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超額險不能不知的三大重點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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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房、車、機車、商店或人都可以賠償

發生交通意外時,超過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保額之外的,皆可以啟動全額給付。故之前網路討論度爆高之撞超跑新聞,當事人如有加保超額責任險,即可大大減輕理賠負擔。

02

無法單獨購買

超額責任險無法單獨購買,須先投保第三人責任險,才可以附加投保喔!

03

分甲式/乙式,該怎麼選?

甲式的賠償對象為車外第三人,乙式的賠償對象除車外第三人外,也包含車上乘客。 如您大部分是開車有載乘客的話,建議可保乙式,如發生車禍肇事責任歸屬於被保險人,乘客求償亦包含在超額責任險的保障範圍內。

超額責任險 線上投保推薦組合

試算車種

國瑞(國產)Altis2.0E 4D A4 2000c.c(69.9萬)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下表保費是以該兩條件計算而得:

  1. 5人座自用小客車(車價為 69.9 萬元)
  2. 被保人年齡介於 30 歲 - 60 歲間、且 3 年內無肇事記錄

您的實際保費將依車種、被保險人年齡、性別及肇事記錄計算為準
下表為建議商品組合,您可於後續試算頁面自行調整商品組合

保險種類男性保費女性保費保險內容
強制險 849 769 每人體傷 20 萬 / 每一人死亡及失能200萬元
丙式車體損失險 2,821 2,116 免自負額, 約定駕駛:2 人(不限性別)
附加:車體險全損理賠無折舊 50 37 車體險全損理賠無折舊
第三人責任險-體傷 1,577 1,351 每人傷害保額 300 萬 / 每事故總額 600 萬元
第三人責任險-財損 1,892 1,622 每事故之財損 50 萬元
第三人附加超額責任險-甲式 1,067 每次事故第三人體傷、財損上限 1,000 萬元
總保費8,2566,962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下表保費是以該三條件計算而得:

  1. 重型機車 (51 - 250CC)
  2. 要保人年齡介於30 歲 - 60 歲間、且3 年內無肇事記錄

此報價為一年期

您的實際保費將依車種與肇事記錄計算為準
下表為建議商品組合,您可於後續試算頁面自行調整商品組合

保險種類線上投保優惠價保險內容
強制險 513 每一人體傷20萬 / 每一人死亡及失能200萬元
第三人責任險-體傷 710 每人傷害保額300萬/每事故總額600萬
第三人責任險-財損 416 每事故之財損50萬
第三人附加超額責任險-甲式 375 每次事故第三人體傷、財損上限 1,000 萬元
總保費2,014

需要專員協助嗎?歡迎聊聊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更多汽車險實用保障

超額險常見問題

我還是搞不懂超額責任險如何賠償,有範例可以參考嗎?

撞到高價車:開車失神,結果路邊擦撞多台超跑,預估總修理費需要1200萬元

強制險

每人體傷20萬 /每人死亡及失能200萬
只賠償對方受傷死亡及失能,財物損失無法理賠

第三人責任險

每事故之財損50萬元
每次事故最高只賠對方50萬元財物損失費用

超額責任險

每次事故體傷/財損總額2000萬
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在2千萬以下保險公司會協助處理

多人傷亡:開車開太快,煞車來不及結果發生事故,導致多人傷亡

強制險

每人體傷20萬 /每人死亡及失能200萬
只賠償對方受傷死亡及失能,財物損失無法理賠

第三人責任險

每人傷害保額300萬/每人事故總額600萬
可賠償每人最高金額300萬元,此事故最高可賠600萬

超額責任險

每次事故體傷/財損總額2000萬
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在2千萬以下保險公司會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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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保險 怎麼賠一看就懂!

險種 ∕ 賠誰

我方駕駛

我方乘客

我方車輛

對方駕駛乘客 行人

對方車輛其他財產

強制險
x x x
第三人責任險
(體傷)
x x x x
第三人責任險
(財損)
x x x x
超額責任險
(甲式)
x x
超額責任險
(乙式)
x x x
駕駛人傷害險
x x x x
乘客責任險
x x x x
車體險
x x x x
竊盜險
x x x x

強制汽車責任險(險種代碼:21)

汽(機)車所有人應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投保或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續保者,經舉發者將處以新台幣3,000元~15,000元之罰鍰。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失能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受害人給付保險金。

※產品文號:110.01.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產字第1090151051號函辦理

※主要給付項目:第三人傷害醫療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1、未投保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者,一律以【等級四】計算。

2、未肇事出險者,於隔年續保時適用上表之加減費等級,每年【減費一級】且最低以【等級一】計算。

3、若肇事出險者,於隔年續保時適用上表之加減費等級,每次【加費三級】且最高以【等級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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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單一汽車事故)附加條款(險種代碼:59D)

