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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所得稅法 EN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法 105.07.27 修正之第 43-3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一百十二年度施行。 |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前項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其屬於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依左列之規定:
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出口客貨所取得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二、空運事業:
(一)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起站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二)貨運:指承運貨物之全程運費。但載貨出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物改由其他國際空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該國際空運事業實際載運之航程運費計算。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第一站,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 法條
適 用 範 圍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含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固定營業場所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申請人如屬下列情形,非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適用範圍
◆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業務者或其事務所。
◆為大陸地區法人、事業、機構或團體。
所得稅法第25條 | 法源依據 | 中文 pdf 英文 pdf |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審查原則 | 審查原則 | |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申請書 | 申請書範本 | odt docx pdf |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授權書 | 授權書範本 | odt docx pdf |
所得稅法第98條之1 | 納稅方式 | 中文 pdf 英文 pdf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9條 | 扣繳規定 | 中文 pdf 英文 pdf |
受 理 機 關
申請人得自行或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依適用情形向下列機關申請: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 | 該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 | 該營業代理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但該營業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 | 給付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 給付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檢附下列文件,郵寄或親送至本局辦理(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申請書 (1份合約書以1份申請書為原則) ■已簽署生效之合約書影本,如為海運事業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經營業務者,應檢附船務代理合約影本及航政機關核准代理登記文件影本。(上述文件如為外文,應檢附中文譯本) ■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檢附授權書正本 ◆授權書免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無法檢附正本者,應敘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授權書: ◆由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申請 ◆代理人之營業代理合約或船務代理合約中已約定相關代理範圍,並檢附該代理合約影本 |
納 稅 方 式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分支機構 | 由該分支機構依照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繳納暫繳稅款。年度終了後,再依第71條規定繳納結算應納稅額並辦理結算申報。 |
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 | 由該營業代理人負責扣繳 |
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但該營業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 | 照有關扣繳規定由營業代理人負責報繳或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由給付人扣繳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 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 |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規 定
境外之國際運輸事業將船舶以「光船」、「計時」或 「計程」方式提供予我國營利事業使用之課稅規定 | |
依第25條規定計算所得額者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 | |
外商經營人力派遣業務之收入無第25條之適用 | |
外商在我國境內承包工程由國外採購材料等之價款仍應依法課稅 | |
外商依第二十五條核計所得額者其非營業收入或損失之申報釋疑 | |
外國國際空運事業以其是否載運客貨出境決定應否課稅 | |
提供專門技術供獨家使用之報酬屬權利金∕提供專門技術供獨家使用不適用15%核計所得規定 | |
外商出售境內之出租設備不適用15%核計所得規定∕外商將境內出租設備出售應依法納稅 | |
外商依技術合作契約提供技術資料收取之酬金屬權利金性質 | |
外商提供專利權取得之實施費使用費非屬技術服務收入 |
更新日期: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