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 的 土地 可以 要 回 嗎


兒子不孝,贈與的房子可以收回嗎? 

說到贈與,可以從《民法》第406條來看: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也就是當事人雙方講好,一方要送,一方要收,這時贈與契約便宣告成立。

由這條法律規定來看,當大娥姊把名下的房子送給討房的兒子時,雙方訂的贈與契約在法律上便告成立。問題是,能不能反悔呢?

其實第一步,還是要確認房子是否已經完成過戶。依據《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也就是說,如果房子還沒完成移轉,就還有轉圜餘地。

如果已經完成過戶了呢?這時,就要看有沒有符合第二種情況,當初贈送房子的同時,有沒有約定或者白紙黑字寫下相對的條件。依據《民法》第412條第1項的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編輯推薦: 我的遺產一毛錢都不想給那孩子!排除繼承2關鍵不只是寫遺囑)

舉例來說,父母答應送房子,但也要求子女每個月提供2萬元的費用作為生活開銷所需,且奉養自己到終老。那麼當房子過戶之後,小孩卻搞失聯,完全沒有打算兌現這筆約定好的「負擔」,父母就有資格要孩子履行約定,補上該給的每月2萬元生活費,或者乾脆「你不守承諾,我直接撤銷贈與」,把房子拿回來!

如果以上兩種都沒有呢?那就要看送這棟房子,是否會造成大娥姊「不能維持生活」,因為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不過,值得提醒的是,一般大眾心裡想的「扶養義務」和法律上所謂的「不能維持生活」往往有段距離。針對這一點,除非大娥姊名下無其他財產,或者因為贈與房子而導致生活困窘、三餐不濟等情況,否則提出並不容易。

很多長輩喜歡花錢買好聽話,老是寵了不肖子,又寒了孝子的心,也莫怪自己種因得果。

本文摘自《房市神秘客帶你看穿不動產裡的詐:買房路上,你必須懂的31個人性陷阱》/ 傅恪恩(房市神秘客)/方智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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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晚時分,鄉下幾個6、70歲閒著無聊的老鄰居,相約到志博家抬槓。伴隨牌桌上嘩啦嘩啦的洗牌聲,大夥不約而同聊起巷尾大娥姊的八卦。原來,前幾年大娥姊丈夫離世時,把家中的老透天獨留給了大娥姊,並且叮囑太過單純的妻子,「這年頭,孩子不可靠,留下房子給你,至少有個棲身之所,不用看孩子臉色。」

「我留下的錢雖然不多,但省著點花,或用房子拿去以房養老,應該足夠你安度晚年。」 本來,大娥姊獨自一人過得倒也平靜,但偏偏那個惡名在外的兒子,把老爸留的遺產花光後,就把歪腦筋打到了自家老母頭上。

這不肖子不是洗腦式地胡亂講一些提早轉移財產的「節稅規畫」,就是對大娥姊勾畫「三代同堂」的美好情境,想讓老母親把房子過到自己名下,搬過來跟自己的小家庭一起住,以便照應。畢竟是自己養大的孩子,大娥姊雖然心知肚明兒子不可靠,這借錢揮霍的習性也非這一、兩日養成,終究敵不過老伴離世的孤單,以及對親情溫暖的渴望。儘管老伴生前耳提面命,但在獨子幾個月的軟磨硬泡下,她還是選擇鬼遮眼地把房子送給了兒子。

所有謊言都經不起時間的考驗,誰也沒想到,原本兒子一開始天花亂墜說好的:過戶後馬上來接她過去安頓,不要讓老母親孤單一個人住——誰知,這過戶後,假孝子瞬間原形畢露,不是打電話過去東推西扯說有事,要過些時候才有空安排,不然就是老婆有些微詞,需要溝通……總之一句話就是:「請媽媽體諒我,再等等。」

起初大娥姊相信,「兒子應該沒有那麼壞,連自己的老母親都騙……」可這一等3個月,還是沒下文,且隨著時間拉長,兒子的來電頻率越隔越長,從噓寒問暖拚命解釋,到三、兩句敷衍就急著掛電話——大娥姊終於肯面對自欺欺人的現實:兒子要房不要媽。只是,房子印鑑、權狀都出去了,還能怎麼補救?如果哪天兒子缺錢把房子賣了,又該怎麼辦?

兒子不孝,贈與的房子可以收回嗎?

