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證明就是用來證明您的印鑑章確實能代表本人的簽章,而非由他人盜刻,換句話說,印鑑證明可視為該印章的「身分證」,只要出示這份文件,就能證明這顆印章是唯一的正版,也是與您本人綁定的身分證明。其重要性在於代表這顆印鑑章的確為您所有,只要蓋有印鑑章的文件,都會被認定是經過您本人同意的文件,因此印鑑證明千萬不能隨意給陌生人,除非是代書、房仲、律師等受委託的專業人員協助您處理相關業務時,才能將資料交給對方,假如還是不放心,您也可以親自一同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以保障個資安全。
申請印鑑證明要帶什麼?
年滿20歲之國民才符合申請資格,需要準備以下3項:
- 國民身分證
- 印鑑章
- 每張印鑑證明其規費為20元(另印鑑登記、變更、廢止每次20元)
印鑑證明要如何申請?
第一次申請印鑑證明時,務必要本人攜帶上述文件,親自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並設定一個印鑑圖樣。設定圖樣的印章即為「印鑑章」,戶政事務所日後核發的圖樣證明即為「印鑑證明」。該證明原則上本人只能使用身分證和印鑑章申請,無法以駕照、護照、健保卡代替。(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各縣市戶政機關的地址。)
印鑑證明可否代辦?
可以!但代理人必須持有委託書或授權書、攜帶自己的身分證及印章,且應附繳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印鑑章,始可進行代辦,委託書內須載明欲申請的份數。倘若是第一次申請印鑑證明,則須本人親自前往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才能申請,經登記後有了印鑑卡才能委託他人代辦申請。
如果申請人是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共同辦理,父母雙方若無法共同辦理時,須附他方同意書。若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須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託書或同意書。
印鑑證明可以跨縣市申請嗎?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的規定,印鑑證明申請跨縣市尚不可行。目前僅有台北市、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可在各「市內」跨區申請印鑑證明,其他縣市的民眾則必須回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因此印鑑證明申請跨區僅限上述4個城市。
印鑑證明時效是多久?如果遺失了該怎麼辦?
印鑑證明有效期限由需用機關自行審認,常見期限為自核發日起算1年;有跨區申請者,以新申請為主,前一份作廢。例如民國110年10月1日向地政機關提出不動產買賣登記,在民國109年9月30日之前核發的印鑑證明即為無效之文件。
如果印鑑證明不小心遺失了也不要緊,只要將遺失的那一份印鑑證明註銷作廢,重新申請一份即可。
印鑑證明的用途有哪些?
政府當初設立印鑑證明用途的立法理由,在於保障民眾權益,避免印鑑證明遭不肖之人不當使用。印鑑證明用途有以下14種:
- 不動產登記
- 不動產抵押設定、塗銷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 法院公證、提存
- 土地重劃、區段徵收
- 銀行保管箱承租人死亡,繼承人申辦繼承
- 金融機構存戶死亡,繼承人辦理存款繼承
- 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
- 自然人申辦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登記
- 漁船汰舊換新之汰建資格轉讓
- 漁船汰建資格讓渡
- 船舶登記
- 船舶擔保交易
- 船舶抵押權設定
- 不限定用途
如果不知道要申請何種用途,可以直接申請「不限定用途」或「不動產登記」,兩者皆可使用,但使用時務必要小心謹慎,建議您了解申請目的後再辦理較佳。
結語
由於印鑑證明是相當重要的文件,因此一定要妥善保管,不要隨意交給其他人,因為有心人士只要取得身分證、印鑑章,您的資產就有可能遭到變賣,或被設定抵押權等,久通在此提醒您,身分證和印鑑章應該分別保管,並指定印鑑證明用途,才能降低類似風險。
【申請方式】
戶籍設於臺北市,如果您需要辦理印鑑證明,申請方式如下(委任申請須符合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1、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受委任人(須當事人本人已申辦過印鑑登記並提供原本登記的印鑑章)。2、短期出國戶籍尚未遷出國外者應出具經驗證之授權書由受委任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
3、戶籍遷出國外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受委任人於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
【應備證件】
• 當事人親自申請
1、國民身分證正本
2、印鑑章
3、規費(1份新臺幣20元)
• 委託他人申請(須已申辦過印鑑登記,如果未申辦過印鑑登記,則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1、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亦可簽名)
2、委託人印鑑章、委託書(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之驗證始得辦理。提憑文件如係大陸地區製作,應在大陸當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縣、市、區等涉臺公證處申請公證,並經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始予採認)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規費(1份新臺幣20元)
【注意事項】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2、其他申請印鑑登記、變更或證明相關規定,請參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或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印鑑登記、印鑑變更(廢止)登記
申請條件: 一、當事人。 二、受委任人。 三、法定代理人。
印鑑登記、印鑑變更(廢止)登記 發布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 臨櫃申辦親自現場辦理
服務內容
申請條件:
- 一、當事人。
- 二、受委任人。
- 三、法定代理人。
申辦資格
- 一、當事人。
- 二、受委任人。
- 三、法定代理人。
申辦流程
臨櫃辦理,至戶所隨到隨辦。
應備物品
一、當事人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攜帶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委任他人辦理者,受委任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辦理事項),及委任人欲登記之印鑑章、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印章。
三、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法定代理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印鑑章。
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1.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
2.臺灣地區人民旅居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3.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出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7.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8.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9.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二)未成年人申請如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三)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
(四)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1公分以上未逾3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已申請登記之印鑑,不適用前揭規定。
但申請印鑑變更時,印鑑章印面應依前揭現行規定辦理。(五)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辦理種類及請領份數。
(六)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1.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 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七)當事人得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上載明印鑑登記之有效期限。
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限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八)申請印鑑登記、變更或廢止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
但無法親自為之者,得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6點規定委任他人辦理。(九)印鑑遺失或毀損,應填具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印鑑廢止登記申請書,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辦理變更登記者,應另填具印鑑條並繳交印鑑章。
(十)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1.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2.經撤銷或喪失國籍。
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3.遷出戶籍地。
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4.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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