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 少 法 單獨 在家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日前表示,若家中有未滿十二歲兒童的家長,要做到「一不、二要」,「不要讓十二歲以下的孩子獨處、要抽空陪伴孩子、要每天抱抱孩子」,讓孩子在溫暖、關愛的環境下成長。

保護服務司指出,隨著社會型態改變、雙薪家庭增加,有些家長認為孩子上了小學已經具有簡單的生活自理能力,白天讓他(們)留在家應該沒有問題,而讓兒童獨自「看家」,因而造成墜落意外。根據統計,近三年兒少意外事故中,因墜落死亡人有六十五人,其中以五歲到十九歲最多有四十四人,這些很多是因父母小小疏忽,造成家庭永久的傷痛。家長不要讓十二歲以下的兒童獨處在容易發生危險或是傷害的環境,這不僅是道德勸說,也是法律規定。

九十七年至一百零一年因為將兒童單獨留在家中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而被罰的有一百三十五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的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而所謂不適當之人,指的是無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法定傳染病者、身心有嚴重缺陷者或是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也就是說,讓十一歲的哥哥照顧五歲的妹妹,縱使十一歲的哥哥已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也是違法行為。

保護服務司進一步指出,不論任何人發現有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讓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可通報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由主管機關介入處理,確定有違反情形,得依同法第99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如情節嚴重還可以依同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命家長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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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 二要」 保護兒少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2-08-23
  • 更新時間:102-08-23
8月15日兒福聯盟發表2013年青少年休閒生活現況調查報告,發現暑假期間有將近8成的青少年「宅」在家。衛生福利部呼籲,家有未滿12歲兒童的家長,要做到「一不、二要」,「不要讓孩子獨處、要抽空陪伴孩子、要每天抱抱孩子」,讓孩子在溫暖、關愛的環境下成長。
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表示,隨著社會型態改變、雙薪家庭增加,有些家長認為孩子上了小學已經具有簡單的生活自理能力,白天讓他(們)留在家應該沒有問題,而讓兒童獨自「看家」,因而造成墜落意外。根據統計,近3年兒少意外事故中,因墜落死亡人有65人,其中以5歲到19歲最多有44人,這些很多是因父母小小疏忽,造成家庭永久的傷痛。張司長特別強調,家長不要讓十二歲以下的兒童獨處在容易發生危險或是傷害的環境,這不僅是道德勸說,也是法律規定。
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97年至101年因為將兒童單獨留在家中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51條而被罰的有135件。該部表示,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的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6 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而所謂不適當之人,指的是無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有法定傳染病者、身心有嚴重缺陷者或是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也就是說,讓11歲的哥哥照顧5歲的妹妹,縱使11歲的哥哥已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也是違法行為。張秀鴛司長同時也表示,不任何人發現有違反兒少法第51條情事,可通報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撥打113保護專線,由主管機關介入處理,確定有違反情形,得依該法第99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如情節嚴重還可以依同法第102條規定命家長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
暑假期間許多青少年在家,生活作息變得不正常,容易變得懶散,或者是暑假作業沒按時寫作等原因,一旦開學經常造成親子關係緊張及衝突,每年的9月兒童保護案件通報數會比平常增加1到2成。衛生福利部再次提醒家長,暑假已接近尾聲,儘快協助孩子調整作息,讓孩子及早做好恢復上學規律的生活。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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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 少 法 單獨 在家

什麼是兒童人權(children’s right)?

兒童權利從性質上來看可分為兩類:

  • 基本權利:包括生存權、人身自由權、人格權、受教育權、平等權、隱私權等與成人的基本人權是完全相同的。
  • 特殊權利:包括受撫育權、父母保護權、家庭成長權、優先受助權、減免刑責權、遊戲權…等,是針對兒童身心發展的需要,及兒童應受到特別照顧、保護等考慮兒童權利。

不,兒童不是父母的財產。而政府也有權介入家庭,阻止父母濫用親權的行為。過去兒童被認為是父母的財產,父母可以有任意打罵的權利,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或是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皆指出,兒童是社會的資產,不是任何人的財產,父母與國家都有責任提供兒童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當兒童的權利在家庭中受到侵害的時候,政府有權介入家庭,以維護兒童的權益。

  1.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六歲以下或有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不可讓他獨處或由不適當的人代為照顧,違反規定的父母親或照顧者,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9條,處罰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依102條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
  2. 但即使是超過6歲的孩子,為了確保孩子的安全,避免發生墜樓、火警等危險,最好還是別讓孩子在家獨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4項: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4條:所謂「不適當的人」包括「無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法定傳染病者」、「身心有嚴重缺陷者」、「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可能構成第49條的兒少虐待,可處罰鍰、公布其姓名 (第97條)。
  2. 刑法→可能構成傷害罪、公然侮辱、毀損罪、妨害自由罪等。
  3. 民法→老師如有故意或過失,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若侵害特殊人格權時(如身體、健康、自由、隱私、貞操等),還可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慰撫金)。
  4. 教師法→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得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法第14條)。目前輔導及管教辦法委由各校校務會議決定(教師法第17條)。
  5.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6.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教育部對不適任教師建立通報及查詢機制。

供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出版品」給未成年人會違反什麼規定?

  1. 供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出版品: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未予以分級: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4條,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2條)。
  3.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觸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照顧者有以下行為得請求法院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1.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
  2. 兒童虐待行為(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
  3. (1)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養育及照顧
    (2)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3)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4)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
  4. 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

二、依據民法1106-1條,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

孩子受到之不當對待,分為身心虐待及疏忽兩種型態,以下分別說明:

  1. 身心虐待的樣態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及性虐待,身體虐待是指對孩子施加任何非意外性 之身體傷害,導致孩子受傷、死亡、外型損毀或任何身體功能毀壞;精神虐待包括言語的羞 辱、孤立、控制、漠視孩子的情緒需求等;性虐待是指直接或間接對孩子做出與性有關的侵 害或剝削行為,如性騷擾、猥褻及性侵害等。
  2. 疏忽則為孩子的基本需求,如飲食、穿著、居住環境、教育、醫療照顧等,受到嚴重或長期 忽視,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健康或發展,以及將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照顧的孩子單獨留在家 中,或交給不適當的人照顧。

資料來源: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1. 遺棄。
  2. 身心虐待。
  3.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9.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0.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1.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12. 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13.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4.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15.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任何人發現不利於兒童之情形時,均可舉發,包括兒童本人、父母、親友、鄰居或其他熱心人士,可以直接撥打「113專線」或是通報當地社會局、警察局
另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有規定「有義務」通報之人,包括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若有義務通報之人發現不利於兒童之情形而未通報時,將被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1.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各款規定者,罰鍰: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兒少法第97條)、公告姓名(第97條)、強制親職教育:針對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可強制接受4~50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若不接受或拒不完成時數,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第102條)
  2. 若觸犯刑法規定之傷害罪、遺棄罪、殺人罪、妨害自由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等,可能被判徒刑、拘役或罰金。
  3. 民法規定加害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若侵害到特殊人格權時(如身體、健康、自由、隱私、貞操等),亦可請賠償(民法第19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