被保險汽車發生非涉及二車以上之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死亡、失能或體傷時依照約定保額給付保險金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單一汽車事故限車主本人)附加條款(險種代碼:59H)

被保險汽車發生非涉及二車以上之交通事故,致被保險人本人(限車主本人)死亡、失能或受有體傷時,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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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保險附加交通事故傷害保險(險種代碼:58)

被保險人在國內搭乘汽車、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或行走在路上所發生之交通事故所致失能、死亡或需住院醫療時,本公司依照約定保額給付保險金。

※可選擇只投保失能、死亡給付或加保住院醫療保障(二擇一)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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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傷害保險(險種代碼:50A)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或其身體須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1.汽車駕駛人傷害保險

2.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可選擇之附加險】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駕駛人傷害假日或國道增額保障附加條款(險種代碼:2Q50)

要保人投保富邦產物汽車駕駛人傷害保險,加繳保險費後,加保富邦產物汽車駕駛人傷害保險假日或國道增額保障附加條款,被保險人因發生主保險契約之承保事故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外,另按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假日或國道增額保障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假日期間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所致身故或失能。
二、被保險人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所致身故或失能時,其事故發生地為國道。
同時符合前項第一、二款情事者,仍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第一項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按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假日或國道增額保障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失能之保險金,按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假日或國道增額保障保險金額」乘上主保險契約之失能等級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之。
本附加條款所使用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假日期間:係指中華民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公告之放假日,其起迄期間自該假日開始前一日中午十二時起至該假日結束之次日中午十二時止。但不包含政府機關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公告之停止上班上課期間。
二、國道:係指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管轄之快速公路及中華民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管轄之高速公路,其認定範圍依據該政府機關最新公告之路線一覽表。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汽車車體損失險

因車輛發生碰撞之修復或維修費用。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甲式
(險種代碼:01)

因下列事故造成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 碰撞、傾覆

2. 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墜落物

3. 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4. 不屬於保險契約特別載明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保險特色 】

包含不明原因的車損,保障最完整。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乙式
(險種代碼:05)

因下列事故造成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

1. 碰撞、傾覆

2. 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墜落物

【保險特色 】

除了第三人非善意行為或不明原因外,保障內容與甲式一樣。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丙式
(險種代碼:09)

因下列事故造成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

1. 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

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對造汽車雖肇事逃逸,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查證屬實者,亦負賠償之責。

【保險特色 】

1. 免自負額

2. 免勘車照相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汽車限額車對車碰撞
(險種代碼:0L)

自108/07/01起停售

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對造汽車肇事逃逸,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查證屬實者,亦負賠償之責。

【保險特色 】

1. 免自負額

2. 免勘車照相

3. 保費便宜

4. 約定保額之限額車體險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安心汽車限額車對車碰撞
(險種代碼:0H)

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對造汽車肇事逃逸,但經憲警或由本公司查證屬實者,亦負賠償之責。

【保險特色 】

1. 免自負額

2. 免勘車照相

3. 保費便宜

4. 約定保額之限額車體險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可選擇之附加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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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險種代碼:02)

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造成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颱風:係指自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起至該警報解除止。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汽車車體損失險颱風損害附加條款(險種代碼:0C)

因颱風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造成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颱風:係指自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起至該警報解除止。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汽車車體損失險全損免折舊附加條款(險種代碼:07)

被保險汽車發生車體損失險承保範圍之保險事故而其修理費用數額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按保險金額賠付之,不再扣除折舊。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險種代碼:0J)

被保險汽車借朋友(非列名被保險人)使用時,若發生事故致車體損失,保險公司會賠付後向此人追償。加保本險將可避免保險公司向朋友追償理賠金的窘境。

※倘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業等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汽車保險代車費用附加條款(險種代碼:0D)

被保險汽車發生車碰車事故所致之車體毀損進廠修理期間,所衍生出來的交通費用支出。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附加特定事故保險(刮損險)(險種代碼:0PA)

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特定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首頁所載「車體損失保險特定事故」保險金額為限,且理 賠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前項所稱「特定事故」係指下列事故:

一、第三人之非善意行為。
二、被保險汽車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 所謂「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汽車車窗玻璃損失險(險種代碼:0T1)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下列事故致被保險汽車之車窗玻璃遭受毀損滅失,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竊盜。
二、拋擲物或墜落物。
三、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汽車鑰匙竊盜損失險(險種代碼:0S1)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汽車之汽車鑰匙因發生遺失或遭受竊盜、強盜、搶奪事故致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至原製造商或其代理商、經銷商所生複製鑰匙之費用,負賠償之責。

依前項約定,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內應負賠償責任最高以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且理賠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被保險汽車發生第一項之承保事故時,汽車鑰匙若為晶片鑰匙,被保險人需通知原廠註銷該晶片鑰匙。

