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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駕駛人駕車,行駛人行道,或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
(A)一倍
(B)二倍
(C)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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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機車法規(中文)- 機車法規選擇題#9044
答案:C
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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妤 國三下 (2018/03/2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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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檢查電瓶水打開電瓶蓋時,要注意電瓶口不可掉入異物,以免發生電瓶爆裂。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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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前方汽車剛靠邊停車,機車不可太靠近其車旁行駛,避免汽車突然開啟車門,發生碰撞車禍。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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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1.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7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2 日 解釋文: 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條關於未 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予處罰及沒收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 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第十 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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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條例 110.12.15 第 18-1 條第 6 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 大法官解釋(舊制)
檢視現行法規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非現行法規 ) | |
檢視現行法條 | 第 35 條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 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 處分。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 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 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 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 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 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
檢視現行法條 | 第 86 條 |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 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 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