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方自治自明鄭時期開始當時只設了一府二縣及澎湖安撫司、府是承天府即當時荷蘭佔的普羅民遮城範圍、二縣以新港溪(今鹽水溪)為界,溪北是天興縣,溪南是萬年縣。 一直到清朝統治後成立台灣道,台灣道至光緒年共設二府八縣及四廳,二府即台北府及台灣府,台北府轄有宜蘭縣、基隆廳、淡水縣、新竹縣,台灣府轄有彰化縣、埔里社廳、 嘉義縣、臺灣縣、鳳山縣、恆春縣、卑南廳、澎湖廳。 1885年光緒11年台灣建省至日據之前共劃分三府十一縣四廳一直隸州;三府即台北府(轄宜蘭縣、基隆廳、淡水縣、南雅廳、新竹縣)、台灣府(轄苗栗縣、臺灣縣、彰化縣、 埔里社廳、雲林縣)、台南府(嘉義縣、安平縣、鳳山縣、恆春縣、澎湖廳)、台東直隸州。 光復後地方自治數次異動到2010年只有五個直轄市(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三個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及12個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 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
直轄市及縣市後分鄉鎮市區,為地方自治基本團體有自己的首長及民意機關及自治財源等。目前有368個鄉鎮市區(153鄉、41鎮、17縣轄市、157區)。 鄉鎮市區辦理自治行政及交辦事項與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衛生所、稅捐分處、警察分局、清潔隊、區內各公立中小學、自來水事業分處、 工務局或交通局所屬有關機關單位共同協調聯繫相關行政業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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