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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之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該檢查未逾第17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該定期檢查期限為:未滿40歲者,每5年1次;年滿40歲未滿65歲者,每3年1次;年滿65歲以上者,每年1次。
二、新進勞工如繳交之一般體格(健康)檢查報告,其檢查項目及檢查期限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且該檢查係於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名單可於本署網站/職業衛生/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系統)執行者,得免再另行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三、雇主倘基於職場健康管理,需勞工提供一定期限內之一般體格(健康)檢查報告,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訂定有關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等事項於事業單位內部規章或工作守則,並告知勞工,或經勞資協商約定,取得勞工同意後為之。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6-12-05
- 點閱次數:5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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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勞工可以拿以前的體檢報告來繳交嗎? 一定要正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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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十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該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逾第17條或第18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
二、因此,新進勞工繳交之一般體格檢查報告,如符合下列3項原則,即可免再實施體檢:
(一)報告之檢查項目,符合該規則第16條附表九之檢查項目。(新進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須另有附表十規定之檢查項目)
(二)報告之檢查期限,符合該規則第17條規定,即未滿40歲,每5年1次、年滿40歲未滿65歲,每3年1次、年滿65歲,每年1次。(新進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各該特定項目檢查,未逾1年)
(三)該檢查須於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執行(認可醫療機構名單可直接至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系統(//hrpts.osha.gov.tw/asshp/hrpm1055.aspx)查詢)。
三、雇主倘基於職場健康管理,需勞工提供一定期限內之一般體格(健康)檢查報告,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訂定有關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等事項於事業單位內部規章或工作守則,並告知勞工,或經勞資協商約定,取得勞工同意後為之。
四、目前尚無強制規範繳交給雇主保存的報告必須為正本,但為求報告之正確與真實性,如為影本,雇主仍應與勞工共同確認其與正本無誤。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6-12-05
- 點閱次數:237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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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岡這個月剛找到一份新工作,公司通知他去做「一般體格檢查」,同時小岡想起曾聽學長提過公司不按時讓他做「健康檢查」,還要求自費,究竟體檢、健檢,誰付錢?什麼時候該去做檢查?小岡實在被搞糊塗了……
「你健檢了嗎?」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11、12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一般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特定對象健康檢查。其中「一般健康檢查」規定係由雇主依據勞工年齡不同,應實施檢查次數如下:
1.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
2. 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
3.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健檢費用是雇主負擔,還是我負擔?
在職勞工的「一般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新進勞工的「體格檢查」費用則是由雙方協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負擔「一般健康檢查」費用,但對於新進勞工「體格檢查」部分,因法令沒有規定,故由勞工跟雇主自行討論由誰負擔。另外,新進勞工只要能提出近年檢查證明並且未超過上述檢查年限,就可以不用實施體格檢查。
哪裡可以做勞工健檢?我家附近任何一家醫療院所皆可嗎?
勞工健檢的醫療院所需經認可,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2項中段,勞工的體格及健康檢查,一定要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執行。只有經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之檢查結果報告書,才是符合法規所規定的檢查紀錄,因此並不是任意一間醫療院所皆可辦理勞工健檢!
若要查詢經認可提供勞工健檢之醫療院所,可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資訊網」查詢。
健檢、體檢的項目有哪些呢?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11、12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勞工一般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則應依規定辦理「健康檢查」,應實行的項目包含: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 聽力、血壓......等,詳細項目可參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8(//goo.gl/kPtfB7)所訂項目進行。
法定雇主要負擔勞工健檢費用,但健檢報告有我的隱私,我一定要交給雇主嗎?
健檢報告需要交給雇主,但非法定項目則須經過勞工個人同意才可以留存。
雖然勞工健檢資料屬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中也提及健康檢查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是有若有其他法律明文規定者,則排除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因此,雇主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應保存勞工法定體格或檢康檢查項目之結果紀錄,以作為勞工選工、配工時使用,並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
另外如果是屬於非法令規定檢查項目而雇主卻要留存紀錄,則要經過勞工個人同意並簽名後,雇主才可以留存。
依據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一般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特定對象健康檢查。
資料來源:勞動臺北電子報第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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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在職勞工應多久實施健康檢查?
- 發布日期:101-12-28
(一)一般健康檢查 :
1、新進員工任職前需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在職勞工任職中要做「一般健康檢查」。
2、一般健康檢查的實施頻率: 65 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40 歲以上未滿65 歲,3 年檢查一次,未滿40 歲者,5 年檢查一次
(二)特殊健康檢查:於特殊環境工作之勞工,雇主需每年幫該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檢查。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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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更新:110-08-23 15:21
- 資料檢視:111-08-18 14:47
-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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