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 東 看守所 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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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國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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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109-07-16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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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

  • 張建國
    屏 東 看守所 所長

學歷:

  •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畢業

經歷: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 秘書
  •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 秘書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副所長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副典獄長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副典獄長

現職: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所長

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0、71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
    羈押法施行細則85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條;法務部85年7
    月22日法85監決字第 18374號、99年10月 1日法矯字第0990902391號
    函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8年 8月17日檢英所甲字第021398號函訂定
    。

二、寄入對象以符合且已登記接見者為限,禁見被告則以家屬附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一併寄入者為限;受觀察勒戒處分人禁止送入飲食類。

三、寄入限制:
    (一)以飲食、必需物品及經報准之必需用品為限並經本所檢查,如
          寄物人不願接受檢查者,一律退回,無法退回者予銷毀、廢棄
          或沒入之。
    (二)應於接見寄物單上,詳載寄入者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送
          入物品名稱、數量、與收容人之關係;送入飲食者另應註明購
          自何處,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
          負責任。
    (三)經檢查會破壞外觀或口感之物品(如被服袖領、褲襠、折縫或
          春捲、棕子、飯糰、米腸、包子、餡餅、燒賣、夾心餅乾、麵
          包、蛋糕或裹麵粉油炸之食物等),經提示或說明後仍執意送
          入者,視為認同檢查結果。

四、實施方式:
    (一)飲食類:
          1.送與收容人之飲食(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害本所紀
            律情形者,不許送入。
          2.送入之菜餚或水果,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以利檢
            查。
          3.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見人;檢查符
            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4.為維護本所紀律及收容人健康,下列菜餚請接見家屬勿送入
            。
           (1)未經煮熟、腐壞或冰凍之食物。
           (2)含有酒類成分之食物。
           (3)飲料、冰品或含湯汁、勾芡等流質食物。
           (4)未開啟另裝之罐頭食品(凡開啟去湯汁並以透明塑膠袋另
              裝,即可送入)。
           (5)未切(剁)塊、切片之魚、肉類食品或未切段之長條狀莖
              管類蔬菜(凡經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或切段即可送入
              )。
           (6)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凡經送入者去殼即可送入
              )。
           (7)茶葉及各類粉末狀沖泡性食品。
           (8)粗鹽、岩鹽、冰糖等結晶物或各類粉末狀調味品。
           (9)水果類:不予限制,凡經切開或剝開之水果皆可送入。
    (二)送入必需物品: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 1項第 2款」或「羈押
            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 1項第 2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
            需物品(受觀察勒戒處分人為秉持一致性之處理原則亦比照
            辦理);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
            ,經核准後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2.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拐杖等),須由收容人
            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
            方式寄入。程序如下:
           (1)收容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載明所需物品之品名、數量及
              用途。
           (2)報告經核准後,發給申請收容人「包裹明細單」,填妥後
              寄回家屬,再由家屬依明細內容郵寄或於接見時由接見室
              送入。
           (3)以包裹寄入者,需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封面以供辯識(無
              黏貼明細單者即予退回)。
           (4)該包裹於收受人目視下拆封核對明細項目、檢查無訛,即
              發予收容人捺印簽收。
           (5)於接見時送入者,應將明細單與物品一併送入。經核對物
              品與明細單所列相符,檢查無異狀後送交收容人簽收。
           (6)寄入物品如與明細單所載品項不符時,由收受收容人書寫
              報告,自付郵資退回其家屬或繳交保管;寄入物品如涉及
              違禁(法)物品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書籍雜誌:
          1.每次 3本,但其內容有礙於被告羈押之目的或收容人改過遷
            善者,不許送入。
          2.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編號、
            姓名,轉交輔導科檢查、核章後,發送收容人簽收。
    (四)送入之飲食、物品在檢查完畢前,請暫勿離開候見室,以便取
          回未符合規定之物品,否則不另行通知發還,依法予沒入或廢
          棄之。

五、頒布及修訂:本要點經簽請  所長核可提所務委員會審議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法務部署立屏東看守所8月4日舉辦「7月報恩祈福法會」,禮請佛光山屏東講堂住持妙璋法師帶領所內人員諷誦《阿彌陀經》,並舉行所內灑淨。希望藉由這次法會超薦地基主、所內員工及受刑人的累劫冤親債主、境內無祀孤魂等眾。讓法界眾生有因緣離苦得樂。

屏東看守所所長李振男感謝妙璋法師協助圓滿佛事法會,並勉勵收容人善用因緣,誦經祈福,祈能改過向善,利益大眾。

妙璋法師期勉收容人要有清淨心及感恩惜福心,相信因果觀念,讓自己行三好,清淨身口意。收容人皆法喜充滿,用虔誠的心朗聲誦經及稱念觀世音菩薩聖號,令人感動。

李所長全程參與報恩祈福法會,全體人員虔誠誦經禮拜,法會殊聖莊嚴。收容人亦得到清淨與法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