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題庫下載題庫上一題 下ㄧ題
66.依洗錢防制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金融機構會拒絕業務往來或交易之情形?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107 年 - 107 第一銀行 新進行員甄選 5職等-一般行員(外務組、櫃檯組)、 6職等-一般行員(金融組) 專業科目-含會計學、貨幣銀行學、票據法、銀行法及洗錢防制相關法令#72642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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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詳解X 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22.銀行以受託人地位,收受信託款項,依照信託契約約定之條件,為信託人指定之受益人之利益而經營之資金,銀行 法稱為下列何者? (A)信託資金 (B)... 10 x前往解題懸賞詳解X 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26.有關匯票記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B)未記載付款人,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C)未記載承兌人,以付款人為承兌人 (D... 10 x前往解題懸賞詳解X 法律常識(民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票據法/銀行法)45.有關判決確定後可能發生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形成力 (B)確認力 (C)執行力 (D)既判力 ... 10 x前往解題懸賞詳解X 法律常識(民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票據法/銀行法)64.債權人以下列何種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後,就不足受償之債權額得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 (A)本票裁定 (B)假扣押裁定 (C)拍賣質物裁�... 10 x前往解題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一、銀行。 二、信託投資公司。 三、信用合作社。 四、農會信用部。 五、漁會信用部。 六、全國農業金庫。 七、辦理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 八、票券金融公司。 九、信用卡公司。 十、保險公司。 十一、證券商。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十三、證券金融事業。 十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十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十六、期貨商。 十七、信託業。 十八、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 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銀樓業。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二)管理客戶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四)有關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之資金籌劃。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五、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 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第三項第五款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之前項各款事業或人員,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 第一項金融機構、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及第三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從事之交易,必要時,得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其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二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者,由行政院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三項之指定,其事務涉司法院者,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指定之。 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 二、金融機構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 (一)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 (二)進行下列臨時性交易: 1.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交易(含國內匯款)或一定數量以上儲值卡交易時。多筆顯有關聯之交易合計達一定金額以上時,亦同。 2.辦理新臺幣三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跨境匯款時。 (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 (四)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三、前款第一目於電子支付機構,係指接受客戶申請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於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係指接受客戶申請註冊時。 四、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二)對於由代理人辦理者,應確實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代理人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三)辨識客戶實質受益人,並以合理措施驗證其身分,包括使用可靠來源之資料或資訊。 (四)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瞭解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並視情形取得相關資訊。 五、前款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包括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業務性質,並至少取得客戶或信託之下列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 (一)客戶或信託之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 (二)規範及約束客戶或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但下列情形得不適用: 1.第七款第三目所列對象及辦理第七款第四目所列保險商品,其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形者。 2.辦理儲值卡記名業務者。 3.團體客戶經確認其未訂定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者。 (三)在客戶中擔任高階管理人員者之姓名。 (四)客戶註冊登記之辦公室地址,及其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 六、客戶為法人時,應瞭解其是否可發行無記名股票,並對已發行無記名股票之客戶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其實質受益人之更新。 七、第四款第三目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之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並透過下列資訊,辨識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及採取合理措施驗證: (一)客戶為法人、團體時: 1.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係指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金融機構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 2.依前小目規定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對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所懷疑時,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3.依前二小目規定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時,金融機構應辨識高階管理人員之身分。 (二)客戶為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確認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 (三)客戶或具控制權者為下列身分者,除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形或已發行無記名股票情形者外,不適用第四款第三目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規定。 1.我國政府機關。 2.我國公營事業機構。 3.外國政府機關。 4.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 5.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 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7.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 8.我國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 9.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四)金融機構辦理財產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或不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除客戶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形者外,不適用第四款第三目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規定。 八、保險業應於人壽保險、投資型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之保險受益人確定或經指定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於經指定為保險受益人者,應取得其姓名或名稱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註冊設立日期。 (二)對於依據契約特性或其他方式指定為保險受益人者,應取得充分資訊,以使保險業於支付保險金時得藉以辨識該保險受益人身分。 (三)於支付保險金時,驗證該保險受益人之身分。 九、金融機構完成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前,不得與該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臨時性交易。但符合下列各目情形者,得先取得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資料,並於建立業務關係後,再完成驗證: (一)洗錢及資恐風險受到有效管理。包括應針對客戶可能利用交易完成後才驗證身分之情形,採取風險管控措施。 (二)為避免對客戶業務之正常運作造成干擾所必須。 (三)會在合理可行之情形下儘速完成客戶及實質受益人之身分驗證。如未能在合理可行之時限內完成客戶及實質受益人之身分驗證,須終止該業務關係,並應事先告知客戶。 十、金融機構對於無法完成確認客戶身分相關規定程序者,應考量申報與該客戶有關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十一、金融機構懷疑某客戶或交易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且合理相信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可能對客戶洩露訊息時,得不執行該等程序,而改以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十二、電子支付帳戶之客戶身分確認程序應依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 十三、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不適用第四款第三目及第六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