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新聞
你知道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該如何試算、申報以及新舊制的差異嗎?所謂的「財產交易所得稅」指的是財產交易所得,因出售或交換財產及權利所產生的所得。包含出價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以及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以一般社會大眾來說,其中最常見的是以「房屋交易所得稅」為主,出售、拍賣或交換房屋所得歸屬年度,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之年度為準。
搞懂你要繳是「房屋交易所得稅」還是「房地合一稅」呢?
所謂的「房屋交易所得稅」(舊制)是指相對「房地合一稅」(新制)的說法,「房地合一稅」是針對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換句話說,「房屋交易所得稅」(舊制)就是指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不動產,其中土地部分出售所得免稅。
房屋交易所得稅申報3步驟:
步驟1:確認符合條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均為適用舊制)
● 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房屋交易者。
● 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之間取得房屋交易者,且持有期間2年以上者。
房屋交易所得稅申報3步驟:
步驟2:選擇申報方式(二選一)
核實認定法 | 標準認定法 | |
說明 | 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 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000萬元以上。 ● 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000萬元以上。 ● 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以上。 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 17% 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除上述規定外之所在區域,則參考財政部每年公告「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的相關區域房屋評定現值以利計算稅額。 (*依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之) |
適用情形 | 1.出售房屋的實際價格減去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計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較低 2.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就可以選擇按實際發生的價額申報。 | 1.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時 2.以核實成交法申報但無法備齊相關單據文件舉證。 |
準備文件 | 1.買、賣私契正本 (私契需貼買賣價格千分之四之印花稅) 2.出售時之契稅單影本 3.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證明 4.買賣時支付價金收據及資金流向證明 5.買賣所有權狀影本或謄本 | 需提出賣出時之房屋核定契價以茲證明。 (契稅單上之契價) |
計算公式 | * 房屋買入500萬,現在賣出1,200萬。 | *財產交易所得=房屋評定現值x財政部每年公告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
可減除的相關成本/費用:
成本類 | 移轉費用類 | 不得列舉類 |
【取得房屋之相關價金】 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 ● 契稅 ● 印花稅 ● 代書費 ● 規費 ● 監證或公證費 ● 地政士費用 【房貸利息】 【房屋修繕】 | 【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 ● 仲介費 ● 廣告費 ● 清潔費 ● 搬運費 | 屬於取得房屋後在出售前所使用期間之範圍支出。 ● 房屋稅 ● 管理費 ● 清潔費 ● 金融機構借款利息 |
可扣除的費用,但所有相關費用支出須留存單據,避免日後爭議 |
步驟3:線上試算
財務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58w/15
※圖為試算參考畫面。線上試算僅提供簡易估算稅額功能,實際應納稅額請依申報書實際填寫計算為主。
財產交易所得稅的免稅額/扣除額
● 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須檢附關於損失單據證明)
●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扣除,或是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計算後,併計其他各類所得並依規定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按綜合所得淨額所適用之累進稅率5%、12%、20%、30%或40%計算應納稅額。
● 如果有交易損失,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檢具資料符合規定者,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
總括來說,雖然對大多數屋主來說,可能採取標準計算申報較為有利,但依法仍建議優先採核實認定的方式繳納賦稅,否則日後遭政府查核仍須面臨補稅的情形。
延伸閱讀:
遺產稅免稅額為多少?扣除額為多少?3分鐘教你如何計算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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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28)日訂定發布「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見附件)計算其所得額。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0年度考量部分地區新建案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市價量上揚,或因所得額標準已多年未調整而與實際交易情形有相當差距等因素,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3%,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財政部指出,個人110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始有上開標準之適用,該部業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查核個人出售不動產之財產交易所得,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
附「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聯絡電話:2322-8423
發布日期:111-01-28 更新日期:111-01-28 點閱次數:3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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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算我們的財產交易所得時,通常會有兩種狀況,第一,資料保存完整,其二,當然就是有缺少相關文件。我們就從比較單純的狀況先說明
實際成本法│有完整文件,得以佐證實際成本
一、計算方式
財產交易所得/損失 = 出售價格 - 原始取得成本 - 改良費用
二、應備文件
- 當初購屋資料:購屋時私契、支付價款證明(契約書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支票、存摺或匯款單等影本)、稅費: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等。
- 賣屋資料:賣屋時私契、稅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無法提出證明文件
此種狀況出售房屋就得依財政部所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房屋出售所得。
一、計算公式
財產交易所得 = 售屋房屋評定現值 x 財產交易所得核定標準率
二、各縣市110年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臺北市
區域 | 房屋所得額 比率(%) |
高級住宅 | 48% |
其他區 | 43% |
新北市
區域 | 房屋所得額 比率(%) |
板橋區、新莊區、三重區 | 38% |
永和區、中和區 | 37% |
林口區、新店區、蘆洲區 | 36% |
樹林區、土城區 | 35% |
泰山區、汐止區 | 34% |
五股區 | 24% |
淡水區、三峽區 | 22% |
深坑區、八里區 | 20% |
鶯歌區 | 16% |
金山區 | 15% |
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萬里區、烏來區 | 14% |
桃園市
區域 | 房屋所得額 比率(%) |
桃園區 | 25% |
八德區、中壢區、蘆竹區 | 24% |
龜山區、大園區 | 19% |
平鎮區 | 17% |
楊梅區、大溪區、龍潭區 | 16% |
新屋區、觀音區 | 12% |
復興區 | 8% |
參考來源:其他地區可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訂定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最後提醒大家!交易可能賺錢也可能賠錢,有賣屋的朋友別忘了報稅也是很重要的一的環節,申報綜合所得稅計算 “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時,可以先試算再選擇對您有利的申報方式喔
◎延伸閱讀:預售屋買賣│房地合一稅、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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