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有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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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期限是多久?你務必知道的本票時效

小華開了一張本票給小榮,是用來擔保小華對小榮借的錢,但是上面沒有寫到期日,小榮就沒有去注意本票的期限。因為小華借完錢後就搬家了,所以直到四年後,小榮才突然想起,小華一直還沒還錢。請問小榮還能夠用這張本票請求小華付款嗎?

本篇文章重點
本票有期限嗎?
本票時效
一、什麼是本票?

本票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性票據,沒有固定的格式,只要具備票據法上規定「本票」的要件就可以稱之為本票。發票人開了本票之後,就應該依照本票上記載的金額跟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給受款人或執票人。(參票據法第3條)

(詳細的說明以及如何開有效本票,請參考本站另一篇文章:【連結】)

二、本票的期限?

票據法上規定,本票的權利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參票據法第22條第1項)。但要如何起算?因為本票並不一定需要記載「到期日」,若未記載到期日尚可以依「見票即付」的方式(參票據法第120條),所以要如何起算本票的時效,就有下列兩種方式:

  1. 有記載到期日:從到期日起算3年內。
  2. 未記載到期日:從發票日起算3年內。

如果本票的權利因為時效而消滅後,就會成為一張無效的本票。

三、本票裁定是否會中斷時效計算?

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上有規定一些行為,做了之後可以中斷時效的計算(時效的詳細說明,請參本站另一篇文章【網址】),例如:請求、起訴,或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參民法第129條)。但聲請本票裁定的行為,並不是明文規定可以中斷時效的行為,所以不會生中斷時效的效力。

但若是在獲得本票裁定後,有以本票裁定去聲請強制執行(參票據法第123條),那後面「聲請強制執行」的行為,就是法律規定的中斷時效事由(參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若是這個強制執行有順利進行,沒有欠缺要件被撤銷或撤回或駁回的話(參民法第136條),就可以自時效中斷後,重新起算時效,也就是可以重新起算3年的意思(參民法第137條)。

四、超過本票時效怎麼辦?

本票失效了之後,很遺憾地,就沒辦法再以這張本票請求付款。當然,還是可以聲請本票裁定,但是只要對方提出已經超過時效的抗辯的話,就沒有辦法再以本票主張什麼了。
但如果你對本票的發票人或是上面記載的其他人(如背書人)實際上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也就是說,當初拿到這張本票就是為了擔保特定的債務付款(如返還借款、給付買賣價金),這張本票還是可以充當你對他債權存在的證明,以證明他對你確實有債務存在,以及證明債務的金額是多少。

五、結論

案例中,因為這張本票沒有到期日,所以有效期限是以發票日起算3年,小榮4年後才想起來,已經來不及聲請本票裁定了。但是因為小榮對小華還是有一個借款的債權存在,所以小榮還是可以依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請求小華還錢(如支付命令或是直接起訴),而這張本票也可以當作小榮確實有欠小華錢的證據使用。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


本票時效是3年,但已經超過3年,有救濟方法嗎?

一、仍可聲請本票裁定,但面臨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之風險

超過三年的本票,還是可以申請本票裁定,只要是有效的票,法院還是會下本票裁定(可拿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只是債務人(發票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可以以時效超過為由異議,就沒辦法強制執行了,但債務人沒抗辯的話就賺到。

二、另提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承上,如果對方時效抗辯了,還是有辦法拿到錢,只是比較麻煩。雖然票超過3年,但只是不能依票據法去行使權利而已,借款在民法上的時效是15年,所以還是可以用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去處理,這張票據還是有證明功能(證明借貸關係),勝訴後還是可以強制執行,但訴訟要花時間拖比較久。

三、本票屆期未獲付款,應儘速行使權利雖然超過三年的本票,法院還是會核發本票裁定,但債務人一旦異議,等於沒用,而訴訟一般至少拖半年以上,相當不經濟,所以民眾對於手上的本票,仍應即早行使權利,以確保債權。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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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有期限嗎?

