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烏龍國民小學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108年9月4日校務會議訂定
109年8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目的
(一)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增進性別平等意識,維護人格尊嚴。
(二)加強宣導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別歧視之教育環境。
(三)充實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及教學內涵,建立各領域教學之融入模式。
(四)培養兒童正確的性知識、性道德、性價值觀,進而奠定健康生活基礎。
(五)發展危機處理模式及因應措施,增進校園人身安全環境。
三、任務: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之任務如下
(一)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協調並整合學校相關資源,落實及檢視實施成果。
(二)規畫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四)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之防制,建立預防與處理機制。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之案件。
(六)規畫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四、組織及任期
(一)組織:本性平會置委員11人,採任期制,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輔導組長擔任執行秘書,辦理相關業務。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人員派(聘)兼之,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二)任期: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委員任期一年,自當年度9月1日起至隔年8月31日止,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職務異動或出缺時,由校長補派(聘),其任期至該屆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會議召開:性平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1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本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為原則。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
六、迴避原則:如遇第三條第五款之案件,其案情內容牽涉性平會委員本人或其親戚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委員應主動迴避,主任委員亦可要求該委員迴避之。性平會開會時視需要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行政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報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組織與職掌
委員 | 職稱 | 職掌 |
主任委員 | 校長 | 1.主持相關會議。 2.督導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成果。 |
教師代表 | 教師兼教導主任 | 1.規劃性別平等教育(含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情感教育、性教育等)研習活動。 2.規劃辦理教職員工生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
教師兼總務主任 | 1.建立安全及性別平等之環境。 2.每個月至少辦理1次校園安全空間檢視,並作成紀錄。 3.繪製並更新校園危險地圖,改善校園空間安全。 4.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環境與資源業務。 | |
教師兼輔導組長 | 1.研擬修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性霸凌防治規定等相關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2.受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性霸凌事件之申請、召開性平會,並督導訪談或調查小組相關事宜。 3.負責責任通報(校安通報、法定通報),並為性平案件協調聯繫窗口。 4.安排性平事件當事人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相關事宜。 5.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 |
教師兼教務組長 | 1.協助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案件之學生當事人學籍、課程、成績及相關人員課務。 | |
教師兼訓導組長 | 1.協助學生性別平等教育之生活輔導工作推展。 2.受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性霸凌事件之申復。 | |
班級導師 | 1.發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教學、教材及評量;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2.規劃性別平等教育(含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情感教育、性教育等)融入各科教學,並且每學年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 3.其他有關本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事務。 4.協助學生性別平等教育之親師溝通工作之推展。 | |
兼輔教師 | 1.擬定與執行性平事件相關當事人之輔導計畫。 2.提供性平事件之當事人、家長、證人等之心理諮商、諮詢、轉介相關資源及追蹤輔導等服務。提供懷孕學生諮商輔導、家長諮詢及社會資源之協助。 3.辦理性平案件線上填報及評估性平案件學生輔導成效。 4.建立個案輔導及當事人相關資料並妥善保存。 5.出席本縣性平會性平案件結案時之輔導成效說明。 6.建立校園性平事件及加害人檔案資料,並負責於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之通報事宜。 7.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案件之輔導事宜。 | |
職工代表 | 人事 | 1.將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納入教師聘約內容。 2.受理教職員性別事件申訴與處理相之關行政事宜。 |
護理師 | 1.辦理學生生理衛生講座。 2.協助性侵害防制及生理衛生教育推展。 3.陪伴案件相關學生就醫及提供醫療諮詢服務。 | |
家長代表 | 家長代表 | 1.協助尋求社會資源。 2.協助性別平等教育工作之推展。 3.提供諮詢意見。 |
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