說到贈與,可以從《民法》第406條來看: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也就是當事人雙方講好,一方要送,一方要收,這時贈與契約便宣告成立。 由這條法律規定來看,當大娥姊把名下的房子送給討房的兒子時,雙方訂的贈與契約在法律上便告成立。問題是,能不能反悔呢?

其實第一步,還是要確認房子是否已經完成過戶。依據《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也就是說,如果房子還沒完成移轉,就還有轉圜餘地。 如果已經完成過戶了呢?這時,就要看有沒有符合第二種情況,當初贈送房子的同時,有沒有約定或者白紙黑字寫下相對的條件。

依據《民法》第412條第1項的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舉例來說,父母答應送房子,但也要求子女每個月提供2萬元的費用作為生活開銷所需,且奉養自己到終老。那麼當房子過戶之後,小孩卻搞失聯,完全沒有打算兌現這筆約定好的「負擔」,父母就有資格要孩子履行約定,補上該給的每月2萬元生活費,或者乾脆「你不守承諾,我直接撤銷贈與」,把房子拿回來!

如果以上兩種都沒有呢?那就要看送這棟房子,是否會造成大娥姊「不能維持生活」,因為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不過,值得提醒的是,一般大眾心裡想的「扶養義務」和法律上所謂的「不能維持生活」往往有段距離。針對這一點,除非大娥姊名下無其他財產,或者因為贈與房子而導致生活困窘、三餐不濟等情況,否則提出並不容易。

該不該為了節稅,提早轉移財產給子女? 這世代由於網路媒體興起,節稅的訊息及財富傳承的觀念比起以往更加普遍傳遞,常常讓過了60歲之後的父母或多或少擔心,是不是也該替孩子想一想,提早做些財產規畫。

那麼問題來了,真的需要替孩子節稅布局,早早轉移名下財產嗎?請容我開門見山地說:除非資產有5千萬元起跳的實力,否則對一般小康退休家庭來說,真的不太需要為了節稅,急呼呼地把資產提前移轉給兒女。為什麼?原因說來直白,資產節稅規畫是「有錢人」才需要操煩的事。假如你的口袋就那麼1、2千萬元不到,首先,你無法預測退休後的實際開銷,是不是會有預料外的情況;再者,我國遺產稅的規定,遺產淨額5千萬元以下者課徵10%,光是免稅額就有1千2百萬元的扣打,再加上各種扣除額,跟別國相比真的不算大。

最後,還是那句千古老話:「老了也要有錢在手,才不會淪落至仰人鼻息。」自己的錢自己開心花,不香嗎?兒孫自有兒孫福,身為長輩要做的是把自己顧好,醫療開銷準備好,老年打算安排好。不給孩子添麻煩,已經是很福報的父母了。

到底哪些遺產要扣稅?遺贈稅規定列給你看。財政部110年公告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免稅額:新台幣1千2百萬元。

◎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千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千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百萬元,加超過5千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值得提醒的是,由於《民法》第12條於2021年1月13日修正,將成年由滿20歲修正為滿18歲,並訂於2023年1月1日施行,屆時發生之繼承案件,未成年者每年加扣扣除額年數只能算到18歲。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千5百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千5百萬元至5千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千5百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千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千萬元部分之20%。

畫重點

  • 很多長輩喜歡花錢買好聽話,老是寵了不肖子,又寒了孝子的心,也莫怪自己種因得果。
  • 規畫財產,最怕因為怕便宜了政府,而急著轉給子女。相信我,人老了,把錢留在身邊,真的比較好。 

贈與 的 土地 可以 要 回 嗎

房市神秘客帶你看穿不動產裡的詐:買房路上,你必須懂的31個人性陷阱

作者: 傅恪恩

出版社:方智

出版日期:2021/11/01

作者簡介

傅恪恩

觀察房市十餘年,看過的房子以千為單位,持有房地產相關證照數張。文章刊載於商周財富網、今周刊、商業周刊、經濟日報、風傳媒等知名財經媒體網站。

身邊友人涵蓋各種房地產相關產業的專業人士,從房仲、代銷、銀行、代書、建商、設計師、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不動產估價師、投資客、法拍業者、包租代管業者、二胎業者、土開業者等。一直以來看著在房市默默耕耘的朋友們,內心對於因買不起或誤解而仇房的現象感到遺憾,願以支筆,拉近兩端不對等的資訊。

