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聘僱人員」相關問題 1~10 Q1 、在司法院體系的某法院服務因為約聘僱人員,因每年都會有政府機關來文(函)要求協助選務工作,因市政府機關要發文給所屬的服務機關敘獎勵,但是詢問單位表示體制不同無法給予記獎勵,只能列入該年度的考績參考,.每次公務單位來文要求協助選務工作或業務協助,要給我們約聘雇人員敘獎勵都只是來文也無法記獎勵(嘉獎),請問要記獎勵是否一定要體系一樣的公務部門才可以登入敘獎勵嗎?還是約聘僱人員不能敘獎勵呢? A1 、一、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6 條、第 9 條規定略以,約僱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契約內容為僱用期間、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及其他必要事項等;唯不適用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二、復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第 12 條規定略以,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係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又平時考核之獎勵可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則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在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三、綜上,約僱人員之獎勵得不以敘「嘉獎、記功、記大功」方式為之。 Q2 、如果當職務代理人從 2 月開始,中間有一個月離職到別單位擔任臨時人員,一個月後回來,那年終及年資跟國民旅遊卡的福利還有嗎? A2 、年終奬金支領規定,發給對象係十二月仍在職人員,年度內各段年資是可以併計的,並按月數比例核給,至於國民旅遊卡,因係重新再任約僱人員,現行規定必須於次年一月起,始能按比例核給。 Q3 、於 99 年 7 月 19 日任職約僱人員至 100 年? 3 月 14 日離職且在 100 年 9 月 30 日任職約僱人員至 100 年 10 月 26 日離職生效日為 100 年 10 月 27 日 因考上高考將於 100 年 10 月 27 日至分發單位報到 請問這樣子休假年資可以銜接嗎?且這樣子休假年資併計為多少? A3 、原約僱年資因 100 年 3 月 14 日離職中斷, 100 年 9 月 30 日重新任職約僱人員至 100 年 10 月 26 日 100 年 10 月 27 日高考分發報到, 100 年應無慰勞假問題, 101 年起可於實務訓練期滿後,按 100 年再任約僱人員至年終任職月數比例,依所具休假年資(99 年 6 月起至 100 年 7 月合計約 1 年 1 月)按比例核給休假, 102 年則可全數核給。 Q4 、以前曾於勞保局擔任職務代理人後來離職唸書並考上電機普考請問在勞保局的那些有算休假年資或可買退休年資嗎? A4 、職前曾任約僱職務代理人年資,任公職後可採計為休假年資,但約僱年資當時己辦理離職儲金,無法購買為退撫基金之退休年資。 Q5 、目前為職務代理人,從今年 4 月任職到 10 月中離職,離職當天又馬上接任另一個職代到明年 1 月份,請問這樣是否有年終?計算方式為何? A5 、依年終工作奬金發給注意事項有關年資採計規定,台端如 12 月份仍在職,同年度實際在職月數可合併計算年資後,按比例發給。 Q6 、公務機關的聘用人員,民國 100 年全年在職。若是在 100 年 12 月 31 日離職,能否領到預計於 101 年年初發放的年終獎金? A6 、依往年年終奬金發給規定, 1 月 31 日以前在職至同年 12 月 1 日仍在職者,發給 1.5 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奬金,因此,如發給規定未修正,自可依規定領取年終工作奬金。 Q7 、約聘僱年資(適用聘用人員條例)如下 94 年 7 月起至 98 年 10 月, 98 年 10 月起至 98 年 12 月(申請育嬰假), 99 年 1 月起至 100 年 10 月,若轉任普考公務員中間年資未中斷共可採記的休假年資是多少?若符合提敘標準,共可提敘幾級?約聘年資是否可採記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相關提敘手續及休假年資採記手續是在何時辦理?提敘與休假的手續採計是否需同時辦理?若先採休假年資,再考上高考再採計提敘年資分開辦理可以嗎?有何相關規定? A7 、原則上休假與提敘的年資採計是可以分開處理的,休假採計權責在服務機關,提敘則在銓敘部,休假年資採計係全部年資合併採計(扣除留職停薪),提敘則需符合性質相近,等級相當,成績優良等要件才能提敘,而且必須整個年度全年聘用才能採計,分段聘用,不滿一整年的,均不能作為提敘年資,己經提敘之年資,日後不能再重複提敘.另台端聘用年資均係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聘用,離職可依法領取聘僱離職儲金,無法再購買為退休年資。 Q8 、曾任中油約聘人員任職 5 年現轉任海巡署約聘人員 年資如何計算? A8 、如所任約聘人員年資均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應可合併計算年資。 Q9 、同機關臨時雇員因職代約僱人員,若考試缺分發就任後,再回任同機關原臨時人員工作,其原休假年資是否併計?且原臨時雇員之休假未休部份,可否於職代期間休假? A9 、臨時人員與約僱人員分別適用不同人事管理法制,如由臨時人員轉僱約僱人員約僱期限逾隔年,可於次年一月起按約僱人員僱用當年至年底依任職全年比例,按所具休假年資核給慰勞假,俟後再回任臨時人員是否可併資休假部分,則須視貴機關所訂工作規則規範情形而定。 