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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發展署: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
電話代表號:(02)8995-6000
本署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
外國人申請業務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時30分受理親自送件
服務地址:100413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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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300091 新竹市東區新安路2號   上班時間: 每週一到週五8:30 至 17:30

總機電話:(03)577-3311 傳真:(03)577-6222
為民服務專線:0800-355855 緊急應變中心(24小時通報專線):(03)577-6666
環保報案專線:(03)577-7237 維修班:(03)578-4541、(03)578-5865
號誌維修專線:0800-600555 巡迴巴士專線:0928-033019
通關服務專線:0800-06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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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聘僱合約書(以下稱「本合約」)係由__________(統編: ________ 。以下稱「甲方」)與________先生(身份證字號: __________ 。以下稱「乙方」)所簽訂。

雙方就聘僱事宜達成合意,並同意條款如后:

2.1. 聘僱¶

  1. 甲方茲依據本合約條款及規定僱用乙方,且乙方亦同意擔任甲方全端網站工程師一職。合約有效期間為實際簽約日起三年內。

  2. 乙方經甲方僱用後應經三個月之觀察試用期,若其表現未達甲方標準,觀察期得視情況延長之,若持續無法達成甲方期待,甲方得依勞基法予以解聘。乙方通過觀察試用期後即可依自身需求申請購買工作用之 3C 設備,額度上限為壹拾肆萬肆仟元整,所購買之 3C 設備,於三年合約期滿後可無償贈與乙方。

  3. 乙方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應隨時依甲方合理之指示提供服務並承擔責任。甲方在乙方薪資及其他福利事項未作不利益變更之情形下,得視甲方業務需要及乙方之工作能力調整或變更乙方之職位與職務或工作地點。

2.2. 工作時間與地點¶

  1. 依勞基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最多為 8 小時,每周工時最多為 48 小時,每月總工時最多為 160 小時。

  2. 單日上班時數(含加班時數)上限為 10 小時,上班時間為早上 6 點至晚上 10 點的區間內任選時段,每個工作時段以實際勞務提供為算,最少須連續 3 小時,最長原則不得超過 4 小時,但如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時,最長不得超過 8 小時,工作時段之間的非工作時間/休息時間至少須 1 小時以上。工作時段可由乙方自由選擇,並即時填報至甲方規定之紀錄表。

  3. 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加班。

  4. 乙方應將每日實際工作之起迄時間暨確切非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均詳實記錄於甲方規定之紀錄表,以供甲方查核。若有記載不實,當日紀錄之工作時間即以曠職登記。經認定連續曠職達 3 日或單月內累積曠職達 6 日者,甲方得終止本合約。

  5. 辦公地點由乙方自行選擇,再報請甲方同意後,甲方乃提供每月上限陸仟元之業務費供乙方實報實銷業務相關之辦公費用。

2.3. 責任與勤務¶

  1. 在本合約有效期間內,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全心全力致力於甲方之工作與勤務,且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業務相關服務予其他任何第三人。

  2. 乙方在執行其職務時,應充份知悉並遵守適用之相關法令,並為甲方追求最大之利益。

  3. 在本合約有效期間內,乙方應充份瞭解並遵守甲方所頒布之一切政策、辦法及規章,該等政策、辦法及規章,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之工作規則、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聲明、行為規範、清廉政策等。

  4. 乙方明示同意甲方得為其業務及其他合法目的蒐集、使用、電腦處理及國內外傳輸乙方之個人資料。

2.4. 薪資、獎金與津貼¶

  1. 因乙方依本合約提供服務,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薪資每月新臺幣______元整,其付款日期依甲方之一般薪資給付制度辦理。

2.5. 特別休假及其他福利¶

  1. 乙方服務滿六個月後,當年即享有 3 日之特別休假,滿一年後,自第二年起即享有 7 日之特別休假,滿二年,自第三年起即享有 10 日之特別休假。

  2. 本合約有效期間,乙方得依法享有甲方正式員工之所有福利,包括但不限於: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團體保險、退休金及其他員工福利措施。

2.6. 智慧財產權¶

  1. 於任職於甲方之期間,乙方同意其於職務範圍內所完成或設想之任何發明或創作、工作或任何形式之智慧財產權,其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包括但不限於專利、著作權、商業祕密及其他相關權利均應無償歸屬甲方所有,乙方並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2. 乙方應隨時告知甲方其於執行業務時發現之發明、改良物。該發明或改良物之所有權應歸屬甲方所有,且甲方無需支付額外費用予乙方;在甲方合理之要求及負擔費用之情形下,乙方應辦理一切必要手續及相關文件,俾使甲方對該發明或改良物取得完整且合法之權利。

