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輔導教師工作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各級政府公立國
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依學生輔導法第十條、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五項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
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置輔導教師,落實國民中
小學輔導教師法定編制,有效執行國民中小學學生輔導工作,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學(包括代用
國中)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縣市立中小學),及教育部所屬國立國
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立中小學)。
前項國立中小學之範圍如下:
(一)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部及國民小學部。
(二)國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

三、本署對縣市立中小學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屬第
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
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八;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四、本署對國民中小學之補助額度,依各國民中小學之班級數,計列核定
分配數,予以補助。

五、本要點之補助,以落實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法定編制及辦理學生輔導
工作之成效為主;本署得視預算編列情形、各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其
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金額。

六、本署應依下列規定之基準,補助國民中小學:
(一)兼任輔導教師:
1、國民小學:
(1)補助置兼任輔導教師基準表如附件一。
(2)補助每人每週減授二節至四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
幣三百二十元,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
(3)各縣市立國民小學之兼任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應一致。
2、國民中學:
(1)補助置兼任輔導教師基準表如附件二。
(2)補助每人每週減授八節至十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
幣三百六十元,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
(3)各縣市立國民中學之兼任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應一致。
(二)專任輔導教師:
1、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附件二。
2、人事費補助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三)衛生福利部所屬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兒童就讀之國民小學
:補助該校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其人事費補助額度最高為新臺
幣八十萬元。但當年度已達附件一之進用專任輔導教師額度之學
校,不予補助。
(四)衛生福利部所屬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兒童就讀之國民中學
:除依附件二之基準補助置輔導教師數外,並依該校兒童及少年
安置及教養機構學童數另行增額補助兼任輔導教師一人至二人;
其增額補助名額計算方式如下:
1、該校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學童人數三十九人以下者,
增加補助置輔導教師一人。
2、該校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學童人數四十人以上者,增
加補助置輔導教師二人。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各縣市立中小學、國立中小學,應
確依附件三、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
教育部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臺訓(三)字第一○○○二一五一三二
號函之規定,編制前項第二款專任輔導教師員額。
各縣市立偏鄉中小學全體教師無人具第十一點所定專業背景者,得就
該校全體教師之學、經歷背景造冊後,由校長本權責檢視評估遴選較
具教育熱忱及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兼任第一項第一款輔導教師,報學
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並由本署視經費補助狀況另案補助之。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其所定教師授課節數相關規定,明定各縣
市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課節數。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學校輔導人力
原則(附件四),核定縣市立中小學聘任專任輔導教師、一般教師兼
任輔導教師及輔導行政人員;學期中有異動者,亦同。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中小學規劃
學校輔導人力運用計畫原則(附件五),擬訂縣市立中小學輔導人力
運用計畫,報本署核定。
國立中小學應依前項原則,擬訂輔導人力運用計畫,報本署核定。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學校輔導體制中校長、教師、輔導教師及
專業輔導人員之工作內容與職掌表(附件六),規劃縣市立中小學輔
導運作機制、教師與人員之工作內容,及督導考核。
國立中小學應依附件六,規劃學校輔導運作機制、教師與人員之工作
內容,及督導考核。

十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學生輔導法第二十二條及其施行細
則第十七條規定,逐年增加專任輔導教師;其選任及專業知能,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但國民小學六班或國民
中學三班以下之學校,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
此限。
(二)專任輔導教師不得兼任行政職務。但國民中學八班以下之學校
,因校務運作需要,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
限。
(三)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之專業知能,應符合學生輔導法
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
國立中小學應逐年增加專任輔導教師;其教師選任及專業知能,適
用前項各款規定。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要求縣市立中小學新聘專任輔導教師時,
與該直轄市、縣(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其他中小學,合聘專
任輔導教師:
(一)有相當比率學生中途輟學、長期缺課、家庭功能不全或其他有
輔導需求。
(二)位於同一或鄰近鄉(鎮、市、區)。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後,有合聘專任輔導教師之
需求。

十三、合聘專任輔導教師,以二校為原則;一週以三日於主聘學校服務,
二日於從聘學校服務為原則。
前項合聘專任輔導教師,主聘學校及從聘學校均不得排課,亦不得
要求兼任行政職務。

十四、主聘學校應將合聘專任輔導教師,列入該校專任輔導教師。
合聘專任輔導教師之聘任、解聘、不續聘、終局停聘或資遣程序,
由主聘學校依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主聘學校為合聘專任輔導教師之人事及薪資管理單位;從聘學校得
提供考核意見,送主聘學校參考。
合聘教師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要求,更換從聘學校。

十五、主聘學校應與從聘學校,訂定合聘專任輔導教師之下列事項,並載
明於協議書:
(一)聘期、聘任、解聘、不續聘與終局停聘、資遣、待遇、保險、
福利、退休、撫卹及考核:由主聘學校適用專任教師之規定。
(二)每週服務日數:依第十三點第一項規定原則,由主聘學校與從
聘學校協商。
(三)工作活動內容、福利、進修、請假、申訴及其他權利義務:由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協商。

