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 債 會 影響 配偶 嗎

卡 債 會 影響 配偶 嗎

卡債會不會牽連配偶財產

  • 卡 債 會 影響 配偶 嗎
  • 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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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2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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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我想請教一下我於十年前有欠下卡債未還,也從未協商處理過,後來因為結婚嫁到北部,近日由家人口中得知有收到一份訴訟通知寄達娘家的派出所(由於卡債的關係娘家都拒收我的信件)

          1,想請教說那份寄到派出所的信件一定得去領取嗎?如果未領取會有什麼後果呢?

          2,因為先生名下有一間房子(有房貸),工作是一間小公司的負責人,請問我的卡債會牽連到我先生嗎?銀行有權向他追討我的債務嗎?

          3,需要現在去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或離婚嗎?因為我想保住我們唯一的財產這間房子,

    謝謝您撥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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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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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2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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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債務不會影響到配偶財產唷。再來,警局的信一定要去收,還是會有送達之效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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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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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2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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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每個人只要對自己的債務負責就可以,法定財產制的夫妻也是一樣,不會互相連累,為此辦理分別財產或離婚並沒有任何幫助;另外,法院的信件若不收,是放棄自己答辯的權利,可能導致本不應負責的債務就因此確定要由您負責。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 部落格 http://estony196.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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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彥廷和方亭名下各有一間房子,都尚有房貸,方亭未替彥廷做保人。現在彥廷沒收入,名下房貸無法支付,面臨法拍。

若彥廷名下房子法拍後仍不足清償銀行欠款,是否會影響方亭名下任何資產?

早些年,銀行和討債公司等第三者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將債務人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代位向債務人的配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差額,做為清償債務的費用,造成夫債妻還、妻債夫還這種不合理的現象發生。

但在2012年《民法》修正後,明訂夫妻間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屬於配偶專屬,與他人無關,債權人已不得再使用此方式向欠債的配偶追討債務。在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的情形下,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購屋,若登記在妻子名下,則該屋即屬妻所有,縱使丈夫欠債,若妻子不願意幫夫還錢,丈夫也不能拿該屋抵債,債權人更不能對其妻之房屋執行。

不過要注意的是,依民法規定,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後,得以契約訂定夫妻財產制,如未約定,即為法定財產制,而在法定財產制之下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但只要不能證明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會被推定為婚後財產;若不能證明是夫或妻各自的財產,就會被推定為夫妻共有。此時若發生夫的債權人想要對妻的財產執行,妻必須證明取得的不動產是自己努力購買所得,而非夫妻共有財產,才能保有妻的財產。(ex.提出正常工作收入證明及頭期款、每期貸款繳款收據等,證明有能力購屋及繳納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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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紛爭,建議可到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制,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就不會發生上述情形。

郭彥廷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西寧北路70號4樓之1
電話│0928-521-813 (親臨本所請先來電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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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的夫妻財產制規定有三種: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一、法定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之責,丈夫不用還妻子個人的債務,妻子也沒有幫丈夫清償個人債務的義務。

二、共同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34條規定:「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所以,是夫或妻個別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就「夫妻的共同財產加上夫或妻的特有財產」請求清償,但請求清償的順序由債權人自由決定。

三、分別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46條規定:「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所以,分別財產制的規定與法定財產制相同,也就是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不需要清償對方的個人債務。

另外,依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一︰「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一、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二、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其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布,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凡登記於妻名下之財產,即為妻所有,妻不必再為財產歸屬之舉證而煩惱。

除此之外,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與參與分配之債務人,須為同一債務人,他債權人使得參與分配。因此,若是丈夫之債權人聲請查封拍賣時,因妻子並非債務人,得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重要提醒:
儘管許多人常因為夫妻之情,而替另一半償還債務,但因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與參與分配之債務人,須為同一債務人,因此若是妻子的財產因為丈夫的債務被查封,可以依據法律提出異議之訴。

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