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各級政府公立國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學(包括代用 三、本署對縣市立中小學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四、本署對國民中小學之補助額度,依各國民中小學之班級數,計列核定 五、本要點之補助,以落實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法定編制及辦理學生輔導 六、本署應依下列規定之基準,補助國民中小學: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其所定教師授課節數相關規定,明定各縣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學校輔導人力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中小學規劃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學校輔導體制中校長、教師、輔導教師及 十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學生輔導法第二十二條及其施行細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要求縣市立中小學新聘專任輔導教師時, 十三、合聘專任輔導教師,以二校為原則;一週以三日於主聘學校服務, 十四、主聘學校應將合聘專任輔導教師,列入該校專任輔導教師。 十五、主聘學校應與從聘學校,訂定合聘專任輔導教師之下列事項,並載 十六、主聘學校及從聘學校應依前點協議書,與合聘專任輔導教師共同訂 十七、本署對縣市立中小學之補助款預撥、申請與審查、請撥及核銷,規 十八、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其他費用。
十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九月定期調查縣市立中小學輔導教 二十、本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國民中小學之計畫執行 二十一、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縣市立中小學及國立中小學,應
二十二、科技部就其主管之國立中小學增置輔導教師之實施及補助方式, 兼輔工作量是專輔個案量的一半 這句話經常可以聽到 但是這句話其實是有問題的!! 雖然按國民中學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一文資料 兼任輔導教師每週平均個案數建議為減授節數/2±2人計 所以,兼輔減課為10節, 周平均案量應為10/2=5 量為3-7的範圍 專任輔導教師每週平均個案數建議為減授節數/2±2人計 周平均案量應為22/2=11 量為9-13的範圍 以本校專/兼輔減課為參照點
教學現場因為減課節數的狀況 約為20:10節,故有接案量約2:1 因此有專輔接2個個案,兼輔接1個個案的說法。 所以有兼輔工作量是專輔個案量的一半 一、不合理的減法邏輯 就數字上看來是合理的,但邏輯性是不通的~ 因為這種邏輯是【減法的計算】 邏輯:是將兼任輔導教師的教學課程完全視為0的作法 但事實上兼任輔導教師是一開始擔課程就是9節的狀況 所以,實質工作負荷量狀況不同 不應當直接以【2:1】的計算方式說法來進行【派案模式】~ 而是應當視學校個案的狀況、實際需求、必要性來合宜的派案為佳。 專兼輔的案量算法舉例
也就是如果按【接案量約2:1】 專輔4個個案:兼輔2個個案 事實上專輔的負荷量為8,但兼輔的負荷量已為13。 較適恰的計算應該是以系統互相支援為前提的方式衡量的 或是當專輔超過7個個案後,兼輔以1/2計算個案量為佳。 但在那之前,雖然可以按照【專兼輔接案量約2:1的說法】 要求兼輔工作要達成專輔工作量的一半, 但因為兼輔有上課,應核算納入實際上課的量, 彼此可以更友善地相互支援應為個管員之優先思考。 二、節數負荷量應有原則與彈性 團體負荷量的計算方式:可以x2+1,也可以單純x2 團體的狀態x2+1,是:自己紀錄、拍照、甚至還要被督導,錄影討論。 團體的狀態x2,是:自己紀錄、拍照。 團體的狀態(兩專合帶):x2/2人(其中較辛苦者+1) 所以,以個案量2:1的說法來看 專輔A有4個個案,一個團體每週2節x2+1,節數負荷量到13。 專輔B有4個個案,完全沒有負責團體事務,節數荷量到8。 兼輔有2個個案,,一個團體每週2節,節數負荷量到17。 工作負荷量是比較平均的狀態 專輔A有4個個案,帶團體。 專輔B有7個個案。 兼輔2個個案,有課程,帶團體。 一般來說學校不可能個案量那麼少, 所以,這裡的說明只是為了凸顯工作量的荒謬或不均 透過這樣的舉例讓大家注意到案量與課程的關係 也讓各校的專兼輔在案量的分配上 可以友善、支援地概念, 尤其專輔確實沒有綁課程, 未必瞭解兼輔的工作狀態, 這樣的描述可以讓彼此有一個相互瞭解的基準點! 兼輔工作這些年會逐漸減少,消失.... 這篇文章應該沒有多久以後就沒有用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