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規題庫下載題庫上一題 下ㄧ題
35.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Ⅰ.不得洩露因執行職務所獲悉有關 期貨交易之秘密;Ⅱ.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監察人任期為 2 年;Ⅲ.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監察人不得連 選連任;Ⅳ.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至少應設董事 3 人 期貨交易法規- 109 年 - 109-2 期貨商業務員:期貨交易法規#86749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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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詳解X 期貨交易法規26.依國內外相關法令,下列何者正確?(A)在我國,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受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範 (B)在日本,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受金融期貨交易法之規範 ... 10 x前往解題懸賞詳解X 期貨交易法規26.依國內外相關法令,下列何者正確?(A)在我國,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受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範 (B)在日本,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受金融期貨交易法之規範 ... 10 x前往解題問題詳情 9.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關於公司制與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董事、監察人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參考答案答案:A 用户評論【用戶】王星皓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B.4分之1 【用戶】阿星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察人... 【用戶】王星皓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B.4分之1 【用戶】王安禮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1/4專家,其中1/2由主管機關指派;剩下的由董事會遴選(主管機關要核定才能擔任) 問題詳情 4.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關於公司制與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董事、監察人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參考答案答案:A 用户評論【用戶】莊宏駿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B)二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C)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dewey1204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應該是1/8吧? :::
編章節條文第 二 章 期貨交易所 第 二 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所在地。 四、組織及職掌。 五、會員種類及資格。 六、會員名額。 七、會員入會及退會。 八、會員出資及退費。 九、會員紀律。 十、董事、監察人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一、結算、交割之事項。 十二、違約金之課處。 十三、會員交易經手費之事項。 十四、會員經費之分擔。 十五、解散時賸餘財產之處分。 十六、會計。 十七、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八、公告之方法。 十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二十、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會員應依章程之規定出資;其最低出資額,由主管機關依會員種類分別定之。 除依章程規定分擔經費及前條應繳之款項外,各會員對於期貨交易所之責任,以其出資額之十倍為限。 第一項會員之出資,以現金為之。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期貨交易所為交易;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除名: 一、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者。 二、違反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三、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依前項規定對會員予以除名者,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退會或被停止交易時,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應依章程之規定,責令本人或指定其他會員了結其於期貨交易所所為之交易,其本人於了結該交易目的範圍內,視為尚未退會或未被停止交易。 依前項之規定,經指定之其他會員於了結該交易目的範圍內,視為與本人間有委任之關係。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派得連任。 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長應為專任。但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票據有拒絕往來紀錄。 四、受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處分,未滿五年。 五、違反本法、國外期貨交易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管理外匯條例、保險法或信用合作社法規定,經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五年。 六、受第一百條第二款撤換職務處分,未滿五年。 七、經查明受他人利用充任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前項規定,對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之。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會員董事或監察人之代表人,非會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職員,不得為自己用任何名義自行或委託他人在該期貨交易所交易。 前項人員,不得對該期貨交易所之會員供給資金、分擔盈虧或發生營業上之利害關係。但會員董事或監察人之代表人,對於其所代表之會員為此項行為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發現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有不正當之情事者,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時,得通知該期貨交易所令其解任。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公司法關於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規定。 本節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對於會員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因下列事由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會員不滿七人時。 四、破產。 五、期貨交易所設立許可之撤銷。 前項第二款之解散,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