Q10 、臨時人員轉任同機關約聘僱人員(期間約六個月),其年資如何計算?若六個月後再任臨時人員,其服務年資如何計算? A10 、臨時人員係適用勞基法,約聘僱目前並不適用勞基法,兩者任用制度不同,其退職,休假分屬不同法令規範,如再回任臨時人員需視僱用機關所訂工作規則,有無併計年資規定。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服務成績優良,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曾任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年資,其考績(成)列乙等或七十分以上,繳有證明文件者。 二、曾任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依權責機關(構)訂定之成績考核法令辦理之考核,成績列乙等或七十分或相當乙等以上,繳有證明文件者。 三、曾任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成績考核列乙等或七十分或相當乙等以上,繳有證明文件者。 四、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稚園)教師或公立學校未辦理銓敘審定職員之年資,成績考核列乙等或七十分或相當乙等以上,繳有證明文件者。 五、曾任公立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之年資,成績考核列乙等以上,繳有證明文件者。 六、曾任政務人員或直轄市長之年資,繳有其服務機關出具未受懲戒之證明文件者。 七、曾任民選縣(市)長、鄉(鎮、市)長之年資,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臺灣省鄉鎮縣轄市長成績考核辦法廢止以前任職,繳有年終考成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上證明文件,或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同辦法廢止以後任職,繳有其服務機關出具未受懲戒之證明文件者。 八、曾任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年資,繳有原服務學校、機關(構)出具之年資加薪證明者。 九、曾任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之公務年資,繳有原服務機關(構)、學校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者。服務證明書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土木人土木建築專業交流、技師證照、職場就業、軟體技巧交流的好所在。 跳到內容 現在的時間是 2022 10月 31 (週一) 7:47 pm 關於年資的問題-約僱技士轉高普考公務員考試:高考、普考、高普考、特考、基層特考、檢查事務官、司法事務官、簡章、放榜榜單。
關於年資的問題-約僱技士轉高普考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 參考資料 想請教我目前去新單位報到 目前打算報到前一天在辭職 謝謝 文章: 11註冊時間: 2010 4月 21 (週三) 10:33 am
Re: 關於年資的問題-約僱技士轉高普考由 opender » 2011 10月 05 (週三) 12:58 pm
好像只有休假能計,但年資可能不行喔,我們這邊有一個女的,當了13年約聘,去年考上榜首,結果就是這樣,她常常打趣說,他可能當到65都不能退說,哈 ~~ 文章: 3112註冊時間: 2009 10月 28 (週三) 10:19 am 由 myworldnewrule » 2011 10月 05 (週三) 1:56 pm 休假年資合併計算, ex: 辭職當天報到?還是辭職隔天報到? myworldnewrule土木人二星會員 文章: 175註冊時間: 2009 12月 17 (週四) 11:03 am來自: 臺北高雄淡水和澎湖 由 uuuu » 2011 10月 05 (週三) 2:05 pm 年功似乎可以 uuuu新註冊會員文章: 3註冊時間: 2011 9月 13 (週二) 9:21 am Re: 關於年資的問題-約僱技士轉高普考由 myworldnewrule » 2011 10月 05 (週三) 2:42 pm
這也未必, 再提一友人案例: 中央單位約聘-->美商公司-->中央機關約聘 最後由 myworldnewrule 於 2011 10月 06 (週四) 9:27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myworldnewrule土木人二星會員 文章: 175註冊時間: 2009 12月 17 (週四) 11:03 am來自: 臺北高雄淡水和澎湖 由 mnbv12 » 2011 10月 05 (週三) 3:53 pm 若符合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規定之條件是可以提敘 文章: 81註冊時間: 2009 9月 23 (週三) 8:32 am 由 齊 » 2011 10月 06 (週四) 4:40 pm 對可以提敘 文章: 40註冊時間: 2009 10月 16 (週五) 2:42 pm 由 我也想當土木技師 » 2011 10月 08 (週六) 7:38 pm 符合俸給法就可以提敘 對!我只是個灌水泥的! 我也想當土木技師土木人一星會員文章: 129註冊時間: 2007 11月 23 (週五) 8:16 pm來自: 1個錯誤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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