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山脈保育軸有哪些國家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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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育台灣山林水土的中央山脈,在台灣地理上隆起有如一道屋脊,往下守護著其中賴以維生的萬物及生態系,自然豐度使得台灣成為福爾摩沙美麗之島。因為高山阻隔,使得這道山脊人跡罕至,造就豐富的自然生態。

中央山脈保育軸有哪些國家公園

中央山脈地形險峻,原本就是各種生物聚集生長的天堂。北起插天山,南至大武山全長300公里的「中央山脈生態廊道」,佈滿11座大大小小的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重要棲息環境)、國家公園等不同尺度的保護區,這些保護區不是不夠大,就是呈現孤島式狀態,只是將生態系切割的更零散。

為了有效保留中央山脈生態系的完整性,1999年由農委會林務局著手規劃「中央山脈保育廊道」,不但建立完整的保護區生態系,以各種保育法令阻止不當開發,也可維護生物多樣性,保存物種基因庫。此外,提供了自然科學研究、自然教育環境以及增加原住民的就業機會,建立正向的合作關係,也提供國民生態旅遊的機會,進而推廣正確的自然保育觀念。

在中央山脈生態廊道中有3座國家公園,除此之外,最南端被視為原住民聖山的大武山,更是挹注由墾丁國家公園鎮守的恆春半島生物多樣性來源。

跨域研究解開陶塞溪水鹿DNA之謎

去(2012)年,台灣大學動物科學技術學系副教授朱有田連續幾年在太魯閣國家公園陶塞溪流域採集水鹿排遺(糞便),從樣本呈現的資料,顯示有一群DNA顯著不同於台灣其他地區的水鹿族群存在,這項發現很可能改變我們對台灣水鹿分類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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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鹿基因型非常特出,並只存在於太魯閣國家公園的陶塞溪上游及鄰近雪霸國家公園的某些區域。造成差異的原因尚需進一步研究。」太魯閣國家公園保育課長陳俊山說。

朱有田研究團隊足跡遍及南投縣仁愛鄉雙龍部落、丹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雪霸國家公園、太魯閣國家公園奇萊山區、陶塞溪、南湖大山、玉山國家公園南二段、新康山區、大分山區、雙鬼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大武山自然保留區等地採集水鹿排遺,其中,陶塞溪中下游採集的46個樣本,證明這項事實。

如此全面的收集,才能得到重要的發現。由此顯示跨域研究的必要性,不但指區域上的跨域,還有不同領域學者專家跨領域的合作。本身是實驗室出身的朱有田,必須與數個野生動物調查研究團隊合作,才有辦法辨識、採集樣本,透過他專精的分子科學技術,才能完成這些調查。他說,過去研究只針對區域性物種,未見物種遷移的研究,尤其是中大型遷移能力強的物種,只局限於區域內物種的監測調查。

跨域研究則能突破這項限制,對於中央山脈生態廊道上野生動物的秘密,更具破解的機會。特別是研究方法日新月異,最該突破的就是人類標示的界線。對於陶塞溪水鹿基因型態表現出的差異,朱有田並不認為不可能。「台灣島上遷移能力最強的物種人類,都因種種因素區隔出不同族群和語言」朱有田說,台灣因地形地理的獨特性,而具有多樣化的條件,過去只有研究缺乏管理上的建議,期待透過對野生族群的了解,提出更有利國人的保育策略。

今年玉山、太魯閣以及雪霸國家公園今年開始進行跨域合作,包括研究監測、棲地保護以及環境教育三大主軸,管理處之間將以不定期開會作經營管理經驗交流。棲地保護則採在地化,每個國家公園都有其區域特色發展當地的策略;環境教育則包括社區巡守、解說導覽訓練、生態旅遊以及教育解說基地規劃。

