企業併購法」如下,以增加企業併購誘因,促進資源之有效利用,提升企業經營效率:
(一) 修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增列第12款:「企業因併購而移轉土地及房屋者」,為非課徵特種貨物稅之範圍。
(二) 修訂「企業併購法」第34條,增列第1項第6款:其移轉土地或房屋,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課徵範圍。
政府書面回應:
財政部表示:
(一)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立法意旨係為抑制短期移轉炒作,健全房屋市場,爰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非自住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無論個人或法人均應一體適用。
(二)有關建議於「企業併購法」或特銷稅條例中增訂公司因併購而移轉不動產非屬特銷稅之課稅範圍乙節,尚不宜採行,說明如下:
1.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之組織調整模式包括合併、分割及收購三種,其中屬合併及分割部分,其併購、分割過程而移轉之不動產,非屬銷售尚不涉及課徵特銷稅問題。至被「收購」後而移轉不動產,如屬單純不動產移轉且有對價之行為者,仍應課徵特銷稅,如於「企業併購法」或特銷稅條例明定排除課稅,除有違租稅公平原則及特銷稅條例立法意旨外,恐將誘使法人利用企業併購方式出售短期取得之不動產,規避特銷稅,形成租稅漏洞。
2.按「企業併購法」之立法目的,旨在鼓勵企業以併購進行組織調整,健全公司體制,發揮企業經營效率,爰針對企業併購過程所應負擔之相關稅負予以免徵或延緩繳納之獎勵。依此,「收購」如涉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不動產買賣,且予以免徵特銷稅,恐生前述之弊端,亦與「企業併購法」立法意旨相違。
經濟部表示:
(一)「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經濟部業於101年10月23日送行政院審議。
(二) 針對本項建議,經濟部於101年7月18日召開研修「企業併購法」會議已進行討論,會中財政部提出上述「不宜增訂」意見,爰未納入本次修正草案。

提案七
案由: 建請經濟部加速與大陸進行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後續貨品貿易協商。
建議: 建請經濟部積極加速與大陸進行ECFA後續貨品貿易協商進度,期望在明年6月前,將綜合加工機等工具機項目列入免稅清單中。
政府書面回應:
經濟部表示:
(一) ECFA後續貨品貿易協議已於100年2月22日經合會第1次例會時宣布啟動磋商,雙方除依據ECFA第3條第2款所規定重要內容進行協議文本討論外,並就ECFA早期收穫清單以外的其他產品進行降稅協商。
(二) 由於ECFA貨品貿易協議談判涵蓋相當多的產品項目,且複雜度高,雙方確實需要較多的時間來協商,然考慮國內業者盼能儘早爭取大陸優惠關稅待遇,並因應中日韓自由貿易協定所帶來的衝擊, 總統及行政院陳院長已指示於明(102)年底前完成ECFA後續協商為目標,經濟部業積極協調相關部會,並加速與中國大陸協商的步伐,以爭取儘早完成協商。
(三) 有關慶鴻機電工業公司建議將綜合加工機等工具機項目列入免稅清單,事涉ECFA後續貨品貿易協議市場開放事宜,將納入談判整體考量。

提案八
案由: 建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針對大陸地區舉辦之工具機展覽會,擬訂「工具機採用國產控制器推動辦法」,倘參展廠商展機採用國產控制器,應予以專款補助,以茲鼓勵。
建議: 中國大陸將從2014年規定台灣數控工具機採用兩岸生產CNC控制器,始能繼續享有免關稅優惠。建請經濟部有關單位,擬訂「工具機採用國產控制器推動辦法」,使台灣數控工具機能大量採用國產CNC控制器,培養台灣國際級的CNC控制器大廠。
政府書面回應:
經濟部表示:
(一) 經濟部貿易局為協助我廠商拓展海外市場,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除補助一般參展於參展攤位明顯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外,尚補助建置「國家形象館」、「主題館」及「聯合攤位展示」等計畫,皆為協助我廠商有效推展我國產品,更有效型塑MIT產品形象,提高產品價值,應足以協助大部分業者拓銷海外市場之所需。101年補助工具機產業方面計有:
1. 台灣區工具機暨零組件工業公會獲補助12項計畫,共計1,313萬8,000元,其中包含補助2項赴中國大陸及越南地區建置國家形象館參展計畫。
2. 補助財團法人工具機發展基金會共計50萬元赴中國大陸及土耳其參展計畫。
(二) 有關慶鴻機電工業公司建議制訂對於國際參展配有採用國產控制器之工具機業者給予補助計畫,俾我國免受外國之牽制,恐同時涉及世界貿易組織(WTO)「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SCM協定)」所禁止「出口補貼」及「進口替代補貼」之適法性疑義,或有遭外國業者關切違反WTO規範之虞。
(三) 建請工具機相關公會善加運用上揭說明之補助計畫種類,鼓勵配有採用國產控制器之工具機業者組團參展,或可考量該等業者於參展時建置主題館。

