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長者: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
監護申請
1. 監護申請只可由以下人士提出:
- 當事人的親屬;
- 社會工作者;
- 註冊醫生;或
- 社會福利署的公職人員;
- 而提出監護申請的人必須在緊接申請日期前的14天期間內親自見過當事人。
2. 申請人須填妥完成訂明的表格,連同兩名註冊醫生的書面報告,呈交監護委員會。此外:
- 申請人須在監護申請書內述明當事人的年齡。
- 該兩份醫生的書面報告,至少有一份須為診斷或治療精神紊亂的評估或判定、或弱智的評估或判定(視乎情況而定),並由醫院管理局認可及具專門經驗的醫生撰寫此報告。您可以在監護委員會的網站,找到認可醫生的名單。
3. 在接獲監護申請後,監護委員會將會把申請書的副本送交以下人士:
- 當事人,即該申請內被聲稱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
- 該人的任何親屬,而監護委員會認為他/她是合適的人選。但如該項監護申請是由該親屬提出的,則毋須向該親屬送交副本;及
- 社會福利署署長,但如該項監護申請是由社會福利署的公職人員提出的,則毋須向社會福利署署長送交副本。
- 好使該等人士可以有機會向監護委員會表達其意見。
4. 監護委員會亦會要求社會福利署署長提交一份社會背景調查報告。該報告須載錄當事人的意見及願望(在可確定情況下盡力能夠確定者),並須包括對該當事人的家庭背景以及社會及財務狀況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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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長者: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
誰可成為監護人?
1. 監護申請只可由以下人士提出:
- 當事人的親屬;
- 社會工作者;
- 註冊醫生;或
- 社會福利署的公職人員;
- 而提出監護申請的人,必須在緊接申請日期前的14天期間內,親自見過當事人。
2. 不過,申請人不必一定要成為監護人。事實上,監護委員會只會委任以下人士為監護人:
- 當事人的家庭成員或朋友,即所謂非官方監護人;或
- 社會福利署署長,即所謂官方監護人。
3. 此外,除社會福利署署長除外,其他人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被委任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的監護人:
- 他/她已年滿18歲;
- 他/她願意、並且能夠以監護人身分行事;
- 他/她有能力照顧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
- 他/她的性格與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大致上是相容的;
- 他/她與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之間沒有不當的利益衝突(尤其是屬於財務性質方面的);
- 他/她會促進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利益,包括在他/她(獲委任為監護人後)認為否定當事人的意見及願望,才符合當事人的利益時,會否定該人的意見及願望;及
- 他/她已經以書面表示同意獲委任為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