        本票是商業交易上相當常用之信用擔保工具,透過本票裁定之聲請,執票人可以免去繁雜的訴訟程序,而以較簡易之程序取得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有關本票之時效規定,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即本票之時效為三年。但實務上卻常發生因疏忽本票時效,而導致無法受償之案例,探究其發生原因,主要在於兩種誤解,其一,誤以為取得本票裁定後,時效會從新計算。其二,誤以為本票裁定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第1種誤解產生之原因在於誤以為「聲請本票裁定」的動作會中斷時效。然而,民法第129條係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該條文並未將聲請本票裁定列為時效中斷事由,亦即,聲請本票裁定之行為,不會發生時效中斷的效果,本票的時效仍是持續進行,必須等到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去「聲請強制執行」時,才發生時效中斷效果。

        至於第2種誤解,則是起因於不當理解民法137條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使然。民法第137條規定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乃是指經實體上爭執而已確定者,例如,訴訟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民國104年6月30日以前確定之支付命令[1]等,至於本票裁定,並不屬於「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案例:
甲持有乙於96年3月1日簽發未載到期日之面額200萬元本票一紙,因後未獲付款,甲於96年5月1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該核准之本票裁定於96年11月1日確定。試問:以下情況,乙得否抗辯甲之本票債權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不得再為主張?
(1)甲於99年9月1 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乙之財產。
(2)甲於97年9月1日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查無財產而於97年10月1日核發債權憑證,後甲於101年2月1日再次聲請強制執行乙之財產。

  案例(1)中,甲之本票未載到期日,其時效應自發票日起算3年,甲雖然於96年5月1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且於96年11月1日取得確定之本票裁定,但時效並不會停止計算,故甲於99年9月1 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乙之財產時,因距發票日96年3月1已經超過3年,時效已經完成,乙可抗辯甲之本票債權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不得再為請求。

案例(2)中,甲於97年9月1日聲請強制執行,會中斷時效之進行,直至於97年10月1日核發債權憑證後才會重新開始計算時效,但因本票裁定並非「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其時效只能重新起算三年,而甲於101年2月1日始再次聲請強制執行,距債權憑證核發已超過三年,時效已經完成,乙可抗辯甲之本票債權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不得再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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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訴訟法第520關於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7月1日刪除,依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已無與確定判決相同效力。

一、本票討債有限制?債權人不可不知的流程與時效!


本票是借貸時很常使用的書面票據,只要票面上的特定資訊撰寫齊全便擁有法律效力,債權人可以憑著這張本票私下向債務人討回欠款,或透過公權力強制債務人拿出財物還款。

這是因為借貸容易產生糾紛,如果遇到好的債務人,借錢還錢不拖泥帶水,自然是最好的結果,但萬一就是碰到了借錢不還的人呢?這時就需要藉由法律保障債權人的權益,至於本票持有者可以怎麼做?看完程序介紹你就懂!

(一)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雙管齊下討債最便利!

想請法院幫忙追討的概念其實很簡單:撰寫聲請書取得合法的文件證明(執行名義)後,就可以請執行法院處理

這段流程的步驟如下:

  1. 首先必須撰寫聲請書,連同本票一起提交給法院審核
  2. 獲發本票裁定時法院會通知債務人,這時債務人可決定是否提出本票裁定抗告
  3. 若債務人不抗告或抗告失敗,法院便會核發本票裁定證明書給債權人
  4. 債權人可憑本票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討回欠款或財物

可是問題來了!明明有些債權人持有合格的本票,但為什麼最終卻還是讓債務人逃掉了呢?

這是因為,本票有個絕對不能忽略的細節,那就是它的「時效性」!

(二) 本票時效多久?超過會怎樣?


根據《票據法》第22條[1]規定,本票的時效性總共是3年!視情況從「到期日」或「發票日」計算!

本票有期限嗎?

  • 有寫本票到期日:從本票到期日那天開始起算3年。
  • 沒寫本票到期日:從發票日那天開始起算3年。

本票有期限嗎?