提案九
案由:建請經濟部推動成立「發光二極體(LED)燈具替換傳統高耗能照明燈具發展基金」,提供LED業者融資的另一管道,促進綠能產業的發展。
建議:中小企業常受限於資金短缺而影響其營運與發展,尤其綠能科技公司生產基地與市場橫跨兩岸,資金需求較鉅,建請經濟部推動成立「LED燈替換傳統高耗能照明燈具發展基金」,提供綠能科技相關中小企業融資的另一管道。配合有系統的基金管理,且由經濟部從旁監督指導,以協助綠能產業的發展。
政府書面回應:
經濟部表示:
(一) 因應地球暖化與能源危機,綠色能源產業是明日之星,行政院為推動綠能產業已擬訂「綠色能源產業旭升方案」,並規劃運用「技術突圍」、「關鍵投資」、「環境塑造」、「出口轉進」及「內需擴大」等五大總體驅動力,輔導臺灣綠色能源產業發展。
(二) 經濟部為積極推動LED節能產品應用,於98年至100年推動「LED交通號誌燈專案計畫」,完成全台全數換裝共計69.67萬盞LED交通號誌燈,每年可節省約2.47億度電;在路燈部分於98年及100年補助22縣市以LED路燈換裝水銀路燈,共換裝1萬1,350盞,每年可節省約632萬度電。
(三) 101年推動「全臺設置LED路燈」措施,已規劃3項示範或專案計畫,由中央政府補助或支付部分金額,結合節能績效保證模式協助地方政府進行LED路燈之設置,期展現節能減碳之成效,達成扶助產業之目的,並擴大節能產品之普及應用,預定自101年至103年陸續投入經費約27.68億元,換裝約32.6萬盞LED路燈,每年可節約1.43億度電,減少8.75萬公噸二氧化碳排放,相當於225座大安森林公園碳吸附量,帶動44.81億元產值。
(四) 「全臺設置LED路燈」措施完成後,以節能績效專案模式進行高效率路燈汰換之運作模式應已成熟,未來各地方政府可規劃循節能績效保證模式,由廠商以符合節能標章認證標準之道路照明燈具(如陶瓷複金屬燈及LED路燈等高效率照明燈具),汰換低效率、高污染之傳統路燈,於契約期間內由地方政府提撥因使用LED路燈所產生電費節省之部分數額作為契約給付價金。同時為協助降低廠商之成本壓力,經濟部(能源局)已訂定「中小企業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及利息補貼要點」,提供相關廠商(含LED燈具廠商)資金協助,各相關廠商如有需求,可透過本補貼要點取得資金協助。

提案十
案由: 建請中央銀行針對企業興建員工住宅,放寬相關土建貸款上限規定。
建議: 建議中央銀行對於廠商配合政府政策興建勞工住宅等特殊情況,適度放寬相關土建貸款規定,避免政府照顧弱勢勞工之美意,受限於法令而難以推動。
政府書面回應:
中央銀行表示:
為支持地方政府推動產業發展,同意比照「新北市板橋浮州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免受中央銀行土地抵押貸款規定管制,惟貸款成數應按土地取得成本作為計算依據(例如浮洲合宜住宅建商購地價149億元,銀行核貸金額104.5億元,貸款成數為土地取得成本之7成)。

