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負責人能不能兼任勞安人員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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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負責人能不能兼任勞安人員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營建業為第一類事業第 3 條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第 3- 1 條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至少增置專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應於每十公里內增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
所以.工地負責人是不能夠兼任勞工安全衛生人員的.當然如果公司有經過國家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imas.OSH-18000.....)認證者.則可以免除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必須是專責一級之規定.也就是說只要經過國家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imas.OSH-18000......)認證通過者就可以兼任的.但還是要設置這些人力就是了.
參考資料
自己所知.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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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負責人能不能兼任勞安人員
相關資料整理://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1270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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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提問日期: | 102年03月05日 |
提問分類: | 工程 |
提問階段: | 履約管理 |
提問機關: |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
提問內容: | 長官您好: 請問工程相關人員的問題 1.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可兼職其他工程嗎?是否需專職?何處條文規定? 2.關於工地負責人為兼任時,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區或本府工程,並以兼任三項工程為限,請問兼任是指身份的不同還是其他嗎? 3.關於品管人員為兼任時,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區或本府工程,並以兼任三項工程為限,請問兼任是指身份的不同還是其他嗎? 4.假若甲生已為A工程的工地負責人並未竣工離職,那甲生可為B工程的安衛人員嗎? 5.請問乙生可以同時為C工程的工地負責人與品管人員嗎? |
答覆內容: | 有關所提疑義,經洽本府工務局協助提供意見,彙整說明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兼職問題: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三條規定:「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二)綜上所述,專職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應常駐現場執行業務,且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二、工地負責人兼職問題: (一)有關工地負責人兼職規定,請參閱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一)1之規定,略以:「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具有[ ]年(未載明者為2年)以上與[本工程]性質相關之工程經驗之工程人員擔任工地負責人,且應專任...。但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者,於徵得機關同意後,得為兼任,兼任工地負責人須受聘於廠商,且應切結其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區或本府工程,並以兼任3項工程為限...」,其中「兼任3項工程為限」,係指兼任其他標案工程。 (二)惟如該工程需依營造業法第30條設置工地主任時,依本府99年6月30日府授工品字第09912564600號函說明,工地主任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 三、品管人員兼職問題: 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對於品管人員之專職及兼職均有規定,其中兼職品管人員,應切結限於兼職臺北市地區或本府工程,且兼職標案以三案為上限。 四、綜上,倘有法令對上開執行工地之人員(工地負責人、安衛或品管人員)有規定應「專職」之限制者,無論就「身分」或「標案」並無除外之情形,均不得兼任。 |
答覆人: | 陳永祥 |
電話: | 1999#1056 |
電子郵件: | |
附件下載: |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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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地勞安人員設置問題
非關採購法令部分
版主: 紫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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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地勞安人員設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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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廠商之負責人 可以為A廠商的勞安作業主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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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是公司負責人還是工地負責人???
如果是公司負責人的話是不能兼任各標案相關人員喔~!!
如果是別的案子的工地負責人,
如果你的案子是專職專任的話~就不能兼任
如果不是的話,就可以兼任。
chingmin 寫:你說的是公司負責人還是工地負責人???
如果是公司負責人的話是不能兼任各標案相關人員喔~!!
如果是別的案子的工地負責人,
如果你的案子是專職專任的話~就不能兼任
如果不是的話,就可以兼任。
就是公司負責人~~
(如果是公司負責人的話是不能兼任各標案相關人員喔)>>這個條文是出自營造業法嗎?
蘇小光 寫:
chingmin 寫:你說的是公司負責人還是工地負責人???
如果是公司負責人的話是不能兼任各標案相關人員喔~!!
如果是別的案子的工地負責人,
如果你的案子是專職專任的話~就不能兼任
如果不是的話,就可以兼任。就是公司負責人~~
(如果是公司負責人的話是不能兼任各標案相關人員喔)>>這個條文是出自營造業法嗎?
一、依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5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二)品管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至於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公共工程,依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另第5點規定:「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又第13點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零點六至百分之二為原則(第1項)。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第2項)。」
二、按公司法第8條略以:「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而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該法第222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三、承前所述,作業要點對品管人員僅規定採購金額為查核金額以上工程需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對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惟皆需於招標文件明訂。對不需「專任」品管人員之工程,得「兼任」者,作業要點 對其具有其它身分並無限制,惟限於公司法第222條規定公司監察人須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而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等職務,以杜流弊,故品管人員不宜具有公司監察人身份,以免影響監察人監察權之行使。
//www.pcc.gov.tw/pccap2/BIZSfront/ ... _C0981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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