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搜尋使用說明
- 回首頁
- 常見問答
- 網站導覽
- 市府首頁
- 機關介紹
- 首長簡介
- 認識中區
- 歷史沿革
- 地理環境
- 人口概況(另開新視窗)
- 產業發展
- 休閒文化
- 組織架構
- 各課室業務職掌
- 機關位置
- 交通資訊
- 服務時間
- 歷任首長
- 公告訊息
- 最新消息
- 最新活動
- 招標資訊
- 機關徵才
- 政府公開資訊
-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 接受中央計畫型補助款
- 機關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
- 業務資訊
- 施政亮點與重要建設
- 施政計畫
- 常見問答
- 統計資訊
- 公務統計方案
- 公務統計報表
- 統計應用分析
- 統計刊物
- 性別統計指標
- 統計相關網站連結
- 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 視覺化互動式統計圖表
- 便民服務
- 市政信箱
- 調解業務
- 服務e櫃檯
- 線上申請臨時性工程使用道路
- 法令規章
- 區里資訊
- 場地租借
- 活動中心租借
- 公用廣告欄
- 中區社會福利資源
- 線上電子書
- Facebook粉絲團
- 活動成果
- 影音專區
- 專區服務
- 防疫專區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 防災專區
- 災害應變中心資訊
- 災害防救相關計畫及法規
- 簡易疏散避難地圖
- 轄區機關通訊連結
- 防災宣導
- 防災社區推動
- 臺中市市民防災手冊
- 相關災害防救網站連結
- 避難收容處所資訊
- 地震演練專區
-
檔案應用專區
- 檔案應用服務說明
- 臺中市中區區公所檔案應用作業要點
- 檔案應用收費標準
- 檔案應用申請流程&表單
- 檔案法令查詢網
- 檔案應用活動宣導成果
- 檔案學習相關資源網站
- 檔案應用Q&A
- 檔案應用服務滿意度
- 檔案應用加值區
- 員工協助方案專區
- 預約協談服務
- 工作面
- 生活面
- 健康面
- 組織面及管理面
- 關懷園地
- 好站連結
- 影音專區
- 性別主流化專區
- 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 性別意識培力
- 性別統計與分析
- 性別影響評估
- 性別預算
- CEDAW與性別平等宣導
- 性別主流化執行成果
- 性別相關法規
- 其他
- 街頭藝人申請作業專區
- 作業規定及表單下載
- 柳川景觀水岸街頭藝人抽籤結果
- 最新消息
- 會計專區
- 單位預算
- 單位決算
- 會計報告
- 內部控制
- 檔案下載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
- 法務部廉政署宣導專區(另開視窗)
- 書表下載
- 相關法規及函示
- 身分關係公開專區
- 監察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
工業及服務業普查
- 行政主計總處工業及服務業專區
- 臺中市政府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專區
- 網路填報系統
- 普查員查詢系統
- 答客問
- 普查宣導
- 普查訊息專區
- 影音專區
- 行政透明專區
- 小型工程行政透明專區
- 開工預告
- 公寓大廈事務專區
- 廉政宣導專區
- 志願服務專區
- 藝文專區
- 消費者保護專區
- 生態檢核資訊公開專區
- 防疫專區
活動中心租借
平德里活動中心
Pingde Village Community Center
平德里活動中心
Pingde Village Community Center里別平德里
容留人數150
可用面積1402.00 平方公尺
無障礙設施無
內部設備長條桌20座、折疊椅300張、投幣式電話機1座
開放時間08:00 ~ 22:00
電梯有
停車場無
聯絡電話04-24606091
地址綏遠路二段39之2號
樓層簡介4樓: 里活動中心、電梯、男女廁所
平德里活動中心四樓大堂
容留人數150
可用面積1293.32平方公尺
內部設備桌子:有
椅子:有
冷氣:有
平德里活動中心四樓會議室
容留人數30
可用面積108.68平方公尺
內部設備桌子:有
椅子:有
冷氣:無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社區活動中心充分使用功能,並
提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從事正當休閒娛樂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社區活動中心,指下列各社區活動中心:
(一)附設於各學校或各公有建築物撥用、共用之合法社區活動中心。
(二)本府或區公所編列預算興建之社區活動中心。
(三)其他經本府核定,由區公所管理之社區活動中心。
|
三、遇有天災或戰爭,社區活動中心即應作為避難所或救災收容中心。
|
四、社區活動中心之管理使用由區公所得視地方實際情形以分樓層或活動
性質之方式分別由社區發展協會及里辦公處管理使用。
|
五、由各區公所管理之社區活動中心,其管理維護費用(含水電費、保險
費、公共安檢、改善費),依實際需要由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六、社區活動中心除提供社區發展協會或里辦公處作為集會及文康娛樂活
動外,其他各機關、團體或個人需使用活動中心者,均應向區公所或
委託管理單位申請使用,但不得供作居住或營業之用。
|
七、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應向區公所或委託管理單位提出,向委託管
理單位申請者,需經區公所備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始得使用:
(一)機關、團體應備齊單位函文,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及回復場
地切結書(格式如附表四),並繳納使用清潔管理費,民間團體
尚需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活動計畫書。
(二)個人申請者,需持身分證,備齊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及回復
場地切結書(格式如附表四),並繳納使用清潔管理費。
附表一-使用申請書 附表四-切結書範例 |
八、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繳納使用清潔管理費之規定如下:
(一)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清潔管理費請參照本要點第十五點之規定繳納
。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繳使用清潔管理
費。
(三)社區發展協會或里辦公處舉辦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得申請免繳
使用清潔管理費。
(四)提供土地共用社區活動中心者,舉辦集合及文康娛樂活動,得申
請免繳使用清潔管理費。
(五)屬長駐性之公益慈善團體辦理非營利性之活動事業者,區公所得
視實際狀況酌減使用清潔管理費。
(六)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營利
行為並經區公所同意者,得免繳使用清潔管理費。
(七)申請使用活動中心之機關或民間社團均應酌收水電費(本府及本
府社會局除外),其收費標準由各區公所訂定之。
|
九、機關團體或個人長期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者,應每年重新申請,經
公所或委託管理單位同意。
|
十、申請社區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已同意借用者,
應停止使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四)活動以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五)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六)使用場地造成活動中心破壞情形嚴重。
舉辦活動後,如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借用一年。
|
十一、經同意使用社區活動中心者,除經區公所同意外,不得就其固定設
備擅自拆卸、搬動或攜出,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
損害賠償之責。
|
十二、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
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
十三、社區活動中心各項財物、圖書及器材設備,區公所或委託管理單位
均應予登記列冊管理。
|
十四、區公所或委託管理單位應訂定社區活動中心使用須知並懸掛於活動
中心內,供民眾遵行。
|
十五、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清潔管理費基準如下:
(一)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清潔管理費,應依場地之大小、地理位置及
使用之附屬設備,依據本市各區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清潔管理費
基準表(如附表二)收費,各區公所得就實際情形自訂使用管
理規定及收費標準,並報本府備查。
(二)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經同意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
能使用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
(三)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期前,
向管理單位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之使用
清潔管理費不予退還。
附表二-使用清潔管理費基準表 |
十六、區公所或委託管理單位收取之社區活動中心百分之八十使用清潔管
理費作為管理維護費及設備費,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
透列預算辦理。
|
十七、社區活動中心經依規申請准予使用後,均應填具使用登記簿(如附
表三),並由區公所派員加強管理。
附表三-使用登記簿 |
十八、區公所得視地方實際情形依本要點訂定社區活動中心管理使用要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