孕育水源 雪霸處嚴守分際遊憩有保育

雪霸國家公園不但是水鹿等陸域野生動物的重要棲地,台灣更有1/3的河川源頭來自雪霸國家公園,域內以保育珍稀的櫻花鉤吻鮭、山椒魚聞名。雪霸處長林青表示,高山型國家公園範圍廣、物種多,園區內的監測調查也都與學術界合作進行研究。另一方面,為了保護源頭水資源,以及淡水魚棲地,這幾年來陸續與當地幾個部落合作,借重民間的力量,除了將櫻花鉤吻鮭野放至部落傳統領域,也成立河川巡守隊,定期巡守。繼2004年環山部落、2009年南山部落,2011年再加入松茂部落,保育巡守達1000人次以上。未來期待與民間合作的力量能持續發揮在環境監測,甚至進一步的研究觀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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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代規劃的次高太魯閣國家公園是將雪霸、太魯閣國家公園以及當中的土地全部串連起來保育。但因1980年代國家公園的思維,都是把部落、社區、私人土地全部排除在外,因此,陸續成立的太魯閣、雪霸兩座國家公園,卻步相連。林青表示,近年幾次研究調查顯示,最好能將思源埡口連接太魯閣國家公園一帶劃入國家公園範疇,得以更有利於整個中央山脈生態廊道的保育,不過此項倡議尚無定論。

雪霸也以景觀著稱,園區內3處遊憩區,每年3、4月總是吸引上萬遊客登武陵賞花,在巨大的遊憩壓力下達成保育的目標,需靠科學的研究數據以及堅強的保育信念。林青說,去年武陵曾創下一天18000人次的遊憩人潮,但是依據調查,武陵遊客承載量上限每日5000人,今年賞花期間嚴守此項分際,讓中央山脈的野生動物不受太大的擾動;雖然讓當地的民宿業者叫苦連天,卻能維持遊憩品質讓知名企業驚艷不已。

推無毒友善環境耕作 玉管處兼顧產業與保育

同樣幅員廣闊、蘊含豐富物種生態的還有玉山國家公園。今年三個國家公園的跨域研究,太管處以水鹿研究為主,玉管處則持續黑熊的研究。保育課長蘇志峰表示,最近的調查資料顯示,園區內共有191種鳥類、哺乳類動物55種,蝶類種類也有增加,看到野生動物的機會比剛成立時多。玉山國家公園由於近年來台灣水鹿族群增加,對高山生態系產生影響,2009-2011年分別對南二段、新康、郡大地區調查族群數量,2013年將於楠溪林道地區展開水鹿族群研究,研究以收集水鹿的生態、行為、遺傳、分類目標方向及族群變化及遊憩影響,就現況問題、目標確認、方案規畫、資源整合,提出保育策略。未來與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對水鹿經營管理進行交流。

目前玉管處則積極「推動東埔地區有機生態文化產業再發展」。此計劃針對東埔一鄰東光部落之原住民文化、山林智慧、務農特色,以及臨近之八通關古道進行規劃,配合保育課部落巡查計畫進行3 條步道(雲龍-八通關、樂樂-八通關、沙里仙林道下游線)的調查,製作生態導覽員培訓,加強部落對八通關古道之物種認識,及其日夜間、季節變化、部落故事傳說等導覽,提升部落巡查員之導覽技巧。

去(2012)年在東埔當地與布農族人共同舉辦部落門牌木雕製作,將布農藝術融合在門牌製作,不但強化部落傳統知識,並得以美化居家環境。針對園區內的農業,則鼓勵輔導轉作有機,遴聘慈心有機農業基金會協助耕作技術以及建立部落農產品之行銷通路,透過無毒耕種落實保育,並且兼顧居民生計與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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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春半島效應考驗墾管處跨域治理能力

提到中央山脈生態廊道,我們往往忽略了它在恆春半島扮演的重要角色。中央山脈的最南端,大武山一路延伸到屏東霧台,原住民部落多年來守護,得以保存豐富的自然樣貌。繼續往南的恆春,則局限於半島地形,陸域野生動物多樣性顯得較缺乏。

半島效應是地景生態學的專有名詞,半島環境大多由大陸延伸而出的末端,三面環海、形狀狹長型、與陸地相連,陸域物種來自內陸,因地形限制,越接近末端,土地越狹小,物種越稀少、難以存活。另一方面,當連結的陸地的物種族群數出生大於死亡時,族群就有往外擴展的需要,這時候一部分族群就會溢散至次要棲地,即使生態資源大大比不上其原來的棲地。