提案十一
案由: 建請經濟部成立「產業轉型發展基金」提升產業競爭力。
建議: 為協助國內具有全球通路製造業,在金融海嘯來襲與歐債危機下,取得整併轉型升級之所需資金,提升產業競爭力,建請經濟部成立「產業轉型發展基金」。
政府書面回應:
經濟部表示:
(一) 為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行政院已設置國家發展基金,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將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技術引進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
(二) 經濟部為協助國內中小企業健全發展及順利取得資金、扮演關鍵性資金提供者角色,自96年起執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0億元,已結合國內24家創投資金、投資銀行等資源,協助國內中小企業透過經濟部投資機制成功升級轉型並順利上櫃。目前已有108家中小企業獲得國發資金與創投資金,穩定國內就業人口11,799人,協助專利取得1,974件以上,誘發國內投資232.9億元,引進國外資金4.9億元,累計投資收益6兆6,647.6億元,協助上市/櫃/興櫃共38家。
(三) 另透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提撥專款,搭配承作銀行自有資金辦理各項專案低利貸款,計有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優惠貸款、振興傳統產業優惠貸款、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民營事業污染防治設備低利貸款及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等,以協助企業取得營運所需資金,企業如有需求,均可逕洽往來銀行辦理。

101.09.15南部工商午餐會討論提案

提案一
案由: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高雄市政府共同進行整體考量規劃,加速南星計畫之擴大計畫執行期程。(中國鋼鐵公司提案)
說明:
(一) 高雄市政府大林蒲南星計畫區收容高雄地區廢棄之營建土石方用於填海造陸,對於高雄地區公共工程及民間營建工程廢棄土石方之收容處理貢獻至鉅,惟整個南星中程計畫將於10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填築,停止收受廢棄之營建土石方,未來高雄地區之廢棄之營建土石方去處將成嚴重環境問題。
(二) 南星計畫為近20年來臺灣最成功之填海造陸計畫,不僅解決營建工程廢棄土石方去化問題,同時,應用煉鋼副產品轉爐石作為工程材料,也使資源物有適當之應用去處,可疏緩環境負荷,而填築產生之二百餘公頃新生地,已被政府規劃為自由貿易港區與遊艇專業區,將創造更高之經濟產值。
(三) 目前環保署正規劃推動安定性可用之資源物填海造島計畫,應可與高雄市政府結合,繼續推動南星計畫之擴大計畫,收容廢棄之營建土石方外,讓安定性之廢棄資源物可有再利用去處,可創造環境與經濟雙贏的局面。
建議:建請環保署與高雄市政府共同進行整體考量規劃,加速南星計畫之擴大計畫執行期程,解決安定性可利用之資源物去處,舒緩環境負荷,亦能創造國土,用於提高經濟產值。

提案二
案由:建請經濟部與環境保護署對於所謂「攔河堰集水區範圍」之劃分,宜符合實際及放寬開發限制,以解決嚴重影響及阻礙廠商於屏東縣開發建設之現況。(屏東縣商業會提案)
說明:
(一) 經濟部水利署於屏東縣劃定了高屏溪及東港溪攔河堰集水區範圍,並比照水庫集水區規範,亦即於此範圍內若要興辦工廠作業之行為,均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因此,屏東縣有33個鄉鎮(包含8個山地原住民鄉),竟有23個鄉鎮均在攔河堰集水區範圍內,幾乎含蓋整個屏東縣,已造成屏東縣工商業發展重大阻礙。
(二) 屏東縣民均悉,東港溪攔河堰位在新園鄉港西村(即港西抽水站,往下再流經東港鎮即出海),係供應鳳山水庫之用,而鳳山水庫僅做為鳳山工業區之工業用水,非民生用水。水利署未經任何討論與實際調查即逕行、攏統劃定東港溪攔河堰集水區範圍,犧牲了屏東縣多數鄉鎮的發展契機,實為不公。例如:屏東縣商會有一位會員代表最近要在麟洛鄉申設一個無公害小型工業廠房,竟因該區域位於東港溪攔河堰集水區範圍內,而被環保局要求必須做環境影響評估才能核准。申請人覺得無奈,規模及製程既然是小型無公害廠房竟然還要來評估環境影響及汙染?現在廠商只要一遇到需要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的申請,面對民眾及環保團體的不理性及予取予求,絕對馬上就怯步而取消投資,後續衍生經濟發展停滯、失業率節節升高,實為雙輸的局面。

