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繳或季繳保險契約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其寬限期間之起算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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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月繳或季繳保險契約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其寬限期間之起算日為
(A)保險費應繳日
(B)催告到達之日
(C)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
(D)催告到達之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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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壽險保險員- 保險法規-人身保險契約條款#24294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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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繳或季繳保險契約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其寬限期間之起算日為

Battery Yang 小一下 (2017/03/09)

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催告,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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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壽險保險員

33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 契約,保險人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收付方式,且以________ ,但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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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壽險保險員

284 下列哪些契約不得以美元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A 新臺 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B 美元收付之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C 新臺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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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壽險保險員

266 以歐元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A)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B)歐 元收付之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C)美元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契約 (D)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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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壽險保險員

266 以歐元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與(A)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B)歐 元收付之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C)美元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契約 (D)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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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檢視現行法規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民國 87 年 08 月 07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4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
  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
  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
  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
  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
  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檢視現行法條 5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
  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
  備金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其應繳
  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
  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
  了的翌日起,按當時財政部核定的利率計算。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
  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險價值準備金之餘
  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
  力停止。
檢視現行法條 6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
  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檢視現行法條 19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
  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
  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