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變更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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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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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108459)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位置圖)

上班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30下午1:30~5:30 (服務時間)

總局電話 : (02)2311-3711; 傳真號碼 : (02)2389-1052  (聯絡我們)(意見信箱) 臺北國稅局 稅務小精靈(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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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11-02

申請變更登記(稅籍登記專用) 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申辦變更業務,以設籍課稅之獨資(合夥)營業人為限。【自然人憑證】

1.法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及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 2.申辦對象及時限: (1)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為之。

申請變更登記(稅籍登記專用) 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申辦變更業務,以設籍課稅之獨資(合夥)營業人為限。【自然人憑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線上申辦網路申請辦理
    • 臨櫃申辦親自現場辦理
    • 其他申辦方式詳如內容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及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
      2 申辦對象及時限:
      • (1)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2)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為之。

    申辦流程

    • 1

      請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

      選擇「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

    • 3

      使用自然人憑證

    應備物品

    • 1.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遷址及變更負責人時需附)。

    • 2.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公司及商業登記者需附)。

    • 3.合夥契約影本或副本(合夥人如有變更或出資比例變更者需附)。

    • 4.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書(合夥組織申請變更登記者)。

    • 6.許可文件影本(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需附)。

      ※因轉讓而申請變更登記者:

    • 2.對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影本或公告報紙。

      ※公司組織者檢附:

    • 2.分公司:總公司登記表、分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

    • 3.外國公司:經濟部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影本、外國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等影本。

    • 4.名稱、組織、資本額、營業地址(外轄遷入)變更者,應加附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減資,如不涉及修改公司章程者免附)。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02) 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03) 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04) 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06) 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07) 725-6600

申辦作業

 服務項目

應附證明文件

受理單位

(服務範圍)

1.遺產稅延期申報

1.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被繼承人死亡診斷證明書正本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加蓋繼承人印章

4.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及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

5.死亡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檢附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各分局、稽徵所

(跨轄區*)

2.贈與稅延期申報

1.贈與人身分證正、影本

2.贈與契約書影本

各分局、稽徵所

(跨轄區*)

3.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統一編號編配)

一、設立登記

1.填寫「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扣繳單位、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印章

2.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3.所在地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4.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二、變更或註銷登記:

1.填寫「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並加蓋該扣繳單位印章、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印章。原「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正本應繳回,如主張已遺失等原因無法繳回者,應另行檢附切結無法繳回之說明書

2.申請變更項目之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4.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註銷時,應另檢附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

5.上開文件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並加蓋扣繳單位、扣繳義務人及負責人印章

各分局、稽徵所

(跨轄區*)

4.查調即時通知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申請人為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或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3.申請人為大陸人士,應核驗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
 

4.未成年子女所得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除應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外,並加附戶口名簿。

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備註:上開申辦作業,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如係在中華民國境外委託時,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關簽證;如係在大陸地區委託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證明文件(需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跨轄區*」:表示設籍中部五縣市之納稅義務人,可洽詢本局服務科及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
「跨區局」:表示無論設籍何處之納稅義務人,可洽詢全國任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

書表下載:

查調委託書 (ODT) (PDF)

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ODT) (PDF)

發布日期:105-12-01 更新日期:11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