建議:
(一) 東港溪攔河堰係僅提供工業用水,實不能與其他做為民生用水之水庫等同視之,建請經濟部會同環境保護署解除相關不合理之限制。
(二) 建議經濟部對集水區範圍之劃定過程須經過詳細調查,並與地方討論後,以求週延。

提案三
案由: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面取消公告列管應回收廢照明光源(直式燈管及省電燈泡)偏低不合理的破損容許率,不論破損與否均應全面補貼回收,以消弭重金屬汞之擴散污染危機,並兼顧弱勢回收族群應有權益。(屏東縣商業會提案)
說明:
(一) 傳統螢光照明燈具仍是目前最普遍使用之照明方式,惟因須封填入有毒重金屬汞5~15mg/支,於廢棄使用後必須妥善回收處理以免污染環境,故被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納入公告應回收廢棄物項下列管,故回收率愈高愈有益環保。
(二) 依屏東縣舊貨商業同業公會及資源回收商業同業公會等基層公會反應,廢燈管(泡) 原本就是易碎物品,經過回收清運整理分類等過程破損在所難免,尤其是省電燈泡進到環保署認可的合格處理廠前破損率可高達25%以上,但環保署現行補貼辦法限定破損容許率上限只有7%,逾此限者,回收處理業者就領不到政府的補貼費,顯然悖離實務,且苛政擾民,更使數量可觀的含汞破損燈具未受到妥善處理,恐有污染環境之虞。
建議:依照現行環境保護署處理補貼辦法規定已有完整與破損差別補貼費率機制,且兩者費率差距懸殊,資源回收處理業者根本不可能故意或放任破損產生來增加自已的損失,現行辦法已可發揮「以價制量」減少破損目的。因此,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取消破損容許上限,切勿迷失於低破損率之假象,而偏離環保回收政策初衷及犧牲回收業者的權益。

提案四
案由: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收費辦法」向國內廠商收取地下水污染防治費之費率及抵減方式。(東又悅集團提案)
說明:
(一) 現行地下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僅以產品作為課徵基準,如目前銅費率每公噸徵收新台幣64元,而石油系有機物相關產品每公噸徵收費用則不超過新台幣30元。稅費之訂定若未能將企業之利潤一併納入考量,依廠商的產品及獲利能力採量能課徵方式有效計算,以及未能有效建立費用抵減與輔導建置設備之制度,將會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徵收制度難以長久推行。
(二) 環保署目前僅針對原料(稅則代號:7401至7406及7419)輸入課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使國內生產者比國外競爭廠商成本增加,競爭力驟失。
(三) 此外,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收費辦法」第10條略以:「繳費人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及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所實際支出費用,得以會計年度為計算單元,申請退還部分實際繳納之整治費。經審查核定者,其退費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際繳納整治費費額25%為上限,並得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惟廠商投資進行防治設備整建工程,須經長時間規劃及建置,卻僅能扣抵前一年度之防治費用,且依規定 有多項可扣抵之設備或工程項目,並非全面適用於各項產業,對廠商而言,完全缺乏更新設備之誘因。
建議:
(一) 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費率時,將企業之獲利能力及對環境汙染程度一併納入考量。
(二) 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地下水污染防治費抵減可後抵五年,以鼓勵企業投資防治污染設備,減輕環保單位的行政負擔,並以輔導取代稽查,以鼓勵投資防治污染設備取代開單處罰。同時將目前允許地下水污染防治費抵減之正面表列審查項目改成負面表列的方式進行,若涉及專業審查部份,可委請工業局協助審核。

