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海外駕駛執照持有人在香港駕駛
持有海外駕駛執照的人士欲在本港駕駛,可採用以下其中一種方法 :--
(i)
| 申請免試簽發正式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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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申領臨時駕駛執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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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如屬訪港旅客﹝即抵達香港的人,但不包括到港居住超過12個月的人﹞,可憑所持有有效的海外駕駛執照或國際駕駛許可證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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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申請免試簽發正式駕駛執照
| 3.1.1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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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有附件 3所列的認可國家或地方所簽發的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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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是在簽發國家或地方成功完成有關的駕駛考試後獲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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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執照最初是你在簽發國家或地方居住不少過六個月的期間內的任何一日簽發(證明文件包括有關護照以顯示出入境記錄或官方簽發的出入境證明,以及在當地學校的成績表,或受聘公司發給的聘用期間證明文件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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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緊接申請前已持有該認可國家或地方的執照不少於五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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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持有該執照簽發國家或地方的護照或同等的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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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 所需文件及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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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身份證(如持有) ╱護照╱其他旅遊證件(正本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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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該駕駛執照並非以英文或中文書寫,則須一併遞交經官方認可的譯本(正本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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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能夠證明符合上述申請資格的文件和運輸署署長認為有關的其他文件(正本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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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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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暫准駕駛執照計劃於2009年2月9日擴展至私家車及輕型貨車後,任何人士在獲有關駕駛考試合格後,他須先申領暫准駕駛執照及完滿通過12個月的暫准駕駛期,才可申領私家車及/或輕型貨車的正式駕駛執照。根據現時香港有關法例,只容許持有香港法例第374B章﹝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附表四所列的國家/地區所發出的正式駕駛執照人士,透過「免試簽發」機制申領駕駛相關車輛的香港正式駕駛執照﹝電單車、私家車及輕型貨車﹞;而只持有上述國家/地區所發出的P牌﹝即相等於本 港的暫准駕駛執照﹞,則不能透過「免試簽發」申領香港的正式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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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申請『免試簽發』要求的申請人會獲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他不須經過12個月的暫准駕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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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申領臨時駕駛執照
| 3.2.1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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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執照最初是申請人在簽發國家或地方居住不少過六個月的期間內的任何一日簽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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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緊接申請前已持有該認可國家或地方的執照不少於五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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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持有該執照簽發國家或地方的護照或同等的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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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其後臨時駕駛執照持有人在駕駛考試任何一部分不及格,該臨時駕駛執照即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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