十六、主聘學校及從聘學校應依前點協議書,與合聘專任輔導教師共同訂
定聘任契約,並將前點合聘專任輔導教師之權利義務事項納入契約

十七、本署對縣市立中小學之補助款預撥、申請與審查、請撥及核銷,規
定如下:
(一)第一期補助款,每年八月初按縣市立中小學前一學年度之實聘
狀況,預核及撥付本署核定補助總額百分之七十。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函送直轄市
、縣(市)輔導教師人力運用計畫、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規定
、補助經費申請表及輔導教師名冊,報本署審查後,核定當學
年度補助款及輔導教師人力運用計畫。
(三)第二期補助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款程序造冊報本
署;本署依實際經費需求辦理追加減作業後,於次年一月撥付
其餘百分之三十款項。
(四)本署核定之補助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納入地方預算
,於每年依本署規定時限,製據及檢附納入預算證明,報本署
辦理撥款。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次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
經費核定文件、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
及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前一學年度計畫核結。
本署對國立中小學之補助款,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採一次撥付
方式,納入該校預算;其餘申請與審查、請撥及核銷程序與方式,
準用前項規定。

十八、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其他費用。

十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九月定期調查縣市立中小學輔導教
師人力運用情形,並據實造冊,以備查核。
本署應於每年九月定期調查國立中小學輔導教師人力運用情形,並
據實造冊。

二十、本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國民中小學之計畫執行
情形,並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
受補助之國民中小學,其執行成效不佳,或未依核定之輔導教師人
力運用計畫執行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酌減各該學校次一年度補
助款之額度。
前二項情形,列入本署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考
核或統合視導事項,及本署對國立中小學之相關視導與考核事項辦
理。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於本署進行考核及視導時,應備齊、
彙整及分析辦理本項工作之量化與質化成效。

二十一、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縣市立中小學及國立中小學,應
依權責對機關、學校及執行計畫績優人員從優敘獎;具特殊貢獻
者,得推薦為教育部輔導計畫有功人員,予以公開表揚。

二十二、科技部就其主管之國立中小學增置輔導教師之實施及補助方式,
得參照本要點規定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要點規定,訂定補充規定。

兼輔工作量是專輔個案量的一半

這句話經常可以聽到

但是這句話其實是有問題的!!

雖然按國民中學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一文資料

兼任輔導教師每週平均個案數建議為減授節數/2±2人計

所以,兼輔減課為10節,

周平均案量應為10/25   量為3-7的範圍

專任輔導教師每週平均個案數建議為減授節數/2±2人計

周平均案量應為22/211   量為9-13的範圍

以本校專/兼輔減課為參照點

專任輔導教師(完全不授課)

兼任輔導教師

減授節數

應接個案

減授節數

應接個案

22

9~13

10

3~7

教學現場因為減課節數的狀況

約為20:10節,故有接案量約2:1

因此有專輔接2個個案,輔接1個個案的說法。

所以有兼輔工作量是專輔個案量的一半

一、不合理的減法邏輯

就數字上看來是合理的,但邏輯性是不通的~

因為這種邏輯是【減法的計算】

邏輯:是將兼任輔導教師的教學課程完全視為0的作法

但事實上兼任輔導教師是一開始擔課程就是9節的狀況

所以,實質工作負荷量狀況不同

不應當直接以【2:1】的計算方式說法來進行【派案模式】~

而是應當視學校個案的狀況、實際需求、必要性來合宜的派案為佳。

專兼輔的案量算法舉例

 

兼任輔導教師工作內容

 也就是如果按【接案量約2:1

 專輔4個個案:兼輔2個個案

 事實上專輔的負荷量為8,但兼輔的負荷量已為13

較適恰的計算應該是以系統互相支援為前提的方式衡量的

或是當專輔超過7個個案後,兼輔以1/2計算個案量為佳。

但在那之前,雖然可以按照【專兼輔接案量約2:1的說法】

要求兼輔工作要達成專輔工作量的一半,

但因為兼輔有上課,應核算納入實際上課的量,

彼此可以更友善地相互支援應為個管員之優先思考。

二、節數負荷量應有原則與彈性

團體負荷量的計算方式:可以x2+1,也可以單純x2

團體的狀態x2+1,是:自己紀錄、拍照、甚至還要被督導,錄影討論。

團體的狀態x2,是:自己紀錄、拍照。

團體的狀態(兩專合帶):x2/2人(其中較辛苦者+1)

所以,以個案量2:1的說法來看

專輔A4個個案,一個團體每週2節x2+1,節數負荷量到13

專輔B4個個案,完全沒有負責團體事務,節數荷量到8

兼輔有2個個案,,一個團體每週2節,節數負荷量到17

兼任輔導教師工作內容

工作負荷量是比較平均的狀態

專輔A4個個案,帶團體。

專輔B7個個案。

兼輔2個個案,有課程,帶團體。

一般來說學校不可能個案量那麼少,

所以,這裡的說明只是為了凸顯工作量的荒謬或不均

透過這樣的舉例讓大家注意到案量與課程的關係

也讓各校的專兼輔在案量的分配上

可以友善、支援地概念,

尤其專輔確實沒有綁課程,

未必瞭解兼輔的工作狀態,

這樣的描述可以讓彼此有一個相互瞭解的基準點!

兼輔工作這些年會逐漸減少,消失....

這篇文章應該沒有多久以後就沒有用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