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 市 第 三 胎 健保 補助

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健保費自付額補助

一、申請對象
依據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規定:
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同一父或母所生第三名以後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至滿一歲止,持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限107年12月31日前出生之第3名以後新生兒),且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其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以下簡稱健保費自付額):
(一)、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二)、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前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二、補助項目及金額
健保費自付額補助:依照個人實際繳交第三胎以上子女眷屬保費為限,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六百五十九元保險費自付額為限。健保費自付額補助發放自出生當月至滿一歲止前,最多領取十二個月。

三、補助方式
以下繳費收據及繳費證明皆須載明繳費年月、受補助眷屬姓名並蓋單位戳章
(一)投保於公司(第一類)
請公司填妥附件二(繳費證明),須載明繳費年月及受補助眷屬名字和投保單位、負責人、承辦人員章皆都需具備,申請人填妥附件一(領據)並簽章一併繳交。
注意:留職停薪期間非由公司扣款需檢附健保局繳款收據。

(二)投保於工會
申請人檢附工會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並填妥附件一(領據) 簽章,一併繳交。

(三)投保於農漁保
申請人檢附農漁會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並填妥附件一(領據)簽章,一併繳交。

(四)投保於區公所
申請人檢附繳費收據或健保局繳費證明,並填妥附件一(領據)簽章,一併繳交。

※目前已無第三胎補助服務,若疑問要詢問,歡迎聯絡「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四、申請本補助之程序如下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滿一歲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領據、健保費自付額繳費證明向社會局兒少科(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審核時間約三個月,審核完畢後逕將補助款匯入前所填具第三名以上子女生育津貼申請表之帳戶。

消息來源: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育有第三胎以上之家庭養育子女 經濟負擔,辦理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育 兒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本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起或符合資格後三個月內,備妥身分證 及印章至新生兒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經審核通過者,並得溯自新生兒出生日起或符合資格之日起領 取補助。 (二)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代理人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 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有特殊情事且具不可抗力等因素,應檢附相關證明,經本府社會局認 定者,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三、符合下列規定之新生兒之父或母,得申請本補助: (一)新生兒出生後,需於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 初設戶籍者,且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 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 (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三)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 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者。 第一項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日期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期 止。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育兒津貼: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二)健保費自付額補助:以健保費率百分之四點五五計算,補助每 人每月最高新臺幣六百五十九元保險費自付額為限。 前項補助及健保費自付額補助發放至兒童滿一歲止,最多領取十二個 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其父或母符 合第三點所定之補助資格者,除健保費自付額補助仍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辦理外,育兒津貼尚未領取之月份,於經結算後採一次給付方式 辦理。 領取補助者應於新生兒出生後持續設籍本市滿一年;其期間內如有戶 籍遷出本市或有重複領取之情形者,本府社會局應按不符資格月份追 繳已受領之補助;當月未設籍足月或重複領取者,當月補助應予全額 追繳。 核發補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五、補助對象另接受政府其他同性質育兒補助或健保費補助者,不得重複 領取本補助。但其獲准發給之補助金額如低於本補助者可補差額。
六、本補助發放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社會局: 1.編列育兒補助費用及健保費補助自付額預算。 2.訂定補助實施要點及作業程序。 3.補助對象每月資格比對。 4.撥款及核銷。 5.受理民眾申復。 6.資料管理與統計。 7.政策宣導。 (二)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1.受理申請。 2.審查補助對象之資格。 3.每月五日前將上月辦理案件申請表送至本府社會局彙整。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本府社會局應予撤銷並追 繳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 (四)重複領取。
八、本補助之經費來源,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感謝網友TING提供資訊

經查證無誤後,特予修正.

101

1.原高雄市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育兒補助每月3000,最多補助12個月(3.6萬元),且不得與其他育兒津貼重覆領取.

2.高雄市第三胎以上生育津貼1萬元.

102年變更為

1.取消第三胎以上子女育兒補助.

2.高雄市第三胎以上生育津貼4.6萬元. (就是把第三胎以上育兒補助3.6萬併入生育津貼)

3.因為取消第三胎子女育兒補助後,就可申請其它育兒津貼.

4.其它同類型的育兒津貼只能擇一,不可重覆領取.

 請看102年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101年高雄市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育兒補助

(第三胎以上是包含第三胎的唷!! 感謝網友TING提供資料)

一、申請對象

符合下列規定之新生兒之父或母,得申請本補助: 

(一)新生兒出生後,需於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且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

(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三)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者。第一項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日期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期止。

二、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育兒津貼: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二)健保費自付額補助:以健保費率百分之四點五五計算,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六百五十九元保險費自付額為限。前項補助及健保費自付額補助發放至兒童滿一歲止,最多領取十二個月。

三、補助說明

補助對象另接受政府其他同性質育兒補助或健保費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本補助。但其獲准發給之補助金額如低於本補助者可補差額。

四、申請本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起或符合資格後三個月內,備妥身分證及印章至新生兒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逾期視為放棄權利。經審核通過者,並得溯自新生兒出生日起或符合資格之日起領取補助。

(二)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代理人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有特殊情事且具不可抗力等因素,應檢附相關證明,經本府社會局認定者,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服務單位: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電話:337-3379337-3380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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