責任編輯:鍾守沂
核稿編輯:李頤欣

文/律師娘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劉媽媽十幾年前因為身體狀況欠佳,心生了提早處置身後財產的想法。當時她名下有塊空地,經過與兒子阿國商量之後,決定把土地過戶給阿國,還出錢在空地上興建了一棟房子給阿國一家人住,剩下的財產則留著自己做養老金。

有一次,阿國告訴母親,錢放在銀行只會因為物價膨脹而貶值,而且銀行的利息也沒多少,所以建議母親將身上的存款交給他打理投資。劉媽媽心想,自己年紀也大了,自己的兒子難道不能信任嗎?也就聽從阿國的建議,將自己身上一部分的養老金匯到了兒子名下的金融帳戶。

阿國又跟劉媽媽說,因為家裡住的房子需要整修,想跟母親借錢,以後他再分期償還,劉媽媽因而前後又借了超過上百萬的錢給阿國。沒想到後來阿國一拖再拖,並沒有依照原先說好的還款方式,把借款還給母親,母子之間後來因為這些金錢的來往,產生了多次的口角,阿國和母親感情也日漸惡化,互動越來越少,劉媽媽於是向阿國要回先前阿國幫她打理的養老金,結果阿國居然對這些代母親保管的養老金去向交代不清,遲遲無法交還。

劉媽媽傷心之餘,決定把當年贈與給阿國的土地要回來,沒想到這個舉動,更加深了母子之前的裂痕,幾次見面,兩人之間都沒什麼好聽話,只有數不盡的嘲諷與爭吵。

劉媽媽索性委任了律師,表示要撤銷當年的贈與,把土地跟房子登記回自己的名下。

財產贈與之後,還可以要的回來嗎?

大家覺得,父母贈與給孩子的財產,可以想要回來,就要回來嗎?

的確,在我國民法第416條有這樣的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然而在這個案例裡,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由於劉媽媽並沒有在訴訟之前聲請假扣押,阿國在知道媽媽委任律師的時候,就立即把當年媽媽贈與的不動產,過戶到自己的兒子名下,讓自己的名下沒有財產。

不過,劉媽媽的律師也不是省油的燈,隨即在訴訟中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的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請求撤銷兒子移轉不動產到孫子名下的登記,將不動產返還給兒子,再回歸到自己的名下,這一招是當債務人脫產時,如果找得到財產去向,法律上很常見的一種訴訟方式。

撤銷贈與,需注意哪些眉角和細節?

劉媽媽的主張,在法律上看似都是有依據、有理由的,不過,在這個案例中最後劉媽媽的請求,卻被法院駁回,也就是說,劉媽媽無法拿回曾經贈與給兒子的不動產。為什麼呢?

因為法院認為,劉媽媽所主張的提領存款、故意借錢不還等等侵害她權利的行為,雖然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可以撤銷贈與,但因劉媽媽在主張這些事由時,對於發生的事實,已經知悉超過同條第2項所規定的一年期間,所以無法據此撤銷贈與。而劉媽媽所主張跟兒子之間的吵架或爭執,屬於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的事實,雖然是近來的事,沒有超過一年,但也沒有明確的證據,都是劉媽媽的一面之詞,法院也無法認定阿國公然侮辱的行為存在。

至於劉媽媽還提到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也能夠撤銷贈與。法院則認為,因為該條款所指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是指法定扶養義務而言。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是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因此如果直系血親尊親屬,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的話,依法就沒有受扶養之權利。

法院調查劉媽媽名下尚存的財產後,發現她還有其他子女的奉養金,以及她固定領的津貼與退休金,其實已經可以讓她在不受阿國的扶養下,過著尚有餘裕的養老生活,因此劉媽媽並無「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而需受扶養」的狀況,所以劉媽媽要主張因為阿國未盡扶養義務而想撤銷贈與,要回土地,並沒有理由。

也就是說,或許阿國挪用母親交付保管的養老金、借用母親的養老金遲遲不歸還,還跟母親時有爭執,看似不孝,但在本件案例中,劉媽媽只能把養老金要回來,但並無法撤銷贈與,拿回最有價值的不動產。最主要的關鍵點就在於,對於侵害的事實知悉超過一年才提告,以及沒有留下公然侮辱的證據,還有,自己尚有維持正常生活的能力。

情理法上若子女不孝,父母或許都有撤銷贈與的可能,但依法律規定,還是有許多細節與眉角要注意,其實民法第412條還有個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擔心寵子不孝的父母或許可以訂立一紙協議書,約定好子女若有哪些行為、或無哪些行為,就可以撤銷贈與,也不失為一種自保的方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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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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