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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詞彙:刑法、憲法、職業安全衛生、勞基法、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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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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