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駕駛的罰款、罰則是什麼?
依照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1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如果無照駕駛機車或汽車,將面臨 $6,000 ~ $12,000 的罰鍰,且當場禁止當事人駕駛。在此我們也將法條規定整理成圖表,方便大家做參考:
無照駕駛機車
期限內應繳罰單金額 ➡️ $6,000
罰單逾期未達 30 天應繳金額➡️ $6,600
罰單逾期 30 天以上、60 天以內應繳金額 ➡️ $7,800
逾期 60 天以上應繳金額➡️ $9,000
無照駕駛小型車
期限內應繳罰單金額 ➡️ $8,400
罰單逾期未達 30 天應繳金額➡️ $9,200
罰單逾期 30 天以上、60 天以內應繳金額 ➡️ $10,900
逾期 60 天以上應繳金額➡️ $12,000
但在筆者撰文當下,行政院已通過交通部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修正條文,將無照駕駛小型車、機車罰鍰調高為 $24,000 ,最快在 111 年年底就會完成修法:
無照駕駛出車禍,誰要負責任?
這個問題可以拆分成 2 種可能狀況,以下舉例說明:
狀況一、無照上路發生車禍,經車禍鑑定無肇責
舉個例子
阿明無照駕駛,行車過程中遭到後方有照駕駛的阿亮追撞,經車禍鑑定後確認阿明肇責比為 0%,阿亮則為 100%。
案例解析
這邊要說明一個重要的觀念,當別人違反法律,不表示自己可以侵害這個人之權利。以這個例子來說,阿明雖然無照駕駛,阿亮還是不能夠追撞他,「阿明違規在先,阿亮遵守交通規則,合法持有駕照才上路,所以阿亮不小心撞到阿明,也是阿明的問題」這樣的觀念是錯誤的!因為道路交通規則的處罰邏輯是,人民先違反該規定後,再依照相應的違規事項進行懲處。但每個人民在法律上都有負擔一項「不可以侵害他方權利」的義務,所以無論因什麼原因而侵害他人的權利,都將構成不法。
只有滿足以下 2 個條件後,才能形成一個合法的侵害行為(刑法 §23、民法 §149 ):
別人違法,且行為侵害到我或他人的權利
為避免侵害狀態持續發生,我採取對對方最小侵害的違法行為
結論
依上述例子來說,阿明在報案的當下就會因無照駕駛被開單,但阿亮仍需負擔阿明受到損害的全額賠償,與阿明是否無照駕駛沒有影響。
狀況二、無照上路發生車禍,經車禍鑑定有肇責
舉個例子
阿明無照駕駛,行車過程中遭後方駕駛阿亮追撞,經車禍鑑定後確認阿明對事故的發生有 30% 過失責任,阿亮則有 70%。
案例解析
要解答上述案例,我們應該釐清車禍所導致的損害是否構成民法§184 的侵權行為要件,也就是具備「因果關係」與故意或過失。
換句話說,除非阿亮能夠證明因車禍產生的損害與阿明無照駕駛有因果關係,否則「車禍」與「無照駕駛」兩件事情應該分開探討、咎責。
「過失」指的是損害的發生,於當事人「主觀上」有預見其將會發生,而非行為人「客觀上」違反法律義務。違法是一種客觀狀態,不是主觀狀態的描述,所以阿明違反無照不得駕駛(客觀),阿亮追撞阿明(主觀)是兩件事情。
結論
阿明、阿亮兩人主張過失相抵後,阿亮還是要按比例賠償阿明受到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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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1
重點整理
無照駕駛機車或汽車,將面臨 $6,000 ~ $12,000 的罰鍰,且當場禁止當事人駕駛。
最快今年底前行政院會上修無照駕駛罰責,將小型車、機車罰鍰調高為 $24,000 。
除非證明無照駕駛與損害有因果關係,否責兩者應分開討論、咎責。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第1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第3項:「未滿18歲之人,違反第1項第1款或第3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第1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罰鍰基準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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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惡意逼車(危險駕駛)罰鍰,將由現行6000元至2萬4000元,上限提高到3萬6000元;另也將加重無照駕駛罰則,上限從1萬2000元提高到2萬4000元,目標年底完成修法。
交通部路政司長林福山表示,根據統計,18歲以下無照駕駛,一年有3.6萬件違規案件,其他年齡層有15.6萬件,若將無照駕駛擴充到吊銷駕照後沒有合格駕照上路,每年有25.6萬件。他指出,每個違規都是潛在事故風險,此次修法強化無照駕駛處罰,可提升道路安全。 二、五年內再犯處罰鍰最高額,小型車2萬4000元、大型車8萬元。 三、再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得沒入車輛。 四、強化汽車所有人責任,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汽機車者,處吊扣汽車牌照1個月;五年內違反2次,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五年內違反3次以上,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五、無照駕駛者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加重拒檢罰鍰額度為1萬5000元至4萬5000元。 六、增訂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屬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其餘加重為4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規定。 七、「無駕駛執照」駕車依法應處刑事責任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者,明確臚列為未領有駕照、駕照吊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八、未依規定領有駕照駕車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本條例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條款及實施對象授權子法訂定)。 此外,惡意逼車(危險駕駛)方面,提高罰鍰上限為3萬6000元(現行為2萬4000元)。依法應負刑責時可加重二分之一。另外,危險駕駛態樣增加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本次修正重點,針對無照駕駛方面,包含:
一、提高無照駕駛小型車、機車罰鍰上限為2萬4000元(現行1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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