提案五
案由:建請經濟部工業局責成安平工業區服務中心檢討「污水基本處理費」徵收機制。(東又悅集團提案)
說明:
(一) 目前安平工業區服務中心「污水基本處理費」徵收機制以固定廠房面積來規定廠商基本用水量,對於超過基本用水量的部份,加徵25%之懲罰性費用,不符目前經濟發展之潮流。
(二) 值此全球經濟景氣不振之際,廠商面對來自大陸的低價競爭及總體需求量下降的考驗,唯有發展自主技術及生產高科技材料支撐公司生存的命脈。高科技材料之生產耗水量比傳統產業為高,現今安平工業區服務中心以廠房用地面積計算污水基本處理用量,超過基本處理量另加收25%懲罰性費用,與政府長期以來鼓勵國內企業,根留台灣創新發展,永續經營之經濟政策似乎有矛盾之處。
(三) 概原本設計以工廠面積來分配廢水處理量有其歷史意義,惟產業發展日新月異,在污水處理設備能力容許範圍內,應對於具潛力之產品予以放寬「污水基本處理費」之計算基準,使台灣自主技術能落地生根。且對於有心將產業升級且願意依法處理廢水的廠商,應加以鼓勵,以提升工業區整體產值及綜效。
建議:建請經濟部工業局責成安平工業區服務中心檢討「污水基本處理費」徵收機制,應以產業特性替代以固定廠房面積計算廠商基本用水量,並鼓勵廠商將產業轉型升級。

提案六
案由:建請經濟部針對進口鋼板比照他國實施國家品質驗證制度,以杜絕劣質鋼板進口,確保國內公共工程用鋼品質與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並維護國內鋼板市場正常產銷秩序。(中國鋼鐵公司提案)
說明:
(一) 近年來,大量日本與印度次雜級鋼板,以遠低於市場行情的價格,大舉擾亂國內市場,加上大陸加硼鋼板挾13%出口退稅價格優勢,大量低價侵蝕國內市場;此三國的低價鋼板已嚴重擾亂國內鋼板市場秩序。
(二) 因應後ECFA時代來臨,國內用鋼產業正致力全面提升品質,追求產業升級,惟我國為零關稅的高度自由化進口市場,低價劣質鋼板的進口,除影響國內鋼板市場正常產銷秩序,不利產業升級外,不合規範的劣質進口鋼板,使用於營建與公共工程,不但影響營建工程品質,更危害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建議:建請經濟部比照他國的國家品質驗證制(如印尼SNI、歐盟RoHS),針對進口鋼板建立國家標準驗證制度,以杜絕次雜級劣質鋼板進口,確保國內公共工程用鋼品質與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並維護國內鋼板市場正常產銷秩序。

提案七
案由:為落實金融業的差異化管理,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CAMEL以評估金融機構之良窳,並拉大存保費率級距,以突顯經營效能,另為提升國際競爭力,應放寬金融金構產品線之相關規定。(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提案)
說明:
(一)為強化風險管理,金管會要求全體本國銀行第一類授信資產之備抵呆帳提列提升至1%。但因存保費率級距差異不大,資金取得成本接近,體質佳與體質差的金融機構經營效能無法突顯,以至缺乏市場自然淘汰的機制,甚至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有礙國內金融產業的發展。
(二)現行台灣中央存保公司根據銀行資本適足率與風險評等,採五級的差別費率,但級距不大,最高與最低的差距僅0.1% (0.05%vs.0.15%),以至資金成本相仿,造成體質欠佳的金融機構在市場上殺價競爭。以美國存保公司(FDIC)為例,在費率適用上,差距高達0.425%(0.025%vs.0.45%)。
(三)雖然金檢是必要的,但不應拘泥於法令文字,應視違規情節及實質風險的不同而有差異性懲處。
(四)相較於跨國業者,國內銀行產品線實有不足。儘管主管機關已開放國內金融機構得買賣國外固定收益商品,然限於國外有價證券非經核准不得於境內買賣之規定,目前國內金融機構僅得向境外金融機構買賣國外固定收益商品,無法發展國內固定收益商品市場。
建議:
(一) 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資本適足性(capital adequacy)、資產品質(asset quality)、管理能力(management ability)、盈利能力(earning ability)和流動性(liquidity),即CAMEL做為評估金融機構體質優劣之標準,並作為差別監理及開放銀行承做新種業務之參考。
(二) 建議適度拉大存保差別費率之級距,透過資金成本的差異化,鼓勵銀行健全經營,避免惡性競爭。
(三) 金檢的頻率應視銀行內控嚴謹與否而定,業務違規之懲處亦應因風險高低而有輕重之別,抓大放小,既可有效運用金檢人力,又不妨礙銀行業的正規經營。
(四) 放寬國內業者購買國外固定收益商品之規定,俾與跨國業者又公平競爭之機會

