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公约》(英语: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简称“CRPD”),是联合国于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有关保护残疾人人权的国际公约。公约的草案于2006年8月25日,在联合国由192个会员国代表,与90个非政府组织代表,于联合国特别会议中达成。 《残疾人权利公约》是21世纪第一个人权公约,影响全球身心障碍者之权利保障,也是联合国所通过的国际性公约中,第一次用于保护残疾人人权的公约。为联合国促进、保障及确保身心障碍者完全及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权及基本自由,促进固有尊严受到尊重,降低身心障碍者在社会上之不利状态,以使其得以享有公平机会参与社会之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领域。 公约的内容在2007年3月30日向国际间公开。2008年5月3日,《残疾人权利公约》正式生效。[1][2] 目录
历史背景[编辑]联合国于1981年到1992年订为身心障碍者的十年。1987年时,一个集结了各专家的全球性会议建议联合国大会应起草一个国际公约来消除对于身心障碍人士的歧视。该国际声明的大纲开始由义大利提出,随后由瑞典接续工作,可惜没有达成共识。许多政府的代表,认为当时的人权条款就已经足够处理身心障碍者的需求。因此倡议性质的身心障碍者机会平等准则(Standard Rules on the Equalis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于1993年在联合国大会上被提出。西元2000年,五位国际身心障碍者非政府协会发表了一个声明,呼吁所有的政府支持该公约。2001年,在联合国大会上,墨西哥提出了一个请求,要求成立非常设委员会,用以整合出一个容易理解的公约,全面性地去推广并保护身心障碍者的权利与尊严。[3] 由相关身心障碍者人权机构,例如国际身心障碍者联盟来担任国际非常设身心障碍者干部会议的整合单位,参与起草公约的过程,试著为身心障碍者订出一些特定的原则,研究如何为身心障碍者及相关组织订定身心障碍者公约。[4] CRPD的8大原则[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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