除了半島效應,早期道路開發缺乏生態保育概念,也未有足夠的基礎資料,因此公路一條一條蓋在平面上,以人的觀念逐漸將整個台灣島串聯起來,卻忽略了為來自山上的陸域動物保留穿越的空間。墾丁也有相同的遭遇,多年來因道路切割、拓寬,而阻斷原可由大武山往外擴展的野生動物路徑。

從大武山一路經由南仁山到達社頂、龍坑,野生動物的遷移路線,卻橫遭南迴鐵路、南迴公路(台9線)、縣道199號(北起屏東縣獅子鄉壽峠,南至屏東縣車城鄉)、縣道200號(恆春-港仔,西起屏東縣恆春鎮,東至屏東縣滿州鄉港仔)4條路廊切斷與大陸的聯繫,後繼無力。尤其縣199、縣200這幾年不斷拓寬,十分明顯。

有鑑於南仁山生態保育區的保育成果,使得陸域動物的族群健全,墾管處也曾倡議將南仁山以北,九棚一直阿塱壹也劃入國家公園範圍內,更有效保育沿途的動物遷移路徑。不過,此項倡議並未成功。屏東縣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將阿塱壹劃設為「旭海觀音鼻自然保留區」,或許為野生動物往南遷移留住一段缺口,卻可能形成「盲腸效應」,將旅客滯留在恆春半島,只能循原路回到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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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半島的生物多樣性更需費心維護,恆春的生物多樣性尤須跨域合作。墾管處這幾年來積極與周邊的社區倡導生態旅遊,透過一系列培訓課程,將遊客導入社區,示範一種對保育負責的旅遊行為,也為周邊社區創造產業發展的契機,目的就是讓保育的好處看得見,因此周邊社區也樂於一起參與,透過解說教育消弭邊界。

完成「中央山脈保育軸」生態廊道之政策目標

農委會保育科 林國彰

台灣地區位居亞熱帶,雨量充沛,氣候溫暖,全島山巒綿亙,溪谷縱橫,垂直高差將近4,000公尺,因而沙洲、平原、盆地、丘陵、台地、山岳等地形齊備,景觀互異,孕育豐富龐雜之動植物資源。兼以四面環海,海岸線長達1,100公里,沿岸受沈積及侵蝕之綜合作用,蘊育繁多之生物相;河流出海口,由於泥質灘地及紅樹林生長,提供不少候鳥及海棲生物之棲息場所,致河海交會口的生物資源亦頗為豐富。依據記載全世界維管束植物約12,000餘種,台灣地區有4,000多種,約佔全世界四分之一強;動物資源方面,哺乳動物約70種、鳥類約500種、爬蟲類近100種、兩棲類34種、魚類約2,500種、昆蟲已定名的約18,000種,未被定名的可能尚有40,000-50,000種。台灣全島面積只不過為35,780平方公里的土地,卻孕育著這麼多的自然資源,值得國人好好的珍惜和保護。

近年來台灣地區因經濟快速成長,人口增加,自然資源因過度利用,導致自然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不僅有水質、空氣、土壤、噪音及廢棄物等污染問題,加上海岸、河口、河川地等濕地以及山坡地遭大量開闢使用,使水土流失、野生動物被濫捕與毒殺、原生珍稀動植物瀕臨絕種及其棲地遭受破壞等問題日趨嚴重,令人憂心。為此,健全自然資源及各類自然保護區域之經營管理,維護生態系之穩定,以提升全體國民生活環境品質,實為我國謀求永續發展所不可忽視的重要課題。

