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 免 營養 標示 之 包裝 食品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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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7-03-14
  • 更新時間:107-03-14

衛生福利部於107年3月14日公告修正「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主要考量國際間營養標示管理規範,對於未有營養宣稱之營養成分微量食品、業務用包裝食品豁免營養標示,該等資訊對消費者之影響尚微,爰增修規定。其重點說明如下:

  • 增列2項得免營養標示項目:
    1.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乾豆、麥、其他草木本植物及其花果種子(如:黑豆茶包、麥茶包、花草茶包等)。
    2. 熱量與營養素含量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得以「0」標示條件之包裝食品。

    惟前開有營養宣稱或自願提供營養標示者,仍應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否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

  • 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欲提供營養標示者,須如實標示,否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

本項規定自公告後即日生效(以產製日期為主),未依規定標示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規定,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附件下載

  • 公告稿(掃描檔).pdf
  •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pdf
  •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修正總說明.pdf
  •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問答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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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營養標示的包裝食品法規:哪些竟不用營養標示?!

文章更新日期 : 2021/01/14

包裝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需要有營養標示,也有ㄧ些包裝食品則不需要營養標示,那麼是哪一些呢?

得 免 營養 標示 之 包裝 食品 規定

哪些項目 不用營養標示?

食品檢驗項目與法規相當多,由於近年來大家越來越重視食品安全,食安相關法規也越來越嚴格。

不過,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有些項目的確是得免營養標示的,究竟有哪些項目呢?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未有營養宣稱之下列包裝食品,得免營養標示:

(一) 飲用水、礦泉水、冰塊。
(二) 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冷藏或冷凍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液蛋及水產品。
(三)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乾豆、麥、其他草木本植物及其花果種子。
(四) 調味香辛料及調理滷包。
(五) 鹽及鹽代替品。
(六) 其他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得以「0」標示之條件者。

前項所列食品,如提供營養標示,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得免營養標示。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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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食品檢驗的項目遠不止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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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驗流程簡介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未有營養宣稱之下列包裝食品,得免營養標示:
  (一)飲用水、礦泉水、冰塊。
  (二)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冷藏或冷凍之水果、蔬菜、
        家畜、家禽、蛋、液蛋及水產品。
  (三)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乾豆、麥、
        其他草木本植物及其花果種子。
  (四)調味香辛料及調理滷包。
  (五)鹽及鹽代替品。
  (六)其他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
        事項」得以「0」標示之條件者。
    前項所列食品,如提供營養標示,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得免營養標示。

得 免 營養 標示 之 包裝 食品 規定

衛福部於 2017 年 11 月 08 日公告「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正式修正公告並於 2018 年 3 月 14日發佈,並於即日起正式生效。

只要符合「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其中一項條件的包裝食品,即可免除營養標示,為您整理修正前後法規資訊:

修正前修正後
1. 飲用水、礦泉水、冰塊。 1. 飲用水、礦泉水、冰塊。
2. 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冷藏或冷凍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品和水產品。 2. 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冷藏或冷凍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液蛋及水產品。
3.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草本植物等。 3.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乾豆、麥、其他草木本植物及其花果種子。
4. 非直接食用之調味香辛料、調理滷包。 4. 調味香辛料調理滷包。
5. 單方提香用之調味香辛料。
6. 鹽及鹽代替品。 5. 鹽及鹽代替品。
6. 其他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得以「0」標示之條件者*。
7. 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原料。 7. 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

備註:每 100 公克或每 100 毫升食品之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飽和脂肪 (酸)、反式脂肪 (酸)、糖含量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 8 點,得以「0」標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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