契約用詞定義:
一、被保險汽車
本保險契約所稱「被保險汽車」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汽車,並包括原汽車製造廠商固定裝置於車上且包括在售價中之零件及配件。
二、鑰匙
本保險契約所稱「鑰匙」,係指以被保險汽車製造廠商配置之形式為準,但不包括具備汽車鑰匙功能之行動裝置。前述所稱行動裝置係指行動電話、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等具可移動性、無線上網功能、允許使用者自行連網下載安裝應用軟體並可透過觸控面板進行操作等特性之個人化裝置。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汽車竊盜損失險保險(險種代碼:11)

因車輛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包含失竊尋回之修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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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可選擇之附加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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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零、配件被竊損失附加條款(險種代碼:12)

保障車內原廠配件非與汽車同時失竊時之損失,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賠償金額以本附加條款保費之六倍為限。例:保費為1,000元,理賠給付金額最高為6,000元。

※前項所稱零、配件係指以被保險汽車原汽車製造商固定裝置於車上且包括在售價中或事先經雙方約定並載明於要保書上之零件及配件為準。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竊盜 (含零、配件)損失保險(險種代碼:1A)

保障車內原廠配件非與汽車同時失竊時之損失,保險金額透過「約定比率」之方式,提供較傳統竊盜零配件險更完整、高額之保障。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竊盜損失保險零配件被竊高額保障附加條款(險種代碼:1B)

保障車內原廠配件非與汽車同時失竊時之損失,透過「約定保額」之方式,提供較傳統竊盜零配件險更完整、高額之保障。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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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保險代車費用附加條款(險種代碼:14)

被保險汽車因失竊而無法尋回時,自向警方報案第三日起(不含報案日當天),本公司依約定金額每日給付代車費用,最高給付以30日為限。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汽車竊盜損失保險全損免折舊附加條款(險種代碼:17)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竊盜損失險承保範圍之保險事故或因該事故所致之修理費用數額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額四分之三以上時,按保險金額扣除約定自負額後賠付,不再扣除折舊。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補償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障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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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責任險(含多倍)(險種代碼:31)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責任險(險種代碼:32)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可選擇之附加險】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第三人體傷假日或國道增額保障附加條款(險種代碼:2Q31)

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後,加繳保險費,加保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假日或國道增額保障附加條款,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之最高賠償責任以主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加計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一、被保險人於假日期間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時,其事故發生地為國道。
同時符合前項第一、二款情事者,仍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本附加條款所使用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假日期間:係指中華民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公告之放假日,其起迄期間自該假日開始前一日中午十二時起至該假日結束之次日中午十二時止。但不包含政府機關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公告之停止上班上課期間。
二、國道:係指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管轄之快速公路及中華民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管轄之高速公路,其認定範圍依據該政府機關最新公告之路線一覽表。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第三人財損假日或國道增額保障附加條款 (險種代碼:2Q32)

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後,加繳保險費,加保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假日或國道增額保障附加條款,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之最高賠償責任以主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加計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一、被保險人於假日期間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時,其事故發生地為國道。
同時符合前項第一、二款情事者,仍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本附加條款所使用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假日期間:係指中華民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公告之放假日,其起迄期間自該假日開始前一日中午十二時起至該假日結束之次日中午十二時止。但不包含政府機關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公告之停止上班上課期間。
二、國道:係指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管轄之快速公路及中華民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管轄之高速公路,其認定範圍依據該政府機關最新公告之路線一覽表。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第三人體傷假日或國道增額保障附加條款(險種代碼:2Q31)

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後,加繳保險費,加保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假日或國道增額保障附加條款,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之最高賠償責任以主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加計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一、被保險人於假日期間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時,其事故發生地為國道。
同時符合前項第一、二款情事者,仍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本附加條款所使用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假日期間:係指中華民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公告之放假日,其起迄期間自該假日開始前一日中午十二時起至該假日結束之次日中午十二時止。但不包含政府機關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公告之停止上班上課期間。
二、國道:係指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管轄之快速公路及中華民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管轄之高速公路,其認定範圍依據該政府機關最新公告之路線一覽表。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汽車國道拖吊交通費用補償保險(險種代碼:79A)

要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於國道發生機械故障、碰撞事故致無法行駛,經由拖吊車拖離事故現場,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契約用詞定義:
本保險契約所稱「國道」係指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管轄之快速公路及中華民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管轄之高速公路,其認定範圍依據該政府機關最新公告之路線一覽表。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慰問金保險(險種代碼:27A)

被保險人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第三人體傷或死亡時,前往喪家所支付的奠儀金,或是至醫院探訪所支付的住院慰問金等費用支出。(每一事故最高5、10、20萬元)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第三人責任保險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自108/07/01起停售

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故意行為,違反公共危險罪者,保險公司於給付後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被保險人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3 所規定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0.05 以上」、或「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情事,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於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前,倘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據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但於被保險人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第三人責任多倍保障保險失能責任增額附加條款(險種代碼:33)