依據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UCN)的資料顯示,今日造成物種絕滅最主要的原因有:原始棲地被干擾或破壞、過度獵捕及外來種的引入威脅到原生種的生存等,因此保護生物的最佳途徑,應以保護棲地為主,即劃設各類保護區並加強經營管理,使物種得在自然的狀況下生存、繁衍。台灣地區以自然保育為目的所劃設之保護區,可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等四大類型。農委會林主任委員在本年度為落實 李總統於八十八年六月廿一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國情報告中有關「中央山脈保育軸」之政策目標,特指示所屬林務局進行檢討目前已設置的國家公園、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等現有保護區域,將其中有所空缺的部份,依相關法令規劃為保護區域,成為連綿不斷的綠色廊道,達成擴大保護環境及資源的目的。為達成此項目標,農委會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二月十五日分別公告劃設了「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棲蘭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丹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關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等,總面積達246,436公頃。新增設的保護區可連貫現有的插天山自然保留區、雪霸國家公園、太魯閣國家公園、玉山國家公園、出雲山自然保留區、雙鬼湖國有林自然保護區及大武山自然保留區等,在中央山脈連結成南北長達三百公里之綠色生態廊道,可保護本土生物物種良好棲地,並維護本土生物多樣性及各類生態系統之平衡,以提供國人未來良好的生存環境,達到人類永續發展之目標。

目前我國之「自然保留區」有18處,係農委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劃定公告,總面積約63,279公頃,約占台灣面積1.8%;「國家公園」目前有6處,係內政部依國家公園法所劃定公告,總面積322,207公頃,約占台灣面積9.0%;「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係農委會及縣(市)政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劃定公告,目前野生動物保護區有13處,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15處,總保護面積達258,222公頃,占台灣面積7.2%;「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目前有35處,係台灣省政府林務局依森林法經營管理國有林之需要而劃設,總面積約152,037公頃(部份區域並公告劃設為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約占台灣面積4.2%。總計各類型保護區總面積約為686,813公頃(已扣除範圍重複部分),已達台灣陸域面積19.2%。茲將本次新增之保護區分述如下:

壹. 「玉里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9年1月27日以(89)農林字第890030020號公告「玉里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暨相關規定事項,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第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十三條。

「玉里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屬森林生態系,位於花蓮縣卓溪鄉,範圍包括玉里事業區第32-37林班,面積約為11,415公頃,同區域並公告為「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護區範圍包括中央山脈沿丹大山、馬利加南山、馬西山之嶺線以東地區,東北角隅與林田山事業區相接,西北以丹大山與丹大事業區相連,並與玉山國家公園相接壤,西以馬利加南山與巒大事業區為鄰,西南以馬西山、喀西帕南山與秀姑巒事業區邊相交接,範圍涵蓋整個豐坪溪(太平溪)的扇形集水區,全區最低者於豐坪溪床,海拔約900公尺,最高者為西南角之馬西山,海拔高達3,443公尺,海拔高度變化極大。

二、本保護區生物資源豐富,哺乳類共紀錄有14科29種,其中台灣雲豹、台灣黑熊、台灣獼猴、台灣長鬃山羊、山羌、水鹿、黃喉貂、麝香貓及白鼻心等屬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鳥類共記錄有24科61種鳥類,其中台灣特有種11種,瀕臨絕種的保育類有林鵰、熊鷹、帝雉、藍腹鷴、灰林鴞、褐林鴞等6種,另外屬於珍貴稀有保育類其他應予保育之保育類有25種。爬蟲類共紀錄3科3種,其中台灣赤煉蛇及菊池氏龜殼花皆屬台灣特有種且為珍貴稀有保育類。兩棲類共紀錄3科4種,其中屬珍貴稀有保育類有莫氏樹蛙。魚類記錄有台東間爬岩鰍等,屬珍貴稀有保育類。此外,保護區內植物計有91科225屬372種,其中稀有植物有威氏粗榧、紅檜、台灣紅豆杉、台灣杉、犬黃楊、阿里山冬青、台灣青莢葉、裡白八角金盤、十大功勞、阿里山十大功勞、黃花著生杜鵑、山肉桂、錫杖花、霧社櫻、能高灰木、百合豆蘭、金草石槲、銹邊根節蘭、日本喜普鞋蘭、台灣一葉蘭等。

三、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管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四、分區規劃: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分為核心區及緩衝區兩部份。

(一)核心區:玉里事業區第33-37林班,面積8,302公頃。
(二)緩衝區:玉里事業區第32林班,面積3,113公頃。

五、 管制事項:

(一)保護區共同管制事項:

