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 薪 三 分 之 一 加班 費

讀者林先生問:
法院強制執行時,是扣除薪資「淨額」的三分之一,而非薪資「毛額」,換句話說,薪資中應先扣除勞健保費及勞退金後,再計算三分之一給債權人。請問上述所言是否有法律條文可做依據?因我被扣薪是以薪資的毛額計算,且已被扣了快五年。另問公務員加班費是否可列入扣薪範圍?

律師溫令行答: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務人的薪資在維持債務人和共同生活的親屬所必須的範圍內,是不能強制執行的。
實務上法院常直接推定薪資的三分之二,是維持生活必須的額度,所以才會定下扣薪三分之一標準。但此標準非法律上的明文規定,所以不同個案可能會因薪資數額、扶養人數而有不同。
法院核發執行命令,通常會載明扣薪範圍,包括薪俸、獎金、津貼、加班費等,有些執行命令上還把薪資和獎金分開,薪資扣三分之一,獎金扣四分之三。這些比例,都是法院依前提「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條件來認定。

依全薪進行扣押

依照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報,公保費、福利互助金、健保費及公務員每月應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等,都算「維持生活所必需」,但原則上執行法院仍會依扣除前的薪津全額,以一定比例發出扣押及收取命令,讀者認知恐與實務不符。
但身為債務人的讀者,可向法院聲明異議,讓法院針對就個案重新斟酌是否調整扣薪比例。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扣 薪 三 分 之 一 加班 費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務人的薪資在維持債務人和共同生活的親屬所必須的範圍內,是不能強制執行的。實務上法院常直接推定薪資的三分之二,是維持生活必須的額度,所以才會定下扣薪三分之一標準。但此標準非法律上的明文規定,所以不同個案可能會因薪資數額、扶養人數而有不同。

法院強制執行時,是扣除薪資「淨額」的三分之一,而非薪資「毛額」,換句話說,薪資中應扣除勞健保及勞退金後,再計算三分之一給債權人。

法律評析

強制執行扣薪比例應視個案認定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務人的薪資在維持債務人和共同生活的親屬所必須的範圍內,是不能強制執行的。實務上法院常直接推定薪資的三分之二,是維持生活必須的額度,所以才會定下扣薪三分之一標準。但此標準非法律上的明文規定,所以不同個案可能會因薪資數額、扶養人數而有不同。

法院核發執行命令,通常會載明扣薪範圍,包括薪俸、獎金、津貼、加班費等有些執行命令上還把薪資和獎金分開,薪資扣三分之一,獎金扣四分之三。這些比例,都是法院依前提「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條件來認定。

依照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報,公保費、福利互助金、健保費及公務員每月應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等,都算「維持生活所必需」,但原則上執行法院仍依扣除前的薪資全額,以一定比例發出扣押及收取命令。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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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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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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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公司會計。公司裡有很多員工都有欠銀行錢公司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扣薪,所以每個月算員工薪資時都會幫員工扣薪資1/3的款項匯給銀行。但因為有法執的員工很多,每位員工的法執不只一家,所以我都大約扣底薪的1/3每月固定扣款而沒有加上加班費,也已經這樣做了10年了。今天接到其中一位員工的其中一家銀行委託的帳務處理的公司來電說公司違法,他們去調員工國稅局的薪資所得(有加上加班費)認為我們少扣,所以要向公司索賠,不然就要?公司。 我實在很害怕會因為這樣而失去工作,想說都這樣做了10幾年都沒事(其中有些還是欠國稅),我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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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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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按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2、該法第119條: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

    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3、所以你如果對金額有爭議,你可以聲明異議。否則你原則上要依法院的命令執行

    4、如果你有依法院的命令,就債務人的薪水扣押,你不具故意、過失,你可以跟執行法院陳報你並無過失。

    5、若債權人提出侵害金錢所有權之侵權行為責任,應由債權人負舉證之責,你先不要過度擔心。

    6、你也可以跟老闆,你都如命令執行,並未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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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強制扣薪可提異議重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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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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