  3.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為任何形式之複製或主張,或申請登記為自己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乙方應依甲方之需求協助甲方取得、確保及執行前述智慧財產權。

  4. 乙方聲明及保證,乙方得依本合約自由移轉發明物(如該發明物為員工發明)、相關資訊及其他於聘僱期間構思、原創或製作之智慧財產權,並且無第三人得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質押、費用、任何種類的負擔,且乙方就此對第三人亦不負任何責任或義務。

2.7. 保密義務¶

  1. 乙方於聘僱期間取得之機密商業資訊(以下稱「機密商業資訊」),乙方無論於聘僱期間或聘僱終止後,均不得:
    1. 向任何人揭露或複製任何機密商業資訊(但經甲方授權可知悉者或依法規定者除外);

    2. 允許其他人經由任何媒介以任何形式複製任何機密商業資訊;

    3. 為乙方或其他甲方或甲方關係企業以外之人之利益,使用任何機密商業資訊;

    4. 因未盡最大注意或忠誠義務而未經授權揭露機密商業資訊。

  2. 無保密義務之事項

    本合約之保密義務不適用於下列情況之機密商業資訊或其他資訊:

    1. 乙方自甲方、其關係企業或其代理人或客戶取得該資訊前,乙方已持有該資訊且可自由處分之。

    2. 乙方取得該機密商業資訊或其他資訊前,該資訊已成為公開資訊;

    3. 因非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該資訊已成為公開非機密之資訊。

  1. 一般事項

    1. 本合約保密義務亦適用於甲方之關係企業、客戶及代理人之機密商業資訊。乙方製作之所有與甲方、甲方關係企業及客戶商業有關之記事本、備忘錄、記錄及書面等,該文件之所有權應分別為甲方、甲方關係企業、其客戶及代理人所有。乙方並應於甲方之要求下立即將該文件傳送至上述之文件所有權方。乙方承諾遵守上開事項並簽署相關合理必要文件以促使本條約定生效。本條約定之保密義務於本合約期間屆滿或因任何原因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2. 於法律允許之範圍內,若乙方違反本合約規定的任何保密義務,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約,並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乙方另同意無條件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__________元予甲方。。

2.8. 返還公司財產¶

  1. 乙方於本合約終止時,應立即將其受僱期間所製作或編纂或被交付或持有之一切文件及公司財產(包括辦公設備、客戶資料、往來書信、紀錄及其他任何性質文件)返還與甲方,並不得擅自銷毀、變更或持有,甚至製作影本留存。前述所有文件之所有權及著作權均歸屬於甲方所有。若有違反乙方除應賠償甲方之損失外,並同意另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__________元予甲方。

2.9. 合約終止¶

  1. 本合約得隨時因雙方合意而終止。

  2. 甲方得因乙方重大違反本合約條款或甲方所頒布之工作規則、辦法規章,一切政策,包括但不限於本合約第三條第三項所示者;或乙方於職務上有重大過失而立即終止本合約。

  3. 乙方自請辭職應依甲方工作規則規定之期間預告甲方。

  4. 任一方當事人得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而終止本合約。

2.10. 競業禁止¶

  1. 在職期間

    乙方於聘僱期間,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均不得:

    1. 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從事或經營與甲方直接競爭之商品或服務;

    2. 以自己或他人名義投資(包括直接投資、間接投資或任何其他投資形式)與甲方業務相關或類似之事業;

    3. 於與甲方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事業擔任受僱人、受任人或顧問。

  2. 違反在職競業禁止之損害賠償

    乙方違反前條之約定,如經甲方以書面通知停止其行為而仍未改正,乙方除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外,並應同意無條件支付甲方相當於乙方_____月之薪資(以離職前六個月平均薪資為準)之懲罰性違約金。

2.11.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合約之成立、解釋與執行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任何因本合約而起或與其有關之爭議,皆應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12. 附則¶

  1. 本合約未盡事宜,得依甲乙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

  2. 本合約書之條款,如部分無效或無法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為證明起見,甲乙雙方於首揭日期簽署本合約一式二份,並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乙方:

○○○有限公司

姓名:

地址:

地址:

代表人(簽名):

簽名: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