  1. 禁止騷擾、虐待、獵捕、垂釣或宰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2.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野放或引進生物。
  3.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禁止採集、砍伐或焚燒野生植物之行為。
  4. 禁止任意丟擲垃圾、傾倒廢土及放置違章構造物及其他破壞自然環境之行為。
  5. 進行調查研究工作,需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6. 保護區公告前之區內既有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如對野生動物構成重大影響,主管或管理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改善辦法。
  7. 禁止各種開發、濫墾、濫建、濫伐、濫葬、採取土石或礦物及其他破壞保護區自然環境之行為。但在不破壞野生動物主要棲地及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情況下,主管或管理機關得設置必要之保育維護及解說設施。
  8. 其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規所規定之事項。

(二)核心區特別管制事項:

  1. 核心區內既有道路以外地區,非經主管或管理機關核准,不得進入。
  2. 非經主管或管理機關核准,不得改變地形、地物或新設任何設施。

(三)緩衝區特別管制事項:

  1. 緩衝區內除非為緊急救災需要,禁止從事林木採伐、採取森林副產物等行為。
  2. 禁止採取土石及礦物,既有礦業用地應逐年完成復舊造林等工作。

六、違反上列管制事項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或違反其他項目之管制事項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條)

七、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上述之罪者,各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條)

八、「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育計畫書及範圍圖,自公告日起分別張貼本會、本會林務局、本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及花蓮縣政府公告欄公開展示30日。保護區範圍詳細林區地形圖存放本會林務局,以供民眾查閱。

貳. 「棲蘭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一、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9年2月15日以(89)農林字第890030119號公告「棲蘭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

二、「棲蘭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屬森林生態系,位於台北、宜蘭、新竹及桃園等四縣之交界處,包括國有林烏來事業區第54-71林班,大溪事業區第39、40、45-66、83、84、87-100、109-118、127-130、133林班,宜蘭事業區第74-77、81-84林班,太平山事業區第1-73林班,總面積55,991.41公頃。保護區範圍屬中央山脈山系,東起紅紫山,沿蘭陽溪、棲蘭、見晴山、發徒山至南湖北山;西由美奈西莫山、低陸山、司馬庫斯到基那吉山一線;南以思源、多加屯山、南湖北山接壤雪霸國家公園;北起福山南勢溪。地勢坡度較急,垂直海拔200-3,500公尺,全區最高峰為南湖北山,海拔高3,535公尺。

本區哺乳類共紀錄有10科17種,其中台灣黑熊屬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台灣獼猴、台灣長鬃山羊、山羌、水鹿、黃喉貂、麝香貓、穿山甲及白鼻心等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鳥類資源豐富,台灣一半以上的留鳥均可在此區域發現,共記錄有28科70種鳥類,其中保育類有林鵰、鳳頭蒼鷹、大冠鷲、灰林鴞、帝雉、藍腹鷴、鴛鴦、大赤啄木、綠啄木、黃腹琉璃鳥及山雀科、畫眉科等。爬蟲類共紀錄5科7種,其中蓬萊草蜥、斯文豪氏攀蜥、錦蛇、台灣頓頭蛇、龜殼花、斯文豪氏遊蛇、眼鏡蛇等屬保育類。兩棲類共紀錄3科6種,其中屬特有種有莫氏樹蛙、褐樹蛙、長腳樹蛙、梭德氏蛙等。魚類紀錄有台灣鏟頜魚等。此外,區域內保存有大面積之天然紅檜、台灣扁柏優良林份為本保護區特色,其他維管束植物共紀錄有126科368屬698種,其中較稀有者有威氏粗榧、台灣紅豆杉、台灣八角金盤、八角蓮、大丁黃、湖北海棠、鐵丁樹等,及多種蘭科植物。

三. 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管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四. 管制事項:

(一)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

(二)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探採礦、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開發建築、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用地或森林遊樂區、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利用等行為,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為之。

五、未經許可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擅自為各種開發利用行為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行為發生破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致其無法棲息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三條)

參. 「丹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一.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9年2月15日以(89)農林字第890030119號公告「丹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