被保險人因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事故致第三人失能,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險種代碼:50)

被保險人於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被保險人體傷或死亡及失能時之保障 (住院日額2,000元)。本附加險所稱之「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

※ 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及預定費用率查詢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超額責任保險-甲式(險種代碼:30A)

1.【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針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第三人傷害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針對超過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第三人財損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3.【乘客體傷超額責任】: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死亡或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針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乘客體傷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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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超額責任保險-乙式(險種代碼:30B)

1.【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針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第三人傷害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針對超過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第三人財損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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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保險(險種代碼:30D)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時,本公司針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部份,依約定之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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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富邦產物汽車道路救援費用保險(險種代碼:77C)

1.【承保範圍】:

汽車發生故障或意外事故而致無法行駛時,拖吊救援(含全載與拖載)至被保險人指定或可以修復該車之處所所需之救援費用。

被保險汽車因水箱缺水或汽油用罄,其送油或送水所需必要之服務費用;但購買汽油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被保險汽車因輪胎破裂無法行駛,其委由他人更換備胎所需必要之服務費用;但備胎需由被保險人提供。

被保險汽車因車門反鎖,其委由他人開鎖所需必要之服務費用。

被保險汽車因電瓶電力不夠無法啟動車輛,其委由他人提供接電服務所需必要之服務費用。

2.【特別不保事項】:對於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被保險汽車經過橋樑或高速公路收費站所需之費用。

被拖吊車輛不願卸載其車上貨物致無法拖吊救援者。

3.天災所致事故之理賠事故發生在颱風、地震等天災期間或因山崩、道路崩塌、洪水、因雨積水及土石流而致救援人員提供服務有實質上因難者,本公司得於天災過後道路暢通始進行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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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第三人責任保險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附加條款(險種代碼:38)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涉及(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刑事責任因而發生之律師費用,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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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特定事故代車費用補償保險(險種代碼:0X)

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因發生車對車碰撞事故、失竊事故所致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車對車碰撞事故: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毀損滅失,並可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
二、失竊事故: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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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險,另有以下險種選擇: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雇主責任險、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旅客責任險...等。

乘客體傷責任險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乘客體傷責任保險(險種代碼:51A)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受有體傷或死亡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駕駛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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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額乘客體傷責任保險(險種代碼:55A/55B)

被保險人因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受傷或死亡時,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商品分為甲、乙型,甲型增額條件為1~4項,乙型增額條件為1~2項。增額條件如下:

1. 乘客失能且符合強制險1~3級。

2. 乘客死亡且育有未成年子女。

3. 乘客死亡且為被保險人之家屬者。

4. 乘客死亡且為假日發生者。

承保事故致乘客符合上述各增額條件一項或一項以上時,「每一個人」之保險金額自動增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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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選擇之附加險】

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乘客體傷假日或國道增額保障附加條款(險種代碼:2Q51)

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汽車乘客體傷保險後,加繳保險費,加保富邦產物汽車乘客體傷責任保險假日或國道增額保障附加條款,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之最高賠償責任以主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加計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一、被保險人於假日期間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時,其事故發生地為國道。
同時符合前項第一、二款情事者,仍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本附加條款所使用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假日期間:係指中華民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公告之放假日,其起迄期間自該假日開始前一日中午十二時起至該假日結束之次日中午十二時止。但不包含政府機關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公告之停止上班上課期間。
二、國道:係指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管轄之快速公路及中華民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管轄之高速公路,其認定範圍依據該政府機關最新公告之路線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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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附加險

家庭財物損害保險(險種代碼:83A)

載明於保險單首頁保險標的地址之建築物其內之動產(註:「充電設備」則僅限權狀地址內之停車位),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機動車輛碰撞、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竊盜之各項危險事故發生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其中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失。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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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好安心家庭日常生活責任保險(險種代碼:83D)

家庭成員因日常活動所引起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損時,在約定保額內,由保險公司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死亡或體傷時另給付慰問金:

1. 死亡慰問金:每一事故每一人定額給付10萬元。

2. 住院慰問金:每一事故每一人定額給付1萬元。

(慰問金累計最高賠償金額為責任保額之40%為限)

家庭成員定義:本人、配偶、子女及同居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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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台超額責任險甲式

家庭財物被竊損失保險(險種代碼:81)

居家動產因他人不法侵入,從事竊盜、搶奪、強盜所致動產之毀損滅失,或建築物(門窗)遭竊時所致之毀損,在約定保額內,由保險公司負賠償之責。

1.普通物品:指家具、衣李、家常日用品..等,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2.特定物品:指珠寶、首飾、皮草..等,每件最高賠償分為5,000元或10,000元兩種。

因竊盜所致建築物(門窗)之毀損最高賠償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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