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通知其他繼承人

辦理拋棄繼承需不需要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

拋棄繼承通知其他繼承人

辦理拋棄繼承需不需要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

有民眾詢問,拋棄繼承是不是要先通知其他繼承人才能向法院辦理?事務所曾在「如何辦理拋棄繼承」一文說明過要件,剛好借此機會做觀念澄清。

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需準備的文件有:

  1. 拋棄繼承聲請書。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4. 繼承系統表。

至於需不需要付「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按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首先,需通知的人應為「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次,若不能通知者,則不需要通知。又本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使後順位繼承人得以早日知悉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事,以決定是否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使繼承之法律關係儘早確定而已,非謂拋棄繼承權之人未以書面通知順序在後之應為繼承人,即不生拋棄繼承權之效力。此規定修正理由亦明確指出書面通知應為繼承之人並非聲明拋棄繼承的生效要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2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所以不能以拋棄繼承人「未書面通知應為繼承之人」,主張拋棄繼承無效。

拋棄繼承通知其他繼承人

內容目錄

什麼是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指您具狀向法院表示拋棄過世親人遺留下來的所有財產、債權及債務,從親人死亡時起,法律上就當作沒有您這位繼承人。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欲辦理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 3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同時要以書面通知因自己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者(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通常會辦理拋棄繼承,是因為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多於財產。

誰要辦理拋棄繼承?

首先要注意,女性和男性同樣有繼承權,女性繼承人沒有拋棄繼承的義務!要知道誰可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先了解繼承的順位,根據民法第1138與1144條,配偶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是「當然繼承人」,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扣除夫妻之間的剩餘財產分配後,其餘財產由配偶與繼承人按比例分配,若配偶不在世,由同一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所有財產。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財產由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分,若加起來4人,就是每人1/4。
  • 第二順位:被繼承人父母(若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且過世時收養關係還在,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配偶先得財產的一半,另一半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
  • 第三順位:被繼承人兄弟姊妹,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財產分配與第二順位相同。
  • 第四順位:被繼承人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若被繼承人是被收養者,則為養父母的父母。配偶先得財產的2/3,剩餘平均分配給第四順位繼承人。

若第一到第四順位都沒有繼承人,所有財產由配偶獨得。

並不是排在順位上就能獲得財產,若前順位繼承人還在,且沒有拋棄繼承,就輪不到後順位!通常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大於負債,後順位的人難以繼承到財產;但若遺留的負債大於財產,要拋棄繼承,則很可能所有順位都會輪一次。

注意!拋棄繼承只對辦理的人有效,沒有辦理者還是會繼承債務(民法第1176條),因此法律才規定拋棄繼承者要通知其他繼承人。為了方便,若確認負債大於財產,可以所有繼承人一起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與拋棄繼承的其他注意事項?

首先要知道,現行繼承制度是以「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也就是「限定繼承」,根據民法第 1148 條,若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財產,繼承人只要用繼承的財產去清償就好,不須賠上自己的財產。

當債務多於遺產時,可能會有人認為「反正扣完沒剩錢,也不用再還,相當於沒有繼承,那就放著不管,也不用辦拋棄繼承啦!」錯!千萬別抱著這種想法,否則某天可能會天外飛來一筆債務!

若要以限定繼承的方式繼承遺產,記得在知悉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進行債務清算,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債權人在3個月內申報債權,接著繼承人將按債權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若沒有申報財產清冊,或在所有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前擅自還錢,導致損害到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必須拿自己的財產來賠償!若債權人在清算程序終結後才申報債權,僅能就剩餘遺產行使權利(民法第1162條)。

  • 開具財產清冊時,記得加計下列財產:
    •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收到的被繼承人財產贈與。
    • 被繼承人生前投保的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
  • 繼承人如有民法第1163條列舉的情況之一,不得主張限定責任,須無限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 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辦理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 拋棄繼承後,部分權利還是存在,例如以下幾點:
    •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遺屬補償金請求權
    •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
    •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的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
  • 拋棄繼承的效力會回溯到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不能先取得遺產並處分後,再辦理拋棄繼承,這樣會構成侵占罪!

拋棄繼承應備文件?

  • 聲請狀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印鑑章、印鑑證明
  • 繼承系統表
  •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 聲請費用1000元
  •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拋棄繼承的辦理流程?

拋棄繼承辦理後可以撤銷嗎?

有人可能會在辦理拋棄繼承後,發現遺產大於債務而感到後悔,注意,拋棄繼承的聲請在法院受理那一刻便立即生效,不過,若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像是因為被詐欺、脅迫,或意思表示錯誤的情況下,可主張撤銷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訴訟,確認繼承權存在,才能回復繼承的法律上地位。

但是,主張被詐欺、脅迫或意思表示錯誤之拋棄繼承人,須負舉證責任,可能會因舉證不足而敗訴,因此一定要謹慎做決定,一旦聲請拋棄繼承,反悔的成功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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