二.「丹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為森林生態系,屬中央山脈中段,位於花蓮縣及南投縣境內,包括國有林林田山事業區第27、28、78-104、118-124林班,木瓜山事業區第48-54、70林班,丹大事業區第1-40林班,巒大事業區第135(第7、10、11、13小班除外)、136-179、181-201林班,濁水溪事業區第15-17、19-21、25-27、30林班,總面積109,952公頃。保護區涵蓋萬大溪、卡社溪、郡大溪、木瓜溪、萬里溪及馬太鞍溪等上游集水溪,北以奇萊主山與太魯閣國家公園相鄰;南與玉山國家公園相接;西以西巒大山至望鄉山之稜線為界,海拔分布約從200-3619(東郡大山)公尺。

由於本區域面積遼闊,林相原始,環境十分多樣,如天然針、闊葉林、混合林、草生地、溪流、高山湖泊等皆具備,因此孕育豐富的動植物資源。植物部份目前正積極調查統整;動物部份,哺乳動物共發現17科36種,佔台灣種數一半以上,其中保育類12種,有台灣黑熊、台灣獼猴、石虎、台灣長鬃山羊、山羌、水鹿、黃喉貂、麝香貓、棕簑貓、穿山甲及白鼻心等,並查訪有台灣雲豹之紀錄。鳥類共記錄有27科87種,包含有台灣松雀鷹、鳳頭蒼鷹、褐鷹鴞、黃嘴角鴞、帝雉、藍腹鷴、大赤啄木、綠啄木、及山雀科、畫眉科等保育類鳥類約39種。爬蟲類共紀錄4科10種,保育類有台灣標蛇、台灣赤練蛇、標蛇、高砂蛇、龜殼花類等共7種。兩棲類共紀錄3科9種,莫氏樹蛙、褐樹蛙等為保育類。魚類紀錄有8科12種,含3種保育類。水生昆蟲則已紀錄5目21科。

三. 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管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四、管制事項:

(一)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
(二)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探採礦、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開發建築、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用地或森林遊樂區、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利用等行為,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為之。

五、未經許可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擅自為各種開發利用行為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行為發生破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致其無法棲息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三條)

肆. 「關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一.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9年2月15日以(89)農林字第890030119號公告「關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

二.「關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為森林生態系,屬中央山脈南段,位於花蓮縣及台東縣境內,範圍為國有林關山事業區第13-24、28-44林班,延平事業區第24-31林班,秀姑巒事業區第40-44林班。全區主要為新武呂溪、鹿野溪及清水溪上游集水區,東至新康山、東舞樂山、羽美山、真妻子山及嘉代山稜線;西與國有林荖濃事業區相鄰;南接雙鬼湖國有林自然保護區;比與玉山國家公園接鄰,海拔從200-3,666公尺,總面積有69,077.72公頃。

本區內地勢複雜而險峻,交通不易,人為干擾少,大部份地區植被保存天然狀態,生物資源豐富。植物部份目前正積極調查統整;動物部份,哺乳動物共發現11科23種,其中台灣黑熊、台灣獼猴、台灣長鬃山羊、山羌、水鹿、黃喉貂、麝香貓、棕簑貓、穿山甲及白鼻心等保育類10種。鳥類共記錄有21科65種,包含有林鵰、熊鷹、台灣松雀鷹、鳳頭蒼鷹、褐鷹鴞、褐林鴞、帝雉、藍腹鷴、花翅山椒鳥、綠啄木、及鶇科、山雀科、畫眉科等保育類鳥類約41種。兩棲類共紀錄4科10種,其中台灣山椒魚、莫氏樹蛙、褐樹蛙為保育類。爬蟲類共紀錄7科19種,保育類有南台草蜥、台灣蜓蜥、蛇蜥、百步蛇、標蛇、鎖蛇、高砂蛇、龜殼花及錦蛇等9種。魚類紀錄有4科10種,其中高身鏟頜魚、台東間爬岩鰍、鱸鰻等3種為保育類。

三. 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管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四、管制事項:

(一)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
(二)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探採礦、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開發建築、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用地或森林遊樂區、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利用等行為,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為之。

五、未經許可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擅自為各種開發利用行為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行為發生破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致其無法棲息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