舉例:1張發票日為2022/1/31的本票,如果沒有寫本票到期日,那時效就是到2025/1/30;若註明本票到期日是2022/3/31,則本票時效就是到2025/3/30。

一旦置之不理,過了時效後,本票就會變成廢紙,屆時自然也就喪失追討欠款的權力囉!

二、常見的本票過期原因?「不小心」是最冤枉的!

其實有不少債權人是在「知道本票有3年期限」的狀態下,卻不小心讓本票過期的!具體原因出在「本票裁定的聲請流程時間沒掌握好,以及忘了後續本票裁定時效與條件」,以下就來解釋給大家聽。

承上段例子,假設債權人有張到期日是2022/3/31的本票,若只是要採佛系催討,那麼確實可以在2025/3/30日前私下請債務人還款即可,只是若債務人不還,超過時效即作廢。

但如果是積極的債權人,發現債務人不還錢,並想透過公權力追討的話,那麼千萬要注意:本票期限的3年是指「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且本票裁定送達債務人時」[2]為止的這整個過程。更重要的是,本票裁定送達債務人只是「暫時」中斷時效,在送達後的6個月內必須聲請強制執行,才算是正式的中斷時效唷!

為什麼會這樣呢?這是因為在法律上,單就聲請本票裁定這個舉動並不能暫停時效(細節我們下一段深究)!因而不少人會出現這樣的失誤:

  1. 誤以為等本票3年到期後,對方不還錢再向法院提出聲請,跑後續流程就好
  2. 沒有預留足夠的時間,在本票裁定尚未聲請通過時就已經超過時限
  3. 本票裁定雖已核發,卻沒在規定的時間內聲請強制執行,導致時效沒有中斷,白白讓本票過期

不論是哪種「不小心」都挺讓人絕望的!那麼,讓時效中斷這件事真的不可能實現嗎?細心的民眾想必有發現第3點的說法藏了玄機,沒錯,想暫停本票時效還是有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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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本票裁定+6個月內強制執行=成功中斷時效!

本票有期限嗎?

這套組合技之所以要有兩個條件才能成,原因與《民法》第129條關於中斷時效的規範有關:

  •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我們可以看到,本票裁定並沒有直接明文列在這些條件中,而是以「請求」的方式[3]爭取中斷時效,但必須有下列這3項附加條件:

  1. 債權人必須要在本票時效3年內拿到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
  2. 同時本票裁定也必須合法送達到債務人手上
  3. 上述條件完成後,6個月內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須附上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

本票有期限嗎?

也就是說,如果在第1-2步完成前就過期,即便後續有拿到本票裁定證明書,債務人也能以此為理由拒絕還款;若是沒有達成第3步,那麼就算第1-2步完成也是枉然。

因此我們通常會建議債權人早點行動,畢竟雖然相對於其他訴訟案件,本票裁定的核發速度已經相當快了,但基本上也要3-4週的工作天,加上合法送達債務人的時間,算一算1個月是免不了的,如果時間掐太緊,在聲請過程中緊張焦慮還算事小,萬一不幸超過時效,那才是真的有苦說不出。

四、除了中斷,你知道本票還能重新計算時效嗎?


萬一債權人3年內既聲請也核發了本票裁定,還在時間內聲請強制執行,但債務人卻兩手一攤,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以還,那這時債權人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讓時效重新計算,等債務人有能力償還時,債權人也可以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不過債權憑證也是有期限的,本票裁定換發的債權憑證跟本票一樣為期3年,因此債權人要記得在到期日前重新換發,才不會讓憑證失效。雖然麻煩,但好在換發沒有次數限制,可以重複直到討回欠款為止。

以上是關於債權人必須要留意的本票、本票裁定與債權憑證時效,希望所有債權人最終都能順利討回欠款,如果你有相關的問題想詢問,或是需要專業律師替你處理整個複雜流程,都歡迎你點選下方或右側按鈕,立即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參考資料

[1]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6號研討結果

[3] 參照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2329 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