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防止捲入裝置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汽車裝設防止捲入裝置之實施、宣導、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跳至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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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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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功能列 為了避免大型車撞倒路人、騎士後,又捲入車底遭輾斃的不幸事件發生,此次修正,大貨車、大客車除了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規定應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器系統之外,強制必須安裝防捲入裝置,否則最高可處兩萬四千元罰鍰,減少大車過彎因視線死角、內輪差,將行人、騎士捲入車底的交通事故發生。 此外,過去僅規範客運車駕駛並列的前排座位、前後車門及安全門後第一排座位、最後一排座位,須強制繫上安全帶,有鑑於過去大客車發生意外時,部分後座乘客因未繫安全帶被拋出車外導致傷亡,顯示大客車乘客強制繫安全帶,有其安全的必要性。為避免類似憾事發生,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增定大型車乘載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可處駕駛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保障人民乘車安全。 法學小辭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