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 合併分割

請問合併分割與分割合併有何不同?

 

大家好, 

請問土地合併分割與土地分割合併有何不同? 

不都一樣嗎? 先併然後再分割 與 先分割然後合併 看起來一樣耶 

請大家指教 

謝謝

更新: 謝謝 楊大代書。 

可是如果今天甲有兩筆相鄰建地A、B各300平方公尺,甲想要將其兩塊土地規劃為400、200平方公尺,先併然後再分割 與 先分割然後合併,結果不都一樣嗎? 差在哪裡? 

謝謝

 

 

解答

評分

 

 

 最佳解答:  
說明兼舉例,建議如下: 

第一,土地合併分割,是指先併再割,無誤。 
例如,依據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對於農地之分割,其分割後須達0.25公頃者,使得分割該農業用地。因此,則由二筆各持有三公頃及二公頃之農地,經合併為五公頃後,再分割為0.25公頃是。 

第二,土地分割合併,當是先割再併。 
就如,二筆建地而其所有權人同一,但其中之一筆土地,欲行出售部分持分,又想就自己所有之土地僅持有一張土地所有權狀就好。因此,就將欲出售之土地分割後出售,再就剩餘持分土地與另一筆土地相為合併成一筆地號是。 

2015-05-02 01:28:47 補充: 
該分割合併or合併分割,也只有差在行政複丈程序上之作業方式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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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 合併分割

eds2988

不動產司法地政

一、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符合這兩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雖沒有申辦次數的限制,但是必須注意,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換句話說,這類型耕地合併分割的條件是不能增加耕地筆數。至於所謂「鄰接耕地」,也有條件限制,必須是地段相同、界址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
二、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分割出來,成為另一筆地號土地。
三、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予以分割成另一地號外,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如屬於共有分管者,共有人可以檢附協議書,協議維持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89.1.28(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五、89.1.27(含)以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六、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七、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可以申請分割。
八、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程序上,這類型案件申請人應向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由該地政事務所循行政程序報請上級機關核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耕地最小分割面積是0.25公頃,若分割後各共有人所有耕地面積不足0.25公頃,原則上不得分割。

1.請先確認您的土地屬於「耕地」

「耕地」與「農地」在法律上是不同概念,只有「耕地」才會受到分割面積0.25公頃的限制,因此民眾可以先向地政事務所確認自己的土地種類到底是耕地或是農地,再來討論能否分割的問題。

2.農發條例規定的例外情形

民眾所有土地為耕地後,請參考下列不受0.25公頃限制的情形:

  • 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 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 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以上例外情形須視個案判定,歡迎持資料來所詢問是否符合。

3.變價分割

若確定耕地並不符合以上例外情形,民眾仍然可以考慮不以原物分割(整塊地直接分割)分割,改採「變價分割」,也就是請法院把整塊地賣掉之後,共有人各依比例取得賣得金錢。


(一)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符合這兩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至於所謂「鄰接耕地」,必須是地段相同、界址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

(二) 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辦理分割。    

 (三)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予以分割外,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如屬於共有分管者,共有人可以檢附協議書,協議維持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施行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五)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施行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六)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七)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可以申請分割。

(八)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程序上,這類型案件申請人應向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由該地政事務所循行政程序報請上級機關核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 首頁
  •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 歷期
  • 土地之分割合併與合併分割,許文昌老師

農地 合併分割

篇名

土地之分割合併與合併分割,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2/03/17

內文

土地之分割合併與合併分割不同。前者先分割,再合併;後者先合併,再分割。

(一) 土地之分割合併

  1. 意義:一宗土地先分割,分割為數宗後,其中一宗土地再與鄰地合併。例如:A與B為相鄰二宗土地,A地先分割出A-1,A-1再與B地合併。
    農地 合併分割
  2. 登記:一宗土地之部分合併於他土地時,應先行申請辦理分割(登§86)。換言之,先辦理分割登記,再辦理合併登記。
  3. 耕地分割: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農§16Ⅰ)。

(二) 土地之合併分割

  1. 意義:數宗土地先合併,合併後之宗地再作分割。例如:A與B為相鄰二宗土地,A地與B地先合併為C地,C地再分割為D地、E地及F地。
    農地 合併分割
  2. 登記:先辦理合併登記,再辦理分割登記。
  3. 法院裁判:
    (1)共有人相同: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824Ⅴ)。詳言之,共有人全部相同(須注意者,應有部分不必相同)之數不動產,任何共有人得訴請法院作合併分割。
    (2)共有人部分相同: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民§824Ⅵ)。詳言之,共有人部分相同之數相鄰不動產,符合下列條件,任何共有人得訴請法院裁判作合併分割:
    起訴人於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
    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須注意者,僅計算「應有部分」,無須計算「共有人數」。
    法院認為合併分割無不適當。

關鍵詞

分割合併、合併分割、不動產、合併登記、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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