提案八
案由:建請中央銀行將台幣匯率適度貶值,以維繫我國出口競爭力,俾讓經濟加速回復正常。(燁輝公司提案)
說明:
(一) 長期觀察我國中央銀行之匯率政策係於在「輸入型通膨」及「出口競爭力」兩大議題取間得平衡。但台灣是貿易出口為導向的海島國家,應以「出口競爭力」為優先考量。韓國政府非常清楚這一點,總是選擇「出口競爭力」為國家發展的主軸,所以在面對全球經濟不景氣時,韓圜永遠相對貶值,以增加出口競爭力。
(二) 一般績優的製造業其淨利僅8%至10%,因匯差損失造成其獲利影響程度自不待言,由此可知,倘新台幣未能適度貶值,台灣廠商不堪成本負荷,而在國際市場上節節敗退,任由韓國攻城掠地已屬必然。台灣與韓國同質之競爭性高,產業外銷出口受阻,製造景氣不振、業績萎縮之情形下,企業發展受阻、人力需求減少、失業率攀高、服務業受連動萎縮、經濟成長趨緩等一系列連鎖反應將逐步展開,政府應更加關注韓圜匯率走勢。
(三) 自本(101)年起,台灣出口即明顯遭逢壓力,而台幣兌美元匯率卻於4月30日升至今年最高點29.232元,使得大部份台灣加工出口廠商四月份都產生龐大匯差損失。統計本年1至8月台幣匯率,多為每月月底升値至當月高點,而依據會計原則,皆以每月最後1天之匯率作為當月之基準,致使企業每月均產生嚴重匯損。
建議:
(一) 建請中央銀行調節新台幣匯率宜以「出口競爭力」為優先考量,加強關注韓圜走勢,維持台灣廠商之出口競爭力,落實產業整體供應鏈持續根留台灣,勿讓韓國廠商在國際市場專掠於前。
(二) 建請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每月最後一天之匯率,避免廠商因單日匯率起伏造成單月結算出現匯差損失,影響企業營運績效。

提案九
案由:為因應國內民生必需品胡蘿蔔等今年嚴重短缺蔬菜,建請政府即日起至本(101)年12月止開放中國大陸胡蘿蔔進口,且減免胡蘿蔔等蔬菜進口關稅。(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提案)
說明:
(一) 政府為保護國內農業,對於進口蔬果設定有保護性進口條件及關稅,蔬果為國民民生必需健康消費品,然其生產量無法全盤掌控,時受氣候、天災等影響,產量極不穩定,屢有供需失調情形發生,遭致民怨,更影響到消費性物價指數昇高。
(二) 本年因受氣候嚴重影響,一年收穫一次農產品如:胡蘿蔔、馬鈴薯、洋蔥等將會嚴重短缺,必須仰賴國外進口,補其不足,但進口關稅高達15%至25%,實難平抑物價。
(三) 短期進口應急民生必需蔬菜,補充短期失衡,且在國內產期前一個月即停止進口,將不至影響國內農產價格。
建議:
(一) 建請政府即日起至本年12月止,在符合我國檢疫條件下,開放中國大陸胡蘿蔔進口,並依關稅法規定,先行機動減半胡蘿蔔等嚴重短缺蔬菜進口關稅。
(二) 建請政府有關單位常設專責民生必須品監控小組,評估重要民生必須品在將出現短缺時,適時限期開放進口,並減免關稅,以安定物價,減少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